历史文化保护条例十篇-尊龙凯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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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保护条例篇1

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是:

(一)历史城区、历史村镇、历史地段、历史建筑;

(二)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

(三)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内涵的纪念设施;

(四)有关法律、法规中确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园林、交通、工商、民族、宗教、旅游、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根据本条例指导、协调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保障。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年度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捐助、投资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九条 本市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纳入保护名录。其他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申报,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纳入保护名录:

(一)能够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者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历史城区;

(二)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历史地段;

(三)保存比较完整、内涵较为丰富、特色明显,体现当地民族传统风貌特征的历史村镇;

(四)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但是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

(五)其他需要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尚未申报保护对象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

已申报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在市人民政府确定之前不得拆迁。

第十二条 经确定的保护对象,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保护规划。保护规划除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批准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历史城区、历史村镇、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应当维护历史文化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规划包括:

(一)保护原则、总体目标和保护范围;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三)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 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涉及居民搬迁、建(构)筑物拆除、土地征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征求利益相关人的意见。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城区、历史村镇、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实行整体保护。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对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进行分类保护,及时组织抢修保护名录中的濒危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 保护名录公布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保护对象进行检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历史村镇、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涉及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

第十九条 在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擅自爆破、取土、挖沙、采石、围填水面、抽取地下水等;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街巷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损毁历史建筑;

(五)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在历史建筑上刻划、张贴、涂污;

(七)其他破坏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整体性的活动。

第二十条 风貌协调区应当保护其依存的自然与人文环境,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与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除遵守第二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传统格局,延续历史风貌,新建、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形式、色调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改建道路时,不得改变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第二十二条 核心保护范围的保护,除遵守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建(构)筑物区分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保护;

(二)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时,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风貌;

(三)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二十三条 除新增必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外,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公共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征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众、专家和利益相关人的意见。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众、专家和利益相关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保护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达不到现行规范标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达不到现行规范标准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确定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五条 在核心保护范围和历史建筑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需要设置其他外部设施的,审批部门应当征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迁移保护的,依法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对损毁、灭失的历史建筑,有条件的应当恢复。

第二十八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未经批准不得更改历史村镇、街巷和建筑的名称;对保护对象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涂改、损毁。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行政辖区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定期进行普查。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和评价其历史价值,建立保护名录档案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地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迁移历史建筑的,由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对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涂改、损毁保护标志的,由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改造、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三)其他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昆明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范围:北至一二一大街、圆通北路,东至盘龙江,南至铁皮巷,西至玉带河、东风西路。

历史文化保护条例篇2

贯彻落实《条例》传承中华文明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

20世纪中叶以来,历史城镇、历史村落的保护,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先后公布了《关于保护历史小城镇的决议》和《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等一系列重要文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陆续将34处村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维护城市、城镇和乡村历史建筑的整体风貌、保护文化遗产整体环境上,不仅达成共识,而且修成法律。

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确立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并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制定保护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规划、保护等提出明确要求,《通知》是我国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于加强和改善我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具有重要意义。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村庄治理要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动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加强农村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我国拥有数量丰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自1982年以来,国务院共公布部级历史文化名城110座,部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251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我国宝贵文化遗产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保护好这些文化遗产,对传承、发展中华文明,体现中华传统文化的民族性、地域性和多元性,具有重要意义。

但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各地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一些历史性城市的“旧城改造”运动改变了其原有面貌,穿城式交通干道和立体交叉道路系统破坏了旧城空间形态及街巷肌理,一些独具特色的历史性城市和历史文化街区被单调的新建筑群所淹没;一些传统古城镇将旧城中的居民大量迁出,把民居改为旅游和娱乐场所,使历史文化街区失去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和习俗,也失去了文化遗产原真性;一些地方把“新农村建设”错误理解为“新村建设”,求新求洋,古村落内大规模的村容整治,复建、兴建人造景观,导致众多乡土建筑被毁,古村落的传统格局被肢解,古村落和谐人文环境被破坏。

在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建设与保护的矛盾,已经严重威胁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解决这些问题除需要强化政府的管理责任,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更多的参与外,更迫切需要切实加强法制建设,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名村保护提供“尚方宝剑”。

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对其申报批准、保护规划、保护措施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重要规定,为正处于城市化加速发展时期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实施一年以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有了初步改观,新公布部级历史文化名城1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99个。各级地方政府也陆续将一大批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村镇公布为相应级别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体系已初步形成,其保护状况和环境景观得到明显改善。

当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抓紧制定完善各自的保护规划,并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确保保护规划得到具体实施。全国文物工作者要继续认真学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内容,精通《条例》具体规定,充分理解和掌握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和工作方法,严格执行条例,切实承担起重任。不仅要督促各地方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还要确保保护规划充分体现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理念,满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要不断提高当地人民群众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价值的认同和保护意识,正确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经济建设、新农村建设之间的关系,不断提高保护水平,为将这些内涵丰富、类型多样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真实、完整地传之后世,做出应有的贡献。

学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几点体会

西安名城研究会会长 张富春

2008年7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第一部国家法规,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对进一步搞好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通过反复阅读思考,对《条例》谈一些粗浅体会:

第一,《条例》全面总结了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经验教训,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提供了强制性的法律保障。自1982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2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来,如今已发展为110座。2003年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公布了第一批2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至今全国已有251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已达529个。《条例》的公布实施,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重要创举,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由点到面,由分散到整体的重要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宝贵的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是构成城市和村镇特色的基础,也是城市和村镇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许多名城名镇名村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高度重视历史文化的保护和弘扬,使城市和村镇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浑然一体,交相辉映,既显示了现代文明的崭新风貌,又保持了历史文化的奇光异彩。在名城保护的实践中,探索形成了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比较成熟的成果与经验。

但是,我国经济建设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来说,既是良好的机遇,又是严重的挑战和冲击。一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在追逐物质财富和发展的机遇中,人文精神逐渐缺失,造成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城市和村镇的特色,在趋同化中脱壳而去,大批有价值的传统建筑,历史建筑,在推土机中夷为平地。传统文化、地域文化、民族文化不断削弱,有的正在消失。《条例》全面总结了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深刻的经验教训,第一次在国家法规上提出了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目的和保护责任,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作出了强制规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条例》明确了名城名镇名树的保护体系。对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加强各个层次的保护和管理:一是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二是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三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从点到面,从个体到整体,明确规定不同的保护要求和保护方法。《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条例》既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提出了整体保护要求,又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地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作了严格规定。历史街区和古镇古村保护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与挑战,因此,《条例》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实施整体保护的各项规定,抓住了保护核心,突出了保护重点,是十分重要的。

第三,《条例》确定了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工作体系。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保护规划到保护措施,《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使各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人民群众,都明白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该做什么,怎样去做,怎样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例》明确规定了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有了这一条规定,就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责任落到了实处。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和人民群众都有明确的责任要求。违反了规定,就要追究法律责任,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直到刑事责任。第四条规定,要求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财政指标。有了一定资金来源,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就会好办一点。

国务院《条例》公布后,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会根据市建委委托,结合学习贯彻《条例》,从去年5月开始,历时半年,深入市属区县的名镇名村调查研究,基本上摸清了名镇名村和传统民居的历史与现状,及当前面临的问题。调查的27处名镇名村大体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原基本格局和历史风貌保存良好的有5处,占18%;二类是原基本格局和历史风貌保存不完整的有6处,占22%;二类是原基本格局和历史风貌已不存在的有16处,占60%。调查情况表明,西安地区名镇名村的保护情况不容乐观。随着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不少具有一定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名镇名村,已经遭到严重破坏,留下了许多历史遗憾和深刻教训。

为此,我们对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形势应该有清醒的认识。要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过程中,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条例》,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好,发展好。

切实做好古城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苏州市文物局局长汤钰林

苏州是一座具有2500多年历史的文化名城,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文化遗存丰富。物质遗产方面,共有保存完好的古典园林60余座,其中9座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它们集中体现了中国造园艺术的精华;全市现有2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苏州、常熟),8个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周庄、同里、直、木渎、沙溪、千灯、锦溪、沙家浜)、2个国家历史文化名村(明月湾、陆巷)、 5个江苏省历史文化名镇(东山、西山、光福、震泽、汾湖),还有一批苏州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街区;有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538处,其中部级34处、省级106处、市级398处。苏州市区还有307处控制保护古建筑和790处古桥、古井、古牌坊、古砖雕门楼等古构筑物。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我市又新发现文物点1876处。非物质遗产方面,共有7大类50多个代表项目,昆曲和古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人类口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苏绣为中国“四大名绣”之一。苏州古城将世界“双遗产”集于一体、交相辉映,呈现出异常灿烂的文化景观。

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文化的结晶。就这个意义而言,苏州古城及其历史遗存既是苏州的、中国的,也是世界的。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古城已难以承载日益加重的负荷。在城市现代化进程中,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古城风貌,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历史性课题。

在古城保护实践中,苏州的基本理念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努力探索一条有效保护古城和文化遗产的新思路。

古城保护,首先是要科学保护。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上世纪80年代中期,苏州确立了“保护古城、建设新区”的城市发展战略,通过开发建设苏州高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形成了如今的“古城居中、东园西区、一体两翼”的城市发展格局。在古城区逐步退出第二产业,扶持和引进第三产业,同时,松动居住人口,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古城环境风貌。近几年,苏州已有数百家工厂从古城区搬迁出去,古城区居住人口已从36万减少到28.8万。正是这种跳出古城保护古城的科学探索,苏州较好地保持了“河街相邻,水陆平行”、“小桥流水,粉墙黛瓦,胜迹名园”的独特风貌。

古城保护,必须是依法保护。苏州对古城的保护,实行“全面保护古城风貌”的原则,保护整个古城及与古城有密切历史、文化、景观联系的街区、河道水系、风景名胜区和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苏州已制定实施了20余部有关古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包括6项地方性法规、4项政府规章和10项规范性文件,其中,《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苏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既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又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这为苏州古城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古城保护,应该是积极主动的保护,而不是消极被动的保护。积极主动的保护,一方面是要全面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古城风貌。近几年,苏州加大古城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投入数十亿元,重点实施了环古城河风貌保护工程、治水绿化工程、山塘街历史街区和平江历史街区保护性修复工程、背街小巷整治工程等,古城风貌得到明显改善,一大批文物古迹得到了较好的维修和环境整治,并逐步向社会开放。在这些开放的文物古迹中,不仅有古典园林、名人故居、古塔寺观、古桥梁、城门关隘、衙署等,也有利用古建筑建成开放的专业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每年接待国内外游客数千万人次,成为苏州文化展示的重要窗口。另一方面,文化也是延续发展的。随着人们对文化需求的不断增强,古城区也需要发展新的文化设施。苏州的把握是,在古城区建设新的文化设施,其建筑体量、色彩、高度,必须与古城风貌相协调。如:由世界建筑大师贝聿铭担纲设计的苏州博物馆新馆,它是园林风格的,既保持了苏州传统建筑风格,又融入了现代科技内容,它与比邻的世界文化遗产拙政园十分协调,因而受到专家和群众的广泛好评。而纯现代化的文化设施,则建在古城区外,如:苏州体育中心、苏州科技文化中心,分别建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古城保护,必须兼顾对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的双重保护。苏州古城的文化遗产价值,不仅反映在物化的形态上,也凝聚在非物化的艺术样式中。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在实施物质遗产保护的同时,也积极开展非物质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使之永续存在并发扬光大。主要包括:调查摸清非物质遗产的家底与保护现状,对珍贵、濒危遗产进行及时抢救;争取将典型、代表性项目列入部级、省级和市、县(区)级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制定相关法规规章,依法落实保护措施;建立非物质遗产保护示范基地;确定非物质遗产保护传承人,提供相应的经济扶持政策;建立苏绣、民俗、昆曲、评弹、木刻年画等专业博物馆,展示非物质遗产的文化价值和恒久魅力。

古城保护,应当倡导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多元化保护的社会氛围。依法保护好古城及其历史遗存,是地方各级政府的法定责任。然而,古城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涉及面很广,单一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保护。为此,我们在加大政府保护投入的同时,通过加强社会宣传,完善相关法规规章,推出政府贴息或维修奖励等经济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自觉参与到古城保护工作中来,形成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多元化、社会化保护的新局面。

古城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关系到城市的个性化可持续发展。保护古城,泽被子孙,任重而道远。我们将进一步学习贯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把古老美丽的苏州古城保护好,使之传之后世,永续利用。

对金华市历史街区保护整治的几点思考

金华市文物局局长、金华市名城办主任方竟成

金华拥有部级文保单位16处,省级名城3座,部级名镇村4处,核心区拥有古子城、雅畈历史街区2处,现存明清历史建筑56处,23000多平方米。但是古城保护面临着历史街区薄弱、总体保护利用存在零碎分散和急功近利以及缺乏创造性、精品性等突出问题。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金华的名城保护,尤其是历史街区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总结金华12年申报名城的艰辛历程,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名城和历史街区要主动保护,要以项目促保护。

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特别是仇保兴同志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金华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金华古城保护整治方案》列入了中德合作・中国可持续发展优先实施项目。项目规划以26.1公顷的古子城范围,拓展为整个古城的范围以及放射到湖海塘的市体育中心,主要基于对金华城市发展特色和激活文化基因的总体考虑。总投资14.397亿元,运行期17年(含建设期4年)。

这个项目对于金华名城历史街区保护来说是历史性的,对金华整个城市发展和提升也是历史性的。

一、项目紧迫性的思考

“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全球化浪潮吞噬着历史城市的历史街区,流水线式地克隆着高、大、全的城市外象,而丢失了城市的胎记,这样的急功近利全球都存在。

金华古子城的改造不可能不被这样的时代背景所影响。核心区两座学校分散了历史文化集聚。主要街区克隆仿古建筑,弊大于利。八咏路的利用,仅仅停留在1996年提出并实施的古玩和周末市场上,与其他名城核心区内涵与外延拓展的距离拉大。酒坊巷危旧建筑众多,一方面具有文物价值,另一方面存在安全的隐患,生活质量很差。马克思曾经指出,资本主义积累越迅速,工人的居住状况越悲惨。我们决不能如此,城市发展了,要更加关注这一区块的改造,更加迅速地改造这个区块,既抢救历史建筑,也使这些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提升。

二、项目原则性的思考

1.辟新区,保旧城,复风貌,保子城,继文脉,保重点,金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针仍然是金华历史街区保护整治项目总的指导思想。以保护为主,以旧城、子城、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对象。

2.地域的、历史的文化是最宝贵的资源。对于古子城历史街区,要展示、挖掘、激活属于古子城的、唯一性的、地域性的文化。

3.在不伤害文脉的前提下,吸收外来文化和现代科技,包括德国先进的节能技术。要面向未来、面向21世纪,前提是不伤害我们本身的文脉。和信园提出要开一个酒吧,酒吧是外来文化,但在举办东阳木雕博物馆的前提下,把产业激活,这给历史建筑的利用提供了新的思路。

古子城、新子城之间的地段与空间不容回避,也不容妥协。古子城不可能全部都是历史建筑,肯定要有新子城的内容。但是两者之前的空间要衔接好。何氏三杰陈列馆,大胆地用玻璃展厅,这是完全现代的。在历史建筑中置入玻璃展厅,这是历史与现代的一个冲突,但是它形成了一种张力,形成了一种对比。

4.大家是街区的,街区是大家的。这是国际最新的历史街区保护理念。并不提倡住户全部迁出,而要用多种形式,留住这里的人气、群体和生活功能。

5.规划优先,梯度推进。

三、项目创造性的思考

1.要做到多个整合,要善于创造性地引入国际的理念,采用综合、可持续的方式修复、修整古子城,将遗产保护和生活条件改善、旅游和地方经济发展、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发地区的改善结合起来,使古子城成为金华未来市中心最具活力的地方。台湾义勇队、朝鲜义勇队旧址,是两岸同胞共同抗日唯一遗址。最近研究表明,同志和中共浙江省委,当年都对台湾义勇队的建立和总部选址作出重要指示,是国共两党和同胞共同抗日的一个重要见证。张文彬同志认为这是我们国家最重要的涉台文物之一。因此,要紧抓住这些唯一性的文化遗产,运用创造性的思维和措施,充分保护和利用,成为古子城新的亮点。

2.一个突破,就是“认养迁建”。金华市政府在全国率先出台无偿提供30年使用权的政策,吸引认养人运用民间力量参与名城文物保护,实施迁建历史建筑。从第一期实践来看,效果很好,满堂书院已成为标志性工程。第二期公告以后,报名非常踊跃,不仅是有官员,而且有普通的市民,不仅有市区的,还有其他县市的。一些部级大师工作室将结合认养历史建筑迁入古子城,将大力提升古子城的文化品质。

3.要从金华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制定地方法规,以规范名城保护和项目推进的行为。主要出台三个文件,其中两个已经出台,一个是《金华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一个是《金华市区历史建筑及遗存认养保护办法》;即将出台的是《金华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四、精品性的思考

随着城市物质生活的丰富,人们的主体意识再次觉醒,当今的人们已经开始追求构筑自己理想的生活方式、个性化的生活。只有求异、彰显个性,才能使古子城更充分、更有魅力、更精品化地发展。“一城三区三街四城门”是一条精品、个性的路线,紧紧地抓住和深入挖掘南宋、太平天国、涉台文物、科举文物、众多名人,包括金华酒、唐仲友故居、聂小倩故事等有关文化史迹。

要做到三个经典的恢复:恢复侍王府的原貌、恢复题八咏楼的词境、恢复酒坊巷抗战烽火一条街。赣州提出来的恢复辛弃疾的“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的词境,很有意义。要以众多的文物点,体现我们古子城的个性与魅力。永康考寓有别于一般意义的试馆、考馆,这在浙江乃至更大范围是唯一的。恢复和创办永康考寓展示,特别是和现代考生的引导教育结合起来,很有希望成为一个热点。开辟古城loft,引进现代文化、现代气息强烈的展示,使之成为精品、经典。

名城整体保护是关键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副会长李先逵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不仅是整个文化遗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当今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上世纪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提出,正是基于后工业时代反思对生态保护、环境保护、资源保护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珍惜和保护这些不可再生财富已成为21世纪人类文明的发展趋势。

端正指导思想,提高理论认识,这是基本出发点。自从19世纪初人类提出文化遗产保护思想以来,很多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相继出台,目的也就是倡导世界各国加大对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保护。越是工业化越是现代化,越是要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没有文化的发展是不可能有可持续发展的,我们要理直气壮的宣传这一观念。可持续发展观就是为保护环境,保护生态,保护资源。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是一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条指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第二十一条指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以及第二十三条指出的“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对这三条基本原则的正确理解是最核心的问题,很多文化遗产和名城遭到破坏,都可以从中找到根本原因。

二战后,德国慕尼黑市中心已经是一片废墟,当时的慕尼黑市政府首先想到的就是将市中心按照原来的样子复原、重建。也有人当时质疑说市民连肚子都吃不饱还花这么多钱建原来的东西做什么?但市政府坚持这样做。而现在人们到慕尼黑,都觉得那个城市的历史感没有改变,慕尼黑的市长说:当年选择按原样重建市中心,就是要拾起我们德意志的民族文化精神。华沙在战后也是这么做的,而我们有些地方却是为了经济发展把原来的建筑都拆了。这种重经济轻文化的做法是十分错误的,我们不能把这二者对立起来谈发展。

北京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这件事上,走了一条曲折的弯路。一开始的时候人们保护历史文化的意识没有或者说很淡薄,对梁思成当年所提的整体保护旧城另建新城的理念加以否定。后来这一理念得到1964年的《威尼斯》的肯定,而新巴黎的建设,基本上是按照梁思成的这种理念来进行的。新巴黎完全是在10公里以外的另一个卫星城台方斯地区建设起来的。其实今天来看,当时的梁陈方案在世界文物保护领域都是超前的,有很强的科学前瞻性。北京本来应该是一个世界城市规划的杰作,却因为旧城的大拆大建被破坏掉了,这应该说是世界文化遗产的一个极大损失。

北京的旧城改造,更多是把城市的经济开发放在了重要的位置,把一些传统建筑当成没有价值的东西给毁了,放弃了对于城市文脉的继承。我们现在也在讲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建筑文化,中国特色怎么来?应该从我们五千年中华文明传承下来。西方人搞现代化建设都在吸收学习一些东方文化的精髓,我们自己却抛弃了,这是很值得认真反思的。

2005年完成修编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首次在北京市的总体规划里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提出了整体性保护。我们可以肯定这是北京市城市规划的一大历史进步,因为以前从来都不提整体性保护,只是说,北京古城的精华在几个点,保护几个点就可以了,其他的没有用,是历史的包袱。改革开放以后的旧城改造就大量的以“拆”字开路,但是毕竟文化遗产的光辉是掩盖不住的,经过很多有识之士的呼吁,后来北京市提出来保护25个片区,后又加15个片区,共40个片区,这还是局部保护而不是整体保护的落后观念。后来经过进一步的认识,发现作为局部的片区保护是不够的,所以才提出来整体性保护。但这与1964年《威尼斯》所提的整体保护原则已晚了半个多世纪。虽然指导思想有了进步,但落实的成效还不是尽如人意,相关一些措施跟不上,破坏现象还时有发生。所以说整体性保护的路还很漫长,到底北京城的保护应该怎么做,还需要更认真的研究。按国家法规大的原则要解决操作性问题,我们需要把它更细化。一些老民居、四合院,虽然不是挂牌的,但是有它的历史文化价值,我们还是要把它保护下来。现在有一种思想,没有挂牌的可以不保护,这个观念是不对的。现在提出对旧城实施微循环整治,但相应的法规及操作细则未见出台,落实尚待时日。

对于文物历史建筑保护有几类层次划分:一是挂牌的,就是我们平时讲的文保单位;第二就是优秀的历史建筑;还有就是一般传统建筑,尽管它不是优秀的,但是它有优秀建筑的背景。例如苏州,除了古城街区里有一些精彩的,质量很高的建筑,还有大量的民居。民居看起来好像很普通,但是却构成了整个古城历史风貌的背景,如果没有整体的思想,认为这些建筑很一般,那我们所保护的优秀建筑也会失去生气。所以说,必须对整个旧城和历史街区实行全面的保护,而且原来对整体性的理解,现在拓展了,还要保护它的人文环境以至周围的自然环境。《威尼斯》里面有这么一句话,“只要是历史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历史街区,都得进行整体性保护;不管它是否考究,也不管它等级多么低,都要作为城市的历史记忆给保留下来。”

《条例》出台的五大意义

镇江市文化局副局长王玉国

一、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一大创举,是历史性的跨越,是由点到面,由分散到集中的重大发展。回顾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发展,道路是曲折的,有着非常丰富而深刻的经验教训。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一些历史文化名城在追逐物质财富的发展中,在大规模的“旧城改造”,改变了众多历史性城市的原有面貌,导致千城一面,功能趋同,城市历史记忆消失,城市人文精神日渐缺失,造成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而现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宝贵的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是构成城市特色的基础,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名城、名镇、名村的现代化,不仅仅意味着要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良好的生态环境,更要拥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和文化内涵。许多历史文化名城在加快实施现代化的过程中,高度重视历史文化的保护和弘扬,正确处理名城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使城市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融为一体,交相辉映。

二、 加大了地方政府的保护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对名城、名镇、名村负有直接责任。例如:在总则第四条中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在《条例》第四章保护措施中有更多的条款对地方政府提出了更加具体严格的要求,明确了法律责任,其中第25条―第28条,规定所有的审批权都在县级地方政府。这些规定加大了地方政府的权利和职责,也是对某些地方政府重建设轻保护、重申报轻管理的有力制约。文化遗产作为稀有的文化财富,是当地经济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和不竭动力,地方政府应站在战略的高度看待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

三、强调整体性保护和原真性保护

《条例》强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条例》提出的“历史建筑”是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大补充,也就是把那些确有价值又不完全适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遗产保护起来。《条例》规定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分三个层次,即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历史文化名城,这就把保护范围从点扩大到了面。是否整体保护关系到历史文化名城能否继续存在,能否延续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当然在保护中我们还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手段: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轻易拆掉或仅保留外观,可称“原物保护”;属于历史文化街区的,既要保护外观整体的风貌,又要保存它承载的文化的多样性,延续其使用功能,改善其生活环境,可称“原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中非文物古迹、非历史性的大片地方,只求延续风貌特色,可称“风貌保护”。

四、高度重视保护规划的编制

在《条例》中,将保护规划作为重要内容,这是有效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迈向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抓紧制定完善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并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确保保护规划得到具体实施。《条例》不仅要求“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还要确保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能够体现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理念,能够满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更要下足内功,动员其他有效力量,确保保护规划得到具体而有力的执行。

五、 强化公众参与保护机制

《条例》第四条中提到“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强调保护工作中政府、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都有责任,要建立起利益沟通和协调合作机制,这是认识上的进步。《条例》第十六条指出“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第二十九条规定“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些公示、听证的方法,理念很超前,是进一步加强保护的动力。

从过去的保护经验看,仅有政府和专家的呼吁还不够,必须要有公众的参与,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民众自觉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文化遗产植根于特定的人文和自然环境,与当地居民有着天然的情感联系,这种联系已成为文化遗产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我们必须尊重和维护民众与文化遗产之间的情感关联,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同时充分发挥民众监督作用,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置于全社会的参与之下。

借鉴贯彻《重点文物保护法》的经验教训

落实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中国紫禁城学会会员、高级工程师王仲奋

《条例》突出了保护对象的历史价值和丰富的文化内涵,特别强调保护对象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与自然景观及环境的不可改变性。《条例》的出台虽比《文物保护法》晚了二十多年,但她仍可称之为保护历史文化的姐妹篇。从保护内容与范围看,《条例》更具有普遍意义,更为深入广泛。因此可以说,贯彻落实《条例》的意义更深,难度更大,任重而道远。下面就本人在执行《条例》和《文物保护法》中所遇到过的和在考察参观中所见到的实际问题谈几点感想体会。

一、政府领导的重视是落实《条例》的关键

贯彻落实《条例》是社会大事,关系到政府领导、各企事业单位和普通百姓。领导重视,解决保护工作中的矛盾和实际问题就简单。如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北京的大钟寺全部被某工厂占驻;某商业部门在白塔寺门前堵着大门新建了一座规模很大的副食商场大楼;“”期间在天坛西南空地上堆了一座百米高的渣土山,破坏了这些文物建筑的原有风貌。《文物保护法》公布后,群众和各界人士要求恢复历史风貌的呼声很大,由于当时政府领导的重视,很快就恢复了各自的历史风貌。与此相反,解放后,北京某军事单位占驻了故宫西北的“大高玄殿”,由于驻军领导缺乏文物保护意识,至今不肯迁出,对文物建筑只使用不维修。致使文物建筑得不到及时维修保护,损坏仍在继续。这两种领导思想造成两种显然不同的结果。

二、保护规划的严肃性是落实《条例》的保障

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在年内完成保护规划的编制。编制规划时要依据实际情况,既要考虑发展,又要切实可行,做到真实和完整保护的统一。一旦成文批准,就是法规,法规要有严肃性,要严格遵守,切忌朝令夕改。

北京地坛是我国规模最大,唯一幸存并保持原格局最完整的祭地之坛,是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坛内有二重垣墙和二重墙,24000多平方米的古建筑,总占地面积640亩;坛垣外四周围还有护坛地1476亩。清王朝灭亡后,坛外护坛地被瓜分,但坛内部分除外垣墙的墙头被破损外,其余均完好。北京解放后,由于坛庙疏于管理,有些新成立或无定所的单位,如北京市防疫站、传染病医院等趁虚而入,擅自占据古建筑或盖房。1957年北京市批准成立地坛公园接管原地坛产地,并规划了范围和需迁出的单位。但市、区政府并没有认真遵守此规划。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北京市规划局批准北京市防疫站在坛内东北角新建2座6层宿舍楼,破坏了坛地的完整性和格局风貌。东城区政府也利用权力将东北部拨给区人防建三产旅馆。九十年代又以建枪支弹药库为名将北边一部分拨给区人民武装部使用。2008年北京市传染病医院迁离地坛后,按规划应将所占的坛地归还地坛,但没有执行,而移交给了本无关系的第三方。等于规划局把本是临时占用,并明确应迁出归还地坛公园的坛地,在未征得地坛公园同意的情况下,又规划为另一单位的正式用地。致使本来可以保持完整的地坛,成为“封建割据势力”。原因就在于政府规划部门对法规的执行缺乏严肃性;对自己所制定的规划朝令夕改。

三、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

《条例》明确“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笔者理解,应该是申报名城的城市中,必需保留有2个以上具有悠久的历史(或有历史性影响)和文化内涵丰富的旧街区;这2个街区应该是基本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在原有基础上进行维修后的真实的完整的老街区;而不是经过大拆大改,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过的,充满现代气息的平宽大街。既是文化街,就不应出现有违古制、古文化的问题。应该尽可能多保留一些原汁原味的传统风貌,特别是外观部分(包括主辅材料、工艺做法、建筑规制、招牌幌子及商店老板用的珠子算盘等)都应是传统的,避免掺杂那些现代信息。维修后要得到老工匠、老艺人、古稀耄耋之年的老者赞一声“这才是名副其实的老街”,或“这才是地道的历史文化街”。

四、保护与建设新农村之间的协调统一

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和延续村落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传承中华文化。建设新农村是为了改造村落的生态环境、生活设施,发展经济、提高生活质量。两者的目标是统一的,并不矛盾。但在实际中由于某些土政策的理解偏见,难免发生冲突。如浙江某市在建设新农村规划中提出6个“化”,其中有一个“硬化”。就是由政府补贴把所有村落内的道路全部铺浇成水泥路。这本是件为民的好事。但某山村因其主街是一面临溪的鹅卵石铺就的老街,保存较好,村内有古树、古庙、古桥流水;村外有完好无损的鹅卵石古道、秀丽的山川和山涧瀑布等。村民要求保护古风貌,开展山间旅游,而不同意铺水泥路。结果政府不仅不给补贴,而且认定该村没有完成“6化”标准。弄得村长、党支部书记左右为难,哭笑不得。

历史文化保护条例篇3

关键词:不可移动文物;文物资源;文物建筑;保护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2.16;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12)03—0023-08

上海是1986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在漫长的文明史进程中,上海积累了丰富的文化遗产,这些具有地域特色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以及数量众多的其他城市遗产,体现了上海的城市特色和文化精神,是海派文化的重要载体。作为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文化遗产既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城市走向未来所必须守护的精神家园。

自1982年《文物保护法》实施以来,上海依据国家文物保护相关法规,在文物保护管理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但至今还没有制订一部文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作为文物保护政策和保护管理主要依据的保护法规的缺位,不利于市、区县各级政府切实开展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虽说在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保护立法方面,上海率先在全国做了有益的探索,但作为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主要依据的“基本法规”,需要在完善和强化城市遗产保护法制的框架下进行积极探索并开展立法前期研究工作。本文利用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的部分最新数据,分析上海市文物资源状况和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特征,结合北京市等其他省市文物保护的立法情况,探讨建立符合相关上位法和上海实际情况的文物保护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立法相关重点问题。

一、上海的文物资源状况及其特征

1 城市的历史文化积淀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各类文物从一定的侧面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或不同地域的社会经济活动、意识形态、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居环境状况等。上海地区文明的发祥地是距今约7000年前的马家浜文化、6000年前的崧泽文化。上海在新石器时代和夏商周时期的文化脉络清晰可见。以散布在上海市域的27处古遗址为代表,这些古文化遗产对于寻觅城市文化源头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不仅拥有灿烂的古代文化,更拥有非常丰富的近现代文化遗产。历史上,随着工商业的发展,上海逐步成为全国的经济和制造业中心。明中叶,上海已是全国棉纺织手工业中心。清康熙二十四年(公元1685年)在上海设立海关。十九世纪中叶,上海已是商贾云集的工商贸易港口城市。而且,近代上海还是革命的策源地,有不少重大事件发生在上海。鸦片战争后,上海被外国殖民主义列强辟为“通商”口岸,一度成为外国殖民主义者和官僚买办的大本营。作为中国最为重要的工业基地,在整个近现代经济发展史上上海的传统工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上海悠久的历史和近代辉煌的城市建设,在建成环境中留下了大量珍贵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这些城市遗产不仅已成为上海城市文化特色的象征,而且还是城市未来发展的重要资源。

2 不可移动文物的类别构成

经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上海市普查登录文物点共计4422处。包括新发现登录不可移动文物1761处,复查登录不可移动文物2661处。另外,登记消失不可移动文物738处。这其中,上海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总量为143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63处(含保护地点、纪念地点)。从文物类别上看,包括古遗址83处、古墓葬31处、古建筑985处、石窟寺及石刻46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3266处、其他类11处。在上海的19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古遗址、古墓葬各1处、古建筑4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3处。在16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古遗址14处、古墓葬5处、古建筑27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17处。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革命旧址、名人故居、近现代建筑和工业遗产比重最大,在上海的不可移动文物和重要文物保护单位中占了70%左右的比重,这与上海辉煌的近现代历史文化密切相关。

与首都北京相比,其文物类别构成的差异就更为明显。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北京市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3840处,包括古遗址808处、古墓葬285处、古建筑1556处、石窟寺及石刻422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741处、其他类28处。古建筑等古代文物古迹,在北京不可移动文物中古建筑、古遗址等占有80%的比重,城市的文物类别构成充分反映了古都北京的历史文化特色(见表1)。

3 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名镇

由于近现代建筑数量多、分布广,为切实保护城市的近现代建筑遗产,上海市在国内较早通过地方立法开展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1989年以来,市政府分四批公布了632处(共2138幢)优秀历史建筑。其中第一批61处(140幢)近现代建筑直接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部分建筑已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其他三批571处(1998幢)建、构筑物目前属依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条例》)保护管理的优秀历史建筑。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方面,2003年9月市政府正式批复确定了上海中心城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范围。在中心城(浦西外环以内区域)范围以内划定了外滩、南京西路、人民广场等12处历史文化风貌区,总占地面积26.96平方公里。2005年,上海市政府批准公布郊区及浦东新区32片历史文化风貌区,总占地面积约14平方公里。依据已编制批准的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对尚未列为保护建筑、有一定价值的历史建筑可确定为保留历史建筑,这些保留历史建筑均不得拆除,其保护要求参照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定执行,保存状况较好的保留历史建筑将来还可以公布为新的优秀历史建筑。此外,为了切实保护城市的街道风貌和历史景观,在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还划定了144条风貌保护道路。其中64条一类风貌保护道路将永不拓宽,街道两侧建筑风格、尺度保持历史原貌,行道树等空间重要组成部分也将受到保护。目前,已有多伦路、武康路两条风貌保护道路被授予“中国历史文化名街”的称号。

在郊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方面,早在1991年3月,嘉定、松江、南翔和朱家角镇被上海市政府公布为上海市第一批市级历史文化名镇。2005年至今,已有金山区枫泾镇、张堰镇,青浦区朱家角镇、练塘镇,嘉定区嘉定镇、南翔镇,浦东新区新场镇、高桥镇等8个古镇先后被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二、上海文物法制建设历程及其状况

1 遗产保护法制建设的历程

由于特定的发展机遇和历史地位,近代上海在博物馆建设和文物保护管理方面也是走在全国前列的。开埠后,上海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文化事业,19世纪60年代,由法国人创立的震旦博物院为中国最早出现的博物馆。20世纪30年代,上海已有自建的上海市博物馆和中国医学会医史博物馆等。上海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起步于解放前。1928年,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在上海成立,不久后迁至北平。1949年8月上海解放后,即设立了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管理地上、地下和流散在社会的文物。1952年10月起,由上海市文化局履行有关文物、博物馆的行政管理工作,文管会负责文物征集和管理。1988年起,改由文管会全面负责文物和博物馆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文物事业的政策管理,对区县文物博物馆事业进行业务指导。2010年9月1日,上海市文物局正式挂牌,履行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职责。下设文物保护管理处和博物馆管理处,负责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和博物馆建设管理工作。直属单位包括上海博物馆、中共“一大”会址纪念馆、上海鲁迅纪念馆等。

在历史建筑保护的地方立法方面,针对上海近现代历史文化遗存特别丰富的实际情况,上海市在国内较早开展了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立法工作。1991年1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8号令),初步形成由规划局、房地局和文管委共同负责管理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机制。2002年7月,上海市人大通过了《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并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将保护对象范围由单体建筑或建筑群,扩展到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建筑的时间标准由原规定的1949年以前,扩展至建成使用30年以上建筑。保护条例规定,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认定、调整及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等工作。2004年上海市政府办公厅批准成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下设在市房管局,由市房管局、市规土局和市文管委派员组成,具体落实委员会决定的各项工作。由此形成了以规划、房屋、文物三个管理部门为主,以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和优秀历史建筑为主要目标的历史风貌保护制度体系(见图1)。

2 文物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中,由于政府投入资金不够充足,利用社会资金和市场机制进行文物修缮的相关政策措施尚不到位,大量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缺乏修缮维护,部分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保存状况堪忧。近日,在上海市政协举行“积极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常委专题协商会上,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文史研究馆馆长沈祖炜在发言中直言,一些优秀历史建筑虽列人保护名单,但却没有真正保护起来,年久失修残破不堪。他列举了两处在1987年就被列为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一处是建于清康熙年间的商船会馆,一处是始建于清乾隆年间、具有江南建筑特色的民间藏书楼书隐楼,这两幢建筑由于年久失修面貌残破不堪。

事实上,相对于城市经济的持续增长、或是与周边历史文化名城相比较,这些年上海市在文物保护方面的投入还是相当有限的。例如,邻近上海的无锡市,2008年至2011年在历史街区保护整治等方面累计投资95.22亿元,其中完成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维修修缮14.5万平方米,建成各类文化场馆23个。在文物古迹保护修缮上,先后投资20多亿元,对薛福成故居、东林书院、留根草堂等多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全面修缮。而上海市近年来用于文物保护修缮上的费用没有太多增加,2009年用于文物保护维修的费用仅1亿3千万元,并且主要集中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修缮工程上。可以说上海部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存状况较好,但在保护级别较低的不可移动文物中,需要修缮和维修的建、构筑物不在少数。而且大量文物建筑为传统砖木结构,需要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由于保护修缮的成本较高,修缮后的建筑利用方式也缺乏相应法规的指导和规范,这就使得文物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以及社会投资在修缮文物方面缺乏积极性。

此外,由于大规模高强度的旧城改造对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周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也相当大。1990年代以来上海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大规模的旧区改造使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保护不断面临危机。在大规模的旧城改造过程中,新的建设项目一再突破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规定,使得文物建筑成为城市环境中的孤立单体,周边环境风貌不协调等问题严重。如早在1996年已公布为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外滩建筑群,虽然多数历史建筑质量良好,保护修缮工作也到位,但是由于周边地区的高强度开发,外滩建筑群出现了众多高层建筑,对于外滩原本亲切宜人的整体空间环境造成了巨大破坏。位于市中心区的大量历史建筑,面临着类似的开发威胁。

3 遗产保护制度体系亟待完善

目前,上海市文物保护主要是依据《文物保护法》及其下位法规、规章进行管理,但由于缺乏上海市地方的文物保护法规,市、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缺乏针对性管理规定。具体而言,已公布的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应当依据《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进行保护管理,其中第一批61处历史建筑为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管理应当依据市文物保护法规,当然还应包括其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所有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与此同时,区县公布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更是缺乏相应法规作为保护管理的直接依据。

在管理执行方面,上海的文物建筑与优秀历史建筑在身份上存在某些交叉重叠的部分,需要依据地方性保护条例明确保护管理的程序和技术管理规定。一般而言,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建、构筑物,可以统称为文物建筑。依照《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登录保护的建、构筑物为优秀历史建筑,这些优秀历史建筑相当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的历史建筑。目前上海的部分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及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与已经公布的632处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部分对象存在重叠现象。以徐汇区为例,在其32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中有lo处为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在117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中,约有58处为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对于这部分既是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又是优秀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其适用的法律、法规既有《文物保护法》及《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又有《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条例》,造成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管理规定不尽一致,法律适用性存在一定的争议。而且,这种保护对象身份重叠交叉的情况,往往由于文物保护与历史建筑保护的职责划分不够具体明确,影响到针对拥有双重身份的文物建筑或历史建筑的管理效率,既有可能造成行政管理的重叠,也有可能造成出现执法“真空”现象。

三、上海文物保护立法前期研究的主要课题

1 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上海作为国际大都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拥有大量具有丰富文化内涵的文物古迹及文物资源,但至今还没有制订一部地方性文物保护法规。自1982年《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特别是2002年实施新的《文物保护法》以来,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地方性文物保护法规。目前,除河北、海南、辽宁等3省已明文废止旧有法规以外,仍有效的地方性文物保护法规共有27部。这其中以“《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形式颁布地方性文物保护法规的有四川、河南、云南等12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形式颁布地方性保护法规的有陕西、江苏、天津等1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除颁布文物保护法规外,部分省、市、自治区还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风貌保护条例,近年,浙江、江苏等地还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

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将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而城市文化遗产保护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文物保护政策法规属于文化发展政策的重要分支。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1989年制定的“中期发展规划”中所指出的:“作为属于全人类的共同遗存,文化遗产赋予每一个特殊的地方其可识别的特征,是人类经验的宝库。因此,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展示是任何文化政策的重要基石。”

显然,在建设“国际文化大都市”的进程中,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文脉、彰显城市特色,对于未来上海的发展极其重要。为了加强上海市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强化相关的管理措施,保护和传承地域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保护和文物保护相关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利用文物资源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亟需制定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

另一方面,依据《文物保护法》等相关上位法,参照其他省、市的相关立法经验和现有法规文件,结合上海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文物资源状况,制定一部文物保护条例也具可行性。通过地方性文物保护立法,落实国家相关上位法规的规定要求,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相关规定与上海文物保护的实际情况进行整合,与此同时,还应对上海市近年来在文物保护实践中所积累的经验和成熟做法,综合纳入地方性法规之中,以保障文物保护工作的持续性开展。(见表2)

2 完善地方文物保护体系的需要

自1982年《文物保护法》施行和国家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以来,北京、天津等直辖市已颁布了文物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及其配套管理规章,促进了城市文物保护事业的有序开展。以北京市为例,1984年即出台了《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1987年市人大通过了《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颁布《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2000年颁布《北京市博物馆条例》。2002年新《文物保护法》施行后,2004年出台了《北京市实施办法》,取代《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成为城市文物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2005年,颁布施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形成了文物保护和名城保护“双轮驱动”的地方性保护条例体系(见图2)。

虽说上海已制定施行《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条例》,但随着文物类别的增加和保护对象范围的扩展,需要结合上海的文物类型特征和保存状况等实际情况,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上位法规,制定针对本地文物构成特点的《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将保护条例作为上海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基本法规,统揽文物保护、名城名镇保护、博物馆建设管理和文物资源利用等相关的行政管理规章、规程。

制定《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还应充分借鉴其他省市文物保护的立法经验,综合考虑上海的文物资源状况和已有的《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等实际管理机制情况。通过制定《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管理权属,对交叉管理的部分作出明确规定,以促使相关部门提高管理效率和保护水准,有序地进行文物和名城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上海城市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的法规体系。

3 条例草案创新要点分析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的制定,不仅要填补文物保护地方立法的空缺,而且还要发挥立法的后发优势,借鉴国内外保护立法的先进理念和成功实践进行创新探索。条例草案制定应以《文物保护法》为指导,充分考虑城市文物资源和保护法制的现实条件,参考借鉴其他地方和国外保护立法的先进经验完成初稿。特别是在针对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方面,作了一些创新尝试。首先,在建立和完善保护机制和程序管理方面做了一定的制度设计。对不可移动文物和文物资源,从普查、发现到工程建设等全程序强化对其动态管理,以避免在土地批租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对不可移动文物带来的破坏。条例草案规定市、区县政府应设立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同时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具体负责不可移动文物评估、审查、鉴定、认定和保护规划审查等相关管理工作。过去的专家委员会通常为非常设议事机构,没有法定权力,在文物建筑或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执法管理过程中职责不够明确(见图3)。

其次,由于历史累积所造成的因素影响,一些地方政府出资文物修缮的资金有限,只能抢救性修缮部分重要文物建筑,对于大量的居住建筑类文物建筑无力顾及。条例草案规定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文物保护和名城名镇保护的市、区县的财政拨款应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相应增加。同时要求设立文物保护专项基金,专门用于文物建筑抢救保护、文物修缮工程等方面。

第三,如前所述,上海的文物类型比较多样,在近现代类别的文物建筑中,既有具有重要革命意义的近现代遗址、名人故居,也有许多保存较为完好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必须考虑大量具有使用功能的文物建筑其修缮工程和设施改善工程的需要,针对文物建筑的保护管理,应当采取分级、分类的保护管理措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依据《文物保护法》,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依据《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进行保护,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与优秀历史建筑身份存在重叠的,可以参照《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进行保护。针对具有使用功能的近现代文物建筑,建议参照优秀历史建筑的分级保护方式考虑文物建筑的具体保护需要,适度调整后采用。例如,针对使用明显不合理甚至影响文物安全的文物建筑,其居民动迁安置的政策措施;具有居住功能的文物建筑,在文物修缮与保护上可以尽量在不改变建筑原貌的前提下对内部进行适当的改建,以满足改善居住环境条件的实际需要。

四、结语:《文物保护法》修订刍议

作为上海市文物保护立法前期研究成果,《上海市文物保护立法课题研究报告》和《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得到了文物主管部门和相关保护专家的基本认可,但若干紧密结合上海实际和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创新设想,还是受到了来自市法制主管部门“是否不符合上位法”的质疑。因此,在本文的结束部分针对《文物保护法》的修订谈点看法。今年是《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30周年、修订后的文物法实施10周年的纪念日。4月初,全国人大启动首次《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在全国开展执法检查主要是考虑到文物保护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围绕法律实施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就如何进一步修改完善文物保护法律开展调查研究。而在此之前,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已启动《文物保护法》修订的前期研究工作。

文物作为城市文化遗产最重要也是最为基本的组成内容,既是城市社会发展的历史见证,又是前人创造力与智慧的结晶。近年来,随着文物保护工作在不断深化,对文化遗产保护对象的认识也在不断扩大,从古遗址、古建筑到近现代建筑,从历史街区到名镇名村,从革命旧址、名人故居到工业遗产、乡土建筑,一直处于不断拓展的进程中。

正是为了应对文物保护对象快速扩展的情况,2009年,文化部第46号令颁布了《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中指出国家实行文物登录制度(第14条),要求文物行政部门通过文物认定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确认为文物(第1条)。并对《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文物,以及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特殊类型文物的认定办法进行了规定(第2条)。需要指出的是在国外文物登录制度并不只是针对文物普查、评估、认定获得法定保护身份的前期管理工作,更是针对大量近现代建筑和具有使用功能的新的类型文物,实施更为灵活有效的保护策略措施的全过程管理机制。

与古建筑、古遗址不同,我们今天需要保护的大量近现代建筑、居住建筑、乡土建筑和工业建筑遗产在现代生活中需要继续使用,甚至需要在保护历史特征和传统风貌的前提下进行适应性改建或再利用,如果只是简单按照文物保护“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第21条)执行相当困难,也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因而,应考虑各地的文物资源的实际情况,通过修订《文物保护法》建立真正的文物登录保护制度,在现有文物保护制度基础上,结合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风貌的整体性保护要求,根据文物的类别、保存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的保护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措施,增强文物保护法规的可操作性、灵活性以及文物保护管理的有效性。

历史文化保护条例篇4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0)01-04(6)

作者简介:仇保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理事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生导师 经济学博士 工学博士

一、近年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回顾

自1982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来,由于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以及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的地方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保护工作的开展,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主要表现在:

(一)通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评选,建立和完善了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体系。

1982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公布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10座,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先后公布了四批共251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已达529个,基本形成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体系。为加强各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交流与合作,建设部先后在山西碛口和安徽黟县召开了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研讨会暨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联谊会,起草了《碛口宣言》、《黟县宣言》,强调了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保护好历史文化遗存的理念。

(二)制订和出台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

继2002年《文物保护法》颁布后,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一直致力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政策和法规的完善工作。在2003年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制定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基础上,2007年正式出台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为名镇(村)申报评选和实施动态监管提供了技术依据,并在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时得到了实际应用。为了加强对历史建筑比较集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建设部于2004年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主要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的划定、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等进行了规定。针对一些城市在旧城改建中拆毁名人故居及老字号等优秀近现代建筑的情况,建设部于2004年印发了《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划定和颁布、规划编制、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等提出了要求,同时,2005年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规划编制内容与方法进行了规定。

近年来,建设部陆续启动了一系列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研究课题,开展了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办法研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实施办法》等管理办法的研究,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出台后的配套规章,进一步细化和指导各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三)及时发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中的问题,严肃查处和纠正各地破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行为。

福州的三坊七巷是福州市现存明清建筑集中的地区之一,是福州城市发展的历史见证。上世纪90年代,福州市曾经准备将三坊七巷交给开发商进行改造,拆除历史建筑修建高层建筑。在专家的呼吁下,建设部及时约谈福建省和福州市的有关领导,要求立即制止拆除行为,强调在三坊七巷的保护中要坚持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福州市后来改变了原来的决定,使得三坊七巷得以保留。在福州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三坊七巷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建设部均委派专家进行了专业指导。几年前,专家反映成都市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宽窄巷子正进行拆除。接到来信后,建设部领导立即与有关专家赶赴成都,向成都市指出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及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市政府听取了建设部的意见,停止了拆除活动,抢救了部分真实的历史遗存,使宽窄巷子成为成都市仅存的历史文化街区。近年来,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先后对南京、天津、洛阳、开封等历史文化名城破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行为进行了查处,挽救了一批濒危的历史文化遗存。

(四)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从2003年开始,建设部先后投入近200万元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在加大部内资金投入的同时,还积极争取国家资金的支持,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基础设施改造和环境整治。“十一五”期间,国家财政共补助历史文化名城75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了近40个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项目,地方政府积极进行了资金配套和保护项目的建设实施,既明显改善了街区内居民的生活条件和周围环境,又提高了地方政府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意识,在抢救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十一五”期间,建设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和国家文物局共同编制了《全国“十一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规划》,国家共投入资金9.8亿元,专项用于178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目前此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已受到普遍重视,成为各地推进城镇化和建设新农村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1986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时,提出要“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也予以保护”,不少地方政府开始加强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命名和保护工作,如江苏省的周庄、同里,浙江省的南浔、乌镇,重庆市的双江、涞滩,上海市的朱家角,云南省的凤羽等镇分别被公布为省(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在命名的同时,各地相继组织开展了历史文化村镇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江苏省人大于2001年出台了《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加强了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法规建设;山西省人民政府于2004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意见》,提出了名镇(村)保护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山西、河北、福建、北京等省市开展了历史文化村镇的普查工作,通过摸清家底,抢救性地保护地方的优秀乡土建筑。

(六)建立健全了派驻基层的规划督察员制度,及时纠正了部分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做法。

建设部积极推进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建立,从2006年开始先后向51个城市派驻了四批城乡规划督察员。目前,由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都有建设部派驻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城乡规划督察员在支持、帮助和监督地方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推进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保护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驻西安的督察员及时发现和制止了在西安清真大寺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违规建设办公大楼的行为;驻昆明督察员针对昆明官渡古镇、晋城古镇没有划定紫线,导致违法建设出现的情况,及时提出督察意见,昆明市正认真整改;驻桂林督察员及时制 止了某开发商拟调整处在漓江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地块控规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驻广州督察员及时向市政府发出督察建议,使得即将被拆除的广州新河浦历史文化保护区2栋保护建筑得以保留。通过事前、事中的监督,派驻各地的督察员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下发督察建议书和意见书,有效地遏止了许多处于萌芽状态的违法违规行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颁布以后各地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是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认识不到位,保护意识薄弱。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领导对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缺乏认识,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对立起来,在工作中重建设,轻保护,没能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二是依法行政力度不够。一些地方不严格执行保护规划,随意修改保护要求,结果导致部分古城的历史格局被破坏;历史文化街区被挤占,有些名城内甚至已无一处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周围的历史环境被破坏:一些地方在建设中拆毁了部分尚未列入保护等级的历史遗迹。

三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滞后。一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于经费所限,没有及时编制保护规划,在保护整治和建设发展中缺少必要的依据。在保护中往往只注重“点”的保护,而忽视历史环境的整体保护,导致整体风貌被破坏。

四是保护资金不足,对历史建筑缺乏定期的维护。名城中历史文化街区内人口密度过大,基础设施落后,建筑年久失修,居民居住条件差。由于保护专项资金配套不足,这类地区的建筑或处于消极保护的状况,或交给开发商进行建设改造,由于商业利益的驱使,其结果往往毁坏了有价值的历史遗存。

五是“旅游开发性破坏”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部分历史建筑逐渐丧失其历史原真性,建造了一批毫无历史文化价值的假古董。某个地方,为了拍电视剧,竟然把原来单独的历史建筑全部打通串起来作为拍功夫片“飞檐走壁”的道具背景。这些做法,实际是将十分脆弱的文化遗产作为普通的旅游资源开发,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而毁坏了真实的历史遗存,造成了“开发性破坏”。

六是历史文化资源信息档案亟待建立。不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对自身拥有的历史文化资源底数不清,对资源的种类、数量、年代、工艺、材料等基本信息没有建立档案,导致在保护管理中缺乏科学的安排,影响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我们必须正视这些问题,讲问题比讲成绩更重要,这有助于我们保持清醒头脑,提高贯彻和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紧迫性和积极性。

二、充分认识《保护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依法保护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管理。

《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为历史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确立了法定地位,《保护条例》的及时出台,则分别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保护规划的编制、保护措施等多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提出了名城名镇名村的基本条件,解决了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谁来管、管什么、如何管等方面的问题,这对于正处在城镇化进程中名城名镇的保护和新农村建设中名村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二)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传承延续。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取得了巨大发展,在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不断缩小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地方绵延久远的历史文脉正在被无情割裂,一些古老的城市、村镇不同程度地受到现代化建设的侵袭,传统风貌和历史格局受到一定程度地破坏等问题。《保护条例》强调了对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以及名城名镇名村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延续。

(三)有利于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培育广大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我国在漫长历史进程中,遗留和保存下来的宝贵历史文化遗产,是城乡社会发展、民族地域文化融合和优秀传统文化的真实载体和历史见证,是维系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重要精神纽带。《保护条例》的出台,不仅有利于传承历史文脉、发展先进文化,而且对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各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归宿感和自豪感,在东西方文化交流中充分发扬和展示我国传统文化,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创造力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四)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人民群众世世代代生活的场所,但由于形成年代久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落后,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现代生活的需求。因此,在保护历史遗存的同时,逐步改善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原居民的人居环境,这是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下一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主要任务措施

针对新的历史发展时期面临的问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要善于学习和借鉴国内外成功的经验,结合各地保护实际,探索出适合地方特色的思路和措施。总的要求是,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为先、合理利用、加强监管,努力实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健康持续发展,促进我国优秀历史文化的传承和延续。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提高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自觉性。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每年新建的建筑占世界新建建筑总量的40%以上。大规模建设将不可避免地给原有城市和村镇历史风貌、历史空间格局保护带来巨大的挑战,如果在这个时候不采取有力的措施,保护好先人们留下的历史文化遗产,就要犯历史性的错误。一些地方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在“三年一大变”的强烈诱惑下盲目建设,对城市的历史风貌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许多人对字画瓷瓶等古董十分珍惜,而对历史建筑、千年古镇以及几百年的村庄被破坏甚至毁灭熟视无睹。这样做实际是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而毁坏了宝贵的历史遗存。对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要多做一些实事,少喊空口号。哪里有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行为发生,就应当坚决制止。许多老专家不顾自己年老体弱,还在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奔走疾呼。我们每个人都要向老专家们学习,要挺身而出、仗义执言,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尽责尽力。

历史文化保护条例篇5

论文摘要:中国对于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可以说刚刚起步,需要更加科学合理的保护理念和手段。本文通过介绍什么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意义、现状和面临的问题,以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可以借鉴的方法,希望能提供一些关于保护方面的思路,并引起人们对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关注。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众多承载着中华数千年文化、传统、历史的古城镇,如同一颗颗璀璨的明珠,散落在华夏大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国人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精神生活、文化体验的追求日趋流行,“历史文化城镇”开始为人们所熟悉。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含义

所谓历史文化城镇,就是许许多多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群体构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城镇街道景观。例如,带门楼的宅第,树木繁茂的庙宇,高耸的城郭、宝塔,以及文明开化以后所产生的西洋建筑、桥梁、濠河……等的姿态。[1]每个建筑物和构筑物,都有其深远的由来和历史,如果能够为来访者提供详细了解的资料,则必然会给人们很大教育;如果能将它们组成一定形体,创造出我们四周的“环境景观”,那么就可以使平常完全生活在异地的人,扩大生活范围,弥补生活体验的不足。我们亲生感受到,在我们生活的国土上,可以创造出多么丰富多彩的生活空间来。

但是文化城镇并不只是给外来者赏心悦目。文化城镇犹如地方文化的面孔,在这里反映着人们的实际体验,这是无法代替和置换的,他们将视它为自己的故土故乡。

所以,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就是在保存历史文化城镇物质遗产的同时,如民居、街道、桥梁,保护城镇建筑群背后深厚的文化底蕴,历史性环境。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意义

早在1972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第17次全会制定的“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建议”的前言中说:“在生活条件迅速变化的社会中,能保持自然和祖辈留下来的历史遗迹密切接触,才是适合于人类生活的环境,对这种环境的保护,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不可缺少的因素,因此,在各个地区的社会中,充分发挥文化及自然遗产的积极作用,同时把具有历史价值和自然景观的现代东西都包括在统一的综合政策之中,才是最合适的。”

科教文组织的第19次全会,提出了“历史性地区的保全及其在现代的作用”的国际建议,其中有:“所谓历史性地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它反映了历史的客观存在。为适应多样性的社会生活必须有相应的多样性生活背景,据此,提高历史性地区的价值,将对人们的新生活产生重要意义”。[2]

可见,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对我们了解历史,传承传统文化,丰富现代生活,促进社会多样性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保护历史文化城镇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的一种需要,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古城镇的保护处于一个越来越重视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就有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规定,历史文化城镇自然也在保护之列。而在2007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条例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通过单独制定法规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进行规范,国家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各级地方政府也有相应历史文化城镇保护法规的出台。例如,2004年制定的《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2006年开始施行的《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中国社会正将更多关注的目光投放到这个我们过去不曾注意的焦点上。

但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现状令人堪忧。最主要是对历史文化城镇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对于文化保存造成很大阻碍。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面临的问题

当前,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追逐经济利益与保护当地传统文化之间的冲突。随着物质生活的逐渐丰富,现代人对传统生活环境、生活方式的向往和追捧,使得越来越多的地方认识到历史文化城镇镇潜在的巨大利益,利用古老的资源,发展旅游业,推动地方经济、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质量。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一味地旅游开发,使得历史文化城镇不断商业化。许多地方只是关注眼前的经济利益,忽视了古城镇本身深厚的文化、艺术底蕴,更忽略了对历史文化城镇的持久保护。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已经日趋严重,并直接影响着古城镇的“生存”。因为,于历史文化城镇而言,其巨大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城镇建筑,布局结构的合理和艺术,更在于生活在那些土地上的人所形成的历史,文化氛围,民族风俗习惯,。商业化的开发使得历史文化城镇离它的价值越来越远。

以云南丽江为例:十多年前,1997年12月4日,丽江古城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与雅典、罗马、威尼斯等伟大城市比肩;十多年后,2008年1月中旬,古城被指责过度商业化、原住民流失,联合国派出检查组,丽江面临亮“黄牌”之忧。十年仅是历史的一瞬,然而这十年丽江的变化几乎超过了过去800年的总和。如今,涌入丽江的不是蒙古战车和铁骑,而是源源不断的游客和老板,他们带来丽江的不是马刀与盔甲,而是快速增长的旅游收入和巨额资本。

雕梁画栋、小桥流水的古城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摇摇欲坠,诗人、专家、学者们感叹:在酒吧街的灯红酒绿中,在小贩的叫卖声中,古朴一点点褪去,丽江古城正变成一具没有内容的空壳。

07年6月,在新西兰举行的第31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丽江古城、故宫、长城、圆明园、布达拉宫和云南三江并流6项中国世界遗产被要求在大会上就管理上出现的问题作解释。

丽江古城能申遗成功,既靠有形的建筑群落,更是靠存在于街头巷尾间的纳西市井生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是看中它是“保存浓郁的地方民族特色与自然美妙结合的典型”,才授予其桂冠。

但目前古城核心区域都商铺客栈林立,原住民纷纷将房院腾出给外来商人获取一年十几万的租金,并用这笔钱在新城购置洋房,他们搬走家当的同时还搬走了在城中存活了近千年的民俗文化。

更令人担忧的是,有些官员认为古城本就是为商业而建,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甚至有人认为即使联合国真亮“黄牌”也无妨,因为丽江已经具备了足够的知名度。这样出自官方的想法给古镇的保护,尤其是非物质文化的保护造成了很大阻碍和不利影响。[3]

当地居民是保护事业的动力

由丽江古镇一例,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历史文化城镇的物质遗产,基本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但是,非物质性的历史性环境,仍在遭受着肆意破坏。可以说,这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核心问题和难点。一旦人们意识到历史性环境保护的重要,并着手进行保护,实际上也就解决了古城镇物质遗产保护的问题。因为历史性环境保护较之物质遗产保护,程度更深,也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本质。

日本作为我们的邻国,地理位置和文化传统都与我们相似。早在上世纪60、70年代,日本就开始致力于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尤其是历史性环境的保护,并且获得了较好的成效,对我们极具借鉴价值。比照日本的做法和成功经验,我认为激发当地居民保护的意识和积极性,才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在日本,历史环境的保护也如同公害处理,自然环境保护一样,首先是由当地居民中产生。各地方政府着手采取相应对策,公布具体条例,等到这种条例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制定之后,国家才作为最高行政管理,着手进行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文化城镇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也经过了这样一个顺序而进行。以“日本全国历史文化风土保护联盟”为中心,由各地居民发动的保护运动,其伟大功绩就在于促进各自治体颁布有关条例,并将其吸收到文物保护法内作为修订的内容之一。

可见,民众的支持和拥护是历史环境保护的基础和动力。而日本民众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关注,归根结底源于他们“环境观”的变化。日本曾经爆发过严重的公害问题,世无旁例的水俣病和四日市气喘病,使得公害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深受公害之苦的居民们敏锐地感到了生活环境中的种种问题,发现了自然环境破坏剧烈。要求保护自然的群众运动在全国各地兴起,群众环境观不断发展扩大。

最终,人们把历史环境的破坏看作为现代环境问题的主要课题。认识到历史环境是当地居民精神团结的象征,其消灭将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后果。换言之,公害是直接危及人们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而历史环境的破坏,恰是对居民精神生活的挑战。一旦失去历史环境给居民所造成的失落感,对于曾经以此为自豪的当地人来说,简直不可容忍。这样一来,人们在重视环境的物质方面的因素之外,也开始注意到了文化方面的精神价值。[4]

日本的这种“居民——地方政府——国家”的保护模式被事实证明是可行且有效的。那么如何调动我们国人的保护意识,树立“环境观”,这是紧接着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

参照日本的做法,朝日新闻社于1972年2月14日出版的早报上,动员了该社所有通讯员,以“必须保存,复原的历史性文化城镇”为题,列举了全日本169处城镇加以介绍。接着又以“充满历史气息的文化城镇”为题,公布了全日本200多处城镇的所在地图及概况一览表。而财团法人环境研究所在它编辑的杂志中,出版了“环境文化”特辑,将与历史文化城镇的有关资料全部收集在一起,以前两次的朝日新闻报载为基础,加上和全国各地方政府讨论的结果,收录和确认了400余处历史文化城镇。这些城镇都是当地居民认为应该保护,由他们进行申报,并最终由国家登记注册的。

日本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始于上世纪60、70年代,主要的宣传工具就是报刊杂志。在大众传媒如此发达的今天,网络、书籍、电视等各种媒介都可以成为我们宣传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手段。并且我们可以把主动权交给居民,以自下而上的方式发现、确定、保护历史文化城镇。这样更能调动居民的保护意识和积极性、主动性。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与居住环境的改善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固然非常重要,但决不能限制地方居民生活的发展和提高。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和文化城镇的保护,猛一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其实并非如此。新的东西,是真正新的东西,而不是为新而新、虚有其表的拙劣设计的冒牌货,就真正意义上的创新而言,它必然是和旧有的优秀传统相调和的。文化城镇的保护,必须与热爱保护地区文物的人们生活和环境的改善、提高结合在一起,这是文化城镇保护的基本理论。

在西欧社会中,保存、创造“理所当然的东西,存在于理所当然的场所中”的思想,使得历史文化城镇保存的相当完美,当地居民以此为豪的现象,随处可见。这正是以居住环境的适宜性思想为指导,由当地人用双手亲自创造出来的。[5]

在我国,也有比较成功了例子。江南古镇绍兴,在旧城改造中将改建和保护相结合,让居民继续居住在历史建筑中,作为延伸历史文脉的手段,这就是绍兴保护古城的高明之处。

老城区以保护、旅游、居住为主,陆续迁出工厂、企业,保证原始街区的完整性;对生活在老街老巷的居民,在不改变外部立面的前提下,允许他们改造内部结构,以更适宜居住;新建房屋采用江南特色的外部装饰,与城市风貌相协调;新建居民楼多用灰墙黑瓦,体现江南民居风格。对这些历史街区,绍兴的做法是除了外观的修缮,直接目的就是改善居民的生活,包括电网整治、排污管道全面接通、管道煤气入户等。修缮后的街区,既让居民生活便利,也使游客接踵而至。

由于历史文化城镇的老建筑大多年代久远,房内的设施老旧,与现代化的城市生活相比,古城镇的居民生活条件差。居民为了改善条件,移居城市的情况也就不可避免。而如同古城丽江,没有了原住民的古城镇,不过是丧失了灵魂的空壳城镇。所以,只有切实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绍兴模式”[6]确实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保护事业费用的负担和经费的筹措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事业的特色在于其多样性。从地区的历史、现在的功能、经济的基础等不同角度来看,有各种各样的保护形态,在同一个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中,各种事业的保护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居住房屋的保护、自然景观的保护、公共事业便民设施的整顿等。这种事业的多样性就决定了不应该采取统一的经费负担。经费负担、筹措的方式,应该根据各地区不同保护事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合理的方式。

例如,作为居民住房的老宅的保护与修缮,如果完全由政府支付费用,那么国家财政的负担就可能过重。因此,可以由居民承担自家的保护、修缮费用,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金。但在一些极度贫困的古城镇,就可以由国家承担民居保护的全部费用。新晨

对于公共设施的保护,则可以政府出资为主,鼓励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出资为辅。而地方博物馆、名人故居等管理整顿费用,可以通过征收入场费的方式负担一部分或全部,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

关于经费的筹措,在日本,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的经费来源,是以补助费、贷款和公共事业为中心的。公共事业不是直接的财源,但是在编制预算措施时,从补充完善保护事业的观点加以考虑是有益的。贷款是有偿的资金,但在资金数量和使用对象上可有灵活性。

另外,曾有学者提出发行“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7],利用发行奖券的方法所得的收益费,作为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经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或“文物保护奖券”均是以充当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的费用为目的的,每年可发行二次(如春、秋适宜旅游的季节),向全国发行,其收益由地方政府、文化厅、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团体的协议下,作为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的财源而灵活运用,这将是非常有效的经费筹措办法。

对于我国,除了大力发展旅游业以获取收益,作为古城镇保护的经费外,发行“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是一条值得我们考虑的新思路。

参考文献:

[1]西山卯三.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路秉杰.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1.

[2]刘红婴/王建民.世界遗产概论.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240-250.

[3]卢斌.丽江“评遗”十年遭黄牌古城灵魂正在离开./news,2008-01-28.

[4]西山卯三.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路秉杰.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3-5.

[5]西山卯三.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路秉杰.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6-7.

历史文化保护条例篇6

关键词:沈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更新

本课题主要对沈阳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旅游开发进行研究,根据《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并将其与沈阳的旅游产业联系起来,使沈阳在保护文化街区的同时,发展旅游行业,促使更多人了解文化街区的历史,一起为保护这一区域做出贡献。由历史文化中心的保护引出旅游行业,由旅游行业的发展促进历史街区的保护,两者相辅相成,如此这一方案切合实际。

一、历史文化街区概述

在历史文化名城中,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无理由的保护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对其进行保护是为了使古人遗留下来的文化底蕴得以继续发扬光大。

在1986年,由国务院给出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其是指具有良好的文化古迹遗址或者当地的特色可以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特点,这样的地区可以称之为历史文化街区。

在2008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对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进一步定义,其是指经由省、市或者直辖市直接公布具有良好文化遗留、丰富的历史文物,能够反映出一定的文化风貌,并且具有相当大面积的地方可以称之为历史文化街区。

二、沈阳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定位

2009年,沈阳市新颁布了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新条例,题为《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条例,该条例指出要对沈阳存在的历史文化街区进行特殊保护,使其不受到任何程度的毁坏。

沈阳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定位:

在沈有代表性的文化街区包括方城、慈恩寺、铁西工人村等。

方城所包括的区域为东、西、南、北顺城街之内的部分。

慈恩寺所包括的区域为富教巷和般若寺巷、龙凤寺巷、东至大佛寺巷和慈恩寺东巷、大南街之内的部分。

铁西工人村历史文化街区所包括的为肇工街、南十一西路、重工街、南十西路之内的部分。

三、沈阳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旅游开发现状

1.沈阳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及旅游开发的现状

(1)政府对沈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及旅游开发给予高度重视

沈阳市政府对于重现历史文化街区加大力度,目标使沈阳各处的文化街区重现往日的光彩。

(2)沈阳政府对历史文化街区及旅游开发重点监视

多年来沈阳市政府对于历史文化街区进行重点保护和相应的维护,对于涉及历史文化区域的旅游开发进行重点监督,力求不破坏历史文化区域的一草一木。

2.沈阳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旅游开发中出现的问题

(1)历史文化发掘不足,整体环境质量严重恶化

对历史文化街区文化的发掘不足,造成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没能得到很好的利用,使历史文化街区原有的人文情趣、凝聚力、商业氛围减弱。

(2)街区内基础设施缺乏,形象混乱

随着人口的膨胀和整体经济能力的提高,狭窄拥挤的街巷、水电设施的不完善、卫生设备的缺乏、公共空间的不足等等成为了沈阳历史文化街区中最为普遍的现实问题。

(3)历史文化街区宣传不足,影响力小,维护资金不足

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宣传及维护都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支持,但是政府缺乏专项资金对其进行宣传和维护,宣传力的不足导致其影响力度不足。

四、沈阳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旅游开发的主要对策

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要将它市民的生活切实的联系起来。在保护文化街区的历史风貌、文化底蕴的同时,要注重服务于市民生活的发展。因此,为了适应城市功能和社会需要,保持和恢复街区的活力,应该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1.发掘街区的文化特色

不同地方的文化街区具有不同的特色,其受当地的风土民情的影响程度很大。对于沈阳的文化街区的发掘工作应根据当地的文化进行推测,使更多的文化街区特点发掘出,更能突出其特点。

2.政府给予支持建立完善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程序

对于沈阳文化街区的保护,要万众一心,共同保护这一历史古迹。同时政府要给与更多的关注,必要时要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来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保护,使保护历史文化街区这一工作得以更快更好的施行。

3.注重历史文化街区旅游产品的开发

对于那些曾存在的历史文化,需要运用不同手段来作出适当的渲染,并以物质的形态展现于沈阳历史文化街区中,这样才有利于人们对历史文化的深思,也有利于对历史环境的再创造。

通过对沈阳历史文化街区的调查研究发现,对历史文化街区文化的发掘不足,造成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没能得到很好的利用。对历史文化街区破坏严重,随着城市产业结构的变迁及功能结构的调整,使历史文化街区原有的人文情趣、凝聚力、商业氛围减弱。本课题在这个基础上对产生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最终寻求到最稳妥的方案对文化街区进行保护,使得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这一事件,不再是无人过问、无人多问的尴尬局面,使得历史文化街区得以继续延续。

参考文献:

[1]杨利.三论自助游的发展趋势[n].中国旅游报,2012-10-28.

[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等.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m].北京:文物出版社,2010:68-177.

历史文化保护条例篇7

关键词:历史街巷;线性风貌;评价体系;保护规划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abstract: in the city of old nanjing,the areas of historical landscape are“surfaces”,the historical streets are “lines”and the historical buildings are “points”.in order to protect them as an integrated landscape,not only the “surfaces”and the “points”need to be defined and protected,but also effective conservation planning for linear historical landscape need to be considered.

keywords: historical streets;linear landscape;evaluation system; conservation planning

南京城的历史底蕴直观地体现在它的地名上。老城中很多道路根植于特定的时代背景,反应着不同的历史城市格局。道路网是城市的骨架,街巷网是城市的筋脉,南京老城骨架仍在,然而筋脉的良好运作却急需线性风貌的保护规划。

一、划定名录范围

由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会的专家及调研小组共同制定的《南京历史街巷名录》,在2012年曾经收录了133条南京老城区的历史街区。其中历史地段内的历史街巷共计91条[ 《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09版)》中4.3.3条老城道路街巷格局的保护

]。后经包括笔者在内的多人调研小组多次实地调研,查阅历史文献,对比最新城市建设状况,对名录进行增删调整,于2013年制定出新的名录表,一共有165条街巷道路需纳入受保护范围,其中115条位于历史地段以内,50条位于历史地段以外。本次研究主要以老城历史地段以外的历史街巷道路为研究对象。

二、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新名录确立后,需建立一个便于将历史价值分类分级,量化评估的综合评价体系。该评价原理及方法主要通过对历史文化资源的评价体系建立分类、分级和评价标准,应用多因子综合评价方法,得出不同级别的保护对象。建构评价指标体系如下:

一级指标及二级指标用来明确指标内涵;根据各项指标构成历史巷道价值的重要性参考评价因子构成,按照从好到差分为a、b、c三等,采用100分制,综合价值部分占30分,资源状况部分占50分,格局影响占20分,对各项评价内容和各级评价指标权重赋值。见下表:

三、保护规划措施

1.定量评价――分类控制――分级控制

结合以上定量分析评价标准得到的历史街巷的估分值,将研究对象根据道路等级分为历史道路与历史街巷,分类制定保护规划措施且分级制定各项保护措施。历史道路分两级,一级历史道路为城市主要骨架、历史轴线,不参与本次评分;二级历史道路是在城市格局中起辅助骨架作用,且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道路,得分在60到90分之间。历史街巷分为三级:一级历史街巷为位于历史地段内的街巷,是需要进行严格保护的历史街巷,不属于本次评估研究的对象;二级历史街巷在历史地段外,得分在75到85分之间(包括75分);三级历史街巷在历史地段外,得分在60到75分之间。

2.分类和分级结果

此次研究对象经量化评估后可归为如下几类:

一级历史道路:中山大道、御道街、中华路。二级历史道路:中央路、太平南路等17条。二级历史街巷:仓巷、安品街等8条。三级历史街巷:丁家巷、七家湾等22条。

3.保护对策

(1)历史道路的保护对策:

一级,制定相应法规明确保护措施:道路两侧划定50米的风貌协调区,严格保护道路格局、形态、尺度、高宽比及道路两侧建筑立面的历史风貌;栽植整齐的行道树,设置街头绿化与小品,修整人行道铺地;合理安排道路交通,安放适当的城市家具。

二级,实行规划保护:保持原有道路的形态及走向,基本维持原有尺度、高宽比及两侧建筑风貌;设立重点保护段,挂标识牌;允许仿古新建筑及不破坏道路整体风貌基础上的现代新建筑;改善道路绿化环境,布置适当的城市家具。

(2)历史街巷的保护对策:

一级,制定相应法规明确保护措施:街巷两侧划定30米的风貌协调区,严格保护街巷的格局、尺度、高宽比、断面形式以及街道两侧建筑的界面和历史风格;增加道路绿化,改善道路环境;设立标志牌和反映传统风貌的城市小品,烘托传统街巷氛围。

二级,实行规划保护:严格维持原有街巷的线形及品质特征,原则上不得改变传统道路和街巷的尺度、断面形式及绿化风格,街道两侧建筑界面宜延续原有风貌。以资源点和环境风貌为依托,设立重点保护段,挂标识牌。

三级,保护的同时可更多地进行创新性的展示与利用:基本维持原有街巷线形,保留街巷名称,适当地段可挂牌进行标识。

四、实例分析

为了进一步说明以上评估体系与保护对策的可操作性与适用性,列举典型二级历史道路――太平南路进行实例分析。

图2 太平南路区位及历史沿革图

图3 太平南路现状及评价图

(2)太平南路各项指标根据量化评估表打分情况如下:

综合价值评分为26分,资源状况评分为31分,格局影响评分为26分,总分为83分。综上,太平南路属于二级历史道路,应按照二级历史道路的保护对策结合太平南路具体情况进行规划保护,作为历史上繁荣过的珠宝大街,太平南路在城市中的历史功能不应被抛弃,合理处置其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是保护规划的重点。

其余名录中的历史街巷与道路均可参照此体系进行评价、分类,并制定相应的保护对策。

结语

南京的历史文化不应“有名无实”,老城历史风貌保护也不能只停留在“面”和“点”的层面上,更应重视线性空间。南京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强筋健骨”,历史街巷线性风貌的保护对策的落实工作任重道远,却又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清)甘熙.白下琐言[z].南京:南京出版社,2006

[2](民国)国都设计技术专员办事处.首都计划[z].南京:南京出版社,2006

[3]南京市地名委员会.江苏省南京市地名录[m].南京:方志出版社,1984.

[4]房兆英,樊志明,李传华.南京市白下区地名志[m].南京:方志出版社,2000.

[5]南京市鼓楼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鼓楼区志[m].北京:中华书局,2005.

[6]南京市秦淮区地方志办公室.十里秦淮志.[m].北京:方志出版社,2002.

[7]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协会.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z].南京: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协会,2010

历史文化保护条例篇8

香港毗邻中国珠三角经济区,是中国及世界的贸易航道要冲。从当初的捕鱼产盐之地到如今的国际金融中心,一百多年的发展和变化留下了丰富的历史建筑遗产。香港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于1970年初正式开始,政府就管理及保护文化遗产推出相关政策措施。在此之前,历史建筑保护活动主要局限于由业余人士及学者进行的考古及历史勘定和发掘工作[1]。其保护历程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1)萌芽期:20世纪60—70年代末60年代末期,香港制造业兴盛,金融服务业兴起,开始大规模地拆除旧建筑建设新的高层建筑。到70年代末,随着中环的邮政总局和利舞台被无情拆除,引起市民广泛关注,开始呼吁保护“集体记忆”。在各方压力下,香港政府于1976年公布实施《古物古迹条例》,成立古物咨询委员会和古物古迹办事处,开始宣布一些重点文物为法定古迹进行保护。(2)缓慢开展期:20世纪80—90年代末香港古物古迹办事处成立初期,受到其他部门和房地产商的反感,保护工作开展困难。1987年4月至1992年7月在任的港督卫奕信(davidwilson)热心文物保护事业,促进香港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进一步发展。1988年成立土地开发公司,开始对质量较好的近代历史建筑进行更新[2]。1998年,《环境影响评估条例》正式实施,用以评估指定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3)发展期:21世纪初至今2004年2月,政府为检验其历史建筑保护政策而推出一项为期3个月的公众咨询。政府在2007—2008年度施政报告中公布了一系列关于文物保护的措施,并设立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以方便集中统筹公众参与文物保育及政府推行有关的工作。从2001年至今,市区重建局组织了多种活化项目,包括单体建筑、建筑群、旧区。主要开展了超过25个遗留的重建项目,10个新的重建项目和两个保育活化项目;修复了450幢楼宇;保育了28幢历史建筑。

2“保育与活化”管理的体系化

2.1香港历史建筑的保护机构和法律体系

2.1.1香港历史建筑保护组织机构体系发展局及古物古迹办事处是负责保护香港历史文物的主要政府机构。此外,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定机构还有古物咨询委员会、市区重建局、建筑署与城市规划委员会(图1)[3]。历史建筑一般先由香港公营机构古物咨询委员会负责进行研究,然后再由康乐及文化事务署辖下的古物古迹办事处执行有关决定,包括决定香港法定古迹及评级香港历史建筑(图2)。办事处采用行政方法取得其他政府部门,如规划处、地政处、环境保护署等协助,将已分等级的历史建筑加以保存。从设置来看,香港将各保护机构统一安排在一个部门,能够统筹安排各项保护事宜,香港的古物古迹办事处与古物咨询委员会形成一个很好的合作与监督机制。2.1.2香港历史建筑保护法律体系《古物及古迹条例》是香港目前唯一直接与文物保护有关的条例,其子法细节实质变化不大(图3)。《环境影响评估条例》是另一条对具有文化价值但备受发展压力威胁的地点提供保护的法例,协调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与保护之间的关系。此外,《卫奕信勋爵文物信托条例》与《城市规范条例》也有涉及到历史建筑保护的内容[4]。其关于评级历史建筑的保护条例亦在制定和补充,从整体来看,香港历史建筑保护法规体系相对完备。香港采用与英国相类似的历史建筑分级制度。法定古迹与评级历史建筑是香港历史建筑的两大分类(图4)。所有建筑物按历史价值、建筑价值、组合价值、社会价值和地区价值、保持原貌程度和罕有程度进行评级。法定古迹等级最高,评级历史建筑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级逐渐降低。

2.2“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

香港政府在2007—2008年度的《施政报告》中推出“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以下简称“活化计划”),作为政府文物保育政策一系列措施的主要部分,并于2008年2月,2009年8月,2011年10月和2013年11月分别推出计划的第一、二、三、四期。“活化计划”依靠政府、社会机构和市民互相配合来运作(图5),一方面挖掘历史建筑的历史内涵,另一方面发挥其更深层次的社会功能。其优点在于,在政府及专业人士的监督之下,将历史建筑交予社会机构运营,既能减轻政府负担,又能有效地保证在运营过程中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不被破坏,同时还能提高公众对于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的关注度,是一种多赢的历史建筑保护模式[5]。香港的“活化计划”的尝试,传递着末来历史建筑保护机制的发展方向,即:照顾大众利益;加强公众与专业团队的参与;整合民间资源。2.3科研团队参与方式香港历史建筑保护的专业研究包括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和优环长学建筑设计研究中心在内的院校和研究所。此类学术机构除了培养人才外,还举行教育活动,开放研究成果作为文物保育的参考资料,并且举办学术研讨活动和论坛,让专家及学者交流经验。此外,诸如建筑师学会(hkia)、香港工程师学会(hkie)、香港规划师公会(hkip)、香港测量师学会(hkis)等专业团队,以专业知识就香港文物保育政策提供意见,并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其同时还举行教育及推广活动,举办专题展览、讲座及比赛,让市民接触不同范畴的文物保育知识和提升对文物保育的关注。

2.4公众参与和宣传

香港政府重视宣传活动与历史建筑保护教育。古物古迹办事处设立了香港文物奖,以表扬及鼓励个人、学校或团体在本港的文物保护、相关教育及推广工作方面的成就。发展局也启动一个全新的文物保育网页,加强讯息发放和促进社会人士相互交流。古物古迹办事处营办了“文物之友计划”及“青少年文物之友计划”。“文物之友计划”是一项教育计划,目的是透过招募及训练热爱文物的人士参与志愿工作,从而提高他们对香港历史文物的认识。至于“青少年文物之友计划”,其目的是透过各项训练计划及活动,向招募的中学生提供文物保护的专业知识,并培养其参与各项文物推广活动及志愿工作。除此之外,香港民间团体、志愿组织也积极参与,对发展计划个案或历史建筑物向政府进行游说提出应实行的文物政策、对保护情况进行监察。

3“保育与活化”方法的多样性

与文物不同,历史建筑的保护并不需要遵守“不改变原状”原则。历史建筑在保护工作进行之前,需对其价值进行全面和正确的认知,明确其保护要素,结合实际需求,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对于历史价值较高、具有代表性的现存非文物建筑,可采取迁建保护的方式;对已毁的重要历史建筑采取恢复重建的保护方式[6]。另外,从总体规划布局和规模数量上为满足重建街区的风貌特色而新添建的建筑,则采取复制和重组的设计手法,创造与整体风貌协调的建筑。香港很多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主要存在于外立面或者某些局部,为了永续利用往往要对其室内设施和格局进行调整,所以历史建筑在认定时应指出其保护价值所在,列明每幢历史建筑的哪些要素需要保护(如外观立面、平面格局、装饰材料、甚至建筑构配件等),而其余方面则可以按需求改动。

3.1外观不变,内部功能置换

保护价值在于外观立面的,则可结合自身结构体系和空间特色置换功能。例如香港二级历史建筑裁判法院,其外观价值较高,活化为艺术设计学院后,基本保留了建筑物原有外观,只进行相应的功能置换。其第一法庭功能置换为演讲厅(图6),第四法庭则是课室。最底层的囚室改装成为办公室,保留了原有囚室铁闸。学院的一到三层,除了作为教学的活动空间,也作为公众可以参观的展览区域,并有专门的导赏员带领参观。裁判法院的活化在2011年获得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亚太区文物古迹保护奖”。

3.2保留局部,加以展示

保护价值在于局部的,或因结构欠佳、搬迁或其他因素的影响,不能被全部的保留,则可以拆卸一部分,保留其价值所在,诚实的反应新旧痕迹。旧大埔墟火车站在新站建成后停用,其站房按原貌修复后,辟做铁路博物馆,供市民回顾香港铁路交通的历史[7]。又如第一代公屋美荷楼,活化为青年旅舍后,保留结构特色,设立文化展示生活馆,展现及阐释香港公共房屋政策及其演变,记录美荷楼活化为青年旅舍的过程,保留人们对公屋的“集体记忆”。

3.3设立文物径,开展主题性的文化游

历史人物活动的依托建筑,其场地的历史价值如何全面展示给公众,而不仅只是靠单个建筑物(如博物馆)来介绍?对此,香港政府推出了“文物径”策略,把富有共同历史意义的建筑物或地点连结起来,形成线路,并各具特色和主题。香港主要有展现古朴民俗风貌的屏山文物径和龙跃头文物径以及反映独特殖民地文化的中西区文物径。其余还有湾仔历史文物径,圣士提反书院文物径,孙中山史迹径(图7)等。文物径的推出使得原本相对分散的遗址古迹按照其地理位置和特定的历史文化相互衔接起来,方便游客通过主题性的文化游了解香港的历史及文化发展变迁,也改变了以往单一的博物馆式的展示模式。文物径的设立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提供新的思考:(1)对历史建筑进行评估时,应重视“历史线索”的梳理。(2)路线的展示比单个建筑物更加系统化。(3)保护处理方法多样化。有文物建筑作为博物馆进行展示参观,如甘棠第孙中山博物馆。有公园化场景展示,如百子园。也有只是设立标牌进行讲解。

4香港历史建筑活化项目典例分析

4.1茂萝街“绿屋”——动漫中心(mallorystreet,comiccentre)

绿屋是湾仔城市中心的一组背靠背旧居住建筑群,面对茂罗街和巴路士街,为二级历史建筑。建于1920年,高4层,是广东式唐楼的典型代表。市区重建局于2012年将“绿屋”活化为香港首个以动漫为主题,结合历史建筑的人文艺术社区,由香港艺术中心营运。(1)立面改建:保留局部,注重新旧协调规划署要求提供一个公共开放空间,因而须要拆除两座住宅。然而失去这两座住宅将造成该城市街区形态和城市空间感的丧失。因此项目的历史建筑保护专家提议保留拆除带的立面以维护城市形态[8]。面向茂罗街的建筑群保留了原本的6幢唐楼,并附设结构加固及提供现代设施。但面向巴路士街的4幢唐楼则因结构欠佳,拆卸后半部分,只保留了由石头建造的露台墙身,在其后设支架,并于3楼建造空中走廊,连接巴路士街及茂罗街两组建筑物,让游人可从高处观看在开放空间举行的活动(图8)。并在开放空间的铺地设计中,通过不同颜色的地砖(图9)来表示已拆建筑的平面范围,墙置,虚拟展示来与人们共鸣。(2)基础设施改进:与当代使用相协调为符合建筑物条例和消防安全要求,在尽量保持内部装饰的整体性基础上,加入相应的基础设施,如空调系统、防火系统和其他安全设施。茂罗街的典型单元结构是,木楼板排列在木梁上,砖承托着木梁和木板。为加固其结构,加入了新的钢楼板结构,并用颜色区分新旧(图10)。更加注重人文关怀,除了增设电梯,还设置了盲文指示。

4.2香港的第一代公屋美荷楼(meihohouse)——青年旅舍

美荷楼,是香港硕果仅存的“h”形6层徙置大厦,为二级历史建筑。作为香港的第一代公屋,见证了自1954年开始,香港公共房屋历史和政策及巿民居住环境的变化。于2008年成为首批“活化计划”的7幢建筑物之一,由香港青年旅舍协会取得营办权。2012年,其活化为香港市区内的第一间青年旅舍。(1)设置美荷楼生活馆,用于遗产展示。在旅舍的地下及一层设置美荷楼生活馆,展现及阐释由1953年石硖尾大火促成的香港公共房屋政策及其演变,记录美荷楼活化成青年旅舍的过程,以作保育研究及教育用途。这种遗产展示设计也体现了对近现代遗产的尊重。美荷楼生活馆分为两个展览区,分别为常设展览区和专题展览区。常设展览区展览内容包括石硖尾徙置区简介、1970年代的石硖尾公屋、香港公共房屋发展简介、美荷楼活化计划及青年旅社简介等。专题展览区则展出有关1953年石硖尾大火及该区居民生活情况(图11),保留人们的集体记忆。为延续市民对地区事物的感情,许多原住居民参与了活化工程,担任导赏员,并免费提供一些展示物品和信息供人们参观了解。(2)旅舍文化与历史建筑相结合美荷楼是香港青年旅社协会在市区的首个青年旅舍。历史建筑与旅社文化相结合,既延续了建筑的生命,亦把旅舍文化从海外带到香港,并使人们更深入了解香港本土文化特色及历史。历史建筑保护与当代创意文化,旅社文化,教育文化的结合,不仅反映了时代和社会的价值特色,也平衡了保护与发展的需求。

5结语

目前内地保护历史建筑的社会意识和机制都还处在探索阶段,现实的经济考虑和人为因素等依然占很大的比重。历史建筑的保护往往在某些阶段和市民运动、本土意识紧密相关。因此历史建筑保护反映了时代和社会赋予历史建筑的价值。历史建筑的保护,不仅需要政府政策的引导,专业理念的传播,全民教育的普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状况。香港对历史建筑保育与活化的政策与方法有其优越性,能较好平衡文化传承与各方的利益关系,对内地的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5.1设立专门机构与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

保护制度不完善,保护人才缺失,保护资金不足,宣传力度不够等是内地历史建筑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9]。因此设立专门的保护机构,培育专门的保护团体与人才,制定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则十分重要。首先,加强历史建筑的管理,制定较为完善的评判标准,按照建筑的等级价值和保存情况实行“分级保护,分档次合理利用”[10]。其次,结合地方情况与建筑类型,加大地方相关立法的针对性,并细化法律条文。同时制定详细的管理条例,使历史建筑的保护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再次,设立专门的机构,建立由专家、政府人员以及公众共同组成的委员会,并建立专门的基金,用于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的补贴[11]。最后,加大公众参与、监督力度,畅通公众参与途径,强调历史建筑保护的开放性和透明性并重视宣传活动与青少年教育。

5.2构建政府—社会机构—公众“伙伴关系”

目前,我们国家对历史建筑保护的投入主要是政府投入为主体,还没有形成多方参与共同投入的机制。由于投入机制还不健全,加上国家财政投入不足,使历史建筑的保护大打折扣。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更新不应采用单依靠政府,或者单以房地产开发为手段的市场模式[12],而应采取以一种公、私“伙伴”关系为基础,强调公众参与和社会公平相协调的模式。历史建筑保护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是政府行为,政府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责任者,因此,国家要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吸收民间资本,拓宽资金渠道,提高地方认知,增强公众意识,从而保障历史建筑可持续发展。在战略角度上,可以由政府逐步推出若干批需要进行保护与更新的历史建筑,然后由非政府机构申请该建筑的使用权与运营权。在运营过程中,政府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与专业支持,公众提供咨询服务并监督社会机构的运营,做到多方合作,共同监督。

5.3丰富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手法的多样性

历史文化保护条例篇9

关键词:城市化 历史建筑 保护 分析

1 城市化进程对历史建筑保护的影响

1.1 城市建设对历史建筑的冲击

中国城市在历经30余年的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之后,其形像已与往日有着很大的差别,从前的胡同小道已被洋楼小院替换。不论是城区的居民的生活环境还是基础设备均发生了很多的变化。然而,那些本该受到人们重视的体现城市历史建筑,却在建设城市化的过程中逐渐坍塌在机器的魔爪之下,慢慢淡出我们的视线之外。难道发展城市就一定要牺牲历史建筑物,为此,人们感到困惑,两者之间就一定不可兼容吗?实际上无论哪个城市,随时都会出现大范围的“建设性毁坏”,而该发展形式又让那些理想化、被动或静态的保护城市历史建筑物的行为显得很不堪一击。

如果政府领导者们不将历史建筑保与发展城市目标与城市的产业结构相结合,未能合理的分配好城市中那些保护历史建筑工程与回报高的房地产项目的比例,那么保护城市历史建筑仍难以完成。就赣州市历史建筑受房地产开发的破坏为证。当地政府处于市场经济环境之中,受商人与资金的利益驱使,更容易依赖房地产业或有关的附属产业带来的经济效益,这样,如果政府与企业在利益上达成一致,那么将会有很多带有丰富历史文化的历史建筑物的欣赏价值将会被房地产项目给影响了,更有可能被替换掉。比如,赣州旧城内的建春门与古城墙四周,因为之前未曾进行妥善管理,致使大量的参差不齐的高楼将其圈禁起来,如此变破坏了该建筑原有的建筑场所。

不仅如此,保护赣州市旧城区的历史建筑也受到了旧房改造的制约。改造旧房危房的本意只是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然而,现实的改造实施过程中,只是对危房进行统一的“拆旧建新”,却不去考虑他们所拆旧的房屋中是否是那些带有特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历史建筑物,然后就是城市中出现更多的高楼大厦,却没有什么独特的历史观赏性与城市特色。这与知名学者单雾翔提到的“在推土机之下,一条条传统的历史街道、一片片历史街区正在消亡,危房改造工程使历史文化街区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的说法不谋而合。

除了以上因素外,赣州市保护历史建筑的做法还受到该城区的城市市政建设与城区规划或工业布局的制约。市场经济条件下必定会推动经济的进步,但是我们的社会是不是更应该在承受发展经济的重压下,去增加对城市中的历史建筑物的保护,所以探索赣州旧城区的历史建筑物的保护策略极具历史意义。

1.2 城市规划发展忽视保护历史建筑

城市规划是一个需要在生活中不断实践而进步的学科,而中国在进行城市规划时则是过多的重视西方价值观、工程技术及物质功能。城市规划最初的本意是用来设计城市的空间物质形态的组合,所以在产生城市规划之后就以功能为指导的特性。在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我国城市规划拟编的基础性的法律条例的时候,将有将保护与历史有关的历史建筑物录入平衡城市整体功能或布局城市空间组合等内容中,也对保护历史建筑物的必要性做了深入的分析。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不管赣州市还是其他城市,在做城市规划时都过多的看重眼前的经济效益,却未深入的思考文化、历史或人文所具有的价值。

现在进行城市规划开始走单一的工程化路线,规划师们都开始以构建城市中完美的核心工程视为自己的主要工作,例如,他们比较关注与对房地产建设和道路建设。赣州市也发生过为连接一条中断的道路而拆除一座修建于明朝时期的建筑的事件。城市公路可延伸至各个方向,而城市规划者好像只对汽车是否可以在道路中畅行作为规划城市的出发点与目标,而忽视了人,这一城市的主宰者。

如果规划城市时只注重单一的工程化,则会面临很大的危险,它进一步说明了城市规划者们为深入了解和分析城市原有的文化和历史,未能理解祖辈留下的历史文化,只是城市慢慢丧失其原有的特性。

1.3 城市旅游开发对历史建筑的威胁

开发旅游业正在对地方经济的发展的扶持力度越来越大,不少地区政府也竭尽其力去开发所在地区的旅游资源。除了因为发展旅游可以推动当地的绿色经济的发展、为人们提供工作岗位外,还可以避免该地区停留在简单的经济模式上,提供更多的商机。在某些没有良好的发展工业的区位条件的地区或没有很好自我净化生态的能力的区域,他们发展经济的不二选择就是开展旅游业。就在我国旅游业前景一片光明的条件下,我们还需要慎重的对待在开展旅游业的同时对已有的旅游资源所产生危害,特别在开发某些不具有很强的环境承受力的历史建筑,此问题就具有很强的实际性。

上述的不好的影响缘于两点:1,开发旅游的人未采用合适的开发方法;2,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未对历史建筑予以爱护

(1)开发旅游的人在开发当地的历史建筑的观光价值时,未制定对其的保护措施,制定的开发历史建筑的规划也只是暂时性的,未考虑到旅游区内的历史建筑同新建筑之间完美布局,致使破坏了历史建筑的观光性,而在赣州不少历史观光区都出现了上述状况。假如未对旅游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科学的规划或是在开发时为把握好尺度,都会影响到地方自身的自然风景和人文环境的赏玩性,即现在常讲的“开发污染”。以地区自有的人文或自然景观为前提,再增加少许的时代建筑,来迎合观光者的审美需要,此乃旅游开发建设的本质。然而,现在有不少的旅游建设项目,多是为了迎合非客观的观光者的旅游需要,未认识到或是没有考虑到时代建筑对历史建筑的观赏价值的威胁,也就从开发阶段就对本地区的历史建筑带来了危害。另外,游客在游玩途中产生的非液体的污染物也破坏了历史建筑的价值。走访了不少赣州地区的旅游景区,发现普遍存在固体污染的现象,观光者丢弃的事物包装袋分布在景区各处,着同本应干净的景点环境相冲突。目前中国所有旅游景点发展经济的实物垃圾污染是景区最应关注的。

(2)中国现在这一时期发展旅游经济也受不少素质偏低或觉悟较低的游客的制约,他们在游玩的时违反景区内的旅游制度,认识不到历史建筑的价值与独特性,常常发生有游客在古物上留下标记的或是骑在古物上合影留念的不雅事件,而此类游客的不恰当的举止,会给历史建筑带来的破坏力是不可估量的。另外,在景区有众多的游客所排出二氧化碳和水分也会毁坏部分历史建筑物,特别是对刻画在某些历史建筑上的塑雕或壁画之类的文物古迹的破坏,其力度是不可小觑的。

2 城市化进程中历史建筑保护的诉求

2.1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有着悠远的历史,它有很多历史文化古城遗址,历史建筑遗迹的数目在世界排名靠前。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增强对出土的古城历史遗迹的看护,前后多次颁布和增添了近一百一十座历史文化名城的遗址,他们依次为一九八二年宣布的二十四座,一九八六年的三十八座,一九九四年的三十七座和后来先后增添的十座。而赣州市在一九九四年就已出现在我国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榜单之上,是江西除景德镇、南昌以外的又一座获得上述荣誉的城市。政府公布历史文化名城的本意也是希望引起百姓和国家对传统建筑的爱护,为此,我国还出台了一套涉及中央级层别的有关引导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法律法规,例如一九八二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与依旧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乃至之后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这些均对有关机构的维护工作给予了具体的要求与指导思想,凡是部级别的相关的保护历史文化遗址的条律法规。整体的指导意见上,比如给出了有关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分而治之”的思想,还有以客观的看法来处理城市中的历史建筑与时代建筑的不协调性。非宏观上的指导思想,它详细的列出了有关历史古迹四周的建筑物适宜的高度区间、环境协调和预防出现“建设性破坏”不良事件。基本上已有不少国家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存在相同的看法:维护历史建筑四周原来存在事物空间分布、严禁建造过高的建筑物在历史建筑附近。我国文物法还要求:处理出现在传统建筑附近的影响美观的问题,处理那些可能危害环境的生活或工业的污染物,排除可能影响到传统建筑安全的潜在威胁。

另外,避免“破坏性建设”是说先前的自由选址、随便建设、不合理规划等可能毁坏传统的历史建筑原来面貌的风貌遭受损害现象予以干预和改善。 两千零八年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明文指出,政府要相应的履行维护在保历史文化古迹上的义务,比如第三3条所说 “保护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名城的工作需要执行合理规划、严格维护的指导思想,维持并传承它原有的历史布局及精神风貌,保护传统建筑的完整性与历史参考价值,延续并发展我国特有的优良的文化传统,妥善协调好发展社会经济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联系”,还有第5条法规提到保护传统建筑的负责监督单位的工作要求:我国国务院建设负责机构和国务院文物看管机构主要工作时保护我国的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名城并督导其管理工作。各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好保护及督导管理其辖区内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名城的工作”。

整理以上说法得知,每个城市不可只将已拿到历史文化名城头衔视为一种荣耀,还要认识到传递一份殊荣还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

2.2 改善城市文化面貌的内部诉求

目前,国内外的城市都比较注重打造和宣传特有的城市面貌,将其作为外交大使。如今还没有确切的说法来解释城市形象的含义,它大概是指城市内外的人群对城市日后的发展前景、对外面貌与内部环境的一个笼统的认识与总体了解。囊括了城市的历史文化底蕴、民众素质、市容市貌及其科教文卫、社会、经济环境,既涵盖了城市本该具有的文化软件与物质硬件等方向的事务,而历史建筑则是打造城市形象时所必须考虑的载体。想要营造完美的城市形象,首要任务就是,结合城市现有的条件来对城市进行科学的定位。设计城市形象也就是要城市决策者与形象规划者参照以前编订的城市形象策略的需要来草拟城市口号与精神、划分出建设城市形象的不同时期所要完成的任务。设计城市形象不仅有整体的形象策略,也有各时期详细的实行方案战略。依靠有关设计城市面貌的工作,来制定设计城市形象的指导宗旨、方式和步骤,这有利于逐步改变城市形象。上世纪后期,赣州市就从事了相关的设计城市形象的分析工作,历经初期的生态园林城市、东边的沿海后花园城市然后又是现在的国家园林城市,均说明赣州跟随时代的改变而改变。但,不管是以前还是眼下,赣州在设计城市形象时均未大手笔的刻画它富含的历史文化,南昌市充分利用其自有的2000余年的历史文化资源,来开发历史建筑、寻找历史文化根源。因此,保护赣州的传统建筑就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2.3 部分城市成功保护带来的压力

国内颁布了大量的历史文化名城,这些城市自身就具备了历史建筑资源上的各种特性,也就使得在保护和开发他们时挥霍的不一样成绩。比如在保护洛阳、西安、南京、北京这类古都时,几乎不存在相似的类型与成就,与此同时,在保护这类城市时的投资也是像赣州这种城市无法匹及的。不过,也还存在部分历史建筑资源没有赣州丰富的城市,他们找到了一个独特的保护开发城市历史建筑的渠道和方法,像开发保护改建山西的平遥古城的方式,它维持原有的明清遗迹,这在中国是少见的维持最好的汉民族建筑的传统城市遗址建筑,成功开发其城市也创造了中国保护开发历史建筑的一个佳话。

参考文献

[1]朱明政.古建筑改造和保护―中欧古建筑改造保护方法比较研究与案例分析[d].天津美术学院.艺术设计学,2008.

[2]王树声.徐州古城保护与发展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历史与理论,2001.

[3]于珊珊.乾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2010.

[4]张楠.延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研究[ d].西北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2010.

历史文化保护条例篇10

一、行政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一)依法管理遭遇无法可依的尴尬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实际上是政府依据法规进行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管理活动。目前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工作在实际操作中主要依据2008年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条例虽然明确规定了名镇(村)的申报、批准、保护规划编制,但对于名镇(村)内古民居拆迁补偿、人地矛盾、房屋产权等问题并未提出具体规定,致使许多地方管理者面对这些问题头痛不已。由此引发的矛盾往往使保护规划实施起来困难重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于违规者的处罚过于笼统,没有足够的震慑力,以致建设性破坏和旅游开发性破坏屡见不鲜。按照现在的法律法规,除非是文物保护单位,一般的古民居没有规定一定要保留,历史文化名镇(村)里文物保护单位毕竟只是少数,大量的古民居才是其重要的价值体现。然而除非该村镇的保护规划已经获得审批,具备法律效力,才能以违反保护规划为由对肆意拆建行为进行强行制止。多数保护规划从编制到审批通过往往要经历好几年,致使行政管理者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古民居被肆意拆改(见图1、图2)。

(二)主管部门之间应建立有效协调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在地方由相应的城建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负责。两部门齐抓共管的现行体制表面上似乎能相互督促,而实际上两部门之间的平级关系致使相互协调较难,在职能分工尚未明晰的情况下容易导致管理责任不清、管理真空或效率低下。

(三)监督缺位致使管理不力我国现实中历史文化村镇的建设管理乃至监督工作均主要由城建规划部门承担,文物部门只参与保护规划的审议和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督管理,政府之外的监督力量,如民间保护团体基本无法发挥监督作用。机构设置中决策、执行、监督同体,目前体制下造就了决策与执行难分而监督缺位的局面。对于已经授予“历史文化名镇(村)”称号的350个部级历史文化村镇,以及各省级、市级历史文化名镇村应尽快建立起全面的档案监管信息数据库。监管标准应尽快完善,从而促进动态监管和资源普查工作更全面、有效地展开。作为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的直接依据之一保护规划的编制成果良莠不齐,审批起来人为干扰因素较大。虽然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中,将已编制保护规划并通过审批作为申报的硬性指标,但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在实施过程中规划常常被随意修改,保护的措施和条例往往被轻易突破,最终保护规划难以实现,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四)行政考核制度不合理在经济发展为第一要务的思想支配下,地方政府很容易出现为了发展经济,牺牲文化遗产的现象。同时,受任期考评制度的影响,行政官员在决策过程中难免出现短视行为,如全国各地出现的赶时间、超进度的“实事工程”、“献礼工程”。这些政治“作品”违背了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长期性、稳定性、持续性的规律,使得大量古民居长期缺乏维护,建筑老化,无法满足实际生活生产需要,这也促使许多无力外迁的居民盼望政府拆掉这些古民居,获得较高的经济赔偿(见图3、图4)。

二、国外历史文化遗产管理制度的借鉴

(一)日本以地方立法为核心的保护体系日本对历史文化遗产实行指定制度与登录制度的双轨保护制度。指定制度重点选定价值极其珍贵的物质文化遗产,采取强制性限制和硬性永久保护措施;登录制度选择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宽松的保护措施,促进所有者自发保护。日本的国家立法保护的对象往往只是确定由中央政府负责的全国历史文化遗产最重要的部分,而更广大的地区由地方政府通过地方立法确立保护。以日本1966年著名的《古都保护法》为例,其保护的对象限定为京都市、奈良市、镰仓市以及奈良县的天理市、樱井市、檀原市、班町和明日香村,京都市的非历史风土保存区域则不受该法的保护,由京都市地方政府另行制定的法规进行补充。日本地方政府可以自己设立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制定保护条例、编制保护规划,而国家在此基础上通过选择重要地区作为重要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纳入中央政府的保护范畴。因此,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体系实质上是以地方立法为核心,这是它的重要特色之一。

(二)英国单一体系的行政管理体制英国立法体系是以国家立法为核心,建立针对古迹、登录建筑、保护区及历史古城不同层次的保护对象,对保护办法、保护机构与团体、地方政府职能与资金政策等都给予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连保护组织的监督以及立法参与都纳入了立法与执法程序。英国的保护管理制度是由选定制度、建筑管理制度、保护官员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等多项制度构成。其行政管理机构单一,部级行政管理机构为国家环境保护部,由国家遗产委员会等国家组织和建筑学会等法定监督咨询机构负责有关保护法规、政策的制定以及提供咨询和建议。地方政府由地方规划部门负责辖区内古迹、登录建筑、保护区、历史古城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城市规划相关内容的落实。管理机构主线清晰,避免相互推诿的现象。

(三)法国的国家建筑与规划师制度以及拆除许可证制度法国的遗产保护体系最有特色的部分是国家建筑与规划师制度。在被保护的地区,法律赋予国家建筑与规划师在项目审批中很大的否决权,他们有权从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角度对保护地区中的拆除和建设活动进行参与及监督。拆除许可证是法国城市规划和遗产保护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拆除建筑如同新建建筑一样必须得到许可证。国家建筑与规划师在特定地区有权拒绝他们认为不应该被拆除建筑的拆除申请。取得拆除许可证只意味着对申请拆除许可的建筑可以拆除,并不意味着拆除后可以进行建设。拆除许可制度有效地避免了对历史建筑的随意拆毁。

三、历史文化村镇行政管理制度策略

(一)建立登录制度与指定制度相辅相成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世界范围内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可分为指定制度、登录制度、指定—登录制度三种形式。登录制度是灵活有效的保护机制,其意义在于:一是对大量的文物古迹、近现代建筑物以及近代化产业遗址等进行登录,扩大了以往的文物概念和范畴,将单一的文物保护推向了全面的历史环境保护。二是可以对文物建筑进行合理的再利用,无论是维持原来的用途,还是作为事业资产和作为旅游资源再开发,对部分建筑的外观与内部均可进行适当的改变,因此是对历史建筑的一种柔性保护机制。我国目前只有指定制度一种形式,因此,应借鉴国外有效的保护制度,建立登录制度与指定制度相辅相成的保护机制,明晰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各地方政府应根据各地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情况,将还未指定为部级或省级的历史文化村镇、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登录起来,设立地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制定保护条例、编制保护规划。国家在此基础上选择重要地区指定纳入中央政府的保护范畴(见图5)。

(二)理顺管理机制,建立监管制度

1.建立责任明确的行政主管机构新公共管理学提出关注权利与责任的一致性,把其作为通过明确的绩效合同等机制提高绩效的关键。因此,借鉴日本、英国等历史文化遗产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建设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应建立真正的责任机制,明确各自权利与责任。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工作不仅仅是对古建筑的保存修缮,还涉及到村镇功能区划的调整、基础设施的改善、生态景观的修复等等。因此建议从中央到地方均以建设规划部门作为历史文化村镇的主管部门统筹整体保护工作,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和修缮,而其他相关部门如国土、旅游、房管等应积极配合建设规划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减少职能交叉环节,提高行政效率(见图6)。

2.建立分权化的管理环境新公共管理学提出以一种分权化的管理环境来取代高度集权的等级组织结构,在分权化的管理环境中,关于资源分配与服务提供的决策更接近于服务提供点,而这种服务提供点既可以提供更多的、有用的相关信息,又可以为顾客和其他利益团体提供反馈机会。历史文化村镇的管理涉及许多民间利益相关主体,如果一味是政府高度集权化的管理模式,不但会增加许多成本,而且管理效果也不好。民间由于存在与政府信息不对称,也会因此产生矛盾和延误,因此对于历史文化村镇的管理可建立一种分权化的管理环境,授权于镇、村,或从市、县派遣监督员下基层定点坐班,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由于行政滞后等原因造成不可挽回的遗产损失。

3.建立古建修缮和新建建设管理机制针对不同级别的历史文化遗产的维护修缮做出相应规定,级别越高修缮管理程序越严格,以防止修缮不当对历史信息造成的破坏。针对一般性的、价值不大的历史建筑,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历史建筑修缮原则与指南》公诸于世,包括不同历史建筑的施工做法,同时对建筑修缮不需要申请和必须申请的方面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对处于历史文化村镇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的新建项目,应该依据相关的法规、控规和城市设计导则等制定该区段建筑高度、体量、色彩、材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对新建项目提出具体的量化指标,减少其设计弹性,使之符合城市肌理秩序、历史风貌与环境特征。在审批程序中加入城市历史与古建修缮方面的专家,对新建项目做出评议,避免低品质的作品充斥历史环境风貌。

4.建立拆除许可证管理机制参考法国的做法,充分发挥国家建筑师、规划师的作用,对于历史文化村镇内需要拆除的建筑应当由取得资质的编制单位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拆除申请,获得建设工程拆除许可证后,才能进行拆除,杜绝对历史建筑的肆意破坏,对私自拆毁历史文化村镇内的建筑均按有意破坏文物行为给予处罚。从国家政策上给予历史文化村镇特殊的土地优惠政策,允许人口拥挤的历史文化村镇辟村新建,对于古民居由于家庭人口增长确有需要加建、改建的居民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要求其按照《历史建筑修缮原则与指南》进行改造并上报建设规划部门审批;对于年久失修又无力进行维护的古民居,政府采取收购的形式获取房屋所有权,由政府统一管理。

(三)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考评制度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国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更新与完善,从最初的“唯gdp论英雄”逐步转向当代关注gdp系统理论的平台上。gdp系统理论包含经济gdp、绿色gdp、文化gdp、人力gdp和法治gdp。文化gdp理论的提出正是对民族文化的重视与传承,对地域文化的提炼与保护,它要求人们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注重地域文化的发扬。将文化资源的价值带来的财富也计算纳入评估指标中,一方面可以使优秀的文化得到宣传和保护,另一方面可以培养人们的民族情感,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对于具有传统地域特色和民族文化的历史文化村镇,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行政考评体系将促使地方领导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扬,积极主动地寻求文化生产力的提高,有利于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城市竞争力的提高。根据历史文化村镇的资源特色和价值特色,采取客观性、数量性、可比性的评价原则和科学的考评方法,笔者提出具体的历史文化村镇行政考评指标体系参考模型,对地方政府文化gdp进行绩效考评(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