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地管理办法十篇-尊龙凯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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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地管理办法篇1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投入,把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科学研究经费及必要的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予以安排。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分为部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分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地(市)级自然保护区和县级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等级的评定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保护对象的典型性、自然性、稀有性、脆弱性、多样性及科学研究价值、对国内外影响程度等综合评价确定。

第七条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

(一)部级自然保护区申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地(市)级自然保护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或地(市)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提出审批建议,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县级自然保护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有关自然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提出审批建议,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批准文件确定后公告,其区界标志由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设置。

确定自然保护区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变更,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

第十条经批准建立的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可由相应的管理机构或由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保护。

第十一条在自然保护区及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或设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需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保护地带建设项目或设施的,应当经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情况的信息统计工作,并在年度环境状况公报上。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自然保护地管理办法篇2

第一条为加强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推进自然保护区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在物种保护、环境教育、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多种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沱湖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精神,结合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沱湖自然保护区内从事一切活动,都要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的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实行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自然保护区的相关工作进行管理并负责相关业务指导,对在自然保护区保护、宣传、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划分和保护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内水面、低洼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均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负责统一规划调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利用和流转。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内的标志、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按范围划分为三类保护区域,一类保护区域为:沱湖水面及怀洪新河大坝外所有耕地、低洼地及湿地;二类保护区域为:山西庄闸东、西坝口闸西,沱湖、怀洪新河之间的所有村庄、林地、沟塘及耕地;保护区内除一、二类保护区域外,其他范围为三类保护区域,三类保护区按实验区的要求管理。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为内陆淡水湿地生态系统,国家重点保护鸟类及其他野生动植物,各种鱼类及水生物。具体为:

(一)湿地物种多样性。特别是湿地珍稀动物:大鸨、白鹳、黑鹳等。

(二)生物多样性。湿地芦苇、沿岸林地等珍稀动物栖息地,鱼类育苗、育肥和繁殖保护。

(三)湿地人工林带。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内的所有人类生产、生活活动都要在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的指导下进行。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进行砍伐、放牧、捕捞、投毒、毁巢、取蛋、开垦、烧荒、采挖树蔸等活动。水面严禁使用违规渔具生产和经营。严禁低洼地的开挖改造。

第十条自然保护区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引入。加强病虫害、有害生物及水质污染防治,建立野生动植物疾病、水质污染监测和预防体系,制定应急预案。

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一条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在各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具体负责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的日常工作。保护区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沱湖水面及保护区湿地保护工作。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与资源监测,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五)负责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竖立和管理。

(六)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村民委员会、单位组成保护协调组织,开展宣传教育,订立保护公约,协调各方关系,共同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区内的发展规划、晋级评审和报批工作。

(八)负责保护区各种保护项目的编制工作,并协同相关单位负责保护项目的实施。

(九)在不影响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生产经营等活动。

(十)协调林业、环保、渔政等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自然保护区内的各类违法行为。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保护区内及周边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承担起资源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并将其列为工作重点,纳入议事日程。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制定保护公约,落实保护责任,形成由保护区管理处、有关乡(镇)、村和相关单位齐抓共管的机制。

第十三条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项目。自然保护区内林地、低洼地原则上不得非法占用和征用。

第十四条在实验区内开展旅游活动,须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制定的相关保护规定。旅游活动应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市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沱湖周边地区以种植生态林及水生植物为主。自然保护区内居民退耕还林、退耕还湖和绿化应列入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发展规划。

第四章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和资源利用

第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要认真做好资源调查和科学考察工作,积极开展水质、资源、环境等方面的监测和生态系统的定位观测与研究,组织好科研成果的申报鉴定、应用推广和统计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加强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建成青少年的科普基地。加强与国内外保护区交流、与大专院校及有关科研单位的合作,积极开展对外宣传,扩大沱湖自然保护区的影响力。

第十八条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组织开展资源利用活动,应编制资源利用方案和规划,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适度利用区内资源,发展生态养殖、生态林业、生态旅游等,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促进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以身作责,帮助支持保护区管理工作的县、乡、村干部;

(二)积极举报损害保护区行为、配合保护区管理处案件处理的群众;

(三)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保护区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处管理的;

自然保护地管理办法篇3

第二条凡在本保护区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区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范围涉及坪乡和长铺子乡,总面积12590公顷。

第四条保护区实行集体所有的林权制度,保护区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均属当地集体。部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依法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管理处下设公安派出所,接受管理处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维护区内生产生活秩序。

根据工作需要,管理处可聘请有经验的林农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保护区的护林巡查、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护林哨卡守卡值岗以及其他管理作业等工作。

第五条管理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职责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保护区建设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规划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并经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保护和管理区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保存和拯救区内珍贵稀有生物物种,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和生态环境监测,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规、违法和犯罪行为,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第六条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有关职能部门和当地乡、村组织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配合管理处做好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管理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管理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管理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管理处。

实验区可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在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实施。

第八条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采伐、放牧、狩猎、捕捞、药鱼、炸鱼、电鱼、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采沙、采挖树蔸、熬制黑油及其他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保护区内应大力实施生态保护的项目。

第九条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保护区的建设总体规划。

在保护区5公里范围内采伐林木,应先经管理处同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方能许可采伐。

在保护区5公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得损害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经造成损害的,必须限期治理。

保护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禁止发展排放大量烟尘、有毒气体和高污染液体以及高噪音等对环境有较大污染的产业。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有关机构应当加强对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组织保护区与周边单位、乡镇、村级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网络,制定森林防火公约。

管理处在县人民政府有关机构的领导下,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严格火源管理,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十一条管理处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的监测、预防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发生森林病虫害时,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及时除治,防止蔓延,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管理处依法行使对流经保护区的河道水域以及渔政的管理职能。县级有关水务、渔政部门应当配合管理处共同查处破坏保护区河道水域和渔政案件。

第十三条管理处要与当地乡、村组织组成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共同制定保护公约,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鼓励和扶持保护区居民建设和利用清洁能源。对建设沼气池、利用太阳能和风能发电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经批准,可以在由管理处指定的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旅游业务由保护区管理处统一管理并接受旅游部门的行业指导。

管理处必须对保护区内旅游业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合适的旅游景点和旅游路线;

鼓励社会独资或与管理处联合开发旅游业。

第十六条经批准,可对保护区内原人工杉木速生丰产林进行抚育间伐作业,根据生态恢复的需要,可将人工纯林改造为多树种混交林。

经批准,可定期清理保护区内因病虫害枯死老竹和雪压竹。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保护区管理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自然保护地管理办法篇4

为切实加强湿地保护,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__省湿地保护办法》、《__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x政办字〔2015〕__号)、《__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x政办发〔2015〕__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调洪蓄水、储碳固碳、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是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县湿地资源比较丰富,目前纳入省科学发展考核的湿地总面积9.85万亩,占全县国土面积的4%。近年来,我县大力推进湿地保护与恢复,加快湿地公园建设力度,对全县湿地资源实施抢救性保护,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面积缩减、功能退化、利用过度以及管理体制不健全、基础设施薄弱等问题。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优先、全面保护、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把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功能,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一)总体思路。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完整性和发挥湿地改善水环境、提供生物栖息地、保障生态安全、传承生态文明的基本功能出发,坚持保护优先、科学恢复、积极拓展、适度利用的原则,以扩大湿地面积、增强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为目标,以加强湿地保护体系建设为根本,以重要生态区域湿地保护和功能恢复为手段,依法加强管理,健全体制机制,采取抢救性保护、恢复与治理、污染控制等人工适度干预措施,加大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恢复力度,尽快遏制湿地面积减少和功能退化的趋势,构建以湿地自然保护区为基础、湿地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小区为补充的湿地保护体系,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类型齐全、功能完善、规模适宜的湿地自然保护生态体系,为生态文明和美丽__建设提供良好的生态保障。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建立国家、省、市级湿地公园3个,划定全县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确定县级以上湿地保护名录;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70%,重点野生动植物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水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区域水质状况明显提高。到2020年,全面提高湿地保护管理和综合利用水平,全县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形成良性有序循环,实现全县湿地生态保护、生态产业、生态文化协调发展。

(一)科学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县林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邀请省内外有关专家,科学编制湿地保护“十三五”规划,明确湿地保护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谋划项目布局、优先方向和重点建设内容。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流域综合规划等相衔接。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根据全县湿地资源调查成果,科学划定湿地保护红线,确定县级以上湿地保护名录,把湿地保护恢复任务落实到地块,确保到2020年全县湿地面积不减少。

(二)加大资金投入。要把湿地保护管理经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合理利用示范区等重要湿地的必要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修复和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科研和监测工作等项目资金投入,保障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经费。要实行多元投入,充分运用市场手段,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湿地公园,采取参股、水产养殖、生态旅游等方式,筹集湿地保护建设资金。要整合林业、水利、环保、城建、旅游等部门的湿地项目建设资金,集中用于湿地保护与恢复。要将排污企业征收的罚金拿出一部分用于湿地恢复。

(三)明确部门职责。林业部门要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执法,组织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及时开展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调查和评估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湿地保护规划衔接和湿地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财政部门要加大湿地保护资金的投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湿地征占用审批,建立专门的关于湿地征占用审批表,明确主体责任,未征求林业部门意见不得审批;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湿地水污染的综合治理,组织建设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部门要加大城市建设发展中湿地管理的力度,确保不占湿地资源;水利部门要加强河道湿地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投入,加大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的建设力度,管护好已建成的河道湿地;黄河河务部门要做好已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保护工作;旅游部门要加强湿地生态旅游活动的规范化管理。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对所属行政区域内纳入省级湿地保护红线的河道、沟渠、坑塘等湿地资源(总面积9.85万亩)的保护、监督和管理,确保沟渠畅通,坑塘不被侵占或变成倾倒垃圾的场所。

(四)严格依法管理。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所属区域内湿地开发利用的管理,对涉及向湿地区域排污或改变湿地自然状态,以及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等行为,要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审批制度。占用湿地单位在项目选址阶段,必须征求林业

部门意见,并报县政府审批。要加强监管,依法制止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湿地的行为,依法追究严重破坏湿地生态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造成湿地环境污染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法限期治理。凡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未经批准不得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责令停止,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努力恢复湿地的生态结构与功能。(五)加强湿地保护管理考核工作。根据x组发〔__〕__号文件要求,自2015年起,将林业工作中的湿地保护管理纳入省、市、县科学发展政绩考核范围。自2016年起,县政府将严格按照省、市、县考核办法对各乡镇、办事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凡是未经批准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的将一票否决,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自然保护地管理办法篇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生态建设、保护和管理。在境内进行林业和草原建设的单位、个人或其它组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林业、畜牧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于年年底前编制出全生态建设、保护、利用规划,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生态建设、保护、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时,须经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生态建设、保护、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天山办事处是辖区内生态建设、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

镇人民政府、天山办事处的生态监察中队、林业工作站在业务上实行镇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

林业、畜牧、草原监督、水务及部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权限和职责分别履行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审批和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要按草牧场“双权一制”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对按政策承包到户的草原,要及时将《草原经营权证》发放到户。《草原经营权证》内容要填写详实,并绘制gps控制图,注明是否属于基本草场。对于未能划分到户的草场,要在年年底前落实到户,发放《草原所有权证》和《草原经营权证》。

第六条在部级自然保护区境内进行合理开发、利用、治理事项,由部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制定规划设计,报请人民政府审批后人民政府统一进行安排。未经批准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建设、开发和利用。对保护区核心区采取重点管护措施。

第七条草原及“五荒”的利用要依法、科学、合理。

新建的小流域治理项目区一律禁止间种农作物。以前的小流域治理项目区自年起一律禁止间种农作物。

有保灌条件、林木成活率达到90%以上、面积保存率达到100%的,并且不会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的造林地,所有权人可以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间种农作物申请,间种时间从植树同年计算不得超过三年;经检查验收达不到要求的,禁止间种农作物,同时按要求进行整改至合格,批准间种的林地,不得间种玉米、高粱等高杆农作物。亚乔木(如:文冠果等)树种,经林业、水务主管部门共同检查验收,达到要求的,可以采取以耕代抚措施。林地间种农作物档案资料由林业局存档备查。

未经批准的林地间种农作物以及未按照作业设计要求对树木进行抚育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严格禁止在各类草原开荒种植农作物。

第九条人民政府对草原和沙化、盐碱化地需要建设的实行统一审批制度。进行草原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委员会提出申请后报辖区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草原监督管理局,草原监督管理局依法审查后会同林业、畜牧、水务、农业等相关部门统一进行实地勘查,勘查后认为可以进行草原建设的,由相关部门提出《设计规划》,《设计规划》内容要包括水源条件、防风林建设、农作物选择等。《设计规划》报人民政府立会统一研究,人民政府每年年初或年末立会研究一次,草原监督管理局根据人民政府会议意见统一办理审批手续,审批结果要在项目所在和科尔沁绿原网、《通讯》、电视台上予以公示。

草原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水务局、林业局和草原建设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统一检查验收,验收后要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要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至合格。草原建设有关档案资料由草原监督管理局存档备案,档案资料应包括申请书、《设计规划》、勘查表、验收表等。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禁止在基本草原上造林。在其它草原上造林的,由草原承包经营权人向所在地委员会提出申请后报辖区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草原监督管理局,草原监督管理局依法审查后会同林业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统一进行实地勘查,勘查后认为可以造林的,由林业局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林业局要会同草原监督管理局和草原建设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统一检查验收,验收后要出具验收报告。草原造林有关档案资料由林业局和草原监督管理局分别存档备案。

按照上级有关政策,确需在基本草原上造林的,按相关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坚持草畜平衡制度。各镇人民政府、天山办事处要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实施办法》。严禁外牲畜进入草场放牧。

第十二条征用、使用或改变林地、草原用途的,必须事先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林地、草原的必须经林业或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在草原采集麻黄草等野生植物,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农业部《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违反规定采集的,依法予以处罚。

在草原和林地非法捕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依法推行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制度。严格执行《人民政府关于全实行山羊全年禁牧的通告》。

第十五条依法实行生态建设取水许可制度,生态建设用水要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地区、各部门履行生态建设、保护、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列入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

自然保护地管理办法篇6

实 施 方 案

 

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健全完善自然资源保护长效机制,压实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推行自然资源网格化管理田长制(以下简称田长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将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落实到耕地保护全过程、各环节,为真正以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全面推行田长制,由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田长”,建立“田长+检察长+警长+网格员+监督员”联防联控机制,构建覆盖全部、责任到人、监管到位的耕地保护监管网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无缝隙”的耕地保护工作体系,深入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切实维护良好自然生态环境,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可靠的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严保护。坚守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牢固树立耕地保护责任意识,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摆在突出位置,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保护利用好永久基本农田。

坚持权责一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监督考核机制,乡镇、村两委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健全管控机制。

坚持奖惩并举。以各乡镇为主、县级为补充,建立健全激励奖惩机制,对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各级田长等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耕地保护不力、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约谈问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总体目标

到2021年2月底前各乡镇要全面落实以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为目标的“田长制”,建立每块耕地有田长的管理模式,实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全覆盖,坚决遏制乱占耕地违法势头,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质量不降、布局合理。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田长制,实现耕地网格化监管

建立耕地管理工作一张网,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建立田长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同、责任到人、源头治理”的原则,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分层级设置农田网格,建立以村为单位的网格化管理机制。以行政村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网格单元,乡镇政府、行政村主要负责人分别为本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将耕地保护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和每个地块,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耕地保护机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无缝隙”的耕地执法监管网络体系。

1.各级田长设置与职责。县级总田长由县长担任,县级田长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担任。乡级田长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担任,村级田长由村两委负责人担任。

县级田长:县级田长对县级总田长负责,对全县范围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总责。承担网格化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推动全县自然资源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落实,协调解决全县自然资源管理和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联合打击违法占地、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对下级网格的田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强化激励问责,督促工作落实。

乡级田长:对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总责,指导、协调、督促相关工作落实。严格执行宅基地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等规定,强化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确保农村建房行为“八不准”落实到位;每月听取田长工作情况汇报,每季度向县政府报告田长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需要解决的事项;每周至少组织一次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综合执法检查;对村田长耕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

村级田长:对本村行政区域范围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负总责。负责定期组织巡查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执行管辖区农村建房行为“八不准”等规定,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和宅基地用地标准,第一时间发现、制止、报告非法占用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及损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的行为,第一时间报告上一级田长和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村内各地块承包人开展耕地保护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每月向上一级田长报告耕地保护工作情况;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巡查、检查,做好记录;自觉接受上级田长的监督考核。

2.各级网格员设置与职责。县自然资源局班子成员担任二级网格员。各乡镇自然资源所所长和包村干部担任三级网格员。各村监委会主任担任四级网格员。

二级网格员:传达上级关于田长制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对下级网格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配合县级田长做好全域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对划定网格范围内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预警、上报,依法处置。督导辖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农村建房行为“八不准”等工作;对网格内项目用地、生态修复、土地整治复垦等项目设立提出实施意见,对在建项目审批后进行全方位监管。承担网格化管理的主要责任,确保不发生重特大非法占地等严重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事件。

三级网格员:做好全域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对划定网格范围内的全域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预警、上报,依法处置。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田长制工作相关文件、精神,承担网格化管理的直接责任,确保不发生重特大非法占地和破坏耕地等自然资源违法事件。

四级网格员:配合本级田长做好全域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对划定网格范围内的全域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进行预警、上报。宣传上级关于田长制工作相关文件、精神。承担网格化管理的直接责任,确保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制止在萌芽。

3.村网格监督员职责。各行政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监督本行政村集体所有耕地的保护工作,监督村民建住宅“四议两公开”工作,监督本村建房“八不准”执行情况,及时制止并向上级田长、网格员报告乱占耕地建房、挖沙取土、堆放压占等非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违法行为。

4.田长制办公室。设立县田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网格化管理田长制日常工作,研究相关政策,细化完善制度,定期召集会议,协调解决问题,及时上报信息,开展督导考核。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审计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各乡镇参照县级成立田长制办公室。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领域的执法监督等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设施农业、村民宅基地的日常监管,强化设施农用地的备案审核管理,指导基层乡镇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和宅基地用地标准,加强农村村民建住宅执法巡查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按规定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核),做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县林业局:负责林地保护与利用的日常执法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违法行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程序,加强施工建设管理。

县审计局:负责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职责情况的审计工作,及时移送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违法问题线索。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受理县自然资源局移送的涉嫌自然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妨碍自然资源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检察院:负责受理县公安局移送的自然资源犯罪案件;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自然资源破坏的违法案件依法依规提起公益诉讼。

县法院:负责依法受理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依法审理涉嫌自然资源犯罪案件。

(二)立足早发现、早制止,完善网格化管理措施

乡级田长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紧紧围绕田长制工作重点,广泛宣传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引导公众积极关注支持,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增强耕地保护意识和行动自觉,增强营造全民参与耕地保护的法治环境。在各乡镇田长责任区显著位置公布田长和网格员、监督员名单,以及工作职责、联系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综合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整合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住房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电子监控平台,利用举报电话、无人机巡航、“蓝天卫士”农田监控系统、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指挥系统等科技手段,对乱占耕地违法行为实时监管、自动预警,提高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发现的效率和精准度。发挥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执法队伍作用,强化基层乡镇综合执法前沿哨所作用,对各级网格开展常态化执法巡查,第一时间发现、制止和查处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将田长制工作与“大棚房”清理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专项工作相结合,加强农村建房“八不准”等整治政策宣传,及时公开曝光一批新增乱占耕地典型案件,坚持以案释法、以案促改,结合典型违法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农业农村、住房建设等部门加快制定农村宅基地、农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各乡镇组织所有村委与每家每户签订《严禁乱占耕地建房承诺书》,引导和规范农民群众依法用地建房。

(三)严格考核奖惩,压实乡级田长责任

从严处罚乱占耕地违法行为,实行乱占耕地违法有奖举报制度,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违法线索,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耕地保护。对乱占耕地建房、挖沙取土等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顶格处罚,该拆除的限期拆除到位。对新增乱占耕地违法责任人,从严从重处理到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坚持“双处罚、双追究”,既处罚违法当事人,又追究所属乡镇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强化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实行违法占耕地周报告、月考核制度,督促各乡镇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情况、土地卫片执法、耕地保护督察等问题整治整改工作。将各类奖补资金的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挂钩,鼓励各乡镇对落实田长制工作较好的田长、网格员给予资金奖励。根据耕地违法总量,实行“增违挂钩”制度,一个年度内耕地违法总量居全县第一位的乡镇适当扣减下一年度办公经费,用于奖励违法总量较少的乡镇。

对于群众举报且属实的新增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发生影响恶劣、特别重大的耕地保护违法事件的,由县政府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对当月新增违法占用耕地超过2起的乡镇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或对田长制落实不力、新增违法问题排名全市前20位的乡镇,由县政府约谈提醒主要负责人,连续三次排名全省前20名的乡镇,问责主要负责人。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耕地保护实行党政同责,各乡镇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树立保护自然资源的强烈意识,统筹推进落实田长制。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调动保护耕地各方积极性,推动自然资源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

(二)明确田长职责

各乡镇要制定本地田长制实施方案,科学划分网格,合理配备人员,细化田长措施、明确目标责任,理顺责任体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扎实推进田长制管理工作,确保2021年2月底前落实到位。强化对各村网格员考核,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的提醒约谈;对严重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三)强化部门联动

县田长制办公室要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与乡级田长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生态环境、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各乡镇等要加强巡查检查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执法监管落实见效。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建立与田长制衔接工作机制,形成依法打击非法占用、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的工作合力。

自然保护地管理办法篇7

现有的九种保护地体制分别形成了《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部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等条例及办法,立法模式缺乏整体性。这也是在实践操作中出现,一块保护地,数个名称,多部门管理的混乱局面的直接原因。立法目的不协调在我国的保护地体制中,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其设立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并未提及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也就是说其施行的是一种严格保护的策略。此种策略并非完全不妥,在各国也常常适用于濒危物种以及核心区域的保护,但只有在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极度迫切时,适用严格保护才是合理的。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占保护地体制的绝大多数,约占国土面积的12.96%,在如此大范围的区域内完全禁止开发利用,一方面将严重阻碍地方利用优势资源发展经济,进而导致地方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冷淡,影响长远的自然保护效果;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施不在强制而在合理,明显不符合实际的禁止性规定,只会使得一些正常的资源利用行为变成违法行为,不符合法治之理念。法律位阶较低我国关于保护地的现行立法,除《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风景名胜区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以外,主要由有关职能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组成,其立法位阶较低,效果较差。

这些法规由于效力位阶的原因,使得规定的内容方面受到了限制,一方面,类似于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并不能规定;另一方面,当条文的规定与其他法律产生矛盾时应当适用上位法,这进一步削弱法规的实效。因此,保护地法律体制需要更高位阶的综合性专门立法。国外在国家公园法律体制领域的经验自1872年美国建立黄石公园以来,世界各国掀起了兴建国家公园的热潮。紧随美国之后,加拿大于1887年建立了banff国家公园,澳大利亚、英国、新西兰、韩国等国也相继建立了各自的国家公园,并形成了一系列法律体制。尽管各国的国家公园法律体制各不相同,但主要发展经验均借鉴自美国,而且已经形成了国际上通行的模式。因此,通过对它们的国家公园法律体制进行研究,抽取出其中的共性,将为我国国家公园法律体制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属于保护地体系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同盟(iucn)在其分类标准中根据管理目标的不同将保护地分为以下六个类别:严格自然保护区或荒野地保护区、国家公园、自然纪念物保护区、生境和物种管理保护区、陆地和海洋景观保护区、资源管理保护区。

在此框架下,各国根据其特点形成了各自的保护地体系,而国家公园正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加拿大的保护地体系较为简单,由野生生物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组成,国家公园是加拿大保护区体系中的重要类型。澳大利亚是迄今为止唯一完全采纳iucn保护地分类体系的国家,任何联邦保护地在申报时必须明确其申报类型。英国的保护地体系较为复杂,总的来说可以按照设立的目的不同而分为严格保护型和观赏保护型。前者具体包括自然保护区、具有特殊科学定义的地域、海洋自然保护区、特殊保护区、具有地区重要性的地质区;后者则包括国家公园、具有突出自然美的区域、列为遗产的海岸,国家风景区农业方面的类型有硝酸盐敏感区、环境敏感区。新西兰的保护地主要也是按照设立目的来分类的,包括公共保留地、保存区、国家公园。韩国的保护地体系包括严格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天然纪念物和多种经营管理区,严格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目的是为了科研、教育等;国家公园的设立目的是为了科研、教育、娱乐等;多种经营管理区则主要以经营活动为目的。通过对保护地体系分类的国际通行经验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将保护地大致按其设立目的不同,分为严格保护类型与利用保护相结合类型,并在各个类型下再按照设立目的或自然属性特征进行细化。立法层级较高美国在立法层级问题上极具代表性,自1872年《黄石国家公园法》颁布以来,美国已经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国家公园法律体制,其中立法层级最高的当属《国家公园管理局组织法》,其立法层级仅次于宪法。

自然保护地管理办法篇8

****天保办:

2018年******在市局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按照下达的天保工程建设年度目标任务,精心组织、狠抓落实,通过全局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年度工程建设各项任务。现将我局2018年的天保工程建设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工程建设完成情况

(一)公益林建设及中幼林抚育完成情况

2018年上级下达我局封山育林6000亩、中幼林抚育30000亩。全面完成6000亩,我们按照批复的设计文件,落实了2名封育专管员,建立了封育碑和封育牌,增设了机械围栏和界桩,建设了管护房,实施了严格的封育措施,落实了专人管护,签定了管护合同;完成中幼林抚育30000亩,合格面积30000亩,合格率100%。

(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2018年实际到位资金9663.86万元,其中:天保财政资金4261.21万元,生态补偿280.5万元,市级财政专项补助1587.38万元,国有林场改革补助3150.77万元,森林抚育324万元;公益林建设资金60万元(封山育林6000亩共60万元)

(三)森林资源管护任务完成情况

全局管护森林面积413.52万亩,9个林场、1个柴松保护站、1个森林公园管理处、3个自然保护站、1个森林消防队、26个管护站、并与每名护林员签订合同及责任书,把每片林子的管护责任都落实到具体人头上,真正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使森林资源得到最为有效的保护,实现了全年无较大森林火灾、无偷砍滥伐、无非法侵占林地、无乱捕乱猎野生动物的“四无”奋斗目标。

(四)按政策规定给全局职工办理了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100%。

(五)天保工程档案建设情况

认真完成了全局2018年天保工程档案建设工作,全局统一模式,按六卷十二类归类整理,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天保工程电子档案。按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天然林保护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桥北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桥北林业局天保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桥北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整理流程》、《桥北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整理分类标准》、《桥北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电子档案模块》。明确了天保工程归档内容和要求,使档案工作有章可循,对档案进行归口管理,专人负责,确保了天保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二、主要做法和措施

(一)落实天保工程建设目标责任

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局与各实施单位签订了天保工程目标管理责任书15份,明确工程管护任务、质量要求、奖惩办法等,从计划、任务、资金和责任全面落实天保工程建设任务,同时细化各项建设指标,列入年度考核内容,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奠定了基础。

对公益林建设、资源管护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具体到山头地块,从林业局局长到主管局长、各科室、林场场长、主管场长、管护站主任、护林员以及管护责任区内的单位、村组、农户都层层签订了目标责任合同书,形成了局领导挂点包片,科室包场,场领导包管护站,管护站主任包护林员,护林员包责任区的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五级管理责任制。

(二)健全制度,严格管理

为加强对天保工程的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研究制订了《延安市桥北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为加强内部管理,制定了《森林管护岗位职责》、《森林资源管理制度》、《管护人员日常考核办法》、《森林防火值班、带班制度 》、《职工竞争上岗办法》、《护林员竞争上岗、绩效工资兑现办法》、《请销假制度》、《绩效工资考核兑现制度》、《管护工作例会制度》、《管护车辆管理制度》,等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办法,确保了天保工程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狠抓资源管护工作

森林资源管护的重点是森林防火工作。一是落实五级行业责任制。即局领导包片、科室包场、场领导包管护区、管护区主任包护林员、护林员包责任区的五级责任制。二是强化宣传,不断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火宣传,共召开多种形式宣传教育会300余次,出动防火宣传车辆60车次,印发宣传册(单)30000余份,市县人民政府《戒严令》12000余份,刷新刷写宣传标语580余条,更新防火宣传门13个,固定宣传牌碑180余块,在主要防火时段,局领导带队检查、督查70余次,处置安全隐患70余起,清理林缘秸秆和林下可燃物230余吨,受教育人数3 余万人、次。三是运用科技手段,创新管护机制。我局在建立森林防火监控系统的基础上,利用监控云台,无人机等现代科技手段,建立了“大面积视频监控,重点区域无人机巡查,事发地段稽查队快速处置,日常工作派遣到人”的管护模式,基本上实现了“平面立体,地空同步,点面结合,全域覆盖”,有效解决了资源管护工作的薄弱环节,降低了管护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了管护效果。四是狠抓火源管理,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在火源管理上我们突出“严”、“实”、“细”。坚持和完善了“四不进”“五负责”“六不烧”“七改变”“八禁止”和“入林须知”等野外用火管理制度。五是坚持防火期狠抓森林防火工作,重点时段死看死守,使防火措施落到实处。六是进入防火期后,局主管领导带队,按照森林防火月安排的内容,逐月进行考核并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全年共通报检查护林员上岗巡查宣传2000余人次,通报检查情况15次,针对严峻的防火形势和桥北林区地处特殊地理位置,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工作纪律规定》,严肃了森林防火期间的工作纪律,确保了资源安全。

(四)依法护林,有效保护

1、加强对林地资源的管理,把林地监管作为护林员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和森林防火巡查检查放在同等地位。对已审批到位的林地,局、场、占用林地单位三方,按规定进行了移交。按照事前介入、事中管理、事后监督的原则,加强监管力度,局和林场签订了《占用林地监管目标责任书》,要求林场要指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督,严格按占用林地作业设计施工,严防超范围、超面积、异地使用林地采伐林木。

2、2018年按照省市精神及《延安市林业局关于认真开展“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和《延安市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林权争议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对全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和违法占用征收林地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完成了专项检查工作的各项任务。按照上级精神,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石、开矿、乱建别墅等毁林占地专项行动,在全局范围内开展打击毁林占地专项行动,重点对非法采石、开矿、乱建别墅等毁林占地进行整治,并依法查处追责,全年共办理各类林政案件15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起、擅自开垦林地1起、野外用火7起、封山禁牧区域内违法放牧4起),处罚金额1.1970万元;行政处罚15人,案件查处率100%,结案率98%以上。

(五)强化资金管理

在资金管理上,严格执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封闭管理、专户储存、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在资金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预算管理、计划管理;保证了天保资金按工程任务和投资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到工程建设单位,加强了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经对工程资金的检查审计,未出现截留、转移、滞拨、挤占、挪用、强行划转和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债务,没有转移资金用途等违规现象。

(六)产业开发向多种经营化模式发展

全局共培育各类绿化苗木663.4亩,53.3万株(袋)。其中新育苗面积421.9亩,29.6万株,苗木培育规格、品种增多,结构单一的现状得到改善。主要培育品种有油松、白皮松、柴松、中槐、杨树、柳树、白蜡、五角枫山桃、山杏等树种。2018年全局共销售各类苗木20万袋,收入14.32万元。参与林业产业的职工110人,其中:中蜂养殖240箱,肉牛养殖35头,养殖森林鸡370只,养殖森林猪10头,养鱼池15亩,,油用牡丹58亩。

三、工程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一)公益林建设计划任务量小,无法满足林业生产建设需要,建议上级部门应加大各项建设任务,以确保按期完成“十三五”规划的建设任务。

(二)个别项目工作经费没有来源。由于天保工程二期投资不足,导致了工作经费没有来源。尤其是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没有经费来源,仅森林防火工作每年就需要200余万元,直接影响了正常的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开展。

自然保护地管理办法篇9

关键词:合署办公 历史文化名城 管理体制 文化遗产保护 城市规划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管理体制建设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各级人民政府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设立专门机构、组织工作人员,通过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监督和改革等方式,实现对历史文化名城事务的科学管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历史文化名城制度,先后将112座城市列入部级历史文化名城,并对其进行重点保护。在管理体制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1]即实行中央与地方两级管理体制,中央以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作为主管部门,地方相应地以城建规划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

在现行两级管理体制下,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城建规划与文物管理两大主管部门间分工不明确,且缺乏科学的协调机制,历史文化名城日常管理工作容易陷入混乱,不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如何合理界定职能、科学设置机构、有效配置资源,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难题。安徽省黟县作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在历史文化名城管理体制上实行“文物管理局与规划局”合署办公的措施,颇具开创性。

黟县地处皖南山区西部,隶属于安徽省黄山市。它是徽商和徽文化的主要发祥地之一,境内存有大量明清时期的民居、祠堂、牌坊、园林等古建筑,历史悠久,风光旖旎,被誉为“桃花源里人家”、“中国画里乡村”。1988年,黟县被列入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2000年,西递、宏村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2001年,黟县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细则,《办法》规定:“成立由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镇政府和旅游企业、村委会组成的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负责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重大事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办理日常事务。”[2]2006年4月,黟县改革世界文化遗产办公室(以下简称遗产办),将原有的文物管理局与规划局以股室形式纳入遗产办,实行合署办公。现在,遗产办内设三个股室:办公室、世界文化遗产管理股(文物管理股)、规划股;下属二级机构一个:黟县城镇规划所。[3]这一举措将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与城市规划两大职能结合起来,在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管理体制中实属首创。

五年来,黟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在规划建设上,先后编制《西递宏村保护规划》(2006年)和《安徽省黟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07年),后者是黟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性规划。在资金投入上,除积极利用国家及省政府文物保护资金和旅游门票收入外,还成立了安徽省世界文化遗产——西递、宏村保护基金会[4],扩大资金的筹措渠道。在保护机制上,首创文物建筑认领保护机制[5],吸引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古民居的保护与开发。这一机制造就了旷古斋、猪栏酒吧、归止园等一批新型文化客栈,不仅拯救了濒危的古民居,也使黟县的旅游产业结构得到了升级。在保护方法上,严格工作程序,开创古民居修缮“九步工作法”[6],得到了国家文物局的肯定。在对外关系上,积极参与中外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经验,与法国、韩国、新加坡等国家都保持着合作关系。[7]

从国际范围来看,将城市规划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发展理念和实践,早已有之。“在英国,国家环境部和地方规划部门分别是中央和地方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机构;在日本,地方城市规划局也介入遗产保护,负责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古都保护及景观保全等工作。”[8]黟县的改革举措与它们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从各地的发展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出,将城市规划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一项科学的文化遗产保护举措,它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它适应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基本要求。仇保兴在《城市化过程中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提出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四项基本要求:整体性、原真性、可读性、可持续性。[9]每一项要求的实现,都离不开整体规划与宏观把握。在现行的两级管理体制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事务由建设主管部门与文物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由于两大部门间分工不明确,城市规划往往不能明确、及时地反映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管理效果欠佳,使得许多文化遗产都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如果将城市规划的职能赋予文物管理部门,上述问题便可以得到有效解决。在这种体制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也就是城市建设的要求,二者合而为一,同时体现在城市规划中,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其次,它为城市化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自上世纪以来,城市化建设的浪潮席卷我国的大江南北。由于缺乏实践经验的指导,各地的城市化建设呈现出“千城一面”[10]的特征,失去了地域文化特色。文化遗产无疑是一地地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如果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城市规划,那么地域文化便可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重拾与再生,城市化建设也更能彰显地方文化特色,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与潜力。《安徽省黟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明确将“特色性原则”作为四大规划指导思想[11]之一,提出了“在整体保护的基础上,建设有黟县历史城区特色的文化旅游开发和经营”[12]的规划目标,构造了黟县未来发展的蓝图。

概言之,这是两全之策,有助于实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化建设的双赢。然而,以上积极作用并不是绝对的,它们的充分发挥离不开一些现实条件的配合与支持。归纳如下:

(一)从体制内部看,领导者的科学决断是关键,被领导者的积极参与是保证。

领导是体制的掌舵者,拥有不同于一般工作人员的法定权力和影响力,通过指挥、协调、激励被领导者,推动体制运转,实现预定目标。在现今城市化建设的浪潮中,很多地方领导思想观念落后,政绩观狭隘片面,一味追求gdp增长,无视历史文化遗产的作用与意义,拆建不断,使许多宝贵的历史建筑化为废墟。又由于不合理的政绩考评制度的存在,这一形势愈演愈烈,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严峻的形势。而在这一新型的管理体制中,领导者的权力覆盖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规划两大方面。如果领导者具备很强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能够科学决断,统筹兼顾,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要求便能充分地体现在城市规划中,这必将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反之,如果领导者只是一味“向钱看”,而不是“向前看”,城市建设的目标代替了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这对文化遗产来说,将意味着灭顶之灾。所以,领导者思想观念进步、头脑清醒、决断科学是这一体制灵活运作的关键所在。

在领导者的科学引导下,被领导者(即一般工作人员)的积极参与也是必不可少的。体制职能的扩大,从根本上要求参与者改变单一的知识结构,积极拓展知识面,丰富自己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能力,转变成符合体制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否则,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的人员只关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负责城市规划的队伍也只专注于城市规划事务,双方各行其是,在很多问题上不能达成共识,有效的措施也就无法落到实处,两种职能便不能有效融合,体制的作用也就不能得到体现。

从黟县目前情况来看,文化遗产保护和名城规划两方面的人才都较为缺乏,既懂规划又能管理文化遗产的复合型人才更是凤毛麟角。在文化遗产保护上,县政府每年都组织业务骨干参加国家和省文物局举办的各种形式的保护管理培训班、短训班、研讨会等,并与其他文化遗产保护单位进行技术交流。在历史文化名城规划方面,专业培训活动则相对较少,只是在编制具体保护项目时,主动联系高校研究机构与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通过交流学习,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与能力。《安徽省黟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即是在东南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筑学院的帮助下编制而成的。[13]对此,黟县将加大投入,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制度与引进制度,努力打造一支专业化管理队伍。

(二)从体制外部看,完备的法律法规是前提,充足的资金投入是保障。

管理体制的运作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指导与规范。《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黟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性法规,自实施十年来,极大地推动了黟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进步。然而,对于“文物管理局与规划局合署办公”的管理措施,目前尚无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确认,其职业规范、执法监督等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文件可供遵循。这远远不能适应文化遗产保护的迫切要求。因此,应尽快完善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保障体制的顺利运作。

除此之外,充足的资金投入也是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2000年以来,黟县争取国家文物保护资金630万元、省政府专项保护资金1860万元,同时,每年从旅游企业门票收入中征收20%的文物保护资金4770万元,加上县、镇、村三级投入和个人自筹13500万元,共筹措资金20760万元,实施遗产保护等项目23个。”[14]然而,这依然不能满足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需求。濒危古民居亟待修缮、传统手工艺面临失传威胁、居民生活环境需要改善等,每一项难题的解决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对此,黟县人民政府要继续开动脑筋,努力拓宽资金筹措渠道,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

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档案与载体,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历史创造的机遇,是时代赋予的使命。黟县所开创的“文物管理局与规划局合署办公”的管理体制,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制度的发展探索出一条新路,即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规划有。在人才、法律、资金等条件的积极配合与支持下,这种新型的历史文化名城管理体制一定能发挥它的积极作用,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基金项目:安徽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091035723)。

参考文献

[1]黟县世界文化遗产办公室.黟县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情况的汇报.

[2]东南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筑学院.安徽省黟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m].2007.

[3]王景慧、阮仪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

[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04.22)

[5]《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黟县人民政府令第3号2001.03.18)

[6]刘敏、李先逵.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调控机制的思辨[j].城市规划,2003,27(12):52—54.

[7]仇保兴.城市化过程中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j].中国名城, 2008,(01):04-09.

[8]王咏、陆林、章德辉、陶平、王莉.古村落型旅游地管理体制研究——以黟县西递、宏村为例[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29(3):294—306.

[9]张骁鸣.风景名胜区行政管理体系的国际经验借鉴[j].热带地理,2005,25(1):81—86.

注 释:

[1]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第五条。

[2]2001年《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七条。

[3]黟县政府网. [eb/ol].yixian.gov.cn/sm2111112412.asp.

[4]主要来源:每年对县内各项旅游景点门票征收20%文物保护资金;单位资助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赠款;资金存入商业银行所得利息;其他。

[5]即以确保遗产地和部级文保单位所有权不可触动为前提,对于部分濒临倒塌、个人私有且无力承担维修费用的古民居,尝试通过市场运作募集社会资金,实行置换所有权、易主保护。

[6]包括申请、勘察、方案、公示、审批、缴纳资金、施工、验收、决算九项工作程序。

[7]参见黟县世界文化遗产办公室:《黟县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情况的汇报》。

[8]刘敏、李先逵.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调控机制的思辨[j].城市规划,2003,27(12):52—54.

[9][10]仇保兴.城市化过程中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j].中国名城, 2008,(01):04-09.

[11]四大规划指导思想:真实性原则、发展性原则、整体性原则、特色性原则。

自然保护地管理办法篇10

虽然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由于我国人口多,人均资源匮乏,环境容量小,加上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以及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长期累积效应,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有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还十分突出,生态环境形势不容乐观,基层环保工作也面临着不少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行适当修改也很有必要。笔者作为基层环保工作者中的一员,从事环保工作已经十余年,先后从事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污染控制等工作。根据我的实践,下面将就基层环保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对策提出一些看法。

一、 新建项目环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新建项目均应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环保局“三同时”验收。但现在的情况是,区县一级的小企业,保守估计也有50%以上没有任何环保审批手续,当然也没有通过“三同时”验收,但工商和税务登记却是齐备的,在“合法”地进行生产。对于这样一些企业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应该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但对于这样大量的企业进行查处,一方面环保局人力有限,另一方面查处大量的企业也会给当地经济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造成社会影响,查处难度相当大。

大批企业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原因,企业人士讲不知道要办理环保手续,以为只要办了工商税务手续就可以了。他们在工商税务办理手续时也未被告知要办理环保手续,更不用说要把环保手续作为工商税务登记的前置条件了。另外有一部分企业是因为认为做“环评”收费太高,小企业创业之初,经费困难,难以承担这笔费用,故不愿办理环保手续。还有一部分企业可能是由于种种原因办不了“环评”手续的,当然也没有办理环保手续。

对于新建项目的环境管理,如果工商局不严格把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那么大批的企业将迈过“环评”这一关而直接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审批,不配套建设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投入生产,环保局对这批企业的管理将失控,新污染难以得到有效控制。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各个审批单位都应该要求企业把“环评”作为前置条件,如果没有通过“环评”则不予审批,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源头问题。当然,“环评”收费也应该让企业能够接受。

事实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条、第6条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国家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条例第9条进一步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因此,根据前述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企业登记注册和申领《营业执照》程序的前置审批内容的环境影响审批事项,其主要适用范围应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如果环保部门和工商部门相互配合,并将环境影响审批程序作为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性审批事项,可从源头上有效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从而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我国的城乡环境质量。

二、 老污染源限期治理的问题

对于已经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投入生产的企业,我们把他称之为老污染企业。在环境监察过程中,经常发现一些污染排放超标的企业,这些企业除了应该按照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外,还应该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达标排放。限期治理期限内不能达到要求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责令停产治理,停产治理还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其关闭。现在基层的做法大都是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立案进行查处,给予相应的罚款,至于罚款以后违法行为是否还在继续,一般无暇过问。一旦再有投诉,又对其进行查处,如此循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限期治理制度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当然,这除了执法部门的原因以外,客观因素还是主要的,因为基层一般面对的是个体私营经济,其经营规模一般较小,利润相对不高,大多处于创业起步阶段,经营粗放,管理混乱,以家族企业为主。要想其花费大量的资金来投入污染治理,企业大多没有这个实力。即使有资金,他也不愿意投入,因为这对他的利润造成直接影响。现在基层小企业的环保问题相当普遍和严重,必须下大力气整治才行。

三、 排污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自20__年7月1日起执行,1982年2月5日国务院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比以前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更合理、更科学、更有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环境经济学的资源价值理论、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理论,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等。对于废水、废气的核定基本上是没有争议的,严格按照当量来征收。但对于噪声超标排污费的核定,笔者在工作当中遇到一些问题。《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规定噪声超标就收费,这是非常明确的。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怎么样认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什么样的噪声才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噪声,立法者没有明确的

行政解释。一个单位噪声超标,是否扰民,依据是什么,执法人员认为是扰民的,企业可能认为不扰民,双方各持己见,容易让执法人员和企业造成误解,争议在所难免,给噪声排污费征收工作带来难度,增加噪声排污费征收的不确定性。 对于部分行业和散排的单位,其排污当量的确定有一定难度,如果按照监测数据来计算的话,基本上核定下来的费用相当低,而目前对这部分单位的物料衡算办法又没有出台,对这部分单位排污费基本无法准确确定。比如喷漆行业、油漆配制行业等,其污染经常有群众投诉,但根据监测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又不高,核定的排污费就很低。对于这样一些不便通过监测认定其排污当量值的单位,急需出台相应的物料衡算办法,才能准确认定其排污当量。

四、 环境监察行政执法中的问题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打大法,是环境法的立法依据,宪法中有关保护环境与资源的规定有四条,分别是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包括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和单行法律,截至20__年底,我国先后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法律有25部,其中基本法律一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污染和公害的单行法律5部,保护自然资源的单行法12部,相关法律14部。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截至20__年底,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有关防治污染和公害的行政法规40多部,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有90多部。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由地方立法机关依据宪法、法律制定,在本辖区内有效使用。

环境保护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局制定,其中包括国家环境标准。政府规章又叫地方性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包括地方性环境标准。

从法律效力方面看,国家环境法的效力高于地方性环境法的效力,上一层次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效力;我国参加和缔结的国际环境法的效力高于国内环境法的效力;特别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的效力;新法的效力高于旧法的效力。其例外是,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高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在环境现场执法中具体适用环保法时,应当遵循层次由高到低,效力由大到小的原则,首先适用层次较高效力较大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基层环保部门由于人员限制,多数没有法制工作部门,对于这种情况,至少应该成立一个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来集体讨论决定处罚结果,这样的处罚结果会更公正、合理。

五、 污染减排中的问题

污染减排是一项约束性指标、刚性任务。我们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巩固减排成果,着力推进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和政策减排,着力加大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污染减排力度,以此带动全社会污染减排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同时,不断完善减排体制机制制度,形成全社会都来抓减排的格局,打破环保局孤军作战的局面。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全面发展,积极推动用“绿色gdp”考核地方政府,推动地方政府和企业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

以上都是谈的具体业务工作,是笔者工作中具体的体会。其实基层环保工作还面临许多问题,比如整个环保系统在政府部门中的角色定位问题、环保局机构编制问题、环保局内部机构设置问题、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探讨,鉴于笔者水平有限,就不一一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