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十篇-尊龙凯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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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篇1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电力生产、运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包括风力、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辅助设施。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坚持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教育、防范和依法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并建立健全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机制。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交通、财政、水务、林业、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根据需要建立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组织,设置群众护线员。

第六条 市电力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电网建设和改造要求,组织编制全市电力空间布局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区、县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电力空间布局规划有效衔接,对规划电力设施和电力高压走廊用地进行控制和预留,相关规划调整涉及电力设施时,应当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 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各项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设立并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第八条 在电力设施遭到外力破坏,发生电力安全事故时,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第九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电力企业举报。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三十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地区、车辆和机械频繁穿越地段以及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杆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其他地段的警示标志的设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国家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书面同意,报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风力及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场所、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

(二)擅自移动或者损害计量装置、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在变电站围墙向外延伸三米的区域内,搭建建筑物、开挖坑渠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危及发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五)影响发电、变电专用的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施放风筝、气球等飞行物体或者空中漂浮物体;

(三)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讯线缆、广告牌等设施;

(四)利用杆塔、拉线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或者作起重牵引地锚;

(五)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六)擅自拆卸杆塔、拉线上的器材;

(七)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鱼塘、水池,垂钓;

(三)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四)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

(五)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烧荒;

(六)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树木、竹子,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工程施工、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高度超过四米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四)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五)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六)其他可能危害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作业或者活动。

第十八条 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留通往杆塔、拉线基础的道路,用于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的通行;

(二)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不稳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坏、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电力设施建设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

(四)其他阻挠或者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定期巡视、维护、检查电力设施及保护区域,及时抢修故障、处理事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电力企业依法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以及抢修故障和处理事故。

第二十一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与周围已建其他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确需对其他设施予以迁移或者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与其他设施所有人协商,就迁移、防护措施及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承担。

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道、管线等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需对电力设施予以迁移或者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擅自埋设其他管道。

铺设其他管道应当尽量避免与电力电缆沟交叉通过;遇有交叉通过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电力设施运行安全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人协商搬迁;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农作物、林木相互妨碍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力设施作业中,损害农作物或者林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达成协议,对需砍伐、迁移的树木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其所有人一次性补偿。

(二)在既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林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修剪或者砍伐,不予补偿。

(三)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发现林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修剪;因林木侵犯安全距离造成电力供应中断,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处理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对林木先行采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处理措施,事后应当在五日内到市容园林、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受理、查处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

区、县电力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的巡查队伍,发现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现场进行调查;

(二)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

(三)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四)采用录音、录像、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

(五)对涉嫌破坏电力设施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八条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尚未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由电力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并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拒不停止作业、恢复原状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直接经济损失;造成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职责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玩忽职守造成电力设施损坏,导致电力运行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保护电力设施不能仅靠费时费力的人工检查,更多的时候需要一定技术手段加入。

20xx年开始,广东电网东莞供电局引入无人机消除电力设施上的安全隐患。如高压线上悬挂的漂浮物。

随着科技发展,越来越多的新设备也加入电力设施保护行列。在美国,北美电力可靠性委员会(nerc)则更青睐视频监控。

然而,科技进步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信息安全隐患也成为摆在各行各业面前的定时炸弹,而属于电力行业的那个定时炸弹已被引爆。

20xx年12月23日,乌克兰电力公司的网络系统遭到黑客攻击,带来乌克兰西部地区大面积停电。

四川成都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安全专业博士生导师范明钰分析:对于电力网络,信息安全隐患是全球性问题,中国也有可能遇到这样的问题。黑客入侵对电网的危险可能并非停电几小时的问题,还可能涉及信息泄露、交通混乱等。

在乌克兰电网事故之前,国内电力企业已采取行动以预防信息安全问题。

frostsullivian咨询公司电力能源高级经理曹寅介绍,国内电力网络通讯一直采用专线通讯,而非互联网通讯。

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篇2

近期,江苏省某区人民法院对朱某诉当地供电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朱某诉讼请求。该案的胜诉为供电企业依法解决电网建设纠纷提供了有益参考。

电网建设遭遇阻挠

110kv徐杨、220kv朱清输变电工程项目作为省、市重点工程,由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经地方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许可依法开工建设。

朱某是当地村民。上述两项工程中的110kv徐季高压输电线路恰好从朱某家的二层楼房上跨越,这引起了他的不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朱某多次阻挠施工,要求供电公司停止施工,或给予其拆迁补偿。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主动上门解释,朱某不予认可,遂以供电公司电网建设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讼,要求供电公司对其房屋予以拆迁。

房屋上空谁享有“产权”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围绕线路跨房是否构成侵权、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房屋是否应当搬迁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诉称,依据《电力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供电公司单方决定线路跨越其房屋构成侵权,应当与原告协商搬迁。被告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强行施工,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该两条高压输电线路建设手续完备、合法。我国现行法规并未绝对禁止线路跨房。对于特殊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需要跨越房屋时,只要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小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房屋的安全。供电公司在设计线路时,已按照法规要求采取了上述安全措施。经实测,两线路与原告房屋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分别为15米和14.5米,均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并且施工建设前,供电公司通过当地村委会给付原告一定补偿,双方已就线路跨房协商一致,原告不应反悔。

供电公司终获胜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1条规定:“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根据该条例制定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第15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设施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房屋的安全。”

条例和细则明确了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这一原则,但同时又规定了原则的例外“特殊情况”。2000年4月5日,国家经贸委关于110kv送电线路跨越房屋问题请求的复函: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的有关规定,上述“特殊情况”,是指该电力线路的建设客观上难以避让该房屋,并且该线路建设的规划和计划已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规划。

供电公司所建110kv徐季线、2200kv朱清线,经过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了当地政府的同意,按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采取了安全措施。对照经贸委的复函,本案争议电力线路属于条例第20条和细则第15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原告据一般原则要求被告不得跨越其房屋,不予支持。被告在原告房屋上空拟建导线与原告房屋的距离超过电力行业最低标准,且符合环保要求,原告认为被告施工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朱某虽然拥有其房屋的所有权,但法律并未对房屋上空的权利予以规定。只有当房屋物权及房屋内的居民人身权受到损害或面临现实危险时,可基于相邻关系或侵权行为主张权利。原告个人权利在面对他人权利的行使以及公共利益时,必须体现合理的忍让。原告接受了被告的补偿费,仍要求停止施工属于权利滥用。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1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至此,这起电力线路跨越房屋的纠纷以供电公司的胜诉而告终。

依法建设电网,消除潜在纠纷

近年来,江苏作为经济大省,电网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网建设项目的实施。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电网建设相邻权纠纷案。供电企业取得胜诉,为我们依法解决该类纠纷,提供了有益地参考。

第一,电网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合法的手续。电网建设项目要确保从立项开始、规划、环保等每一个环节均做到合法、合规,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保障电力建设的依法进行,江苏省电力公司多次向省人大建议,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具体确定电网建设项目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行为规范。2008年5月1日,《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电力发展规划,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该条例第10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电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电网建设项目施工必须做到合法、合规。依法经营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础,电力企业在电网建设施工过程中遇到相邻纠纷时,切忌强行施工、强行通过,一方面要树立先行协商的意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进行相应补偿,补偿款项应由电力企业支付当事人,避免委托政府补偿后,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在施工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周围居民的切身利益,根据当地实际环境和条件,适当采取增高杆塔、缩短档距、减少跨越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将可能导致纠纷的各种因素降到最低。

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篇3

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供电用电秩序,规范供电用电行为,保障电力运行安全,维护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电用电活动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供应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受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价格、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力供应和使用应当遵循安全、节约、有序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供电设施建设、电力供应和使用,应当服从电网安全运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妨碍电网调度。

第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履行社会普遍服务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供电服务水平。

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供电设施

第六条 城乡电网的建设和改造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城乡总体规划。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城乡供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市规划部门对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涉及城乡电网建设规划的,应当事先征求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园林、水利、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涉及供电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事先征求电力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城乡电网的建设和改造规划,进行供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供电企业对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电设施,在符合城乡电网的建设和改造规划以及保证原用户用电容量、用电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该设施向其他用户供电,供电设施移交供电企业维护管理。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容量比例对原投资的用户先行给予补偿,补偿费用由新用户承担。

第九条 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分界以及责任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10千伏及以上架空线路供电的,以公用电力设施与用户专用支线连接处的引线搭接点为分界点,分界点及以上电源侧属于供电设施。

(二)电缆供电的,以公用电力设施与用户专用支线相连接的电缆头接线端子为分界点,分界点及以上电源侧属于供电设施。

(三)380伏、220伏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与用户进户线的搭接点为分界点,分界点及以上电源侧属于供电设施;其中居民用户一户一表用电的,以用电计量电能表出线接线端子为分界点,分界点及以上电源侧属于供电设施。

(四)采用环网形式供电的,非电缆线作搭火引线的,以穿墙套管电源侧的接线端子为分界点;电缆线作搭火引线的,以该电缆电源侧的电缆头接线端子为分界点,分界点及以上电源侧属于供电设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活动,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对供电设施的保护,发现危害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障碍物危害供电设施安全的,其障碍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排除危害;在严重危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供电企业可以先行排除危害,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报告,由电力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在供电设施上安装其他设施应当经供电企业同意。

第三章 电力供应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向用户供电,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计量标准和电价结算。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增加售电服务网点,为用户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临时性用电,提供临时电源。临时用电人应当与供电企业签订临时供用电协议。

基建工地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其他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用电的,临时用电人应当在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供电企业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供电企业在临时供用电协议期满后终止供电。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为用户办理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拆除、加封、启封和表计接线等业务,并按照规定的周期和计量检定规程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和不定期检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用于结算的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检定。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连续稳定地向用户供电,不得随意中止供电。

供电企业制定供电设施检修计划前应当与重要用户沟通,并尽可能与重要用户的设备检修同步进行。

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重要用户和进行公告;因发电系统或者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限电、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故序位进行限电或者停电;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需要立即停电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但事后应当报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停电用户说明情况。

引起供电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电。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日期抄录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用电数据。因用户原因不能按期抄录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用电数据的,供电企业可以暂时按照用户上一次结算的用电量收取电费,待下一次抄表结算时一并结清电费差额。

供电企业对大电力用户每月抄表不得超过三次,在抄表后五日内结清电费。

第十八条 供电企业向用户供电,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分摊应当由供电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

(二)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为用户指定电力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和用电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四)违法增设供电条件或者违反行业规范变相增加用户负担;

(五)其他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用户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户应当配合检查,并提供方便。进行用电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用电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将用电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

检查人员违规操作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条 供电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用电的权利。

单位和个人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变更用电或者终止用电,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重要用户和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配备多路电源、自备电源和非电性质的应急保安措施。

用户应当配备多路电源而不配备,也未配备自备电源或者未采取非电性质应急保安措施的,因停电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二条 用户获知停电或者停电序位信息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因停电造成损失。

第二十三条 用户建设受电设施,其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

用户应当加强受电设施管理,对受电设施的安全负责,及时对受电设施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对电网安全和电能质量的不良影响。

第二十四条 用户与供电企业应当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用电量作为结算依据。

用户不得人为影响抄表,不得影响计量准确。

第二十五条 用户对用电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重新检定,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并提供临时用电计量装置。在检定期间,用户应当按期交纳电费。经检定异议成立的,检定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多收的电费应当退还用户;异议不成立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承担。

供电企业或者用户对检定结果有争议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计量纠纷处理的规定,申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用电量交付电费。交付电费可以采取抄表付费、预付电费和预购电等方式,交付电费的期限和办法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大电力用户用电有多种性质、类别的,应当分别进行用电计量,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不同性质和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分别计量确有困难的,供电用电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不同性质、类别电价的用电量,分别计量收费。

第二十八条 用户对用电量、电价和电费,可以向供电企业查询。用户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供电企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答复。供电企业逾期不答复的,用户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九条 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将临时电源转让给其他用户,不得转供电,不得改变用电性质,供电企业不得为其办理变更用电手续。

第五章 供用电合同

第三十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在正式供电前,应当订立供用电合同,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条例施行前,非居民用户与供电企业已经建立供电用电关系但尚未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签供用电合同。逾期不补签的,供电企业可以终止供电用电关系。

第三十一条 依法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用户需要将合同中约定的其权利和义务转让的,应当到供电企业办理供用电合同变更手续。不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用户继续承担其权利、义务;原用户不存在的,实际用电人应当承担合同的相应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用户依法破产、被注销营业执照或者关闭的,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销户,终止供用电合同。

第六章 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引导用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需求侧管理,纳入电力规划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

市和区、县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需求侧管理运行机制并组织实施,采取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措施,调动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共同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共享收益。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规划,在供电运行管理中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相关工作。

大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要求,制定用电节电规划,开展能源效率评价工作,落实负荷控制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制定经济激励政策,采取各种技术措施,引导和鼓励供电企业推行分时电价,推动大电力用户转移高峰负荷,合理用电。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供电企业制定本地区电力供需平衡方案、应急预案和事故限电、停电序位,经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政策措施,扶持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制定节约用电计划,推广和采用节约用电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淘汰高耗电设备,优化供电用电方式。

第三十八条 本市设立的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根据每年财政增长适度增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活动:

(一)奖励或者补贴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供电企业和用户;

(二)补贴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三)补贴节电技术改造,淘汰高耗电设备;

(四)补贴负荷控制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改造;

(五)补贴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培训和示范项目;

(六)其他需要奖励和补助的项目。

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供电用电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单位和个人投诉,依法查处供电用电违法行为。

电力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情况。

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供电行为:

(一)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或者超出营业许可范围供电;

(二)违反国家规定,拒绝受理本营业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用电申请;

(三)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标准;

(四)不按照规定的序位限电、停电;

(五)违反规定擅自中止供电。

第四十一条 禁止下列用电行为:

(一)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法定用电计量装置直接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改变法定用电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性,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

(五)使用非法充值的电费充值卡用电;

(六)擅自增加用电容量、增大计量变比等用电;

(七)采用其他方式非法用电。

供电企业发现上述违法用电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立即中止供电,保护现场,调取和保存证据,依法追缴电费,并报电力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其中以非法占有应交电费为目的构成窃电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 非法用电的电量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按照所接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

(二)以其他方式非法用电的,按照计量电能表的最大额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或者变压器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

第四十三条 非法用电时间不能确定的,非法用电的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能查明产量的,按照同类产品平均耗电量乘以产品产量,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抄见电量对比的差额计算;

(二)在总表上非法接线用电的,按照总表抄见电量与分表电量及正常损耗之和的差额计算;

(三)装有高压组合计量装置并正常计量的,按照抄见电量与高压组合计量装置考核表记录电量的差额计算;

(四)装有负荷监控装置并正常计量的,按照抄见电量与负荷监控装置的记录电量的差额计算。

不能按照前款规定确定非法用电电量的,按照非法用电设备容量乘以180日,每日按照十二小时计算。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除维修和维护电力设施需要停电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拉闸断电。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市电力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供电的,由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用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拉闸断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电力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供电用电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重要用户,是指一旦发生停电事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人身财产损失的电力用户。重要用户的范围由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本条例所称大电力用户,是指用电容量为100千瓦以上的电力用户。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用电安全措施(1)保护接地

是指将电气设备不带电的金属外壳与接地极之间做可靠的电气连接。它的作用是当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带电时,如果人体触及此外壳时,由于人体的电阻远大于接地体电阻,则大部分电流经接地体流人大地,而流经人体的电流很小。这时只要适当控制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4),就可减少触电事故发生。但是在tt供电系统中,这种保护方式的设备外壳电压对人体来说还是相当危险的。因此这种保护方式只适用于tt供电系统的施工现场,按规定保护接地的电阻不大于4。

(2)保护接零

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系统中,将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与供电系统中的零线或专用零线直接做电气连接,称为保护接零。它的作用是当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带电时,短路电流经零线而成闭合电路,使其变成单相短路故障,因零线的阻抗很小,所以短路电流很大,一般大于额定电流的几倍甚至几十倍,这样大的单相短路将使保护装置迅速而准确的动作,切断事故电源,保证人身安全。其供电系统为接零保护系统,即tn系统。保护零线是否与工作零线分开,可将tn供电系统划分为tn-c、tn-s和tn-c-s三种供电系统。

1)tn-c供电系统。它的工作零线兼做接零保护线。这种供电系统就是平常所说的三相四线制。但是如果三相负荷不平衡时,零线上有不平衡电流,所以保护线所连接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有一定电位。如果中性线断线,则保护接零的漏电设备外壳带电。因此这种供电系统存在着一定缺点。

2)tn-s供电系统。它是把工作零线n和专用保护线pe.在供电电源处严格分开的供电系统,也称三相五线制。它的优点是专用保护线上无电流,此线专门承接故障电流,确保其保护装置动作。应该特别指出,pe线不许断线。在供电末端应将pe线做重复接地。

3)tn-c-s供电系统。在建筑施工现场如果与外单位共用一台变压器或本施工现场变压器中性点没有接出pe线,是三相四线制供电,而施工现场必须采用专用保护线pe时,可在施工现场总箱中零线做重复接地后引出一根专用pe线,这种系统就称为tn-c-s供电系统。施工时应注意:除了总箱处外,其他各处均不得把n线和pe线连接,pe线上不许安装开关和熔断器,也不得把大地兼做pe线。pe线也不得进入漏电保护器,因为线路末端的漏电保护器动作,会使前级漏电保护器动作。

不管采用保护接地还是保护接零,必须注意:在同一系统中不允许对一部分设备采取接地,对另一部分采取接零。因为在同一系统中,如果有的设备采取接地,有的设备采取接零,则当采取接地的设备发生碰壳时,零线电位将升高,而使所有接零的设备外壳都带上危险的电压。

(3)设置漏电保护器

1)施工现场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应至少设置两级漏电保护器,而且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保护的功能。

2)开关箱中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安装漏电保护器。

3)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和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

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篇4

关键词:电力设施;保护;现状;建议

中图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电力设施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工程、基础项目建设不断,城市框架拉大,农田变厂矿、变道路,平房成高楼,尤其是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施工、作业,以及线房、线树、线路矛盾日益突出,盗窃电力线材及电能屡禁不止。因此,供电企业在当前形势下必须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各类隐患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和整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保证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杜绝人为外力破坏事故,依法规避法律风险,避免陷入事故纠纷,为经济发展提供安全、稳定、充足的能源和保障。

1、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现状

1.1高压输配电设施被盗现象严重

近年来,高压输配电线路设施被盗情况时有发生,盗窃电力设施犯罪呈现专业化趋势,被盗电力设施的等级和规模也在不断升级,从停运的不带电设施到运行的带电设施,从低压设施到高压设施,犯罪分子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使用专业工具的技能。同时,盗窃分子与收购、加工、冶炼摊点人员相勾结,实行盗窃销赃“一条龙”犯罪,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1.2农电设施被盗情况日益突出

农网改造完成后,由于农网财产所有权的变更,一些不法分子便把电力设施看作国家赐给的一块“大肥肉”,肆意盗窃。他们盗窃城区街线、巷线和农村变压器,造成居民住宅楼和村庄停电,有时甚至造成多个村庄同时停电。

1.3输配电线路下违章现象屡禁不止

高压线下常常见到承包人种植的一些不符合电网安全运行规定的超高植物,特别是当前各地普遍推广种植的快速生长林。有的树木高度已经超过了导线,严重危及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2、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现状的分析

长期以来,电力企业对上述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不断地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力争依法预防和解决,但收效甚微,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1法制观念淡薄

部分群众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认识不够,不知道危害电力设施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受经济利益驱使,视电力设施为自己的“露天银行”,非法从事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活动,有法不依,使得此类案件不断发生。

2.2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现象屡禁不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但有些单位或个人受经济利益驱使,仍然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这使得犯罪分子偷盗的电力设施器材有“销路”,盗窃行为也因此得不到有效制止。

2.3行政执法不力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电力部门行政职能移交给有关政府部门,不再拥有行政执法权,但电力企业作为电力设施保护的主体地位并没有改变,电力设施保护的主要工作仍然需要电力企业不做。由于没有行政执法权,增大了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难度。

2.4技术防范措施不足

目前,各供电企业采用防盗螺丝防止塔材被盗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对导线特别是低压电线被盗仍然防不胜防,变压器的技防措施也不够先进。

3、新形势下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根据《电力法》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砍伐或者清除。”《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因此,笔者根据电力设施特点、破坏状况及社会形式,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

电力设施保护要以注重宣传、加大宣传,努力营造社会氛围为最基本的工作出发点,针对不同季节,不同时期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3.1.1始终坚持把每年春季作为一次专项宣传时期

每年的二、三月份,是植树季节和农村施工建房的动工时期,要把严防保护区内出现新植树木、建房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违章行为作为重点,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介宣传电力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张贴政府行文《关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严禁植树的通告》等形式广泛宣传,营造社会氛围,提高社会大众对电力设施保护的意识。

3.1.2始终坚持结合“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及“三夏”用电安全宣传活动开展宣传

采取以流动播放《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政府出台的《关于治理电力线路通道违章树木的通告》录音宣传为主,以在县城主干道悬挂条幅,在乡镇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宣传品为辅的活动形式,把宣传活动拓展到线路沿线村庄、乡镇和田间地头,严防收割机、拖拉机等机械危害电力设施。

3.1.3始终坚持结合“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电力法律、法规

这一时期是各类工程建设的高潮,从源头杜绝和减少大型施工机械危害电力设施的现象发生。通过面对面的宣传和交谈,利用手机短信向工程车辆司机定期发送温馨提示语的方式,提高施工机械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3.2充分运用政府职能、加大查处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的力度

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却疏于领导和重视。为此,要实现政府职能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电力企业必须注重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汇报,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寻求政策支持和依法保护的法制环境。

(1)要坚持依靠当地政府,成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采取多部门联动执法,在规划、审批、开工、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厉打击违反《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违法行为。

(2)坚持以人为本,取消以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违章施工作业单位发送《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做法。送达既能够制止违章、达到保护电力设施的目的,又能够起到提醒、关心违章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电力设施安全保障告知书》,减少违章作业人员抵触情绪和逃避行为。对拒不在《电力设施保护告知书》上签收的现象,通过公证部门或邀请两名以上政府、公安(派出所)、街道(居委会)、法庭、司法等部门的人员进行现场办理“拒签收”手续,并保存现场音像资料。

(3)对违章施工、作业、建房的行为,以书面的形式将违章施工的详细情况及时报送当地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办公室(发改委),将其尽快转入政府行政工作流程,由发改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规定进行发文处理。

3.3强化防范措施、实现对违章行为的在控、能控

为应对日益严重的违章施工、植树、建房等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违章行为,必须注重加强和提高自身队伍素质,发挥市、县、乡电力行业联动和农电工点多面广的护线优势,才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3.3.1加强内部管理及防范措施

坚持开展供电企业设备管理单位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教育。一是要提高对电力线路安全保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主动地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二是不断充实专业管理人员,严格检查和执行岗位责任制及有关规章制度,专人专线,按周期巡视。对发案较多的地段和重点设施,要增加巡视次数,定期分析和汇报设备的安全情况。三是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清障工作,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3.3.2加强电力设施巡视检查密度

采取设备管理单位进行专业人员巡视检查、各乡镇供电所落实属地化管理的巡视检查,以及护线员(农村电工)巡视检查相结合的巡视检查方式,保证及时发现违章作业行为,确保对违章作业行为及时采取措施,降低制止违章作业的难度,杜绝违章事件的发生。

3.3.3运用移动式远程视频监控技术、提高反应处理效率

为确保输电线路“零障碍”目标的实现,要针对重要输电线路附近有施工、作业迹象的地段和线路保护区内正在施工的地点架设视频监控,为远距离实时应急处置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

4、结束语

打击是阶段性的,防范是长期性的。在当前形势下电力企业必须牢固树立起“宣传、防范、依法处置”的工作理念,同时建立起长效工作机制,深入持久地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统一行动与不定期清理相结合、防治相结合等多种手段,来确保电力设施不受外力破坏,保证电网的安全可靠持续运行。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s].1996.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s].1998.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z].(2006)10号.

[4]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z].国能局电力(200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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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篇5

一、充分认识加强高压线路走廊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

输电线路是电网运行的命脉,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生命线”,它在输送能源的同时又相当的脆弱,任何外力的破坏,都有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甚至电网瓦解,给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及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危害。我市是国家重点能源工业基地,现有各类矿井7对,邹县电厂、里彦电厂承担着国家重要的上网发电任务。上述企业的输电线路遍布城乡,面广线长,野外,存在着诸多隐患,特别是高压线下违章植树问题,一旦安全距离不够,就会造成对树放电,影响电力企业和矿山的安全生产,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高压线路走廊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全力以赴抓好高压线路等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提高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水平,精心呵护关系国计民生的“生命线”,努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电力保障。

二、高压线路走廊安全监管原则

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综合治理工作方针,周密安排,精心部署,坚持和完善高压线路等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村居要切实增强守土有责的意识,按照途经辖区内高压线路径,建立协管制度;要把责任落实到村居,将高压输电线路通道管理分解到基层供电所,实行属地化责任管理。要充分发挥镇街供电所和农电工的护线作用,发挥他们环境熟、情况熟、信息快的有利条件,把各类电力线路事故隐患和违章树害消灭在萌芽状态,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从“事后补救”走向“超前保护”。

(二)业主首责的原则。高压线路各权属单位、使用单位作为电力设施的直接受益人,是承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科学确定不同电压等级的高压线与周围树木的安全距离,划定安全监管范围;要注重提高电力设施自身防护能力,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履行主体监管责任;每年要列支一定数额的电力设施保护经费,对架空电力设施进行经常性巡查、检查,对各类违法违章现象,做到早发现、早通知、早报告,及时遏止和处理。

(三)违章不补的原则。依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对于电力线路建设在先,违反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种植的树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一律不予补偿,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移栽或砍伐。对拒不移栽或砍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强制砍伐;也可由电力企业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予以砍伐。

(四)社会联动的原则。高压线路权属各单位凡新建电力线路,要主动与公安、规划、交运、住建、林业等部门沟通,构建和谐相处的关系,把树线矛盾、修路移杆等问题解决在初期,以避免无谓的经济损失。其他部门在工作中涉及此类问题时,也应主动和高压线路权属单位积极协商,在规划方面严格把关,有效避免矛盾的产生;公安、安监、交运、林业、园林部门要配合电力监管部门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树木进行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对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的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和高杆植物,要及时责成种植户或产权人予以修剪、移植或清除;要坚持群防群治,供电、安监等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高压线路监管工作,形成推动工作开展的强大合力。

三、进一步落实高压线路走廊安全监管措施

各镇街、各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分头把关,又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进一步采取有力监管措施,制止各类破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的事件发生。

(一)落实部门责任,凝聚工作合力。市经信局:负责监督、检查《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规章的执行情况,开展清理违章树木等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让人民群众认识到在高压线下植树的危害性,指导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解决整治高压输电线路走廊下违章植树等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市公安局:要增强协作意识,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清理违章树木工作的有序开展。对危及电力设施的高压输电线走廊下违章植树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公开打击处理。市住建局、规划局:负责把好规划审批和执行关,编制城镇规划要结合电力工业发展规划,预留输变电设施的通道位置和安全保护区域;新建和扩建项目,凡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必须征求当地电力安全管理部门的意见;会同发改、经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查办理电力设施通道和保护区域土地征(占)用手续以及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用地手续;依法查处侵占电力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违章建筑的产生。市安监局:认真履行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职能,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及时督促有关企业和镇街做好电力安全管理工作。市林业局:在安排植树造林和组织林业生产时,要指导各镇街、村居避开供电线路安全区域。电力主管部门和线路权属单位:要认真履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赋予的职责,负责组织所属部门建立和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网络,加大资金投入,落实人防技防措施,做好电力设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备用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切实加强线路巡查,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已经形成事实的研究对策,及时解决。提出整改意见和具体措施方案时,要首先考虑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拆除、更换绝缘导线、悬挂警示标志等方法补救,保证达到安全标准,从而确保高压输电线路走廊通道畅通和电网安全运行。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等各类宣传媒介,大力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宣传因违章在高压线下植树未得到补偿和受到处罚的典型案例,让广大群众真正认识到高压线下植树的危害性;要充分发挥民俗民约和精神文明的作用,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安全生产月宣传、电力设施保护专项宣传等活动的开展,着力加强对沿线群众保护电力设施意识的宣传教育,争取社会各界的关注、理解和支持,为输电线路安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开展专项整治,消除安全隐患。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经信、公安、安监、城管、住建、交运、国土、综治、工商、林业、广电、电力及各镇街为成员的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分工,集中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认真制定出台治理方案,切实将治理工作落实到村或个人,限期进行整治。在整治过程中,可根据树障不同情况,采取修剪或移栽等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属修剪、移栽范围的要坚决砍伐。树障清除后,电力线路运行管理各单位要与有关村庄签定相关协议,明确不再出现新的树障,对树障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0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各镇街、电力监管办公室要成立由供电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工作联系制度和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并形成例会制度,切实畅通整治工作的信息渠道,增强高压输电线路走廊下违章整治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协调解决危害电网运行的安全问题,部署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实现高压电线安全管理工作经常化和制度化。相关村居要成立1—2人专兼职巡线护线队伍,落实护线经费;要建立排查档案,定期开展线路和设备的巡视,加大对高压线路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力度,力争做到发现一处,制止一处,查出一处,整改一处,不给线下植树等违章行为可乘之机,及时制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强化保障措施,加大考核奖惩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及时调解处理因整治工作与当地村民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各镇街要与各村(居)、组负责人层层签订《高压供电线路安全管理责任书》,加强监督与管理,有关责任人每年上交一定数额的供电安全风险抵押金,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者进行奖励,发动人民群众进行群防群护。

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篇6

关键词:电力设施;安全;政府;保护;防范

作者简介:刘旭宇(1979-),男,河南确山人,确山县电业公司,助理工程师。(河南 确山 463200)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1)36-0088-01

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电力设施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但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工程、基础项目建设不断,城市框架拉大,农田变厂矿、变道路,平房成高楼,尤其是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施工、作业,以及线房、线树、线路矛盾日益突出,一些法律法规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需要。同时,也给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电网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供电企业在当前形势下应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保证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杜绝人为外力破坏事故,依法规避法律风险,避免陷入事故纠纷。

一、提高认识,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电力设施保护是一项涉及社会各个方面的工作,供电企业作为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应当牢固树立起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要以注重宣传、加大宣传,努力营造社会氛围为最基本的工作出发点,针对不同季节,不同时期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1)要始终坚持把每年春季作为一次专项宣传时期。每年的二、三月份,是植树季节和农村施工建房的动工时期,要把严防保护区内出现新植树木、建房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违章行为作为重点,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介宣传电力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张贴政府行文《关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严禁植树的通告》等形式广泛宣传,营造社会氛围。同时,积极动员广大农村电工,参与宣传和加大线路巡视密度,在乡镇集贸市场、村庄、线路沿线进行广泛宣传。

(2)要始终坚持结合“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活动、“三夏”用电安全宣传活动,组织系统单位开展宣传。采取以流动播放《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政府出台的《关于治理电力线路通道违章树木的通告》录音宣传为主,以在县城主干道悬挂条幅,在乡镇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宣传品为辅的活动形式,把宣传活动拓展到线路沿线村庄、乡镇和田间地头,严防收割机、拖拉机等机械危害电力设施。

(3)要始终坚持结合“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电力法律、法规。因这一时期是各类工程建设的高潮,要把防范各类大型施工机械危害电力设施和排查登记挖掘机、吊车驾驶员信息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从源头杜绝和减少大型施工机械危害电力设施的现象发生。通过面对面的宣传和交谈,在施工机械车门上张贴“作业远离电力线,距离不够有危险”安全提示语,赠送宣传资料、宣传品,利用手机短信向工程车辆司机定期发送“施工注意电力线,注意安全距离”等温馨提示语的方式,提高施工机械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二、充分运用政府职能,依法处置违章

早在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提出:要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却疏于领导和重视。为此,要实现政府职能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电力企业必须注重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汇报,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寻求政策支持和依法保护的法制环境。

(1)要坚持依靠当地政府,成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发改、建设、国土、林业、安监、公安等政府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办公室设在电力主管部门(发改委),强化电力主管部门执法力度,采取多部门联动执法,多管齐下,在规划、审批、开工、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厉打击违反《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违法行为。

(2)要注重收集和汇总当地、全省甚至全国近几年因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施工造成的各种事故,以及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数据。推进和提高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电力设施安全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促成地方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建立起以政府为主,供电企业为辅的政企长效机制,并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和行政执法机制,做到机构健全、措施得力、责任明确、流程规范、人员到位。驻马店市政府先后出台了《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电力线路通道违章树木的通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供电区域电力线路通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尤其是今年2月出台的《驻马店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关于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严禁植树建房和违章施工的通告》,为“三清理一规范”的电力线路清障专项行动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

(3)坚持以人为本,取消以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违章施工作业单位发送《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做法。送达既能够制止违章、达到保护电力设施的目的,又能够起到提醒、关心违章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电力设施安全保障告知书》,减少违章作业人员抵触情绪和逃避行为,极大的改变了过去在履行书面告知时违章作业单位人员的不配合行为。对拒不在《电力设施保护告知书》上签收的现象,通过公证部门或邀请两名以上政府、公安(派出所)、街道(居委会)、法庭、司法等部门的人员进行现场办理“拒签收”手续,并保存现场音像资料。

(4)对违章施工、作业、建房的行为,在送达《电力设施保护告知书》的同时,以书面的形式将违章施工的详细情况及时报送当地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办公室(发改委),将其尽快转入政府行政工作流程,由发改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规定进行发文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或公示,以起到以儆效尤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三、强化防范措施,实现对违章行为的在控、能控

为应对日益严重的违章施工、植树、建房等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违章行为,必须注重加强和提高自身队伍素质,发挥市、县、乡电力行业联动和农电工点多面广的护线优势,才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1)坚持开展供电企业设备管理单位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做到严格依法保护电力设施,有效控制法律风险。尤其是今年9月1日施行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更加迫使我们认真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做好防止电网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的预防工作。

(2)加强电力设施巡视检查密度,采取设备管理单位进行专业人员巡视检查、各乡镇供电所落实属地化管理的巡视检查,以及护线员(农村电工)巡视检查相结合的巡视检查方式,保证及时发现违章作业行为,确保对违章作业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实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避免和减少违章人员的经济损失,降低制止违章作业的难度,杜绝违章事件的发生。

(3)运用移动式远程视频监控技术,提高反应处理效率。为确保输电线路“零障碍”目标的实现,要针对重要输电线路附近有施工、作业迹象的地段和线路保护区内正在施工的地点架设视频监控。为远距离实时应急处置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

总之,在当前形势下电力企业必须牢固树立起“宣传、防范、依法处置”的工作理念,多措并举,强化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理的在控、可控力度。同时,充分依靠和发挥政府的行政职能、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才是我们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根本所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s].1996.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s].1998.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z].(2006)10号.

[4]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z].国能局电力(2009)13号.

[5]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的通知[z].驻政办(2009)87号.

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篇7

一、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调整工作重心和策略

在电力企业中,以生产、经营、建设为中心,紧紧围绕这个中心开展工作是保卫工作义不容辞的责任,在电力保护工作中则应着重强调这一点。然而,随着电力企业的改革,政企分开,现代企业制度已经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工作难度加大,行政权利取消,义务范围增加,保卫机构精简。因此,沿用老办法、旧模式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必须调整工作重心和策略。所以只有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技术防范,深化人为防范等措施才是该项工作的发展方向,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调整工作部署。

1、加强队伍建设,还需要理解支持。建立一支稳定,懂法、懂业务、充满活力,又热爱这项工作的队伍,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电力生产、经营、建设发展的客观要求所决定的,这就需要各级领导重视关心这支队伍的建设,给予理解和支持。由于种种原因,从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人员大多是从保卫干部、退转军人等人员中选拔的,有些还是兼职的,文化层次参差不齐。从专门院校毕业的很少,这项工作要具备法律知识、电力基本知识,和广泛社会知识,要有能协调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和其他集体和个人的行为,能协调处理重(特)大危害电力设施案(事)件,能协助侦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能协助处理一般行政案件的能力。客观现实说明这支队伍参差不齐,急待补充,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2、迎接时代挑战,发挥自我潜能。随着国家行政权力进一步规范化,企业没有了执法权,新成立的电力监察委员会又没有涉及次项工作,这就迫使电力保护工作者把更多的物力和人力投入到电力设施的技术防范上来,增加工作的高科技含量,通过更多的资金投入,加强薄弱环节,减少工作死角,充分发挥潜力,以应付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呈上升趋势的严峻形势。

3、依靠政府支持,动员社会力量。全面贯彻国务院颁布的《条例》,认真执行电力保护有关法规是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非常重要的一环。目前我公司辖区内各区政府已建立了电力保护领导机构,但是如何充分领导小组机构的功能作用,实际工作中是一项非常讲究方式、方法的工作。在领导小组经常性工作中,依有关规定,政府、公安部门、电力企业三家共唱主角戏,其他领导小组唱配角戏。但在实际工作中,客观情况差异较大,贯彻精神,执行条例往往是电力企业唱独角戏,因为工作的结果与政府部门、公安机关的厉害关系不大,因此电力企业与政府、公安机关必须加强联系,我公司每年召开的由政府、公安机关参加的电力保护工作会议就是出于这样的目的,以便承上启下、宏观调控、微观操作。主要的还是要最大限度提高主观能动性,紧紧依靠政府的支持,及时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对发生破坏或危害电力设施的(案)事件及时汇报,请政府领导出面协调,请公安及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利用新闻媒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关心和支持电力保护工作。

二、提高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际地位,充分发挥其作用。

提高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际地位,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有利于电力生产、经营、建设,有利于电网的安全稳定,有利于衔接企业与政府行为,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作用,减少和制止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或危害电力设施事件的发生,继而为国家经济的发展,为社会的稳定发挥应有的作用。

1、稳定思想,放下包袱。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由于风险大、工作对象复杂、机动性强,在电力企业内部横向比较而言,存在着政治待遇、工资调整、科室类别、岗级化分、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反差,由于出现工作不安心,积极性挫伤、情绪波动、业务不愿钻等现象,影响了这支队伍的稳定,影响了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降低了战斗力。

2、设立专门的机构,充分调动积极性。笔者认为,在电力企业保卫机构中很有必要参照某些职能部门的设置,专门设立电力保护办公室,以充分履行《条例》赋予的义务,发挥这个岗位的作用。理由如下:其一内涵增加。目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办公室设在企业保卫机构中,工作常与内部治安、消防、武装、综合治理等项工作交替,业务难得专一。根据《条例》对电力设施的解释,其涵盖面大大超出了工作范围,造成多人专岗。其二,工作具有社会性。根据规定,目前各区都成立了电力领导小组,由区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并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办公室设在保卫部门,实际上大量的、经常性工作都由办公室承担。其三,业务联系频繁。办公室承担着上传下达、收集、反馈信息、群众举报接待的义务,在与政府各部门的联络协调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往往因为称谓、行政对应关系、联络和场所不稳定的缘故,造成心理上的负担和行为上的障碍,从而影响了工作的有效开展。其四,工作强度加大。近几年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与之相适应的行政秩序、经济秩序一时跟不上,目前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稳中有降,但是危害电力设施的房障、路障、树障等行政案件却呈上生趋势,协调或申请政府强制执行处理工作增加,清除和预防工作难加大。其五,宣传教育经常化。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也是行之有效长期积累的经验,每年都需要大量的时间进行宣传教育活动,其六,信息管理的需要。信息资料,基础台帐系统化。目前企业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以来已形成了很多制度。许多上传下达的文件要传递。许多信息要交换,许多资料要存档,许多情况要收集,更有许多经验要总结。其七,电力设施发展的需要。目前全年国范围进行的城网改造、农网改造工作使电力保护的范围进一不延伸,工作量加大。

3、展开专题研究,探索护电规律。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电力设施的特殊性还将维持相当长的时间,与此同时它容易遭受破坏的情况也将继续存在。为此,有必要针对电力生产、经营、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结合(案)事件进行分析研究,找出其中规律,以规范和理顺各种相关的工作关系以及社会关系。这项工作需要理论的归纳,更需要大量的工作实践。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发展终需科学理论的指导。

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篇8

关键词:电力设施保护 原因分析 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f40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电力设施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但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工程、基础项目建设不断,城市框架拉大,农田变厂矿、变道路,平房成高楼,尤其是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施工、作业,以及线房、线树、线路矛盾日益突出,一些法律法规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需要。同时,也给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电网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供电企业在当前形势下应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保证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杜绝人为外力破坏事故,依法规避法律风险,避免陷入事故纠纷。

1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电力设施保护组织流于形式。湖南省各地市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大都成立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等类似的组织。但由于认识上的原因,长期以来,这些组织的成员单位没能有效地发挥监督、检查和协调作用,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机构的缺失导致电力设施法定保护区内违法施工、违法植树、违章建房、违法施工等行为屡禁不止,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不断产生,电力设施保护成了电力企业管理和地方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顽疾”。

(2)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尚未到位。电力体制改革后,原有的电力行政执法划归了政府经贸部门。但由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不是政府经贸部门的主要业务,所以很难纳入工作日程。加之公安部门警力有限和认识上的差异,一般的电力设施案件不能立案侦察,作为一般的普通盗窃案件对待。破坏盗窃电力设施违法行为得不到很好的处理,给一些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随着电力设施产权的延伸,缺少了公安及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这些问题将会愈发凸显。

(3)全员防护意识亟待加强,应作为一项考核标准纳入地方综合治理考核。网改前,农村电力资产都是农民自己出资或者合资形成的,电力设施如果受到盗窃和破坏,就是给农民自己造成损失,农民保护电力设施就像保护自己的财产一样。网改后,人们认为电力资产归电力企业管理,电力设施的产权和维护都是电力部门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窃电者和破坏电力设施者总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而使那些胆大妄为者更加有恃无恐。特别是一些村、组干部,在农村是最有影响力的代表,他们的思想不转变,广大农民一时更难转变。

(4)部门法律适用之间时有冲突。《电力法》要求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进行修剪或砍伐,但《林业法》则规定对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树线矛盾导致基层生产运行部门常与林业部门及个别村民引发报批和赔偿等纠纷。另外,一些基层乡镇为完成上级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不问良田劣地随意种植树木,更不考虑高压线路的存在,给输电线路带来严重的隐患。

(5)企业依法自保机制薄弱。主要表现在技防、人防、物防体系不完善,保护经费投入不足,技术手段落后。另外,基层群众护线员的护线补助费偏少,每年每人仅200元,难以激发群众护线员的工作积极性。

2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国家电网公司提出的“一强三优”的企业发展战略,对电网安全生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必须按照“三抓一创”的工作思路,系统思考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将电网安全视为电力企业的“生命线”,大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全社会对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安全性的意识,时刻准确掌握危及电网安全的外力破坏隐患信息,努力提高电力设施保护人员的素质,形成政企结合、内外结合、上下结合,左右联动,密切协作的立体防护坚强堡垒,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牵涉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没有政府出面和各部门之间的配合许多问题难以解决。因此,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电力企业要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以及沿线(输配电线路)乡镇的工作联系,保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信息的畅通,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作用,形成电力设施立体保护网络,使电力设施外力破坏隐患得到及时发现、整治,最大限度地减少故意、过失等外力破坏引发的电网故障、事故。各地的电力行业协会也要积极发挥作用,向政府争取政策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

(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我们要在宣传相关法律、条例上下工夫,要在宣传电力设施的常识、作用和重要性上下工夫;充分发挥民俗民约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深入持久地搞好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取得社会各级政府的理解、支持、关注,形成全社会、全方位、多层次的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局面和氛围,依法维护供电秩序,为经济发展提供公开、公正、诚信、稳定的市场环境。

(3)按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德要求,实行属地管理机制。电力资产虽然是国家委托电力企业进行管理,产权与用户无关,但电力供应是依托电力设施输送到千家万户的。保护好电力设施,才可能保证正常供电。电力设施作为一种公用设施,具有面广、线长、点多的特点,仅靠电力企业去管理,力量显然不够。只有大力推行电力设施保护属地管理机制,即采用行政命令与经济杠杆并用的手段,不分电压等级,不分资产隶属关系,实行乡包片、村包段、人包杆的办法,逐级签订承包合同书,电力设施才可在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和支持下,保障安全正常运行。

(4)建立长效保护机制。①建立一支精干的保卫队伍。保卫队伍是承担电力设施保护任务的主要力量,这支队伍的思想作风、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的高低对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影响极大,必须予以高度重视。②充实专业运行人员,严格检查和执行岗位责任制及有关规章制度,专人专线,按周期巡视,杜绝巡视设备不到位的情况发生。对发案较多的地段和重点设施,要增加巡视次数,定期分析和汇报设备的安全情况。③强化电力设施护线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要把那些思想好、群众威望高,作风正派的人选聘为护线员,并对他们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推行“三大体系”即保证体系、执法体系、监督体系和基层群众护线组织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供电设施进行立体保护。④ 定期开展例行违章清障工作。

(5)加大联防打击力量。 ① 向政府争取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行政执法地位。政府作为一级组织,各项工作千头万绪,很难为了一个违章建筑而四处奔波。而企业为了要维护自身的利益,防止事故的发生,就会不遗余力去做各种工作,在这样的前提下,企业如果没有行政执法的权利,工作的力度就不够,就难以消除某些隐患,电力部门应建议政府部门成立联动机制,利用政府部门权力优势(如安监一票否决权,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等)。②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在公安内部明确一支电力公安专门队伍。在目前治安形势还很严峻,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公安部门来保护电力设施不受侵犯是远远不够的。电力企业应像铁路、林业部门一样,以电力稽查大队为依托,建立一支电力公安队伍,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研究并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和反窃电工作,加大对涉电犯罪的查处打击力度,以更好地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③经常性地开展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专项斗争。近年来,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案件逐年上升,规模越来越大,已由过去的单个犯罪,发展到团伙犯罪。作案形式由过去的顺手牵羊,偶尔少量犯罪,发展到有组织有计划的大量盗取,形成盗取、运输、初级产品加工、交易“一条龙”,破坏性越来越大。只有加大惩处力度,经常性地开展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专项斗争,才能有效地遏制案件的上升。

总之,在当前形势下电力企业必须牢固树立起“宣传、防范、依法处置”的工作理念,多措并举,强化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理的在控、可控力度。同时,充分依靠和发挥政府的行政职能、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才是我们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根本所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s].1996.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s].1998.

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篇9

关键词:电力 设施保护 供电企业

引言

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发展动力,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公共事业,关系到各行各业的生产、工作和亿万人民的生活。由于发电、用电在同一瞬间完成,就必须要求电力系统的各个生产环节时刻处于完好的状态,一旦遭到破坏,就不能实现让电能造福人类、造福社会的目的。电力设施中的一个螺栓、一根塔材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维护整个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石。

正是基于社会赋予供电企业安全、可靠供电的使命,对于众多威胁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现象,一经发现,供电公司积极派专人到现场联系多方请求协助解决,但往往不能及时、合理得到解决,给我供电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极为严重的威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

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外力破坏

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大量建设工程相继破土动工,在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施工、建筑的现象也大大增加。一些施工单位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先不与电力主管部门进行协商,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违章施工、违章修建建筑物、违章植树等,造成线路跳闸频发。城市建设施工挖断地下电缆造成停电的事故也在不断增加。施工机械车辆不断增加,车辆碰触电杆、碰挂导线的故障也时常发生。

(二)蓄意盗窃屡禁不止

为防止因盗窃造成电力实施故障,基层供电公司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安装防盗设施和聘请当地护线员的方法进行防范,仍经常发生设施被盗现象。主要是因为部分群众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盗窃惯犯常犯受利益的驱使,加上销赃容易,致使盗窃电力设施屡禁不止,造成供电企业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

(三)线树矛盾日益突出

随着各地绿化工作逐年增加,兴起大面积植树造林之势,致使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植树现象十分严重。许多电力设施保护区新增的树木品种以速生杨为主,这些生长速度快的树种将在今后2-3年内直接危及线路的安全运行,形成人身和电力设施的安全隐患。在发现这些树木种植初期,尽管供电公司已经派专人深入各乡镇、村庄进行宣传、讲解,说明《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条款和在线路保护区内植树的危险隐患,但不能得到支持。以文件形式请示当地市政府给予协调解决,虽然市政府批示到相关部门要求给予解决,但各乡镇不能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索要高额赔偿,致使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无法得到控制。

(四)电力保护区内违章施工、违章建筑、随意堆物等层出不穷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线路保护区内推土开田、修路、建房、开挖人工湖等威胁电力设施安全的活动大量增加,已经直接或间接威胁到人身、设备的安全。这些存在极大危险隐患是在线路巡视中被发现,往往是正在进行或已经完工造成安全隐患,任何施工单位或个人从未事先告知我局需要在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置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于不顾,仍强行野蛮施工。

(五)“三线”违规搭挂屡禁不止

部分电信、广电单位施工时,为了降低成本,将弱电线路架设在电力线路杆塔上或自电力线路下方穿越,但无法保证与电力线路的有效安全距离,易造成强、弱电线路相互碰触,直接后果就是造成人民群众人身与财产伤害。地埋线路也存在类似现象,随意穿越甚至封堵电力管道,给电力线路的运行维护带来极大不便,这无异于埋设了一颗“不定时炸弹”, 无法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供电企业正常供电。

二、采取的措施及建议

(一)加强宣传力度

供电企业应加强电力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宣传媒体、电视广播、宣传展板、电力宣传车等在人员密集及公共场所,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群众守法意识,共同维护供电企业和国家利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和社会责任感。

(二)强化执法力度

积极与当地政府以及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借助政府和公安部门大力支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并实施保证电力建设、电力施工不受阻的相关行政制度,以保证地方经济建设稳步发展,确保电力正常供应。对蓄意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并追究法律责任,减少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事件的发生。

(三)完善管理制度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关规定,针对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制定出保证电力建设、电力施工不受阻的相关行政制度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在政府大力支持下,执行并落实行政制度和管理办法,保证地方经济建设稳步发展,确保电力设施和电力建设工程和谐、健康发展,确保电力正常供应。

(四)加强组织协调

在以后需要跨越、穿越输配电线路的规划建设中,要求设计、规划单位要充分考虑输配电线路的安全运行,尊重电力设施保护区规划。如果需要,设计、规划、建设、施工单位应积极并提前与我供电企业取得联系,以书面形式说明施工建设情况,共同协商,做好预防措施。

(五)做好长远规划

供电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高科技防盗手段,在偏远山区、易发生被盗地段输配电线路、配电变压器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同时,聘请义务护线员,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群防群治作用,共同保护电力设施。

三、特别重视充分依靠和发挥政府职能

(一)要坚持依靠当地政府,成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发改、建设、国土、林业、安监、公安等政府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办公室设在电力主管部门(发改委),强化电力主管部门执法力度,采取多部门联动执法,多管齐下,在规划、审批、开工、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厉打击违反《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违法行为。

(二)要注重收集和汇总当地、全省甚至全国近几年因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施工造成的各种事故,以及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数据。推进和提高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电力设施安全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促成地方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建立起以政府为主,供电企业为辅的政企长效机制,并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和行政执法机制,做到机构健全、措施得力、责任明确、流程规范、人员到位。

(三)对违章施工、作业、建房的行为,在送达《电力设施保护告知书》的同时,以书面的形式将违章施工的详细情况及时报送当地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办公室(发改委),将其尽快转入政府行政工作流程,由发改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规定进行发文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或公示,以起到以儆效尤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篇10

关键词:电力系统;原因分析;问题解析

中图分类号: f4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供电中设施保护

1.1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行为屡禁不止

(1) 盗割电力线路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问题甚是严重。

(2) 拆盗线路塔材、低压电缆案件较为突出。部分电力设施被拆盗,给社会用电造成很大影响。

1.2线路保护区内树线矛盾、房线矛盾加剧。近年来,土地资源利用与电力设施保护区规定产生的矛盾比较集中,保护区内违章树木砍伐与园林绿化发生冲撞,树障清理十分棘手;

1.3电力设施保护区频频受到侵犯,随着城市建设规模扩大,个别部门在规划诸如城市扩建、高速公路、桥梁河道、城镇建设等项目时,收资不全或没有充分考虑电力设施安全,使不少电力线路孤立在道路、河道中央,一些新建的工厂和住宅等直接建在线路下方。部分农民随意在电力设施周围违章施工、违章取土、开挖鱼塘,不仅给运行维护带来困难,还严重威胁人身、设备安全。

2、 原因分析

电力设施保护形势之所以如此严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电力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操作性不强,使电力设施保护缺乏有效的制度保证。特别是当电力法律法规与《物权法》、《森林法》等法律条款相冲突时,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措施难以执行到位。

(2) 电力行政执法不到位。一方面,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作为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主体,受人力财力限制,无力承担执法工作;另一方面,行政审批权滥用,在城市规划审批,特别是农村宅基地审批中,没有充分考虑电力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随意审批项目,导致侵占电力通道、在保护区开方取土,危及电网安全运行。

(3) 电力设施点多线长面广且多处野外,防护难度大,任务艰巨。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案件打击不力,破案率不高,惩处力度不大,不能有效震慑犯罪分子。

(4) 技术防范资金投入不足,不能有效抵制外力破坏。技术手段有待完善,人防措施需要进一步健全。从调研情况看,个别单位对过境线路重视不够,积极性不高,职责范围不明确,护线措施、考核奖惩落实不到位。

(5) 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力度及普及面不够,许多人对《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相关电力常识不甚了解。

(6) 废品收购站点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现象大量存在,客观上为盗窃分子提供了销赃通道。

3、防范对策

3.1完善电力立法,依法保护电力设施。从法律上讲,电力设施保护包括 3 个层次:

(1)刑法保护。对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进行处罚;

(2)行政法保护。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地方行政法规,但由于体制原因,电力行政执法未得到有效实施;

(3)民事法律保护。主要通过《物权法》得以实施。因此,应加快电力法及其配套法规的修订,完善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法律体系,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并从物权法规定出发,明确电力设施保护中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特别是地役权具体操作性问题,切实解决现实存在的树线、房线矛盾。

3.2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保护电力设施良好氛围。被盗窃、破坏的电力设施往往处在偏僻的乡村和山区以及各县市行政区域交界处,因此加强这些地域的电力设施保护尤其重要。必须对上述区域电力设施情况进行普查,建立详实的电保档案。经常开展有针对性、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如:利用电视电影、广播报刊、宣传车辆、公告传单等传媒进行宣传;利用在线路杆塔、供电设备上悬挂安全警示牌,在变电站、供电所墙涂刷标语等方式进行警示;也可协调乡村学校,宣讲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以学生来带动家长,用真实的案例、血的教训促进群众提高电力设施保护意识。

3.3加大技防设施投入,提高防范能力。设置安全电保专项资金,加大电力设施技防投入,在重点线路、重点部位安装线路防盗割报警器、变压器防盗锁和 gps定位系统等高新设备,提高电力设施抵御外力破坏能力,一旦发生被盗情况能及时报警、锁定,确电保力设施安全运行。

3.4完善群防群治网络,打防结合,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原则,落实电保责任制。供电部门要会同乡镇、沿线村组组建群众性电保组织,签订护电工作责任状,实行“三包”,即:包线路巡视,包定期信息反馈,包协助案件调查,做到专业巡线与业余管护相结合,定期巡查与不定期看管相结合。对事故易发地段、敏感和薄弱环节,落实专人重点防范。深化宣传电保奖励办法,激发人民群众参与护电工作的积极性。

3.5层层分解,落实责任,严格奖惩考核。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县级供电企业及基层供电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严格兑现奖惩。每个基层电保单位都要与上级部门签订电力设施安全工作责任的 4 个相关目标并努力实现:

(1) 电力设施被盗、被破坏案件的发案率要逐年下降,不能有大幅度回升;

(2) 不发生因人为外力破坏而造成110 kv以上输电线路倒杆(塔)案件;

(3) 不发生因线下障碍而造成跳闸、大面积停电事故;

(4)查处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率达70%以上,倒杆(塔) 案件发生一起侦破一起。

3.6分清主次,突出解决“三违”问题。危害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的突出隐患是“三违”问题(违章建房、违章植树和违章作业)。各级电保组织应按电力法规赋予的权力认真履行职责,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积极沟通协调,使其了解电力法规具体内容和有关规定,真正认识“三违”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在规划城乡开发区、批地建房等实际工作中严格审批,从源头杜绝“三违”问题。各级电保组织和人员要腿勤、眼勤、嘴勤,勤巡视、勤观察、勤汇报,及时发现“三违”苗头或问题,努力争取政府职能部门行政干预和支持,尽快解决“三违”问题。面对“三违”钉子户及自身无法解决的难题,要运用行政和法律武器,坚决依法处置,彻底予以清除,为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3.7警电联手,严厉打击涉电犯罪行为。成立领导小组,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尤其是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涉电犯罪行为。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专线电话或设立专门举报信箱,对检举揭发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不法行为者进行物质奖励,激励广大群众向不法行为作斗争,为公安机关破案提供有利线索。加强对废旧金属回收行业、小冶炼厂的监管和整治,斩断销赃链条。设立专项资金,建立侦破案件奖励机制,促进电保力量有效运作。

3.8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保障措施落实。

(1) 加强与林业、公安等部门沟通配合,推动清障工作深入开展。

(2) 争取电力主管部门、林业局等政府部门支持,帮助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难题,在行政审批时充分考虑《电力法》。

(3) 建立健全技防、物防、人防安全防范网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

(4) 完善电保工作制度,确保各级电保组织工作的开展更科学、有效、规范。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市(地)级电保工作会议;每年对各县区安全电保工作检查考核评比 1次;每半年到各县市区检查巡视工作不少于1次;每季度组织召开1次县(市) 电保工作例会,通报交流电保信息;每月及时向省电保办公室呈报电保工作报表;每季度编制印发1期电保工作简报;坚持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发生重大案件24 h内上报,不得误报、迟报或隐瞒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