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税务管理范文10篇-尊龙凯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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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管理

电子税务管理范文篇1

(一)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电子商务在中国有着巨大的潜在市场,其发展速度也较快,必将引领中国未来的商务模式。2014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底,中国网民数量已达6.18亿。同时,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3年8月28日的《2012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4.35万亿元,同比增长24.3%。电子商务所衍生出的运送业务已占到中国快递业业务总量的半壁江山,种种迹象表明中国电子商务正不断升温。(见表1)

(二)中国电子商务的税务现状

目前,制约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因素很多,主要表现在:公众网上购物的意识还相对薄弱;缺少统一的、权威的安全认证机构;企业信息化程度低;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健全;信息安全技术环境较差;社会信用保障制度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可见中国的电子商务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来引导其正常发展。而在税务现状方面,全国人大代表、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填表示,电商每年的交易额占到全国商品零售额的四分之一,不纳税对传统零售企业有失公平,国家也将为此流失上千亿元的税务。由于中国电子商务涉及的工商行政管理暂无明文规定,很多电子商务企业没有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也不可能进行纳税申报,导致税务部门征管困难。现行税制实现了对电子商务b2b模式、b2c模式征税,而由于交易主体过于庞大和复杂,很多店铺或企业未进行税务登记,所以对大部分c2c模式电子商务尚未征税。就淘宝网而言,其进行的交易活动既有c2c模式,又有b2b和b2c模式,其中的b2b和b2c模式的卖家一般为大型商家或企业(如淘宝商城),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也具有开立发票的能力。然而他们一般只有在被顾客要求时才会开立发票,发票一旦开立便需要缴税,而未开立的业务就不需要缴税;但c2c模式的卖家一般为个人小型卖家,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也不具开立发票的能力,所以一般不需要缴税。2005年,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务优惠政策的步伐,加强电子商务税务监管。为贯彻落实该意见,2006年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指出了制定电子商务税务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税务监管须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负责,抓紧与电子商务税务相关的研究和政策制定工作;而电子商务立法则由法制办组织,国务院信息办以及商务部等部门分别负责,根据各部门职能,完善和制定相关法律,以推动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工作[1]。国家税务总局对电子商务立法也早有预案,此前国家税务总局的《2013年税务征管和科技工作要点》指出,中国正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务征管办法》,以配合税制改革进程,研究制定适应财产税、所得税等直接税的征管制度。201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从该年度4月1日起,全国开始推广使用网络发票以提高信息管税水平,届时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和开票限额等内容。该《办法》的出台,为纳税依据创造了条件,为电子商务征税奠定了基础[2]。

二、电子商务对税务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税务带来的机遇

1.为政府提供新税源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使在线交易金额有了大幅度提高,也给各国的流转税提供了新的税源。同时,电子商务减少了商品交易的中间环节,使流通成本大大降低,提高了企业的商业利润。另外,可供纳税的收入也会大量增加,给各国所得税提供了更多的税源。2.减少税务机关的税务成本电子交易流程包括售前咨询、正式交易、付款以及尊龙凯时最新的售后服务。以增值税为例,在传统交易模式中采用的是层层分销的办法,流通环节的增加不但使经营费用大幅度增加,而且会导致征税点相对分散,所以税务机关如果要征收一笔增值税款,就必须进行多层开票、审核和抵扣。在稽查税款时,对最后收到的一笔税款的稽查也需要审查前面各个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稽查工作相当复杂。而在电子商务中,生产商可直接向消费者提供货物,税款的征收便可一次完成,减少了征税点,节约了税务成本[3]。

(二)电子商务对税务带来的挑战

1.对传统税制要素的挑战第一,使纳税义务人不易确定。电子商务主体隐匿其姓名、地址,不经过认证,很难与现实生活中的地址发生对应关系,如何确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和企业居民身份成了新难题。第二,使征税对象难以认定。电子商务中大量商品和劳务通过网络传输,表现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使得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辨别,从而给税务征管带来了挑战。第三,使纳税环节减少。电子商务环境下,产品或劳务的提供可省去中介人,税务上导致原来分摊在这些中介人的税基流失,从而严重影响了流转税的收入。第四,使纳税地点不易确定。电子商务表现出的虚拟化和无形化使纳税地点具有随意性和流转性,使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交易的提供地和消费地,从而不能正确实施税务管辖权。第五,使原有的纳税期限规定失去作用。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是用传统的尊龙凯时最新的支付方式以及销售产品发票的开具时间来规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的。而电子商务交易中既没有纸质发票又没有现金和支票流动,使现行税法规定失效。2.对税务原则的挑战虽然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不同,但从本质上讲两者并无差别,然而现行税制没有有效的手段对其征税的合法依据进行管理,容易导致经济的扭曲,违背了税务中性的原则。其次,建立在internet基础上具有虚拟贸易形式的电子商务,不能被现行税制所涵盖,有悖于税务公平原则。另外,电子商务中间人的消失使各种层次的纳税人都加入,纳税人的参差不齐造成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不符合税务效率原则。3.对税务征管的挑战第一,对税务制度的挑战。传统税制是建立在税务登记、查账征收以及定额征收基础之上的。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的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经营行为及各种凭证和账簿的审查来定位应缴纳的税种和税率,然而这种操作方式在电子商务中显然不适用。首先,电子商务中的合同和票据都将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可以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痕迹,从而加大了审计的难度;其次,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控的难度;最后,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第二,纳税人容易避税。国际互联网的高流动性、隐匿性严重阻碍了税务部门获取征税依据。电子商务中影响征税的几个方面如下:消费者匿名;制造商隐匿其住所;电子商务本身也可以隐匿。在电子商务税务法规尚未制定的情况下,各国均借助于互联网,选择位于像百慕大群岛这样的避税港的“虚拟公司”作为交易地点达到避税的目的[4]。4.对国际税务管辖权的挑战传统税务管辖权以各国地理界线为基准分为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而电子商务的全球性使得国家间的界限得以消除,从而产生了更多的跨国所得,加剧了重复征税。第一,电子商务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来源地税务管辖权。国外企业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服务器便可开展电子商务,提供远程服务的劳务也突破了地域限制,使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变得困难。第二,电子商务使居民的定义及其判断标准变得模糊。现行税制一般把有无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作为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而电子商务全球性和虚拟性使确认交易双方的身份变得很难,从而就无法确认一项交易是属于国内还是国际。第三,常设机构难以确定。《oecd范本》定义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5]。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使企业不需要固定的营业场所,造成无法确定贸易目的地和消费地,无法判定国际税务中的常设机构概念。

三、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务的相关立法和研究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务立法目的

1.保护国家的税务法权和税务利益对电子商务应免税或是征税的分歧,实质就是各国的利益之争。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对以所得税为主体税制的国家影响不太大(如美国),但对以流转税为主体税制的国家影响较大(如中国);同时,免税对电子交易的输出国有利,而对电子交易的输入国不利。就中国而言,由于现阶段中国市场经济不够发达,中国税制结构仍以流转税为主;另外,目前中国电子商务与发达国家仍有一定的差距,在国际中仍处于消费国的地位,对电子商务免税会严重影响中国的财政税务,也不利于中国本土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征税是未来的必然趋势。2.构建电子商务税务法律框架现行税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它不能完全解决电子商务的税务问题。电子商务税务立法的工作重点应集中于对现行税务法律法规的修订上,从维护公平原则、维护现行税法制度的有效性和解决电子商务税务问题出发,在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的前提下,对现行税法的一些概念、范畴、原则和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税法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确定性和适用性,明确指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态度、原则和方案,使电子交易的各个参与者的税负具有确定性、合理性和公平性,增加对电子商务适用的条款,并保证不对现行税制造成太大的冲击,也不产生财政风险。3.净化电子商务的环境电子商务的进入门槛低,管理不严,电子商务市场以开放自由的态度接受各种层次的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据电子商务诚信评价中心的调查报告,71.1%的被调查人曾对一些电子商务网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过质疑;56.4%的被调查人曾遇到网上购物实物与描述不符的问题;40.9%的被调查人曾经历过在线服务的承诺不能兑现的问题,这说明电子商务的诚信问题已成为企业和公众关注的焦点[6]。而诚信的建立不仅依靠交易者的自律,还需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有效监管。对电子商务征税可促使国家加大对电子商务管理的投入,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完善,有助于征管技术的创新和提高,从而更大程度地净化电子商务环境。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税务法律制度的目的不仅在于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通过税务这一重要的经济杠杆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一个更好的软环境,进而将其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促进其快速有序发展,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的几种征税方案

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国际上曾有学者设想过对电子商务课征新税,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三种方案:1.比特税方案针对电子商务以信息为载体的特点,开征以网络传输信息流量为课税对象的比特税,即对电子信息按其流量征税,包括数据收集、通话、图像或声音的传送等数字化信息,征税的用途在于补贴发展中国家发展互联网贸易。比特税的优点是税制简单且规范,便于征收管理,但缺点是不能区别对待商务与非商务行为以及价值量不等的商务行为。2.信息流量税方案信息流量税方案即通过控制“资金流”来实现对电子商务税务的征管。主要思路是通过金融机构在资金支付环节进行管理控制,以资金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进行课税。虽然该方案对短期资本流动有较明显的抑制作用,但还是不能区别对待消费性质不同的商务行为以及商务与非商务性的支付行为。而且它能否有效实施还要依赖于全球金融支付体系是否具有统一性和可监控性。3.预提税方案预提税方案主张对跨国电子商务的营业所得采用由来源地国优先课征预提税的方式,以解决现有的将常设机构原则适用于跨国电子商务所导致的来源国与居住国之间的税务利益分配失衡的问题。该方案简便易行,符合财政收入原则和税务效率原则,但由于该方案忽视了纳税人的成本费用,容易造成对纳税人不合理的没收性征税。另外,这也与各国现行的所得税法对营业所得收入按所得净额征收税款的做法相悖,不能体现税负公平,也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7]。

(三)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税务研究的概况

美国是电子商务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因而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十分重视。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务政策》,支持电子和非电子商务间的税务中性原则。1997年7月美国总统克林顿发表《全球电子商务纲要》[8],建议将国际互联网宣布为免税区,明确提出了对电子商务的征税的原则:不扭曲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保持税务政策的简单、透明;符合美国的现行税务制度并与国际税务原则保持一致,不开征新税。1998年2月,克林顿发表了“网络新政”,宣布了三项电子商务征税政策。同年,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宣布三年内对互联网免征新税[9]。2001年和2004年,美国分别将该法案延长3年;2007年又将该法案延长4年。欧盟国家大都采用间接税制,尤其是增值税。电子商务的发展,特别是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网上交易使得增值税难以征收。1997年7月,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宣言指出:电子商务纳税义务要明确透明,确保税务中性,使电子商务相对传统商务而言没有增加额外的税务负担;目前的间接税制适用于产品和服务的电子交易,没必要引进新税种。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6月了新的电子商务增值税法案,规定对欧盟境外的公司以电子形式向欧盟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且销售额在10万欧元以上的,要求消费者缴纳增值税。2003年7月1日起,欧盟成员国正式实施《电子商务增值税新指令》,对非欧盟企业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的直接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同时对欧盟企业向欧盟境外的企业或个人消费者提供的电子商务不再征收增值税。这使欧盟成为世界第一个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的地区,开创了电子商务征税的先河。1997年,oecd受国际委托提出了“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架条件”的报告。报告制定了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税务原则:中立、高效、确定、简便、有效、公平和灵活。1998年oecd在渥太华会议上,以《电子商务对税务征纳双方的挑战》为题开展研究,并达成共识,主要包括:任何征税主张都必须坚持税务中性原则,确保税负公平,避免重复征税和增加成本;尽量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开征新税;国际合作至关重要;税务不能阻碍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电子商务也不能侵蚀税基和妨碍税务行使。对于电子商务税务,oecd的基本立场是既要防止偷漏税,又要保护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各国在分配税务管辖权时要采取协作的方针。

(四)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税务政策给中国的启示

通过比较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国际或组织的电子商务税务政策,可以看出他们在电子商务税务问题上既有共识又有分歧。共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税务中性原则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税或附加税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务的公平;二是互联网税务法规必须易于遵从,便于征管;三是使用新技术,加强税务管理;四是重视对电子商务引起的避税问题研究;五是加强国际间的信息交流与工作配合。但是国际上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分歧,主要表现在对电子商务是免税还是课征增值税的问题上。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而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四、完善中国电子商务税务体制的建议

对电子商务,中国总的税务政策定位为:暂时对其实行税务优惠政策,但从长期来看,对电子商务征税是必然趋势,所以逐步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的税务政策是十分必要的[10]。我们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及其对税务的影响,研究并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税务政策,以国际上对这一问题的共识作为出发点,研究并采取积极的、前瞻性的且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务政策和管理措施。

(一)电子商务税务立法方面中国应以税务立法原则为指导,完善电子商务征税的基础性立法和配套立法。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与计算机网络安全、个人数据信息保护和电子货币使用规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完善现行税法,扩展一些与电子商务税务相关的概念,明确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法、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电子商务行为税务征管的界定标准。应在法律法规中赋予税务机关在网上主动稽查的权力,加强对企业账务的修改权限、保留方法和保留期限的管理,使税务机关可以合法在网上对纳税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针对中国c2c电子商务逃税的现状,中国要兼顾维护国家的税务主权和促进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两方面,规范电子商业经营者进入条件,让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通过立法确立电子或数字化签名以及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更重要的是监管b2c模式网上商店混入c2c模式逃避纳税,凡具有应税务入者,都应该成为纳税人,确保税赋公平[11]。

(二)电子商务税务征管方面

1.改革现行税制第一,扩大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对数字化商品(如无形资产、软件、音像制品等)应区别对待:对于非尊龙凯时最新地址的版权转让的数字化商品的销售视同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对软件尊龙凯时最新地址的版权的销售则视同特许权转让征收营业税;对于远程劳务的提供则按劳务提供征收营业税。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应视为提供软件的纳税的身份而定,若提供者为居民纳税人,征税对象则为营业利得;若为非居民纳税人,则可将收入金额当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预提所得税。第二,逐步从现行的双主体税制结构向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转变。因此必须完善企业所得税,对其生产经营所得进行调节,还应该开征资本所得税,对资本利得进行调节。这两项措施可弥补由于网上交易导致的税款流失。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电子商务促成了虚拟企业的出现,因此需要要求所有上网单位纳税人在办理上网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对这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要给出专门的网站可供消费者查询,以辨别登记号的真伪。纳税人在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时,应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报告书》,提供有关网上交易事项的相关资料,特别是计算机超级密钥的备份。同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再一方面是对那些提供收费服务的网站,就目前来看,税务机关不可能对本国外的银行有监督效力,所以对有收费服务在中国登记注册的网站需提供我国的银行账户,不能提供外国的银行账户,使得税务机关可以清楚地了解及监督提供收费服务网站的营业收入,这样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就能处于税务机关的监控管理之下。3.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欧美等国作为发达国家,提出以居民管辖权代替地域管辖权的本质目的是维护其电子商务输出国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如果没有自己的对策,放弃实施地域管辖权将导致大量的税务流失。所以应该充分考虑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上,同其他发展中国家积极协作,坚持实施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4.完善电子商务税务的缴税制度建立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电子商务纳税的代扣代缴制度,简化电子商务应税行为的缴税流程,提高税务征管的效率。当个人向国外企业交纳与电子交易相关的各项费用时,税务部门可以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代扣代缴营业税或增值税。税务征管和稽查部门要对代扣代缴行为加大管理力度,随机抽查账目,核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信息,对交易频繁的扣缴义务人要给予特别关注,督促其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同时,已经扣缴的税款可当作纳税人的预缴税,在税款征收期间申报纳税时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方面

1.制定电子商务税务政策的指导思想方面作为wto的成员国之一,中国理应借鉴wto提出的关于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和指导思想,具体如下:征税必须不阻碍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从事电子商务网络交易不应与传统贸易差别对待;对电子商务的税务征集系统应以简单明了,程序易于操作,不给纳税人增加负担为前提。另外,还需要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单独开征新税,保持税务中性原则,将税务政策与税务征管相结合,维护国家的税务利益,保持前瞻性原则,结合电子商务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电子商务税务政策。2.电子商务税务优惠政策方面从长远来看,通过电子商务进行交易的公司和其他公司要遵循同样的税制,但也并不排除采取阶段性的税务扶持政策[12]。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技术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极具潜力的新型贸易方式,代表了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需要扶持,此时对电子商务课税会对其发展起阻碍作用,使c2c电子商务经营者减少或退出,导致中国失业率提高,影响社会和谐发展。所以立法时可考虑在现行税法中补充修订中国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税务优惠政策,在不新设税种的情况下,完善中国现有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及关税等的规定。

(四)电子商务税务相关部门工作方面

电子税务管理范文篇2

一、税务系统电子政务的概念和内涵

所谓税务系统的电子政务,就是税务机关应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通过网络技术进行集成,上网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超越时间和空间及部门之间的分隔限制,向社会提供优质和全方位的、规范而透明的、符合国际水准的管理和服务。简言之,税务电子政务就是利用现有的it技术进行涉税事项和行政管理。政府电子政务的主要对象是g2g(政府-政府),b2g(企业-政府)、c2g(公众-政府)g2b(政府-企业)、g2c(政府-公众)。作为一个重要分支,税务系统电子政务所服务和监管的对象自然就是"税务-税务"、"税务-纳税人"、"税务-政府"、"税务-工商、海关等"。其内涵是电子政务必须借助于信息技术,处理的是与税收有关的公共事务,但并不等于简单地将传统的管理事务原封不动地搬到网络上,而是进行组织的业务重组和流程再造;也就是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打破原有的组织机构界限,构建一个电子化的虚拟组织,使得人们可以从不同的渠道获取信息和服务,而不是传统的经过层层关卡,书面审核的作业方式。同时,税务电子政务既有别于税收信息化建设,却又密可分。当前,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工作重点是在"一体化"的原则下打基础、抓应用,实现的目标是实现信息集中与信息共享,而电子政务则是在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务部门之间及其与公众间进行双向的信息交换,及时传递信息。

同志指出:"四个现代化,哪一化也离不开信息化"。税务系统电子政务的发展既是我国税务管理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是加快我国税务管理现代化进程的一个新的机遇。目前,从国税系统电子政务建设的现状来看,可简单概括为:高层重视,各方关注,正在起步。

二、加快税务系统电子政务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税务系统的电子政务建设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其发展轨迹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模拟手工操作的税收电子化阶段(如gcrs,crpg软件等)。第二阶段是步入面向管理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阶段(如增值税稽核、协查系统等)。第三阶段是目前正在建设中的实现并创造税收价值的全方位税收服务系统阶段,即电子税务建设阶段。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的不懈努力,税务系统电子政务的建设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例如,"金税工程"就是电子政务在全国国税系统成功应用的典范。但是,从目前的社会大环境、税收状况以及"金税工程"的实际应用效果来看,进一步加快税务系统电子政务的建设已是刻不容缓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要求国民经济实现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和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加快税务系统电子政务建设,就是要通过运用一系列先进信息技术在加强税务管理的同时,要强化为纳税人服务,逐步将工作重心转到"服务"上。"金税工程"的全面实施加强了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对打击偷骗税犯罪行为,增加税收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金税工程"在技术上只处于利用网络实现部分资源共享和实时通信阶段,起着监控的作用,并且在业务上只涉及增值税,而税务系统所涉及的工作范围很广,所有信息资源都分散在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单位。当对某一项涉税事项进行分析检查时,往往是上级机关向下级要数据、要信息,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和不同部门的口径不一致,同一件事情上报的数据不一样,那么所产生的分析和结果就有可能与实际情况产生很大的差距,再加上报数据和信息需要时间就为领导的决策产生了难度,也为偷骗税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对税务部门而言,实行电子税务就可以通过网络将这些信息集中,利用应用软件可以实现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税务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实时交流、监控,从而从根本上改变"要数据"的局面,实现各级部门和领导"按需取数"。同时通过电子税务系统的建立,可以实现数据的异地备份,以保证其安全性。以前数据的备份主要是采用磁介质或在局域网上异机备份,局域网一旦被攻击或出错,要恢复数据难度很大,通过邮寄或送达数据介质,又不能保证数据的实时性和安全性,而电子税务系统建立后,利用网络系统就可以实时地传输数据进行异地备份,从而保证了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在经济和信息全球化加快发展的情况下,一个信息化的政府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全球竞争中的一个竞争力要求,也是提升国家和地区全球竞争力,争得经济和社会发展"先机"的关键。只有通过完善的税务系统电子政务特别是通过先进的计算机网络和应用技术,方可实现税务、海关、工商等部门信息共享。对纳税人来讲,在没有电子政务的时代,纳税户要想了解有关政府税收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文件时,通常是通过各种媒体或直接到税务机关咨询,这就受到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由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全面,就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经营、投资决策,也使政府通过税收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作用难以发挥。若建立了税务系统电子政务,就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随时随地为政府及纳税人提供各种涉税信息及服务,纳税人就可以通过网络及时搜索一些当地的,并且与自身密切相关的涉税资料如税收优惠政策等。从而全面加强税务机关对税收的监管和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事实上,综观全球,世界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以电子税务作为电子政务的启动工程或第一优先项目。因为,电子税务不仅大大地提高了政府税收的有效性和效率,而且有效地提高了全社会的完税率。此外,电子税务还可以实现全社会最复杂的档案系统的建立,其意义更为深远。毫无疑问,当前税务系统应加强和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的步伐。

三、如何看待当前税务系统电子政务工作流程建立问题

首先,可以通过税务系统电子政务信息集中的优势,建立一套完整的社会档案系统。随着社会的发展,税制不断完善,每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纳税人,其基本情况和纳税情况在税务机关就有了档案,通过查询纳税资料就可以了解其经济状况、信用等级等。一旦银行掌握了这些资料,就能决定是否提供贷款以及贷多少。在一个税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当一个社会部门需要调查某一人或某一企业时,通过税务部门调查资料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这只是一些粗浅的例子,随着电子税务的深化愈为明显,也更突出其电子政务优势。所以,税务系统的电子政务建设能够提高服务与监管水平,提高行政效率,同时促进税务系统信息和决策的透明化。

其次,税务系统的电子政务是一场改革,在某些方面甚至是一场革命。因为电子政务就是运用现代的网络通信与计算机技术,将内部和外部的管理和服务职能经过精简、优化组合、重组后到网络上实现,它打破了时间、空间及部门分隔的制约,为纳税人和自身提供一体化的高效、优质、廉洁的管理和服务,也就是业务重组,流程再造,这些将势必造成税务机关的权力结构、行政管理方式、人们的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变化。长期以来,税务机关主要是以征收和监管为主,而现代税务机关则更强调服务,这需要在电子政务中得到体现。网络带给我们的是一个以各个节点相连接的一个多样性联系的扁平化组织社会,而目前税务系统的组织结构仍是按照金字塔式来构建的。要应用电子政务,就必须改变这种金字塔式的组织管理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与监管水平,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税收信息和决策透明化。但是,人类社会不可能一步进入信息社会,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既要保留过去的金字塔权力构造方式,又要积极向扁平的组织过渡。这需要很高的"政治艺术",既不能"贪",也不能"慢",更不能"乱",每一步都要抓住机遇,既要善于局部突破,又要注意整体推进。要看到电子税务建设的长期性和持续性,绝对不能一蹴而就,要注意把渐进性与激进性、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相结合。

最后,要强调"用电子、重政务"。就是要善于利用信息技术,关键是政务的改造结果。电子政务中,电子是工具,政务是目的,也就是说不能唯电子而电子--设备要最好的,技术方案要最好的,安全措施要最高级别的,系统运行效果要最稳定的。从技术角度来看,可能是达到了最优效果,但是从使用情况来看,结果可能会很差,例如宣传鼓动不够,税务工作人员、企业和群众本身了解很少,也没有什么意愿去用;或者是技术构架搞好了,相关的政务活动上不去,最终效益也上不去。这方面过去的教训有很多。"重政务",就是要求在最初的电子政务方案设计涉及时,注意采用软件工程原理和效果评估的方式,到底通过电子政务可能节约多少流程,提高多少服务能力,以及如何改变职能和部门?等等。树立好"用电子、重政务"观点,做到信息流与业务流紧密联系,税务电子政务的建设以业务为导向,这样就可以避免搞花架子和形象工程,也使电子政务一开始就落到实处。

四、税务系统电子政务工作流程建立的难点和制约因素

首先来自认识领域。这方面表现非常明显,究竟什么是电子政务?电子政务到底重要不重要?如何搞电子政务?存在哪些难点?对这些问题普遍缺少共识。税务系统的电子政务是税收管理现代化、科学化的突破口,需要利用软件工程的原理进行长远设计和统筹规划,做到常抓不懈,逐步到位。但目前在观念上,一是不少税务干部在认识上陷入了误区,有的对电子政务缺乏必要的认识,不知道电子政务是什么,有的认为电子政务高不可攀,片面强调客观条件,认为环境不具备,力所不能及,还有的抓不住重点,"胡子眉毛一把抓"。二是"万能"的观点,认为只要建成了电子政务所有的一切都可以由计算机和网络去完成,而忽略了相应的配套措施,如制度建设等。三是认为电子政务就是将手工流程通过计算机来实现,一旦系统与手工流程不一致时,就认为电子政务不能满足工作。四是认为电子政务就是上网工程,只要将信息在网上和通过网络通信传递数据就行。所以,认识上的不统一,必然造成一些工作上的摩擦和阻力

其次电子政务还会带来机构职能重组与权力格局的分配。税务系统历来都是金字塔式机构,存在利益部门化、信息孤岛和数字鸿沟等现象,职能部门之间相互不能制约,在权力的使用过程中存在着极大的伸缩性,在实行电子政务后,要求税收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化、透明化,机构也逐步过渡为扁平机构,各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就可以限制权力的滥用。在服务方面纳税人的需要就更多,而对税务机关的许多部门以及部门下的许多机构,纳税人不清楚,只希望在一个窗口能够把事情办好。这就是目前推行的"一窗式"服务或"一网式"服务,并要求税务部门充分利用所建立的网络系统进行职能调整和部门改造。

再次是信息安全与信息公开问题。这的确是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大问题,道理很简单,安全是工作的第一需要,而安全概念是相对的。由于安全问题牵涉到很深的技术层面,目前对安全问题产生了一种过分的担心。众所周知,安全需要一定的高成本,一是建设成本,二是使用成本。再就是很多资料,老是处于安全保密状态下,结果会减少它的效应,因为信息在流动中才能产生更大的价值。这里牵涉到信息公开问题,税务部门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哪些应保密看法不统一,信息不公开,运作不透明,很容易造成寻租现象,这既不符合现代政治的发展趋势,也不符合wto的要求。这里又包括三个问题,一是内网、外网和专网,以及信息资源库的合理设计问题,二是内部各部门之间实现充分的信息共享问题,三是信息对外服务问题。一种观念就是不应该过多的设置访问控制权限,如通过行业网可以平级访问等,另一种观念就是应该层层设卡,这两种观念是全盘肯定和全盘否定,而不是将信息进行安全分类管理。

五、如何寻找税务系统电子政务工作流程的建立切入点

电子税务管理范文篇3

相比传统贸易方式,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模糊性和数字化特点,这容易造成课税对象性质模糊及纳税时间和地点的不确定,也使得现行税收要素对其约束和控制降低,在一定程度上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和挑战。主要具体表现在:

1.1电子商务交易基本不受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监管

工商登记是税务登记的基础,然而长期以来电子商务经营者只需缴纳注册费(获得自己专用域名)即可从事网络交易。虽然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经营者实行了实名制,但此规定中的“实名制”是指电子商务交易经营者向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无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实名制登记,因此所谓的工商登记实名制规定形同虚设,进一步造成税务机关无从办理相关税务登记,使得税收漏管漏征。这种“示范”作用吸引着更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进入到这一“避税天堂”,形成更多的税源失控。现行的税务登记方法缺乏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制度安排,实名制不能代替电子商务的工商、税务登记,工商、税务登记制度是国家相关机关行使权力的制度安排,其代表了国家公权力对电子商务交易的规范。

1.2电子化交易使得传统的财务账簿、凭证管理失效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电子化的数字信息代替了传统纸质的账簿、凭证,如以网上订单的形式签订购销合同,传统纸质发票的缺失给税务机关审查企业财务账簿和凭证带来困难,“以票控税”无法有效实施。电子数据可以被轻易修改和删除也使得税收审计无法追踪查询这些信息的来龙去脉,借助电子加密技术可以轻易修改电子凭证使其变得完全没有可信度,纳税人利用用户名和密码双重保护来隐藏相关信息也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获得准确的交易信息和凭证。事实证明,目前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对电子交易信息即缺乏有效管理手段,也没有足够能力来审核纳税人申报的纳税资料,这些都造成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管理时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1.3征税对象性质难以判定

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对象被转化为数字讯号在国内或国际间传递,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混淆在一起,导致税务机关对其适用税种和税率无法准确判定,造成税收征管混乱。对于一些新式商品,如游戏装备、网络货币等,现有税法没有相关规定,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1.4难以界定电子化交易中的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主权在税收方面的体现,具体分为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大多数国家在具体实践中都同时行使这两种管辖权,但涉及电子商务征税时却常常存在这两种管辖权的冲突。电子商务经营者及其交易行为具有流动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使得纳税主体国际化、复杂化和虚拟化,这些都对纳税人身份和纳税地点判定造成困难,给税务机关行使税收管辖权带来困难。

1.5传统的税款代缴征收方式难以有效实施

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供货商可以撇开批发商、商、零售商等中介直接向购货方配送,使得传统的建立在中介基础之上的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征收机制被破坏,增加了税务机关征税的复杂性。具体实践中税务机关常常需要向大量分散的潜在纳税人征收税款,加大了征税行政成本,导致税收征管效率降低。

1.6电子商务纳税时间、期限难以确定

现行税制按具体的交易方式,主要根据相关纸质凭证收款日期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期限,而电子商务依托于互联网的在线交易,无纸化交易使得现有税收政策中纳税义务确定时间的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现行税法规定无法有效实施。

1.7涉税日常监管困难重重

在税收日常检查时,税务管理部门是以纳税人的各种原始真实凭证为基础进行监督检查。在电子商务中,首先无店铺经营使得税务人员很难准确、快速地找到稽查对象。其次通过网络传送交易信息、进行货款支付,给税务机关监控交易过程、掌握价格和交易量等信息带来困难。最后电子商务的实时性特点,使得被检查对象有可能在税务部门介入前就篡改交易信息,导致税务部门检查的时效性难以得到保证。

2逐步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子商务近年来虽然发展很快,但还有很大差距,电子商务的税收相关研究也十分匮乏。随着国际国内信息技术和电子化交易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措施的缺失将导致大量财政收入流失,也不利于税收基本原则的贯彻实施。同时若我国不尽早参与电子商务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则可能会在今后的国际经济往来中置我国于十分被动的地位,甚至或不得不受不合理的国际规则制约。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税收相关规则制定,即是理论研究需要,更是客观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

2.1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

现行税法基本上无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为适应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需要,也为了在税务机关征税时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修改完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是首要前提。第一,明确界定电子商务相关原始凭证的法律意义。立法以明确电子发票和电子账簿等电子凭证的法律效力,逐步规范它们的格式和操作规范,保确交易记录完整和法律效力。第二,规范相关税法适用范围。首先通过使用规范的文字符号,来确定网络域名的注册,确保合法的纳税人身份。其次税务机关应通过电子税务介入企业财务软件应用,对企业财务实施监控和跟踪管理,同时也要规范财务软件帐务的修改和保存。最后应立法以明确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税收监管的权利及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纳税上应尽的义务,从而使尽快结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无序状态。第三,明确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随着电子商务伴随国际经济交往的快速发展,在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税时,我国应结合国内国际的实际情况,优先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同时也绝不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以维保我国征税权益,防止税收流失。

2.2研制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技术

第一,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及扣缴制度。税务部门应联合其它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凡开设电子商务业务的经营户必须先要结合银行电子账户进行电子税务登记,同时给每个电子商务纳税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唯一的税务识别码,并将这些信息与银行、电子商务网站、信息产业部门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共享(形成监督纳税的网络)。电子商务纳税人在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给税务机关并经审核后,才可以通过电子税务系统进行纳税申报,也可由电子商务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平台或代收货款的物流公司实行代扣代缴,提高税款征收的效率。第二,研制适用于电子商务纳税监督的软件。对于提供电子商务网络服务的运营商和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网上平台,可研制能加装在其服务器上,并有具体电子商务业务适用税法识别、计算税额和纳税监督功能的软件。加装该软件的服务器链入目前我国正在建立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该系统对纳税人的涉税情况进行核査。第三,研制电子商务专用电子发票。凡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经营者,须使用由税务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子商务专用电子发票和电子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这种电子发票须有统一格式和每张发票独一无二的防伪编码。只有在卖方将交易的电子发票信息发往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和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并将信息存储以备日后查验后,才能进行款项结算。

2.3创新电子商务征税稽查模式

在电子商务日常货款交付时,基本采用第三方支付或货到付款完成,所以对电子商务纳税状况的稽查应着重监控电子支付过程及金额,可以定期结合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的纳税资料进行核对,有效整合工商、海关、审计和金融机构提供的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充分发挥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电子商务偷漏税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这样既能普及税法知识,又能提高企业纳税意识。

2.4加强国际及国内区域间电子商务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活动的高速流动性、隐匿性、无纸化和无国界性,打破了空间、时间的制约,给税务机关及时全面掌握其真实交易信息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为提高反避税工作绩效,我国税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和各国税务机关的税收协调和情报交换,同时也须强化国内各区域间的税务信息协作,深入交换了解电子商务纳税人的境内外信息,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税收流失。我国应以避免双重征税为出发点,积极倡导并参与国际上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协议的制定,在制定共同遵守的国际税收原则、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完善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等方面同各国加强合作,从而协调各国之间税收利益分配,构造符合电子商务长远健康发展要求的新型国际税收体系。

3结束语

电子税务管理范文篇4

论文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电子政务税收管理

1国家税务总局电子政务建设的进展和成效

1、1电子政务建设的发展历程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是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的应用起步较早,国家税务总局电子政务的发展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2o世纪8o年代初开始,模拟手工操作的税收电子化阶段(如gcrs,cri:''''g软件等);

第二阶段从1994年开始,是步入面向管理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阶段(如增值税稽核、协查系统等);

第三阶段从2004年开始,是目前正在建设中的实现并创造税收价值的全方位税收服务系统阶段,即电子税务建设阶段。

1.2电子政务建设取得的成就

国家税务总局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税收征管水平,降低征纳税成本,改善税收环境,为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税收服务。主要表现在:一是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加快了依法治税过程;二是有效地遏止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保障税收收入及时入库;三是进一步规范了税收秩序,保护了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防范财务风险的能力,保护企业的合法经济利益;五是进一步增强了税务机关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税收管理的意识,实现了税收管理手段的根本转变;六是显著提高了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税收征管质量;七是公共信息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2国家税务总局电子政务建设存在的问题

2、1建设资金来源问题

由于税务总局电子政务建设主要由政府提出并组织实施。用户主要是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受用户使用数限制,网络的建设很难以用户驱动来发展,网络建成后也很难实行企业化经营,因此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不大,建设资金主要依靠国家来解决,需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由于当前税收信息化还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资金的需求量也进一步扩大,庞大的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需要在硬件购置、应用系统开发、网络建设以及各项运行保障等方面加大资金投入。

2、2信息安全问题

影响税务信息安全的因素相当广泛,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基础信息库的建设滞后,原始信息的可利用性存在安全隐患;手工录入导致的信息失真,降低了信息的可信度;由纳税人提供的涉税信息的安全保障缺乏法律性的规范;电子政务建设的理念有所偏差,多注重硬件设备和软件开发的投资,而轻视对应用系统的经常性维护;计算机病毒对涉税信息安全的冲击;税收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的信息安全隐患等。

2.3信息孤岛问题

多年来税务信息化发展的推动因素大多是有针对性地解决具体业务的应急需求,缺少统一的规划,因此,各地信息应用系统建设自成体系、重复开发、功能交叉,而且普遍存在“信息孤岛”。

2.4信息共享问题

数据集中度明显低,信息共享困难,数据很难进行综合利用。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数据2,3在征管的区县,l,3数据库建在地市一级。软件功能也是功能交叉,带来数据重复采集,一个税种一套表,很多共享表格要填多次。系统软件不统一,造成运行环境不兼容。操作系统、数据库,包括中间件,各种公司的产品都有。ctais与金税工程二期各自独立,不能实现信息的充分共享。

3国家税务总局电子政务建设对策

3.1优化税收征管流程以形成高效电子税务格局

若要优化税收征管流程以形成高效电子税务格局,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适合电子税务、科学规范的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征管机构调整后,必须对税收业务和工作规程进行重组和优化,建立既符合专业化管理要求,又适合计算机管理、便于操作的税收业务流程。要以简化的业务流程为基础,将内部管理所用表、证、单、书简化、合并或部分取消。按照税收管理的认定、申报、管理、评估、稽查、执行等环节,确定最小化的指标体系。

二是优化纳税服务,实行人性化管理。优化纳税人服务管理,应体现在征收管理流程各个方面,包括渠道管理、内容管理、纳税分析、税务咨询、法律援助等方面。税务机关应在建立税收管理信息传递机制后,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的、富有针对性的服务与管理,并加强对纳税人的状态监控。纳税服务人性化应包含:简化税款征收程序;税收管理环节准确、高效;建立良好的纳税环境。并建立上述各环节状态的信息库,以纳税人客户关系管理和状态管理为原则,整合税收管理业务流程,建立以纳税服务为核心的管理新体系。

三是改革审批制度,提升电子税务效率。重点是将现有征管分类.对不存在审批实质、流于形式的部分征管业务,从“审批制”转为“核准制”。例如税务登记,税收登记人员只需查验资料齐全、证件合法,即可当场核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免于审批。

3、2充分挖掘信息资源以强化税收数据的开发利用

科学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不仅要搞好技术平台的建设,更重要的是在于搞好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首先,要加强对数据的采集,按应用需求对数据采集内容进行整合,加强数据审核,尽可能从源头保证数据的质量,确保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其次,应定期进行数据的清理和校验,进一步把垃圾数据清理出系统之外,确保在此基础之上加工的数据产品真实有效且能对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其三,应在数据加工和分析上下工夫,把各种历史数据、各类财务信息、申报信息及其他管理信息,通过数据仓库技术进行数据挖掘和数据抽取,通过建立数学模型进行预测和决策分析,并且把数据转化为信息,进而使信息转化为知识,最终将其输送到决策者和用户手中,发挥出信息化的应有效用。

为加强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可在省一级建立数据处理中心,通过安全畅通的网络,保障各级税务部门实现资源共享;在内网平台基础上实现包括工商、海关、银行、财政、统计等部门的网络互联,实现信息交换、建立共享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应用多层体系结构的数据库技术,对所有涉税数据进行集中统一的联合分析处理,通过数据抽取、加工、比对、合并、分析等功能,整合异源、异构数据资源,形成统一的有效信息,利用科学的分析预测模型进行目标、过程和行为的管理决策支持,利用纳税人电子档案、报表、征管质量分析等数据产品,提供信息服务,使数据真正向管理信息转化,充分发挥出信息化综合、快捷、高效的功能。

3-3建设一个系统及三大体系以实现税务管理现代化服务

3.3.1税务决策支持系统

这是最高层次的电子政务,是全面提升我国税务预测和决策水平的现实需要,是我国税务工作从操作型管理走向数量型、分析型、智能型管理的标志。在指导思想上,决策支持系统的构建应着眼于实现税务管理现代化的战略目标,立足于税务行业跨越式发展需要,构建一个集先进性、可靠性、稳定性、开放性、安全性于一体的高效、智能化的决策系统。在功能上以面向决策层服务为主导,兼顾管理层的需要。同时,决策支持系统的构建应遵循先进性原则、实用性原则、前瞻性原则、共享性原则、保密性原则、安全性原则。

按所使用的技术不同。可以将决策支持系统分为四类:一是基于模型库和数据库的“传统决策支持系统”;二是基于模型库、知识库、数据库的“智能决策支持系统”;三是基于数据仓库、olap分析(多维分析)、数据挖掘的“新决策支持系统”;四是将上述三种类型决策支持系统所使用的技术结合在一起的“综合决策支持系统”。“新决策支持系统”是目前税务系统发展决策支持的重要方向,而“综合决策支持系统”是决策支持系统的未来发展方向。

框架设计是决策支持系统开发设计的核心所在,它决定了决策者进行决策的范围和最终的信息来源。具体来说,应该包括以下4个子系统:

一是税收业务子系统。二是行政管理子系统,三是组织文化子系统,四是技术监督子系统。从功能上看,应该包括报表浏览、即席查询、多维分析、模型分析等四大功能。

3.3.2税收经济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税收经济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目标是构建网络环境下经济与税收信息共享的管理模式,建设以总局为核心,有效地减少信息冗余的、垂直的税务门户网站。这可能需要政府、大学研究机构和及税务服务企业联合运作,采取有生命力的管理机制和市场机制。

不论是政府部门、企业、个人。还是学术机构、教育单位,均可在该网站或映射网站上得到相应服务。在强调客户群体。即纳税人的广泛性的同时,注重对高端客户的细分,根据最重要的客户群设置栏目和内容;网站内容要突出时效性和实用性。一个具有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有特色的税收经济公共信息服务网站至少应具备如下功能:一是法律法规检索指引功能;二是综合财经新闻、财政金融信息动态服务功能;三是财政金融专家在线咨询功能、疑难自动解答功能;四是税收征纳业务网上电子处理功能;五是财政金融基本知识、前沿理论的介绍与讨论功能;六是网上财政金融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功能;七是网上出版物及相关资料的发行功能。

3、3、3电子政务标准体系

电子政务的首要保障就是需要制定极其严格的标准体系。它的重要意义是,在无数形态各异、标准不一的硬件、软件、网络之间建立起一种共同的“语言”,从而能够把现实中的一个个税务应用系统连成整体。为此,需要进一步修订、补充、完善税务信息化的业务规范。

电子税务管理范文篇5

一、电于商务基本知识

电子商务是指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文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隐蔽性.

电子商务最早出现于二十世纪60年代,90年后期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黄金阶段,由于计算机的性能越来越好,价格越来越低,加上国际互联网的兴起和广泛应用,个人消费者可以利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与商家随时直接交换需求信息,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省时省力省钱又省心.中国电子商务始于1997年,据统计日前全国已有4万家商业网站从事电子商务交易,大陆网上交易额达到4000万美元,预计将达到38亿美元.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电子商务的出现及兴起,为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财富的同时,也给税收的立法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

按照电子商务的性质,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国际互联网作为交易媒体的有形商品的交易(称为间接电子商务),这类商务活动在本质上和传统商务没有什幺区别,只不过交易的隐蔽性和快捷性增加日常税牧征管的难度;而另一类是利用internet进行无形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的行为(称为直接电子商务)如购电子报刊,网上娱乐消费,下载mp3音乐.图片等,这些无形商品及服务形式是将其内容数字化,直接在网上以数字信息形式传送给顾客.这一类对以有形商品为征税对象的现行税收征管体制提出了较大的挑战.

二、电子商务对现行地方税制的影响

现行地方税制是以属地为原则建立在有形商品交易的基础上,税收的日常征管是以行政区域划分管理权限,征收对象是有形的标的物,征管方式是对固定场所、固定业户依据帐薄或实物进行查帐或核定征收.而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现行税制的存在基础,使现行税制的一些缺点充分曝露出来,导致国家税收收入大量流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税收征管秩序.

(一)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的影响

基于间接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影响不大,在此主要讨论直接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的影响.根据直接电子商务的特点,主要对现行税制的以下几个方面有较大影响.

1、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纳税人的性质难以界定。现行税制的纳税人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确定经济性质,再办理税务登记,据此分税种征税。而国际互联网的出现,使任何人只要有一台计算机、调制解调器和一根电话线,就可通过国际互联网入口参与电子商务,提供销售服务,逃避工商部门的监督。不确定身份性质,对其取得的所得是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更无法确定.

2、电子商务的发展对课税对象的影响.直接电子商务是以数字化信息流作为存在形式在网上流通的,税务机关很难在其流通过程中确定其性质到底是销售商品,特让无形资产还是特许权,如购买电子书刊,消费者只有在付费后才能得到密码和说明,利用此才能进入目的网站进行下载阅读,对卖方收取的费用是该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对其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还是以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难以划分清楚,出现征税依据不充分等问题.

3、电子商务对纳税地点的影响.现行税制强调的是在劳务发生地纳税,企业商贸活动在固定场所交易完成,而直接电子商务所依赖的是虚拟的社区,虚拟的地址,利用一间小屋一台计算机,仅凭借一个网址、一个电子信箱通过服务器即可完成较大数额的商业交易,从根本上打破了现实地域的限制,使应纳税地点模糊化.

4、电子商务时税收管辖权的影响。现行税制依据住所和时间两个标准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仅承担来源于国内所得部分的纳税义务.国际互联网打破了地域的限制,纽约的商人根本无需踏入中国大地,仅通过internet就可与境内消费者完成整个商业交易,对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征税,是按居民还是按非居民征税,现行税制对其解释都比较苍白.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仅对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征收,而电于商务的出现促进了国际贸易一体化,打破了以注册地或总机构所在地为标准的税收征管体制,“虚拟企业”“网上商店、’存在的基础仅是internet网络和执行互联网协议即可,这种不存在于任何国家的“网上飞企业”,利用现行税制对其征税会无从下手,税收管辖权的标准也已无法适应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对现行征管模式的影响

1、电予商务的隐蔽性对税款征收带来了挑战。任何人只要拥有计算机等硬件设施,再申请一个帐号就可以进入国际互联网,也就可从事电子商务贸易活动,而这一切全都可以在税务机关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即使税务机关控制了isp服务商,知道有谁上了internet,但上网同从事电子商务又没有必然的联系,茫茫网海,几亿网民,仅靠税务机关有限人员根本不会查清谁是从事电子商务的,谁又是纯粹在网上闲逛与税款征收不粘边的;同时,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摆脱了普通商务的繁杂过程,一切都在网上悄悄地进行,非常隐蔽,非常快捷,现行的征管体制对这种隐蔽的电子商务交易过程,无法准确及时地计算应征税款,电子商务纳税人的隐蔽性和交易过程的隐蔽性会对现行征管模式产生较大的冲击。

2、电子商务的流动性加大了征管难度。由于电子商务纳税人无地域性的特点,使电子商务公司可以方便转移、搬迁、变更、注销,流动性极大,税务机关仅凭借现有的征管手段各很难控管。

3、电子商务的无纸化对征管稽查方式提出了挑战。现行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报表、凭证等纳税资料基础上,通过对其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的审核,达到促进征收管理的目的,而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凭证、涉税资料都是以数字化电子凭证出现和传递的,而且可以人为地随意修改、删除且不留任何痕迹和线索,纳税人完全可以根据不同对象不同需求随时很方便地制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涉税资料.现行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追踪管理的基础。

4、电子商务使得国际间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的流动性、无纸化使得各公司可以方便地利用国与国之间税负的差距合理避税,可以方便地根据需要把公司设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上或根据自己经营需要设立关联企业或下属子公司,轻易达到避税目的,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对此却无办法。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措施

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正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尽管电子商务在我国仍处在起步阶段,但它蕴含着无限的商机和巨大的税源,作为税务机关一定要采取积极措施来应付它带来的一系列挑战。笔者认为当前我们可以尝试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加强网上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积极纳税的自觉性。

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在目前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还不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法宣传,尤其是要进行网上税法宣传。税务机关首先要积极响应“政府上网”号召,设立自己的网站,在自己的尊龙凯时最新主页上设立税收新闻、税收政策公告、税收bbs栏、网上咨询台、网上有奖问答等内容,拓宽网上税法宣传信息渠道,使税法宣传不留死角,切实促使纳税人积极自觉纳税。同时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电子信箱,调动大多数网民协护税积极性,全方位多渠道监控电子商务,减少国家税款的流失。

2、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施源泉控管。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掌握税收来源,加强监督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必要手段,也是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基本措施,在电子商务时代,更应该将其强化而不能弱化.应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规定服务商在接到建立新网站申请时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而涉及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应在准备建网站时将电子商务的内容、业务开展方式、结算形式、人员构成、运行环境程序及各种密码钥匙等涉税资料上报税务机关备案备查,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码,isp服务商只有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根据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号码准其上网建站,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纳税人在电子商务交易结束后要立即在网上进行纳税申报,并及时缴纳税款。强化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使税务机关随时可以了解到税源变化状况,加强了税收管理.

3、强化对货币支付系统的监控.

电子商务的两种交易形式直销和中介销售都离不开“银行”这个货币支付环节,强化对银行等支付系统的监管,会有效避免电子商务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带来的征管难度。

(1)实施银行存款实名制。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可以避免纳税人多头开设帐户,多方交易行为,实施税务系统与银行系统计算机联网工程,互通信息。税务人员可以随时调阅有关纳税人存款帐户的涉税资料,提高工作时效,便于税务机关的管理。

(2)实行银行代扣代缴税款制度。对涉及流转税类计算较简单的电子商务税款征收可以委托银行在结算货款时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控管,减少税务机关的工作量。

4、强化发票管理制度,以票控税

加强对发票这种最基本的商事凭证的使用和管理,能有效监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不论纳税人是传统产业还是从事电子商务只要开具发票发生应税行为就应积极缴税。而这对电子商务隐蔽性极强的交易形式有重要的制约作用。

5、加快提高税务系统计算机利用水平和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偷逃税与检查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到底都是技术和人才的较量。近几年国际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发展壮大,而税务机关的计算机应用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应加大科技投入,构建全国性的先进计算机网络,提高硬件的性能和软件的智能度,设计具有跟踪统计功能的征管软件.实行网上征税,无纸化办公,适应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需要。同时要加大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投入,要有计划地培养既懂税收业务又懂电子商务网络知识,还对经济运行规律有所了解的复合型税务人才,只有真正解决了人的问题、人才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6,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政策法规.

(1)完善现行税制。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明确电子商务涉税政策,对电子商务所涉及税种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要素于以明确或重新规定,以使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电子税务管理范文篇6

[论文摘要]网络交易本质上是销售行为,应该依法纳税,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在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的基础上,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的税收难题。

[论文关键词]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税收监控

一、我国网络交易的现状

网络交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在网络中推销商品并进行货款结算。这种交易快捷、方便的营销手段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企业网络交易对于传统商务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促进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进程。据it市场研究公司(idc)的调研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网民人数首次超越位居全球第一的美国:预计到2012年将增至3.75亿。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最新推出的《2007-2008中国b2b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通过b2b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额达到21239亿元,较上年增长65.g%:据2008年3月我国商务部编写出版的《中国电子商务报(2006-2007年)》描述,“2006年我国19267家大中型企业的电子商务采购金额达到5928.6亿元,电子商务销售金额达到7210.5亿元。据此估算,2006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过15000亿元。2009年全球的企业网络交易总额有望突破900亿美元”。随着我国企业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虚拟企业、虚拟银行、网络营销、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网络广告等网络交易正在迅猛发展。其实,网络交易的电子形式并不改变其贸易的特性,其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无疑能为国家带来可观的税收。但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而目前法律规章尚未对企业网络交易这个新兴事物如何计税、纳税作出明确规定,网上交易成了税收的真空地带,网上交易的税收损失逐年扩大,企业网络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严重。

网络交易本质上仍然是销售行为,如果它没有相关的免税政策,那么网络交易就应该依法缴税。如何针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税收问题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及税收办法,已成为国内外税收中讨论的热点问题。2007年8月7日,我国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了一场影响着全国4000万网络贸易用户的研讨会,会议的议题为是否应向进行网络交易的群体进行征税,大多数专家认为不能因为税收问题把电子商务行业毁掉。在2008年“两会”上,民建中央委员联名提出了“关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提案:电子商务是一种交易方式,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否则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避税,而资本通过网络进行国际流动,也将导致大量税收流失或转移。网络经济引发的税收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原则、政策、法规、征管和企业如何在网络贸易条件下合法、高效纳税等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税收难题。

二、企业网络交易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影响

(一)网络交易税收征管不到位

我国商业贸易的快速发展给税收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企业网络交易的纳税人、适用税种、适用税率等难以界定。使税收征管从一开始就陷入无从着手的窘境。

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往往既无合同又无协议,双方均通过电子商务(网络)的形式形成交易,网上的价格可以随时被修改、删除或变更,销售计量难以得到真实、合法的保证,且随时有收不到或收不足价款的可能。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传统企业的“收入”概念非常清晰和明确。然而在企业网络交易行为中,通常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往往被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实物形态存在的商品以数字在网络上进行传输。对于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收入,无论是在线实现商品销售收入,或是在线实现服务收入,都面临着确认问题。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税收征管的一大难题。

在网络交易时代,网络经济的虚拟性,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许多交易对象都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交易双方在网络中以加密的电子数据形式填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不易查清买方和卖方的身份,收入难以确定,征收税款无从下手,从而造成税款大量流失。无纸化的网络交易却不能适应传统的货币交易的税收征管制度,为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等环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题。

(二)税务机关稽查难度大

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企业网络交易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供求双方在网上直接见面,网上看样品、谈价签合同、支付货款,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生成各种电子凭证,无纸化的网络交易程度越来越高,企业网络交易对象均被化威“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送,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交易对象的性质和数量。电子凭证可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据2007年10月18日河南财经报道,网上交易通过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数据、账簿、凭证以数字形式存在,可以随便修改而不留痕迹,且纳税人可以运用加密技术隐藏相关信息。而目前的税务管理、税务稽查以财务账册、财务报表等书面凭证为主,对网上交易相关资料的收集十分困难,使得传统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而且,网上交易规模大、对象多,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网上交易税务管理机构,普通税务人员日常管理难度大。

(三)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网络交易的税收归属于增值税当中。纳税人应该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网络交易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纳税主体不清晰、征税对象不明确、纳税地点难确定、纳税环节将改变、法律责任难定性。企业网络交易税务登记制度不完善,尚未建立网上身份认证制度,税务机关没有掌握每一公司的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电子银行账号等上网资料,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交易的情况、申报纳税情况不清楚,无法在线核查和监控。随着企业网络交易的发展,商业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也就是说,企业网络交易利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已无法依靠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的课税。

三、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税收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目前我国尚没有与企业网络交易相配套的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得网络税收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借鉴国际经验,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的界定,以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

建立专门的企业网络交易登记制度,使用企业网络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明确电子申报数据的法律效力;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例如,我国可以立法规定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因为如果没有相关登记,税务部门根本无从查起。同时我国应加快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的税费管理。

针对网络贸易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重点修改与网络贸易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法。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首先,增值税法中要增加有形贸易(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不论这种有形动产通过什么方式实现,都征收增值税;其次,营业税法的修订,把网上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而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再次,相应的所得税也应适当调整,如因网络贸易引起的所得税税基在国家之间任意发生转移,造成国际避税,给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带来严重的冲击,因此网络贸易在所得税法中的完善成为税法修订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能够规范网络交易市场,促进良性的竞争市场,使其健康地发展起来。

(二)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

为适应网络经济的“无纸化”,必须尽快建立电子纳税申报制度。征税机构必须首先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并使自己的网络和银行、海关、工商、网络营销者的私人网络甚至国外税务机构的网络连通,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全国从国税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建立一个统一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和该系统实现税务机关对企业网络交易及电子商务经营状况的严密监视。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可以减少征税成本和工作量,增强税务部门的征税效率和监管力度。而纳税人则不出门就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报税和缴纳税款。同时,税务局与银行实现了税银联网,保证了税款能及时上缴国库。

税务部门应当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三)在互联网上设立税收监控中心

税务部门可以在互联网上设立一个税收监控中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的合法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与提供网上支付手段的银行、交易双方的认证机构等部门联网。当买方企业登录到卖方企业尊龙凯时最新主页的网站,选购商品,通过卖方尊龙凯时最新主页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要求每一笔交易都被实时地传送到税收监控中心。通过该中心,反馈信息给买方,保障买方合法的权益,同时也能令卖方(网络交易企业)顺利完成电子票据的生成,以此无纸凭证进行缴税。税务部门通过在互联网上的税收监控中心,提供统一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将发票系统与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行对接,掌握网络交易卖方进货渠道、进货量、进货价格等信息。这样,税务部门联合物流公司、仓库、银行等各个环节通过交易平台的税控装置,获得了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就可以监控网络交易的应纳税额,实现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征税管理。

(四)完善征纳双方共享的网络交易税务管理平台

由于企业网络交易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银行汇兑、保险、货物托运及纳税申报等过程无需人员干预,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因此,它要求税务、财务管理从管理方式上,能够实现业务协同、远程处理、在线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

电子税务管理范文篇7

[论文摘要]网络交易本质上是销售行为,应该依法纳税,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在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的基础上,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的税收难题。

一、我国网络交易的现状

网络交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在网络中推销商品并进行货款结算。这种交易快捷、方便的营销手段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企业网络交易对于传统商务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促进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进程。据it市场研究公司(idc)的调研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网民人数首次超越位居全球第一的美国:预计到2012年将增至3.75亿。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最新推出的《2007-2008中国b2b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通过b2b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额达到21239亿元,较上年增长65.g%:据2008年3月我国商务部编写出版的《中国电子商务报(2006-2007年)》描述,“2006年我国19267家大中型企业的电子商务采购金额达到5928.6亿元,电子商务销售金额达到7210.5亿元。据此估算,2006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过15000亿元。2009年全球的企业网络交易总额有望突破900亿美元”。随着我国企业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虚拟企业、虚拟银行、网络营销、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网络广告等网络交易正在迅猛发展。其实,网络交易的电子形式并不改变其贸易的特性,其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无疑能为国家带来可观的税收。但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而目前法律规章尚未对企业网络交易这个新兴事物如何计税、纳税作出明确规定,网上交易成了税收的真空地带,网上交易的税收损失逐年扩大,企业网络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严重。

网络交易本质上仍然是销售行为,如果它没有相关的免税政策,那么网络交易就应该依法缴税。如何针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税收问题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及税收办法,已成为国内外税收中讨论的热点问题。2007年8月7日,我国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了一场影响着全国4000万网络贸易用户的研讨会,会议的议题为是否应向进行网络交易的群体进行征税,大多数专家认为不能因为税收问题把电子商务行业毁掉。在2008年“两会”上,民建中央委员联名提出了“关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提案:电子商务是一种交易方式,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否则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避税,而资本通过网络进行国际流动,也将导致大量税收流失或转移。网络经济引发的税收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原则、政策、法规、征管和企业如何在网络贸易条件下合法、高效纳税等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税收难题。

二、企业网络交易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影响

(一)网络交易税收征管不到位

我国商业贸易的快速发展给税收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企业网络交易的纳税人、适用税种、适用税率等难以界定。使税收征管从一开始就陷入无从着手的窘境。

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往往既无合同又无协议,双方均通过电子商务(网络)的形式形成交易,网上的价格可以随时被修改、删除或变更,销售计量难以得到真实、合法的保证,且随时有收不到或收不足价款的可能。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传统企业的“收入”概念非常清晰和明确。然而在企业网络交易行为中,通常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往往被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实物形态存在的商品以数字在网络上进行传输。对于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收入,无论是在线实现商品销售收入,或是在线实现服务收入,都面临着确认问题。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税收征管的一大难题。

在网络交易时代,网络经济的虚拟性,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许多交易对象都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交易双方在网络中以加密的电子数据形式填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不易查清买方和卖方的身份,收入难以确定,征收税款无从下手,从而造成税款大量流失。无纸化的网络交易却不能适应传统的货币交易的税收征管制度,为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等环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题。

(二)税务机关稽查难度大

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企业网络交易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供求双方在网上直接见面,网上看样品、谈价签合同、支付货款,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生成各种电子凭证,无纸化的网络交易程度越来越高,企业网络交易对象均被化威“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送,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交易对象的性质和数量。电子凭证可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据2007年10月18日河南财经报道,网上交易通过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数据、账簿、凭证以数字形式存在,可以随便修改而不留痕迹,且纳税人可以运用加密技术隐藏相关信息。而目前的税务管理、税务稽查以财务账册、财务报表等书面凭证为主,对网上交易相关资料的收集十分困难,使得传统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而且,网上交易规模大、对象多,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网上交易税务管理机构,普通税务人员日常管理难度大。

(三)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网络交易的税收归属于增值税当中。纳税人应该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网络交易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纳税主体不清晰、征税对象不明确、纳税地点难确定、纳税环节将改变、法律责任难定性。企业网络交易税务登记制度不完善,尚未建立网上身份认证制度,税务机关没有掌握每一公司的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电子银行账号等上网资料,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交易的情况、申报纳税情况不清楚,无法在线核查和监控。随着企业网络交易的发展,商业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也就是说,企业网络交易利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已无法依靠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的课税。

三、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税收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目前我国尚没有与企业网络交易相配套的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得网络税收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借鉴国际经验,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的界定,以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

建立专门的企业网络交易登记制度,使用企业网络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明确电子申报数据的法律效力;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例如,我国可以立法规定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因为如果没有相关登记,税务部门根本无从查起。同时我国应加快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的税费管理。

针对网络贸易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重点修改与网络贸易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法。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首先,增值税法中要增加有形贸易(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不论这种有形动产通过什么方式实现,都征收增值税;其次,营业税法的修订,把网上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而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再次,相应的所得税也应适当调整,如因网络贸易引起的所得税税基在国家之间任意发生转移,造成国际避税,给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带来严重的冲击,因此网络贸易在所得税法中的完善成为税法修订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能够规范网络交易市场,促进良性的竞争市场,使其健康地发展起来。

(二)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

为适应网络经济的“无纸化”,必须尽快建立电子纳税申报制度。征税机构必须首先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并使自己的网络和银行、海关、工商、网络营销者的私人网络甚至国外税务机构的网络连通,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全国从国税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建立一个统一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和该系统实现税务机关对企业网络交易及电子商务经营状况的严密监视。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可以减少征税成本和工作量,增强税务部门的征税效率和监管力度。而纳税人则不出门就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报税和缴纳税款。同时,税务局与银行实现了税银联网,保证了税款能及时上缴国库。

税务部门应当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三)在互联网上设立税收监控中心

税务部门可以在互联网上设立一个税收监控中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的合法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与提供网上支付手段的银行、交易双方的认证机构等部门联网。当买方企业登录到卖方企业尊龙凯时最新主页的网站,选购商品,通过卖方尊龙凯时最新主页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要求每一笔交易都被实时地传送到税收监控中心。通过该中心,反馈信息给买方,保障买方合法的权益,同时也能令卖方(网络交易企业)顺利完成电子票据的生成,以此无纸凭证进行缴税。税务部门通过在互联网上的税收监控中心,提供统一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将发票系统与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行对接,掌握网络交易卖方进货渠道、进货量、进货价格等信息。这样,税务部门联合物流公司、仓库、银行等各个环节通过交易平台的税控装置,获得了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就可以监控网络交易的应纳税额,实现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征税管理。

(四)完善征纳双方共享的网络交易税务管理平台

由于企业网络交易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银行汇兑、保险、货物托运及纳税申报等过程无需人员干预,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因此,它要求税务、财务管理从管理方式上,能够实现业务协同、远程处理、在线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

电子税务管理范文篇8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税制改革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因特网为载体、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托的全新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正以其无可比拟的优势和不可逆转的趋势,极其迅速地改变着传统商务活动的运作模式。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活动方式,电子商务将带来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其影响已远远超出商务活动本身。它对人类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人们的生活和就业、政府职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都将带来十分深刻的影响。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据国际数据集团的预测,今年全球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源将达1500亿美元;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对传统的税收制度、政策和国际税收等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很短,但发展速度异常迅速,今年电子商务的交易额预计可达8亿元,2002年预计可达100亿元。中国被看作世界上发展电子商务最有潜力的国家之一。面对扑面而来的电子商务发展大潮,改革现行税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已变得刻不容缓。现行税制的改革,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又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使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在保证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又能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并不断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一、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主要主张

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祥地,也是电子商务发展速度最快、影响最为显著的国家。美国政府始终对电子商务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先后颁发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1997年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指出“对internet商务只适用现有的税务制度,而不对internet商务开征新的税种”;1998年通过的《网络征税自由法案》规定对网络接人税延期三年征收以及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税或加以税收歧视等;今年年初美国众议院又以352票赞成,75票反对的投票结果通过了一项延缓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法案,继续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包括欧美发达国家和日本等29个成员国的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98年10月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了第一次以电子商务为主题的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指出“采用电子商务进行的交易相对于非电子方式进行的交易应接受中立的税收待遇,电子商务的税务应同国际惯例保持一致并以最简便的方式进行管理”。oecd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既要防止偷漏税,又要保护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各国在分配税收管辖权上要采取合作、协调的方针,而不是针锋相对的态度。

欧盟对待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显得相对保守,倾向于制定较为严格的监察和管理措施,对免征关税问题也较为慎重,主要是担心免税会影响各成员国的财政收入。但目前也原则上同意不再对开展电子商务的公司征收新的税种,并就跨国电子商务的有关原则与美国达成了一致。

综合主要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主要政策,可以看出一些共性的原则,可概括为以下几点:(1)税收中性原则。即对通过电子商务达成的交易与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税方面要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以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2)公平税负原则。即指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订应使电子商务贸易与传统贸易的税负一致,同时要避免国际间的双重征税。(3)便于征管原则。即指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订应考虑internet的技术特征和征税成本,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否则,就无法达到预期目的,从而难以成为一种可靠的税源;(4)简单、透明原则。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容易被纳税人掌握,并简单易行,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若干选择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对我国的税收制度带来了直接的挑战。改革现行税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首先必须在以下几个税收政策的基本方面作出选择:

1.征与不征的选择

无论是通过电子商务方式进行的交易,还是通过其他方式达成的交易,它们的本质都是实现商品或劳务的转移,差别仅在于实现手段不同。因此,根据现行流转税制和所得税制的规定,都应对电子商务征税。如果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不对电子商务交易方式征税,则有违公平税负和税收中性原则,对一类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就意味着对其他纳税人的歧视,从而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美国,沃尔玛特等传统的零售商对电子商务免征销售税也存在较大的异议。在我国,电子商务将会日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商务活动形式,如不对之征税,政府将会失去很大的一块税源,不利于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而且,如果不及时出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可行性办法,因为电子商务具有无地域、无国界的特点,在日益复杂的国际税收问题面前,税收的国家主权和由此带来的国家利益就会受到影响。当然,为了推动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快速发展,制定相应的税收鼓励政策是必要的,但主要应通过延迟开征时间和—定比例的税收优惠来实现。

2.是否开征新税的选择

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运作模式,国际上对其是否开征新税也众说纷纭,一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以因特网传送的信息流量的字节数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开征新税比特税。比特税方案一经提出即引起广泛的争议。就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和税制建设来说,征收比特税显然是不现实的。再说在许多基本问题尚未搞清之前,如哪类信息的传输需要征税、哪类纳税人可以免税、跨国信息的征税权如何划分、国际重复征税如何避免等,匆忙征税未免过于草率。

比较可行的做法是不开征新的税种,而是运用现有税种,对一些传统的税收基本概念、范畴重新进行界定,对现行税法进行适当修订,在现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中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将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纳入现行税制框架之下。

3.税种的选择

在不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种的情况下,原有税种如何使用需区别情况对待。电子商务形成的交易一般可分为两种,即在线交易和离线交易。所谓在线交易是指直接通过因特网完成产品或劳务交付的交易方式,如计算机软件、数字化读物、音像唱片的交易等。所谓离线交易是指通过因特网达成交易的有关协议,商务信息的交流、合同签订等商务活动的处理以及资金的转移等直接依托因特网来完成,而交易中的标的物——有形商品或服务的交付方式以传统的有形货物的交付方式实现转移。因此,对于在线交易,宜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离线交易宜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通过因特网提供网上教学、医疗咨询等业务,则应属于服务业,宜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关税的选择

关税问题是电子商务带来的重要税收问题。1998年5月20日,wto132个成员国的部长们在日内瓦召开的电子商务大会上达成了一项临时性协议:“网上贸易免征关税的时限至少一年”。在1999年12月召开的wto西雅图会议上,东道主美国竭力要求wto能够颁布一项禁止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永久性议案——《全球电子商务免税案》。该法案最终遭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因为发展中国家担心无法控制正在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而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从而影响这些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尽管该法案没有通过,但是要对电子商务正式开征关税,从技术上来说,各国都还存在很大的困难。

我国加入wto在即,因此采取“网上贸易零关税”的政策显然是明智之举。一方面,有利于加快“人世”进程,另一方面,也可推动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值得注意的是,wto电子商务“零关税协议”中并不包括离线交易达成的贸易,因此对这部分交易可视其为传统的进出口业务而对其征收关税,以维护我国的税收主权。当然,在具体征收时还应掌握灵活性的原则,在一定时期给予必要的优惠措施。

5.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世界各国在对待税收管辖权问题上,有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属人原则”的,有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属地原则”的,不过,很少有国家只单独采用一种原则来行使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往往是以一种为主,另一种为辅。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能够从国外取得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因此多坚持“属人原则”为主来获取国际税收的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收入较少,希望通过坚持“属地原则”为主来维护本国对国际税收的管辖权。

根据我国目前外来投资较多的实际情况,在行使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上,应坚持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为辅的标准。

三、改革现行税制,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改革现行税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已成为我国税务管理部门的一项迫切任务。现行税制的改革,主要应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修订税收实体法

我国税收实体法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和其他税法,其中受电子商务冲击最大的是流转税法。流转税法的修订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增值税法的修订,主要是在增值税法中增加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而不论这种有形动产是通过什么交易方式实现的。二是对营业税法的修订,主要是在营业税法中增加网上服务和在线交易的征税规定,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转让”,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将网上服务等同于一般服务,按“服务业”征税。另外,相应地在所得税法和其他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的征税规定。

2.完善税收征管法

完善税收征管法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的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以及计算机密钥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赋予纳税人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专用号码,并要求纳税人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号永久地展示在网站上,不得删除。税务机关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严格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2)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现行税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税务机关备案,也要求那些使用财务软件记账的企业,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程序和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但实行起来并不严格,征管法中也没有规定明确而严厉的法律责任,因此基本流于形式。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税务机关必须对其实行严格的财务软件备案制度,否则税务机关将无从进行征管和稽查。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要求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3)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征管,可以考虑使用电子商务交易的专用发票。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应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收管。

(4)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除了上门直接申报、申报、邮寄申报外,允许纳税人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上网访问税务机关的网站,进行用户登录,并填写申报表,进行电子签章后,将申报数据发送到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验证,并将受理结果返回纳税人。对受理成功的,将数据信息传递到银行数据交换系统和国库,由银行进行划拨,并向纳税人发送银行收款单,完成电子申报。

(5)确立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随着电子商务交易量的不断扩大,给税务稽查带来的困难也越来越大。目前的税务稽查只能以有形的纸质账簿、发票等作为定案依据,显然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成的数据电文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应尽快予以明确,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

(6)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税务机关在得到适当的授权和履行必要的手续后,有权查阅、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纳税人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等理由而拒绝。同时,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网络信息和密码备份,并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对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网络信息而造成偷税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积极参与制订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

电子商务产生的深远影响已广泛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完善电子商务税制问题上,必须同其他行业、领域密切配合,协调运作,在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时,也离不开税务部门的参与。

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牵涉的范围十分广泛,作为税务部门来说,主要应关注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电子货币的使用管理、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电子商务交易的管制、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的制订。同时,还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交流合作,共同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4.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的税收专业人才,不断提高征管水平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需要大量既精通电子商务业务运作,又具有扎实税收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税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类人才的培养。如果税务工作人员自身不能掌握现代信息技术,搞不清其中的运作机理,那么,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就会无从下手,即使当局制订出了十分完善的税收征管条款,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可以说,目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最大困难还是技术问题。因此,加大科技投入,改善征管手段,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已成为当务之急。只有拥有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才能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才能真正提高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水平。

5.加强国际间合作与协调,共筑国际税收新体系

电子商务是一种无国界的交易活动,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有着完全不同的特点。它的开放性、无国界性使得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交易的情况,世界各国的税务机关只有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密切配合,相互合作,才能全面、准确地了解纳税人的交易信息,从而为税收征管提供翔实、有力的依据。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也使得国际税收协调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需要更加紧密的合作,以形成更加广泛的税收协作网。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问题,实际上就是税收利益在国与国之间的重新分配。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的研究和政策的制订,并应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共同构筑面向21世纪的电子商务国际税收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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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管理范文篇9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务登记

电子商务超越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促进了现代贸易的发展,形成一个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无国界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隐匿姓名,隐匿交易地址,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电子商务的上述特点对建立在税务登记基础上,以税收凭证为依据的传统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无纸化操作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传统的税收征管以发票﹑账簿﹑会计凭证为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账簿和凭证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在,需要专门的软件才能阅读。数据信息可以轻易地被修改﹑删除﹑迁移﹑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也不产生直接的纸质凭证,对习惯于资金流转轨迹为传统稽查手段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了基础。给税务部门对电子数据的跟踪与审计带来一定的困难,使得税务部门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从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

2.支付电子化对传统征税方法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网上交易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而且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同时,电子货币可以实现匿名交易,使得税务部门追踪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工作存在事实上的困难。

现行的税收征管手段,是在手工填报、人工处理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运作模式。厂商和客户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贸易,省略了商业中间环节机构,商业中介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也使得税务机关更加难于开展征管。

3.加密技术和数据电子化对税务人员素质的影响

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逐步成熟,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

交易记录和企业财务的全盘电子化使得计征依据有了很大的改变,手工账单逐渐消失,现行计征手段面临从传统向网络化转型的客观要求,税务人员面临着观念转变和知识结构转型的任务

4.税务登记变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的跟踪。对于信息交流产品的交易和远程劳务,要求按其常规方式进行税务登记,而后照章纳税是很困难的。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登记和管理,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电子商务环境下征税的又一难题。

电子商务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难题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实现电子化和网络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制定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建立一种新的经济持续。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世界上第一笔网络交易在1994年完成,我国在1998年才迎来了第一笔网络交易,2000年才起步发展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在我国才走过六年多的风雨历程,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所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可以采取如下具体对策:1.培养网络税收专业人才

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就要培养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计算机网络知识与电子商务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专业人才,使我国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尽快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从而有能力致力于电子商务的开拓与推广,攻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技术难题,为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持。

2.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和网络税务认证中心

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可以将有形的征管空间有效拓展至无形的网络世界,网络税务登记、网络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网络税收宣传等网络税收征管功能才有可能实现;建立综合性的网络税务认证中心,是网络税收征管的中心任务,在这个综合性的认证中心里,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发票真实性、是否按期申报、是否偷逃税收等一切涉税情况进行实时的在线核查。网上征税的许多技术问题解决了,相关问题自然迎刃而解,从而避免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盲目性。

3.开发税收征管软件

面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形势与压力,必须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和标准,组织专业人员开发智能化税收软件。从硬件、软件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为电子商务提供技术保障,也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做好技术准备。

4.加快税务部门自身的网络建设

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按电子政务要求重组当前的税收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加快组建覆盖全国税务系统的计算机广域网,早日实现我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覆盖各级税务机关,涉及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实现税收征管的网络化﹑信息化,着力提高税收征管的技术含量和质量,努力提高征管效率。

5.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

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要求他们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如实填写真实的网址和服务范围以及相关资料。对有关的纳税人填报的资料严格审核后,建立详细的户籍管理档案,再发放专门的税务登记号,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与此同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稽查人员可以通过税务登记号查询其网站,来确认实际经营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申报的交易进行准确,及时的审核和稽核,对电子商务流动性,隐匿性和无纸化交易给税务部门搜集纳税人资料造成的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地解决了。

6.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

电子税务管理范文篇10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制要素

1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情况

21世纪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不断成熟,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改变了人们的消费理念。得益于计算机、手机以及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基本形成了通过互联网完成线上与线下物流配送货物的模式。电子商务,简而言之就是买卖双方通过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在网络虚拟空间里进行商品交易的行为,它依托计算机与互联网进行网上交易,电商是促成交易实现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从本质上讲,电商与传统商贸几乎没有差别。由于参与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又分为b2b、b2g、b2c和c2c四种形式。前两种形式工商登记较为健全,尤其是b2b模式下,企业之间交易金额巨大,存在进项抵扣的需求,所以采购方会要求销售方开发票,双方根据发票入账,正常缴税,征税较为规范。b2c和c2c是我国电子商务两种重要的运营模式,京东和淘宝分别采用的是这两种模式。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也主要集中在这两个领域,b2c电商纳税相对来说较为规范,主要问题还是集中在c2c,所以本文主要研究的是c2c模式下税收征管问题。以淘宝网为例,作为中国目前为止最大的c2c电商平台,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8年3月,淘宝店铺仅个人卖家就高达967.98万,2017年“双十一”期间,仅“双十一”当天的销售额就高达2539.7亿元。可想而知,与960多万家店铺相匹配的年交易额也相当可观,如此巨大的交易额对国家税收收入的贡献却不容乐观,税收流失问题严重。实际上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都是一种交易行为,只有方式的不同,没有本质区别。我国税法明确规定只要有应税行为就要纳税,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没有本质区别,也应和传统贸易一样正常纳税。从公平角度来讲,如果不对c2c模式下的经营者强制征税,那么对其他依法纳税的电商经营主体来说很不公平。从行业监管角度来说,c2c缺乏规范的行业监管,很容易导致c2c电子商务产品和服务质量频繁出现问题,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因此,从长远来看,需要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税收征管,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培养规范、稳健、有序的电子商务市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2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面临的

2.1法律制度不健全。互联网及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电子商务扩张速度极快,但相关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却严重滞后,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很难和电商征税契合,虽然按税法规定,从事c2c电商的单位和个人均需纳税,但由于国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强制要求电商经营主体进行税务登记,这就导致税务机关在具体征税时困难重重。而且,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电商环节中的税制要素定义不够准确,现有的有关条例等级较低,达不到法律的层级,再加上地方政府不够重视,所以施行效果一般。2.2税制要素难以确定。税制要素是税收征管的依据,具体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纳税地点等。在c2c模式下,电商卖家一般不主动进行税务登记,不登记就可以不交税,所以绝大部分个人卖家的信息,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主体不能确定,征税难度较大。征税对象也不易确定,尤其是数字化、信息化产品,税法没有明确界定该产品属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还是属于提供服务,这些交易信息非但不易获取,真实性也难以判定。另外税收还会涉及纳税地点的问题,是在交易发生地还是机构所在地没有明确的界定,由于电子商务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全国范围内都可进行,卖家、结算方以及物流所在地可能都不一样,纳税地点难以确定。2.3税收征管流程存在缺陷。税收征管流程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税务检查。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自然人税务登记制度,c2c电商个人卖家往往没有实体店,更不需要工商登记,这就使得税务机关很难获取准确真实的涉税信息。由于是在虚拟的网络中进行交易,缺乏纸质凭证。传统的纳税申报包括自主申报、代扣代缴或核定征收三种形式,由于c2c税务登记制度不健全,又缺乏真实有效的交易凭证,如果纳税人自主申报,其提供的涉税信息真实性难以确定,而如果是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搜集资料并核实涉税信息,成本较高。税务检查同样存在取证难的问题,没有全面准确的税务凭证做基础,税务检查无法实现,再加上我国c2c电商经营主体庞大,而基层的税务人员、财力、物力都较为匮乏,使税务检查效果无法得到保证。2.4税收人员电商业务水平较低。c2c电子商务具有电子信息化的特点,这种特殊的交易方式使得纳税人易于隐藏和篡改交易信息,这些涉税数据是税务机关征税时最有效的征管资源,由于税务人员主要精通传统税收业务,对新兴的电子商务业务知之甚少,税务机关人员和纳税人之间信息明显不对称,纳税人更加了解自身的信息,这给电子商务征税也带来了更多的难题。

3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及建议

3.1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现存法律基本没有针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约束,税务机关应与相关部门联合起来对电子商务征税出现的问题及时在法律法规中进行补充、修订、完善。比如税法中规定出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征税,电子商务中卖家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应纳税,那么对税法中纳税人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除此之外,税收管辖权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将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相结合,合理确定纳税地点。另外,目前纳税申报制度也不够完善,国家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完善征管法相关条款,以适应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需要。此外,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并不强制电商卖家进行税务登记,没有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征税难度较大,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应联合起来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电商经营主体必须取得税务登记证号才能进行交易,电商平台和网站必须要求卖家提供税务登记证号,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验证,这样才能保证征税顺利进行,而且有利于加强监管,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3.2明确税制要素。税法规定出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电商中卖家也属于这一范围,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强制经营主体进行税务登记,从源头上掌握涉税信息。数字化、信息化产品这些新兴的产品形式也需要在相关法律条款中加以补充和完善,明确其属于哪一种类型。另外关于纳税地点,由于买方、卖方以及物流都不在同一地点,在哪纳税存在争议。电子商务对实体店没有要求,有软件和服务器即可,网络和软件是无形的,但服务器是有形的,网络的运行需要依托服务器,可以根据服务器所在地来判定纳税地点。3.3完善征管体系,优化征管路径。电子商务征税需要完善的税务登记制度做保障,要尽快完善税收征管模式,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从源头上进行管理。电子商务本身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等特点,所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信息不对称,可以引入委托机制,以税务局为委托方,授予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税收扣缴权,与此同时,政府也要积极发挥其监管作用,协调各方关系,统筹规划,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3.4加强税收复合型人才培养。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税收征管也必须适应电商发展的需求,在完善税收征管体系的基础上,要加强对税务机关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组织税收人员学习电子商务知识,了解电商运营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税收征管方式。税务机关还可以成立研究小组,安排既懂征管又懂信息化的人为小组组长,培养更多复合型人才,同时,税务部门也可以通过与电商知名企业、支付平台企业和信息技术企业合作,推动税收信息系统与外部银行、交易平台以及支付系统的衔接,加强自身信息化水平。

4结语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主要问题在于国内税收系统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征税还处在探索的阶段,法律制度不健全、税制要素难以确定、税收征管流程存在缺陷、税收人员电商业务水平较低等问题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的损失。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是国际性的问题,因此也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加强沟通,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此外,政府和相关机构也应重视对精通电子商务税收知识的专业人才的培养。电子商务的发展会导致电商税收不断出现新的问题,电商税收体系的建立也只能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最终形成能确保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税收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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