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问责办法十篇-尊龙凯时最新

时间:2024-02-27 17:57:11

耕地保护问责办法

耕地保护问责办法篇1

基层政府是耕地保护工作的基石,如果这层基础没有打好,再多的方针政策也只能如空中楼阁。因此,耕地保护必须从省(区、市)到县、乡镇,层层分解耕地保护指标,逐级落实。

耕地保护考核指标必须既包括数量指标,还要包括质量指标。要应用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成果,制订耕地占补平衡“按等级折算”的考核方法。

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并实施了《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首次将耕地资源保护纳入地方领导的政绩考核体系。在这之前,200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此前,我国一直是以发展经济为主对政府领导班子的政绩进行考核,由此导致了很多地方政府为了谋求经济发展不惜违规甚至违法占用耕地的问题。如今,中央将耕地保护工作纳入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保护日益重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由于这一考核办法将耕地保护同政绩考核挂钩,必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耕地保护工作的开展,从而对我国的耕地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

那么,这些政策能否达到有效保护耕地资源的预期目的?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今后的政策制定应该向哪个方向继续努力?诸多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和探讨。

考核要有明确的标准和罚则

《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设置了“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每个方面又设置了若干评价项目。比如仅在“绩”方面就设置了人均生产总值及增长、人均财政收入及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及增长、资源消耗与安全生产、基础教育、城镇就业、社会保障、城乡文化生活、人口与计划生育、耕地等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科技投入与创新等众多项目。这么多项目,各项的标准是什么?评价时是综合评价,还是“一票否决”,都还要进一步明确,才具有可操作性。也就是说,必须制定量化可行的考核体系,给出具体的衡量标准,并且明确各项指标在考核中所占的比重才行。考核办法对于耕地保护将起到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耕地保护指标在考核体系中所占的比重。如果比重小,在那么多考核项目的情况下,耕地保护考核将起不到多大作用。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明确了对于省级政府及其第一责任人省长(主席、市长)的考核标准是(1)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国务院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2)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3)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等三项指标。但是,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罚则依然不够明确。

耕地保护工作要逐级落实

目前出台的耕地保护考核体系主要是针对省级政府及其政府首脑。而对于县(市)乡(镇)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的考核,尚未包括在考核范围内。但实际上,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县(市)乡(镇)级政府(甚至村民委员会)起到了最基础的作用。而且作为政府管理体系的末梢,乡镇政府更是对于其辖区内耕地的变化情况最为了解,如果有违法占地的情况,一般也是由基层政府首先发现,然后上报的。因此,基层政府是耕地保护工作的基石,如果这层基础没有打好,中央再多的方针政策也只能如空中楼阁,无法落实。为了实现各省(区、市)的耕地保护目标,耕地保护工作必须从省(区、市)到县、乡镇,层层分解耕地保护指标,逐级落实。因此,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也有必要制订相应的耕地保护考核文件,明确规定县(市)乡(镇)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的耕地保护责任。

制订科学的耕地保护指标,并且数量与质量并重

对于耕地保护考核标准来说,考核的主要依据就是国家制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各省(区、市)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因此,实事求是地分析各地自然资源禀赋和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根据国家战略发展目标,制定科学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给各省(区、市)确定合理的耕地保护与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是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提供一个公平的考核指标的基础。

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订的耕地保护目标,主要还是数量指标,并没有明确质量指标。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出现了“占优补劣”问题(即建设占用的多是具有灌溉条件而且土壤肥力高的优质耕地,补充的耕地多是水分条件和土壤条件较差的劣质耕地),虽然实现了面积上的“占一补一”,但补充耕地的质量难以达到被占用耕地的质量,使耕地存量隐性减少,违背了耕地占补平衡战略使存量耕地的产出能力总量不下降的实施初衷。因此,耕地保护考核指标必须既包括数量指标,还要包括质量指标。要应用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成果,制订耕地占补平衡“按等级折算”的考核方法。

要有监督机制和明确的处罚条款

一个考核体系要想发挥功效,离不开一个严密的监督机制。因此,《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监督机制是否完善有效。我国由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层层委托关系,造成了在耕地保护上的信息不对称。而有些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利益,又会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而违规用地,层层瞒报、谎报。同时,由于人员经费的限制,单纯依靠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耕地保护情况的监督难度很大,因此必须出台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来保障考核办法的实行。另一方面,对于考核过程的监督又由谁来履行,也是应该明确的问题。

结 语

早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就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总量不减少。为了实现这个政策目标,《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严格控制耕地用途的转变,同时还确立了“占一补一”的耕地保护政策,但是,这一法律并没有明确省级政府在没有实现“占补平衡”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在这种背景下,去年出台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从行政上保证了《土地管理法》关于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而刚刚实施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又将耕地保护责任扩大落实范围到县级以上政府领导,使得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人更加明确具体。

耕地保护问责办法篇2

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进一步推进我区耕地保护工作,圆满实现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5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8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科学的考核方法,对耕地保有量、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为各单位年终考核得分依据。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考核内容是根据市政府下达我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结合我区耕地保护现状,确定各街道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量的指标,以及对正在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和处置情况。

第三章考核标准

第五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区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每年年终对各街道办事处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标准如下:

(一)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区政府下达的年度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组织健全、运行有效、耕地保护工作全面落实;健全完善并有效执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各项制度。

(三)各街道办事处应正确履行耕地保护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正在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制止、处置得力,未造成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既成事实。

(四)各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各行政村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七条经检查,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四章考核方法

第八条考核采取自查、核查、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一)自查: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当年月20日前向区政府报告自查结果,同时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查工作在各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由街道国土所会同街道农业等机构组织完成。经审定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可作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自查的基础和依据。

(二)核查:领导小组于当年月20日至月31日组织对各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依据包括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区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各街道办事处自查报告、经审定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核查采用内业审核与现场踏勘相结合、全面核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方式。核查的重点是耕地保护主要指标的现实性、真实性、准确性。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应及时通报被核查对象,由被核查对象整改。

(三)综合考核: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考核标准,对各街道办事处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及时、据实按要求审定后计入各街道办事处考核总分。

耕地保护问责办法篇3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按照《自治区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新政办发〔2021〕25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为切实做好2021年度喀什地区耕地保护工作,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行为,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关于严格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等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安排。以自治区下发的耕地“非农化”疑似图斑为重点,以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为目标,全面排查处置“十三五”时期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六种耕地“非农化”情况,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坚持新增问题“零容忍”、存量问题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和耕地保护长效机制,严防死守耕地保护红线,为保障粮食安全、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负责。严格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联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是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对明确禁止的六种行为,按照“全面摸底、分清类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要求,直面问题不回避,履职尽责敢担当,对正在发生的问题第一时间处置,做到新增问题“零容忍”“零增长”;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存量问题,坚持实事求是、主动认领、积极整改,不搞“一刀切”,妥善严格处理。

(三)坚持依法依规。针对核实排查认定的问题,按照“严守红线、依法依规、分类处置、边查边改”的要求,仔细甄别问题情况,主动研究处置意见,分类制定整改措施,及时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确定整改完成时限;该完善手续的及时完善,该恢复耕种的限期恢复,最大限度保护耕地。

(四)坚持统筹兼顾。将遏制耕地“非农化”与巩固“大棚房”清理成果、违建别墅清查整治成果、开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统筹推进、一体落实,统筹好耕地保护与交通水利建设、绿化造林、美丽乡村建设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工作目标

(一)遏制新增问题。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行为,严格控制增量,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既处理事、也处理人,确保恢复耕地种植,形成对新增问题“零容忍”高压态势。

(二)处置存量。全面排查认定“十三五”时期(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耕地“非农化”问题。2021年主要任务是建立问题清单、主动认领任务、研究制定处置政策措施,边查边改、全面整改、先易后难、妥善处置,与卫片执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清查专项整治问题同步处置,确保2022年全部处置到位。

(三)健全长效机制。总结工作经验、分析问题原因、提出对策措施,将遏制耕地“非农化”工作经验和成果转化为后续日常监管的有力措施,形成发现问题快速反应处理机制,做到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始终保持对新增问题“零容忍”高压态势,使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成为带电“高压线”,保障粮食安全、促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四、工作任务

(一)全面开展核实

以自治区下发喀什地区“十三五”以来180264个疑似“非农化”图斑为核实排查对象,通过内业技术措施和外业实地调查,核实乱占耕地建设或变相侵占耕地情况,包括违法违规主体、用地面积(含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用地性质、违法违规时间、类型、用途等情况,分门别类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六个严禁”问题清单。

1. 核实范围

聚焦“十三五”时期(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耕地“非农化”问题,以2015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基期数据。已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批复的土地上进行非农化建设、符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并上图入库的设施农业用地、已依法取得临时用地手续未到期的、地区级以上部门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退地节水等项目占用耕地,不纳入本次耕地“非农化”问题。

对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六类问题,进行核实排查。

2. 核实排查类型

一是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重点核实排查超出国家批准规模和范围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等行为的违法主体、责任单位、用地面积、违法违规时间、类型用途等情况。

二是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重点核实排查在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超过3米)建设绿化带的违法主体、责任单位、超出面积、违法违规时间等情况。

三是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重点核实排查占用耕地挖湖造景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能否恢复、违法主体、责任单位等情况。

四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重点核实排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名称、保护区内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划入时间等情况。

五是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重点核实排查违反规划、未取得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项目名称、违法主体、责任单位、占地面积、建设时间等情况。

六是违法违规批地用地。重点核实排查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名称、责任单位、占地面积、建设时间等;擅自调整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的责任人、责任单位。

3. 核实排查组织

以县(市)人民政府为主体,制定具体核实排查计划,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方法步骤和措施。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村(组)、“访惠聚”驻村工作队等基层力量,压实属地责任,逐乡逐村开展拉网式核实和合法性审查。全面、细致、准确地收集违法事实,通过对内业核实中疑问及典型问题图斑利用app进行外业实地调查举证,逐一建立问题图斑台账,确保不留死角。

(二)分类处置,边查边改

1.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1)要合理规划引导林草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中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的管制规则,退耕还林还草、退地节水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涉及地块全部实现上图入库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

(2)严禁变相增加灌溉用水,切实落实减水目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正在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要立即停止。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地区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2. 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根据喀什地区资源禀赋,科学编制林草“十四五”规划,落实水资源总量控制要求,合理制定绿化造林等生态建设目标。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地区林业和草原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

(4)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县乡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的要立即停止。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林业和草原局

(5)对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进行清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局

(6)新增的绿色通道,对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进行必要性论证和报批。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

(7)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

3.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8)各县市要对河道(水库)环境整治、景观绿化公园等建设项目进行认真排查,核查是否存在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行为,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的立即停止。

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确需占用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并纠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和草原局

(9)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地区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局

4.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10)编制地区级、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要求,落实生态保护红线。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局

(11)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造成明显影响的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依法依规采取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措施,妥善处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地区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

(12)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允许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耕地规模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

5.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13)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加强耕地利用情况监测,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及时预警,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加强农村区域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各县市在加快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核实排查核实工作的同时,必须完成农业设施用地上图入库工作,确保农业设施用地依法合规。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

6. 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15)批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凡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用地。各县市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

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过渡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函〔2020〕32号)文件规定,逐一排查各类项目用地批准手续,严禁未批先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林业和草原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16)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对2018年以来,各类基础、民生、援疆等项目建设涉及的临时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分类处置,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三)及时开展审查

地区农房办对各县市农房办上报已整改销号的问题图斑台帐,审核后上报自治区遏制耕地“非农化”监测监管平台。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非农化”问题,要确保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恢复整改到位,督促落实县市人民政府问题查处整改责任机制;对涉及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工程、民生、脱贫攻坚等项目未批先建,符合补办手续的,压实县市人民政府处置责任,经县市人民政府举证,第一责任人签字确认,纳入县域永久基本农田整改补划方案,按规定补划,并办理用地手续。

(四)健全长效机制

通过日常巡查、信访途径、媒体报道、便民服务网络平台等方式,健全预警预防机制,畅通社会化举报渠道,及时掌握、梳理、汇总用地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占用耕地建设或变相侵占耕地行为,形成快速反应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推动联合执法、从严执法,营造“逢违必拆”“露头就打”的氛围,做到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核查举证工作完成后,建立健全喀什地区遏制耕地“非农化"成果数据库,实现对耕地“非农化”动态监测。

五、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市人民政府要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基础上成立专项行动工作专班,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工作落实,建立问题清单挂账处理制度,督促对存量问题依法依规整改、加快整改,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要构建适宜工作有效开展的部门会商、信息共享制度和机制,研究解决重点和疑难问题,形成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地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是遏制耕地“非农化"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专项行动开展,地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履职尽责、加强协作,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联络人员,积极配合落实相关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专项行动目标任务。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坚决扛起专项行动政治责任,坚持上下共同抓,工作部署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人,狠抓落实,抓出实效。主要负责同志要抓好本地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完成本地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要组织实施本地“十三五"期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自查考核工作,将耕地“非农化"行为纳入考核内容,做好自查和迎检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或变相侵占耕地问题,特别是对重大、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的执纪问责力度,通过挂牌督办、公开通报等措施推动违法案件查处到位,严厉震慑违法行为。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查处整改“回头看”工作,做好对查处整改成效的再跟踪、再核查,确保问题彻底解决,不出现反弹回潮。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沟通,严禁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在专项行动工作中不认真、摸底不实、处置不到位的,严肃问责单位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对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耕地保护问责办法篇4

当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等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正在蓬勃发展。在新的形势下,全市各镇乡、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严肃土地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辩证关系,切实增强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到依法依规管地、用地。国家为强化土地科学利用、耕地保护及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卫片执法检查、例行督察和问责机制不断深入。我省为贯彻落实好《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办法》,将进一步细化监管要求,扩大问责范围。凡发生问责的地区,将扣减用地计划、暂停挂钩试点、暂停计划点供和暂停建设用地审批。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土地管理混乱、土地违法大量发生的,一律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因此,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要求,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依法保护耕地、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用地,保持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的良好秩序,确保实现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双赢”。

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切实保护耕地资源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知》(国发〔〕31号)文件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应当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因此,各镇乡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保护耕地、发现、制止和打击违法用地行为的责任主体。各镇乡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保护耕地的法定责任,切实按照年初与市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状》有关规定,加强宣传,建立网络,落实责任,强化考核,扎实做好土地巡查监管工作。对违法用地苗头或刚刚发生的违法用地要坚决予以制止,必要时要组织专门力量实施劝拆、帮拆,尽最大可能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减少经济损失。对已经形成的违法用地案件,要在组织严肃查处的基础上全力实施拆除整改,尽快消除违法用地状态,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特别是擅自违法出租耕地搞建设的村干部的党纪、法律责任,防止违法用地现象的蔓延扩展。要坚决杜绝默许、纵容甚至直接违法用地、违法批地现象的发生,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确保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强化部门联动执法,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各类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即为违法用地。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的动态巡查和执法检查,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未批先用以及征地补偿安置和补充耕地不到位的,要及时制止、查处纠正。要建立健全国土、建设、规划、工商、银监、供电等部门参与的联动执法机制,整合公共资源,落实共同责任,实行联动监管。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不为违法用地接电、供气、水,不为违法用地企业进行工商登记及年检,不为违法用地企业提供贷款融资,坚决将违法、违规用地制止在初期阶段。要保持高压态势,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完善国土、公安、检察、法院、监察等部门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国土部门要将违法用地案件及时移交、移送,申请执行,相关部门在收到国土部门移交、移送及申请的案件后,要及时受理、查处、执行,依法处理到位,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国土部门。对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要公开处理、公开曝光,提高土地执法的威慑力。

四、动督办问责机制,提高监管整改成效

耕地保护问责办法篇5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耕地保护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精神和省市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保护耕地,主要在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粮食生产功能区,分类稳妥有序推进“两非”清理腾退和调整优化工作,同时进一步提升耕地质量,推进高效利用,健全长效管护机制,确保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不少于16.88万亩,储备补划区1.5万亩;年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分别稳定在23.1万亩和10.3万吨以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指导、稳妥推进。按整治方案稳妥有序推进,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施策、分步处置,不搞一刀切,把握好工作节奏和重点,采取“一区一策”的办法逐个逐块处置,由易到难、压茬推进,妥善处理各方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农业生产稳定。

——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管理。严把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关,使各项工作于法有据,对严重破坏耕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置。明确属地区域内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和种粮保护责任,突出当地重点整治类型、整治目标,细化任务和时间节点,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坚持调补平衡、稳定产业。充分尊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民自主经营意愿等时展特点,科学合理调补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鼓励发展粮食和其他农业主导、特色产业,保障农民持续增收,确保生态改善和绿色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整治优化范围

(一)建房(不含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房,下同)、基础设施建设、取土、挖沙、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等导致粮食生产功能区“非农化”或者毁坏种植条件的;

(二)种植苗(树)木、花卉、草皮的;

(三)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的;

(四)挖塘养殖水产的;

(五)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被划定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的;

(六)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等不允许进行农业生产的;

(七)因区块面积、立地条件、土壤肥力、污染状况等原因,不符合粮食生产功能区基本要求的;

(八)其他情形需要整治优化的。

以上一、五、六、七、八类建议调整优化,二类应清理腾退,三、四类应以稳定优化当地农业产业为前提,采取调整优化为主、清理腾退为辅相结合的整治方式。

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整治方案。根据本次全区专项整治行动部署,各镇街要在耕地“非粮化”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全面调查掌握粮食生产功能区现状,突出当地重点整治类型、整治目标,细化任务要求和时间要求,并要利用最新国土调查成果等信息数据和技术手段,分类施策,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职责分工:各镇街负责摸底调查和制定整治优化方案,区农业农村局牵头指导检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配合)

(二)组织清理腾退。根据粮食生产功能区“非农化”“非粮化”不同情形,采取“一区一策”,逐个逐块稳妥有序推进清理腾退。要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首先从容易清理腾退的、生产基础条件损坏较轻的、土地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的开始,并创造条件抓紧向其他粮食生产功能区推开。通过采取作物(堆放物)移除、客土回填、土壤修复、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恢复粮食生产条件。对严重破坏粮食生产功能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置。(职责分工:各镇街负责实施清理腾退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指导、监督和执法等工作)

(三)开展调整优化。对确实难以清理腾退或不符合要求的地块,要按照“总量不减、质量不降、集中连片、局部调整”原则进行调整优化。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确保调整优化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地于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严格把握调整优化需补充划入地块的数量和质量,必须集中连片,或与其他功能区相连,满足平原地区连片100亩、山区连片50亩以上的规定。或调整后的原粮食功能区不符合要求的,可整体进行调整补划。粮食功能区调补以属地自行平衡为主,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落实补划面积的,可申请全区统筹。(职责分工:各镇街负责实施调整优化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指导、监督等工作)

(四)坚决遏制增量。要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新增问题发生,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管控措施,强化监管核查,加强对占用耕地挖湖挖河、建设湿地公园和水利景观等项目的审核,对项目必要性、科学性进行充分论证,切实加强源头控制。对发现分别在2020年9月10日、11月4日以后发生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全力处置到位,确保问题零新增。(职责分工:各镇街负责日常监督、巡查管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执法等工作)

(五)大力整治抛荒。对发现的耕地抛荒问题,落实责任清单,明确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恢复农业生产,确保2021年底前整治到位(所有耕地抛荒问题)。对交通较为方便或耕种条件较好的抛荒耕地,要积极引导承包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鼓励采取代耕代种、集中流转、托管服务等形式开展生产。对不愿意委托代耕代种或流转,弃耕抛荒的,要采取措施让撂荒农户履行耕种义务,限期恢复耕种。对因污染产生或耕种条件较差的抛荒耕地,要区分情况,选择水稻、旱粮、经作等适宜的农作物种植,切实加以整改。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恢复耕种。要规范耕地流转合同,明确耕地利用和防止抛荒的责任和要求,杜绝流转地抛荒。(职责分工:各镇街负责实施抛荒整治,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指导、监督等工作)

(六)强化质量建设。要严格坚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标准,加强整治优化后粮食生产功能区质量建设管理。按照因缺补缺的原则,根据种植水稻的高质量要求推进沟、渠、路等基础设施改善,开展水稻育秧、稻谷烘干、农机服务等生产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采取种植绿肥、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等措施,提升耕地地力,并推广应用经粮轮作等高效种植模式。(职责分工:各镇街、村(社区)负责质量建设和种植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技术指导、支持等工作)

(七)严格用途管制。坚持农地农用、粮地粮用,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力布局,明确区域土地利用要求,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来确定耕地用途。特别要严格保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确保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主要种植水稻。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水稻、大小麦、玉米、豆类、薯类等农作物种植面积。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蔬菜、油菜、棉花、糖料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前提下,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加强用途管制,强化租赁耕地监测监管。(职责分工:各镇街负责严格管控耕地用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管理等工作)

(八)健全长效机制。要全面加强和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和管护要求。严格执行《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占用补划审核规程(试行)》,规范粮食生产功能区占用审核程序,占用补划粮食生产功能区要严格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和“数量不减、质量不降、标准不变”的要求落实,确保占补平衡。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利用情况动态监测体系,引导农户季季种足种好粮食。制订新一轮种粮鼓励政策和激励机制,进一步提振农民种粮特别是种植水稻积极性。(职责分工:各镇街负责粮食功能区建设与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耕地地力提升、生产技术推广和粮食功能区占补等建设管理工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粮食功能区内耕地保护等工作,区发改、财政、住建、交通、粮食、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粮食功能区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发动阶段(2021年2月—2021年4月)。做好粮食功能区整治优化工作动员部署和摸底调查,摸清各镇街所辖粮食功能区生产管护现状、土地流转等情况。同时,调查并建立耕地“非粮化”数据库,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5月—2022年9月)。各镇街组织实施辖区内粮食功能区整治优化工作,落实“一区一策”具体整治方案,并于2021年6月底前报区农业农村局。同时,定期组织区级督导检查,及时反馈上报工作进度和阶段性总结报告,按时保质完成整改优化,要求2021年底前完成40%以上,2022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

(三)评估验收阶段(2022年10—2022年12月)。按照《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标准及验收认定办法》等上级要求,组织整治验收,对通过上级核验的,区政府印发补划调整粮食功能区认定文件,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并完成上图入库等后续管理工作。同时,总结经验做法,巩固整治成果,为持续推进耕地整治打下良好基础。

六、奖惩措施

(一)执行约束制度

1.对农业生产扶持政策进行认真梳理,及时纠正不符合《通知》《意见》精神的扶持政策。涉及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不符合耕地用途管制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财政扶持资金、项目或设施农用地审批。

2.对粮食功能区内种植苗木、多年生经济作物等拟纳入整治但不主动整改的生产主体,执行“三不”约束制度。(1)种植苗木的不再核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2)种植非粮作物生产基地、种植经营户不得享受各类政策性补贴。(3)种植非粮作物的种植经营户不得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类评比活动。同时,对拒不接受劝告和整改的,应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并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对流转经营权人抛荒2年以上的,依法终止耕地流转合同,取消抛荒耕地承包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对未完成粮食功能区整治和粮食生产任务镇街和建制村,取消年终综合先进评比资格,原则上不得享受各类农业农村项目的申报和补助。

(二)实行激励政策

1. 工作经费奖励。对苗木、多年生经作物、鱼塘完成清退整治并恢复种粮的,经验收通过后,区财政统一给予每亩3000元的工作经费奖励。

2. 整治项目扶持。对清理腾退或调整优化后,需通过沟渠路等基础设施改造和土壤质量提升等方式恢复种粮条件的,按粮食功能区提标改造项目每亩4000元补助标准给予扶持,不足资金由镇街落实。

3. 加强管护力度。结合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完善工作,落实耕地(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补偿资金。

粮食生产功能区外的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整治参照执行。对新增两非情况不予补助。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严格实行耕地保护,以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为目标,坚决防止粮食功能区“非粮化”,守住耕地红线,打牢粮食安全根基。建立健全工作体系,成立区粮食功能区整治优化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进粮食功能区整治优化以及日常管理、督查考核等工作。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二)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党政主要负责人双负责机制,镇街及平台要扛起保障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和粮食功能区管护利用的主体责任。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做好空间规划编制,抓好土地整治项目,查处违法用地案件等工作,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职责;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耕地质量提升、复耕复种技术指导和土地流转管理等工作;其他各部门按照自身职责,配合做好耕地保护等工作。

(三)强化监督执纪。各有关单位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依法依规抓好工作落实的监督和干部失职失责的问责。并及时督查指导工作开展,对专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避重就轻、进展缓慢的,予以公开通报、约谈;对禁而不止、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压案不查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以铁的纪律为专项整治工作保驾护航。

(四)加大宣传引导。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营造良好的专项整治社会舆论氛围,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同时,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做好信息汇总和统计分析,逐级报告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治成果,及时总结宣传典型案例,表彰工作先进。

 

附件:余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拟整治优化任务分解表

 

 

 

附件:

余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拟整治优化任务分解表

                                                                       单位:亩、个

序号

镇街

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需整治优化粮功区个数

粮功区认定面积

整治优化任务

计划储备面积

耕地抛荒整治面积

整治优化面积

其中建议清理腾退

其中建议调整优化  

1

余杭街道

53621

75

38106

13870

5020

8850

2000

141

2

闲林街道

5020

现无粮功区

740

3

仓前街道

26797

39

14415

4820

2750

2070

2800

1605

4

中泰街道

13866

12

4513

3150

1920

1230

700

1741

5

五常街道

1203

现无粮功区

179

6

良渚街道

47499

74

25297

11790

6410

5380

2000

411

7

仁和街道

43496

65

26040

15930

6890

9040

1600

883

8

瓶窑镇

46626

39

23503

10030

5710

4320

2700

657

9

径山镇

53137

70

31948

20080

12680

7400

2000

125

10

黄湖镇

14485

5

3359

1770

1050

720

700

34

11

鸬鸟镇

10542

12

1637

1140

830

310

500

187

12

百丈镇

4459

现无粮功区

31

合计

320751

391

168818

82580

43260

39320

15000

6734

耕地保护问责办法篇6

变土地“一家管,大家用”为“大家管,大家用”。努力形成“政府为龙头,相关部门为主体,村(居)两委为基础”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体系。确保全镇耕地保有量不减少,基本农田质量不下降,努力实现“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双赢。

二、责任主体

(一)镇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对全镇耕地保护负总责。

(二)村(居)两委是所在辖区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村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为具体责任人,负同等责任。

(三)国土所是国土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镇耕地保护的具体责任单位,国土所所长为第一责任人。

(四)镇纪检、政法、农业、工业、财政、建设、公安、城管等部门是全镇耕地保护相关责任部门,各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任务措施

(一)贯彻上级有关保护耕地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宣传活动。

(二)完善“两网”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前沿监察和“耳目”作用。

(三)强化“片警式”监管,定期开展土地动态巡查,镇监管办确保每月巡查不少于9次,村监管站每周巡查不少于4次,及时发现和处置土地违法行为。

(四)认真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镇”活动,力争本年度跨入“土地执法模范镇”行列。

(五)强推土地复垦和挂钩整理,确保全镇耕地总量总平衡。

(六)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处置低效、闲置土地,推进节约集约利用。

(七)严格矿产资源管理,大力推进淤泥制砖,禁止农田取土。严格对砖瓦企业的百分考核,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八)积极开展争创土地管理“十佳模范村”和“十佳示范村”活动,充分调动干部群众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九)及时化解涉地,认真做好息访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四、考核奖惩

(一)签订责任书。镇政府与各村(居)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确定耕地保护的目标、职责、奖惩事项等。

(二)季度考核。镇监管办每季度组织对各村(居)耕地保护工作考核打分,所得分数作为年终总评的依据。

(三)半年点评。镇政府组织各村(居)总结交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要求,强化措施。

(四)年终总评。对照村级和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细则,参考季度考核、半年点评情况,综合总评打分。

(五)严格奖惩。年终考评结果与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政治、经济利益挂钩。对受到上级表彰,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镇政府将另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或出现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先进。

耕地保护问责办法篇7

(一)确保全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到2020年,全区耕地面积不少于15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0.5万亩。

(二)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确保全区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2020年前整理补充耕地面积不少于8000亩。

二、责任主体

(三)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是指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耕地保护和对破坏耕地行为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耕地保护的行政责任主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各镇(街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耕地保护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是直接责任人。

(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耕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耕地保护工作。农林、环保、财政、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和破坏耕地行为的执法查处、审理等工作。

三、职责分工

(六)各镇(街道)要在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统筹生态环境建设与耕地保护,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对破坏耕地的行为进行制止,做好对违法建设的查处、拆除、没收、恢复原貌等工作。

(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内的耕地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在辖区内的执行情况。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制度,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八)农林部门负责加强耕地质量监管和建设,依法规范推进高效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的发展,引导农业结构合理调整,稳定耕地面积,确保粮食和其他关系民生的重要农产品供给。

(九)环保部门负责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予以保护,加强土壤、水体等污染防治,修复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

(十)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并管理好耕地保护方面的有关资金,确保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资金的投入。

(十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要按照区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积极协助国土部门对破坏耕地的行为进行遏制,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案件协查、司法移送、责任追究等工作。

四、工作制度

(十二)各镇(街道)应当成立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基本耕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

(十三)各镇(街道)应当制定耕地保护计划,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逐一分解落实到每个地块,确保图、数、地块一致,并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公示牌,埋设基本农田保护区界址桩;及时落实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耕地、农户对其承包耕地的直接保护责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坚持耕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撂荒、闲置耕地或者破坏耕地;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有效增加耕地面积;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监察动态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巡查责任,确定巡点并落实责任人,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在每年12月底前向区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十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要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土地复垦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加大补充力度,确保耕地动态平衡。加大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理力度。加强土地监察,加大巡查力度,进一步落实土地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

(十五)区人民政府定期对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的主要内容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是否达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数量;是否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耕地保护工作组织、制度、措施、资金是否落实到位;违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案件查处率是否分别达到100%。

五、责任追究

(十六)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土地管理职责致使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年度内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达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15%,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照《省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耕地保护问责办法篇8

2013年市上下达我县新一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9.4万亩,其中,现耕地造林6万亩,超前实施面积3.4万亩。具体实施中,一是广泛宣传动员,提前做好准备。各乡镇(社区)、社区管委会要广泛宣传动员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到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中来,坚持统一规划设计、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检查验收、统一政策兑现、实行分户承包治理的“四统一分”办法,层层落实责任,早安排、早部署,真抓实干,如期完成退耕还林任务。二是尽快做好新一轮退耕还林规划设计工作。规划设计要优先安排公路交通沿线、飞机航线俯视范围、河流两岸、乡镇及村庄周围等直观地块。树种搭配上要因地制宜,凡能栽植苹果、核桃等经济林的地块优先上经济林。三是认真组织实施,全县春季退耕还林工作从2013年3月12日开始,5月底结束。采取边规划、边整地、边栽植的办法,春季必须完成全年任务的70%。苗木供应走市场化路子。针对目前农村外出打工人员较多的特殊情况,具体实施中,根据农民意愿,可由乡镇(社区)、社区管委会组织村组与农户签订协议,采取专业队承包治理,保栽保活的办法,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进度。

二、认真抓好以补植补造和抚育管护为重点的整改完善工作

各乡镇(社区)、社区管委会和县退耕办一定要抓住今春的有利时机,迅速组织人力深入村户、地块,对历年退耕还林地块进行一次全面的回头望,认真复查复核,做好查苗补苗,抚育管护,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质量达标。一是不折不扣地完成2012年度0.8万亩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造林计划任务(荒山造林0.3万亩,封山育林0.5万亩)和2012年度2万亩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补植补造项目建设任务。二是要对历年造林不达标的面积进行全面补植。2013年国家、省、市林业部门将对我县第一周期兑现期满5.59万亩退耕地还林面积进行阶段验收。各乡镇(社区)、社区管委会要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针对存在的各种问题,制定强硬措施,确保在4月15日前弥补达标。三是要对所有变更设计补还面积进行全面排查,逐块补植补造。要认真组织涉及的村户进行实施,凡没有达到设计标准的地块必须今年春季一次性实施到位。四是要严格退耕还林地征占用的审批管理。要严格控制征占用退耕还林地的数量,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确需征占用的,必须报经县退耕办和主管县长同意,并足额缴纳新、原农户各项补偿费用,方可办理审批手续,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的,一经查出,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法律对用地单位予以处罚。对用地单位因修路、建井场等建设项目,引起未变更小班内退耕还林面积损失,要责令用地单位限期恢复原状,并及时督促用地单位搞好井场周围的绿化和植被恢复工作。对农田基建、道路建设、移民搬迁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面积,要立即停止政策兑现,及时上报,办理审批手续,变更作业设计,确保退耕还林面积不减少。五是加强成林管护和幼林抚育工作。要组织农户对所有退耕还林面积进行春季抚育管护,适时做好春季放苗,干枯草木平茬,整形修剪,松土除草等抚育管护措施,确保早日成林成材。

三、深入调查研究,妥善解决退耕还林案件

新一轮退耕还林开展以后,可能引发群众在退耕还林方面的上访。因此,各乡镇(社区)、社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乡镇(社区)、社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对群众反映的退耕还林问题,及时组织力量,认真调查,妥善处理,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具体工作中,要分类归纳,属于林地产权尚未落实到户的,要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迅速落实到户;属于分配不公的,要摸清底子,妥善处理;属于弄虚作假的,调查清楚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继续实行退耕还林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县退耕办和局要联合逐月通报,各乡镇(社区)、社区管委会要限期整改。因退耕还林问题处理不及时或对已经出现的上访案件查处不力,造成群众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四、落实管护责任,搞好退耕还林工程日常管理工作

搞好退耕还林日常管理工作对成果巩固是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封山禁牧。继续贯彻执行《省封山禁牧条例》和《县封山禁牧舍饲养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加大封山禁牧查处力度,各乡镇(社区)、社区管委会和县森林公安局要不定期地深入村组,山头地块,巡回检查封山禁牧工作,坚决禁止昼伏夜出,顶风放牧。对禁牧不力、问题严重的乡镇(社区)、社区管委会,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二是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退耕还林实施时间长、政策性强、工作环节多、程序复杂,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图纸、资料、票据、台帐比较多,各乡镇(社区)、社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健全工作档案,加强资料管理,落实专人,建立专柜,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分类归档,建立起乡、村退耕还林档案管理体系,推动退耕还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全面完成第十三次政策兑现任务。要继续按照“先补植,后检查,合格后再兑现”的运行程序,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质量标准,对暂缓面积要认真进行检查验收,补植合格的要及时发放补助资金,确保5月底前完成兑现任务。

耕地保护问责办法篇9

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111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21〕15号)精神,为压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稳定全县粮食生产,守住粮食安全生命线,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要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粮食生产年年要抓紧。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指示精神和党中央、自治区和河池市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有关决策部署,把确保全县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坚持耕地应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粮食生产功能区应种植目标作物、重要农产品区域布局及分品种生产供给方案涉及的地区粮食种植面积不能减少的原则,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综合采取规划、管控、建设、激励等措施,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全县粮食播种面积,确保全县粮食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落实耕地保护利用

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并纳入县、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坚持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各乡镇要着力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高质量保持我县产销平衡的自给率。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水稻、玉米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防止无序发展。要对耕地“非粮化”情况进行摸排,坚决遏制住耕地“非粮化”增量,同时摸清存量问题底数,坚持实事求是,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林业局、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二)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各乡镇要严格落实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压实主体责任,细化措施,宣传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稻谷生产者补贴和水稻 粮食作物(或油菜、绿肥)轮作试点等政策,千方百计保持辖区内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稳定。推进2021年立项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确保建成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口粮田,确保我县口粮基本自给。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抓好耕地地力保护与质量提升,提升产出能力,实现“藏粮于地”。加强耕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禁在主要粮食产地进行污水灌溉。大力推广“水稻 再生稻(或玉米、红薯、大豆、马铃薯)”等种植模式,引导种粮农民因地制宜提高粮食复种面积,稳定玉米种植,增加红薯、大豆、小杂粮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加大推广粮食作物间套种力度,扩大粮食新增面积。不断强化农业防灾减灾措施,积极开展农作物自然灾害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强化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综合防控,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开展撂荒耕地治理专项行动,积极挖掘弃耕撂荒地恢复耕作潜力,有力有序推进撂荒耕地复耕复种工作。(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南丹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

(三)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

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各乡镇要把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到地块,加强对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日常监管,粮食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粮食。建立健全监测体系,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

(四)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

严格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规划任务,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分解下达全县新一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严格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擅自在耕地上种树挖塘、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不符合的要督促限期整改。(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林业局等)

(五)规范引导工商资本下乡

各乡镇、各部门要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开展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农地托管、服务、撂荒地复耕、代耕代种代管等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参与建设以粮食生产为主的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严格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交易行为,定期对流转土地的工商企业主体资质、经营能力、土地用途、风险防范等事项进行评估,制定工商资本涉农投资正负面清单,规范引导工商资本涉农投资行为。加强流转合同管理,流转期限超过一年的,要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强化租赁农地全程监测监管,定期抽查督查,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将其列入工商资本涉农投资负面清单。(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等)

(六)加强耕地种粮情况监测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遥感等“3s”技术(全球卫星定位技术gnss、遥感技术rs、地理信息系统gis)与地面监测相结合,开展耕地种粮情况监测评价,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对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在自治区提供卫星遥感影像的基础上,开展粮食作物种植遥感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充分利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永久基本农田等基础数据,运用遥感影像、低空无人机、“掌上农业”移动端gis数据采集系统等技术手段和装备,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结合河池市智慧农业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化、精准化管理。(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大数据发展局等)

(七)落实粮食生产支持政策

加大支持政策宣传力度,严格落实到位,保障对粮食生产支持力度不减,调动各级重农抓粮的积极性。全面检查核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稻谷生产者补贴、目标价格(稻谷)补贴等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按照谁经营保护耕地谁获得耕地地力补贴的原则来发放补贴,发挥国家补贴资金最大效益,集中资金引导种粮者增加种植面积,引导粮食专业合作社、粮食企业发展规模化粮食生产,进一步提高经营主体积极性,带动和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增加粮食种植面积。建立有效管理制度。结合补贴的登记、核实、公式制度等工作环节,加强政策宣传。同时,对于虚报、瞒报、不配合工作的农户可停发一年至三年补贴等措施,保障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各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将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相关农业资金和项目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加快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高标准粮田。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大力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提高种粮规模效益。执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继续实施稻谷生产者补贴,对符合“桂惠贷”政策要求的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贷款贴息。(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丹支行、河池银保监局南丹监管组等)

(八)强化粮食产业科技创新

围绕水稻、玉米等粮食产业,实施现代种业创新工程,开展农业种质资源深度鉴定评价工作,深挖地方特色种质资源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提高种质资源保护、综合利用水平,选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新品种,加快青贮玉米、适合机收玉米、适合机收甘蔗、适合玉米头加工、特色稻米选育等专用及特色新品种选育工作,为农业产业联动发展提供强力高效“良种芯片”。实施农业重大技术攻关工程,突破粮食种植、粮食深加工、质量安全等关键技术。强化粮食生产科技支撑,大力推广良种良法,推进农艺融合,组织实施粮食绿色高质高效创建项目、粮食全产业链项目和推广粮食增产增效提质“十大主推技术”,提高粮食生产效率和效益。积极开展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着力解决水稻机械化播种育插秧、玉米籽粒机收等瓶颈问题,大力推广稻谷烘干机的配备使用,提高本地合作社收割和烘干服务能力,加快制定宜机化技术标准和政策,建设高标准农田, 降低土地细碎程度,推动丘陵山区宜机化改造,切实改善通行和作业条件,推广机械化作业技术,降低损失。(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承担起保障辖区内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努力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增量,按照本方案要求搞好自查,摸清底数,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稳妥有序抓好落实,将年度粮食生产任务分解到村屯、具体地块。县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委绩效办等)

(二)强化部门联动。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要强化统筹协调,县直其他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措施组织好、落实好,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强化对防止耕地“非粮化”的督促检查,加强粮食种植面积抽查核验工作,确保任务落实、工作到位。(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绩效办、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等)

(三)严格目标考核。在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中,突出对防止耕地“非粮化”、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重点内容的考核,加大考核分值比重,增强考核评价的导向性和针对性。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与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相衔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乡镇进行通报、约谈,并与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相衔接。对落实粮食生产任务不力的单位、乡镇进行通报、约谈,对耕地“非粮化”问题严重的予以问责。(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绩效办、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等)

(四)强化宣传引导。积极采用多途径做好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宣传,进一步营造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加强典型宣传推介,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引导种粮主体和农户积极发展粮食生产。(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林业局等)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耕地保护问责办法篇10

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16〕94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13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完成江州区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结合江州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范围、依据、标准和补贴资金发放的方式方法等内容和要求仍然按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桂财农〔2016〕94号)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列为2021年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各单位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二、责任分工

(一)责任主体。根据《改革方案》要求,区政府作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区域内的补贴项目实施,负责明确补贴标准、审批资金分配方案,协调组织核实补贴面积、兑付资金、监督检查及信访等工作。

(二)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商财政局制定年度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并报江州区政府审批;牵头做好农户基础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分析,测算补贴标准,向财政局提供审核后的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等工作;牵头做好补贴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信访受理、总结等工作;配合财政局开展补贴工作的培训、检查指导等。

(三)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兑付情况审核、旬报等工作;负责补贴资金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专账管理;牵头开展补贴工作的培训、资金检查等工作;配合农业农村局制定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江州区政府审批;配合农业农村局做好补贴政策绩效考核、信访受理等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负责辖区内补贴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负责补贴工作的培训、总结、汇总上报工作等。

三、主要任务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和承包了国有农场耕地的农场职工。对已被非农征用、退耕还林、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撂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耕地质量未能通过验收确认的耕地不属于补贴范围。促进农民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使政策目标指向更加精准,政策效果与政策目标更加一致,进一步拓展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政策空间。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撂荒、用途不改变、地力不降低。

(二)补贴依据。鉴于江州区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存在由于缺乏工作经费、历史遗留问题、确权农户信息漏缺重复等诸多困难及原因,截至目前还存在部分标段农户登记手续迟迟未能完善,档案材料整理归档等工作无法按时完成,结合江州区实际,2021年江州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计发依据仍统一以“计税耕地面积”为主要依据。国有农场职工补贴对象为已与农场签订了耕地承包协议的职工,若已经承包了耕地,但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或已丢失协议书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职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协议必须上报所在地农业农村、财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乡镇政府、农场具体负责对辖区内的补贴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各乡镇财政所、街道办事处、华侨农场要将农户补贴原计税耕地面积进行汇总,于2021年5月20日前分别上报江州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三)补贴标准。2021年江州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计发依据统一以“计税耕地面积”为主要依据。根据各乡镇、街道、农场登记、审核、汇总上报的面积,经江州区人民政府同意,再确定江州区统一的补贴标准。

(四)资金分配。自治区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规模,由江州区包干使用。在实际发放中因耕地面积等因素变化出现补贴资金不足的,由地方统筹解决;出现资金结余的,可以作为结转资金在下一年度继续统筹安排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相关工作。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五)补贴发放。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一卡(折)通”直接补贴到户。

(六)补贴用途。为引导农民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保护,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补贴资金引导农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用好畜禽粪便,多施农家肥;二是鼓励有效利用农作物秸秆,通过秸秆还田、青贮等,发展食草畜牧业,禁止焚烧秸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三是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推广水肥一体化等农业绿色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主动保护地力;四是鼓励深松整地,改善土壤耕层结构,提高蓄水保墒和抗旱能力。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要求

(一)制定工作方案(2021年4月10日前)。

本工作方案印发后,各乡镇、街道办、农场要按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补贴面积核实、录入(2021年5月10日前)

各乡镇、街道办、农场要以工作组为单位统一采用《××乡(镇、街道)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实情况表》进村入户核实农户补贴面积(面积核实情况表格式详见附件1)。一是签字确认,对核实后的补贴面积,必须农户签字确认并按手印,进村入户核实的工作人员也需签字确认;二是农户信息录入,各乡镇、街道办、农场要收集所辖各村的农户信息、补贴面积(已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面积),经审核确认,录入“农民补贴信息系统”。

(三)补贴面积公示、汇总、上报(2021年6月10日前)

由各乡镇、街道办、农场负责补贴面积的公示(公示格式详见附件2),在《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对录入的农户信息进行综合性审核通过后,将补贴登记表导出,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核减面积等内容),公示说明及公示表加盖乡镇、街道办、农场公章后,由乡镇、街道办、农场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若出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重新核实和调整,并及时更新农补系统数据。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街道办、农场以正式红头文件呈报江州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上报文格式详见附件3)。

(四)补贴面积审核(2021年6月30日前)

江州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会同财政局,并邀请江州区国土资源局、统计局部门参与对补贴相关数据进行审核。要对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农场随机抽取1—2个村,每个村抽5—10个农户进行审核,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农场重新核实、公示,并在系统中进行修改。

(五)补贴面积资金分配报审和批复(2021年7月20日前)

各乡镇、街道办、农场的补贴面积通过审核后,由江州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和测算全江州区补贴标准,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财政局联合行文报江州区人民政府审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通过江州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农业、财政部门要对各乡(镇、街道)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同时在补贴网上录入补贴标准,以确保公示内容、审核批复与实际发放情况完全一致。

(六)公示补贴标准和资金发放公示(2021年8月10日前)

各乡镇、街道办、农场收到补贴面积批复文件后,以乡镇、街道办、农场名义,对所辖所有村张贴补贴标准和资金发放公示(公示格式详见附件4)。

(七)发放补贴资金(2021年9月30前)

江州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按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审批批复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将补贴款发放到农户的“一卡通”账户。整个发放程序要严而有序、公开透明。

(八)完善档案管理(2021年10月20前)

各乡镇、街道办、农场要将本辖区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按照规范的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保存。归档材料主要有:以村为基本单位、乡镇街道办、农场府盖章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及资金发放公告等公示的纸质和图片资料;经村委会盖章和具体经办人与核实人签字的各村各户登记、审核、汇总清册的面积核实表纸质材料;各乡镇、街道办、农场上报补贴汇总面积的正式文件,补贴资金拨付凭证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由江州区政府负总责,成立江州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由江州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江州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江州区纪委监委、自然资源局、统计局、审计局、农商行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江州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合作,指定专人负责,切实抓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落实,确保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二)加强监管

1、各乡镇严格核实农补补贴面积,不得虚报漏报。对虚报漏报、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由纪检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2、各农户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建立农户个人诚信记录,对骗取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计入个人失信记录;对失信者采取惩戒措施,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补贴资格。

3、因露天焚烧秸秆或违规使用不合格肥料、禁限用农药等投入品,受到乡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局和江州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处罚的农户,取消其当年补贴资格。

(三)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本项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各单位要及时做好2021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工作,将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补贴资金结余情况,一并报送崇左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附件:1.××乡(镇、街道)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实情况表

2.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公示

3.××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关于报送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的函

4.××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及补贴资金发放的公示

 

 

 

 

 

 

 

 

附件1

××乡(镇、街道)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实情况表

××村委××村(盖村委公章)

自然村

小组(队)

姓名

2021年申请补贴面积

2020年

补贴面积

扣除(核减面积)

合计

非农征

占用地

改为畜牧水产养殖场用地

绿化景观及

成片粮田转为

设施农业用地

长年撂荒

耕地

退耕还林及发展林果业面积

农户签字

按手印

农户联系

方式

入户核实工作人员签字(2人以上):

日期: 年   月   日

注:2021年申请补贴面积=2020年补贴面积-扣除(核减面积)合计

 

 

 

 

 

 

附件2

 

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公示

 

各农户:

为做好2021年我乡(镇、街道)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根据《江州区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发〔2021〕××号)文件精神,现对我乡(镇、街道)2021年农户补贴面积实行村级公示制度,公示期为:2021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共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联系,超出公示期提出异议的,不再受理。联系电话:××××××××。

 

 

×××人民政府(办事处)

2021年××月××日

 

 

 

 

 

 

 

附件3

××乡(镇)人民政府关于报送2021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的函

 

江州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江州区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发〔2021〕××号)要求,我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各村委及有关单位对2021年补贴面积进行了核实、公示和信息录入,现将审核汇总后的补贴面积随函呈报,请审核。

附件3—1:××乡(镇)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汇总表

 

 

××人民政府(办事处)

2021年××月××日

 

 

 

 

 

 

 

附件3-1

××乡(镇、街道)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面积汇总表

村委名称

户数(户)

2021年补贴面积

2020年补贴

面积

扣除(核减面积)

合计

非农征占用地

改为畜牧水产养殖场用地

绿化景观及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

长年撂荒耕地

退耕还林及发展林果业面积

合计

注:2021年申请补贴面积=2020年补贴面积-扣除(核减面积)合计

 

 

 

 

 

 

 

 

 

附件4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及补贴资金发放的公示

 

根据江州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复,现将2021年我乡(镇、街道)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全年2021年度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每亩补贴标准为:××元/亩。

二、补贴资金将在2021年××月××日至××月××日发放到各农户账户,请农户注意查收,若有错误,请及时到镇财政所查对。

 

××人民政府(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