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财务规则十篇-尊龙凯时最新

时间:2024-02-27 17:56:51

企业单位财务规则

企业单位财务规则篇1

关键词:企业;事业;会计准则;比较

中图分类号:[f235.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2007年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实现了我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全面提升了我国会计发展水平,标志着我国会计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2013年开始实施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是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两者都是依据《会计法》制定的,并在会计基础理论方面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但由于事业单位主要使用财政资金,并以非盈利为目的,其会计准则与企业仍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主要从总则、会计信息质量、会计要素、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等方面对两个准则的差异作一比较分析。

一、总则方面的不同

(一)适用范围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二)准则体系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体系没有建立具体准则,具体核算通过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明确。

(三)会计核算基础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事项、行业事业单位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具体范围另行规定。

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参照国际财务会计公告惯例,共列举了八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则列举了六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并首次将全面性原则列入其中。两者的差别在于企业会计准则增加了谨慎性(即稳健性)和实质重于形式要求,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没有提及这二个要求。

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是赚钱,同时也要强调对风险的控制,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以谨慎性要求来作出职业判断,以应对不断发展的外部环境,从而有效控制风险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危害和损失。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不需强调谨慎性要求,因为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大部分资金均来自财政拨款,对市场依赖性不大,没必要突出强调谨慎性要求。

三、会计要素方面的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将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六大要素。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费用)五大要素,首次考虑到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行业事业单位,故将费用纳入事业单位会计要素。两者之间尽管要素名称相同,但含义还是有较大的区别。

(一)资产要素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是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资产是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二个定义中的几字之差凸显其中的差别,事业单位的资产主要是由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单位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处置权也受到很大的限制,因而事业单位的资产定义为“占用或使用”,而不是“拥有或控制”。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首次在资产构成项目中增加了“在建工程”,既体现了会计信息全面性要求,也为将基建项目并入财务“大账”提供了依据。

(二)负债要素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负债是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三)所有者权益和净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所有者权益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反映所有者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是企业追逐的目标。《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净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为适应部门预算管理要求,首次增加了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和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事业单位净资产仅作为单位运行的结果列支,不是最终的经营目的。

(四)收入要素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五)费用和支出(费用)要素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支出或费用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四、财务会计报告构成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首次引入“财务报告”概念,规定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会计信息的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或收入费用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见两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只有充分了解这两个会计准则,才有助于财务工作者游刃有余地处理各项财务工作。

企业单位财务规则篇2

【关键词】事业单位 企业财务管理 措施

一、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接轨的可行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进行改制,实行企业化管理也成为必然趋势。改制后的事业单位能够更快地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激烈竞争,有利于其健康发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向企业会计制度转变是否可行,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前提之一。首先,事业单位与企业的会计体系逐渐趋同。社会的发展与财政改革的深入使得事业单位预算会计的职能相应拓宽,其会计主体地位不断加强,事业单位会计与企业会计的差别日益减少,两者有逐步接轨的趋势。其次,两者的会计制度具有很多相同点。一是两种制度具有相同的会计前提;二是两者遵循大致相同的会计核算原则,如相关性、真实性、可比性等原则;三是计科目的设置、核算内容、财务分析方法的应用等具有相同点。最后,两者在会计方法上具有一致性。从报表要素确认与计量原则、报告方法和内容上看,两者对资产、负债等方面的规定大体相同,各项核算方法、核算原则、报表的构成也基本一致。净资产、结余、所有者权益、利润实质上是资产与负债以及收入与支出计量的结果,也具有一致性。

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后其财务管理的特点

(一)财务管理的目标具有双重性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仅要追求社会效益,即体现出公益性,而且要追求经济效益,即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对于事业单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如某些纯粹的公益服务型项目,即使产生负利润,也必须持续下去,此时社会效益重于经济效益。对于其他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经营型项目,事业单位则需尽一切可能扩大收益,实现单位利润最大化。通过经营型项目的盈利来弥补公益服务型项目的亏损,并不断积累,实现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二)财务管理的任务具有双重性

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后,其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既包括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任务,又包括企业财务管理的任务。完成财务制度建设、财务信息、预算管理及财务监督等是两者的共同任务。当事业单位侧重于公益性时,其财务管理任务主要是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依法组织收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当事业单位经营项目主要体现市场性时,其财务管理任务则侧重于筹集资金、组织财务预测、实施财务控制、进行财务分析以及利润分配等。

(三)财务信息具有双重性

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不同于企业,在报告的结构、内容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后,其财务信息主要由财务报告来反映。事业单位对内应编制企业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其经营状况,并以此作为财务分析的依据,进而提出改进意见。事业单位对外则应按照事业单位的统一要求,将对内编制的企业财务报告进行对应的转换,同时在事业单位统一的会计科目中予以反映,进而编制事业单位财务报告,以便如实反映其收支状况。

三、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后加强财务管理的措施

(一)积极完善财务制度

一是要实行完全成本核算,即全面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成本核算,终止事业单位原有的“内部成本核算”。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者和财务人员应把完全成本核算作为财务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通过成本核算体系的建立,实现以

最小的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二是要实行企业会计体系,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以企业财务准则为主进行会计核算。同时,对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进行必要的增加或减少,设置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会计科目。还应改变事业单位原有的固定资产核算方式,将“计提折旧”引入其中。

(二)加强收入与支出管理

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后,其收入包括:财政性收入、事业收入和经营性收入,而经营性收入则是事业单位收入的主渠道,因此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和有偿服务过程的管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来确认销售收入和有偿服务收入。支出包括:缴拨性支出、事业性支出和经营性支出。加强支出管理就必须要划清各类支出的界限,严格执行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尽可能地节约费用,从而降低成本。此外,还应规范“支出”的会计核算,对费用进行合理的分摊。

(三)提高资产与负债管理水平

对于现金或银行存款的管理,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企业化管理,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按时对银行存款进行对账,及时清理未达账项。不定期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并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此外,还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确保账物相符。对于负债的管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围绕其社会职能来运作,严格控制负债规模,避免盲目扩张。在举债前应认真调研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综合分析投入与回报是否成比例,严格防范负债风险。此外,对负债要进行及时清理和办理结算。

(四)优化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后,利润为全部收入与全部支出的差额,即事业结余与经营结余的合计数。优化利润管理,就必须合理地确认收入与支出,并进行一系列的账务处理,进而如实反映事业单位的经营成果。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如下顺序:缴纳所得税;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公益金;如果有投资者,则应当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如有规定,则上交上级主管部门;本单位留存;剩余部分可留存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参考文献

[1] 李卓.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吉林财经大学,2010,6.

企业单位财务规则篇3

现行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这里的“本单位财物”既可能是公共财产,如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也可能是国有与集体、个人、外资混和而成的混和型经济,还可能纯粹是私有财产。于是就产生了如下问题,即在“本单位财物”表现为纯粹私有财产的情况下,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究竟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还是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否限于公共财产?要解决上述问题,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第271条第2款规定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人认为,“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是指“构成贪污罪”,即无论财产性质,一律成立贪污罪,并且认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已经由单一的公共财产扩大到公私财产的范畴了。①笔者认为,“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是指符合第382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定贪污罪;不符合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构成要件但符合第271条第1款的,定职务侵占罪,即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仍限于公共财产。

从世界范围看,关于贪污犯罪的对象,各国和各地区规定不一。有的规定为财产,如法国刑法典规定为公私款、物品、武器、器材、军需等,巴基斯坦《1947年防止腐败法》、印度《1947年防止腐败法》和《1988年防止腐败法》均规定为任何财产;有的规定为公共财产,如前苏联刑法典规定为国家财产、公共财产,西班牙刑法典规定为公共财产或财产,意大利刑法典规定为公款、其他动产物品等。②我国台湾地区规定贪污犯罪的对象除公共财物外,还包括私人财物、公债和其他不正当利益。③我们认为,在我国,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公共财产。因为,从刑法理论上看,由于刑法的强制力最为强烈,刑法的适用解释关系人的自由、财产以至生命等重大问题,因此刑法解释必须符合谦抑性原则。④所谓谦抑是指缩减或压缩。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应当力求以最少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谦抑性已成为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⑤刑法谦抑在质的方面着眼于刑法调整范围的有限性、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在量的方面则意味着最轻刑罚要求的满足。⑥谦抑主义表现在刑法解释上面,就是指在定罪、适用刑罚的解释中,要采用“紧缩”的态度,以控制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具体到现行刑法条文中,第382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是贪污罪,犯该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但对性质近似的职务侵占罪,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或其他单位的成员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最高法定刑仅为15年。由此可见,若将“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理解为一律构成贪污罪,可能会导致某些宜定为职务侵占罪的情形被定为贪污罪,不利于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不利于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价值。因此,对“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应该理解为,符合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理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不符合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构成要件的,则不宜以贪污罪论处。即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公共财产。

此外,对“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此理解,与刑法条文中类似用语的含义具有一致性。例如,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可见,第265条规定的,“依第264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是指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即“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才定盗窃罪,反之,不宜定为盗窃罪,而不是无论数额和次数,一律定为盗窃罪。类似的例子还有第204条第2款与201条及204条第1款等等。

也许有人认为,依上述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定贪污罪,最高法定刑为死刑,而同样的主体以同样手段非法占有私有财物的,定职务侵占罪,最高法定刑为15年,这是否会助长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所处单位的私有财产的不正之风?并且认为,对贪污罪之所以规定最严重的法定刑,主要是因为它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不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因此,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执行公务,即使非法占有的是私有财物,也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故应予以重罚。

我们认为,上述看法不能说没有一定的道理。但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只能对法律明文规定的作出解释,不能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而对法律进行解释,就不能不考虑到谦抑性原则。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所处单位私有财物的情况,即使要以贪污罪论处,也是属于立法者的权力,除立法解释以外的其他刑法解释是做不到的。

二、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法条之间的关系

有人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人员,不具有从事公务的特征。 ⑦还有人认为,职务侵占罪只发生在非国有单位里。⑧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是不妥当的。我们认为,职务侵占的主体包括所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成员,无论是否从事公务;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

首先,对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进行文理解释,就不能排除国家工作人员成为其主体。众所周知,刑法解释方法可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文理解释的主要是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则没有必要采取论理解释方法;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须进行论理解释。⑨论理解释是指不拘泥于刑法条文的字面意思,而是从条文的内部结构关系及条文间的相互联系上,探求立法的意图、阐明立法的精神所在的解释方法。⑩具体而言,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采用文理解释方法,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并不排除国家工作人员,“单位”也不排除国有单位,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因此,第271条与第382条是普通法与特别法、全部法与部分法的关系。这样的解释并无不合理之处,因此,不必在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中明确排除国家工作人员,也不能限定为非国有单位。

其次,第271条与第382条是法条竞合的关系。所谓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运用其他法条的情况。从事实上看,数个法条可以因犯罪主体、对象、目的、手段或危害结果形成竞合。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则同时因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形成竞合,因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可以包括贪污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对象也可以涵盖贪污罪的对象。此外,有学者将法条竞合分为这四种情况:独立竞合、包容竞合、交叉竞合、偏一竞合。⑾从这个角度看,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既符合贪污罪的规定,也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规定,是独立竞合,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即以贪污罪定罪,但当属于以下几种情形之下的,犯罪行为的内容已超出外延窄的罪名概念(贪污罪)的,属于包容竞合,适用全部法优于部分法的原则,即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具体而言,这些情形有:

(1)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负责人、职工、工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不从事公务,只从事劳务的一般工人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职务就是工作中所担任的事情。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由,将一般从事劳务的工人等排除在职务侵占罪主体之外。如果一般工人利用工作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被定为盗窃罪的话,将会导致罪与罪之间刑罚的不协调,因为盗窃罪比职务侵占罪的处罚要重。

(3)国有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非公共财物的情形下,也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三、如何从混合型经济中认定公共财产

如前所述,我们主张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公共财产。我国刑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产的范围是: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随着改革的深化,各种经济成分并存以及多种经济成分相互混合的状况十分普遍。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 ⒀现行公司法规定了两类共三种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着投资多元化的原则,在目前和将来的改革中,除直接关联到国计民生或生产特殊产品、特殊行业的企业外,一般不宜组成国有独资公司;国务院正在集中力量抓大头的1000户企业中,大都可以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在竞争性行业,适宜搞混合经济,用国有资产控制集体资产、个人资产、涉外资产,形成公有制多种实现方式;国有资本要向国家支柱产业集中,向优势行业集中,对企业重在优化结构,控股不一定限在绝对控股线上,投资也可降低比重,“有进有退”增强市场活力。因此,在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下,由多个投资主体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为混合型经济)将取代以国有企业为代表的传统企业类型,在国民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改革的深化给刑法学界设置了一个难题,即如何从混合型经济中正确认定公共财产。解决这个问题,对司法实践中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侵吞本单位含有国有资产的混合型财产时,若该混合型财产被认定为公共财产,无疑成立贪污罪,若被认定为非公共财产,则成立职务侵占罪。

关于上述问题,刑法学界有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为,公共财产必须以终极所有权为标准,在混合型经济中,必须按国有、集体的股份或出资比例认定公共财产。理由是:刑法第91条公共财产的范围是从所有制角度进行界定的;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也是从所有制角度进行规定的。⒁第二种意见认为,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的财产,应全额认定为公共财产,不控股的企业按股份或出资比例认定。根据是:“十五大”关于股份制“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的指示。⒂第三种意见认为,除国有独资公司属于单一的公共财产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国公司的财产属于法人财产,法人财产是一种不同于公民的私人财产和公共财产的新型财产所有形式。⒃理由是:企业财产独立,即企业全部财产所有权属于企业法人,是企业法人制度的根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现代化企业法人制度,而要确立企业法人地位,就必须明确企业的法人财产。

第四种意见认为,只要有公有资本的混合型经济,就应全额认定为公共财产。理由是:法律规定的是有终极所有权的公共财产,但在经营方式多样化的形势上,执法者必须敢于面对实际,从经营方式和法人财产权角度认定公共财产。在有公有资本投入的情况下,法人财产权使企业成了公共财产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公共财产的命运如何,是保值增值,还是亏损灭失,完全取决于法人财产权的行使。因此,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并存的基础上的法律,必须对有公有资本的法人财产以特殊的关注和保护。⒄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不无道理,但在法律适用上或逻辑上也都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从终极所有权角度出发,以国有、集体的股份或出资比例认定公共财产,适用法律较困难。例如,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了混合型财产时,对真正属于公共财产的部分以贪污罪论处,对非公共财产部分则只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从而将出现将一人一行为定为两个罪的情形。将国家、集体控股企业的财产,全额认定为公共财产,不控股的企业按股份或出资比例认定,实际上在认定公共财产时交叉采用了双重标准,在逻辑上不具有科学性。认为法人财产是一种独立的不同于公民私人财产和公共财产的新型财产所有形式(国有独资公司除外)的观点,由于是在刑法修订前提出的,因而与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不协调。刑法第271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依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若依这种这种观点,一律不认定为公共财产,当然无所谓“依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至于将含有公有资本的混合型财产一律认定为公共财产的弊端,将在下文论及。

笔者主张,以是否控股来划定混合型经济的财产性质,即国有、集体控股(控股51%以上为绝对控股,51%以下35%以上为相对控股)或投资比例占多数的企业的财产,应全额认定为公共财产,不控股或投资比例占少数的企业的财产,一律不认定为公共财产。我们认为,要准确界定混合型经济的财产性质,必须符合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在看到刑法公平、正义的价值的同时,应注重刑法的效益价值,⒅从经济分析学角度看,刑法的效益价值是通过刑法的成本与收益的比例关系来体现的。所谓刑法的成本,是指刑法自身成本及其所引起或导致的有关支出或不必要的代价的总和,具体而言,刑法的成本分为刑法自身成本、刑法的实现成本、刑法的机会成本、不必要的代价四种。⒆刑法的自身成本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以刑法加以明确规定的犯罪量和刑罚量;刑法的实现成本是指刑法自身成本的运行引起的并为其服务的必要的费用支出,包括刑事立法成本、刑事司法成本两大部分;刑法的机会成本,是指因刑法自身成本的存在从而导致其他可供选择法律适用的机会的丧失;不必要代价即指因刑法自身成本投入、运行不当所造成的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刑法的效益,是指从刑法的成本与收益的比例关系出发,尤其是从刑法自身成本与效益之比出发,以最佳的最少的刑法的成本投入,获得最佳的最大的收益。刑法的效益可以分为几种不同层次的表现类型: 先是惩罚罪犯;其次是预防犯罪;最后是根本收益即通过刑法自身成本的投入,在实际取得惩罚罪犯、预防犯罪的效益基础上,所实际获得的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见,根本效益是最高层次的效益。 ⒇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在总体上构成刑法的根本效益。

考察前述观点所带来的成本和效益,可以发现:前文持异议的几种方法,均表现为成本(主要是机会成本)高、效益低。就从终极所有权角度出发,以国有、集体的股份或出资比例认定公共财产这种方法而言,结合经济法学进行分析,将公司中的一部分国家投入的资产仍属于国家所有,难免不引起法人产权制度的新的混乱。公司法人财产是个统一的、完整的有机体,如从中划出一部分归国家所有,根据股权平等的原则,势必也要划出相应的部分归社会公众、其他法人甚至外商等其他股东所有,从而将极富特色的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关系变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共有关系,从而与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其根本效益是相当低的。若将含有公有资本的混合型经济一律认定为公共财产,貌似维护国有经济效益,实则歪曲了公司中国有股股权的法律地位,不利于理清我国国有资产投资入股的公司中的产权关系,有违公司法基本原理,也必将对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企业公司化的实践产生严重危害,因而,其根本效益同样很低。相反,以是否控股来界定混合型经济的财产性质,就不会出现上述情况。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现代公司立法的趋势是: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包括国家在内的投资主体享有股权。有人担心,一旦承认国家投入到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公司,将会导致原来的国有资产变为公司所有的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这种担心是必要的。(21)国有资产在依法转变为公司所有的资产的同时,国家从公司中取得相应的权利-股权,并“按投入公司的资产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2)这是财产所有权和股权之间的交换。国家对其投资于公司的财产享有股权,国家并未丧失任何财产或财产受益,而仅仅是改变了国有资产的存在形式和实现方式。这种改变正是国有资产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契合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机制可借以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可见,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股权具有与在传统企业制度下终极财产所有权同等重要的意义。以是否控股作为界定混合型经济的财产性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精神,具有极大的“根本效益”。

第二,应体现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从刑法理论上看,刑法解释的原则,首先要求体现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精神(23),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着重以个人自由为价值取向,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是禁止类推解释。决定何种不法行为应属犯罪的权力应属于立法者,司法者只能依据立法者经过立法程序而明定之法条来判罪定刑,而不能以类推来创立或扩张条文的内涵。正因为禁止类推原则,个人的权利才不致受到国家权力不可预见与不可统计的限制或剥夺。但类推禁止原则“并非漫 无限制,而有其例外 之处……类推禁止原则乃行为人之保护规范,依通说之见解认为如以类推而有利于行为人时,则可不禁止类推之适用。”参见林山田著:《刑法通论》,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24页。既然在理论上以类推推定行为人无罪况且是得到认可的,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形下,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理应是刑法法定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如前所述,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是贪污罪,犯该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但对性质近似的行为,即职务侵占罪,第271条中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最高法定刑仅为15年。由此可见,将含有公有资本的混合型经济一律认定为公共财产,可能会导致某些宜定为职务侵占罪的情形被定为贪污罪,不利于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不利于贯彻罪刑法定精神。

企业单位财务规则篇4

关键词: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 联系

一、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变化的必要性

事业单位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公益服务。政府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问题,1998年前后,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标准体系应运而生,不但加快了我国事业单位的发展,同时,也满足了社会群众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但随着我国财政预算体系的变革,各事业单位业务的不断深化,旧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难以统驭现代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发展与变革。为了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提高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标准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财政部于2012年底,颁布了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于2013年1月1日执行新制度。

二、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变化内容

1.折旧与推销问题处理方法的变化

在新制度中,对于事业单位资产进行折旧、摊销的处理方法与财政部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还特别指出事业单位可计提折旧和摊销资产的范围,除事业单位享有所有权的动植物、文物以及在事业单位摆放的陈列品、图书、档案等资产外均属于事业单位资产核算范围。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也不计提折旧和摊销。

2.事业单位财政投入资金核算的变化

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事业单位财政收入的支出与分配,将“事业支出”的核算内容细分化,增设了以下五个二级科目,即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结余、经营结余。明确了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收支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其中,结转与结余金额不得参与预算的结余分配,也不得转入“事业基金”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等部门预算管理科目当中。此项变化,即统一了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收入的核算口径,同时,也有效的区分了事业单位年度财政补助结转与财政补助结余的不同。

3.资产的计价与入账管理的变化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资产的成本应以实际成本或类似或同类资产的成本进行计量。如需对事业单位资产进行账面价值调整,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但对于即没有有效凭证,市场上也没类似或同类资产,其资产计量口径也不统一的情况下,资产应以名义金额进行入账管理,并要求在当月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出来。这样即确保了资产入账的及时性,也强化了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4.权责发生制将应用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中

新制度中引进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有效的反应出了事业单位当期收入与支出的真实情况。同时,也明确指出了事业单位应该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而行政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中发生的部分经济事项或业务应该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这样即能如实的反应资产与负债情况,也能满足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

5.基本建设投资核算按月并入单位“大账”核算

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发生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单独建账核算,至少每月并入单位“大账”进行核算。并要求事业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二级科目,核算基本建设投资成本,其核算方法与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处理方法大致相同,此处不做详细说明。

6.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结构的变化

新的事业单位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和附注构成,其中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资产负债表中的收入与支出项目由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代替,其表内按资产与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分类列示。并明确规定事业单位账务会计报表应按月度和年度进行编制;附注部分则应当披露事业单位重大经济事项的变动情况。会计报表结构上的巨大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报表使者理解和分析事业单位经营情况的速度。

三、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变化内容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联系

1.会计核算账户趋于一致

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将资产类账户中的“现金”转变为“库存现金”、“对外投资”转变为“长期投资”。并增设了“存货”账户,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材料与产成品的管理;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核算与管理,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又增加了“累计折旧”、“在建工程”等处理固定资产的会计科目,这是本次变化中的一个亮点,而“虚提”折旧与摊销的创新性处理方法兼顾了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与财务管理,即不影响事业单位支出预算的口径,又可以反映资产的价值消耗情况。

2.统一了会计核算的目标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会计核算的主要目标在于明确受托人与被受托人的责任。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核算目标第一次体现了这一原则,使得企业会计核算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在目标上有了一致性,对以后会计制度的改革有着重要的指导性意义。

3.账务报告列示内容相一致

新的事业单位会计报表采用了企业会计报表的格式,增强了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科学性与通用性,同时,也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与业绩评价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财务数据。

4.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核算制度更加趋同

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内容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内容趋同性很突出,其业务处理与财务管理方式都非常的相似。随着我国财政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盈利组织与非盈利组织财务核算划分的界限会越来越模糊。在不久的将来,两套会计的准则将有望合二为―,将有利于财政部门综合考虑企业与事业单位规范的问题。

四、总结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变化后的内容,更加符合新形势下事业单位财务核算的需要,使事业单位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企业的财务信息具有可比性,使我国的事业单位组织体系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相适应,最终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公共服务组织体系。

参考文献:

企业单位财务规则篇5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煤炭企业 财务会计 管理

一、新会计准则对对煤炭企业的财务会计影响

1.对企业财务会计目标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此规定显示了我国财务报告有两个目标,一是反映受托经营企业的管理当局的业绩及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二是为相关利益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当前大多数煤炭企业尚属国有及国有控股,财务报告目标仍然是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及业绩,为其实现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奖惩及人事调动提供依据,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煤炭企业将逐步改造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资本市场将成为煤炭企业融资的重要场所,为投资人提供翔实、相关的决策信息必将成为煤炭企业财务报告的另一个重要目标。

2.对企业固定资产减值和折旧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第八条特别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合营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众所周知,煤炭企业资产总额中,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比重约为5o%至60%。固定资产大多位于自然条件较为恶劣的井下,磨损、锈蚀等严重,加之煤矿机械更新换代周期较短,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是必需的。由于煤矿固定资产台件多,摆放场所经常发生变化,使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工作和折旧的计提工作复杂而繁琐,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必将杜绝部分煤炭企业利用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同时,为煤矿企业提出一个全新的课题,即如何快捷、方便、准确地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折旧,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3.对企业盈利水平的影响

企业会计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因采矿而被破坏的土地超过6万km2,并以300km2 / a的速度增加,其中因矿山开采而沉陷的土地总面积已达60万公顷,因此,地区土地塌陷赔偿和矿山环境污染支出是煤炭企业的一项重大支出,其实际支出时间大多出现在矿井的衰退期或资源枯竭期。新企业会计准则改变了现行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单纯按直线法摊销的会计处理方法,规定摊销方法应当与其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相关联,为煤矿单位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按工作量法摊销提供了理论支持。所谓工作量法就是按照矿产资源的可采储量摊销采矿权的一种方法。实务中,煤矿企业的实际服务年限普遍短于矿井设计年限,无形资产改按工作量法摊销后,缩短了摊销年限,加快了无形资产资金周转,减少了煤矿单位的当期盈利。

4.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下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采用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就彻底改变了原准则下企业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处理方法中任选其一的会计处理方法,对煤炭企业纳税产生巨大的影响。同时,由于新会计准则规定了很多新的会计政策,煤炭企业在纳税时,应当考虑这些政策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二、新会计准则下加强煤炭企业财务会计管理的配套措施

1.完善财务会计管理机制

首先要完善煤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从煤炭地勘单位的实际出发,针对实体多、规模小及管理松散等现状,重整资源,培育在行业内相对有竞争力的法人实体。其次要建立内部结算中心,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再次是构建全面预算管理体系,使财务管理的职能由核算型向管理、监控型转变。第四是要建立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管理信息系统,加快各种管理信息的传递和沟通,加强经济活动分析,规范内部报告体系,实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面控制。

2.优化配置财务会计资源

煤炭企业财会人员既要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法规和企业制度,又要执行煤炭企业专业会计制度,煤炭企业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会计工作十分复杂,核算、分析、管理、监督的工作量很大,必须合理分工,科学配置人员。建议下属二级单位、三级单位可按企业要求分设财务组、成本组、材料组、工资组和综合组,实行科目责任制,分别承担货币资金核算工作、材料核算工作、资产核算工作、成本核算工作等,这些岗位与企业形成契约关系,工作如何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关系到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

3.改革和创新财会制度

按照新时期体制改革和创新的需要,煤炭企业要以会计法为基础依据,结合新会计准则与《煤炭工业成本管理办法》等,对煤炭企业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按照现代公司制的要求创新制度,明晰产权关系,明确权责关系,履行会计各岗位与企业的契约关系,提高预测、决策、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功能。同时要从实际出发,严把关口、堵塞漏洞、挖掘潜力,合理地利用资源,加快会计岗位的技术创新,进一步深化会计电算化等先进运营手段。

4.不断完善和加强财务监督

企业单位财务规则篇6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会计人员是指委派到国有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等岗位的会计人员。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授权__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资监管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第四条 会计委派工作在县国资局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县国有企业监事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国资局和县国有企业监事会中心为县国有企业会计委派主管部门,行使以下职权和责任:

(一)根据需要确定委派会计的受派单位;

(二)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三)负责制定委派会计工作的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按委派人员实行“双重考核”的原则,以委派机构考核为主,受派单位考核为辅,制定相应考核制度;

(四)负责监督、检查委派会计人员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受派公司的职权和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行使理财和经营自,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并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和本单位的财务审批制度;

(二)支持和配合委派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委派会计人员的正当职权,不得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会计人员;

(三)根据单位制度监督和管理委派会计,向委派单位反馈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表现,提出本单位对委派会计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职权和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监督受派单位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和资金收支情况;

(二)参与受派单位经营活动的决策、制定财务计划、预测分析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活动状况;

(三)督促受派单位及时、足额上缴国家规定的各种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缴款项,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受派单位正当权益,对受派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截留收入、虚列成本费用和私设小金库、虚报盈亏和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行为,要制止、纠正或拒绝执行,对抵制无效的要及时向委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四)恪守会计职业道德,按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组织和从事企业会计工作,宣传财经政策,维护财经纪律,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企业资金合理运用,资产安全完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五)遵守企业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企业统一领导和管理,积极工作,热情服务,依照有关要求结合企业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主动参与经营预测、决策活动,提供正确、真实的会计资料,为企业领导当好参谋;

(六)维护会计法制、严肃财经纪律,统一管理企业财务收支和会计处理,参与拟订受派单位财务制度,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财务收支计划、预测、分析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坚决制止“小金库、账外账”违规行为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有权进行会计检查和监督,监督受派单位资金运作,财务收支活动和国家财政、税收、财务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保障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质量,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必须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面清楚、报告及时。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提供准确、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严禁做假账、报假数、开假票;

(八)模范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执行制度、秉公办事,正确处理三者利益关系,违反财经法规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揭露。对重大问题或有重大争议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九)服从委派机构的管理监督,按要求完成布置的工作任务,定期向管理部门汇报工作情况,有权向企业领导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十)定期向委派单位和受派派单位报告财务工作情况和企业经营成果,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和报送财务报表;

(十一)委派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委派会计人员一般任职资格: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政治思想好;

(二)身体健康,热爱会计工作,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爱岗敬业;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具有会计专业知识,掌握有关现代化管理知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四)具有财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五)根据工作要求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委派会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委派资格,予以调离或免职: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经委派机构考核两次不称职的;

(三)工作中违法违纪、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失误的;

(四)执业期间,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行为的。

第十条 会计人员的委派由县国有企业监事会中心按有关程序直接委派。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委派实行回避和定期轮岗制度。 第十二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委派主管部门和受派公司“双重管理”原则,以委派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受派公司的管理。

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人员工资报酬由县国有企业监事会中心发放,不得在派驻企业领取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具体与县国有企业监事会中心的年度考核同步,考核结果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第十五条 委派会计实行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工作定期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具体包括:

(一)受派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二)受派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会计信息情况;

(三) 受派单位经营决策程序的执行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受派单位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六条 委派会计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财务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受派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违纪的问题;

(二)有不廉洁行为的;

(三)与受派单位串通共同作弊的;

(四)接受受派单位给予的报酬或福利的;

(五)在受派单位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的;

(六)对重大问题不抵制、纠正,不及时反映情况的;

(七)泄露受派单位商业秘密,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第十七条 受派单位发现委派的会计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向委派部门反映和举报。

第十八条 受派单位对委派的会计人员故意刁难、打击报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委派会计人员业务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企业单位财务规则篇7

[关键词]事业单位 会计制度 趋同 建议

一、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施的必要性

事业单位会计是政府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预算会计体系改革的重点。

1、会计制度体系适应新形势的需求。会计制度作为会计人员在工作时必须遵循的规则和方法的指导性文件,在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带动下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历史性变迁。2007年1月1日正式执行的《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组成的《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迈出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于同步的实质性步筏。1997年的的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明显跟不上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改革步筏。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改革也是我国会计制度体系改革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2、事业单位自身不断发展的需求。近年来经济的飞越推动我国事业单位自身不断改革和发展,随着国库集中收付等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和深入,1997年的原《制度》已经难以满足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如原《制度》中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提折旧,不能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价值,从而无法提供其实际价值,不利于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又如原《制度》没有对资产按流动性分类,相对的也没有对负债按偿还期限长短进行分类,这不利于事业单位进行财务风险分析。

3、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推行的需求。2012年初修订并推出了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实施迫切需要修订《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来具体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管理行为,从而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达到促进事业单位加强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评价的目的。在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基本前提下,本着于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相协调的原则,财政部于2012年底修订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二、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趋同

1、会计科目上的趋同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将原"现金"科目改为"库存现金", "应交税金"科目改为"应缴税费",将"材料"、"产成品"、 "成本费用"合并称为"存货"等等,这些都与2007年《企业会计准则》的改革相呼应。

2、会计记账基础的趋同

会计记账基础是收入、费用应计入哪个会计期间的确认标准,目前我国的会计记账基础包括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记账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原《制度》规定会计核算只采用收付实现制,针对事业单位业务特点及核算要求,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总则第9条首次将权责发生制应用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如:对外提供经营劳务收到劳务费时就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另对财政补助收入在年终注销时也可按权责发生制基础确认。这一变化是事业单位经济事项核算的需求,也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趋向于企业化的必然要求。

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核算的趋同

(1)对损耗价值的计量与核算。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发生损耗直至报废,为了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企业设置"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来计算资产净值。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颁布的一大亮点就是首次在事业单位资产核算中引入了"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以核算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磨损价值。提出了"虚提"折旧和摊销的创新性处理方法。以"非流动资产基金"账户反映资产的净值。这样既满足了事业单位支出预算的需求,也反映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使用中的价值消耗情况和当期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加强了资产细化管理,兼顾了财务管理和预算管理双重需要。

(2)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和基数。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采用了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事业单位采用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在折旧基数上有差别,企业计提折旧时要考虑预计净残值,但事业单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4、资产管理的趋同

企业接受资产捐赠有相关凭据的,按凭据注明金额加相关税费作为入账成本。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依据活跃市场的同类或类似资产估计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入账成本; 没有相关凭据,也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成本。事业单位确定接受捐赠资产成本的方法与企业相似,但对没有凭据也不能可靠计量的应以名义金额(1元)入账。与此相似的情况还有资产的无偿调入和盘盈等。这样杜绝了账外资产的存在,避免了资产的流失。

三、 对改进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几点建议

1、全面引入权责发生制。现行制度要求一般i务采用收付实现制,对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要求采用权责发生制,这也造成了在同一类单位业务核算中同时出现两种会计记账基础,不利于会计人员实际操作。为实现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目标,准确、真实地提供会计信息,有效地对事业单位进行成本管理、绩效考评,事业单位应在核算基础上加快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趋同,全面引入权责发生制,避免会计核算中出现"双重标准"。

2、规范统一会计科目。会计科目是为了对经济活动所引起的各项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化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核算和监督,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科学的分类的项目名称,也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一个依据。但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会计科目的设置与部门预算编报存在不一致,给会计人员操作带来一定的难度,造成会计口径不统一,不利于会计信息的横向、纵向可比。另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使用期限长但易损坏、价值没达到标准的大批办公设备也划分到固定资产,不利于资产管理,造成会计信息可读性不强。

3、完善健全财务会计报告体系。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完善了整个财务会计报告体系,对财务报告的内容及列报要求都做了明确规定。目前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没有包括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是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基础编制的,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其作用是对"货币资金"项目进行分析。随着事业单位的改革及业务发展的需要,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及往来对会计信息使用者会越来越重要,另外,随着权责发生制在事业单位的推广,收入支出表显然不能满足对事业单位现金流量的现状进行分析。事业单位应考虑将现金流量表纳入财务报告体系。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s],财政部,2012.

[2]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s],财会[2012]22号

[3]姜英,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6(10)

企业单位财务规则篇8

[关键词]企业合并 合并会计报表 新准则

现代大公司的形成和扩展往往借助于联营与合并。一家公司可能基于种种目的,如,为了建立原料供应基地,开辟或占领产品市场,实行多样化经营,获取税收优惠,立即产生利润等,而去兼并或控制其他公司。随着我国企业体制改革的加快,作为企业规模化经营的集团公司形式越来越普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为综合反映集团公司整体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必须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合并会计报表最早出现于美国,随后,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也逐步开始重视合并会计报表的作用。国际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进行了长期的研究与探讨,逐步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理论框架和方法体系。为满足我国企业集团发展的需要,财政部于1995年颁布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2006年6月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对我国合并财务报表问题进行了规范,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一、合并报表的国际比较

1.合并理论的差异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是以整个企业集团为一会计主体的基础上编制的。在确定这种主体的界限时,必须解决该主体的信息向谁提供、提供这种信息的目的何在、哪些被投资企业应纳入合并范围、采用的合并方法是否恰当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很大程度上依据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所采用的理论。根据不同的合并理论,其确定的合并范围和选择的合并方法均不相同。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合并理论有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和所有权理论。

母公司理论认为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是为现有的和可能的普通股东编制的。对于部分控股的子公司,则片面强调母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股东权益,而忽视甚至不惜牺牲少数股东的利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都运用这一理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在《国际会计准则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中基本运用母公司理论。

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目的是向合并主体所有股东反映其所控制的资源,而不仅仅是为了满足母公司的信息需求。因此,实体理论主张采用“完全合并法”。德国的法律与惯例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中主要采用实体理论。

所有权理论既不强调法定控制,也不强调经济主体,而是强调能对经济和财务决策产生重大的所有权。按照所有权理论,企业集团是指以投资公司为基础,连同在经济活动和财务决策中对另一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所有权部分。所有权理论主张采用“比例合并法”该种合并理论一般是与其他合并理论结合被采用的。法国的法律和惯例是同时以母公司理论和所有权理论为基础的。在英、美国家中所有权理论也作为标准惯例结合使用。从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内容来看,其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是母公司理论和实体理论。

2.合并范围的差异

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是指可纳入合并报表编报的子公司的范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在这方面的规定较详细,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大体上是一致的,都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母公司应当将其所有的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除此之外,我国准则和国际准则都规定并列举了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我国子公司的范围包括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另外,我国和国际会计准则都给出了除了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被纳入子公司的范围之外,若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等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3.合并方法的比较

一般公认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有两种:购买法(又称收买法)与权益法(又称联营法)。这两种方法对于同一企业合并并不是随意选择的。

购买法视合并为购买行为,注重合并完成日资产、负债的实际价值,因此,被购买企业的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目前,购买法是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国际流行方法,世界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等的合并报表会计实务中所采用的基本上都是购买法。

我国也采用购买法。我国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关系的形成与资本市场高度发展的美国有很大不同。美国的企业扩张通过收买方式组建企业集团占主导地位,交换股票实行的企业联合也较为常见。但在我国,真正通过购买形成的母子公司关系为数不多,许多企业合并不存在市场公平价值,有些则是通过企业重组形成。因此我们认为,值得考虑权益法在我国的适用性,国内企业通过拆分与合并实施的公司重组,从理论上来说更适合采用权益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二、国际比较对我国合并报表的启示

综上所述,在制定合并会计报表准则时,有必要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合并会计报表理论。未来我国在选择合并报表理论时,应以实体理论为主。实体理论所倡导的开放型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目的与我国会计信息需求的实际情况也更为适应。其次,我们要立足于国情,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思想,由于我国经济制度、会计模式等与国外不同,且企业集团具有自身特点,这就决定了合并报表工作需从我国国情出发。最后,当然还要求我们大力发展会计教育,使广大会计人员能够较准确把握合并报表方面的知识。同时积极拓展高级会计人才的引进渠道,与国外会计师事务所展开一场人才争夺战,以壮大我国的注册会计师队伍,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王晓娟.新会计准则体系实施影响.第一财经日报.

企业单位财务规则篇9

会计的体系及其分支,是在过程中形成的,是适应人们管理财务活动的需要而产生的。它反映着会计各个组成部分的内在联系和区别。从古到今,从我国到外国,会计历来是按其适用范围和核算对象分为企业会计和非企业会计的。企业会计是适用于农、工、交、商、等企业单位的会计,是用以反映和监督再生产过程中生产、流通领域的企业经营资金活动的。再生产过程中生产、流通领域的企业,基本上属于物质生产部门,处于经济基础领域,这些部门中的企业从事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社会必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并创造价值,在社会再生产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非企业会计,即我们所说的预算会计,适用于各级政府财政机关、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会计,用以反映和监督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分配领域、精神生产和社会福利领域的政府财政资金和事业单位业务资金的。作为非物质生产部门的财政、行政、事业等单位,不直接提供物质产品,处于上层建筑领域,它们从事各种业务活动,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在社会再生产中同样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企业和非企业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物质生产方面的职能,是否具有生产经营性。企业会计同预算会计的主要区别,则在于是否追求资本的保值增值,是否具有营利性。企业投资者投入资本以后,要求得到回报,企业终止时,投资者要收回原来投入的资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获得盈利才能维持其生存和发展。所以,企业会计要以营利为目的,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都要围绕着资本的保值增值、所有者权益而展开。行政和事业单位进行各种公务活动,公益性、社会性业务活动,其出资者投入资金以后,不要求得到回报,这些单位一般也不会终止,个别单位终止时出资者也不一定都收回资金,它们在业务活动中有的无偿提供服务,有的虽有收费但也并非足额补偿,而是由国家财政提供全部或大部的资金。所以,预算会计要以社会效益为目的,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都要围绕着社会效益而展开。非营利性是预算会计区别于企业会计的特殊性,也是预算会计各个组成部门的共同性。只有充分认识这一特征,才能明确事业单位会计必然归属于预算会计(非企业会计)的客观依据。1996年2月我国财政部的“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改革要点”开宗明义指出:“预算会计是以预算管理为中心的宏观管理信息系统和管理手段,是核算、反映和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以及事业行政单位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的会计,是我国两大类会计体系之一。”这一概括,为我们认识事业单位会计的地位,建立预算会计法规制度的管理体制指出了明确的方向。

二、事业单位会计的特征

把事业单位会计作为预算会计中的会计分支而单独制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这次预算会计改革的一个创举,它有助于适应形势发展而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其所以要确立事业单位会计的相对独立会计分支地位,是因为人人认识到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事业单位会计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现阶段事业单位会计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项:

1.事业单位除财政拨款外还有自己的事业收入。

2.事业单位虽然以实现社会效益为宗旨,但却具有一定的经营性,并要实行经济核算,其事业收入和事业支出大都与业务活动相联系,可通过扩大服务规模、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增收节支,争取改善自身的运营条件。

3.事业单位虽然不提供物质产品,但向社会提供精神产品(即知识形态的产品)和劳务,它具有一定的生产性。、、文化、卫生等各种事业单位,大都属于第三产业中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有人把这种提供精神产品和劳务的行业称为第四产业)。这些部门在社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越高,智力劳动和智力开发的作用就越显著,物质产品再生产的发展就越依赖于精神产品再生产的发展。正是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特殊性,使得事业单位会计成为预算会计中的一个单独的分支。我们事业单位会计的特征,是为了按照其发展的客观有效地制定法规制度,使之更好地适应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需要。但是,这决不意味着事业单位会计已经企业化了,已经按企业会计的规则运行了。这是因为:

(1)我国的事业单位尽管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化,但其绝大多数还是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资金来源为辅,完全不需要国家财政拨款的还是少数,有些单位虽然能做到日常收支相抵,但重大工程项目依然要依靠国家财政扶持。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同国家财政资金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该受到国家预算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约束,而且其会计法规制度的建设应该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建设由同一部门进行,使单位会计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很好地衔接起来。

(2)事业单位的性质及资金来源,决定了绝大多数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水利、林业、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提供的是公共产品,而追求利润必然会使其业务活动走偏方向。这里还要指出,一些单位虽然能够实现收支相抵后还有结余,但这是它们加强管理、量入为出的结果,绝不等于在主观上就是以营利为目的。把事业单位会计当作预算会计体系中的一个分支来进行法规制度建设,既照顾到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需要,又维护了预算会计体系的统一性,这才是正确的选择

。三、事业单位会计的定位

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一个名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可以取得法人资格,从而确立了事业单位的地位,而在西方通常则采用非营利组织一词。我国的事业单位会计在内涵上近似于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但两者又不完全相同。为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我们对事业单位会计的适用范围需要作一些具体。所谓事业单位通常可理解为不具有物质产品生产和国家事务管理职能,主要以精神产品和各种劳务形式,向社会提供生产性或生活性服务的单位。其范围习惯上涵盖较广,包括不同的行业和经济类型。从行业来看包括以下三类:

(1)科学、教育、文艺、广播电视、信息服务、卫生、等科学文化事业单位;

(2)气象、水利、农业、地震、环保、计划生育、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财务规则篇10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会计制度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特别是2000年颁布实施的《会计法》、2001年颁布

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的具体准则,以及2006年2月15日的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更进一步完善了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并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企业会计法规体系。相比之下,我国事业单位的财务改革相对落后。在新形势下,事业单位财务活动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深化事业单位财务改革势在必行。

一、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在事业单位中的主要职能

要完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首先应把握财务会计在事业单位中的职能。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事业单位应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与财务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

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三)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事业单位的会计内容决定了它的记账基础既要采用收付实现制,又要采用权责发生制。事业单位对预算资金的核算应采用收付实现制,对经营资金的核算需采用权责发生制。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作为投资方的国家,要求国有资产不流失,能做到保值增值,事业单位应每年或定期做好资产清查,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

(五)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事业单位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其内部机构和人员全面落实财务预算运作,以此强化财政管理。

二、当前我国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和对外交流的需要,不能完全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宏观上考虑

1.会计制度滞后

现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是1998年颁布实施的,它与我国事业发展的现状相比,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其一,市场经济要求事业单位成为相对独立、自求发展的实体,而现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对事业经费的分配还没有一个公认的、科学合理的模式,不论是教育事业费按“学生数分配”,还是卫生部门按“床位数分配”,都仍停留在“基本数字(人数或床位数)×开支标准”的老框框上,这就导致许多事业单位没有将主要业务放在寻求发展上,而是一门心思跑财政,跑上级单位要款要经费。其二,从改革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事业单位在性质、业务和管理等诸多方面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这就引出了一些新的会计事项,而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对如何处理这些会计业务没有做出规定,使制度本身对这些业务缺乏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2.会计体系的国际化程度低

实践表明,要促进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就必须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流。随着我国事业单位的改革,及社会力量兴办事业的快速发展,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及职能等都发生了一系列变化。特别是随着中国加入wto,事业单位会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而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在财务核算、存货计价、折旧方法、投资管理和财务报告等方面都与国际惯例不尽一致,难以按国际惯例与国外交流。

(二)从微观上考虑

1.会计科目的设置未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调整的若干所得税政策做出了明确界定。事业单位也有许多类似之处。企业、事业单位同被征缴企业所得税,那么无疑就应该享受同等待遇,执行同一标准,否则就必然导致税负不公。然而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却缺少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纳税核算,假若仍依赖于纳税申报调整,势必再度加大纳税核算差异,增加纳税成本。

2.事业支出与年终报表不统一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要打破预算内外资金的界线,实行统收统支,即事业单位的支出统一形成事业支出,预算外收入是事业收入的一部分。而在企业单位的预算、决算报表中,要将预算外资金单独立项填报,反映其支出情况,这与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矛盾。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为了满足报表要求,不得不从事业支出中“切出一块”来填报预算外资金支出项目,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也有些单位不按制度规定,单独设置“预算外支出”科目。要求设置明细科目单独核算,最后再将预算外支出分项并入事业支出的明细科目。这种预算外资金单独填报决算报表的处理办法加大了财会人员的工作量,同时报表数据的完整性、严谨性也有待探讨。

3.财务规则、会计准则不规范

事业单位与企业经济活动千差万别,无视两者的差异,机械地进行纳税调整,等于否定了事业单位的特殊性。实际上,事业单位大多是以生产精神产品或提供劳务服务为主旨,它不同于企业生产物质产品、其相关的成本费用配比相对清晰的特点。事业单位的精神产品或劳务服务,很难准确地把当期的成本、费用完整地摊销进去,特别是一些知识产权之类的无形资产,更不易计量和摊销,如果简单机械地按税收征管办法纳税,更有失公平。

三、改善事业单位财会制度的对策建议

针对我国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笔者认为,我国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改革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充分吸收和借鉴预算会计改革的国际经验和改革趋势,尽快修改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使其更趋完善、科学和国际化

1.在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和组织下,归并企业会计规范和事业单位会计规范制定机构的权限,将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制定权限加以区分

由现有的准则委员会负责制定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会计准则,并由相关部门和机构成立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各司其职。

2.抓紧制定中国会计准则的理论结构,用以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完善

将用于指导企业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理论概念进行统一规范,结合事业单位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国际趋势,对事业单位的报表要素、报告格式和内容以及净资产分类进行重新定义和解释,提供资本(净资产)保全的确定标准,为会计确认、记录、计量和报告提供理论指导。

3.加强会计基本理论和方法的研究

为建立适应我国政府机构和预算体制改革后的财务报告体系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为分行业、分系统的财务报告提供企业和事业单位报表合并的指南,以满足行业和系统管理的需要。

(二)完善现行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体系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一是围绕事业单位日常开展事业活动所发生的收支事项而设置的事业收支核算科目,二是围绕事业单位为弥补事业经费的不足,面向市场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收支事项所设置的事业单位经营收支核算科目。现行会计科目体系虽然考虑了事业单位资金运作的一般规律,对事业单位走向市场可能出现的对外投资、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等内容也做出了规定,却忽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事业服务市场的资金运动的特殊规律,造成事业单位科目体系设置上的某些空白。由于制度没有相应设置这方面的核算科目,致使接受投资的各单位在这方面的账务处理随意性很大,如不加以规范,容易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因此,建议在事业基金总账科目下,增设“实收投资”二级科目,专门用来核算外单位投入的货币资金、材料和无形资产。其贷方用来登记外来投资数,借方用来登记外单位投资撤回数和清算转销数,贷方余额表示接受外单位实际投资数。

(三)加强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科学的财务评价体系

1.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收支管理

要将预算内外的资金都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有限的资金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就必须强化收支管理。强化收入管理,要积极鼓励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利用现有的条件创收,以弥补财政拨款的不足,并对收入完成情况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以奖惩分明的激励措施有力地推动创收活动的开展。支出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近年来,随着事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事业经费支出的涉及面越来越广,强化支出管理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制度的同时,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为单位基础管理所必须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增强对自己行为的约束能力,强化支出管理。

2.推进管理会计的运用,建立科学的财务评价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事业单位只包括财务会计,而不包括为单位内部服务的管理会计,并且事业单位主要是为宏观预算管理服务,内部管理的重要性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随着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不断变化,只有灵活地运用管理会计的各种方法,如差异分析、标准成本、定量分析、责任成本等方法,建立科学的财务评价体系,监督、评价、考核事业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才能改善管理,提高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