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十篇-尊龙凯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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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武术;保护

中图分类号:g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90(2008)05-0055-03

1 传统武术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

我国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时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并列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的6项内容:(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传统武术作为在中国农耕文明背景下形成并发展至今的,以套路、散手包括功法练习为内容,以家传或师徒传承为主要传播方式,以提高道德修养和技击能力为主体价值,注重体用兼备的中华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完全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要求,可以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要求、特点等进行保护。

在目前竞技武术“一统天下”的情况下,保护传统武术就等于保存了武术之根、武术之魂,意义尤其重大。

2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传统武术

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2006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公布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批准了518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其划分为10个大类。目前各级政府正在制定国家、省、市、区(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传统武术占据了重要位置,据不完全统计,进入各级第一批和第二批名录的传统武术已有40多项,见表1、表2。

3 统武术的保护方法

把传统武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一个新的课题,对比上世纪80年代进行的武术“挖掘整理”运动,更加突出了传统武术“活态文化”的特征,突出了对传统武术创造者和继承者的尊重,在保护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3.1 以人为本。活态传承

从表现形式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性是它的“非物质”性。在传统武术这种技艺被表达出来以前,人们看不到、摸不着、感受不到传统武术的存在。因此,与物质类文化遗产相比,传统武术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难度更大。所以保护的重点不应当是“看不见”、“摸不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这些文化遗产的持有人!上世纪80年代的武术“挖掘整理”运动是对传统武术的静态保护,注重资料的收集;如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种动态保护,关键在于传承。陈氏太极拳被列为遗产,不是因为它留存的拳谱、器械,而是因为历代拳师言传心授的精湛技艺,这些技艺依附在人的身上,是一种活态文化。在旧时代,很多传统武术有“传子不传女”、“不立文字,口传身授”等习惯,使其传承之路越走越窄。 事实证明,只要保护好这些文化遗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会消失;只要激励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就会不断进取,产品也会越发精益求精;只要鼓励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继续招徒授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后继有人,绵延不绝。

3.2 “物质化”保护方式

在现实生活中,物质类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事物,而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任何一种文化遗产都是由“物质”与“精神”这样两个方面共同构成的,所谓“物质类文化遗产”,就是通过艺人的表演或匠人的制作,将他们的智慧、经验与技艺“有形化”、“物质化”;而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艺人在表演或是制作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技艺与技能。纯粹的“物质类文化遗产”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实生活中是根本不存在的。习惯上我们将文化遗产解构为“物质”与“非物质”,或是“有形”与“无形”只是出于研究上的方便,而不是说文化遗产本身就是以这样两种完全不同的状态分别出现的,更不能以此为依据将文化遗产割裂开来并对它们实施分头保护。

传统武术属于技能与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通过实物收藏的方式进行保护,其最大优势是保存方式的直观性与客观性、真实性与不可替代性;而且便于展示,展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其最大价值的主要手段。当然,这种保护是一种静态保护,上世纪80年代的武术挖掘整理运动就是采用的这种方式,但不宜作为主要手段。就现有科技水平来看,传统武术再现的最为简单、最为便捷的方式,莫过于多媒体记录方式的数字化、网络化,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几乎不占用物理空间,或可忽略不计。(2)可以方便灵活地进行图文声像与数字信息的双向转换。(3)可以方便自如地对资料进行修改、编辑、排序、移位、备份、删除和增补。(4)可以高速、便捷地通过网络进行传输。(5)可以方便、迅速地进行检索、调用。(6)一次性投入,投入产出比高,便于市场运作。

3.3 整体保护

传统武术的整体保护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技能体系的完整,一是生存环境的完整。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由多种技艺和技能共同构成的,如果置其它技艺于不顾,只保护其中的某项技艺,即使保护得再好,这种技术也不可能完整的传承下来。传统武术建立在中国传统文化基础之上,融会了多种传统文化思想和观念,集中体现了中国人的审美情趣、价值取向、世界观和人生观,所以传统武术不仅包括习练方法、套路种类、技法运用、理论体系等,还包括门派典故、武林轶事、礼节仪式、练习口诀、传承制度等多种形式,它们一起构成了传统武术的技能体系。

任何遗产都是特定环境的产物,传统武术产生于农耕文明,鲜活的存在于民间,离开了民间的文化土壤,传统武术就变成了空中楼阁。人们有这样的共识:“学习少林功夫要去少林寺,学习陈氏太极拳要去陈家沟”,就是重视传统武术文化土壤的最好注解。

3.4 原真性保护

根据文化现象所表现出的某些基本形态,可以大致将文化区分为“原生态文化”与“次生态文化”两类。所谓“原生态文化”,就是指历史上创造并流传或保存至今的、未经任何刻意改变的传统文化;所谓“次生态文化”则是指那些在传统的、在原生文化基础上创造出来的新兴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点正是这种未经“污染”的原生态文化,特别是其中的佼

佼者。

在金牌导向的冲击下,传统武术已经出现了异化,有些传统武术套路具有了长拳味道,充斥着高、难、美、新的动作,正在失去传统武术古朴、实用、精悍的特色,在这种情况下,更要注意对“原生态”传统武术的保护。

3 5 自主化保护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中,传承主体是根植于民间社会的文化遗产传承人,而不是一些政府、商界、学界或新闻媒体,要积极发挥传承人的传承自主性,禁止某些机构越俎代庖。现在有这样一种倾向,地方政府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武术搭台,经济唱戏”,不顾武术传承和发展的本质规律,拔苗助长,使民俗变成了“官俗”。对这种倾向要坚决抵制、克服。

3.6 濒危遗产优先保护

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传承人的病危或周围环境的改变而成为濒危遗产,譬如《二泉印月》等著名民乐就是在艺人阿炳病重的情况下由音乐家杨荫浏等人抢救保存下来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条例》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都提出了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也制定了具体的评审标准,这三个权威文件都指出人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出现某种程度的生存濒危性。 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来看,这一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如入选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杨氏太极拳和陈氏太极拳,是在中国乃至世界开展最为广泛的太极拳种类,其理论研究书籍汗牛充栋,习练人群数以百万计,它们的濒危性比起其它种类太极拳要差很多。

3.7 保护与利用并举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具有科学价值、文化价值、教育价值,还具有经济价值,发掘、利用好它的经济价值,十分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1982年上映的《少林寺》掀起了一股经久不息的武术热潮,这股热潮让少林寺禅宗祖庭的地位在少林功夫面前相形失色,这对一座拥有1500多年历史、文化内涵博大精深的名刹来说多少有些尴尬,但少林功夫给少林寺带来的变化却是无法回避的。根据门票统计,从1974年到1978年,少林寺总共的游客是20万人左右,1982年达到了70多万人,1984年达到260多万人,上世纪90年代以后,游客基本稳定在每年150万人左右。在武打影视:武侠小说的巨大影响下,少林寺以武扬名,少林功夫俨然已成为中华武术的名片。在获得巨大利益的同时,少林寺有了充足的财力对少林功夫进行深层次的挖掘、整理,建起了网站,组织了少林武僧团,创办了武术学校,走上了一条良性发展的轨道。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篇2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族文化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郭婧雯,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近些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受到破坏,甚至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这不仅仅是文化遗产的消失,更是国家文化的一大损失。另外,还有很多不法分子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恶意造假、仿造等来给自身带来利益,严重威胁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已无法满足当今文化遗产的保护趋势,应打破传统法律法规的约束,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保护,对此,本文主要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及突破进行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颁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被团体、群体、个人等视为文化遗产的表演、实践、知识、表现形式、技能等以及相关的工艺品、实物、工具等。主要范围包括:表演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口头传说与表述;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实践及相关知识;社会礼仪、风俗、节庆等;一些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多,是先辈们劳动的成果、精神的传承,能够充分体现出民族文化风俗、历史传统文化等,是国家以及民族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资源库。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不同的表现形式,能够将民族情感、民族精神、民族气质、民族历史等充分的体现出来,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就是对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而且,通过弘扬我国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

(一)利益分配不均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经过加工包装之后,可以给人们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从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分配情况来看,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者的开发观念较弱,为了给自身带来一定的利益,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而在合作过程中拥有者往往会处在被动的状态,到最后拥有者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也不高,大多数的利益都被企业所占有,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较为严重,不仅对非物质文化异常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制约性,甚至对拥有者的个人利益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害。

(二)权利主体模糊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传承的重要形式之一,属于思想体系的文化传播。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流传时间较长,很难确定其主体,没有主体很难对其实施法律保护,就造成相关的义务却没人履行,更没有人去承担其责任,从而消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另外,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都是以政府为主体的,但是,由于政府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受到很多的局限性,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存在模糊的现状,不利于法律保护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

(三)使用不合理的现状

通过以上的分析以及实践中能够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给人们带来一定的利益。但是,当今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再加上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薄弱等原因,使得一些为了给自身营造一定利益的人员,恶意仿造、改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买卖,直接损害的权利主体的根本利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不合理的现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以及法律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都产生一定的制约。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突破的优化措施

通过以上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了解到,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并不完善,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造假、仿造的现象较为严重,再加上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薄弱的现状,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遇到极大的困难。

(一)对利益分配的方式进行合理调整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进行包装的过程中,由于利益分配出现不均的问题,使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很难得到长期的发展,法律保护欠缺,对此,应采取有效的优化措施。首先,应完善利益分享的制度,应将实际的权利主体与其他的使用者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能够确保为拥有者带来一定的利益,这样对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发展也能起到极大的作用,当然,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等同于知识产权,因此,知识产权的利益共享不能应用在这里。其次,对利益分配方式进行合理调整,同时完善国家立法的规范,尤其是在拥有者与企业之间合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包装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为了避免和降低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者利益受损的现象发生,应通过国家立法的途径对其进行合理规范,例如,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和开发者所承担的义务和权利,并且,要做好两者之间的矛盾协调,确保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破坏的基础上,尽量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的根本利益,尤其是对拥有者的权益保护,必须重视起来。通过对利益分配方式的合理调整以及立法的完善,有效的提高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效果,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篇3

一、进一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化进程及依法保护实践

2011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是我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具体措施,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坚实保障。为全面贯彻《非遗法》,并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制定与出台显得尤为迫切。

2014年,文化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非遗法》的精神和原则,对部分规章进行修订完善,起草制定了与《非遗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如: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今后一段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起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目前已完成初稿,正在征求各方意见。这些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表明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法保护工作正在快速深化,并在工作实践中得到具体实施。

依据《非遗法》中规定的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和传承与传播制度三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表述, 2014年,国务院公布的第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称调整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在国家层面完善、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各地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及文件。 2014年,《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办法》《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先后出台。截至 2014年底,我国已有 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修订了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多层次的法律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二、适应当前国情,适时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明显加快,城乡二元结构面临着变革。这种变革,一方面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 ,另一方面随着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原有生活方式和传统聚落空间发生改变,藉此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文化空间及文化形态也面临着不断调适的境况。因而,城镇化进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201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极为关注的问题。

2014年“文化遗产日”围绕“非遗保护与城镇化同行”的主题,文化部举办了一系列的学术研讨和宣传展示活动。 2014年 6月,文化部主办,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办的“城镇化进程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在京召开,与会专家和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及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新农村建设社区代表等围绕“城镇化进程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一主题进行深入、广泛地讨论,并就《文化部关于加强城镇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意见(提纲)》展开讨论。基于湖北武汉江欣苑社区在城镇化进程中新农村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案例,会议认为,城镇化进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虽然面临着许多问题,但不是根本性矛盾。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流变性基本规律认知和把握的理论研究成果、相关指导政策的制定和及时出台,能够为城镇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出现的问题找到合理的解决路径。

2014年是承上启下的关键年,为保证文化部《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纲要》编制工作顺利推进,受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委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担了 “‘十三五’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课题”研究的组织实施工作。此课题通过全面、客观地梳理、总结“十二五”时期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出台提供了学术支持和决策建议。在此基础上,就“十三五”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向纵深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及进一步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力度等问题提出建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不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进程

(一)推进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进程

通过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对保护对象予以确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 2014年,国务院公布了第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此次评审工作,首次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提高了对申报文本、图片以及录像片的相关技术要求,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规范了申报程序。 153个新入选项目和 153个扩展项目中,包括许多反映中华传统美德、与传统农耕文明和民众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更加突出了《非遗法》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的意义。

(二)强化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职尽责的监管机制

项目保护单位是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具体保护计划和措施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和核心机构。文化部为了强化对保护单位履职尽责和绩效的监管力度,定期根据各项目保护单位的履职尽责能力、条件和绩效等因素对项目保护单位进行适时调整和重新认定。

2014年3月,文化部了《关于调整和重新认定部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通知》,决定对鼓舞(花钹大鼓 )等121个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调整和重新认定。加上 2013年调整和重新认定的 433家项目保护单位,目前文化部已调整和重新认定了 554家项目保护单位,标志着我国对部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动态化管理工作进入常态化阶段。

(三)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方式全面推进,不断深化

1.抢救性保护全面实施

抢救性保护方式主要针对由于主观和客观、内部和外部等因素,致使面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相关要求, 2014年,文化部继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的具体工作。由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心承担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业务标准(试用稿)和技术标准(草案)已经制定完成。为推动两项标准的实施,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启动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等。制定的《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记录工作的通知》,已完成初稿,正在征求各方意见。

目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已进入实施阶段。各地纷纷开展抢救性保护工作,如:内蒙古积极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双百工程”和文化艺术长廊建设计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技艺技能抢救项目》;江苏省结合省级以上濒危项目抢救性保护和高龄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实际,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性项目抢救性记录实施方案和评估标准研究工作;河南省组织实施了“河南省稀有剧种抢救工程”,通过对稀有剧种表演团体的生存状况、剧目生产和演出状况、经费和硬件设施状况等方面进行细致调研,基本摸清了当前河南省稀有剧种的生存现状,出版了一批学术专著、收集了大量剧本和道具等珍贵实物,推进了河南省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

2.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立项程序,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经验

整体性保护方式是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传承和发展离不开其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以及其实践者的生产生活方式、情感交流体验和精神追求等诸多因素和条件的基本规律,是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目前,文化部以划定特定区域,设立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方式,对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 2014年,文化部批复设立了格萨尔文化 (果洛 )生态保护实验区、武陵山区(渝东南 )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武陵山区 (鄂西南 )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截至目前,共设立了 18个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自2007年文化部批准设立我国第一个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来,经过 7年的探索实践,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思路、模式和具体措施进行梳理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2014年10月,文化部在山东省主办的“第三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论坛”,论坛围绕着“加强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保护、促进区域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的主题,通过专家发言和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代表的经验介绍,共同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有效途径。

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既要对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也要重视民居、古建筑、历史街区和村镇、重要文物等相关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需兼顾到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的具体体现之一, 2014年,住建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的指导意见》,评审了两批共 600个中国传统村落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通过 2014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对其中 18个予以补助。目前,文化部会同住建部等部门共同评审了第三批中国传统村落 994个,三批共计 2555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正通过多渠道、多层面不断地深化实践。

3.深化生产性保护,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内在活力

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的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 2014年,生产性保护工作得到有效推进,无论是政府、学界,还是传承人都更为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活态传承。 2014年10月,由文化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在山东省济南市主办的“第三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以“非遗:我们的生活方式”为主题,展示了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品,突出了生产性保护工作成果。

为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育民、惠民、富民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生产性保护活动,探索和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长效机制,促进活态传承。 2014年,文化部命名了“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共59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单位入选。至此,文化部共命名了两批100家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为进一步推动生产性保护, 2014年1月,文化部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政法司、改革办赴江西、贵州、云南开展实地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初步的优惠政策建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通过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内在动力。以山东省为例,截至目前,山东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依托的企业和经营户达到 39170多个, 2014年营业收入 196.26亿元,利税 30.11亿元,从业人员达到 265万余人。

4.推进和完善数字化保护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录及数字化保护工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和重点工作。

2014年,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心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专业标准》论证和修订工作。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10个分类为基础制定的相关标准,为全面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操作指南。

各地在数字化保护工作方面也开展了许多工作,如安徽省在 2013年度完成 60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录的基础上, 2014年继续与文化部信息共享工程安徽分中心合作,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采录工作。目前,安徽省已经完成 2014年度 30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录工作的拍摄任务和专题片脚本的撰写任务。

四、进一步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需要场所等基础设施提供保障,但是之前一直没有得到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一批具有较好传承潜力、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紧密、但目前面临一定困难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被选并给予了支持,以改善其保护、传承和利用的设施条件。经组织专家评审,发展改革委将 96个建设项目纳入“十二五”时期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库,并下拨了 2014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 2.099亿元,对河北、山西、、内蒙古等 21个省区的 30个非物质文化遗产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补助。

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交流与传播

201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各种国际活动和国际组织的工作交流中占据重要位置。 4月在北京举行的 “2014年中国―东盟文化交流年”、9月在陕西举行的“首届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等重要的国际文化活动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活动被作为了一项重要的文化交流内容。南京“青奥会”期间,中国文化小屋在“青奥村”内最早对外开放,屋内不仅有剪纸、篆刻、泥人面塑、戏剧脸谱绘制等现场展示,还有古筝演奏、京剧演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演。北京 apec会议期间,主办方在人民大会堂、颐和园、首都博物馆等都设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台。 2014年,在中国文化“走出去”活动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太极拳、书法培训受到欢迎,中国传统年节、民俗活动得到了广泛传播。 2014年6月25日,第48届“美国史密森民俗节”在华盛顿开幕。中国首次以主宾国身份参加并举办“中国:传统与生活的艺术”主题活动,超过 100万民众到场参观。这是近年来中国举办的规模最大、级别最高的民俗艺术对外交流活动。 108位民间艺术家作品的集中展示,让美国观众领略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亚太中心 ”)在 2014年通过在境内、境外举办培训、研修班以及国际会议等,加强了我国与亚太地区各国的交流。 2014年,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撰写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报告》基础上,亚太中心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信息与网络中心合作完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报告》,这是在国际合作的框架下为宣传和推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经验”做出的切实努力。

随着传播力度的提升和国际交流的深化,中国在国际舞台上树立了良好形象,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中国文化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不仅得到了巩固和提升,同时,也推动了国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工作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六、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全民保护意识

社会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所有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与传承者,只有紧紧依靠社会民众的参与,提升文化自觉意识,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保护格局,才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2014年6月,中国艺术研究院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办了第三届“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薪传奖”暨“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贡献奖”颁奖仪式,为获得“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薪传奖”的60位传承人颁奖;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宝马 (中国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获得首次设立的“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贡献奖”。这一奖项的设立,是为了表彰为支持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做出重要贡献的社会力量。

社会力量也积极参与了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比如,浙江省在 2014年成立了“浙江省企业家振兴民族文化促进会”;河北省与新浪网共同主办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探寻之旅”团体自驾游活动,吸纳了车友、文化名人和媒体人参与其中,探访了全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四川省成立了“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旨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推进全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七、坚持创新意识,积极开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途径

研究和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各种理论问题,总结其传承规律,寻求符合其内在发展规律的有效保护措施和方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提出的一项急迫任务。

2014年,为调动传承人参与理论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探索建立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规律和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体系,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014年12月25日,受文化部委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召开“第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评审工作会议”。此次评审是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及专家提名的候选机构中评选出第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建议机构 10个,这个过程体现了理论研究与保护实践的密切结合。各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的重视也逐渐凸显, 2014年7月,为充分发挥高校学科和人才密集的优势,江苏省文化厅命名了南京大学等14家单位为首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青海省也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基地申报、评审和认定工作。

八、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

(一)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高级人才培养

2014年,我国在传承工作方面继续推行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对传统的传承体系进行有效补充与发展。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增设了硕士学位“传统技艺”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研究”研究方向,聘请多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作为导师。今年,再次《2014年招收 2015级攻读艺术硕士(mfa)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拟继续招收“传统技艺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研究”方向的研究生。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业人才培养

采用国家专业艺术研究机构与地方文化部门合作,国家专业艺术研究机构提供学术教学,地方负责提供教学场所和组织学员的方式,为地方着力培养一支依法科学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队伍。 2014年9月1日至 4日,中国艺术研究院和自治区文化厅在拉萨主办 “2014春雨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培训班”,由中国艺术研究院选派 7名专家赴藏对自治区内7地(市)、74县(市、区)的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线工作人员、区直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管理人员和部分传承人等近一百二十人进行授课。

(三)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合理利用及复合型人才培养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专家为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专业指导;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也意识到发掘专家学者的智力资源的重要性,以多种形式促成专家与传承人的联系。 2014年,这种合作方式得到进一步加强。如江苏省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与贵州省雷山县积极探索校地合作,由美院师生赴雷山考察,在对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系统调研后,设计出苗族银饰、苗族服饰等作品提供给雷山地区的传承人,由传承人制作出成品。这种合作不仅让师生们汲取了创作灵感,提高了传承人的积极性,也让苗族文化走出了大山;林芝地区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一个由设计师组成的学术团队,为林芝地区传统工艺项目提供了既具有国际视野又不失文化情怀的设计、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支持,采用公司加农户的形式,使当地民众在不脱离日常生活的状态下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品生产,自主性很强,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生产和生活方式的紧密结合。

(四)采取传承人认定新举措,完善传承体系

2014年,一些地区推出了有针对性的创新举措。 2014年12月,在浙江省温州市公布的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团体、群体名单中, 10个代表性传承团体、 18个代表性传承群体首次得到官方认可。这是国内率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由个体概念扩展至团体和群体的一次地区性实践,这种遵循客观规律、解决实际问题的做法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借鉴。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经验探索

在我国工业化发展和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社会取得全面协调发展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以传统农业文明为基础孕育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在新的形势下也将面临新的挑战。

城镇化是实现我国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是我国未来几十年社会发展的目标。但是,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如何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如何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是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新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提出并倡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始,也深刻地认识到受到文化单一化、武装冲突、旅游业、工业化、农业人口外流、移民和环境恶化的威胁,主要依靠心传口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消失的危险。我国多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积累了不少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保护方法,也带给人们一些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在城镇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的完善尚需加强,以避免聚落空间变迁造成有些项目面临后继乏人的局面等。在保护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过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层面的保护而忽视了文化内涵的传承。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脱离开自身存在的文化土壤,这种保护便是无源之水。如何在城镇化进程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探索出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规律的各种保护实践方法,更好地实现城镇化进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发展,成为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城镇化建设并不是不可协调的。新问题、新困难的不断出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要求以人为本,以人为核心推进城镇化。要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使优秀传统文化得以继续传承。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中,要注意保留村庄原始风貌,尽可能在原有村庄形态上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新型城镇化建设,在融入现代元素的同时,更要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因此,伴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进入到了一个关键时期。

在城镇化进程中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能够为符合新型聚落格局的文化空间建构发挥作用;为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满足居民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发挥作用;为产业结构调整创造条件。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当前形势,一方面需要抢救整理,化无形资源为有形资源;一方面要给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并保护最适应其生存发展的文化土壤,以焕发其鲜活的生命力。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今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体系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应该适时推进《非遗法》的修订完善,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使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和法律行为后果,以及执法主体得到进一步明确。同时,要建立起《非遗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协调配合实施的有效机制,并加强执法检查和普法工作。

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体系的完善要注意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和配套。如与涉及传统医药、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原材料供应的珍稀物种保护和珍贵矿产资源保护等专门法律衔接配套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队伍需不断壮大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及章程自 2006年制定出来,至今已有 8 年。委员会中已有部分成员去世,也有一些委员因年龄和身体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委员职责。扩充专家库储备、优化专家知识结构,并重视补充新鲜血液促进专家的知识更新,进一步发挥专家委员会智库职能非常必要且紧迫。

201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贯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加强对保护理念、方式、措施的探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保护工作的推进和深化,今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要适时调整。进一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的认知,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内在动力,重视立法保护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的纲领性和保障性意义,才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事实上,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过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不断努力和辛勤工作,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体系已逐步形成,它与行之有效的保护实践相得益彰,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在今后的工作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方面要不断探索新思路、新途径,满足国家发展战略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关注由于文化冲突带来的复杂局势,并力求在参与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为维续人类文化多样性,增进世界人民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欣赏发挥更好的作用。

罗 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篇4

 

近年来,为了有效保护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世界各地纷飞掀起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浪潮。中国作为一个历史大国,更加应该突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立法保护,该工作关系到中国与世界各国的文明交流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侧重从行政立法角度来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问题,充分发挥行政法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的优势,并总结行政法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不完善之处,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及特征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指那些以各种各样的文化形式存在的、能够满足社会和人们的认同感、并为社会文化创造提供灵感的各种物质、艺术、场所、实践、技能、工艺品等等,它的内容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首先是各种口头传说和表达,主要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其次是各种形式的表现艺术和表演艺术;再次是形式各异的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等等;此外还有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最后是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分析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民族凝聚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体现出该国家或地区的精神风貌和民族特色,这是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本质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文化传承的过程中起着纽带的作用,经过源源不断的过滤和升华,可以将整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众凝聚在一起,保证民族生活的正常进行。其次是广泛的群众性,具体表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广泛的群众影响范围与影响力。通过漫长历史流传下来的特定民俗的社会影响力是巨大的,可以超越地区和种族差异。再次是以口头或者其他方式体现的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需要有一些特定的形式,要想顺利在不断繁衍的后代中流传下去,必须最大限度的借助人的口头、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来传播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具有变异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传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很多外在因素的影响,致使它的内容和形式都不断的发生变化,因为,口语这种传播形式本身具有很大的变动性,而且语言和行为很难在传播的过程被原封不动的模仿和传递,同时流传内容和形式也会随着民族心理、地域观念、社会变化的不断变化而产生一些新变异。最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传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当地民俗的影响和渗透而具有独特的地区特色。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分析

 

(一)地方行政立法的保护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宁夏、江苏等省先后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与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法律规章率先开启了地方行政立法的先河。1997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云南、贵州、福建、广西等省在国务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又相继出台了适合自己本省的省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民族民间传统保护文化的出台,有效的保护了各地各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工作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借鉴经验。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现状有待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庞大,需要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与数量众多,因此,需要首先充分发挥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并将文化部门、文物部门等多个部门联合起来,建立完善、有效的非物质文化管理体系;建议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避免多方管理、责任推诿的现象的发生;制定高效、合理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规定保护条例的总则、认定与传承、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

 

(二)中央行政立法的保护现状

 

中央行政立法保护的现状是在地方性立法保障的基础上,在总结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经验而出台的高级立法。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工作目标和指导方针,并给予了详细的保护建议。《意见》指出应该建立部级、省级、市级、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建立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其次,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文化部牵头,实行有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联合参与的保护联席会议制;再次,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意见;最后,实行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推动国家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乃至各省市的专家联手的行政立法的序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与知识产权的客体并不完全对应。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艺术等知识文化领域形态中所创造的出的精神产品,它可以分为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经营性成果三个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各类传统工艺、技能、语言、艺术等等,两者之间的主体并不完全对应,知识产权客体中的经营性标记和经营性资信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不能仅靠知识产权法来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行政法的特别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涉及公、私两方面的利益,因此,首先应该确立国家范围内 的公法的权威性,由国家来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的历史文物,这需要着重发挥行政法管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的高效、及时、主动的优势;另一方面,确保缔约国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政策,建立主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的专门机构,采取合适、恰当的法律、行政、财政等措施,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体系的建议

 

1.要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申报、确认和普查制度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完整过程中,要切实实行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四级申报确认制,对有申报资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逐级进行申报。同时还要注意有优先申报的问题,对具有共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坚持优先申报的原则,“端午节”申遗事件就给我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抓住申遗的最佳时机,切不可被动。

 

2.加强行政立法保护,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

 

目前中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不够完善,能够起保护作用的法律具体包括《文物保护法》、《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地方性的文物保护法规等,为此,应当建立专门的行政法,借助行政法来调整和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鼓励行政机关积极进行创制性行政立法,建立相对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3.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个引入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听证制度的实行可以广泛征 集和了解民意,可以帮助行政人员全面了解真实情况,以减少人力和物力投入,达到节约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现行的听证制度主要包括处罚听证价格听证、立法听证、环境听证、许可听证等等。

 

4.实行行政奖励制度,鼓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以实行行政奖励制度,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个人和团体的积极性。为此,首先要在法律上对授奖主体进行必要的规范,明确各级授奖主体的权限和职责;其次,明确规定奖励的范围和条件,使得奖励范围和条件明确化,应该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再次,明确规定奖励的等级和标准,利用多种激励方式,发挥激励的整体效应。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全人类的宝贵精神财富,它的重大历史文化价值远非物质财富可以衡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通过上述本文的探讨,笔者主要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及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三个方面的内容,以期能够促进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逐步完善,建立完善的行政立法保障体系,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篇5

近年来,随着政府及民间团体对传统物质及非物质文化的重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多问题的探讨便越发显得重要且亟待解决。无疑,保护是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最大的诉求与手段。艺术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涉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与探讨,甚至包括政府官员、民间人士也分别从行政手段、民间保护等角度发出了自己的声音。

在这些研究中,讨论最激烈,也是呼声最高的当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手段的保护。总的来说,多数学者一方面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去寻找可用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阐释从其他领域援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条件及可能。其中,与之最为密切的当属《知识产权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中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另一方面,在法律视角下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几个要素(如责任人、传承人等)出发,引入并探讨某种可用于改善不同主体现状的方法和制度。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世界范围内一个新兴的领域或门类,涉及到许多新的、不曾为立法专家及委员代表等所洞见到的问题与细节。因而,要求制订新的法律、法规来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了呼声渐高而势在必行的举措。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一部学界呼吁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得以顺利通过,并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有着重要的意义,被称作“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会步入依法保护阶段”的标志。

一部新的法律在其订立之初,在法理上以及实际操作与施行中,难免会有不完善、欠周全,甚至脱离实际难以具体操作与实施之处,当然,此番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不例外。事实上,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订立条例规章在我国已非新鲜。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始于2004年,到目前为止,中央到地方均颁布施行了多部相关法规条例。

较之于这些早先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中央这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区别、作用与意义何在?同时,作为一部行政性质的法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民事性质的《知识产权法》又当如何相关配合、分工以解决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难题?并且,《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施行是否能够解决诸多学者所讨论的《知识产权法》所无法规范的相关纠纷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也将是本文将要尝试讨论以及提出可能解决方法的几个基础。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意义与问题

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通过,被认为是继2004年中国加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至法律层面的标志。或者,更确切地说,是此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从先前保护条例的地方层面上升到了国家层面,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上行下效,将对下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之后,将会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种监督、约束和强制力。

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的范围。该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从源头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甄别、辨识与认定。

同时,该法规定,国务院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长期以来,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项目缺乏财力,有的项目则被过度商业开发,以致常常会出现“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更有可能使其最终失去生命力,而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则更加切实地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并提出了具体可行的解决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到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纳入到本级财政预算。该法还明确规定,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工作。

诚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施行,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一个新的里程碑,但是,我们同样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部新生法律所存在的局限、不足乃至问题如下: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篇6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问题;改进措施与对策

我国是具有五千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是全球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之一。五千多年的农耕文化发展历史以及五十六个民族各具特色的多元化的文化生态,彰显了我国的民间艺术资源是十分丰富多彩的,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很多种类在全世界是独一无二的。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有接近87万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近七万多项被国家或省、地市或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收录,其中进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就达到了1028项,进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7109多项,进入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达到18000多项,进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更是达到了53000多项。先后建立了徽州、闽南、四川羌族等10个文化生态保护的实验区,有专题博物馆520多座,民俗博物馆197座。怎么样去保护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我们必须准确对待的一个重大课题。

1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成为了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在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名列第一位的就是的我国昆曲。日本的“能乐”同时也进入这个名录,当时日本新闻媒体把“能乐”进入非遗名录当成一个非常大的荣誉进行了整篇幅的报道,甚至用了通栏的大标题,而当时我国所有的新闻媒体报道这件事情的时候,却都只是用一个很小很小的篇幅。这就说明了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没有一个足够的认识。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整个社会对文化传统的意义有了新的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议题也成为了焦点。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仍然还是处在初级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各级政府对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力度还不够深入。由于政府部门的长期不够重视,普查工作力度不大,导致了对种类繁多和文化历史悠久的民间艺术的存在种类、整体状况、数量以及消失状况的认识不清,还缺乏更广泛和深入的了解。

第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方位保护的意识落后,技术、资金严重缺乏,没有正确的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意识落后的几个表现:一是忽视或轻视民间文化的地位和作用;二是文物取代了文化遗产,致使文化遗产的保护得不到重视;三是认为某些民间艺术的消失是客观必然,可以任其自生自灭,没必要保护;四是个别人认为目前我国的国力还是很有限的,可以等经济再发达一些以后进行保护。

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严重缺乏法律依据。

第四,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的培养和教育。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特定民族或群体文化精神,它的独特性与现代社会产生的文化是截然不同的

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大多数都是没有形成文字记载的口耳相传,常常是转瞬即逝的而且是不可再生的。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流失或者是消亡了,基本上都是无法恢复或再生。目前在我国一些依靠口授或者是行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很多很多的传统民间技艺也濒临消亡,很多具有一定文化价值或者历史价值的珍贵实物或者是资料不是遭到毁弃就是流失到了国外,时常发生过度开发或随意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很多很多的民间艺术和传统技能都后继无人,面临了马上就要失传局面;一些少数民族特有文字、独特的语言和民间习俗正在迅速地消亡;严重短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的研究专业人员,例如一些地方戏剧、民间戏曲正在走向在衰落。古琴、岔曲已经濒临绝灭。

3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工作的建议

目前在我国主要是行政保护也就是公法保护模式,像《文物保护法》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以及福建、贵州、云南等省颁布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增加了私权保护的内容,确立了以公法保护为主、私法保护为辅的具体制度。

第一,加强组织管理。可以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联合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施行规划管理,确立管理制度,鼓励专项资金和多渠道筹。

第二,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促进研究与保护利用的结合。可以设立专项课题等鼓励多学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

第三,设立民俗文化保护机构和保护区以及专门展示及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机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搜集、整理成果用影视、文字图片等形式加以保存,通过网络实现资源的整合共享。鼓励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通过师传、家传、社会传承等方式,把一些珍贵的民间艺术和民俗文化发扬光大,并得到科学保护与传承。

第四,大力促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与弘扬工作。一方面通过各种媒体工具形象具体地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通过手工产品、艺术品、商品等物化载体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推向全社会。

第五,分发挥民俗文化的特色优势,塑造各具特色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转移式保护。

第六,加强立法保护,把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以法律来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要从法律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第七,在发扬本民族优秀文化的同时,更要学习世界的先进文化。吸收世界各国的文明成果。尽快建立完善的保护和申报制度。

4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见证,也具有重要价值的、珍贵的文化资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关系到了社会的和谐发展、民族文化的血脉传承及国家的文化安全。充分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既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 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处境与对策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05):135-147.

[2] 谭宏.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理论探讨,2008(02):84-88.

[3] 周婷.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问题探析[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篇7

【关键词】桑植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桑植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桑植地处武陵山脉腹地,湖南省西北部,隶属国际旅游新城――张家界市。全县总面积3474平方公里,拥有28个民族,总人口45万人,其中以土家族、白族、苗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92.6%。地理区位的相对闭塞、历史的悠久以及多民族文化的相互融合等因素,形成了形成了桑植县独特而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陈俊勉、侯碧云的《守望精神家园:走进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书中,归纳了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共分为了12类:民族语言类、民间文学类、民间美术类、民间舞蹈类、民间音乐类、戏曲类、曲艺类、民间手工技艺类、人生礼俗类、民间信仰类、民间知识类以及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类。笔者在对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中了解到,截止2014年底,桑植县共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项,省级5项,市级13项,县级20项。其中,桑植民歌和白族仗鼓舞被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除这两项外,桑植傩戏,桑植白族仗鼓舞、桑植白族游神、桑植花灯、九节鞭等被列入桑植县重点保护名录。

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桑植人民世代相承,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族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是桑植千百年来积累和传承的古老文化财富,具有珍贵的现实及历史价值。然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这些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遇了人们的忽视。近年来,出于对传统文化保护的理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的保护更是迫在眉睫。自 2005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以来,桑植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特别是2006年桑植民歌被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以来,桑植县政府和部分民间人士,对桑植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表现出了极高的热情。

二、桑植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分析

(一)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取得的成就

政府对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有效的推动了非遗的保护。桑植县人民政府在发展文化产业的过程中,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原则,有组织、有次序、分步骤地对桑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工作,对非遗的普查有效地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桑植县人民政府组织专业的技术人员分六个片区对桑植民间信仰、人生礼俗、民间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摸底工作。建立了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档案,并对全县面临濒危、具有较高价值、影响力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抢救性的保护。对桑植县的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的、系统的整理,并强化了各项保护措施,有效的推动桑植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民族旅游促进了非遗的可持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巨大的精神财富,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逐渐的淡出人们的视野,也丧失了其原本的价值功能。民族文化旅游业的兴起,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文化价值得以重现近年来,随着民族旅游业的兴起,民族旅游在推动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有效的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在桑植县,旅游资源中最具特色的为白族风情、土家风情、苗族风情等人文旅游资源,这些旅游资源历史文化厚重,带有浓厚的民族气息,传统文化保留的较为完整,这些传统民族文化是一种最能吸引异域游客的资源。桑植县保护非遗的过程中,让非遗项目巧妙的融入到节日庆典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统的节日里得到“复活”。通过举办民歌节、三月三文化节、赶庙会等活动,桑植民歌、白族仗鼓舞、白族游神等非遗项目都全面生动地展示在旅客面前,使桑植具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节会活动中得以展示和传承,在促进桑植县经济文化发展的同时也达到了保护“非遗”的目的。

(二)桑植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境

桑植人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淡薄。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直接传承者,如果他们不能有效的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就不能达到全社会共同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通过我们的实地走访调查,我们了解到目前的桑植地区,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淡薄,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这种现象更是极为严重,他们对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在桑植县,由于经济落后等原因,大多数的年轻人迫于生计外出打工,这样一种外出务工的现象并不能够增强他们对本民族非遗保护的意识,他们在外来主流文化的影响下,认为这些都是过时的,不被需要的东西。民众非遗保护意识的淡薄,更是加大了桑植非遗保护工作的困难度。

传承人数量的减少。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其特点是活态流变。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掌握并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精湛的技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在桑植县,初步确定的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共有206人,这些传承人中年龄大多在60岁以上,他们大部分生活在农村,生活条件非常艰苦,有的传承人的收入甚至只能解决温饱问题,这样的艰苦生活导致了年轻人不愿意从老一辈的手中传承这些古老的文化及技艺,伴随着老年传承人的离世,传承人数量的减少是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参差不齐。在桑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大多放在部级及省级非遗的保护上,对于民间其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没有引起政府及民众的注意,民间手工技艺、民间文学、传统医药等领域的保护力度更是微乎其微。比如对传统医药类的针灸技艺、治包药方、治蛇斑疮等方面的民间医药知识并没有得到注重,导致了一些土偏方的失传。这种在保护力度上的参差不齐的现象导致了很多弱势民间非遗面临失传困境。

文化空间的缺失。随着现代化的发展,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的娱乐活动不再单一化,使得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适应人们的现代化生活。现代的娱乐活动渐渐被电视、电脑、手机等所取代,古老的民谣、戏曲、编制技艺等民间文化及技艺逐渐在人们的生活中失去了活力。同时,生产方式的现代化,使得物质利益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观念,传统的娱乐和技艺不能给人们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为谋生计的人们外出打工,无暇顾及这些传统的文化,更不愿意去学习和传承这些古老的文化和技艺,开始出现对自己本民族文化的忽略甚至背弃。

缺乏相关政策法规支持。随着社会民主法制的发展,运用法律法规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各地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法规主要遵循的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相关法律。虽然中央政府的法规能够给非遗的保护提出指导性的意见,但是,由于各地区非遗保护的情况不同,国家层面的法律并不一定完全适用于当地的非遗保护。各地区应该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本地非遗保护情况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桑植县出台的《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划》和一些相关的文件,对桑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对非遗保护的相关法规的不健全,使得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还不能走上一条法制化的道路,导致了非遗保护的“无序无规”。

三、保护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

充分发挥非遗保护过程中的政府角色。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一般都是由政府充当保护的主题,政府的行政支持直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效。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发挥其行政支持的作用,比如直接组织人员对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理;开展丰富多彩的节日活动来展示和宣传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拥有法律的支持;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等。

加大对未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和宣传工作。目前,桑植的非遗保护及宣传工作主要集中在部级、省级和市级的非遗保护项目上,对桑植民歌和白族仗鼓舞的宣传力度较大,而对于县级及以下的保护及宣传力度较小。应该以桑植县文化保护为出发点,进一步加大对未申报的非遗的挖掘及整理工作,并对其进行宣传,选择具有特色的项目,下大工夫申报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增加桑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

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的培养。文化的主体是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核心是对传承人的培养。桑植县目前已经注重了对各个乡文化干部的培养,并定期的组织培训,然而并没有注重对传承人的培养。培养文化干部并不等于培养传承人,因此应该注重对传承人队伍的建设,建立专门的机构,进一步培养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所需要的各类各级人才。对于某些后继乏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以建立专门的保障基金,由乡级政府负责培养传承人才。而对于生活环境困难的传承人,应该在生活上给予一定的补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且制定一套奖励政策,给非遗文化传承人量身定价,也给年轻人一个鼓励,促使他们加入到非遗传承人的行列。

增强青少年的民族认同,使其愿意传承本民族的文化。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要增强青少年的民族认同感,关键的是要他们认同本民族的文化,让他们切身的感受到本民族文化的价值,成为非遗保护的接班人。在现代化的进程中,青少年对本民族的文化的认识缺失严重,他们往往成为主流文化的一个受众,追求时髦的、现代的东西,而忽略了自己文化的核心价值。在桑植,为了加强青少年的对本民族文化的认识,有关部门已经把桑植白族仗鼓舞列入到中小学校操的行列,但是这还远远不够,他们学习到了仗鼓舞的跳法,却不了解其内涵价值,没有增强他们对非遗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感。在增强青少年对非遗的保护意识方面,应该开设一些相关课程,加深他们对本民族历史及传统文化的理解,给中小学生提供接触传统文化的机会,培养他们对传统文化的爱好,使青少年教育背景里增加非遗保护这一理念,为以后非遗的保护工作打好基础。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篇8

关键词: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非物质文化遗产

作者简介:齐爱民,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赵敏,重庆大学法学院2005级研究生,重庆 400045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3―0110―03

加强泛珠三角区域的经济合作1,既是推动本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以及推进我国东、中、西部各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2004年12月,首届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在广州召开,九省区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标志着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的正式开始。2005年,香港、澳门正式加人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形成了“9 2”的合作格局。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以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水平,打破地区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产业及技术转移,增进地区间投资增长,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共同发展为宗旨,提出了政策研讨、中介与信息服务、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11个主要合作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是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的重要内容。对泛珠三角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既是从泛珠三角区域的优势资源出发,又有利于我国整体文化资源的保护,促进区域经济、社会整体经济的和谐发展。

实现泛珠三角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的总体思路和前提是从泛珠三角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体特色出发,对区域内各省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价值进行比较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有效的保护方案。

一、泛珠三角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泛珠三角区域位于北纬30度以南的郁郁葱葱的文明带上,岭南文化、巴蜀文化、闽文化、滇黔文化、桂文化、赣文化、湘文化,都蕴涵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资源。生生不息、源远流长的文化群落相互渗透和吸收,形成泛珠三角区域紧紧相连的文化血脉。“类别多样、内容丰富、独具特色、价值珍贵”是对泛珠三角区域非物质文化资源的总体概括。这些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当今重要的无形资源。

根据区域文化的不同,泛珠三角可以分为大珠三角(由粤港澳三地构成)、闽桂湘赣区域、海南岛区域、云贵川区域四个小区域。大珠三角是泛珠三角的核心地带,其经济发展在区域内处于领先地位,且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广东省的戏剧资源多样,潮剧、粤剧、西秦戏各有特色,著名的醒狮舞、梅州客家山歌、英歌、石湾陶塑技艺等10余项非物质文化资源都已被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闽、桂、湘、赣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闽桂湘赣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具特色。福建省的惠安石雕、漳州木偶头雕刻等民间工艺品制作精美,福州艺、闽西汉剧、木偶戏等表演更是细腻逼真、惟妙惟肖;广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极具民族特色,侗族大歌、那坡壮族民歌、布洛陀等是各有千秋。湖南的土家族织锦等风韵独特,浏阳花炮更是闻名海内外;江西亦拥有婺源三雕、萍乡湘东傩面具等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海南省地处泛珠三角区域最南方,自成一岛,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留着原始风韵、民族特色,如黎族原始制陶技艺、树皮布制作技艺、打柴舞等。

云、贵、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独特的自然环境、众多的少数民族、悠久的历史,造就了云、贵、川地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云贵地区拥有丰富的蕴涵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云南的傈僳族民歌、傣族的泼水节和孔雀舞,贵州的侗族琵琶歌、苗绣等。四川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丰富多彩,已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就有蜀绣、川江号子、(亻刍)舞、川剧、泸州老窖酒酿制技艺、彝族火把节等。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成正比,经济发展领先的区域,较好地建立了保护和开发并举的保护模式,使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处于优势地位。广东省在传统技艺――凉茶制作方面,充分利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建立了规模庞大、效益良好的生产链,而被誉为凉茶发祥地的广西梧州却在此方面远远落后于这些发达地区。

二、泛珠三角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

(一)有助于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价值的实现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的价值无疑是多元的,但其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就在于它能尽快改变和消除泛珠三角区域内存在的“一个区域、四个经济世界”和“一个区域、四种经济社会”的不合理格局和不和谐状态1。由于地域性特点,区域中大珠三角及沿海一带经济较发达,而中西部地区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力水平欠发达。但是,中西部地区拥有更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绚丽多彩的少数民族服饰文化、丰富多彩的民间歌舞等,其均可成为现代市场中蕴涵巨大商业价值的商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过程中,发达地区可以提供资金支持,以市场经济的手段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知名度,培育知识品牌,增加竞争优势,促进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改善当地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从而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促成泛珠三角区域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有助于特色经济的形成,为泛珠三角区域的发展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目前,各种各样的文化产业已成为许多地区经济发展的新亮点。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广,涉及面多,内容丰富,包罗万象,它是一种独特的民俗文化,通过对这些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理和开发,可以保留泛珠三角区域的地域、民族特色,形成特色经济,推动当地的发展;同时极有可能孵化出国民经济的一些新兴行业和部门。不仅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辐射面广,对其开发保护能够带动相关产业,如演艺、美术、会展、教育、旅游、体育、出版等的发展,产生多重效益。同时,它还可能通过产业链间的传动关系进而带动信息、餐饮、房地产、服装、交通等十几个行业的发展,为泛珠三角区域的

经济发展创造出新的增长点。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可以拓展新的产业,形成合理、科学的产业结构,推动泛珠三角区域的整体发展。

(三)有助于泛珠三角区域建成节约型、环保型的经济发展模式

大珠三角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迅速,但由于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对自然环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有的甚至是不可恢复的。现阶段,“十一五”规划提出,国家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避免以牺牲环境作为发展经济的代价。这标志着我国今后的经济增长将会由资源消耗型向节约型转变。因而,在未来一个较长发展期内,既要保持经济的快速增长,又要降低资源消耗,就需要我们一方面学会用现代科技来改造传统的生产方式;另一方面,应当寻找、开发环保型资源。我国五千年的历史文明,留下了光辉灿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都是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文化资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将极大地拓展文化经济的资源范围,对一些濒临失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将更有利于文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且同物质资源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有着可循环使用的经济特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有利于泛珠三角区域建成节约型、环保型社会2。

三、泛珠三角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和保护的合作机制

(一)协调统一区域立法。引入商标权保护模式综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目前,我国法律暂无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统一规定,仅云南、广西、福建等省分别制定了地方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其主要以著作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由于各省间地方保护条例存在一定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区域内合作开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要促进泛珠三角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首先是要协调区域内各省间的立法规定,使其趋于统一,从而打破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形成整体的有效保护,促进经济发展。其次,在协调区域间立法时需要注意,应制定和实施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运用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目前,登记、确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固然重要,但是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顺利地实现开发和利用,则很难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区域经济增长、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正因为如此,西方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立法领域出现了一种与传统立法方向不同的新立法方向,传统的立法方向主要专注于知识产权的确认、登记、保护等活动,而新的立法方向则特别关注知识产权的流转和权利的正当行使。例如在1995年3月至1996年9月短短不足两年的时间内,美国国会至少审议了六部限制医疗方法专利权的法案。而最近几年,美国国会又专门审议了八部试图规范和限制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新法案。在此保护思路的指引下,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机制,应将重点集中在开发方面,落实到保护模式上就是著作权保护模式和商标权保护模式等保护模式的综合应用,而不应停留在确认和登记环节。铜梁火龙是重庆市铜梁地区特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于2004年由铜梁县高楼镇申请为注册商标。通过该商标的注册,促进了铜梁火龙文化由资源向效益的转换,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利益,又促进了铜梁火龙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商标权保护模式不仅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能开发其经济效益,并且还有利于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活态性。商标的续展制度也可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期限的问题,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长久的法律保护3。

(二)建设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信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凸显出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方面也是如此。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平台的建立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灭失,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困难,往往是信息不畅、人们无法认知其经济价值,甚至根本不知其存在而造成的结果。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平台的建立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平台的建立可以向社会提供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平台,通过信息的自由流通,增强区域内各省市、企业间的交流,为“供需”双方提供合作开发机遇,运用市场机制,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市场产品,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利用,为区域内企业开展特色经济提供商机。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平台的建立,有利于将高新技术应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过程之中。信息平台的建立必然要求建立便于检索的电子的或者纸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数据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应用上,可以极大促进企业对所需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查询,为企业有的放矢地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数字化技术手段。第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平台的建立可以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整体性保护。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漳州市,湖南省邵阳县,广东省高州市、潮州市,海南省临高县,贵州省石阡县及四川省都拥有木偶戏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信息平台各地方可以相互交流保护经验,互相借鉴补充,提高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水平,同时可以提供协调区域集体商标的申请、使用的平台。并且通过信息平台还可以加强木偶戏制作及表演经验的交流,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生命力。

(三)实行区域商标战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构建

品牌是市场竞争的利器,好的品牌给人一个选择的标准和理由。以商标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较好地突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意识。四川省的泸州老窖企业,运用、开发泸州老窖酒酿制技艺,争创品牌,推出了“国窖1573”系列,而使该酒的酿制技艺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由于酿制技艺的百年积累使得泸州老窖酒口味更为醇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烙印使泸州老窖更具有文化品牌魅力,从而推动了该企业的发展。广东企业通过注册“王老吉”商标进一步开发了王老吉凉茶,龟苓膏生产也通过标示“梧州龟苓膏”以龟苓膏发源地“梧州”作为宣传点,促进产品的销售。使得广东凉茶饮料迅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不仅保留了凉茶、龟苓膏的古老制作技艺,而且利用现代市场手段带动了整个广东饮品业的发展。这值得广西思考。中西部地区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珠三角沿海地区具有雄厚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并积累了多年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二者结合共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创新品牌,保护老品牌。并且还可以着力于区域集体商标的申请,通过局部区域占领非物质文化遗传保护的制高点,为全国整体的保护创造条件。同时还可以实行区域“著名商标互认制度”和品牌市场优先准入制度,从而建立起灵敏的快速反应长效监督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四)建立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监督机制。防止破坏型开发、利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推动泛珠三角区域经济的发展,但是不能仅以经济效益来衡量对其的开发和保护。在开发、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使人们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增进各民族、各区域间的了解,形成全社会的自觉保护意识,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实现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和谐统一。因此,可以建立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监督机制,加强政府监管,打击跨省区的侵权行为,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过程中因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歪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及赖以生存的历史背景,使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开发中完全商业化和庸俗化,避免只顾眼前利益,重利用、轻保护的破坏型开发、利用。

参考文献

[1]吴国平,泛珠三角经济区知识产权合作若干问题研究

[j].知识产权,2005,(4).

[2]陈天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j].改革与战略,

2006,(5).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篇9

摘 要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面临着传承人断层、遗产整理困难、保护观念不当、保护投入过小等困境,非物质文化遗产呈萎缩之势。近年来,尽管多数地方政府在非遗保护上作出了一定努力,但总体上地方非遗保护凸显保护层次过低、流于形式等问题。地方政府应是非遗保护的主要责任者,为使非遗保护取得根本性改观,地方政府应承担非遗保护政策的制定者、非遗保护的宣传者、非遗保护的实施者以及非遗文明的鉴定者等角色。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地方政府 定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达、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①”。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遇到了前所未有挑战,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全社会都应当切实地投入到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中来。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境

目前,我国已有26项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3项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有29项,成为了世界上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②。当前我国的世遗、国遗、省遗、市遗、县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已基本建立,但事实表明凡晋级水平越高,项目所保存的文化基因价值越高,其濒危程度也越高,非遗保护在我国正面临极大困境。

(一)非遗文化传承人面临断层

“非遗”的“核心”主要表现在传承人身上,非遗保护最理想的境界就是 “活态”传承。作为文化艺术载体的传承人在对艺术展示和表现时无疑都带有长期以来该原生性艺术长期以来潜移默化对他的精神影响,所以传承人本身就带着艺术的灵魂和需要保护的精神内核。我国非遗传承中面临着后继乏人甚至后继无人的境地,尤其是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国粹的曲艺、传统戏剧、音乐类目的非遗由于受到现代流行音乐文化的冲击,早已被青年人所遗弃,甚至部分老年传承人也在现代文化冲击影响中逐渐将其遗忘。即使是中国首个入选世界非遗的节日端午节也面临民俗文化传承的 “断层”危机③。

(二)非遗文化整理困难

非遗文化的整理是非遗保护的重要内容,其对非遗的传承和推广起到基础性作用,然而,无论是个人性还是群体性的非遗在整理上都遇到极大挑战。首先,个人性非遗整理不易。个人性性非遗多为家族式或师徒制传承。随着非遗继承艺人的老龄化,其往下很难有足够数目的家族式传承人,这种“活态”传承整理显然很难奏效。而同时,由于旧有的观念常会导致个人性非遗“所有者”不会轻易将“绝活”公示于众,乃至传徒时也有保留,以免有违祖训,此种非遗最易“失传”。

(三)产业性非遗也呈现不断萎缩之势

“非遗”行业正不断萎缩,年轻人多视之为“夕阳产业”而不愿涉足。“非遗”行业大多学艺艰苦、待遇低、周期长,同当前“短平快”、“体面轻松赚大钱”的就业思潮不符,少人青睐。非遗行业大多生产精神文化类产品,但其极高的“生产成本”却常被社会忽视,文化精神类产品在我国当前居民消费中仅占据极小比例,这使得非遗从业者举步维艰,行业发展极其缓慢。

(四)非遗保护观念影响保护效果

支撑非遗保护的观念应是文化多样性,而不是商业利益或政治因素。我国热衷于对包括非遗在内的遗产申报的最大动因是商业利益,业界多认为,列入遗产名录就会像一块“金字招牌”为地方带来源源不断的旅游收入。地方当局在申遗成功后所考虑的不是如何更好的保护“非遗”,而是如何最大限度的利用这一“称号”获利,往往不会顾及是否有利于“非遗”的传承发展。首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金沙》音乐剧连续上演621场④,该事件再次表明表明,地方“非遗”的终极目标是形成产业和商业,这种理念若得以发展显然会使许多不具有明显商业利益的“非遗”被排除在保护之列。在“发展”的口号下,急功近利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而牟取更多的“暴利”,长此以往势必糟蹋文化遗产本质,加快这些珍贵文化的消亡速度。

(五)从事“非遗保护”的人力财力不足

我国目前尚无真正意义上专业的非遗人才及其培养机制,物质保障机制也为建立。我国的非遗保护伴随着“世遗名录”的申报而开始,并在2006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生效后迅速升温,但非遗的保护时间短,保护的观念尚没有深入民心,政府的重视也显得十分不够,根本没有形成有效的非遗保护人才体系和物质保障机制。相邻韩国的做法值得我国反思,《韩国文化财保护法》根据价值大小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不同等级,国家确定的具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给予100%的经费保障;省、市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给予50%经费保障,剩余由所在地区筹集资助。我国专业非遗保护人才的匮乏以及无足够财力的支持已成我国非遗保护的瓶颈。

二、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一)地方非遗保护的相关依据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提出了保护工作的原则和目标。为贯彻上述意见,文化部制定出台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随后,关于非遗保护的地方法规建设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宁夏、新疆等8个省区陆续出台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应该说,尽管法律层面的非遗保护立法处于缺位状态,但非遗保护的制度框架正开始构建。

(二)地方政府非遗保护举措评析

首先,非遗工作偏离非遗保护的核心。目前,非遗保护的主要工作是申报“非遗”,非遗保护绝非是简单的将其列入非遗目录。非遗保护的核心是传承,而这项最为核心的内容却未纳入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中。其次,非遗保护宣传多流落于形式。如前介绍,宣传推广非遗的重要活动即是在非遗日开展非遗展示活动。非遗的保护宣传理应是常态化行为,一年一次的推广不能起到扩大影响的作用。再次,非遗保护理念不当。多数地方政府市明确提出“文化富市”的口号,文化产业属于朝阳产业理应得到各地政府重视,但是若将非遗不加区分的列入这一政策范围之内,则将不利于非遗保护。众所周知,非遗最大的威胁是市场经济和新型“文化”,绝大多数非遗是不适合纳入产业商业范畴的,依靠非遗发展经济的初衷背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宗旨。最后,非遗保护措施的缺位。比如,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需要形成保障机制促使其发扬非遗,但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仅是将其列入传承人目录,并未从制度上帮助其建立适宜的传承条件。

三、地方政府在非遗保护中的定位

非遗是属于世界的,但绝大多数的非遗首先是属于地方的,地方性是非遗的内在属性,这决定了地方政府理应是非遗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在非遗保护中理应如下定位自己:

第一,非遗保护地方政策的制定者。根据立法权限,非遗保护的基本法规理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但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在法律允许下制定更为得力的具体政策。政策的制定应在科学的理念下进行,应当摒弃那种“非遗”产业化的保护理念,树立弘扬传统文化,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非遗保护观念。地方政府的非遗政策除应遵循科学保护观外,还需具体明确有针对性。应强化对非遗外部发展环境的保护,加强对非遗科研人员的支持,应对非遗传承人在物质和精神上给予关怀等。

第二,非遗保护的倡导者。非遗保护的观念尚未深入人心,政府理应是这一利国利民政策的积极宣传者。尤其是针对即将灭绝的非遗,政府更应当加大倡导力度。以语言为例,据儿童基金会统计,目前世界上大约有6000种语言,其中2500种正濒临消亡,还有更多的语言正在丧失他们作为实用语言存在的生态背景。我国部分少数民族语言也面临同样危机,特定地方政府理应鼓励宣传本地民族语言的使用。总之,倡导非遗也应制度化、常态化,使其逐渐深入人心,从而形成全社会的合力,共同传承非遗。

第三,非遗保护的实施者。非遗保护需要极大人力财力,非遗自身特点决定非遗保护多不适宜采取产业化方式,也不可能完全由其自由发展,而只有通过政府主导才能完成这一艰巨任务。政府首先应当加强非遗保护人才的培养,可依托高校智力优势,培养合格的非遗人才。此外,政府还应将非遗保护列入其正常政府预算中去,推动非遗整理效率、加大对代表传承人的资助。在非遗传承人保障方面,可以考虑借鉴韩国经验。“在韩国,掌握某种传统歌舞、服饰、工艺等方面技艺的人,一旦被政府和学者们确认具有某方面传统的代表性,便可每月从政府获得一笔补助,从而使其自尊、自重和保证不把这一传统变成商业演出以持续保持原有风格,并致力于培养传承的接班人。”

第四,非遗保护中的鉴定者。在非遗重构过程中,我们必须承认,并非所有的非遗都是值得保护的,部分非遗甚至与人权之间存在冲突。有些植根于文化实践的非遗严重违反和损害了基本人权,例如有些国家或地区的强制婚姻、女性割礼、繁重服饰等就侵害了妇女基本人权。女性割礼因限制损害其他人权现已被国际组织要求废除,而具有类似文化的日本民族表演艺术歌舞伎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现代文明发展带来的如何取舍非遗的问题是政府面临的巨大挑战。有违人权和现代文明的“非遗”需要政府采取强有力措施进行干预,引导并通过法律的手段摒弃它。政府理应是文明非遗的权威确定者,其必须在传统和现代文明之间做出适当判断。

四、结语

全球化、市场经济和现代文明正冲击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并使得我国非物质文化

遗产处于极其困难境地。相关公约以及国内政策的出台为非遗保护提供了前所未有契机,尚处于起步中的我国地方政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凸显许多问题。非遗的地方性决定了解决非遗保护中的问题必须依靠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对其角色的定位在非遗保护战中起到关键作用,其理应是非遗保护的政策制定者、倡导者、实施者以及非遗文明的鉴定者。

注释:

①第2条.

②马文辉.中国非遗项目入选“世遗”数量是最多.载于news.省略/20091013/n267327473.shtml.

③端午民俗文化传承面临“断层”危机.载于fjrb.省略/fjrb/html/2010-06/16/content_171987.htm.

④赵斌.成都观念,为非遗搭起保护平台.载于news.省略/20070522/n250147478.shtml.

参考文献:

[1]马知遥.非遗保护中的悖论和解决之道.山东社会科学.2010(3).

[2]青峥.外国非遗保护现状.科技之友.2010(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篇10

关键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体系;法律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101(2012)01004804

收稿日期:2011-12-15

基金项目:安徽财经大学2012年度青年基金重点项目(ackyq1203zb)资助;安徽财经大学教学研究项目(acjyyb201017);安徽省教育厅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2010sqrw055)资助

作者简介:朱礼才(1978-),男,安徽安庆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体育经济学和体育法学。

一、研究现状介评

近年来,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勾连,还直接关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从而使这些问题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

学界认识到,从知识产权制度的角度来看,对民间文学和传统知识予以保护的最大障碍就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与知识产权客体迥异的特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采用原有知识产权法给予其有效保护会有一些障碍[1]。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差异性,有学者反对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理由如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法律保护的一种新的客体,超越了知识产权制度;利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会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利益直接挂钩,从而破坏产生和管理这种知识的社会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社区的共同财产,代代相传,而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会将它私有化,这有可能给后代生活和生产中使用这种知识造成法律障碍[2]。但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可以带来一些收益以维持那些本来可能会被放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扬[3]。还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主张创新,而非物质遗产以群体性、延续性和公有性为基本特征,不符合现代技术标准和法律,因而现有知识产权机制无法为传统知识提供法律保护,适宜的做法是在知识产权制度之外另行建立一种全新的制度或者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创建一个特殊的分支,以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客观要求[4]504。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障碍和困境已经得到学者的共识,但对于能否在知识产权框架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者的观点则有较大的分歧。这种分歧集中在三个方面:不能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突破以用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国务院2006年和2008年下发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少林功夫、武当武术、太极拳等共计46项[5]。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第2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而“传统体育”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概念也被包括在内。该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对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该法并未解决长期以来学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争论。纵观全法,涉及知识产权条款的,是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该款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该款规定比较模糊含混,对适用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因此仍需要澄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可见,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如何对围棋、太极拳、武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传承,是体育工作者必须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知识产权法在当今社会发挥的作用已不再局限于仅仅保护创新,而应同样全面服务于贸易自由、环境保护、食物安全、文化多样性等全人类共同的政策目标,对各民族几千年来不断传承和创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知识产权保护是符合和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一个方面[4]535-540。实际上,早在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就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保护政府间委员会”(igc),专门讨论有关传统知识与文化的保护问题,其中重要内容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2001年,来自94个缔约国政府和其他机构的约350名代表在德国波恩召开了关于获取与惠益分享不限额工作组会议。《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波恩准则》(《波恩准则》)对遗传资源的分享和惠益分享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其中包括鼓励为该发明提出的知识产权申请中披露遗传资源的起源国[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