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十篇-尊龙凯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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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篇1

【关键词】 工程监理;安全监督;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颁布的《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为安全监理提供了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南,明确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建设工程中必须承担安全监理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在履行好工程质量监理的同时,掌握安全监理工作现状,明确安全监理的职责、程序与内容,履行好安全监理的职能。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拆建等有关活动,主要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一、安全监理工作的现状

目前建设工程监理在安全监理工作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往往只注重对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控,而工程监理人员也习惯于以“三控”为中心开展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中,并没有把安全监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监控,只是把安全监理放在质量控制的12项工作内容中的其中的1小项,而且监理公司也没有配备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只是由质量工程师代管。这种现象在国内监理行业内普遍存在。

近几年,来建筑物倒塌、大桥垮塌此起彼伏,有的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导致工程建设造成事故的伤亡人数已占全国生产事故总伤亡人数的25%以上,有的已经投入生产使用后发生;有施工质量问题,也有的是施工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造成。如2009年6月汉阳德康居小区发生的化粪池基坑坍塌,导致l死2伤的重大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具有监督责任的监理方对这些工程建设没有从安全、环保方面进行有序的监理,未尽到安全监督之责。针对目前安全监理的现状,作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首先必须在思想上加强安全监理的责任意识,扭转重“三控”、轻安全的观念,明确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安全监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做到思想上重视,工作上落实。

二、安全监理的职责

监理单位对安全监理要实施从始至终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控制,并实施主动控制,具体来讲就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重点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计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包括:(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

2.对于所有进场的施工机械进行认真核验,对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查。

3.审查上岗人员资格。即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督促施工企业雇用具备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一线操作人员。

4.对于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动态控制。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5.在每周的监理例会中,要增加安全内容,对下周施工部位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进一步强调,进行预控制。如发现措施不得力,或人员存在问题,应认真整改,严重时要求停工,以实施主动控制。

三、加强监理队伍自身的建设

在施工安全的监理责任难以明确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能否做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理队伍自身素质的高低。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贡献绵薄之力,这是目前建设监理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监理人员职业道德的根本所在。施工安全检查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必须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专门知识,学习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使自己真正成为一名有“经验”的专业人才,充分发挥在施工安全方面的预控作用,必须加强监理队伍自身的建设,塑造一批高素质的监理人员对于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尤为重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这就要求监理人员从工程一开始,就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即从始至终抓好安全工作。要想处理好这些问题,就要求监理人员掌握大量的安全生产法规和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各类施工机具安全达标指标和安全操作措施等。作为安全监理人员,工程开工前应尽早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成立施工单位的安全自检系统,要求施工中的每一道工序必须由施工单位按安全监理规定的程序提供自检报告和报表。施工单位的自检人员对保证安全施工起着重要的作用,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随时对施工单位自检人员的工作进行抽检,掌握安全情况,检查自检人员的工作质量。

四、结语

随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中所承担的安全责任已法制化、规范化。工作内容由原来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增加了安全监理的任务,任务加大,责任增加,这就要求全体从事监理业的人们充分领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内容,加快完善知识,调整心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指导,建立组织机构,落实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工程监理工作中,必须把安全监理工作贯穿于施工全过程,严格按规范、标准要求实施安全监理工作,不能有丝毫懈怠。

参考文献

[1]党智勇.浅谈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建筑安全.2000(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篇2

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⒈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全检查标准》(),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合格率达到。其中一二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以上;三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以上。世界秘书网尊龙凯时最新地址的版权所有,

⒉依据《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树立个以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施工现场,带动本地区建筑施工现场达到标准。

⒊杜绝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淘汰的吊车。

⒋死亡事故结案率达到。

⒌建筑工程事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人以内,减少一般事故,遏制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发生,杜绝特大伤亡事故。

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对于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建委决定于上半年分期举办《条例》学习培训班,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计划,企业内部要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要针对实际,开展好全员学习活动,重点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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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是××年安全生产检查的一个重点。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同时要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下大力气,不断探索,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落实办法,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管和处罚力度

××年继续落实辽宁省建设系统“十五”期间安全达标方案,广泛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同时转变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状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从以告知性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全年开展不间断的抽查和巡查,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年在锦州市建筑管理信息网上建立企业安全状况、不良记录和事故报送、处罚信息系统,凡出现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在网上予以公开曝光。并在全市实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把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晋升资质等级的基本条件,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事故多发企业和责任人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四、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办法

拟于××年制定《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工程安全施工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加大对工程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建筑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组织《条例》和建设部制定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新工人及工人转岗工作培训;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同时,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六、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多发事故和突出问题

××年专项整治的重点在制度建设,完善建立安全技术方案论证,在严格执行标准和技术方案,重点环节的有效控制等方面做文章,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一是强调各方责任的落实,重点落实审批、验收、检查等责任制度。二是看有没有方案,对土石方开挖、深基坑支护、地下暗挖工程、降水工程、高大模板工程、超重吊装、脚手架工程等技术方案是否有论证、审查,论证审查的技术方案不得擅自随意变动。三是施工、监理严格验收检查,特别是在重点环节、重点内容上进行重点监控,确保标准规范的落实。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篇3

1.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对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

1.1建设行业“一法两条例”规定

从《建筑法》上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的责任主要由施工企业负责,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了对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2《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中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主要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还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做出规定。

《刑法》(2005年2月28日修正)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3监理单位承担安全责任的依据

直到《安全条例》颁布一段时间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除了现有的法律法规外,还要看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是否包含安全监理的内容。实际上,按照目前的法律框架和合同体系,建设监理所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不是来源于业主方的委托(因为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没有规定业主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权利)和授权,而是国家法律《安全条例》的直接规定,这是国家要求建设监理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直接体现。

2.监理安全责任分析

从承担法律责任的角度看,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可以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另外,也有人按照建设监理主观行为方面划分为过失责任、渎职责任、未尽职责任等。为了便于更清晰地分析有关安全责任问题,可从以下两个视角来分析。

2.1从安全责任的内涵上划分

2.1.1工程实体安全责任

工程实体安全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要确保工程实体的安全性能,要满足必要的可靠度和质量标准,本质上讲属于产品安全范畴,《质量条例》和《刑法》中关于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指工程实体安全责任。

《质量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七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137条也对降低工程质量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做出了处罚规定。因此,监理单位未尽到监理责任,造成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出现问题引发安全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1.2施工措施安全责任

施工措施安全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安装过程中要确保施工措施与行为的安全,是一种施工过程安全责任。施工措施、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拆除等都由施工单位负责,费用从措施费中计取,它属于施工单位为了完成合同内容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或组织措施。《安全条例》中关于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指施工过程安全责任。

2.2从建设监理单位行为划分

2.2.1由于不作为引起的安全责任

《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对监理单位下列不作为行为的法律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的。

上述四条,可以简称“四未”,即监理单位是通过“审查确认”、“指令整改”、“及时报告”、“强制标准检查”等手段来履行安全责任的,如果未做到法律规定,依据情节和后果,就有可能从行政(停业、降级等)、民事(赔偿损失)或者刑事等方面承担责任。

2.2.2由于不当作为引起的安全责任

主要有以下表现:1.与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述行为引发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要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对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建筑法》和《质量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除上述两条之外,还可能产生另外一种情况,即由于监理单位违章指挥,发出错误指令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应该承担安全责任。

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3.1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协调性

法律的产生一般是滞后于实践的,由于各部法律制定的时间不同,调整的范围不同,造成《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质量条例》、《安全条例》和《刑法》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一致。

例如《建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监理安全责任的表述,《安全生产法》只是强调了安全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而依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高阶位法)制定的《安全条例》(低阶位法)中却对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再如,同样对工程质量法律责任的规定,《建筑法》和《刑法》中并不一致。《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建筑法》强调了监理单位的主观故意,而《刑法》中的行为还包含监理单位基于能力方面的过失、未尽职等行为。另外,前者说“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说“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两者的内涵不尽相同。

3.2各种规范性文件的不协调

目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依据有两个,(1)是现行法律法规,(2)是建设单位的授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这些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为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程序、权力、义务、责任等提出了要求。但目前两种合同示范文本上尚未体现监理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这除了与法律要求不协调外,也不利于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进行考核。

3.2.安全监理深度不明确,责任无法量化

《安全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对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作了规定,但是由于法规的条文并没有对安全监理的深度做出进一步规定,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对监理的安全责任进行量化。例如《安全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提出“监理单位应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方案应由总监签字”。但是,(1)监理单位对施工技术措施的审核应该达到什么深度?(2)是只需进行程序性审核还是要有技术性审核?现有条件下,监理单位能否做到技术性审核?(3)如果监理单位进行了审核,基于监理工程师的能力及水平所限,没有审查出问题,出了安全事故,责任又如何承担?(4)对于资质有效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它所递交的具有完整计算书并且内部审核签字完善的安全技术方案,监理单位还要履行计算程序否?对监理的安全巡视深度(定量)有何要求?

3.3监理单位自身方面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监理安全责任防范机制缺失;(2).监理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度不完善;(3).专业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员培训缺乏。

4针对监理安全责任的宏观与微观对策

4.1国家宏观管理方面

4.1.1法律法规体系的协调

为了更有效的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建设监理的繁荣发展。国家应该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保证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完善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国家相关部门还应该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两种合同的示范文本作出相应调整。

4.1.2出台易操作的安全监理深度规定文件

在一些行业和地区也有安全监理方面的规定。例如云南省2005年7月1日起实行《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作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行业和地区规定所要求的内容、深度要求并不相同,且只在本行业、本地区实施,法律效力低。

为了更好的贯彻《安全条例》,国家应该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深度、工作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作为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应提高安全监理细则或实施办法的法律效力,最好以建设部令的形式。

例如,在实施细则中可以规定最低限度的安全巡视要求(时间或次数),要求监理人员(在施工单位安全员陪同下)做好现场安全记录,此书面安全记录(双方签字)可以作为出现安全事故时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之一。

4.1.3抓紧监理取费调整修订

为配合《安全条例》的实施,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费用作出相应调整。同样,按责权利均衡原则,应对监理取费作出相应调整。据悉,建设部正与国家发改委一起组织专家,对各部门或行业组织提出的专业工程收费标准方案的初稿进行论证修改,准备提出《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希望修订中能够考虑监理安全责任承担问题。

4.2监理单位微观对策方面

4.2.1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条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从公司到项目再到具体的安全责任人,把安全管理目标落实到人。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用制度来管人;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的安全监理细则之前,制订企业内部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与操作手册;完善安全管理流程;努力做到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4.2.2加强专业安全监理人员培训

安全管理工作是监理单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与目前监理单位人员知识结构有关。为了更好的承担法律要求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应该加强安全专业人员上岗培训,配备满足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的、足够数量的安全监理专业人员,完善项目部的人员专业结构。

目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的《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教材》中尚缺乏安全监理方面的内容,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完善。

4.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应避免的倾向

由于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与权利、利益之间的严重不对称性,监理单位很难承担过细、过多的安全责任。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合理区分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与监理安全责任,避免安全监理工作过细以致成为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充分发挥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应侧重程序性审查与符合性审查。有关部门在追究安全生产责任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安全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避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

参考文献

[1]王家远林晓明.基于中国法律制度下的监理责任研究(j),《建筑经济》2003(3):25-2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篇4

1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全检查标准》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合格率达到100%其中一二级企业施工现场。

2依据《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树立30个以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施工现场。

3杜绝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淘汰的吊车。

4死亡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5建筑工程事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7人以内。遏制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发生,杜绝特大伤亡事故。

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条例》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建委决定于上半年分期举办《条例》学习培训班,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计划,企业内部要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要针对实际,开展好全员学习活动,重点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是年安全生产检查的一个重点。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抓落实。同时要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下大力气,不断探索,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落实办法,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管和处罚力度年继续落实辽宁省建设系统“十五”期间安全达标方案。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状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从以告知性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全年开展不间断的抽查和巡查,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年在市建筑管理信息网上建立企业安全状况、不良记录和事故报送、处罚信息系统,凡出现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在网上予以公开曝光。并在全市实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把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晋升资质等级的基本条件,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事故多发企业和责任人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四、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办法拟于年制定《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工程安全施工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加大对工程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

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篇5

关键词: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分析;建筑安全生产

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建筑行业事故,也在不断的发生,提高建筑行业生产安全的手段有很多种,比如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等等。而其中法律手段无疑是最好的一种制约手段,它可以将所有的建筑行业生产条例进行一个严格的规定,强制性的制约建筑行业的发展,使建筑行业的安全得到保障。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进行一系列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建筑行业的安全水平,使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1]。

1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存在的意义

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是指国家施行的一系列法律条例,对建筑行业的生产进行相关规定,保证其安全性能以及具体施行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它对建筑的安全施工起到了一定的督促作用和保障作用,对相关事务的责任人也起到了追究责任的目的。而准则中涉及的各个单位,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管单位、安拆单位、租赁单位等等,都是执法渠道的相关责任人,都会直接影响到施工过程以及生产过程。它是政府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的强力武器,也是政府直接监管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的一种法律途径。它倡导整个社会重视生产安全,提供了一个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范围。为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各项机构、各种院校等创造了一个浓郁的法律氛围,使他们能够得以有正确的参照,对相关技术人员专业人才等的培养也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而且该项法律体系还有效地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国家财产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提供了保障。1956年颁布了《三大规程》,使得施工安全技术工作有章可循,它是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为今后法规体系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而该项法规体系经过了岁月的磨练,从萌芽到发展到萎靡到崛起期,发展至今日,借助了各国先进法规条例以及我国的当下行业模式,已经确定了有经验的、专业性较高的、十分严谨的法律条例。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法规条例已经得到了初步的完善,进入了较为成熟的状态。

2我国建筑安全法规体系的主要缺陷以及改进措施

我国的建筑安全法规条例体系在形式上确实是由国家相关的行政部门进行的法规设定,但是在各个位阶尤其是法律这一位阶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影响了整个法律的条例效应以及权威性。就拿我国最重要的母法之一的《安全生产法》来看,其调整的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安全生产它是一项比较适合全社会行业的法规,那么对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这一块而言,则更适合一般的工矿、商贸企业,对于建筑行当并没有单独实行的细致详尽的法规条例,因此在具体的实施中就会造成很多的缺漏,使得法规并没有发挥它的效益。再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例,施工企业相关项目负责人,对于事故的处罚,从2万~20万不等,跨度幅度非常大,造成执法人员的裁量权也很大,在事故发生之后,没有以书面形式规定处罚时应该遵守哪些原则,往往容易被各种因素所影响,造成处罚的罚款量不一,罚款的力度不同,造成了事故责任人的现象。偏重对城市建筑安全生产的规定,而对城镇乡村的建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则选择忽视的态度。偏重对建筑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管理,而对拆除工程的管理并不是十分的看重。目前我国农民生活的水平已经逐渐提高,导致了城镇房屋建设规模也逐渐加大,并有调查显示,每年的农村房屋持续在8亿m2左右,其中农房占6亿多平方米,因此其建筑工程量极大。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可以借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出台的法律政策,比如台湾建筑安全法规体系的特色就在于其政规章制度制定得非常的详尽谨慎,技术性非常的强,如《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法规条例中虽然标题将标准作为一个重要词条,但是其与真正的技术标准不同,它设定了具体的法规条例规定了相关作业场所、安全器材储备等等,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整改动政策,包括施工、工具的结构体、开挖、沉箱、打桩作业等等一系列的相关环节的规定,其技术特点非常鲜明,而对美国、英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有诸多的借鉴之处,我们可以多多翻阅其中的典籍以及法律条例来进行参考,制定出适合我国的具有其优点的相关建筑安全法规条例系统。整个法规体系由于内容缺失导致严谨性不足实施度不高可行性不强。想要完善建筑安全法规体系,首先要明确法规体系的指导思想,应当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将实践性、科学性作为法规确定的第一要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将各设计部门、各施工部门、生产部门等的基层人员的第一想法进行实时的记录,以提供法律制定的依据。对相关法规执行部门进行一个强制性的措施,加强实施力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强制性的法规制度追究其责任,构建全过程全主体的责任体系。对有关整个行业的各项责任人都进行相关细则规定[2]。

3结束语

我国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的特点,它关系到建筑工程以及整个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安全责任关系,通过对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有详细的规定,保障了有关人群的权利以及相关义务。该法规体系既具有通常意义上行政规章制度等的法律意义,也被附有了法律效力和技术规范标准。它的保护对象是建筑活动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国家的财产安全,它调整的内容涉及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方面,具有政策性,又有强烈的技术性以及科学含量。该体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建筑一线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建筑施工的质量,还有建筑主体的结构构造、安全性能等。它为建筑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行为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法律的规范,使相关人等在从事建筑建造行业时获得相应的科学准确的行事准则。

作者:陆璐 单位:九江市彭泽县建设局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篇6

【关键词】监理;审查;安全管理;安全责任

0.引言

随着我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先后施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成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一个责任方,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对工程安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及如何追究监理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成为主要的法律依据。本人通过对《条例》的学习和个人在监理工作上的经验,浅谈一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建设工程监理如何履行监理的安全责任,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风险隐患,减少和消除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

1.监理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相应的监理,不仅要对建设单位负责,同时,也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所要求的责任。作为监理人员学习《条例》,贯彻《条例》精神,就是为了解决建设工程实践中存在的监理应该管理的有关安全问题,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作中发挥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有的作用,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理安全责任。《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的安全工作,包括三方面:(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它规定了监理的六项职责和四项职权。六项职责是:(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2)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3)要求施工单位整改;(4)情况严重的要求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5)拒不整改及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6)依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四项职权是:(1)技术方案的审批权;(2)整改指令权;(3)暂停工指令权;(4)向主管部门报告权。《条例》的出台,明确了监理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同时也能够有效规范、指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引导监理工程师公正守法地开展监理业务。《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得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依据充分、内容完善、责任具体。

2.监理安全责任的落实

2.1建立健全监理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体系

《条例》的出台对监理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监理单位由于所监理的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而受到处罚的风险加大,监理单位有可能受到经济处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影响监理单位的经营;另一方面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刑法要追究刑事责任或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作为监理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承担起监理安全的职责,从组织上、制度上保证企业的生产安全、顺利进行。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1)建立健全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规章制度,落实从公司到项目再到具体的安全责任人,把安全管理目标落实到人;(2)监理单位内部的安全管理部门编制企业内部的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与操作手册,确定企业内部各项目监理机构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考核检查标准,完善安全管理流程,努力做到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3)全面清理在监工程的监理合同约定内容及人员调配情况,积极与建设单位协商调整有关增加与监理安全责任相适应的义务与费用条款;(4)定期开展监理企业内部的安全教育工作;(5)建立总监理工程师上岗前的考核工作;(6)建立必要的监理责任保险,转移相应的风险。

2.2加强监理队伍建设

监理工作是一个整体,落实监理安全责任,要将安全工作和其他监理工作联系在一起,而不是相独立的。监理安全责任的主体是现场的监理人员,他们的工作包括:审查施工方面与专项施工技术措施中的安全内容,在施工现场开展日常监理工作的同时,注重发现安全隐患;严格执行国家的强制性标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监理企业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尤为重要,每一个监理人员都应该学习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知识,积累安全管理方面的经验。施工安全是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必须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专门知识,学习相关的法规和技术规程,使自己真正成为一名有经验的专门人才,充分发挥在施工企业安全方面的预控作用。

2.3抓好预防预控工作

建设工程的安全事故主要在施工阶段发生,《建筑法》制定的时候,从我国实际出发,将工程监理局限在施工阶段。作为监理机构,为实现预防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目标,应该重点抓好以下工作:(1)针对施工所处的安全环境,制定必要的确保安全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以达到事先预控的目标;(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具与设备、临时周转材料均应严格按质量标准验收;(3)对从业的管理人员进行针对性的资格能力鉴定、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交底,及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4)对安全防护物资进行验收、标识、检查和防护;(5)对施工设施、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和拆除进行交底与过程防护、监控,在使用前进行验收、检测、标识,在使用中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及时调整和完善;(6)对重点防火部位、活动和物资进行标识、防护,配置消防器材和实行动火审批;(7)保持场容场貌、作业环境和生活设施文明卫生、规范有序,保持道路管线和周边环境;(8)对与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不利环境因素有关的重点部位、过程和活动,组织专人监控;(9)形成并保存施工过程活动的记录;(10)建立施工安全的组织保证体系和制度保证体系,从组织上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4树立预防为主的观念,严把监理审核关

安全生产在建筑施工阶段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在每一道工序中,如果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就会存在,伤亡事故就可能发生。因此,监理在履行安全监理责任时,一定要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观念,熟知安全法律法规,掌握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技术措施,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5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措施

(1)监理要有效地介入施工安全管理。首先,项目监理部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及《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施工安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特别是对当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中有关施工安全的篇章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jgj59-2011)内容要学深学透,理论结合实践,对不同施工阶段、施工部位和施工方法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事先进行分析预控,掌握其发生规律,及早提醒施工单位注意防范。

(2)项目监理部要建立内部安全检查制度;按不同专业,明确人员分工,检查时间、部位、频率、方法等。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任何一位监理人员都不可能样样精通,因此有必要进行安全控制的职责分工,建立监理机构内部安全控制责任制度。在这种安全控制责任制中,通常要求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控制工作,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等,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检查结果,对所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总监注意;总监理工程师则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及内部检查工作。对各专业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在项目监理机构内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负直接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负管理责任。

(3)在审查开工报告时,监理要逐条审查并落实开工条件是否具备,尤其是有关安全部分的内容,包括“三通一平”,“五牌一图”,围墙、临时用电、临建设施及排水系统,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质保体系,特种作业资格,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等应符合要求。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坚决不同意开工。

(4)在第1次工地会议上,监理应向施工单位介绍监理部《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检查制度》计划安排情况,并就安全生产管理对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此后每次工地例会,要求施工单位安全主任或专职安全员必须参加。

(5)在施工过程中,实施动态控制管理,在安全检查过程中按《建筑施工安全标准》(jgj59-2011)进行评分,真实评价出安全管理状况,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同时监理应采取行之有效方法督促施工单位整改。一是出现明显违反当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中有关施工安全章节相关条款的行为时,必须坚决加以制止,并以书面形式责令立即整改。必要时可停工令,暂停部分或全部工程施工;待所有安全隐患经整改消除,并经监理复查合格后,方可签署复工令。二是出现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相关条款行为时,应视情节轻重,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暂缓下一道工序质量验收或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6)在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①对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同工种工序施工交接过程中或交叉作业时存在的施工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协调处理;②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新入场班组、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③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用电、机具、设备及时进行安全验收;④督促施工单位搞好现场文明施工管理;⑤督促总、分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的有关条款。

(7)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施工过程中监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要求”一般以书面形式(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下达。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或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理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先口头(电话)报告,再补书面报告。因此,监理应与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通常是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站) 建立联系机制,保持沟通渠道畅通。这在实际操作中是不存在问题的,关键是在必要时能否真正利用好这条沟通渠道。

2.6认真保存监理资料

保存监理相关资料是监理工作需要,在监理机构中都设有资料管理员,应有自身完善的安全管理资料。包括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资料、安全监理规划、监理安全管理细则、监理安全检查表、安全类书面指令台帐、施工单位安全检查周报等。这些资料应能反映监理机构实际安全管理工作的轨迹,并单独整理存放。监理人员严格地保存监理全部相关资料,一方面是档案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对于做好维权和举证工作,防止监理无过错或只有轻微过错而被扩大追究安全责任。避免在监理工作中已经采取措施,但没有留下记录或记录不全面、不完整,而导致错误地被追究责任。

3.结语

建设工程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突发性和复杂性。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技术原因、经济原因、内外监管机制的原因等。作为监理机构,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努力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积极负起监理的安全职责;同时又要避免被不合理、过分追究的安全责任,这样做是规避监理执业风险、维护监理机构自身正当权利的需要,也是促进整个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 [科]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s.2003-11-2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篇7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努力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通政发[*]5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街道(乡)、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组织领导。各街道(乡)、开发区主要领导为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各街道(乡)、开发区要明确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不断加强学习和专业培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设、安监等部门负责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发改委、农经、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村镇建设工程要按规定要求如实上报,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确保工程的合法性。

2、村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各类园区建设工程、农民集中居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3、村级基础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4、由各街道(乡)、开发区实施的拆除工程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街道(乡)、开发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台帐内容严格审查把关,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予以撤销或停止施工。

三、切实抓好建设施工各环节的管理

1、各街道(乡)、开发区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所有项目台帐,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规模、开竣工时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工程师、设计单位等有关内容。

2、实现建设工程项目承诺制。在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所在村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承诺,主要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必须到工程招投标市场进行,合理编制标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不得压减克扣。工程发包必须给持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提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或“包工头”施工。

4、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向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报监、质量报监。工程图纸都必须由正规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市审图处的审查。

5、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强化二次分包的监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进行专业发(分)包、劳务分包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包给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备案。项目经理必须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严禁建筑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靠承接工程。

四、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各街道(乡)、开发区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加大检查整治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做好复查,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同时要建好档案,健全制度。区建设、安监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式的督查,及时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遏制事故的发生。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之前和施工高峰期,要根据建设工程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检查和部署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篇8

全国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如下列所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下列所示: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由部委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很多,这里举出有关的部分规章:

安全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职业安全卫生宣传中心管理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机构资格认证办法;矿山安全卫生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规则;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规则;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车间(工程)安全卫生监察规定;车间(工程)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工业卫生设计规定;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暂行规定;有色金属工厂安全卫生设计暂行规定;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装卸、搬运作业劳动条件规定;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球形贮罐缺陷修复暂行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实施细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在用液化石油气瓶判废暂行规定;锅炉压力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规程;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水泥工业劳动安全等。

第二节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与法律体系类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三个层次。安全生产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执行。它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这是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一大特点。

按标准化的对象分,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可分为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其他综合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基础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其它综合类标准

(图示1)

管理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评价方法及分析标准

事故统计分析标准

职业病统计分析标准

安全系统工程标准

人机工程标准

(图示2)

基础标准

基础标准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标准综合体规划编制方法

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

职业安全卫生名词术语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代码

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安全标志与报警信号

安全色

安全色卡

安全色使用导则

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和识别符号

报警信号通则

紧急撤离信号

工业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通则

(图3)

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安全技术及工程标准

机械安全标准

电气安全标准

防爆安全标准

储运安全标准

爆破安全标准

燃气安全标准

建筑安全标准

焊接与切割安全标准

涂装作业安全标准

个人防护用品安全标准

压力容器与管理安全标准

职业卫生标准

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分类分级标准

作业环境评价及分类标准

防尘标准

防毒标准

噪声与振动控制标准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其他物理因素分级及控制标准

(图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篇9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从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工作环境,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出发,我们需要借鉴国外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思路和理念,研究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中的规律,为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保障社会安全稳定创造条件。

一、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现状

在我国,建筑行业一直处于人员伤亡事故多发状态,事故发生率和人员伤亡人数长期位居我国生产性行业第二位。据统计,自 1990 年到 2007 年间,我国每年平均发生建筑施工伤亡事故 630 起,每年事故死亡人数 1500 余人。近年来,虽然总体施工伤亡事故和人数呈现下降趋势,但年均死亡人数仍然有千人左右。

1.我国建筑行业施工中伤亡事故多发

从我国伤亡事故统计资料分析,仅 2007年全国发生的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就有 170 余起,重伤 124 人,建筑死亡人数 259 人。所以从整体现状看,我国的建筑事故伤亡比例水平很高。保障广大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工作环境,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是我国现阶段施工生产中首要而又急迫的任务。

2 施工项目事故多发类别和部位

根据国家城乡建设部长期跟踪统计资料分析表明,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型可以基本划分为五大类别,它们分别是:高处坠落事故、施工坍塌事故、物体打击事故、触电事故和机具伤害事故。它们所造成的伤亡人数比例约为:42%~45%、15%~20%、12%~15%、10% 和 5%。

从事故易发部位来看,高处作业是事故产生的重要根源,临边洞口的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率明显较高。以 2007 年数据为例,在临边洞口处作业发生的事故死亡人数占到 19.20%;其他高处作业类型如脚手架上作业,占 12.66%,安装、拆除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机过程中产生事故,占 8.38%;在安装、拆除塔吊过程中产生事故的,占 10.06%。除此之外的其他事故易发部位还有:基坑部位,由于基坑挖掘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比例为 6.96%;土石方施工部位,由于土石方坍塌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比例为 4.44%;与施工机械和机具混合作业部位,由于施工机具造成的事故死亡人数比例为 4.95%;另外,还有因模板支撑失稳倒塌事故导致死亡人数比例为 7.38%;外电线路死亡人数比例为0.75%;现场临时用电线路死亡人数比例为 2.77%。

3.建筑施工事故发生的普遍性和规律性

建筑行业中存在的施工安全问题,不仅在我国很严峻,在发达国家,该问题依然严峻。以美国为例,通常只有采矿业和农业的工人死亡率会超过建筑业的工人死亡率。据美国 2003 年的统计数据,建筑业雇佣的劳动力相当于美国全国总劳动力的5%,但是却有 11% 的致残事故和 18% 的死亡事故发生于建筑业内。从事故发生类型和事故易发部位来看,两者具有明显的规律性和一致性。根据美国 2003 年的统计资料,美国当年建筑业因公死亡人数 633 人。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原因和比例分别为:物体打击 13%、高处坠落 40%、暴露于危险物质与环境(大部分为施工坍塌)21%、火灾与爆炸 4.6%,其他 0.5%。从发生事故的部位来看,高处作业依然是事故产生的重要根源。

二、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

1.安全生产管理体制问题

(1)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尚难落实,尤其是对个人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不好操作。工程建设涉及建设单位、勘察单位、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设备租赁单位和拆装单位等众多主体,对这些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难以有效的贯彻落实。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投入不足。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安全意识不强,为了节约成本挤扣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屡见不鲜。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尚未有效全面展开,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尚待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方法仍过于单一化,欠缺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4)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救援制度尚未健全。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救援制度实施在我国推行的时间不长,一些施工企业尚未制定好企业内部的应急预案,也未与城市应急管理体系产生联动,一旦发生应急事故,将得不到及时救助和处置,导致事故扩大。

(5)安全技术开发力度和安全资源配置不足。对事故隐患检测能力和一旦发生事故后的事故处置能力均显不足。

(6)安全文化教育欠缺。施工企业普遍存在安全文化缺失,职工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

2.施工项目自身特点导致危险源易于集中

从施工环境来看,以下几个方面导致危险源密集,施工危险性增大。

l)施工作业中露天作业量大,时间长,其间受气候条件影响大。据统计,建筑物施工作业中,露天作业量约占总量的 70%,且易受风、雨和雷电等恶劣自然环境的影响,从而导致施工危险性增大。

2)施工流动性大,施工环境变化频繁。由于环境变化频繁,导致施工作业人员容易在适应新环境的过程中,受到环境中的不利条件影响,使得危险概率增大。

从施工作业特点和作业现场条件来看,以下几个方面导致危险源密集,施工危险性增大。

l)施工项目工序多,变化大,环境影响因素突出。建筑施工项目从基础施工、主体工程到装修各阶段,工程内容迥异,工序和施工方法也各一不相同;同时,作业环境也随时改变,其中隐藏的危险源众多,原因各异,导致危险源的辨识困难,危险隐患增加。

2)施工项目高处作业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高处作业约占 90%,同时受到恶劣自然环境影响,在防护不当时,极易发生高处坠落等安全事故。

3)建筑施工过程中通常存在施工作业面狭窄,交叉作业多等危险隐患。由于进度需要和实际施工条件制约,经常需要多工种、多班组在同一作业面内展开施工作业,在有限的场地集中大量的工人、建筑材料、机械设备进行立体交叉作业,导致危险源在有限时空内高度集中,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从施工作业人员条件来看,以下几个方面导致危险源密集,施工危险性增大。

1)施工作业者劳动强度高,手工劳动多,作业人员易产生工作疲劳、注意力分散,从而出现误操作和事故发生。

2)作业人员的操作过程复杂程度高。现代施工项目工艺繁多,施工条件复杂。作业人员在进行施工作业时,还需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变化,随时进行施工协调,导致劳动复杂性程度增大,一旦发生疏忽容易造成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篇10

省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省安委会: 一、安全生产形势 2008年,在建设部和省安委会的指导督促下,安徽省建设厅,认真贯彻实施“两条例一决定”和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和建设部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没有突破年初省厅制定的每百亿元产值死亡率6的控制指标。2008年1-12月份,全省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45起,死亡49人,比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上升。今年我省的建筑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45起事故中,一次死亡两人的事故两起,一次死亡三人的事故一起。从事故类型看:高处坠落28起,占62.2%;坍塌6起,占13.3%;触电4起,占8.9%;物体打击3起,占6.7%;机械伤害3起,占6.7%;,中毒窒息1起,占2.2%。分析事故类型,可以看出,高处坠落事故接近65%。同时也说明,如果防高坠专项治理工作做好了,这类事故完全是可以避免的,建筑伤亡事故可以减少一大半。 二、今年以来所做的主要工作 1、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春节前,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即国发[2008]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对做好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2月8日,我厅在合肥召开了全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深入贯彻2号文件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去年12月12日全国电视电话结束后,已召开一次宣传贯彻会议)。各市建委、建管局(处)主要负责人、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科(站)长参加了会议。谢志平厅长在会上作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扎实做好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提出了我省建设行业的贯彻意见、部署了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会上,吴晓勤副厅长与各市建委主要负责同志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同时下发了《二00四年度全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 2、及时举办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培训班 为贯彻去年12月12日建设部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元月10日至11日我厅安全办在肥举办了首期《条例》培训班,各市建委、建管局(处)负责人、安全科站长、部分一级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及部分师资约150人参加了培训,有力地推动了全省建设行业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我省17个市共举办学习贯彻《条例》学习班近20期,3600多人次参加了学习培训。 3、制定2008年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计划 为全面贯彻实施一个《决定》、两个《条例》,我厅以建安[2008]60号文和建安[2008]61号分别下达了《关于印发<二??四年全省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通知》、《关于印发(二??四年全省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计划>的通知》。明确了今年全省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工作目标别强调了安全生产目标:进一步控制一般伤亡事故,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指标在6以内(2008年实际是3.12),努力保持我省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总体形势的基本平稳。明确了今年要抓的六项重点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二是继续实行目标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三是由施工单位为主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四是强化安全专项治理,有效控制多发性事故,防止重特大事故;五是转变安全检查方式,努力实现“预防为主”;六是进一步强化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两个《条例》的要求和建设部的部署,今年下半年将全面开展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发证工作和对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的考核工作。 2008年,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仍然是以继续开展土石方开挖、模板工程的脚手架搭设、塔吊拆装及防高坠为重点。一是塔吊、龙门架垂直运输设备的安全管理,把工作重点放在已取得成果的巩固上;二是模板工程的安装和拆除,模板安装必须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作业。拆模前,混凝土试块强度必须达到设计拆模强度要求;三是继续加强脚手架上作业、登高作业、塔吊、外用电梯安装作业、洞口临边作业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施工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继续推广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的定型化、工具化,扩大覆盖面。四是结合专项治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科技投入,切实提高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科技含量。 4、召开全省建筑安全科(站)长会议进行传达、贯彻 为深入贯彻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我厅在淮北市召开全省建筑安全科(站)长会议,进行传达、贯彻。出席会议的有全省17个市建和处(局)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科(站)长。会议传达了黄卫副部长的讲话精神,吴慧娟副司长的讲话和金德钧总工所做的会议总结。会议结合黄部长的讲话,认真分析了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提出了到年底的事故控制目标。为了贯彻落实黄部长讲话精神,会议决定将今年的事故控制目标由每百亿元产值死亡率6降低为4(以全年建安产值1000亿元计算,即死亡不突破40人)。省厅要求各市要咬定目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力争到年底实现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为4的控制目标。会议还部署了今年后几个月的工作,重点是开展全省建筑安全大检查和在年底前核发“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5、出台《导则》,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夯实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全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提高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水平,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导则》。《导则》共四章23条,包括了86项具体内容,其中,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各项管理制度就有16项之多。这也为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经过考核取得任职资格证书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 6、二次开展全省建筑安全大检查 根据我厅2008年6号、7号明传电报的部署,3月3日至3月7日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分两组分别对巢湖、滁州和淮南、亳州四市进行了建筑安全生产的督查和抽查。这次督查按照建设部安全检查工作实施“两个转变”的要求,从以告知性的检查为主转变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行随机抽查为主;从实体安全检查为主转变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程序检查为主。省厅督查组查看了2008年及今年以来的有关文件和资料,随机抽查了14个企业的14个施工现场,共查出各种大小隐患和问题86条,除分别进行反馈、要求限时整改外,还将这次督查和抽查情况以建安[2008]76号文进行全省通报。从被抽查市建委反馈的情况看,各市均认真进行了整改,并举一反三,促进了被查市的所有在建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 根据建设部建办质[2008]69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省建设厅以建办安[2008]83号文又一次专门部署开展了全省建筑安全大检查。这次大检查从全省共抽调20位专家,分成五个组,由省厅建筑安全办工作人员及有关市的建管处负责人带队,于九月二十日至元月三十日对全省17个市(每个市还要查一个县)的在建工程进行了抽查。根据实现“两个转变”的要求,这次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抽取在建项目,按jgj59-99检查标准进行评分。这次共抽查75个在建项目,其中优良的18个(80分以上),合格的44个(70分以上),不合格的13个。这次大检查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各市建委、建管处(局)领导普遍重视,由建委分管主任亲自陪同检查;二是采取现场随机抽查,比较客观、公正;三是通过检查,对各市的安监部门的触动比较大,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管。 通过这项大检查,使省厅进一步了解掌握了当前我省建筑安全生产的基本现状,对今后进一步指导监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有现实意义,通过这次大检查,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施工企业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交底,专项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普遍不够,大多流于形式; (2)主管部门监管力量普遍不足,有的至今没有成立安监机构、有的业务不够熟悉,使得安全检查质量不高,各类隐患往往仍大量存在; (3)专项治理工作,特别是防高坠、脚手架搭设,施工围墙的整治等方面不够落实; (4)施工企业的安全教育,特别是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基本不落实(事故死亡者基本上是农民工); (5)事故结案率低,“四不放过”原则得不到很好地落实。 同时积极引导企业按新标准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活动。目前全省各地市已创建市(地)级安全文明工地近400个,省级安全文明工地42个。通过广泛深入开展争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较快地改变了施工现场脏、乱、差的问题,有效地控制了伤亡事故的发生,提高了劳动效率,增强了企业知名度,树立了建筑行业的新形象,为城市创建工作作出了新贡献,也为施工现场的管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7、大力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 今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我厅高度重视,根据省安委会和建设部的要求,我厅及时下发了文件进行了工作部署,在全省建设行业开展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成立了安全生产月活动专门领导小组,明确了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利用电视、广播、张拉标语、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声有色、扎扎实实,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一是广泛开展了宣传教育活动。据不完全统计,活动月期间,全省共有近四万多人次参加了各类活动,散发各种宣传资料24万余份。为了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效果,我厅还专门组织了安全生产巡回演讲团进行演讲,演讲得到了各市的大力支持和充分肯定,职工的反响很大。二是认真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我厅统一印制了安全生产宣传材料4000多份进行全省发放。三是认真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我厅在认真完成省政府组织开展的全省安全生产督查工作任务的同时,全面组织开展了建筑行业系统内安全生产大检查,主要是对建筑工地和燃气市场进行了检查,检查及时消除了一批安全生产隐患,而且促进了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制度操作规程的落实。并及时对安全月活动进行了总结。 8、积极部署今年“十一”黄金周安全工作 为切实做好“十一”黄金周期间我省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我厅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的各项工作部署,10日内,以连续三个明传电报形式分别转发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设部《关于对近期发生的两起建筑施工重大伤亡事故紧急通报》(即皖建安明电[2008]19号、20号、21号),确保了我省建设系统黄金周期间生产的安全。 9、认真迎接建设部对我省建筑安全生产督查 根据建设部555号通知的安排,以质安司曲琦处长为组长的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督查组一行五人于10月16日-20日,对我省合肥、淮南两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督查。督查组听取了省建设厅及合肥市建管局、淮南市建委的工作汇报,查看了有关监管资料,并抽查了合肥、淮南两市的8个施工现场。督查组于10月20日在淮南市进行了督查意见反馈,建设厅组织全省17个市建设主管部门和部分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负责人共340人参加了反馈会。按照督查组对南通三建施工的合肥环球广场工程下达的执法意见书,省建设厅安全办先后两次组织专家进行整改验收,督促施工单位的隐患整改,并向建设部质安司作了专题汇报。 10、认真实施“两项行政许可制度” 我省共有等级以上各类建筑施工企业近3000家, “三类人员”近4万人。按照建设部128号令、59号文和148号文部署和要求,我厅以皖建安[2008]23号、270号文进行了专门部署,认真实施“两项行政许可制度”,全力以赴抓好“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11月24日,针对企业申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厅安全办在肥召开了有各市建筑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和中央企业在皖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省直属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专门就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截止11月底已组织“三类人员”33223名进行了闭卷考试,发证工作正在进行。截止目前已发放“三类人员”证21244个,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770家。 四、二??五年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思路 二??五年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继续深入贯彻实施“两条例一决定”,改革和创新政府监管机制,转变政府监管职能,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每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4以内,杜绝三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保持全省建筑安全形势的基本平稳。 为此,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改革和创新政府监管机制方面 1、建立和完善省厅及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2、建立稽查、巡查和督查、抽查相结合的机制; 3、抓薄弱环节,对事故企业和事故多发的地区实施重点检查; 4、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方式,依法加强对取得建筑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施工企业和“三类人员”的监督管理; 5、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方面 1、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及省财政厅、安监局等四家的皖安监综[2008]147号文件精神,督促和指导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改进和完善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条件; 2、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即包括整个工地的安全责任体系、总承包和各分包企业之间的责任体系; 3、建立施工现场监督体系,即建立以建设监理为主的现场监督体系。 (三)深入开展以防高坠、防坍塌为重点的专项治理 2008年这两个类型的事故就占了全部事故的近70%。因此,必须深入开展这方面的专项治理。要探讨解决技术安全上的问题,制定有关技术安全政策。 (四)建立若干制度 1、建立省厅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制度; 2、建立各市和省属企业、中央企业在皖子公司、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 3、建立事故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制度; 4、建立对各市安监站的考核制度; 5、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单到制度; 6、建立开展对劳务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