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十篇-尊龙凯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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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

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篇1

关键词:濒危野生植物;野生植物保护;国际条约

野生植物资源是人类的财富。不能奔跑也不会鸣唱的野生植物,是地球生态系统的创建者、维系自然平衡的第一功臣,也是國家未来极端重要的战略资源。它是自然界能量转化和物质循环的重要环节,是重要的环境要素之一。

野生植物是指在自然状态下生长且无法证明为人工栽培的植物。它是自然界能量转化和物质循环的重要环节,与人类的生活和自然环境的保护与改善有着密切关系。我国法律上所要保护的野生植物,则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①。野生植物是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只要合理开发,就可以永续利用。它包括食用性、药用性、工业用、生态保护性、种质性资源等。但是目前很多野生植物由于植物种的自然属性和作为特殊药用商品的经济属性濒临灭绝。

一、我国濒危野生植物保护的现状

我国作为一个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复杂多样的国家,具有丰富的野生植物。据统计,全国约有高等植物3.28万种,占世界高等植物种类的12%以上。中国物种的特有性较高。在3万多种高等植物中,约有17300种为特有种,约占57%以上。水杉、银杉、珙桐、台湾杉、银杏、百山祖冷杉、香果树等均为中国特有的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这不仅是我国人民的宝贵财富,也是世界自然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护这些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我国先后颁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将341种陆生野生动物、246种野生植物,确定为国家一级或二级保护对象,予以重点保护。我国现有古树名木323.2万株,其中国家一级古树14.43万株(树龄500年以上)、国家二级古树107.27万株(树龄300—499年)、国家三级古树199.6万株(树龄100—299年),部级名木1.89万株。林木良种资源收集保存库面积1000万余公顷,收集保存林木种质资源约5万份。我国有药用植物11000余种,又拥有大量的作物野生种群及其近缘种,是世界上栽培作物的重要起源中心之一,还是世界上著名的花卉之母。

近年来我国野生植物保护事业取得一定的成就,但有些物种的利用已超出了可承受限度而面临枯竭甚至濒危,需要抢救性保护;我国野生植物资源数量普遍不多,相当物种已不具备作为经济资源的条件,必须将野外资源主要作为生态资源对待,实行普遍保护。因此,必须用发展观点来做好保护工作,加强野外资源保护,大力发展野生植物资源的人工培育,促进由利用野外资源为主向培育利用人工资源为主转变。

二、我国野生植物保护立法发展历程

我国野生植物保护事业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早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就公布了《稀有生物保护办法》,新中国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从此开始起步。1956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部分著名科学家关于

“划定天然林禁伐区,保护自然植被以供科学研究需要”的提案,同年国务院批准了在广东鼎湖山建立全国第一个自然保护区,使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步入了一个新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保护野生动植物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执法力度不断加强。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环境保护法(试行)》,其中规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资源。按照规定,对于珍贵和稀有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严禁猎捕、采伐。”此外,在《森林法》《草原法》等立法中,对野生植物的保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20世纪80年代初,成功地组织了大熊猫抢救工作,开始启动濒危物种拯救工程。1985年国务院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推动了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步伐,在这之后数量和面积迅速。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作出了全面规定。

1996年国务院公布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结束了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无法可依的历史。

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先后颁布实施了《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各级地方人大、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全国各省已颁布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为核心的、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1996年颁布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至今已二十年了,但对于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还是差强人意。

三、我国濒危野生植物保护存在问题

(一)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项的《野生植物保护法》

实践中,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2017年10月7日也曾进行修改,但此次修改仅涉及四条,线条仍旧较粗,野生植物保护工作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保护工作多参照《刑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中的规定,给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带来极大不便。

(二)野生植物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

野生植物保护的种类应巫待扩充,并应制定相应的普查制度,以及时调整保护的级别。现行的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中对一些应该加以保护的动、植物资源品种未加以规定、保护。如在思茅、临沧等地区对诸如石斛、药用大雪藤等植物品种,这些野生植物本身极具生态、药用价值,应该加大保护力度,却没有被列入野生植物保护名录。

(三)对人工繁殖的野生植物没有相应的管制制度

一些打着人工种植旗号的人其实贩卖的是野生盗采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例如,近年来,以石斛加工成的药品及滋补品走俏市场,导致野生石斛遭到了无节制的采集,数量急剧减少,有的品种已处于濒危状态,可是就有很多盗采者打着人工种植的旗号贩卖的是野生石斛。

(四)对生境的保护仅停留在“末端控制”“事后保护”的阶段

生物与环境的相适应是不会引起生物的灭绝,因此生物的灭绝就是由于环境不再适合生物的生存。我国应充分认识到保护野生植物生境的重要意义,植物生长环境包括植物生存所需的土地、水分、空气、阳光等以及这些环境因素中的各种物质成分都应受我国法律制度保护,并应将对生境的保护提升到了与保护野生植物本身同样重要的高度。

(五)未在《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明确cites的地位以及义务的履行,易导致法规的冲突和不健全

我国本着对国际环境和资源保护事业积极负责的态度,1980年12月申请加入cites,并明确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为我国政府履约机构。1981年4月8日正式对我国生效。自加入以来,我国政府认真履行公约义务,并从组织建设、管理体系、制度建设、行政管理等方面加强工作。遗憾的是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并未规定其在我国濒危物种保护管理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没有明确实施工的主管机关是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六)刑法及相关法律及政策的空白

虽然根据《刑法》修正案四中对植物资源犯罪做的立法完善,增设了“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新罪名,但因刑法中对邮寄等行为无明确规定,一些地区边境犯罪嫌疑人境内外勾结通过邮局邮寄和邮车非法运输石斛等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力打击,各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也未能及时追究其责任。

(七)野生动植物资源流失情况严重

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国家的一些植物学家,就开始从我国偷采、转运珍稀野生植物;此后,又经历了20世纪初和改革开放至今的两次大规模掠夺,致使我国的植物遗传资源流失严重,数量难以计量。我国原有近1300种野生兰花,很多珍贵的野生兰花被外商低价买走,作为礼物带走甚至偷窃出去。保护法律缺失,部门利益作祟,公众认知太少导致野生植物保护障碍重重。

四、我国濒危野生植物保护的立法建议

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人们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疯狂掠夺,已使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从立法层面对野生植物的保护进行完善,此项工作迫在眉睫。

(一)构建完善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

为了加大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力度,我国刑法中规定了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的相关条款。但我国刑法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特别是在破坏动植物资源犯罪后的刑事责任上还需进一步的完善。

1.增加刑法种类。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刑事立法相比,我国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法定刑略显单薄。因此,我们需要增加相应的刑法种类用于合理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满足惩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需要。同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定刑规定结合自身的特点,增加劳动改造或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强制性工作等刑罚措施。从根本上建立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预防惩治体系,使多种刑罚种类互相补正,从而达到预防与惩治“双赢”的效果。2.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财产刑是一种比较灵活的刑罚制度,在一定情况下其惩罚的处罚效果甚至比其他刑罚更有效果,行为人在利益的诱惑下行使了该犯罪行为,对犯罪者处以财产刑,不仅可以从经济上剥夺行为人的犯罪所得,而且还能消除其可能重新犯罪所需的条件,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具体应从以下两方面来引起重视:(1)罚金刑数额适当调高,罚金刑数额的大小反映着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我国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中是规定了并处罚金的,但是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并没有明确规定,现实实践中,罚金数额比较少,对犯罪人起到的惩罚的作用并不突出,常常無法达到该有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作用。(2)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处以没收财产。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在很多情况下是会出现极为恶劣的严重后果,但是在真正的刑罚处罚过程中很多犯罪人根本就不重视所谓的几年刑罚或几万元的罚金,且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获益颇为可观。如果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人处以没收财产的处罚,从形式上已足以起到震慑的作用,实质上对犯罪人心理也完全能够达到控制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对潜伏的犯罪起到警示作用,从而达到高度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效能。3.调整个别犯罪的法定刑。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要遵循刑事立法应遵循协调原则,修改并完善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法中的相关刑事责任条款以保证刑罚规范的协调统一。我国刑法中对某些类似且法律后果也相近的犯罪,往往会因为其所定性的不同而导致法定刑或刑罚处罚种类不同。这样的规定是有悖于我国刑事责任立法的原则,当刑法对仅因所设定的罪名不同而就相同性质的法律后果处以差别较大的法定刑时,这必然会造成严重的处罚不公现象。对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中存在的刑罚不适当的情况,针对相同犯罪对象的不同罪名所造成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更应该注重协调性。

(二)增加非刑罚措施

我们在扩大财产刑的同时,同样不能忽视其他非刑罚种类对遏制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作用,我们完全可以针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各种行为的不同特征采取不同的措施来进行惩罚,这样才更加符合我国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根本上来说非刑罚措施也属于我们刑罚体系中刑事责任的一种实现方式,是刑罚的必要补充或者替代措施,具体来讲,针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非刑罚措施,可以明确规定以下三类:

1.教育性非刑罚措施。所谓的教育性非刑罚措施是指通过采取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使其了解到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对我国生态环境的影响,对物种流失的影响乃至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并由有关机关或部门责令悔过,从而达到预防或限制的作用。当然,对于教育性非刑罚措施主要针对的还是主观恶性不大,没有后果或者所造成的后果不足以达到我们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立案标准的行为人。2.民事性非刑罚措施。民事性非刑罚措施主要体现在两点:其一,责令补救,主要是针对行为造成的不同情况进行弥补和挽救,例如,行为人破坏林木的,责令补救则表现为由行为人负责植树补救,破坏多少种多少直至恢复。其二,限制活动,主要指限制或禁止行为人从事某种活动或者限制其参加某种活动的范围,以及禁止使用某种工具或者销毁某种设备等。例如,破坏野生植物资源,可以剥夺行为人担任某种职务的权利,又如破坏林木,可以限制行为人涉足木材领域等等。3.行政性非刑罚措施。行政性非刑罚措施是指由政府部门针对单位作为主体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严重后果时所采取的措施,其内容是:其一,限期治理,由行政部门下令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单位内部的治理。由于单位作为犯罪行为的主体,那么对于单位内部而言是需要整顿和治理的,限期治理相对其他措施来说并不是严厉的惩罚措施,因此一般用于后果并不是太严重的情况。其二,勒令解散,相对限期治理而言,该措施主要针对的是严重的单位犯罪行为,可以说是最严厉的非刑罚措施,其内容主要表现为直接宣布单位终止或解散。由于该措施常常会导致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所以一般最好不要轻易适用,对其适用的条件应当有限制[]。

(三)明确cites的地位以及义务的履行

美国以专章的形式详细、具体地规定了cites的实施。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没有就实施cites的主管机关、履行cites义务情况作出直接规定,只在第31条概括而笼统地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植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在这方面应借鉴国外经验,在法律中应以相当的篇幅规定实施的相关内容以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注入开放的新鲜气息与国际接轨。

(四)控制消费行为

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篇2

一、严禁猎捕、杀害、非法收购、出售、经营、加工我县境内的属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严禁毁坏、非法采挖、采集、无证收购、出售、经营、加工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

二、加强野生动植物的经营利用管理。凡收购、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的,必须凭林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三、严格保护天然阔叶林,除依法允许利用薪炭林、造林炼山剩余物、林木采伐剩余物、制材剩余物烧制木炭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其他森林植被烧制木炭。

四、严格保护城边、路边、水边的森林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擅自毁林开垦、毁防护林改种经济林等其他破坏森林植被的行为。

五、加强林区、市场的综合管理,林业、工商、公安、农业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林区、集贸市场、集镇市场、宾馆饭店、饮食摊点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猎捕、倒卖、运输、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六、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拒食野生动物,广大人民群众也要自觉拒食野生动物,要改变食用野生动物的不文明习惯,形成良好的饮食文明新时尚。

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篇3

一、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概况

南昌市位于江西省中部偏北,处赣江、抚河尾闾、鄱阳湖滨,地理位置为东经115°27′—116°35′,北纬28°09′—29°11′,属亚热带季风区,气候温和湿润,雨量充沛,四季分明。全市以平原为主,兼有广阔的水域以及岗地、丘陵、低山,总面积7402平方公里,概貌为“一分道路和庄园、二山三水四分田”。境内西部九岭山余脉上的洗药坞主峰海拔842.3米,为全市最高峰;东北部濒临鄱阳湖,湖滨、港汊、水塘星罗棋布。目前,经济高速发展的南昌市正处于基础设施逐渐完备,对外开放日益扩大,生态环境不断改善的良好态势。

(一)湿地广阔且类型多样。全市共有各类湿地4006平方公里,湿地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54.1%,所占比例为全省最大。湿地类型共7种,主要为河流湿地、洪泛湿地、永久性淡水湖、泥炭藓沼泽湿地(分布在洗药坞一带)、水库、水渠、水田等。我市拥有全国最大的河口三角洲,面积为1000平方公里。在赣江大桥以东,赣江分为三支,期间的蒋巷镇、扬子洲乡、南新乡、联圩乡、昌邑乡为冲积三角洲,属洪泛湿地,现已成为江西省的粮仓,目前正将低洼部分的农田实行退耕还湖。我市辖区内的鄱阳湖水域面积达983.47平方公里,约占鄱阳湖水域面积的三分之一。濒湖的新建、南昌、进贤三县还有不少湖泊,如军山湖(220平方公里)、青岚湖(42平方公里)、瑶湖(18平方公里)等。

(二)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我市境内野生动物主要有兽类42种,爬行类18种,两栖类7种;鸟类种数最多,达380余种,约占全国和全省鸟类种数的31.9%、90.5%,其中属国家一级、二级保护的鸟类分别为10种、38种,属省级重点保护的鸟类90余种。此外,全市主要木本植物有96科、225属、400多种。在南昌市野生植物资源调查中发现,全省61种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调查的目的物种中,我市特有的野生植物有4种,其中新建县有浙镶槐、南昌卫茅,湾里区有沼柳、沼越桔。

二、保护管理现状

1、经验做法

1.1野保管理体系建设

我市率先在全省建立起专职的地市级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并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加强体系建设。1992年成立了南昌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1993年,南昌市林业局又投资建立了南昌市野生动物救护繁殖中心,这是当时江西唯一的野生动物救护中心。2001年,我市率先成为江西省首批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达标单位,所辖县区和重点乡镇实现了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挂牌。这标志着我市初步建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网络,从而形成了一道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坚实屏障。

2.2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为切实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我市野保部门和森林公安密切合作,每年通过定期开展“野生蛙类专项整治”、“餐饮单位专项整治”、“越冬候鸟专项整治”等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2002-2004年,在国家林业局组织的旨在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猎鹰行动”和“春雷行动”中,南昌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先后两次获得全国“猎鹰行动”、“春雷行动”全国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3.3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

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我市南矶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历经2年科学考察和3年申报晋升的艰苦历程,于2008年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为部级自然保护区,我市由此成为全国首个拥有部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省会城市。这是我市城市发展的一件大事,对于我市创建现代文明花园城市、生态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环保模范城都具有重大意义。南矶湿地部级自然保护区距南昌城区45公里,总面积3.33万公顷,每年保护区越冬候鸟种类100余种,数量超过30万只,占全鄱阳湖候鸟总数一半以上。有4种国家ⅰ级保护鸟类, 24种国家ⅱ级保护鸟类;有16种水鸟种群数量达到或超过国际重要湿地的标准。建设南矶湿地部级保护区,对于构建鄱阳湖乃至长江中下游生态安全格局、促进鄱阳湖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4.4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

为提高广大群众的湿地保护意识,我市积极借助主流新闻媒体宣传、介绍和报道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在每年的“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专题宣传活动期间,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标本展、保护区采风、摄影展、邮票展、野生动植物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并深入中、小学校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教育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向青少年推广野生动植物保护知识,多次组织学生到自然保护区实地体验自然,观看候鸟,以增强保护鸟类、热爱大自然的意识。并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专业网站用于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

2、存在的问题

2.1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点多面广,需要人员多、投入大,而当前我市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体系还很不健全,机构设置不到位,经费投入不足,难以有效开展监测和保护管理工作。当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成为林业部门的一项重要的、长期的工作内容后,经费不足、设备不足、人员不足的问题暴露得更为明显。

2.2湿地保护政出多门,对资源无法实现统一管理。由于历史和管理体制等原因, 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仍处在多部门的多头管理和交叉管理之中。各个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从各自职责和利益出发,形不成管理合力,甚至部门利益至上,严重影响了对湿地资源的统一保护和科学开发利用,干扰和破坏了珍稀动植物,特别是越冬候鸟的栖息环境。如水利部门负责湖泊水位的调控,渔业部门根据《渔业法》,负责鱼类资源的开发利用及渔政管理,当地政府湖区管理权发包给水产养殖户以增加财政收入,林业部门虽然牵头湿地保护区工作,但只能对鸟类、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和保护,保护区没有湖区使用权和管理权,保护管理工作长期处于“借湖养鸟”的窘境。

2.3湿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目前尚无较为完善的法律规章可循。我省第一部关于湿地保护的条例《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2004年3月才开始实施。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保护条例并未很好地在鄱阳湖地区执行。同样,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对于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而言,在新的形势下也明显滞后。因此,要为我市湿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提供可操作的法律依据,理顺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必须加快湿地立法工作。

三、今后行动计划及建议

目标:实施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根据当前我市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内国际形势要求,以国家加强生态建设的整体战略为指导,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坚持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育、大力恢复发展、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以保护为根本,以发展为目的,以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湿地保护为基础,以保护工程为重点,以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为突破口,以完善管理体系为保障措施,加大执法、宣传、科研和投资力度,促进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良性循环和永续利用。

措施:

1、完善体系建设,提升支撑保障能力。全面加强保护管理体系、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候鸟保护监测体系、科学研究体系建设,提高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管理水平,实现对重要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和自然保护区及候鸟迁飞的动态监测,逐步完善本地资源数据库。加强与wwf(世界自然基金)、gef(全球环境基金)等国际基金组织的交流沟通,争取他们在野生动植物、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及湿地恢复等方面的资助。同时加强与国内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合作,加大对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保护、调查、监测的科技投入,提高科技支撑体系的实力。

2、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联合森林公安、交通、工商、渔政等部门对集贸市场、餐饮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地共同开展“野生蛙类保护”、“野生动物保护”、“苗圃内野生树木专项整治”、“越冬候鸟保护”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要针对近年来湖区网捕、毒杀越冬候鸟出现蔓延的情形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同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县、乡、村三级侯鸟管护网络,层层建立岗位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个人,将越冬候鸟保护真正纳入长效管理机制。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利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越冬候鸟保护宣传月”开展保护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越冬候鸟等专题宣传活动。一是积极宣传保护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弘扬健康向上的生态文化,积极倡导不烹食野生动物、不穿戴野生动物皮毛服饰、不笼养野生动物,在全社会树立起正确的生态消费观,引导人们自觉抵制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三是通过安装警示牌,发放宣传资料,设立流动宣传车,举办普法讲座等形式,开展“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市场、进餐馆、进车站”的系列宣传活动,形成人人爱护、善待野生动物的良好社会风尚。四是引导新闻媒体进行正面报道,表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立场及所做的努力。

建议:

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世界的特征。谁能够实现经济发展、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谁就拥有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和竞争优势。保护好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人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基本国情和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现状,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按照积极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全面加强我市的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1、拓展宣传渠道,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渠道,开展形式多样和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如科普讲座、制作专题片、护鸟志愿者等活动,广泛宣传保护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湿地保护意识。从科学的角度、用科学的方法,让人们了解和认识湿地、野生动植物与人类的关系,特别要加大警示宣传的力度,使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成为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形成全社会支持湿地保护事业的良好氛围。

2、加快湿地立法,依法进行湿地管理。鄱阳湖作为一个世界著名的湖泊,无论是地理、水文,还是历史、经济与文化,都与我国其它地区湿地具有明显不同的特色,很多国家层面制定的管理条例在这里都不具操作性甚至缺少指导性。湿地因地域不同而特征不同,特征不同必然导致管理办法截然不同,因此,我市要根据我市辖区内鄱阳湖湖区特点尽快出台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职责权限、管理程序和行为准则,将湿地保护、渔业资源管理、水资源的综合管理、国土及环境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与湿地保护立法协调一致。建立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与多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县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湿地资源监测网络体系,使我市湿地保护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篇4

关键词野生植物;古树名木;资源状况;保护对策;峡江水利枢纽库区

1峡江水利枢纽库区内资源状况

峡江水利枢纽是国家“十一五”重点工程,是集蓄水、灌溉、发电、航运、防洪于一体的综合工程。峡江境内,库区涉及巴邱镇、罗田镇、福民乡等2个镇、1个乡共6个村委,其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有巴邱镇、罗田镇的3个村委11个自然村。库区分布的苔藓、蕨类、裸子、被子植物约有220科、790属、1 400种左右。主要植被类型有常绿阔叶林、亚热带针叶林、针阔混交林、竹林、灌木林等。主要植物资源有杉树、马尾松、混地松、樟树、槠树、银杏、水杉、池杉、柳树、厚朴、杜仲、桂花、黄檀、罗汉松、鹅掌楸、杨树、油茶、茶叶、毛竹、小山竹以及狗脊蕨、铁芒萁等。

根据调查,水利枢纽淹没区峡江境内国家和省级保护植物(主要是樟树)以及古树名木(树龄100年以上树木)共913株,其中樟树835株,枫香30株,木荷13株,椤木石楠3株,板栗1株,枸骨1株,黄檀1株,槠树11株,小叶栎14株,女贞2株,柿树1株,梓树1株。樟树按胸径分:20~40 cm约520株,40~60 cm约247株,60~80 cm约39株,80~100 cm约7株,100 cm以上22株。913株古树名木中,达到保护等级的有69株,按保护等级分:三级(100~300年)57株,二级(300~500年)8株,一级(500年以上) 4株。

2古树名木保护对策

峡江水利枢纽工程已于2009年10月动工兴建,库区海拔50 m以下分布的古树名木面临着淹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204号国务院令)、《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04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规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生长受到威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应当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国家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4条)。以切实保护古树名木不受损坏、采伐和无序采挖[1-4]。

2.1保护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野生植物保护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行使保护职责,乡、镇、村、组以及广大村民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同时,对国家和省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迁移,应当依照法规规定,逐级申报批准。迁移一级、二级保护古树名木的,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是坚持统一规划、整体移植的原则。峡江水利枢纽属于永久性建设工程,对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生长环境的破坏不可恢复,应采取整体移植的方式予以抢救性保护。三是坚持移植保护与生态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当前,峡江县正在进行声势浩大的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和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活动,旨在提高全县国土绿化水平,改善县域生态质量,打造一流宜居环境。将国家和省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保护与生态工程建设结合相结合,可以相得益彰,事半功倍,既可以加速造林绿化进程,又可以提高野生植物保护功效。四是坚持工程实施的原则。对于异地移植的,要通过制定科学移植方案,采取工程招标形式,公开、公平向全社会招标,选择专业队伍实施移植,可以降低移植成本,提高移植保护效果。五是坚持审慎稳妥的原则。要确保移植工作中的社会稳定,确保移植技术效果。做好当地村民的宣传和教育,要大力宣传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法律法规,提高野生植物所有者的认识,争取广大村民的支持与配合。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建设项目依法征占古树名木生长地土地的,应当给予古树名木原所有者适当补。做好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移植的技术保障,有关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技术队伍,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全程监管移植工作,有必要时应聘请古树移植专家来县指导,以确保移植成活率,最大限度地降低移植带来的损失。落实管护责任,严格管护措施。对分散移植的,按照移植后管理职能,由承担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加强管护;对集中移植的要指定管理部门和单位或成立专门管理队伍,制定管理制度。

2.2移植保护模式

由于峡江水利枢纽库区分布的国家、省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数量较大,应当采取多种移植保护模式,确保保护工程顺利进行。一是就地移植。是指对胸径小于20 cm的樟树以及不宜移植的枫香、木荷、椤木石楠、板栗、黄檀、苦槠、枥树、女贞等古树名木,就地移植到海拔55 m即淹没区以上的区域。就地移植由所在各乡镇组织实施。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由林木所有者在土地所有权范围内自行移植。实行“谁所有,谁移植;谁移植,谁所有”的原则。二是异地分散移植。是指按照移植方案,跨越土地所有权的的非集中移植。主要移植胸径大于20 cm的樟树及其他古树名木。异地分散移植按照管理权限,由移入单位组织实施。主要移入地点包括新县城、工业园区、赣粤高速公路出口、水利枢纽埧址两岸、各乡镇城区等重要标志性地点。三是定点集中移植。在巴邱镇附近选择1~2个集中移植点,定植点选择要具备地势开阔、平坦、土壤深厚、排水良好、交通便利的特点。移入胸径40 cm以上樟树235株以及其他树种的古树名木。

2.3资金筹措

峡江水利枢纽库区古树名木保护资金主要通过5个途径筹措:一是财政资金。《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野生植物保护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二是上级扶持。有关部门要编制好峡江水利枢纽古树名木保护方案,积极向国家、省、市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等部门申报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扶持。三是建设单位出资。峡江水利枢纽是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因工程建设直接导致库区古树名木面临损毁,抢救保护刻不容缓,古树名木保护是工程建设重要组成内容。《国家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3条、14条规定:“建设项目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生长受到威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应当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把库区古树名木保护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范围。四是部门投资。古树名木的异地分散移植,主要用于城区绿化,这既是对库区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也是库区古树名木的合理利用形式,移入单位和部门应投入相应的保护费用。五是吸引民资。可以通过对库区野生植物的合理利用,吸引民间资金。通过统一组织、单株评估,对一些移植难度大,保护价值低、树径较小的树木,作为绿化大树有偿出让,或作为绿化树苗经营性移植保护,筹集部分保护费用。

3保障措施

3.1组织保障

库区古树名木保护性移植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地域广、对象多、操作难度大,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主要做好保护方案的制定与落实,工作组织与协调,资金筹集与使用等。各有关乡镇和单位、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做到分工协作,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3.2技术保障

要成立专门的技术服务组织,制定古树名木保护移植技术标准;指导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技术要求进行采挖、造形、包装、运输、栽植和养护,确保移植质量;做好有关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

3.3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库区古树名木保护在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履行政府职责、维护林区社会稳定、改善区域绿化水平的重大意义,不仅要有得力的组织措施,还要为工程实施做好资金安排,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4参考文献

[1] 林自强.古树名木保护及复壮措施[j].安徽林业,2010(3):42-43.

[2] 张庆峰.古树名木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河北农业科学,2010, 14(5):26-28.

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篇5

一、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法律保护实践    

法律对于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正是基于这种重要性的认知,国家在立法层而做了大量工作,作出积极努力。当然,学术界的积极探索,也为国家立法保护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提供了理论依据。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重要性的认知也正是在这种双重实践过程中进一步得到了强化。    

从相关资料来看,《二年律令》《唐律疏议》等律令已经有医药知识保护的相关记载,到明清时期,《大明律集解附例》等法典对医师行医及药材保护等方而有了较为系统、全而的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把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发展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决定木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和妇幼保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毯}}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民族医药事业的投入,保护、扶持和发展民族医学,提高各民族的健康水平。”[2 ]这是对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传统医药知识的科学价值、历史贡献、应用效能的充分肯定,是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与保护最有力的支持,因为发展是最好的传承和保护。    

同时,医药行业法规也陆续出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医药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行业性法规,从药品生产管理、医师资格准入、医疗事故处理以及医药资源保护等方而,为医药发展构建起了全方位的法律保障。这些法律法规在保障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也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利用与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换句话说,这一系列行业性法律法规的构建与完善,既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科学有序发展的保障,又是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传承和保护而临的挑战。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如何适应现行法律法规,现行法律法规如何更好地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发展提供保障等问题,已经成为业界和学术界苦苦思索的一道难题。事实上,这种双向选择和双向适应的难题也体现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过程。少数民族传统药方、治疗手法、疾病认知等作为一种知识,无疑应该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事实上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专利法等也作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木身所呈现的特征与知识产权法保护客体所要求具备的特征存在明显差异,加之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持有者自身存在的方方而而的问题,产权保护行动举步维艰。所幸的是,1991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北京召开国际传统医药大会,对传统民间医药的地位达成了共识,并且将每年的

12月12日定为“世界传统医药日”,同时发表了以“人类健康需要传统医药”为主题的《北京宣言》。《北京宣言》的发表,标志着民间医药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这对于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传承与保护、发展与利用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意义。随着国际社会对传统医药知识的重视,我国地方政府也针对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与保护的需要做出了积极回应。如2009年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批准通过的《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明确“鼓励土家医药、苗医药申报知识产权”;第十四条第六款明确了“土家医药、苗医药重要学术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利用”o}。可以说,这是将土家医药列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的标志性努力,这种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其对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法律性保护的深远意义也是不容置疑的。    

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法律保护缺陷    

近年来,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法律研究的多学科交叉格局基木形成。对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及其缺陷分析比较透彻,提出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建议。((1980-2008年贵州主要世居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文献计量学分析》[4一文用文献计量学的方法对1980-2008年贵州省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文献进行分析后指出,新兴学科的研究逐渐增多,给进一步开发利用民族药物提供了科学保障。新兴交叉学科对于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研究已形成一种趋势。多学科的交叉研究不仅使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研究更加深入,而且也使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变得更加明晰。      

(一)对药用植物资源保护存在的缺陷    

我国幅员辽阔,动植物种类繁多,药材资源丰富,少数民族地区更是因其独特的地理环境,蕴藏的药材资源更为丰富而珍贵。从全国4次中药材资源的普查结果分析来看,“西南和中南资源种类约占全国的50%-60%,是我国药材资源种类最丰富的两大地区,各省、区的药材资源种类一般在3 000-4 000左右,最高达5 000多种”[5 ]。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大,由于片而追求经济发展,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遭到破坏,环境不断恶化,野生动植物数量锐减,不少物种已濒临灭绝。而对日渐突出的环境问题,而对动植物野生药材资源的日渐濒危,政府陆续出台了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改变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而临的窘境。例如,经过第二次修正并于2015年4月24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提出:“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又如,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作了系列规定:“对一级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禁止采猎、出口,二、二级野生药材资源限制采猎、限量出口”“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在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须经过保护区管理部门批准”“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按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不同处罚”o}毫无疑问,药材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尤其是专门性法律法规的出台与实施,对野生动植物药材资源的保护与利用起到的作用是积极的,对于缓解野生动植物药材资源遭受的破坏也是有效的。但仔细分析,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的法律性保护,依然存在着保护品种少、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法律效力不高、执行力量不足等缺陷,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制约了药用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适度利用,这在地处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显得更为突出。    

其一是保护种类少。"1987年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植物管理部门制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共收录了野生药材物种76种,仅限于一些珍贵的、濒危的或具重大经济价值的野生药材资源,而且只包括野生动物和植物药材资源,对不少濒危微生物药材资源,如冬虫夏草、大麻、桑黄等却只字未提。”o}事实上,在使用野生药材的现实活动中,尤其是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付诸实践的过程中,有更多的已知或未知的物种未被列为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对象,这样势必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实践带来更大的困难。    

其二是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对于违反野生药材资源法律的行为,在责任的认定、定性、处罚程度等方而未作明确规定,法律条文也未充分考虑到违法行为发生时的不同情况,如“情节严重”一词的定量定性、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等,这就给不法行为留卜了可乘之机,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因此承担较轻的处罚。法律有空子可钻,违法成木低,难以达到法律惩治违法行为的初衷。另外,野生动植物药材资源相关法律的实施涉及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农业部、林业部、农牧渔业部、卫生部等多个管理部门,如:野生动植物药材保护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管理部门制定;采药证由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发放;自治地区的管理工作由木地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等。多个管理部门作用于一个管理对象的不同方而,不可避免地存在职能、权限划分不明确,职权和责任重复或遗漏的问题,彼此之间难以实现积极有效的沟通与合作,为野生动植物药材资源的保护人为地增加了难度。    其二是执法力量不足。由于野生动植物药材资源分布范围大多在人迹鲜至的地方,对非法采猎者难以防范,执法部门往往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进行监管与保护,更多的时候是从市场流通渠道发现问题再加以解决,这种事后处置的被动执法难免背离法律保护野生动植物药材资源的初衷。 

(二)对诊疗技艺保护的缺陷    

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篇6

关键词:野花草地;野花草皮;草花混播

野花草地是近几十年来在欧美国家兴起的一种模拟自然植物群落的草本花卉应用形式。能形成多种草本花卉和谐交错分布的自然景观,具有开花时间长、景观持续性好、生物多样性大、自然发展和自我维护能力强、抵御杂草能力较强以及养护管理要求较低等特点。野花草皮是一种将花种与草种按一定的播种比例混播于可生物降解材料,形成类似传统草皮卷能迅速营建野花草地景观的野花草地建植方法。一般情况下,由于草本花卉的种子与杂草的竞争力弱,很难在已有的草地或草坪上生长。这是因为草本花卉生长所需的肥沃土壤也为杂草提供了理想的生长条件,使杂草生长得更加茂盛造成的。而野花草皮的承载介质能有效阻碍杂草生长,并由于其良好的保湿效果使野花草皮能在建植地快速生长。除了具有传统野花草地的特点外,野花草皮还具有迅速形成景观,并增加某块区域生物多样性以及在传统方法难以建植野花草地的场所营建野花草地景观等优势。

1 国外发展历程及现状

野花草地景观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19世纪以来,由于城市的发展,自然界的野花草地生态系统大量减少。这一现象引起了生物保护机构、社会慈善机构以及科研机构的重视,并开始积极维护和恢复自然界的野花草地生态系统,在城市中条件适当的领域也开始人为营建新的野花草地。1982年,成立的英国coronet turf公司是开发及丰富无土栽培草皮产品的先驱。该公司于2003年创建了附属企业wildflower tuff,并首次推出了与传统草皮卷类似的野花草皮产品。目前,国外已有许多草业公司生产销售野花草皮产品,如lindum、meadowmat等,并被广泛应用于城市园林和家庭园艺中。

国外野花草皮产品的承载材料主要有可循环废物的加工材料,混有泥炭和植物根系的纱布,用椰子壳纤维或是无土基质形成的毛毡或经过特殊工艺制成的纺织材料等;植物材料则充分利用当地乡土植物,以多年生植物为主,旨在为蜜蜂、蝴蝶等无脊椎动物提供宝贵的栖息地,以增加生物多样性;播种比例多为花种80%、草种20%或花种50%、草种50%,应用种类多超过20种。

目前,国外的野花草皮产品已十分完备,具有突出的优越性:如种类繁多,有屋顶绿化型、耐阴型、花带型、生物多样性型、野花草地型等,也可根据客户具体要求订制;建植程序简便,常规整地后铺植浇水即可;建植后维护方便,每年只需刈剪1次,必要时少量补播,即可多年使用,并且建植后景观具有根据建植地气候条件、土壤类型以及植物种类花期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效果的特点。

2 国内应用现状及展望

我国野花草地组合景观最早应用于牧草生产领域,相关研究在近几年才开始出现在哪。费永俊等对美国的野生草本花卉混合种进行了引种栽培试验,重点比较每个种的花期、种子千粒重和株高等性状,同时评价其园林观赏价值,并发现试验混合种适应性较强,建议引种叫。王荷等以北京百花山自然保护区野生花卉资源为对象,调查和追踪百花山草甸植物群落动态和景观,通过野生花卉引种及混播等工作,研究了野花草地园林应用的技术方法,并探讨了野生花卉在保护前提下开发利用的途径。李冰华等通过对北京地区多年生和一、二年生花卉种子特性及3种花卉混播生长进行研究,采用群落调查方法对草花混播组合景观及群落动态观测分析,得到比商业组合具有更好的观赏性和持久的稳定性的试验组合,建议用于北京地区长期草花混播组合景观营建。李曼等进行了不同土壤和不同土壤n、p水平上营建野花草地的试验,初步研究土壤对野花草地生长的影响,发现肥力较低或中等且较为疏松的土壤上较适宜营建野花草地等结果,以期为野花草地在我国城市中的推广应用提供土壤方面的相关信息和参考。

我国野花草地景观在近2-3年已逐渐被人们所关注。在城市园林建设中,我国种业公司学习国外经验所作的商业组合,不仅在奥林匹克森林公园、颐和园以及北京郊野公园等大型城市公园进行了大面积绿化,而且逐渐开始被城市道路绿化带及家庭园艺所应用。野花草地景观是一种低成本、低维护、景观稳定性高、观赏效果好的自然配植形式,它的发展将有利于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推进。升级野花草地景观建植方法,扩大野花草地的应用,学习国外野花草皮产品技术对我国野花草地的发展十分重要。

在我国已经得到广泛认可的无土栽培草皮产品,目前已得到很好的开发和研究,但仅局限于普通草坪的快速建植。传统草皮卷由于存在生长周期长、消耗土壤多、受土壤及气候条件影响大等缺点在我国已被逐渐淘汰。无土栽培草皮则是将草种播种于隔绝土壤的无土基质上,除了能减少病虫害、降低杂草率,还具有不受地理条件限制、移植不需断根、不会产生萎黄期、根系团聚能力好、草皮成卷速度等优势,大大增加了草坪建植景观效果和经济效益。环保植被毯是国外无土栽培草皮的升级产品,已开始被国内许多草业公司开发应用。环保植物毯多以椰纤维为原料,通过冲压针刺加工制作成供植物生长的基带,呈长方体网孔状结构,厚度多为8~10mm,可根据工程需要加以肥料、营养剂、保水剂及各类草种等,也可以用稻秸、麦秸、玉米秆、大麻、黄麻、亚麻废弃纤维作为植被毯的原料。环保植被毯可应用于陡峭斜坡、河流两岸、道路绿化带、公园、飞机场、足球场、高尔夫球场以及屋顶花园等。与一般无土草皮产品相比,环保植被毯在草坪长成前就能起到很好的固沙、护坡和防止水土流失的作用,并对减少灌溉和土壤改良有积极作用。

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篇7

人类可以从野生种质资源中选择目标类型扩大繁殖、推广利用而直接形成品种,或者通过杂交和转基因等方法把目标基因引入作物品种,以改变原品种的某些弱点。例如,朱之悌院士从我国选择1000多株毛白杨(populustomentosa)优树建立无性系而选育出优良无性系品种[4]。相反,遗传多样性丧失,易出现因环境剧烈变化或某些病虫害爆发而导致物种绝灭的危险。例如,由“单一克隆”起源的小叶榆木(ulmusprocera)于20世纪60年代在英国乡村常见种植,后来由一种病原菌ophiostomaulmi引起的病害而毁灭。“单一克隆”是一个极端现象,当今大面积推广种植的某些农作物品种(小麦、玉米、水稻等)显然不是单一克隆,但是群体遗传基础较窄,因病虫害或气候原因导致严重减产甚至绝收的例子也有不少报道。一般而言,即使一个自然分布区狭窄的物种,其分布区内也会存在一定的环境差异,因而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种内遗传分化,即遗传多样性。一个物种能够适应千万年的自然选择而繁衍至今,就说明该群体中存在适应不同环境的基因型。遗传多样性是种群发展和繁衍的物质基础,一个野生植物种,即使种群数量较少,也一定具有较丰富的遗传多样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将种质资源留在野生状态下保存比人工集中保存更能维持其种内遗传多样性。地理分布的不均衡性不同植物种的地理分布特点各异,但也不是随机任意分布,即每种植物都有其独特的地理分布区,而且分布区的面积和位置总在发生着变化。虽然由于种族的繁衍,分布区会逐渐扩大,但是每个物种都以其不能生长的环境限制因子为其分布的边界[5]。我国云南、广东等地热区属于热带北缘向北延伸的部分,由于山脉走向和海拔高度等地理因素的影响,向北延伸的程度参差不齐。我国的热区基本可以按地理位置分为东西两大区域:东区包括海南岛、广东西南部湛江和茂名一带、福建南部漳州、广西南部地区,其中,海南岛主要位于北纬20°以南,雨量充沛,热量充足,是我国热区土地的主要集中点;西区主要包括云南西南部和南部地区、云贵川的干热河谷和热区飞地,以及东南部察隅和墨脱的部分地区,其中,云南西南部热区分布最集中。虽然东西两区都属热区,栽培的诸多热带作物都可以相互引种种植,但是两地自然环境存在着一定差异,同一区域内也存在不同的小环境、小气候,云南哀牢山以东的红河、文山一带的寒害类型与广东湛江和茂名一带的相似,而与哀牢山以西的西双版纳和德宏一带的差异较大。野生植物种质资源的分布受植物地理起源和扩散能力的共同影响,今天的分布格局是地理气候变迁和植物进化的结果。地理分布的不均衡性表现为不同地域间科属等类群、自然种、种内遗传变异等几个层次的差异。从地域上看,不同省或省内不同县,甚至距离极近的两个小流域之间物种组成和种内遗传变异都相差较大,特别是云南山高谷深小气候多样的自然环境下表现明显。例如,云南野生油料树种琴叶风吹楠(horsfieldiapan-durifolia)在西双版纳各小流域内的种群,其种子含油率、脂肪酸成份、种子和果实形态特征都存在明显的差异。自然环境的良好适应性自然环境的良好适应性源自于种内丰富的遗传多样性。所谓良好的环境适应性是针对群体,而不是针对个体。例如,爱尔兰普遍种植的马铃薯(solanumtuberosum)从1845年开始因phytophtho-rainfestans致病而大量死亡,导致大面积饥荒,后来是从野生型马铃薯中寻找到抗病的变异类型而得到挽救[6]。针对某一个种子植物,其天然群体由多个个体组成,如果遇到恶劣天气或严重病虫害等自然灾害,一部分个体死了,另一部分个体存活下来,继续繁衍。物种分布区的各个小居群间一般都存在环境差异,各个“小种群”进行各自的适应性进化,久而久之,居群间就产生了较大的遗传差异;一般情况,相同的自然灾害不会同时降临于所有的小居群,假设某个小居群灾害严重,只有极少数个体存活下来,其后代群体的基因只来源于这几个“幸存者”,那么“受灾居群”的遗传基础就会变窄(长时间的突变或基因流才能恢复到原来的群体遗传水平),相应的抗性基因的频率就会增加。来源于不同环境条件的个体具有不同的环境适应性和抗逆性,这是适应性进化的结果。生态环境多样性、种内遗传多样性和环境适应多态性三者相辅相成,或者说是侧重点不同的三种表现形式。

原境保存与异境保存对种质资源遗传多样性的影响

所谓原境保存是指在生境不受到破坏的条件下进行保存,例如自然保护区;异境保存则是指在与原有生境不同的环境条件下保存,可能是迁移到其它地方,也可能就在原地,但生境已受到破坏。保存种质资源最理想的方法是原境保存,划定自然保护区,不加以干涉,保持原有的基因频率和基因型频率。如果原始生境遭到破坏或者分布区破碎而不能实现原境保存时只有进行异境保存(可以原地保存或迁地保存),或者由于研究工作的需要而引入资源圃集中保存。异境保存将会降低群体的遗传多样性。首先,不可能将野生群体中所有的个体都进行迁移,丢失了部分基因型;其次,由于工作者的喜好或经济性状等因素的驱使,有意识地进行选择取样,基因频率和基因型频率定向偏移;另外,最重要的方面,也是人力不可阻挡的方面,即新环境下新的自然选择压。在新环境下,适应能力强的变异类型被保留下来,适应能力差的变异类型则会被淘汰。种质资源迁地保存后,其群体受到人为选择和自然选择的双重作用,遗传多样性大大降低,所以最好不要远距离迁移,尽可能降低新的自然选择压。

关于保护野生植物种质资源的几点建议

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篇8

论文关键词:中国科学院,药用植物,迁地保护

 

我国具有丰富的药用植物资源,但资源保护形势严峻。第三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统计表明,我国有药用植物11146种,通过20余年的继续研究新增药用植物2000余种,使我国目前已知的药用植物种类达到13000余种[1],分属藻类42科、菌类41科、地衣类9科、苔藓类21科、蕨类49科及种子植物类223科[2],植物类群约占全部中药资源种数的87%。其中我国常见的木本药用植物约190余种,涵盖了约69个科[3]。但是,由于中药业长期处于“吃资源”以换取低成本的生产方式, 加之近10 年来天然植物药的需求翻了三番, 导致野生药用物种分布区域逐渐缩小,药用植物资源的保护面临严峻挑战[4]。迄今为止,我国目前共有169种药用植物被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濒危动植物国际公约》和《国家野生植物保护条例》[5]。200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五百多种药材有近一半来自野生迁地保护,中药资源能否可持续利用成为我国中药业,乃至全世界植物药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在我国处于濒危状态的3000种植物中,用于中药或具有药用价值的占60-70%[6] [7]核心期刊目录。

为了满足药用植物持续利用,我国相关部门开展了药用植物收集保护并取得一定成效。李西文等[8]提出了药用植物生态产业功能保护区的概念,把药用植物野生抚育的手段引入到保护区建设中;长白山自然保护区受到保护的药用植物有900多种, 峨眉山国家公园受保护的药用植物有1655 种[9];广州中医药大学建立了华南药用植物种质资源库,收集保护南药资源近2000种[10];中国医学科学院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药用植物活体标本保存体系,并于2008年启动运行了“国家药用植物种质资源库”,该库设有1个保存年限45-50年的长期库、2个保存年限25-30年的中期库,可保存10万份药用植物种质,已入库药用植物种质2万份,建立了包括4个保育中心的药用植物就地保护网络,以及9个药用植物园,对我国近8000种药用植物种质资源系统开展了收集、保存、调查、整理研究,迁地保护药用植物达280科5282种,其中,国家珍稀濒危保护物种243种,国外引进物种150种以上[11]迁地保护,[12]。随着中国科学院战略植物资源迁地保护体系的建立与逐步完善,全院也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药用植物迁地保育体系。

1 中国科学院药用植物资源迁地保育进展

中国科学院一直把植物园作为国家战略植物资源迁地保护的重要基地加以建设,目前所属15个植物园(包括双管)迁地保育植物已超过20000种。药用植物资源收集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作为战略植物资源保护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各植物园相继建立了药用植物专类园,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植被类型、不同生态类型,系统收集我国以及部分国外药用植物种类。

1.1 药用植物迁地保育类型

中国科学院现有院属及与地方共建的双管植物园15个,包括武汉植物园、华南植物园、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北京植物园、沈阳树木园、吐鲁番沙漠植物园、昆明植物园、秦岭国家植物园、华西亚高山植物园、桂林植物园、庐山植物园、南京中山植物园、鼎湖山树木园、深圳仙湖植物园、上海辰山植物园,各园收集保护药用植物类型见表1。

表1. 中国科学院植物园药用植物收集保护体系

 

植物园体系

药用植物专类园名称

收集保护重点

武汉植物园

药用植物专类园(百草园)

以华中地区药用植物为主,辐射全国

华南植物园

药用植物专类园

以南药为主,包括部分其他类型

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

南药园

重点保存南药植物,同时包括民族药、中华药、原料药等

北京植物园

本草园

收集北方地区药用植物资源为主,并引种展示国外著名的药用植物

沈阳树木园

药用植物区

收集东北、西北、华北地区的本草药用植物为主,兼顾其它民族药用植物

吐鲁番植物园

民族药用植物园

主要收集西北荒漠区所分布的,具有民族特色的荒漠药用植物

秦岭国家植物园

药用植物区

以秦岭地区药用植物为主,包括观花、中药处方、野果野菜食用、药性、百味等类型

华西亚高山植物园

亚高山药用植物专类园

重点收集保护亚高山药用植物

昆明植物园

百草园

重点收集展示云南高原地区重要药用植物

深圳仙湖植物园

药用植物区

收集被子植物及蕨类植物为主

桂林植物园

民族药园

以广西名贵中草药及少数民族用药为主

庐山植物园

药用植物园

收集保护山地药用植物为主

南京中山植物园

药用植物园

华东地区道地药材种质资源库,收集保存

华东地区道地药材为主

鼎湖山树木园

 

 

珍稀药用植物引种回归中转

上海辰山植物园

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篇9

【关键词】 中药资源保护;野生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

野生中药资源是中药产业得以存在、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拥有丰富的野生中药资源,随着人类“回归自然”呼声的日益高涨,社会对天然药物的需求与日俱增,野生中药资源面临巨大压力。一些中药材如甘草、麻黄、银柴胡、肉苁蓉、雪莲、红景天、冬虫夏草、川贝母等由于过度采挖或掠夺式开发,资源量逐年萎缩,已开始影响到中医临床用药及制药企业的生产。历史教训告诉我们:只有合理地保护、开发利用,才能保证中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1 野生中药资源的开发现状

据统计,传统中医所用药材达13 000种之多,包括动物、植物和矿物三大类。其中植物药占绝大多数,约为11 146种,其中野生种类约占80%。随着对中药材需求的急剧增加,我国药材资源尤其是地道药材资源受到了严重破坏。在1992年公布的《中国植物红皮书——稀有濒危植物》(第一册)收载的398种濒危植物中,药用植物168种,占42%还多,其中稀有种38种,渐危种84种、濒危种46种。如何拯救濒危的药用植物,更有效地保护现有中药资源,成为我国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

1.1 野生中药资源利用的历史和现状

随着对中药材需求的急剧增加,我国药材资源尤其是野生药材资源受到了严重破坏。近年来,由于人们对天然药物的需求量剧增,仅出口十年间就翻了三番,为我国带来了丰厚的经济利益。据统计,中草药的对外贸易已发展到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种类达400~500种,其中低加工、低附加值的原料药材出口占了很大的比例。

但这种以牺牲生态为代价的出口也为资源的枯竭埋下了隐患。长期以来,由于对合理开发利用野生中药资源认识不足和经济利益的趋使,一些地区不同程度上对资源进行了掠夺式的采收,加之违反自然规律的不适当垦殖和其他一些原因,使一些药用植物丧生了合适的生态环境,减弱了资源的再生能力,许多种类趋于衰退或濒临灭绝。据调查,药用植物资源中甘草、光果甘草、羌活、单叶蔓荆、黄皮树、肉苁蓉、银柴胡、紫草等100多种中药材的资源量普遍下降,影响到60多个药材品种的医疗用药。八角莲、杜仲、见血封喉、野山人参、黑节草、小勾儿茶、凹叶厚朴等30多种药材因野生资源量稀少,处于濒临灭绝的边缘,而无法提供商品或只能提供少量商品。以野生甘草为例,上世纪50年代我国的野生资源蕴藏量为200万t,而目前不到35万t;许多地方野生甘草的覆盖度从90%以上降到零星分布。对珍稀濒危药用资源的保护迫在眉睫。

许多中医药专家已经开始了对濒危药用植物的保护工作,并取得了一些成效。据初步统计,几十年来由野生转为家种的药用植物不下60种,引种国外药用植物约30种;在46种常用珍稀濒危药用植物中,有天麻、黄芪、明党参、北沙参等13种植物经过系统的研究,已具有了成熟的人工栽培技术。这些都一定程度地减轻了对野生资源的压力。

但即使有成熟的栽培技术,如果不对野生资源进行有效地保护,随着物种的分布区域和面积的继续缩小,种质资源的大量流失将是在所难免的,甚至有可能出现象当归等一些有长期栽培历史的药材一样,难以找到野生资源。近些年的研究表明,栽培植物遗传基础狭窄的问题日益突出,如果不保护好野生物种,则不能根本解决药用植物的濒危问题。

1.2 野生药材资源濒危的原因

造成野生药材资源减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少数物种本身的一些特殊原因之外,主要是人为因素。

一是人口增长过快,人们对资源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多。但是,自然资源的储量是有限的,过度的开发必然导致有经济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大量减少,甚至濒危灭绝。

二是在资源开发中,没有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野生中药材资源乱采滥猎状况严重,致使一些品种出现衰退甚至濒临灭绝。特别是90年代以来,国际市场比较热门的药用植物提取物的大量出口,造成了对野生中药材资源新的更大的破坏,如甘草、草麻黄、红豆杉、冬虫夏草、肉苁蓉等等。

三是毁林开荒、过度放牧,以及城市建设破坏了生态环境和资源分布。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随着工农业生产和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土地、森林、草原的不合理利用,导致生态环境失衡,从而威胁到药用植物的生存和繁殖。

四是全民药用资源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薄弱。长期以来,由于人们意识不到保护资源的重要性,认为我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往往是先破坏后保护,这也是致使有经济价值的药用资源短缺,甚至濒临灭绝的原因之一。

1.3 濒危等级划分的三大误区

保护等级是以物种受威胁的情况为基础,同时兼顾人类对其保护的目标。长期以来,药用植物一直没有特定的濒危和保护等级划分标准。《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和《中国植物红皮书》中均将收载的药用植物分为濒危种、渐危种和稀有种三类。在国务院颁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将保护等级分为三级,一级:濒临绝灭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二级: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三级:资源严重减少和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因而,药用动植物濒危及保护等级划分标准始终没有形成统一、独立的体系,在认识方面也存在亟待澄清的三大误区。

1.3.1 濒危等级不等于保护等级

濒危等级是对现有环境下一个物种绝灭的危险性评估,评估绝灭危险性的目的是对分类单元绝灭的可能性做出定量的估计。而保护等级划分是评估保护行动优先权的问题。因此,评估绝灭危险和确定保护行动优先权是两个相关但又不同的过程。绝灭危险的评估一般在优先权确定之前,而评估保护行动优先权除了考虑绝灭危险,另一方面也涉及到其他许多相关的因素,例如:经费开支、开展保护行动的人员、受威胁物种保护的法律框架或一些物种相对于其他物种的生态的、系统发生的、历史的及文化的优先考虑。

1.3.2 地区性濒危不等于全球性濒危

在地区或国家水平上使用濒危等级划分时,必须认识到对于一个特定的分类单元,其全球性的受威胁等级不一定与其他地区或国家的等级一致。这里存在一个地理尺度的问题,在全球被定为无危的一个分类单元,在某个特定区域,由于其数量很少或正在衰退,或许仅仅因为它们处于全球分布区的边缘,而可能被划为极危;反之,根据数量和分布区存在全球性衰退的资料被划分到易危的分类单元,可能因其在特定地区种群数稳定而被定为无危。因此,地区或国家特有的分类单元在任何地区或国家的标准应用上都需要进行全球评估,避免出现认识上的误区。

1.3.3 栽培品种不能代替野生品种

由于药用植物有较为悠久的栽培历史,加之国家对中药材栽培基地建设的重视,因此,对有大面积栽培的药用植物,强调濒危植物的保护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这里存在一个对濒危物种概念的认识问题。在世界自然保护盟(iucn)红色名录中明确提出物种濒危等级标准只适用于在自然范围以内的野生种群和由良性引种而产生的种群。因此,在药用植物濒危及保护等级的划分时,应该只以野生种群的数据为依据,不能因为该物种有大量的栽培种群而降低其濒危和保护的等级。相反,有大量栽培面积的物种,其野生资源的保护应该更有优先权。其原因有以下3个方面:首先,从种质方面考虑,栽培种群不具备野生种群所蕴涵的诸多优良特性,如高产优质、耐寒抗旱、抗病虫害等等。其次,栽培种群并不能全面有效的缓解野生资源的压力,栽培人参与野山参价格的天壤之别极好的说明了在中药材特别是名贵药材的保护上,栽培品的多少有时并不能减轻野生资源的压力。再则,具有成熟栽培技术的药用植物种类有限。目前,我国可以人工栽培的药用植物仅有492种,而其中只有13种具有成熟的人工栽培技术。

2 加强野生中药资源的保护是大势所趋

2.1 野生中药资源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野生中药资源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应当加强保护。

地球上的每一个物种都是独一无二的基因库,具有无法估量的现实和潜在价值,目前所知的药用价值只是其价值的一部分。如果只顾眼前利益,对药用资源过度利用而导致物种的灭绝,将会对全人类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也许若干年后人类所遭遇的某一疾病正需要依赖这些物种来治疗,而它们却已经灭绝了。因此,保护野生生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这是包括中医药界在内的全社会的责任。

2.2 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传统医药——主要是传统中医药使用野生动植物的问题日益受到关注。1997年6月召开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第10次成员国大会上,英国和美国分别提出关于传统医药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文件,对东方医药进行全面的评价。主要的观点和意见是:传统医药利用大量濒危物种是导致犀牛、虎等野生动物濒危的重要原因之一,对其它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和地球生物多样性构成严重威胁;承认人工繁殖和栽培野生药用动植物的作用,但认为其对缓解野生资源面临的压力效果较小;大量传统医药进入国际贸易反过来加剧了对资源的压力;提出限制传统医药的使用和贸易,要求加强国家立法和执法等措施,对传统医药利用野生动植物进行检查和管理等。由此可见,传统医药利用野生生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的问题正逐步成为国际社会的敏感问题。

3 野生中药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存在的问题

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长期存在的一对矛盾。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资源应以利用为主;从环境保护角度来看,资源应以保护为主。如何正确处理野生中药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问题。在我国药用植物保护与利用矛盾的客观现实,也严重阻碍了中医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进程。

3.1 管理部门不协调

野生动植物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农业部和林业总局,中药材生产经营和使用主管部门有国家发改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等多个部门。由于保护管理部门与生产经营部门的相互矛盾和不协调,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信息交流,没有形成保护管理与经营使用的统一机制,从而造成了国家颁布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在实施中难以贯彻执行。

3.2 相关法律法规有矛盾

中药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法难依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往往一方面符合国家药品生产经营法规;另一方面却又违反了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有的法规相互冲突或已不适应当前形势,有的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必然使中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无所适从。

3.3 市场需求与政策导向不一致

中药出口与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以杜仲为例, 1986年以来,有关杜仲的开发性研究获得了许多专利,国外的需求也很大,人们看到杜仲潜在的经济效益后,开始大面积种植。但1997年,我国为保护杜仲,对其出口实施濒危管理并征收高额费用,湖南等地的农民就开始挖了杜仲当柴烧。这种资源的破坏与国内外出口环境的恶化有很大的关系。

4 野生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措施与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wto,国内外贸易活动的增多,经营活动与法规以及法规与法规之间不相一致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多。面对中药行业普遍存在的濒危药材资源短缺问题,只有从中医药行业的长远发展和人类健康的整体需求出发,通过国家政策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在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中药产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4.1 正确对待国际社会的批评和意见

我国中医药记载和曾经使用过被视为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旗舰物种如犀牛角和虎骨等,招致了国际社会不同层次、不同来源的各种批评,乃至抨击。这和中医药界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组织之间缺乏沟通、未能有效的宣传自己有关。对于中医药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关系,我们的态度是:我们加入和遵守《国际濒危贸易公约》,我们现有的12 000多种中草药中,有80%以上系以植物原料为基础制作而成,并且常用的种类均有栽培品种,仅有一小部分中成药含有动物药成分。在利用及保护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已成为我国传统医药事业发展的动力之一,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已经成为中医药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4.2 客观评价珍稀濒危中药材的疗效

由于古代科技发展水平的局限以及目前条件的限制,部分珍稀濒危中药材缺乏必要的科学研究,对前人记载的功效不能进行客观评价。因此,我们应通过科学研究正确区分哪些是传统中医药中的精华,哪些是确有疗效、应当加以开发;哪些是因受眼前利益驱动,或悖谬误传,将会对未来的用药基础构成威胁的。只有搞清这些问题,才能切实遵循“保护与利用并重”的原则,才能为濒危物种替代物的研究提供客观标准。

4.3 加强科研,为保护立法和强化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为了加强珍稀濒危中药资源的保护立法,健全相关的法制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急待开展以下的科研工作。

4.3.1 本底资料的调查工作

在全国范围内有针对性的调查濒危中药材的种类、数量,分析种群区系的分布特点(包括广布种与濒危种),绘制地理分布图,了解当前保护现状等,这是濒危程度评价的前提。

4.3.2 珍稀濒危程度的量化标准

评价标准除充分考虑动植物分类学特点外,还应考虑药用价值对物种、族群的影响,应从分布特点、野生资源量、栽培状况、保护现状、开发利用、药典收载等方面细化量化标准。评价时需特别注意影响因素间的权重系数、交互作用。据此标准划分濒危程度、确定保护等级和主管机构、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及奖惩办法等。

4.3.3 中药材致濒原因的研究

要对濒危物种及其遗传多样性进行有效保护,必须查明中药材致濒因子。如查明濒危物种的种群动态、繁育系统、极端环境压力下的抗逆性、人为干扰对物种的影响等,从而可以揭示濒危中药材生活史薄弱环节,区分致濒的内在机制和外部原因,为物种保育、人工栽培或驯养提供科学依据。

4.4 加强药用濒危资源保护与利用研究的科技支撑

国家医药主管部门应对中药企业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药材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统计,在基本掌握我国药用资源底数情况的基础上,建立资源监测网络。同时,加强科研工作,重点研究和掌握重要药用野生植物物种的遗传育种、人工繁殖、养殖和栖息地条件改善等技术,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持。如野麝“活捕取香”在理论上完全有可能,在实践上也很有可能做到在不伤害野麝生存的基础上获取麝香,国家应大力支持类似的科研项目。

4.5 成立野生中药资源管理委员会

成立行业委员会是加强濒危药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要保证。根据我国目前药用濒危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际情况,成立药用濒危动植物种养委员会,起到协调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矛盾,加强政府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发挥服务、协调、指导、监督的作用,促进药用濒危资源种、养行业的繁荣与发展。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我国的药用濒危资源。

4.6 严格管理药用濒危资源的生产经营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和濒危动植物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对濒危动植物的经营要严格管理,有效控制,实行许可证管理。由国家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业中药经营机构实行限量收购、定向使用、专业经营和规范化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含药材专业市场)不准收购经营濒危动植物药材。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药材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专营管理。

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篇10

【摘要】 通过调查研究,大娄山山脉的珍稀濒危野生药用植物共53科80属99种,以南川、道真和武隆县分布最多,分别为99种、58种和44种。文章分别对各植物的保护级别、效用、分布海拔、生境及地理分布作了介绍,对整个山脉的珍稀药用植物资源进行了评价,并提出了一些保护建议。

【关键词】 药用植物资源; 珍稀濒危; 大娄山

abstract:based on investigation and study, 53 families, 80 genera and 99 species of rare and endangered wild medicinal plants were found in daloushan mountains. it showed that the resources in the counties of nanchuan (99 species), daozhen (58 species) & wulong (44 species) were more than others. the grade of protection, utility, elevatio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geographic distribution of the every plant were also introduced in this paper, an evaluation of the resources was given, and some protective suggestion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medicinal plant resources; rare and endangered; daloushan mountains

大娄山山脉,主体位于贵州北部,北端延伸至重庆西南部,地跨重庆的武隆、南川、万盛、綦江、江津和贵州的道真、正安、桐梓、习水、赤水、仁怀、遵义、绥阳、务川、凤冈等县(市、区),是贵州高原和四川盆地的界山。山脉走向东北-西南,长约300 km,海拔一般1 500~2 000 m,山势北陡南缓,最高峰为重庆南川的金佛山风吹顶海拔2251 m。由于处在亚热带湿润气候区,长期受太平洋湿润季风气候的影响,生物气候条件十分优越,因而孕育了丰富的动植物资源,为此该山脉上先后共建立了4个部级自然保护区、28个地区(省、市、县)自然保护区。在多年来对该区域内的几个自然保护区的植物资源调查和标本采集,和从2004年起对整个大娄山山脉药用植物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对该区域内的珍稀濒危野生药用植物进行了研究。

1

调查研究对象及方法

调查对象为《中国植物红皮书(第1、第2批)》[1,2],1997年国家林业部、农业部拟定的《中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1999-08-0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第一批)》[3],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名录》[4]中在该山脉有分布的野生药用植物。采用调查访问、野外实地考察与室内标本鉴定、资料整理相结合的方法,对该区域内的珍稀濒危药用植物的生境、海拔及分布区域进行了调查统计。

2 大娄山珍稀濒危野生药用植物种类及分布

2.1 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用植物国家近年公布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中绝大多数的种类可以入药,其中大娄山有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天麻、黄连、杜仲、厚朴、黄柏(川黄檗)、朱砂莲、八角莲、金荞麦、红豆杉、盾叶薯蓣、绞股蓝、五味子等,都是我国著名的中药材。经研究统计,大娄山共有野生药用植物 4 000 余种,其中属《中国植物红皮书》第1批的有45种(包括一级3种、二级18 种、三级24 种),第2批的考察种27种;1997年《中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有40种(包括一级8种、二级32种)。1999年《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第1批有41种(包括一级7种、二级34种)。经不重复统计,该山脉共有野生珍稀濒危药用植物99种[5~7],隶属于53科80属。具体种类及分布详见表1。从表1中可见,大娄山山脉的野生珍稀濒危药用植物主要分布在该山脉北部的地区,其中分布最多的是南川99种,其余依次为:道真58种,武隆44种,綦江34种,江津34种,万盛33种,正安33种,绥阳32种,习水25种,赤水24种,桐梓24种,仁怀11种,遵义11种,务川11种,凤冈11种。

2.2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的原植物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988年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名录,大娄山山脉有分布的药用植物为16种,占全国47种的34%,隶属于11科12属。16种药用植物中2级有5种,占31%;3级有11种,占69%。其中黄连、川黄柏、天门冬等为我国主产区之一。表明该区域的药用植物有重大的保护价值和使用价值。分布最多的是南川15种,其余依次为:武隆13种,万盛11种,正安10种,綦江10种,道真9种,江津9种,绥阳8种,桐梓8种,遵义7种,赤水6种,仁怀6种,习水6种,务川6种,凤冈5种。见表2。

3 大娄山珍稀濒危野生药用植物评价

3.1

物种极为丰富大娄山山脉分布的珍稀濒危野生药用植物物种极为丰富。其中珍稀濒危植物(《中国植物红皮书》第1,2批)72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997,1999)81种。在99种珍稀濒危野生药用植物中,蕨类植物7科8属10种,裸子植物5科9属11种,种子植物41科63属78种。

3.2

分布相对集中大娄山山脉生长的珍稀濒危野生药用植物主要分布于贵州与重庆交界的金佛山(南川)、大沙河(道真)、白马山(武隆)等保护区内,海拔700~2 000 m的常绿阔叶林中。而且有不少的种类,如银杉、黄杉、篦子三尖杉、朱砂莲、胡豆莲等在当地呈片状分布,并形成一定数量的居群。这不但为上述珍稀植物自然繁衍创造了有利条件,还为加强物种保护提供了方便。

3.3

特点非常突出大娄山山脉分布的珍稀濒危野生药用植物除物种极为丰富外,还具有植物类型起源古老,分布类型及区系成分复杂,仅分布于西南或我国的特有属多,保护价值及潜在经济价值高等显著特点。孑遗植物有:金毛狗、桫椤、单叶贯众、银杉、黄杉、水杉、篦子三尖杉、红豆杉、南方红豆杉、榉树、鹅掌楸、厚朴、凹叶厚朴、峨眉含笑、水青树、杜仲、珙桐、光叶珙桐、香果树等37种。这表明大娄山是我国研究植物起源、区系分布和喀斯特地区常绿阔叶林植物居群成分组成及物种进化演变的极佳地点。

4

大娄山珍稀濒危野生药用植物保护建议

4.1 加强宣传教育力度进行生态意识、保护意识教育,使广大的人民群众认识到保护的重要性,并逐渐在其日常生活中形成保护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珍稀濒危野生药用植物资源的自觉性。

4.2 加大处罚力度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森林法》《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动植物保护法》等为依据,严厉打击相关犯罪行为,加强贸易管制,控制资源开发,防止资源被进一步破坏。

4.3 加大相关研究及资金的投入应用植物遗传学、生态学、分子生物学等手段,研究珍稀濒危野生药用植物的濒危原因及机制,并根据不同物种的现状,制定不同的保护措施。同时积极开展对重要保护物种的生态、生物学研究、人工繁殖、栽培技术研究。表1 大娄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药用)名录及分布 种名《中国植物红皮书》表2 大娄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的原植物种类及分布

参考文献

[1] 傅立国.中国植物红皮书——稀有濒危植物(第1册)[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2:1.

[2] 国家环保局,中科院植物研究所.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m].北京:科学出版社,1987:5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1批)[j].植物杂志,1999,5:4.

[4] 国务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eb/ol].51hp.net/article/zcfg/200704/5477.html,2007-4-15.

[5] 《全国中草药汇编》编写组.全国中草药汇编[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