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意识的心得体会十篇-尊龙凯时最新

时间:2024-02-27 17:55:54

法治意识的心得体会

法治意识的心得体会篇1

【关键词】法治意识 市场经济 法治教育 政治参与 培育与成长

【中图分类号】df02 【文献标识码】a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与西方国家建设法治大厦时的情形相比,中国遇到了西方国家不曾遇到的基础性难题―封建专制思想严重,法治建设缺乏相应的法治意识支撑。公民的现代法治意识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内在支撑,真正的法律权威只能来自于公民自觉自愿的认同和推崇。所以建构和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唤起法治主体对于法治的信仰和情感,对于法治的运行具有基础性作用。那么,如何建构和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呢?

深入推进市场经济发展,催生法治意识的成长

市场经济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它孕育着自由、平等、人权等意识,是现代法治意识的物质基础,加大经济体制改革力度,深入推进市场经济发展,是法治意识培育和成长的必由之路。

市场经济孕育平等观念。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以交换为实现方式,而交换主体的平等地位是交换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因为不平等地位必然导致剥削或掠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理性选择、公正对待以及决策的分散化成为社会的重要准则,有助于社会成员摆脱以往的人身依附性,形成个体的自主意识和独立的人格,使得平等的基本观念在民众层面被普遍认同和广泛接受,从而有效地植根于现实的社会生活之中。

平等观念在市场经济过程中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法律地位平等。市场主体人格上相互独立,不存在身份上的依附关系。在商品交换过程中,每一个市场主体都是交换者,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第二,市场机会平等。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的经济,竞争规则公正、竞争过程透明、竞争结果有效,每个人都能在同等的条件下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从而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生产效率的提高。第三,法律规则平等。国家必须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则,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每个市场主体在参与竞争时必须遵守法律,把自己的行为置于法律规则的约束之中,任何主体的任何失范行为都应受到法律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实现平等观念的基础和根本保障,也是平等原则的最高体现。

市场经济衍生契约思想。市场经济以社会交换作为实现方式,市场主体进行交换的具体方式就是签订契约,从而衍生了契约思想。契约思想的本质就是契约自由,因为市场主体以实现自己的最大经济效益为目的,只有自身意志自由,才能选择最有利的价格成交,达到经济行为的合理化。契约自由意味着市场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思,通过平等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市场主体订立的契约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谁违反契约,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契约自由有利于当事人形成权利义务的预期,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市场交易关系的稳定性,也有利于契约争议的迅速解决,节约交易成本。

契约自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缔约自由。契约以合意为基础,当事人缔约的自由意志受法律保护,自行决定是否与外部发生契约联系,订立契约与否完全属于个人的私权利。第二,选择相对人自由。市场经济要求自由竞争,没有自由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选择相对人自由是自由选择交易伙伴的权利,买方或卖方选择交易伙伴的过程,就是相对人的竞争过程。要使市场保持充分的竞争,就必须扫清非市场的外力因素对竞争的干扰。第三,契约内容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契约内容自由意味着契约当事人自主决定接受何种约束,缔约者可自由选择契约的标的、价款、交付方式、履约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一经合意选定契约的各项条款,即对当事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第四,解约自由。即缔约后,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转移合同的权利义务、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第五,解决争议的自由选择权。当事人就契约发生争议后,可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当事人还可选择具体适用的法律。

市场经济培植人权意识。人权是指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获助权、公正权等基本权利。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平等和自由,因为没有平等、自由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本性与尊严,也就谈不上人权。市场经济是规则经济、权利经济,其要义是平等与自由竞争,没有平等权和自由权,市场经济就失去了基础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主要是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来进行配置的,它要求市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意志、平等自由地按照市场规律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同时,在所有的资源中,人力资源是最重要的。要使人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必须使他们拥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现代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化,要求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反对特权,以实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市场经济促使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走向权利的时代。

强化法治教育,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

法治教育就是法治意识的教育,是法治意识培育和成长的主渠道,通过法治意识的教育,建构和培育公民的现代法律观念,促进全社会形成科学的法律价值观,促使公民自觉加强法治建设。

法治教育的重要性。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但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即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发展的不完全同步性,它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根据马克思主义这一基本原理,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主动培育法治意识对于法治建设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法治意识的建构和培育,离不开教育,教育是自发性意识转化为自觉性意识的基础,是建构和培育公民法治意识,传承法治文明的重要社会实践。十报告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法治教育通过系统的法律知识的传授,使公民对国家法律体系的框架有一个整体的了解和较为全面的把握,从而为公民自觉守法、用法以及维护法律的尊严奠定较为坚实的基础;法治教育可以促进全民形成科学的现代法律价值观,使公民在理性上认识到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从而影响公民的法律思想和行为模式;法治教育通过对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可以形成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队伍。这些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在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发挥重要的功能,他们身上所体现的法律品格和对法律的信仰,也对公民树立现代法治意识具有直接的表率作用。法治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促使广大公民树立法治意识,懂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尊严和地位,从而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促进法治建设。

丰富和完善法治教育的内容。第一,当前我们需要变法制教育为法治教育,加强法治、内容的教育。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历史,在民众的法律意识中,法即是刑,刑即是法,法代表裸的暴力,突出的是强制性和惩罚性,法律只是统治的工具,如果不服从法律,就会招致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制裁与惩罚。这种法律工具主义的理念使得民众从内心情感上自发地排斥法律,视法为自己生活中的障碍。长期以来,在法治教育内容上一味强调马克思关于法律的工具性的思想,忽视了马克思关于民主、平等、权利、自由以及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等法治、理念,这样便把马克思论述中关于法律工具性的内容推到了极端。在法律文化上曾一度表现为:过分强调公民义务,要求个人无条件地服从国家、集体,忽视公民权利,个人利益经常得不到保护,并受到侵害。长此以往,法律的概念在人们意识中便与义务概念等同起来,义务具有强制性,谁会发自内心地去追求被强制呢?因此对法律信仰的基石也就难以奠定。

第二,加强公民意识的教育。“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两千多年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下的中国人长期缺乏独立的人格和意志,缺乏普遍的权利主体意识、平等观念。封建制度虽然早已消灭,由于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封建社会的臣民意识并没有随着其赖以生存的小农经济的瓦解而立刻消亡,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依然或多或少地顽强存在,严重影响法治社会的建设,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成为当务之急。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加强公民意识的教育,能够增强公民的参与意识,促使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积极参与公权力运行,在参与中公民才能切身体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逐渐形成参与行为的理性化;加强公民意识的教育,能够促进公民的监督意识,公民的监督意识是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思想保障,国家权力受到人民的监督是人民原则的核心所在;加强公民意识的教育,能够增强公民的责任意识,主动履行与自己的公民身份相适应的义务,遇到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问题时,能够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公民意识的教育,能够增进公民的规则意识,依据明确的规则来协调各种相冲突的意志和行为。

拓展法治教育的形式载体。法治教育应在结合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不断丰富教育的形式载体,创新和选择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第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尤其是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建设法律资料服务中心、普法广场、法治文化活动等法治文化基地。加强各类法治培训机构的建设,比如建设法律培训中心、领导干部法律培训中心、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心、法制电影教育基地和基层干部法律培训基地,最大限度发挥其宣传法律知识、传播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精神的作用。第二,通过法治教育进教材、进课堂加强学生的法治教育,把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分开,加强公民意识教育,重点加强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第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挖掘传统新闻媒体、印发普法宣传资料等传统手段的作用;组织法治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法治展览、法治宣传晚会,发挥文艺作品的教化功能;充分利用新闻网站、bbs论坛、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型载体,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利用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动漫形象、公益广告、法律进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使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受到法治知识的熏陶,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亲和力;通过法治文学、电视剧、电影、戏曲、歌舞、相声、小品等形式,挖掘与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方式,寓教于传统文化之中,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融合,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

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增强法治技能和思想

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的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①,是重要的法治实践活动。十报告指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政治参与中领导者率先的法治行为,有利于推动法治文化的形成。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政治活动,推动政治生活公开化、透明化,能够促使领导者的政治行为率先法治化,有利于推动法治文化的形成。领导者的社会地位使其行为具有多重特征:作为领导,他是执政党和政府的代表,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管理国家和社会,追求整体利益;作为个人,领导与普通公民一样,具有自然的生理、心理和亲缘的需要,为追求个人利益而实施行为,这种双重性使领导者无论是以领导的身份实施职务行为还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实施个人行为,都会对社会产生影响,即表率作用。在领导职权范围内,领导者自身是否依法办事,对下属的行为直接产生引导或制约作用。同时,由于领导的职务身份,注定其作为公众人物处于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个人行为对职权范围以外的社会群体也会产生较大的示范作用。

政治参与中的法治绩效,有利于提高公民对法治的尊崇。人是法治运行的主体,主体的法治意识越强,法治建设就越顺利。公民对法律能否信赖关键在于法治建设进程中能产生多大的法治绩效,即能否获取更多的权利和自由。而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有利于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逐步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推进国家和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在政治参与进程中所产生的法治绩效,让公民亲身体验到更多的自由和权利时,才会认可法律、遵守法律,从而在内心深处筑牢法律至上的理念,真正尊重法律、崇尚法律。对此,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②

政治参与中公民的法治实践,有利于法治思想的丰富和巩固。意识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应,人的意识不是生来就有的,人类意识是在社会生产劳动的实践中产生,因此,良好的法治实践对法治意识培育和成长起着决定性作用。一般来说,与专制社会相适应的社会政治心理基础是臣民意识和人治意识;而与民主社会相适应的社会政治心理基础则是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在有序的政治参与中,公民通过法治实践能够获取大量的与法治知识、法治技能、法治经验、参与意识等相互关联的内容,各种法治文化、法治观点、法治情感在法治实践中相互碰撞和融合,有利于丰富和巩固自己的法治思想。通过长期的法治实践,公民不仅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要求,而且能够有效地提高对法律体系的认识和了解,获得法律知识,形成法治技能,积累法治经验,从而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形成独立人格,养成民主、平等精神,增强政治责任感,培育宽容心态,“通过政治参与成长为更理想的具有民主意识的公民。”③

一个具备民主和法治意识的公民,参与意识、监督意识、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更强,在有序参与政治生活的法治实践过程中,对国家权力的运行保持一种自下而上的经常性的影响力,自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推进我国的民主化进程。实现民利的法治化、政治参与秩序化,有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防止社会动荡等不稳定因素的发生,从而保证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顺利发展,最终实现法治中国梦。

(作者为贵州师范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朱光磊:《政治学概要》,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78页。

②[法]让・雅各・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0页。

法治意识的心得体会篇2

关键词:法律思维;规则之治;法治中国

前不久有一则新闻报道一老妇女闯红灯,记者问你为什么要闯红灯,回答是:“我都闯红灯几十年了你管得着吗?”无独有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邓子滨研究员在自己的所写的《中国实质刑法观批判》一书中讲述了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一则故事,“在一条十字路口,人行道上亮着的是红灯,但是没有车辆经过,我就停下了脚步等绿灯亮起,但是我后面的行人没等绿灯亮起就走过去了,并细声窃语说道;‘前面那个人是傻子’。”虽然只是两个关于闯红灯的小故事,但是依然可以窥见其中深刻的法治道理,一件闯红灯的小事情可以以小见大引申到法治的高度。法治其实就是规则之治,党的十重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进一步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让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念,让法治不仅成为一种治国方略,更成为一种全民自觉的生活方式。

固然法治国建设需要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既需要“顶层设计”但是更需要“全民参与”,因为法治的根本落脚点是“人民之治”,人民才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一个国家的法治成熟度不仅仅是看这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多么完善,内容多么合理先进、程序多么公平公正,最重要的是要看这个国家的公民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的建立和运用。然法治建设需要人民建立一种牢固的规制意识,建立起对规则的信仰,运用法治思维去看待社会现象、处理社会问题,这才是法治的核心要义。随着中国的法制发展,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法律在我们生活中重要组成部门,法律调整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我们却不能说我们已经是法治国家,因为在目前中国法治只是停留在“文本法治”,法治思维在中国国民心中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写下了这样一句不朽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是在中国法律的信仰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对法律实践者而言,把法律作为一种工具,体现一种工具价值,对公民而言,法律不是信仰的对象,没有向如何规避法律的调整,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法律意识或曰规则意识的培养和塑造显得尤为重要。

德国学者雅科布斯指出:“规范建立在群体的自我需要之中。”地球的每个角落都成为人们活动的舞台,在这样一个广泛的领域里,人们的自由、安全必须得到保障,而且人们不能认知地获得自由和安全的保障,而是规范地获得这种保障。现代社会是个匿名交往的社会,这个交往社会需要一套规则来维持交往的有序进行,中国古人也常言道:“无规则不成方圆”,所以规则对这个社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规则对于国家而言就是要求公权力的行使只能在规则的有效范围之内,不能把权力之手伸向没有规则规定的领域,对于公民个人而言规则意味着公民个人只有在规制的范围之内服从国家公权力的管理,在规则之外是公民个人自由的空间,公民个人可以在规则有效保护下任意行使自己的自由而不被公权力所侵扰。规则就像一个“圈”把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划定一个清晰的界限,任何一方都不能逾越这条鸿沟,不然就是要受到规则的惩罚。法治是规则之治的精髓就是这个匿名交往的社会需要通过规则的行使保障社会的有序运作,假如没有规则那么这个社会就会杂乱无章,就像十字路口没有红绿灯的交通换行一样,交通会瘫痪,国家没有规则那么这个国家也会瘫痪。

人民日报评论说:“要‘尽心呵护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如果对违法行为总是视而不见,对那些办起事来总是把法规忘在脑后的官员听之任之,那么公众怎么可能对法治抱有信仰?”但是我们又反思我们自己,做为一个个体公民我们的法治信仰是不是真的建立起来了,我们既没有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同时也没有建立起自己依法行使的规则意识,没有把规则作为信仰的对象,我们自己也想突破规则为自己谋得一点个人私利(当然这种私利也许是很渺小的,就像闯红灯那样争取一点点时间),当我们个体公民都这样想从规则中得到自己的一点私利,而不懂得如何保护好做为公民“护身符“的规则时,也许最后受到伤害的还是我们公民自己,因为公权力不被束缚就会滥用就如洪水猛兽一样危害极大,这也是法治国建设中为什么要以限制公权力为核心要义的原因,公权力天生具有的不被限制性,天生就想突破规则建立起来的牢笼。

以公权为执法基础的执法机关更会突破规则的束缚进而威胁到公民个人的私权利,在这个时候我们就会想到规则的重要性,这个时候就想到了如何用规则去限制公权力保护自己的权利,这个时候会想到规则就是公民个人的“护身符”,但是为什么就不能从一开始就珍视这个“护身符”呢?我们不应该想用的时候才能想起,在没有用到的时候也要小心呵护,应该小心珍藏而不是把它弄得千疮百孔,等需要的时候已经破烂不堪,那么这个“附身符”就不能护你的身了。对法治国建设而言,核心要义就是对公权力和约束和限制,如何进行约束和限制,法律就是一剂良方,让公权力在规则的体系下进行运作,公民开展有效的监督,就是要树立法律信仰,开展有效的法律监督,培养对法律的情感,树立一种规则之治。

法治意识的心得体会篇3

“观念是制度的灵魂,是法律制度得以产生和正常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¹建设法治国家有赖于良好的法律文化环境,有赖于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全面提升,而其中最重要和根本的是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公民宪法意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自由之保障、权利之源泉,是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本源,是最高层次的法律规则。º它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现代法治的灵魂是依宪治国。因此,公民的宪法意识,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思想条件,是推动国家民主与法治进程的重要精神。宪法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它是人们对宪法精神与基本内容的理解、认同与情感,是宪法权威在人们头脑中的直接体现,是人们自觉运用宪法的理论思考、判断、处理各种问题的心理特征的总和。宪法作为一种外在的规范秩序,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逐渐地为人们的心理结构所认同,从而自觉形成按照宪法的要求去从事各种行为的心理定势,这种心理定势就构成了整个社会法律制度有效运作的社会心理支持力量。经验证明,公民宪法意识的强弱,是人们是否具有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内在决定性因素,也是衡量国家法治成就的重要标准。全社会的法治状况不仅仅在于公民是否具有一般的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公民是否具有必要的宪法意识。宪法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必须经过有意识的培养。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

一、培养和增强公民的宪法权威至上意识

观念形态的宪法权威至上是指人们对宪法权威至上的感觉、反应、评价和思想、观点的总称。建设法治国家在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上都是一场深刻的变革。要实现这场变革,首先必须实现观念上的更新,树立科学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具体地说,它包括法律权威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法大于权的观念、国家公权力必须受制约的观念、依法治理的观念、自觉守法的观念等。在这些法律观念中,树立法律一权威或者说对法律的信仰是建立法治国家的法律观念基础;全体公民一认同法律、依赖法律、信仰法律,使法律在社会中具有极大的权威,乃是实现依法治国、架构法治社会的先决条件。由于宪法作为根本法和母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其他立法活动的最高法律依据,是民主与法治最完美的结合•无论是维护一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秩序,还是规范一经济秩序,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准则,因此宪法权威至上是法律权一威的核心和标志。宪法的权威至上,一既能够维护中央和国家的统一领导,又能够使每个人享受到法治社会的各项自由。正因为如此,宪法权威至!上在现代已普遍被法治国家所接受,‘是现代国家法治之路的灵魂。一国一宪法权威状况归根结底决定于生产关系,但如果人们不先形成宪法权「威观念,则不可能创造宪法权威现实•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宪法在立法上过于原则化、纲领化、政治化,…一在司法上的非讼化特征、在实践中一’又缺乏关于解释、修改、控诉及违宪…责任机制设置等原因,导致宪法缺乏应有的最高权威。宪法没有最高权威地位已成为中国法治的根本症…结。伴随而来的是在公民普法教育中,强调一般法律知识的传播,而缺乏对宪法知识、原则和精神的宣传和普及。在公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今天,宪法意识却相对薄弱•《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中清楚j地显示:中国公民心目中的宪法更大程度上是政治宣言书,而不是法律,也谈不上具备最高的法律效力,公民更是缺乏宪法权威至上意识。而公民作为法治国家的主体,他们…的宪法权威至上意识的培养和增强,对于实现法治国家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因、匕,在公民的普法教育中,…要紧紧围绕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依法治国的主要标志、市场经济与社会、中国法治建构所面临的一问题等进行深人的探讨,使公民充分领会宪法的精神、原则、内容与作用,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形成宪法权威至上意识,强化“宪法也是法,且是最高法”的观念,使宪法至上意识成为全社会的主导意识,使公民真正信奉只有在国家和社会管理中切实奉行宪法至上原则,才能把我国建成民主法治国家。

二、培养和增强公民的人权意识

作为一个法治社会的公民,权利意识是宪法核心意识,它是人们关于人权心理和人权思想的总和。权利不是外在的赐予,而是公民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当然享有的,权利就是现代法治社会每个个体的社会生命。基于保护人权而产生的现代法治社会所推崇的理念就是将人权固定化,明确在宪法中予以体现,因此,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无论是人权原则、内容,还是人权的实现途径,都要通过宪法做出规定。人权保障也是宪法的核心,离开了人权保障,宪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讲,一国宪法和制度的完备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国人权的发展水导平。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对人权的内容及其保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宪法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人的尊严和自由借助权利语言逐渐成为社会进步和制度建设的核心价值。我国人权事业得益于宪法和制度的不断完善而日臻完备。尤其是在今年全国人大第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四次修正案中,首次将人权概念引人了宪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这就意味着“中国正在走进权利的时代”。¼但由于种种原因,如历史传统文化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宪法的“虚化”状态导致的许多权利处于“睡眠”、“半睡眠”状态;基本权利缺乏司法救济机制;普法教育过分强调公民义务至上等,造成我国公民的人权意识相当薄弱。因此,在对公民的宪法意识的培养中要强化人权观念,要紧紧围绕生存、安全、民主、自由、平等、人道、福利、正义、和平、发展等这些基本人权展开深人的研讨,并紧密联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公民权利保障的实际,解决公民关于权利的思想认识问题,从而培养和增强公民的人权意识。

三、培养和增强公民的诉讼意识

诉讼是法律的生命,是权利的最终救济。在现代法治国家,任何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都平等地享有提讼,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即司法保护请求权,它包括:权、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再审请求权等等。那么公民的诉讼意识,就是公民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心理及认知的总和。现代法治社会,人权保护是法律的核心目标,为保护人权,不仅要避免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而且要在权利被侵犯后给予及时、公正的救济,如果公民间的纠纷不能得到公正迅速的解决,公民的权利损害不能救济,则所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权就成为了泡影。因此,现代法治社会要求公民必须具有较高的诉讼意识,特别是宪法诉讼意识,要将宪法奉为“上帝”,公民可以不了解国家所有的法律,但是,知道用宪法和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就足以支撑起法治社会的大厦。在通过宪法和法律来保障自己权利的过程中,重要的是坚信宪法和法律可以为自己被侵害的权利提供最终有效的救济。但是在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厌讼、惧讼”观念根深蒂固,长期以来人们认为争讼是对自然良好秩序的破坏,相反,没有争讼的社会才是理想、和谐的社会。即使到现在,有些人仍然把“打官司”,特别是把当被告看作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因此,“我国诉讼现代化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并不是制度化建设问题,而在于诉讼观念和意识的培育上,其重心应当放在改造或重构国民诉讼文化心理和价值观念上,使其由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转变。”½因此,在公民宪法意识培养中,要教育公民将为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视作一种权利,以及捍卫权利的正当行为;视作一种让争端在公开、公平的前提条件下谋求来自第三方独立公正地加以解决的争端解决机制,比之以前的私人调解、裁决等私力救济更加文明和进步。积极鼓励公民为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运用宪法和法律的武器,及时充分地利用诉讼权利,未雨绸缪或者亡羊补牢。

四、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监督意识

公民的监督意识是现代法治社会每一个公民所必须具备的宪法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要求公民以国家主人翁的身份监督政府的活动,监督政府行为的合宪性和合法性。法治并非法律、法规的简单积累,而是有着特定价值追求的社会组织模式。这种特定价值追求的核心是民主和人权,而在法律体系中,真正对民主和人权进行系统明确规定的则是宪法。因此,现代社会的法治观,归根结底就是要用宪法来限制政府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宪法规定政府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以防止权力的任意扩张和滥用,法治真正的内涵就是在国家权力之上加上宪法权威的限制,使国家权力成为一种派生的权力,使国家权力的存在服务于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代表了人民的意志,是人民观念的直接体现。社会主义宪法不仅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且为公民有效地监督政府的行为是否合宪、合法提供切实的保障。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受到损失时,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并且为这些权利的实现建立了相配套的制度。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薄弱,宪法权威意识的淡漠,违宪审查机制的缺失,国家赔偿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造成我国公民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等一系列监督权没有得到切实保障。因此,建设法治国家,一方面要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完善国家赔偿立法,实现宪法司法化;另一方面,在公民宪法意识培养中,应强化监督意识的培养,让每一个公民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所行使的公权力都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享有超过人民之上的权力或者权威,政府只是人民的公仆,政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内行使权利,逾越宪法和法律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人民对政府的监督是应然的权利。只有公民真正行使宪法所赋予的监督权,才能把我国建成民主法治国家。

法治意识的心得体会篇4

关键词:大学生;法治教育;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2-0258-0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大学生是国家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对象,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国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必要性

大学生法律素养主要包含三个内容: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能力。法律知识对法律意识的形成提供理论基础,法律能力是法律知识的掌握与法律意识强弱的外在表现,法律知识与法律能力在法律意识支配下习得和运用,从三者相互关系中可看出,法律意识贯穿法律素养各个方面,是法律素养的核心内容。柯卫教授在《当代中国法治的主体基础———公民法治意识研究》指出“只有作为内核的思想成为一个社会较普遍的认知现象,作为外壳的制度才会变得丰满和充盈,而缺少了这个条件的支持,制度外壳就会出现断裂、缺陷,现实的制度运作就会发生种种偏离制度目标的现象。”同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到“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可见,人内心的思想、信仰等,对国家法制的运行与法治的建设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上述“内核的思想”、“内心的拥护和真诚的信仰”,正是我们说的法律意识———人们关于法、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不得不重视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问题。

二、在高校法治教育的视域下思考如何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

现代社会中,每个人因不同生活阅历、经济状况、政治地位、学习经历,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当然,人与人的法律意识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主要是后天接受法律教育程度不同导致的。公民是否接受过法律教育,往往决定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是直观、表面、零散的主观心理感受,或对法律的认识形成理性的态度、看法和观念。笔者希望在高校法治教育的视域下谈谈如何有效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

(一)相关课程共同作用,为大学生法律意识养成提供内在基础。伊•亚•伊林的《法律意识的实质》中提到“法律意识就是对精神,对正义和对所有的善的本能意旨”。“规范法律意识要在心灵中得到发展和巩固,就必须对心灵加以一般的、道德的和伦理的培养。这种培养应该将模糊得和最基本的‘精神意志’铸入生活本能性根源,并为生活指明通往有尊严的生活和通往绝对内容的具体道路。它应该将法律意识注入具有道德上善良心灵的生命之中。”可见,健康法律意识实质上是一种追求美好精神的意志,建立在健康自我、成熟的道德意志上。高校法治教育,应重视心理健康课程、思想道德修养等课程的共同结合,帮助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健康的心理、高尚的道德情操,为大学生健康法律意识的养成提供有益的内在条件。

(二)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为大学生法律意识养成提供理论前提。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项综合工程,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绝对不能衡量一个人法律意识的强弱。但不可否认,法律知识的多少与法律意识的强弱有着必然联系,是法律意识由感性认识升华至理性认识必备的条件。姜起民教授在《中国社会转型期法律意识变迁研究》中也指出“法律知识还需要内化为自己的法律意识,但是没有‘识’就不可能成‘智’。法律知识是否能够转为法律意识,还与具体主体的生活经历、意志品格、性格特征、政治素养以及法律知识本身内容是否具有正当性等诸多因素有关。”可见,正当性法律知识的习得,是将大学生既有的零散的初始的低层次法律意识给予科学指引、理性整合、有效提升的重要武器。因此,高校法治教育中,不可忽视大学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识我国宪法与各法律制度,是树立对我国法律的情感、正确评价法律现象、增强法律意志的重要前提。

(三)实施科学教学模式,为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积累有益储备。法律意识从纵向层次结构而言,依次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与法律思想体系三部分构成。法律心理是最低层次的法律意识,包含法律情感、法律理想、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等心理因素有关的诸多因素。是对法律感性认识的初始层次。法律观念、法律思想体系则是具备一定理性认识的高层次的法律意识。感性认识往往是在各种直接的经验中获得的,通过大量的感性认识、理论的学习及深入的思考,才能渐渐升华至理性认识阶段。然而,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遵循这样一个科学的逻辑,需要通过科学的教学模式为大学生提供更多有益的储备,包括系统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大量感性认识经验的积累、法律意识支配行为及自我理性思考总结的多次来回练习等。这样一个科学的教学模式,应明确法律意识为核心目的,将教学内容整合、教学方法选择、教学环境创造、教学时间确定都指向该核心,有的放矢。

三、总结

法律意识是一种美好的精神意志,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项综合的长期的持续的工程,有益的探索可以让健康法律意识不断传承和发展。

[参考文献]

法治意识的心得体会篇5

体验式教学是教育者依据课程标准中教育目标和受教育对象的心理、生理特征以及个体经历创设相关的情景,营造一种具体的教育环境,目的是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体验、感悟知识的概念和含义。体验式教学是通过反思体验和体验内化形成个人的道德意识和思想品质特点和图示建构,在反复的体验中积淀成自己的思想道德行为和养成道德习惯。体验是设身处地参与进去,使自己亲身经历,在各种体验中感受自己的存在,修正自己的行为习惯和思维定式,体验式教学强调学生要回归生活,亲自参与,在体验中感悟,在感悟中内化,提高思想认识,促进道德行为的成长。体验就是亲历过程、经历感受,目的是使学生获得科学知识,提高道德品质,掌握技能。

一、法治精神含义的理解

法治精神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理念,是检验国家法治程度的指标。尤其我国现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在公民心中种下法治的理念尤为重要。公民具有法治精神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素养,没有法治精神就不可能有法治社会。高中学生毕业后要进入大学学习,然后就要走入社会参与祖国的建设。在整个人生的成长阶段,都生活在法治社会的环境中,从高中阶段甚至是从小学就开始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尤为重要。高中生活是一个人人生旅程的重要一环,关键阶段要进行关键的教育,所以高中教师的政治教育还应该保持育人、树人的强烈观念。

二、培养法治精神的意义

高中是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非观形成的关键阶段。法治精神也是这个时期要形成的主要道德素养。目前,我国高中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还存在一些问题,然,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是因为学校教育跟不上,其中社会因素和家庭因素也都在影响着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影响着学生法治意识的形成和法治精神的存在。在高中政治教育中,因为旧有的教育模式因素,法治精神的教育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让学生形成法治精神就会自觉成为法律的捍卫者,会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主力军。对构建法治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值得我们认真对待和探讨。

三、法治精神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的成长与环境有关,对于一个高中学生而言,他们的成长有三个环境:家庭环境、学校环境、社会环境。这三个环境对学生的成长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环境造就人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那么高中教育培育法治精神,早已成为教学工作的重点。但是在实际教学工作中,我们依然看到一部分教师的法治意识很薄弱,他们的薄弱意识,势必影响他们的法治教学质量。教育部早已提出要依法治校的理念,但是在一些学校的管理者心中,法治意识淡漠,缺少法律精神,在日常教学工作的管理中表现出了法治意识不强,松散的校园环境和缺乏法治精神的校园文化,都影响着学生法治精神的建构和形成。学生轻视法律知识的掌握、教师轻视法律知识的教学,长此以往,学生的法治精神就会薄弱和淡漠。加之社会环境的大背景,家庭教育的重要因素,导致高中生的法治精神淡漠,社会及家庭都过分重视经济发展,很少有忧患意识,更不用说具体的法治精神的塑造。今年,香港出现了学生警察团,这是个很大的创新和突破,值得我们去借鉴。高中阶段的素质教育应和社会接轨,和中小学衔接起来。这样,才能使教育形成系列化和体系化,形成具有实效性和高效性的教学局面。

四、体验式教学在贯彻法治精神中的应用

实施体验式教学就是要让学生在一种近似于真实的环境中建构知识体系、形成知识概念。在高中政治教学中进行体验式法治精神教育,首先要有情境,情境的来源就是模拟一些具体的事件和场景,设计一些环节让学生仿佛置身其中,进行角色模拟的体验式教学。

1.角色扮演的体验式教学

校园也是一个小社会,在这里具有很多的法治知识和治安内容,尤其是目前校园犯罪和校园暴力都是热点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所以在教学中要让学生树立和形成法治精神,要让学生了解这些现实,然后择取最为典型的案例内容设计情景剧,让学生在剧中扮演各种不同的角色,在角色中体验知识和观点。这种形式建构起来的知识体系最为印象鲜明。学生根据不同的案例内容,扮演不同的角色,在角色中体会将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中,这样进行的学习效果会超乎寻常。

比如,关于法律救助的这部分内容,首先,让学生了解什么是法律救助、法律救助的对象、法律救助的形式、法律救助的手段。其次,教师设计一个需要法律救助的案例,让学生在模拟的情景剧中扮演角色,在充分的角色体验中,获得相关的法律知识,建构起法治精神。

2.模拟法庭进行法律道德的体验

法治意识的心得体会篇6

论文论文摘要:加强大学生宪政意识的培养,提高大学生的宪政素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对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也是高等院校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目前高校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主要是单纯地对法治教育、法律基础课进行探讨,对大学生宪政意识培养工作的深入研究比较少。所以,做好对大学生宪政意识的培养工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法制意识;宪政意识;民主意识 实现宪政,关键是培育社会主体的宪政意识,因为宪政意识是宪政制度得以产生、运行和发展的必要的精神条件,宪政意识是推动宪法实施和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精神力量,是衡量国家法治成就的重要标准。目前我国的宪政教育还处在开创阶段,当代大学生将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大学生宪政意识的培养,不仅关系到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而且关系到我国现代化事业的进程。加强大学生宪政意识的培养,提高大学生的宪政素养,增强他们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人权意识是高等院校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也是全社会的一项系统教育工程。 一、大学生宪政意识的现状 1.大学生的民主意识。民主自由是人类最高的追求,大学生也是心向往之,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对资本主义民主缺乏具体、深刻的了解,对“西方民主”存在模糊的认识,往往只做形式上的简单对比,甚至简单地认为民主就是可以自由言论,随便批评政府,随便上街游行。在真正需要他们行使民主权利的时候,却又不屑一顾,潦草行事。例如在选举活动中,大学生表现冷漠,参与选举的热情明显滞后于选举的需要和发展水平。不少大学生对选举或是不参与,或是象征性参与,在某种程度上讲,这是对自己民主权利的敷衍。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大学生的自主择业,自由、平等、竞争观念深入到大学生的内心深处,从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强烈维护到自己民主权利的行使,无一不显示出民主意识的增强。大学生的民主意识有几个特点:一是强烈的平等、竞争意识。当代大学生随着自主意识、独立意识的增强,其当家作主的意识也日益增强。他们既关注政治民主,也关注管理方面的民主权利。他们敢于大胆发表自己的不同见解,直言抨击社会的腐败现象及社会治安秩序问题。二是主流正确,参与意识强烈,认识更加成熟。多数大学生的民主意识是正确的、健康的,他们能够立足于国情,正确认识“法治”的重要性,懂得民主必须有法律作保证。他们懂得如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对社会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敢于讲真话,对党内的贪污腐化、贪脏枉法、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表现得疾恶如仇。他们这种仗义执言的精神是民主精神的一种体现。三是一些大学生的民主意识存在不良倾向。大学生涉世未深,对民主有理想化的倾向,部分大学生缺乏对我国民主制度的正确了解,不顾我国目前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表现出盲目偏激、轻率和不稳定的思想和行为倾向。一方面,部分大学生有较强的民主意识,追求自由,重视权利;另一方面,法制和纪律观念薄弱,对自己的民主权利不甚了解,又反对任何束缚,我行我素,不能正确看待民主和法制,自由和纪律的关系。 2.大学生的法治意识。人之为人最首要的就是其言行举止无不受到各种规范的约束,其中,最基本的规范应当是道德和法律。大学生更应如此。然而,部分大学生很难说他们具备了与其身份相称的法治意识。他们或者动辄恶言相向,无事生蜚,恶意攻击他人;或者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最终不得不受到法律的制裁。像这样的事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如轰动全国的云南大学生马加爵的恶性杀人案件等。大学生法治意识具有比较鲜明的特征:一是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具有一定的不平衡性。多数学生对法律基本理论不感兴趣,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意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宪法意识也应在法治意识体系中居核心地位。然而,大学生对宪法的学习兴趣和认识普遍低于部门法。在具体的部门法里,大学生的民法意识、经济法意识、刑法意识、婚姻法意识、继承法意识等普遍高于行政法意识。大学生的实体法意识普遍高于诉讼法意识。诉讼法是解决法律程序的法律,实体法则是解决责任归属、大小等实质问题的法律,但是大学生对诉讼法律意义和参与诉讼的法律意义、社会意义没有足够的认识,在遇到自身利益受侵犯时,部分同学就不能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二是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在总体上具有一定的矛盾性。大学生一方面对我国的法制建设非常关心,表现出了要求加快和完善法制建设的迫切心情和强烈愿望,也认识到法律建设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他们在现实 生活中通过对法律教育的一定程度的接受,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精神和要求,对现行的法律对人们生活的保障作用等问题一般都持肯定态度,承认法律的社会价值。但是另一方面,有部分同学对我国的法制状况仍持冷漠、偏激的态度,甚至对我国法制建设表示怀疑。有的学生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可能在现实中得到实现,我国目前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没有多大的进展。这种认识容易使大学生产生对法制的疏远,甚至对法律的恐惧心态。三是大学生大多认同法治观念,但缺少对法律的信任。大学生对于法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有充分的认识,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建立之初,法律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司法体制、执法环境、执法人员素质、普通人的法治意识等因素的影响,法律在大学生心目中并没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并未获得大学生们的信任。 3.大学生的人权意识。改革开放之后,人们对人权问题开始关注。在人权入宪的背景下,我国高校人权教育也有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大学生在人权教育方面仍面临一个现实矛盾,一方面是人权价值取向的稳固确立,另一方面是人权知识的严重缺乏,其对人权的理解是非常笼统和模糊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以及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对自身的利益和自由也更加重视。他们对作为国家公民所享的权利和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更加明晰,对“权利”的内涵也有了更科学的认识。 虽然大学生的权利意识从总体上看己有所提高,但是权利的主体意识不够清晰,对权利的认知也不稳定。一是对人权的渴望与对人权的认知存在矛盾。权利被社会日益尊重和关注,成为大学生们渴望的对象。他们希望重视个人利益,渴望平等权利的实现。但是,很多大学生对自己作为国家公民和受教育者应该和实际享有哪些权利和自由却不清楚,权利认知十分模糊。他们的权利意识多源于从众心理,虽然大学生的权利意识从总体上已有所提高,但是权利的主体意识不够清晰,对权利的认知也不稳定。二是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不协调。有的大学生不能理解权利和义务间的辨证关系,他们强调自己权利和价值的实现,却忽视了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有的大学生一味地追求个人自由,企望摆脱来自学校、社会、家庭和其它方面的各种束缚,甚至置社会规范于不顾。他们重视自己的稳私权、名誉权以及获得学位证、毕业证的权利等,却不履行“努力学习、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等的义务,也不考虑自己在行使权利时是否侵害了学校和他人的利益,是否对学校和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这种权利义务天平失衡的结果导致有的大学生个人主义急剧膨胀,社会责任感淡化,把义务视为负担,对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形成极大阻碍。 二、大学生宪政意识薄弱的成因分析 1.自然环境及社会历史传统的影响。宪政意识之所以在我国这块土地上很难生长,是因为国人长时间以来没有独立的宪法至上的意识,宪法只是权力的工具,在这一观念背景下,宪法既得不到统治者的遵守,也得不到民众信任。在百年的我国法律史上,宪法在很多时候给人的感觉是无人问津的。我国近代的民主与法治思想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关于宪政、民主、法治这些理论对我国公众来讲还是一种抽象理论,它要实现本土化需要一定的条件,也就是说,它要为我国公众所接受是十分困难的。同时我国政治文化缺乏法治传统,宪法的神圣性和至高性从未进入社会文化心理,因此,在这种文化环境中,我国公民的民主宪政观念的发育是极其困难的。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公民”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已写进神圣的宪法,但是长期以来,国家没有全面系统地开展过宪政教育,所以人们不可能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宪政意识。改革开放后,经过几次全国大规模的普法宣传教育,人们的宪政意识才逐步有所提高。 2.学校教育问题。对大学生而言,学校实际上是一个微型社会,有其独特的地位、角色、价值标准,它作为向大学生系统传授、灌输政治知识、政治技能和政治价值观的专门场所,将进一步巩固和拓展他们在家庭教育中形成的政治感知方式和政治视野,并通过较为正规严格的系统培养,将其政治素质提升至一个更高水平。学校教育影响大学生政治素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正式课程教学的灌输、教育与引导,二是通过校园文化等隐蔽方式来传递教育观念与教育内容。校园文化是以潜移默化的形式对大学生的政治素质产生重要影响的,使生活在其中的大学生无意识地在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价值取向等方面与校园文化相融,从而达到教育的目的。 3.大学生的主观原因。我国大学生的年龄结构在.18至24岁之间,其生理和心理都还处于未成熟阶段。一方面,抽象思维在思维活动中占主导地 位,但是抽象思维水平并未达到真正成熟的程度,思维品质不平衡,思维的广阔性、深刻性和敏感性发展较慢,还不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观点去指导认识活动和观察社会现象,人生观和世界观都还未完全形成,观察世界和看待问题还比较片面和简单化,容易走向极端。在对待宪政问题上容易采取简单的方式,消极回避矛盾。另一方面,当代大学生的价值观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价值主体已经从社会本位转向个人本位,价值取向由重理想转向重现实、重功利,价值目标由一元化向多元化发展。这种转变使大学生淡化了对理想的追求,世俗的、功利的、物质性的追求倾向在他们的观念中逐渐明显,导致部分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过分强调个人利益,忽视他人、集体和社会的需求,即使是对自身权利和义务有着较为清楚的认识,但在这种个人主义、自我中心观等不良思想的影响下只注重自己权利的实现而不愿履行相关义务。 宪政意识是一种现代社会意识,大学生宪政意识的培养主要在于培养其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和人权意识,它作为培养人们有效参与社会生活的手段,对于巩固和发展现代民主、法治的国家制度,维护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有着重要作用

法治意识的心得体会篇7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刻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由于“这项工程极为宏大”,强调,“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2],将“集成”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方法。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是我们党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还对整个国家治理这一重大社会实践具有导向、规制和调控作用,因此应当将其作为首要任务纳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轨道上来。这项任务涉及社会生活多个领域和层面,是一项极其重要和复杂的思想工程、系统工程,更加需要以集成思维和方法,来分析和破解现代化进程中的各种难题,以实现治理效应的最大化。

一、走向治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现代演进

从统治、管理到治理,是人类政治发展的大势所趋。治理这一概念产生较早,源于古典拉丁文或古希腊语,随着公共治理越来越受到关注,关于这个概念的界定出现多种说法,但至今仍是一个相对模糊和复杂的概念。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提出了一种比较被认可的表述: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机构和规章制度,以及种种非正式安排,而凡此种种均由人民和机构或者同意、或者认为符合他们的利益而授予其权力。[3]治理不同于统治,也不同于管理,强调多元主体管理、民主管理、参与式管理、互动式管理,而不是单一主体管理,是对统治和管理的超越。党中央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使“治理”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范畴,强调“国家治理”而不是“国家统治”,并明确了“现代化”这一应然目标和现实路径。这不是简单的言辞微变,而是深刻的思想革新,表明党对现代化背景下治国理政规律有了新的认识,标志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也预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各个领域和层面将发生深刻变化。

意识形态属于社会意识范畴,本质上反映的是一定阶级或社会阶层的经济政治利益,具体表现为包含这个阶级或阶层的政治目标、价值追求和道德规范等在内的思想观念体系,决定并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反映无产阶级根本利益的思想观念体系。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取得政权后,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置于观念上层建筑中的主导地位,以此为指导改造社会、推动实践,从而巩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成果,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随着我国现代社会治理模式逐渐代替统治模式成为实现制度有效性的理性选择,建立在制度上层建筑之上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生产、传播、管理方式也开始了自身的变革历程,逐步从传统的“统治型”、“管理型”模式转向“治理型”。这三种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意识形态统治强调统治阶级对整个社会意识形态资源的垄断性支配、强制性管控;意识形态管理强调统治阶级运用管理手段有效整合社会各种意识形态资源[4];意识形态治理则强调治理主体运用正式和非正式制度以及多种形式的治理方式,来整合意识形态各种资源,具有鲜明的协作性和动态性。[5]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从统治、管理走向现代治理,实现了从一元单向治理向多元交互共治的结构性变化,突出了法治化、综合化这一现代特征,意味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不再走人治的老路,而是要致力于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建设,以法治的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和可救济性等优势来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凝聚转型时期的社会共识,推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工作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二、综合集成: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治理的思维转向

恩格斯说:“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6]思维方式是社会历史的产物,是时代精神的直接表现,生产方式的变革往往带来思维方式的变革,而思维方式的变革反过来又进一步促进社会实践的发展与创新。

近代科学用还原论的思维方式研究世界,把事物分解成局部或低层次事物来认识,认为低层次或局部的问题解决了,高层次或整体问题自然也就能解决,解决了许多自然界和社会生活中的问题,但是仍有大量问题无法得到解决。而后来发展起来的整体论强调从系统全局和整体视角认识问题,解决问题,但往往是从整体到整体,从定性到定性,对于生命、思维、社会等领域的一些问题,由于子系统的泛化等原因,也是无法解答。其原因在于,人类社会并不是简单、线性、有序、决定的因果关系,而是复杂、非线性、非简单的决定关系。[7]特别是进入当代社会,全球化、高科技、网络化、信息化等一系列重大因素的发展变化,引起了国际国内局势的深刻变革,引起了经济社会突飞猛进的发展变化,使得人类社会越来越成为一个复杂的、可变的、整体的巨系统。因而靠传统的思维方式和认识工具已经很难认识和解决复杂的社会巨系统问题。[8]由此,国内外一些有识之士开始探讨关于人类社会复杂巨系统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法。在国外,20世纪80年代,诺贝尔奖获得者gell-mann等人发起成立santafe研究所(sfi)专门研究复杂性问题。在国内,从20世纪70年代起,钱学森等提出把还原论和整体论有机结合的系统方法论,此后形成了以综合集成思想为基础的方法论体系,运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科学总体研究。逐渐地,集成作为一种适应现代会、解决社会复杂巨系统问题的理论体系和思维方式,开始被人们广泛认识和接受,成为人们认识、防范和解决经济社会中面临和可能发生的全局性、长远性、突发性重大问题的重要思想工具。

集成广泛存在于自然界、技术领域和人类社会中,是一种现象,也是一种思维和方法,是指为实现特定目标,集成主体创造性地对集成单元(要素)进行优化并按照一定的集成模式(关系)构造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系统(集成体),从而更大程度地提升集成体的整体性能,适应环境的变化,更加有效地实现整体功能倍增或涌现的过程。[9]集成思维强调系统内部和内外之间的双向交互作用的整合效应,具有价值性、主体性、整合性、动态性、协同性、倍增性等显著特征,充分显现出现代思维方式的性质。这种思维是还原论思维与整体论思维的有机结合。利用集成思维处理复杂问题、进行决策,具有更加严谨的过程和更大的优势,在这个过程中,既要运用还原论对复杂性问题进行分解、分析,也要从整体的角度对其进行综合、审视,这二者的结合以实现系统整体的功能与任务为核心。这种从整体出发、分解论证、整体收敛的分析与决策过程,能够有效避免局部最优但整体功能缺失这一风险和问题,同时也有利于科学决策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在长期的建设实践中,我们的意识形态工作偏重从社会需要出发,从“统治”或“管理”的需要出发,进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实践和理论研究,这是我国长期以来意识形态建设的基本思维方式。这样的思维具有单一性、单向性等特点和局限,越来越难解决日益复杂的社会复杂系统问题。随着现代治理理念的不断强化,近年来我国意识形态工作开始跳出政治需要单一思维之圄,越来越注重从“现实的个人”(及其现实生活和实践活动)这一社会系统存在的根基出发谋篇布局、推进实践。党中央提出,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始终围绕大局,服务中心,立足于“五位一体”的治理体系全盘布局、系统推进意识形态建设,更加注重人的主体性、创造性的发挥,更加重视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互动方式及动态调整,既强调社会需要,也强调以人为本,既强调结构完善,也强调基层创新,全面推进多元主体管理、民主管理、参与式管理、互动式管理,着力整合意识形态领域内外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思想宣传工作机制,不断丰富和创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路径方法,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治理实效。这都体现了集成的思维方式和思想方法,是对过去意识形态治理思维方式的超越和提升,实现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治理思维方式的当代转换。

三、整合增效: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治理的现实诉求

意识形态治理是一种社会实践,也一项系统工程,是一个由治理主体、治理内容、治理载体、治理环境等要素构成的集成体,其要素必须以科学的方式集合起来,形成紧密联系、动态发展的整体,才能实现其应有功能。按照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讲话精神,做好宣传思想工作,加强意识形态治理,“关键是要提高质量和水平,把握好时、度、效”[10]。可见,准确把握意识形态治理的规律,充分激发意识形态工作的活力,实现意识形态领域各要素整合增效,是加强和改进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治理的现实动因,也是其落脚点所在。

总体而言,我国意识形态建设是有序的,党和国家对整个意识形态的领导坚强有力,对意识形态的管理逐步改进,对意识形态的治理不断完善,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人们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发挥着巨大的精神激励作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给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以致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弱化、无序甚至紊乱现象[11],反映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治理在要素整合、协同发展、动态创新等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亟待进一步加强整改建设。

第一,价值主导的弱化倾向。主要表现为领导干部、主管部门、主流媒体、教育战线四个方面在思想防线上的松懈、疏忽和失职。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自身不过硬,价值观出现偏差,没有发挥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示范作用,甚至成为反面教材,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影响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说服力的发挥。有的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将经济、法律等问题与政治问题分裂开来,对意识形态问题缺乏敏感性,对西方国家处心积虑推动的“颜色革命”缺乏警惕性。有的主流媒体因政治版块与消费版块相互抵触,造成主流意识形态的“无知觉”淡化,有的甚至借自由思想学者口径,发出所谓“群众心声”,传播所谓“普世价值”,对反主流意识形态的言论丧失辨识能力,大开方便之门,没有很好地担负起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急先锋的责任。有的高校只注重科研成果、学生就业率、综合排名等指标的增长,对于意识形态工作、核心价值观的培养重视不够,对大学讲坛、大学课堂教师言论的政治严肃性的监察缺位,有的教师利用学术讨论之由,大肆宣扬西方社会思潮,致使自由化思潮甚嚣尘上。[12]

第二,新兴媒体的无序状态。当前新兴媒体已经成为信息交流、文化传播、价值引导的重要媒介,但对于新兴媒体的治理还停留在原则性、政策性规约层面,对于整个新兴媒体场域的文化治理、价值主导问题,还缺乏系统化、制度化和可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主管部门缺乏应有的危机感和主动性,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因为缺乏明确法规依据而不好下手,感到无奈,以致一些非主流意识形态、淡化主流意识形态甚至反主流意识形态的思想言论在新兴媒体中大行其道。如有的网站热衷于传播娱乐、色情、暴力、宗教仇恨、民族歧视等不良信息,以此吸引网友眼球、赚取更多的点击量并从中获益。特别是一些网站报道未经证实的假消息,或者夸大宣传,或者放任一些“水军”以极其恶劣的方式进行“网络营销”,人为地制造一个个“热点”、“焦点”,传播一些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的虚假新闻、“爆炸消息”,这些不文明、失范甚至违法的网络言行,造成了网络文化生态的失衡,容易造成人们思想的混乱,不利于社会主义网络文化的建设以及主流意识形态的有效传播。

第三,文化市场的紊乱现象。由于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全面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思潮与文化也越来越多样化,文化市场中的文化产品在得到极大丰富的同时,也出现了良莠不齐的问题,十分突出的是文化消费主义潮流扑面而来。当前,一大批消遣性、娱乐性、追求感官满足、拒绝深刻、淡化审美精神的文化产品大行其道,特别是西方通过各种影视、流行文化、理论思潮对我国加紧文化渗透;同时我国传统文化中沉淀下来的一些封建余毒,也沉渣泛起,以重新修饰、改装过的外表冒了出来,使得广大消费者无所适从,也无从选择,以致一些年轻人将反主流、反传统、反智主义当成一种时尚。

四、集成发展: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治理的创新路径

治理是一种促使要素集成,并形成有机系统的活动;集成是对集成要素进行优化并按一定模式进行系统构造,从而使功效倍增或功效涌现的过程,具有目标协同原理、竞争互补原理、非线性原理、反馈原理、功能倍增原理[13],其基本思想是整合增效。可见,集成与治理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现代治理需要以集成思想和方法有力推进,而有效集成也需要有效治理以保障顺利实现。对于意识形态治理这一复杂性社会系统问题,我们应牢固树立集成理念,科学运用集成原理,推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治理的方法途径创新。

第一,引导目标协同。集成主体实施集成行为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要明确集成目标,二是要与集成对象就集成目标与各自具体目标达成一致。[13]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治理的根本目标是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这也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治理的集成目标,但是由于治理主体的多层次性、治理内容的多样性、治理环境的复杂性等原因,各集成对象的具体目标与集成目标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就治理主体而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治理主体包括多个层面:既有主导主体(党和国家及其工作机构),又有参与主体(社会组织),还有终极主体(人民群众)。[14]在现代治理中,不同主体仅靠自身努力是难以甚至无法实现治理目标的,再加上受到认识水平、利益考量、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不同治理主体对于集成目标在认识上是存在差异的,比如党员领导干部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明显高于一般群众;在定位上是存在区别的,比如招商部门关注经济发展指标增长,而教育部门关注教育水平和质量提升;有的甚至还存在相互抵触的现象,比如,有的地方政府偏重追求经济发展指标增长,而忽视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平,等等。对此,我们应坚定不移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的引领地位,在全社会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的实践能力、协同能力,使不同层次的意识形态治理主体努力达成共识,摒弃错误,合理定位,统筹推进,将集成目标与具体目标有机结合起来,使得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治理各集成对象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过程中,更好地实现各个层次的具体目标,最终更有效地实现集成目标。

第二,促进竞争互补。在一般的系统中,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是相对稳定的。而在集成过程中,集成对象之间是一种动态的关系,它们在相互竞争冲突中选择自身最优功能,进行互补匹配和持续优化。[13]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治理的对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思想的内容,包括意识形态、社会心理等;二是关于物的内容,包括与意识形态相关的机构设施、资产等;三是关于人,包括从事意识形态工作的工作人员及相关社会成员。[14]这些治理对象及其内部要素在一般系统中,同样有合作或冲突关系。如党政机关主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间组织自觉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的互补,主导性传统传媒与大众化网络平台竞争,传统民族精神与现代创新精神的呼应,等等。而在集成体中,这些要素之间的合作或冲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们能够在集成主体的干预下进行重新组合和自我优化。因此,我们要正视意识形态治理各集成对象之间的辩证关系,要根据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治理集成目标要求,选择最佳时机、最佳方式进行结合,发挥出这些要素的最佳状态,使各要素互补匹配,在集成过程中得到优化,从而超越一般的优势互补。

法治意识的心得体会篇8

放松治疗的概念

人体疾病的致病因素是多方面的,而心理社会因素的致病作用却随着社会发展的进步、工业化程度的提高、生活节奏的加快而更加突出。每个社会成员,都不可避免地要接受紧张的刺激(应激),因此应激引起的心理障碍以及进而引起的疾病发生率日益上升。各种紧张刺激作用于人体,就会引起情绪的变化,并伴之一定的生理反应,如注意力不集中、乏力、食欲减退、烦躁、恐惧、心慌、胸闷、失眠等等。开始这些心理、生理反应是非条件性的,如果这种刺激反复地进行,就可能导致疾病的发生。例如人生气后可发生口腔溃疡,溃疡是一种感染性疾病,这说明人的情绪变化可使机体抵抗力降低;又如激动时人的血压可能升高,冠心病患者可发生心肌梗塞,也有人可发生脑出血等等。

为了有效地防止心理社会因素所造成的疾病,人们应该增强对自己的认知、情绪和生理反应的控制能力,同时亦不排除种种心理治疗。放松疗法就是一种消除紧张心理状态,缓解心理压力,增强人体应激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所谓放松疗法其本质是一种放松方法学习训练的过程,是在一个安静的环境中,在背景音乐氛围中,在导语引导下按一定的要求完成特定的动作及心理体验程序,通过反复的练习,使人们能够学会有意识地控制自身的心理障碍,调整那些因紧张刺激而紊乱了的机体功能。

放松疗法的治疗程序

为了进行放松疗法保健及治疗,在应用前应该创造必要的人力和物质条件,包括家人条件、必要的设备条件、环境及治疗者的条件等等。

设备及环境要求为了进行放松疗法保健及治疗,首先应该具有相应的放松疗法磁带、放音设备及药物,选择的针对性越强,项目越全面(因心理障碍往往是多种障碍共同存在于一体),效果也就越好。现在已经应用临床的磁带有:放松疗法综合部、学生部、成年部、老年部和心身病的各针对疾病部分,并配有相应的辅助药物。应针对自己的不同需要选择应用,但应用范围最为广泛的还是综合部。

进行放松疗法治疗要有一个比较安静的治疗环境。治疗应在一个单独与周围隔离的房间中进行,以免受外界干扰,室内应有一个适中而舒适的温度,室内光线应该偏暗,治疗时最好全过程只有被治疗者一个人在房间内,若没有这种条件也应尽量保持安静,减少说话与活动等干扰,如被治疗者能戴耳机进行隔音治疗,其疗效更佳。

病人的心理准备由于放松疗法治疗是一种心理治疗,因此在治疗前应该使被治疗者有必要的心理准备,被治疗者应详细了解治疗的特点和要求。

1 被治疗者应了解疾病与应激,疾病与自我认识、情绪、个性心理特征之间的关系,认识到进行治疗的必要性,从而主动积极地进行治疗。

2 被治疗者应明确什么是放松治疗,并充分认识其优越性和安全性,使其对这种方法产生信任,寄予希望。

3 被治疗者应该明确放松疗法治疗主要是一种学习过程,磁带和药物只是一种帮助学习的工具。学习成败的关键在于能否积极参与及坚持治疗,并正确使用这些工具,以利于塑造一个新的个性及行为模式。

4 被治疗者应认识到治疗必须持之以恒,治疗需要一定的时间(一般需要8周左右),半途而废是没有效果的。且8周后仍需不断强化治疗以巩固新的个性心理特征。在治疗前被治疗者应该排除各方面的干扰和影响,在进餐30分钟后才能进行治疗,治疗前不应饮酒、咖啡等刺激性饮料,以免因神经兴奋导致自我感觉不稳定。担心怕忘的事可以记在一张纸条上以减少治疗时杂念的干扰。

治疗方法

1 :在治疗前,首先应解脱一切束缚躯体的物品,如衣领、腰带、胸罩、手套和鞋等。力求舒适,取卧位,手臂平放于身体两侧,枕头高度要根据个人习惯来定;若取半卧位,则头部一定要有所依托,以便放松;若取坐位,要注意椅子要足够宽大,以免臂部不能放松,两手平放于大腿上,两足平放落地,若在治疗中感到身体有明显紧张感或不适感应进行调整后再进行治疗,以保证放松舒适。

2 治疗步骤:第一步强化治疗阶段。一般这一阶段需要10~20天,每天独自重复2~3次,这样做不仅是治疗的要求,而且巩固疗效,同时也是为下一步治疗奠定基础。在治疗过程中应采用被动集中注意的态度,要将注意力完全开放,头脑一片空白,没有思维活动,这种放松时的心理状态类似于睡前的心理状态,是非随意的、漂浮的、自由流动的。刚开始治疗的人此时脑海中常常要出现并非意识要去思索的许多问题,干扰了按导语进行的治疗,这种不断闯入的非治疗要求的思维活动称之为干扰思维。干扰思维的出现是必然的,不必焦虑,也不必强制自己试图去控制它,此时的注意力应尽量集中到去体会导语所要求的感觉中去,并且随着治疗的深入,这种干扰会逐渐减少。在治疗过程中要采用被动集中注意的态度,用心去体验导语所暗示的身体感觉及内心感受,逐渐达到全身放松的目的。经过强化治疗,被治疗者会体会到心情宁静、平稳、舒畅的感觉,但亦可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反复。完成第一阶段治疗后,进入第二阶段。第二阶段治疗的目的在于使被治疗者在脱离导语、磁带,脱离特定的治疗环境条件下也能得到放松。

随着放松技能的提高,被放松者不仅能在安静的环境下放松,而且要在任何环境中,任何条件下只要意念一导语,在3~5分钟内就能形成导语新暗示的感觉,将这种治疗感觉带到自己整个生活的环境中去体验、应用,达到随意放松的目的。

通过反复地、有意识地治疗,形成一种操作性条件反射,即形成一种固定的、随意的习惯行为。当达到这种境地之后,放松就成了生活中习惯了的反应模式,从而改变了自我原有的急躁、情绪不稳定、心烦、易怒、敏感、多疑等原有的习惯反应,能更好地与环境相适应。达到提高生活质量、强身、保健、预防疾病、治疗疾病及抗衰老的目的。

家庭治疗是本疗法的主要手段,也就是说家庭自我治疗的效果是成败的关键,为了做好家庭自我治疗,就需要各方面的配合。首先,

要做好家庭所有成员的工作,使家庭每个人都认识到这种治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其主动关心、督促被治疗者坚持完成治疗,并努力为其创造治疗环境;其次,是被治疗者应该主动地进行配合治疗,必须在思想上认识到放松疗法的重要性。认识到放松疗法治疗是重新塑造完整自我行为模式的手段,是身体健康和充沛精力的保证,是生活质量提高的保证。从而克服时间太紧、太忙、没条件、家人不支持、别人不理解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做到长期坚持,持之以恒,这样就可以塑造一个全新的、健康的自我。虽然放松疗法和作用机制还有待于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但无数事实证明,放松疗法确实可以从心理、生理、生化、免疫、神经、体液等方面对人体产生有益的变化,因而对改善心身健康具有明显的效果。

放松疗法治疗原理

放松疗法治疗原理是通过背景音乐造成治疗氛围。在导语诱导和被治疗者的主动参与下,对人体的神经、体液、免疫、内分泌等生理生化功能进行主动调节,使其达到最佳状态。当前放松疗法已经成功地应用于临床,除了传统的心理治疗对象(如:注意力不集中、学习造成的紧张状态、人际关系障碍造成的焦虑症状、书写痉挛、失眠症、紧张性头痛以及神经官能症、植物神经功能失调和障碍等)之外,也正在应用于某些心身疾病(如:高血压、冠心病、心律失常、高黏血症、支气管哮喘、脑动脉硬化、过敏性疾病、溃疡病等疾病)的治疗中。

此方法可以通过听觉及自我感受力最终通过自己的高级中枢来有意识地科学地调节自我的心理生理功能,以达到预防和治疗的目的。放松疗法磁带由于利用音乐造成的治疗氛围,特别是综合中医经络理论、气功理论、日本的坐禅理论、印度的瑜伽术以及近代德国的自身训练和美国的渐进性放松训练法,并结合我国人民的心理、文化特点、文化背景使放松治疗更加科学,更容易被中国人接受,从而提高了放松的效果,如在家自己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治疗,而没有放松疗法的引导,则难于使其意念从周围环境转向体内,难以使身体的各部位科学地、有节奏地、依次地得到放松,同时可造成人对放松本身的焦虑,而导致新的心理障碍。放松疗法技术的应用,不仅使得心理治疗这门高难度的技术走出医院,被广大患者自己掌握,并为预防保健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放松疗法治疗与药物疗法

在此我们还要提一下放松疗法和药物疗法对机体影响的区别。药物疗法是外来化学干预因素,它是通过强迫手段来强行改变人体的生理及病理过程的,不管干预程度及后果。而且随着用药时间的延长,机体可以产生包括毒性、耐药性等的各种副作用。而放松疗法不是一种外来干预,绝对不会有副作用,随着治疗时间的延长,只能增加机体对自我感受能力的优势选择性。因而更能提高人体对生理活动的控制能力,这也是后者的一个突出的优点。当然,在这里并不是说放松疗法可以用来代替药物疗法,也不是说该疗法可以包治百病,只能是说放松治疗技术大大丰富了治疗学的内容。

放松疗法治疗的适用范围

由于放松疗法可以给人体心理、生理、生化、神经、免疫、体液等各方面带来有益的变化。因此它在预防医学、康复医学及临床医学中都有较广泛的应用价值。

放松疗法治疗技术在预防医学中可以作为修身养心、防病健身的好办法,而且老幼皆宜。在我国,传统的观念认为,保健只是老年人的事,实际上若从幼儿园便开始设立中国放松疗法训练,使他们从小就加强应付现代生活中各种复杂紧张刺激的自我控制能力,那么必然会减少应激的发生,从而可以减少许多与应激有关的疾病的发生。研究表明,在学校中用放松疗法训练学生,可以使学生形成良好的个性,在降低其考试焦虑、提高学习成绩方面,对不同文化水平的学生都有显著的效果。此外对演员、运动员、海员、飞行员、战士、管理人员、供销人员等各类专业人员进行放松疗法治疗,可以稳定其情绪,加强他们的自我控制能力及应变能力。这样不但可以预防其职业病的发生,还可以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达到最佳状态。因此,有人认为放松疗法治疗技术用于预防工作可能是今后最有希望、最有潜力的社会及医学操作方法。

放松疗法是心理治疗的主要方法之一,故其对各种心理障碍有特殊的疗效。对焦虑症、恐怖症、失眠症、神经官能症等的治疗以及不良习惯的纠正有满意的效果。

放松疗法是对抗应激的有效方法,它在医学上应用范围之广是其它任何一种治疗方法所无法比拟的。如对内科的紧张性头痛、哮喘、消化道疾病、雷诺氏病、甲亢、植物神经功能失调、高血压病、心律失常、口腔溃疡、月经前紧张综合症、痛经、更年期综合症、过敏性疾病、儿童多动症等,以及对外心身病和麻醉心身病等都有独特的效果。这种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药物或其它心理治疗方法配合使用。如果配合得当,可以减少药物用量,既可省钱,缩短疗程,增加疗效,又可免除药物用量的副作用。实践证明,许多难于用药物治疗奏效的疾病,采用放松疗法治疗技术却取得了独特的疗效。

放松疗法治疗技术在康复医学也有广泛的用途,它不仅可以克服由伤残带来的负性情绪和精神创伤,而且能通过治疗使痉挛和紧张的肌肉逐渐放松。如果在放松疗法治疗的同时加用生物反馈治疗,可加强患者对伤残部位生理信息的感知和控制,鼓励患者增加康复的信心,使他们从绝望中解脱出来,达到心理、生理和病理的新的平衡,从而起到使用任何疗法都不能取代的临床效果。

由此可见,放松疗法治疗技术是一种对人体健康有好处的医疗方法,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广泛的应用。

当然,这种方法不是万能的,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特别是有一定的禁忌范围。因为这种方法属于心理治疗,因此不适用于下列情况:严重智力缺陷者、5岁以下的儿童、精神分裂症急性期、病因不明不能作出诊断及鉴别诊断者、不愿接受放松疗法治疗者。

对于适应症,通过放松疗法治疗,其治疗效果大致有如下4种情况。

1 通过治疗,原有的症状得到改善,放松有效果,自我感觉良好,症状将逐渐减轻以至消失。这种情况占治疗者的大多数,一般可以不再加用其它方法治疗。

2 通过治疗,症状有所减轻,但未达到放松者,这主要是安慰剂的作用,通过进一步的治疗,这些人可以逐步得到放松,症状可以逐渐改善。

法治意识的心得体会篇9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治国家;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

意识是人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1〕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主观现象的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进行反映的有机综合体。〔2〕法律意识属于精神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社会法律意识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的个人法律意识、各个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因此社会法律意识往往是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总的反映。〔3〕一个国家,立法的内容和水平、立法的价值取向、执法的水平、司法的公正程度、公民的守法的状态、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备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

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是和全民法律意识状态密不可分的,国民法律意识程度是这个国家法治的内在精神要素。

一、法律意识与立法

立法是统治阶级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是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国家的确认的创制活动过程。

立法者倡导和保护什么利益和需求,限制或打击什么需求往往根据自己的法律情感、法律观念、法律思想等影响其价值判断的法律意识因素做出。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法律意识必然支配着他的行为。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意识状态,从社会群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中可窥见一斑。一个国家整体的共同法律生活准则是建立在这一时期社会整体的对法律的基本价值选择、情感倾向基础上的,这种共同的情感和需求是立法活动得以进行的心理条件。不同历史时期由于生产力状况不同、生产方式不同、文化习俗不同、政治力量对比不同,法律意识有所不同: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同一历史时期不同类型的国家,同一类型不同的国家之间法律制度截然不同。如奴隶制时期奴隶主是权利的主体,奴隶是义务的主体,奴隶没有任何独立人格,只有服从和履行义务。反映到群体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趋向上,则为服从与义务的人治特性。由于生产力低下,社会分工不细,在法律制度上就表现为诸法合一,重刑轻民,行政与司法一体等特点。当人类社会进入到商品经济和工业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时,由于契约自由、等价交换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于是形成以个人权利、自由、平等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同时伴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法律制度也随之分化,公法、私法分离,司法发达,司法独立。此阶段,当人们有了独立人格后,产生了平等、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法律至上等符合近现代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于是良法治之便成为法治社会对法的内在价值要求。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所以,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且要有善法和良法,即有反映特定时期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法律,而良法的制定最终取决于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所以,法律意识是立法精神之引导。

二、法律意识与执法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至高无上,衡量一切活动的标准和尺度的最主要手段是法律,重要的社会关系在法治社会中主要由法律调整。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控权和保权,即控制公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由于政府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承担着全社会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行政权自身的扩张性,学界和实务界历来强调对其进行控制,如分权制衡、规范执法程序、责任追究制度等,但再完美的制度也是由人来落实的,执法者的理念、法律意识状态是社会执法水平的决定因素,而且这种因素与道德一样,自觉支配着执法者的行为。当一个社会的执法者内在具有了与法治社会相匹配的法律意识,外在完备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运行,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才能体现出道德的光辉、人文的精神,而不是冷冰冰的权力强制,甚至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从而背离了人们成立政府的初衷。所以,法律意识是执法的内省力。

三、法律意识与守法

法律意识随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知、感受、评价、取舍而逐渐形成。法律意识的内容受到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而其中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5〕意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具有相对独立性,它既可以超越社会现实:又可以滞后于社会现实,还可以与社会同步。对于我国而言,由于几千年来封建专制文化的影响和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公民社会没有出现过。人们的法律意识远远抵不上权力意识(官本位意识),人们的思维方式不是如何遵守法律,而是如何钻法律的漏洞,或逾越法律后,如何运用权力关系不受法律追究。所以在我国,真正走向法治的标志,不是我们是否有完备的法律,是否有善良之法,而是要有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公民,即有良好法律意识的公民。只有公民将守法变为自觉,社会法律秩序才得以建立。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护一个民族的精神”。〔6〕所以,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的“法律”。

四、法律意识与司法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事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制度的评价。所以,司法公正作为服务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目标,不仅是法律制度运作的核心和司法活动本身的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需要。法官的法律意识与司法公正。法官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行使国家审判权。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直接制约着执法水平,影响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影响法院的整体形象。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与之相类似的一句格言是:“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换句话说,如果法官也被腐化,不能够主持正义了,那么这个社会也没有什么正义可言了。

可见人们不仅要求法官具备熟练和高超的业务素质,而且要求其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7〕五、法律意识与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法律得以实现的保障,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权力滥用、懈怠的手段。它是法制的必要环节。

1.法律意识与权力监督。权力制约权力是现代法治社会运行的基本模式。任何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范围、行使程序进行。为避免其违法、越权,法治国家的制度设计上必有监督机构的设置,以对公权力形成制约。这种监督机构某种意义上也是执法机构,其法律意识状态与前述一样,是监督权能否正确行使的内省力。因为,要想杜绝官官相护,执掌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将法律意识内化为职业道德和内心信念,树立起对法律的敬仰,才能不畏压力,确保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2.法律意识与权利监督。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前提。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公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并服务于人民。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是公权力设立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但公权力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与其自身的私利交织在一起,会导致权力的异化,成为公民权利的侵害者、践踏者。此时,如果公民的权利意识不强,畏惧权力,只会助长权力的疯狂、恣意。反之,公民的维权意识很强,则会形成强大的震撼力,迫使权力有所收敛。一个真正成熟的法治社会,公民有着良好的法律意识,他们会以主人翁的身份积极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中,他们会自觉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以此形成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3.法律意识与舆论监督。舆论监督被誉为第三种权力的监督,这说明其监督的力量与力度的强大。理论上,舆论监督属于社会监督,它独立于公权力,只要依法行使,便不受公权力干涉。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新闻法,舆论监督存在许多尴尬状况。这在现实中主要有两种极端现象:其一,舆论完全依附于权力,没有自我,缺乏独立性;其二,舆论不负责任,进行严重失实的报道。两种现象均反映出我们的舆论工作者法律意识薄弱。试想当舆论工作者有了较好的法律意识,树立了法律权威的理念和信仰,不畏权势,不受制于权力,勇揭权力的滥用与黑暗,那将会对公权力形成怎样的制约,公权力自会收敛其无度的扩张。当舆论工作者有了较好的法律意识,就必然会慎重对待给社会的信息是否客观,否则会引发不必要的诉争。此外,舆论工作者的法律意识状态直接影响并引导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甚是会影响司法的公正。

综上所述,法律意识是一个法治国家必备的内在精神要素,它是社会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环节,是我们应着力加强的工作。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353.

〔2〕〔5〕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9.51.

〔3〕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92.

〔4〕亚里士多得。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法治意识的心得体会篇10

“心得体会”是一种日常应用文体,属于议论文的范畴。一般篇幅可长可短,结构比较简单。那么你们知道关于2020年宪法宣传周个人心得体会内容还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2020年宪法宣传周个人心得体会,欢迎参阅。

宪法宣传周个人心得体会一

我局队根据区局总队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_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_月_日组织领导干部职工在_楼支部活动室,认真的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的宪法方面的知识。通过这次学习就我个人的体会谈一下我的学习心得。

一、第_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_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这次修改宪法,坚持中央提出的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讲政治和讲法制的统一。经过这次修改,我国宪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必将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二、新宪法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把_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为贯彻落实_和_大精神提供了宪法保障。确立_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十一届三中金会以来,我们党指导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科学理论、正确路线和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为坚持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提供了法律保障。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对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我们要在全面学习宪法的基础上,深刻理解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这次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更好地贯彻实施宪法。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确立_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指导地位的重要意义,坚持以_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和行动。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科学内涵,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在统一战线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重要意义,坚持党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各项方针政策,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党和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科学内涵,在加快经济发展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进程中,依照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全体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内涵,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不断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

四、我们要把学习新宪法同实践__,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结合起来,同认真实施"四五"普法规划,努力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结合起来,促进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发展。

五、要大力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活动,努力提高我局队干部职工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要在全体干部职工中大力宣传宪法知识,使全体干部职工了解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增强干部职工对社会主义祖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途径和形式,参与局队的管理,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努力把局队的各项工作做好。

六、充分认识了宪法的重要地位和这次修宪的重大意义。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国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法律保障。宪法集中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具有至高无上的和法律效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

七、学习贯彻实施宪法,要把握和深刻领会宪法的精神实质。我们学习宪法,要全面掌握宪法的基本内容,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我们国家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根本问题,准确把握我国的国体、政体和基本社会制度,准确把握国家的根本任务,准确把握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尽的基本义务,准确把握国家机构设置及其组织与原则等,并将宪法各项规定作为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深刻认识宪法是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是从根本上保证国家的社会主义本质属性,是从根本上保证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基本主张和人民的共同意志,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基础,从而增强贯彻实施宪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将_写入宪法,确立了_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把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写入宪法,为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提供了宪法保障。

八、要认真组织开展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体,是一切法律法规的基础和依据。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重要的是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我们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和宣传活动,要把学习宪法同干部培训工作结合起来,通过专题讲座、讨论座谈、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有声势、有深度的宣传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宪法、宣传宪法,提高民主决策、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九、要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抓好宪法的贯彻实施。深刻认识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重大意义,把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落实,切实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严格依照宪法办事,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的全面实施。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使人民群众在改革开放中得到更多实惠,更好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坚定不移的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与其他各项改革,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宪法宣传周个人心得体会二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无疑是稳定确立共和国宪法发展史、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一个新的里程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应自觉学习宪法、遵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积极弘扬宪法精神。

每次宪法的修改都反映着时代的进步,也推动国家和社会不断前行。我国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晚上发展,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因此,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首先是要把党的重要主张变为宪法的规定,由宪法及时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此次宪法修改,正是要把自2004年修改宪法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群众真诚的信仰。宪法只有深入人心,实施起来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就职时依法进行宪法宣誓,对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是的激励和教育,极大鼓舞社会公众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培育宪法信仰。

展望未来,我们应该有所憧憬,有所期待,家庭的和睦,事业的有成,都应该成为我们内心的美好梦想,秉承对未来的向往感,也是当下持续奋斗的坚强动力!

宪法宣传周个人心得体会三

宪法具有的法律地位、法律、法律效力。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要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普及宪法知识,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宪法法律的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遵法守法习惯。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宪法法律的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