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水水源保护条例十篇-尊龙凯时最新

时间:2024-02-27 17:57:28

饮水水源保护条例

饮水水源保护条例篇1

第一条为保护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源(以下简称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具体措施和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督促村(居)民遵守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配合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污染、破坏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实行饮用水源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饮用水源保护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饮用水源保护情况。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重视饮用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保护实用技术,促进清洁生产,提倡节约用水。

对保护饮用水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二章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的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饮用水源保护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和饮用水源保护规划;

(三)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向相邻市的环保部门通报饮用水源保护信息;

(四)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定期饮用水源水质状况公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做好饮用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饮用水源地的规划管理;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合理规划和调度水资源,负责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岸线和水库库区的保护管理,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土地资源的监督管理,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易地发展用地,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四)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保护管理,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设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组织对水厂取水口周围饮用水源实施监护;

(五)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

(六)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对饮用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植被和湿地的保护管理,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七)经贸、安全生产监督、环保、海事、公安、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使用、存放及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八)发展改革、建设、卫生、渔业、工商、旅游、交通、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第三章饮用水源保护

第九条饮用水源地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在饮用水源地取水口附近的一定水域和陆域划定,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的一定水域和陆域划定。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划分,由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饮用水源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地理界线和保护措施,设置标志。

标志的具体设置和维护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

第十一条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二)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新建排污口;

(四)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输送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五)设置装卸垃圾、油类、煤、水泥、石灰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和设施以及从事本项规定物品的装卸作业;

(六)设置船舶制造、修理、拆解设施(场所)及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

(七)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及从事水上餐饮、娱乐业经营活动;

(八)设置禽畜饲养、网箱养殖设施(场所)及从事禽畜饲养、网箱养殖活动;

(九)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油类、酸碱类、含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船舶和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进入;

(十一)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十二)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鱼类;

(十三)开山采石、取土、围水造田和非疏浚性采砂;

(十四)破坏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湿地及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十五)在水体清洗车辆、船舶和装贮过油类、水泥、煤、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

(十六)法律、法规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其他禁止性规定。

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风景区(点)应当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运输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物品进入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必须采取防溢、防渗、防漏、防扩散措施。

第十二条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从事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活动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及装卸等设施;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

(五)停泊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木(竹)排;

(六)在河段两岸堤围内坡脚线之间和水库库区从事农业种植活动;

(七)从事水上旅游、游泳、洗涤及其他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

船舶出现紧急情况必须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停靠的,应在停靠的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第十三条在未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饮用水源地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体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易地发展,引导二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发展无污染生产经营项目。

第十五条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组织建设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区(县)、镇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或者集中处理设施达不到饮用水源保护要求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建成或完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开发建设、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因突发性水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立即通报在受污染饮用水源保护区取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在二小时内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船舶和水上浮动设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报告海事和环保部门。

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水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发生跨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影响本市饮用水源安全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与污染事故发生地的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发生跨区(县)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市环保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在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时,环保部门应当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对违法设施及生产经营场所,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停业、关闭:

(一)违反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破坏、擅自改变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新建排污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输送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设置装卸垃圾、油类、煤、水泥、石灰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和设施以及从事本项规定物品的装卸作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设置船舶制造、修理、拆解设施(场所)及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及从事水上餐饮、娱乐业经营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设置禽畜饲养、网箱养殖设施(场所)及从事禽畜饲养、网箱养殖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在水体清洗车辆、船舶或者其他容器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风景区(点)未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及装卸等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从事农业种植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从事水上旅游、游泳、洗涤及其他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出租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开发建设、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颁布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设立的属于本条例禁止的项目和设施,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责令停业、关闭、拆除;

(二)对经环保部门批准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业、关闭;

(三)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责令拆除;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危及饮用水源安全的,责令拆除。

前款规定的限期治理或者停业、关闭、拆除,由环保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饮用水源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外,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消除污染。拒不消除或者逾期不能消除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指定有关单位消除,所需费用由排污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污染或者破坏饮用水源行为,依法应当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环保部门可以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处罚。

对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依照本条例应当被责令停业、关闭、拆除的生产、经营单位,环保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知供水、供电单位停止对其供水供电,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供电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因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发生的纠纷,环保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予以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对应当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停业、关闭、拆除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饮水水源保护条例篇2

今年1月1日,《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作为清远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亮点纷呈,体现出清远保护一方水土的坚定决心。

令行禁止,分散式水源纳入管理

清远,是广东重要的水源保护区之一,承担着珠三角不少地区人们赖以生存的饮用水供应。有鉴于此,《条例》从法律层面重新规划,开展11个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明确列出在当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

“在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方面,《条例》首次把分散式饮用水源划归为保护对象,这一点在全国范围来说都是十分超前的设计。”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规科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作为全省地域面积最大的地级市,清远市城镇化率不足50%,约有近200万人口散居于农村。为了进一步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除了现今划定的88处集中式水源保护区外,《条例》还为现存的4700多个分散式饮用水源制定了健全的水质保护制度。

据介绍,在分散式饮用水源地范围内,《条例》明令禁止包括设置饲料场、肥料堆积场、屠宰场、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建设禽畜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放养禽畜;设置排污口或者向水域直接排放污水;非法采矿、非法采砂;堆积垃圾、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剧毒或者高残留农药;滥用抗生素、激素类化学药品或者使用冰鲜杂鱼虾饲料进行水产养殖;采用炼山、全垦等方式更新造林;破坏生态公益林或者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等对水源造成污染的行为。

同时,对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条例》也明确了具体的禁止事项,包括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的方式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以及废弃矿坑储存放射性物品、有毒化学品、农药等。

“过去,市级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3个取水口均存在违章活动,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使环保部门在执法时步履维艰。”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出台之后,对于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了界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或者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定期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可能出现的危害饮用水源水质的行为、项目的情况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危害饮用水源水质行为的,可及时依法查处。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检查。”为环保部门的监察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如今迫在眉睫的是尽快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在人类活动频繁影响较大的一级水源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说:“此外,清远市接下来将依据新法的要求,制作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对取水口实施封闭式管理。”

明确责任,打造全民护水格局

“《条例》的亮点之一,是把能动用的所有力量都运用起来,最大限度地发动社会各部门加入到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来。”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道:《条例》明确了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明确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监督、监测、巡查、水质信息等管理职责所在,市、县政府以及村委会各司其责,全体动员。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布局;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水质监测、污染源治理、生态补偿、奖励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饮用水安全,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源保护范围的生态环境。

而村(居)民委员会在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地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组织村(居)民制定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的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动员村(居)民积极参与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则负责建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将饮用水源水质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通过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实时共享,并将监测情况、评价标准与方法、评价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与此同时,在各职能部门分工以及企业的责任上,《条例》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制度,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供水企业做好日常巡查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的日常巡查制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做好日常巡查工作;供水企业应当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发现饮用水源水质受污染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环境保o主管部门报告等。

饮水水源保护条例篇3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风走了”为你整理了这篇人大关于饮用水源地实施保护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人大关于饮用水源地实施保护情况的调研报告

按照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近期县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汇同生态环保、水利等部门相关人员,通过现场调研、座谈走访、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全县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现将调研情况及思考建议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一直坚持把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整体规划、项目设施建设、监控管理和综合整治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1、精心编制规划。

根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湖南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江华瑶族自治县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域划分实施意见,明确了全县饮用水源地保护思想,通过按规定分级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有效推动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开展。

全县共设立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1个,乡镇“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9个,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10个。我县还划定了乡镇“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个(蔚竹口乡、大锡乡、大石桥乡)、村级“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7个,正在划定村级“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5个。目前,还有湘江乡、界牌乡、桥市乡等3个乡镇政府所在地供水人口或规模未达到“千吨万人”或“千人以上”要求,暂未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根据近三年的水质监测结果,鱼塘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ⅱ类标准,水质状况稳定、良好,符合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县境内的涔天河水库上游1000米、东西河汇合处2个水质监测断面水质均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ⅱ类标准,水质状况稳定、良好。农村饮用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乡镇8个“千吨万人”(除桥头铺外)饮用水取水点从2019年开始开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8个取水点水质均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ⅱ类标准。

2、加快设施建设。一是完成县城鱼塘坡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增设点位牌1处,区界牌6处,宣传警示牌31处;在一级保护区内修建河提护坡70米,修建沿河围挡2600米;制定了《江华瑶族自治县鱼塘坡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威胁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演练活动,全面提高环保工作人员因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二是对乡镇9个“千吨万人”饮用水源地标志牌统一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进行排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小圩壮族乡、白芒营镇重新按照标准制作标识标牌;对人为活动较频繁的白芒营镇饮用水水源地设置围栏围挡四百多米。

3、强化排查整治。在2019年问题排查的基础设上,为有效防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污染,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特制定了《江华县2020年集中式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工作方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水上餐饮;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洗衣等影响水质的人为活动;排污口、畜禽养殖场、工业企业;有无水源保护宣传牌,一级保护区是否需要围挡等5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排查。经排查,完成白芒营镇、小圩壮族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标识标牌不完善,白芒营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需要隔离围挡等方面的整改工作;另外,对大路铺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渔船,沱江镇鱼塘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洗衣洗菜等现象进行了交办,要求乡镇立行立改,强化监督;对沱江镇鱼塘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一个小型养鸭场,进行拆除整改。

3、做实日常保护。一是开展日常巡河。大力推行河长制,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行政首长负责制,成立饮用水源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严格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执法,及时发现、清除饮水安全隐患,严肃处理威胁饮水安全的违法行为。二是开展水质监测。按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并对枯水期及丰水期实施加密监测,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上报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开。三是开展日常保洁。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保洁工作,清扫周边垃圾,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4、注重宣传教育。以贯彻落实《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湖南省饮用水水源条例》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在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开展入户宣传。在县城饮用水取水点沱江镇鱼塘坡和县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涔天河镇聂家寨村召开饮用水源保护座谈会,入户发放《湖南省饮用水水源条例》等宣传资料2500余本;二是下乡镇开展专项宣传。在沱江镇、涛圩镇、水口镇、码市镇宣传《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由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联合县科协、县检察院、涔天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等单位走进沱江镇、水口镇、涛圩镇、码市镇等四个乡镇开展专项宣传,重点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知识,提升公民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意识。三是开展执法案卷比赛和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知识竞赛活动。通过贯彻落实执法案卷比赛和《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知识竞赛,不断提升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提升保护生态环境的力度。

5、强化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公开,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开设专栏,及时公开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清单、整治进展情况,并公示水质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存在的问题

整体来看,我县饮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保障了大部分群众的饮水安全,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1、存在水源地环境污染隐患。个别饮用水水源源保护区周边有农田和耕地,存在农业面源污染隐患。少数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生活源污染隐患。如大路铺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有下车村、隔河村等3个自然村落。自然村落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可能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影响水源水质。

2、存在供水安全隐患。乡镇“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标牌、界桩、界牌以及隔离防护设施有缺失现象。部分乡镇供水点水源地地理位置较为偏僻,缺乏监控设备设施以及专门管理人员,供水安全存在漏洞。

3、少数水源点水量不足。调研发现,白芒营、大石桥等乡镇供水水量已不能满足供水要求。如白芒营镇设计取水规模为3000吨/天,实际每小时需供水200吨,即日需水量已达4800吨,超采严重,秋冬干旱季节几乎断流,水量严重不足,导致饮用水源地取水量不能满足居民用水要求。如码市雷公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量也无法满足供水需要。如水口新镇水源地保护范围樟佑冲河段有龙潭电站 ,电站发电期间影响水厂供水量。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尚不完全。部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困难,尤其是部分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类型为地下水,覆盖面大,划分难度大。同时,划分方案编制以及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资金不足。

三、对策建议

饮用水安全是广大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是人民健康和乡镇发展的关键。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提出以下建议。

1、增强各级各部门水源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水源保护氛围。

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电视等新闻媒介进行《水法》、《湖南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宣传,强化公众的资源、环境、生态意识,提高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自觉性,让人民群众懂得保护水环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2、加快推进饮用水源地问题整改。

按照“一地一策”“一厂一策”推进饮用水源地问题整改。对水源地周围零散生活污染源进行治理,禁止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治理农业源污染,强化农药化肥使用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炸鱼、毒鱼、游泳;对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养殖场、水电站进行清理退出(如水口龙潭电站要尽快达成协议、收购清理),以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加强水源地保护区及其周边的基础设施建设,按要求建设一级、二级保护区标识牌、警示牌、界桩、界牌,一级保护区建设隔离防护设施等。乡镇要加强自来水厂的运行监督管理,保证广大群众饮水安全。

3、加强饮用水源地属地日常监管。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各乡镇需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日常监管。强化重点项目的施工管理以及林业、水土保持等生态工程建设,抓好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和小流域治理等工程,禁止乱砍滥伐、河道乱采乱挖等行为,增加水源涵养量,对影响水质安全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4、加快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

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划定乡镇及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完善水源地保护的基础设施。一是对千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点全面实施水源保护区划定,为饮用水源点保护工作提供依据。二是进一步科学规划、调整优化饮用水源地的划定,确保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饮水水源保护条例篇4

一、整治目标

清理垃圾堆放点、禽畜养殖点、砂带作业点、违章建筑物,达到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或倾倒垃圾、养殖禽畜、砂带作业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目的,消除水污染隐患,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二、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范围为全区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包括*外砂河、*河、*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

三、整治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彻底消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隐患:

(一)外砂河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隐患:外砂河中央的东溪洲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未经批准而建设的违章构筑物、养殖牛蛙及饲养禽畜等;第二水厂取水口上、下游的输砂带、码头。

(二)*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隐患:*洲上饮食排档;*镇程洋冈段取砂点;*堤段煤炭输送带、石灰输送带、灰砂砖厂、废品收购场。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隐患:东部水厂取水口下游约200米处游船码头,游船;*堤段凉果厂;*堤段“绿岛”饮食排档、废品场、贝灰场、植绒厂(经整治已停止生产,但没有拆除)、煤渣加工点等。

(四)新发现的其它污染隐患。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隐患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区长任组长,由*(区府办)、王文丰(环保局)任副组长,成员由水源保护区所在镇(街道)、区环保局、**海事处、区水利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局(林业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财政局等部门各一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污染整治统一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由区环保局王文丰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职责分工

水源保护区所在镇(街道):全面调查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状况并报告整治办;按区人民政府有关限期自行拆除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违法违规设施及生产经营场所的通告要求、督促业主自行拆除,组织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违法违规设施及生产经营场所的拆除工作;清除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垃圾及其它污染隐患,协助做好水源保护区标志桩、警示牌和围网设置。

区环保局:负责对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隐患整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每月组织一次饮用水源水质监测;配合市环保局组织实施标志桩、警示牌和围网的设置。

**海事处: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船舶污染监督管理。

区水利局:组织清理取缔河堤上的输砂带、煤炭、石灰、水泥输送带等违法违规设施,组织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的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负责取缔河船违规采砂行为。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督促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垃圾的管理和日常巡查,及时组织清除堤岸上建筑垃圾堆放点。

区农业局(林业局):负责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禽畜养殖点和农业种植点。

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执法监管,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区工商局:依法吊销对饮用水源水质有污染的建设项目、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处缔。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11月25日至11月30日)

各相关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促使群众主动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整治工作,说服违法设施业主自觉拆除违法违规设施和违法行为主体自觉停止违法行为。

(二)调查摸底阶段(*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

各相关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成立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工作机构,制订辖区内整治工作安排。组织对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并逐一建档跟踪,于12月10日之前将整治工作安排及摸查情况报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年12月11日至*年3月10日)

1.限期自行拆除、停业、关闭:各相关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对违法违规设施和违法生产经营场所,由区人民政府通告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通告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停业、关闭。

2.强行措施:对逾期未拆除、停业、关闭的,进行强行拆除、取缔。

3.防范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巡查,防止“死灰复燃”,巩固整治效果。

(四)检查验收阶段(*年3月11日至4月25日)

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隐患整治情况和执行《*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情况进行自评,并配合市做好整治验收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本次整治工作是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一项实际行动,在工作上应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合理安排,确保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和责任到位,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饮水水源保护条例篇5

关键词: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问题;环境保护工程

由于我国人口不断增多,对于水源的需求也日益加大,但由于人类生产生活的范围不断延伸,水源地的建设越来越困难。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是供给我国居民用水的重要资源,其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是保障饮水安全的重要举措,需加强管理。但是当前湖库型水源地存在着水质恶劣、水位下降及水利建设不完善等问题,导致水源质量越来越差,面对这些现象,我国已经逐步意识到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完善的必要性,开始计划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措施。笔者通过浅析当前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的实际情况,对构建环境保护工程提出个人看法。

1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的现状问题分析

1.1立法明确、缺乏实施。水源地环境保护本应是政府职责所在,但是通过实际情况发现,虽然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范》、《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条例对饮用水水源地有明确保护措施,就这些条例而言,指导性意见措施非常完善,但是就实际运行机制而言,并未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对于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议也未有成效。这种“光说不做”的现状是当今饮用水水源地缺乏合理保护的最大障碍,导致人们无视法律条文,不重视对水源地进行保护。

1.2水源地功能退化。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作为供给内陆水资源的重要渠道,不仅需要满足人们生活用水,还需满足周边地区农业及工业用水,大大加剧了水源地的供给压力,使水源地循环效率降低,水量骤减。并且由于城市化范围的扩大,城市污染、垃圾堆放、下水排放等现状都极大地影响了水源质量,给水源地造成了污染,导致现今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功能较为脆弱,难以自行修复。

1.3管理机制不完善。水源地的保护应该具有统一规划及整体管理条例,但是我国当前水源地是经由多个部门共同管理,部门间独立性强,各部门都对其做出了完善意见,导致在保护过程中易出现意见不一的现象,并且各部门资源整合性差,导致在管理过程中效率低下。

1.4突发状况解决不清。湖库型水源地易出现突发污染现象,但是目前环境保护对于该方面的防止未有深入,导致一旦发生突发污染,会影响区域用水,给经济发展造成影响。所以,对于突发现象的预测与解决计划等方面需要进行提前分析,构建水源地预警机制。通过对于环境变化实时监测,可以避免突况下不能及时出现应急情况。

2提升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质量的措施

2.1生态工程保护。加强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建设,首先要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区自然生态环境需要进行围栏护理,避免周边水域受到人为活动影响。同时对于河道适时清理淤泥,河内种植水生植物,优化水体。并在周边地区建设生态湿地与绿色屏障,保护水源地内生物的多样性,完善水源地生态平衡,以此优化水质。此外,加强水源地林地建设也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工程,将湖库分区域进行规划,多样树种、多样草种有效结合构建绿化生态网,是保持水源地区域内绿化工程的重中之重。并且周边城乡绿化设施也应不断完善,不仅要使水源地内的水体不受污染,更要保证城乡水体的质量,才是有效进行环境保护工程的手段。通过对生态保护及绿化面积的工程建设,可以达到涵养水源、优化水质的效果,从而提升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力度。

2.2法律力度实际实施作用加大。立法项目的明确是有效开展环境保护工程的前提,面对当今各部门对于水源地的规划措施,说明对于水源地的保护已有充分掌握,在此基础上,各部门应该联合进行水源地的合理保护,将环境保护工程科学合理的实施出来。首先,应该树立群策群力的意识,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本就是多部门联合实施,那么应该总结多方位的建议与意见,结合大家观点做出合理环保规划;其次,实施过程中,应该不断宣传水源地环境保护建设的重要意义,不仅对工作人员做思想政治教育引导,更要对周边群众、企业做出合理引导,利用群众的力量扩大环保渠道,让更多人意识到保护水源的必要性;最后,对于破坏水源地的群众或企业,采取有效的惩罚力度,并对这种破坏行为的后果明确告知人们,将合理避错进行实际开展工作。通过将法律规定进行项目规划并明确实际应用的措施,是有效提升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的方法,可以实现水源地水质的提升。

2.3完善预警机制,通过预估完善环境保护工程。对于水源地应该分片建立布控设施,实时监测,有效分析各片水体的质量情况,预估其污染能力对于整个湖库的影响,针对较大问题做出评估表,明确各项指标的解决措施。

3案例分析

某城乡交界处水库,建立15年左右,上流域林地面积广泛,近期进行检测过程中,发现水质受损。一是由于上流域工厂多,造成污染严重,二是受人类活动影响大,居民生活用水排放不合理,并且农业生产时,大量农药残留物随地表及地下水流入水源地,影响水质;三是对林业的开发,造成生物多样性减少,林地涵养水源能力下降。由于在水源地周围出现的各种问题,政府决定优化水域,构建环境保护工程。该地区在环境保护工程建设中,采取了以下几方面措施:

第一,围栏护林,对于林区的乱砍乱伐现象,政府首先对其开展了保护措施。通过对周边居民与企业进行法律知识引导,发动群众的力量共同保护林区发展,同时也降低了周边人们活动对林区的影响。此外,政府加大林区规划建设,对于林区其他树种科学种植,丰富林区多样性。同时,构建水源地周边防护林,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水质优化,政府加大经济资金投入,对水域内种植水生植物,优化水体,并设立防护网,对于湖库水源区明确警戒线范围,违反规定者给予一定经济处罚。第三,政府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在城乡地区公布栏张贴公告,说明水源地受破坏的严重后果,警醒人们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同时发放保护水源地的宣传手册、环保袋,利用实际宣传提升人们的参与性,有效保护水源地建设。

4结束语

水是人们生命中不可或缺的财富,而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作为居民用水的重要来源,必须要确保其水体的循环性与可持续发展,面对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存在的立法、管理、保护措施等问题,必须要不断构建生态保护与优化水源的机制,促进水源地的合理发展,以此为人们更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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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鑫.刍议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策略[j].环境与生活,2014(8).

[3]王.村镇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价技术研究[d].郑州:华北水利水电大学,2014.

[4]唐肖.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研究[d].苏州:苏州科技学院,2011.

饮水水源保护条例篇6

锦涛总书记在今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提出水利工作“要把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让群众喝上放心水作为首要任务”。汪恕诚部长在今年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上也提出,“把保障饮水安全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水利工作的第一任务”。目前,水利、发展改革、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都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正在结合各自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由于饮用水安全问题缺乏专项法规规范,散见在相关法律中的具体制度未能很好衔接协调甚至相互冲突,不同部门之间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职能交叉,布置任务重叠等问题,工作效率和效益都有待提高。笔者结合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的现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探讨,待与读者商榷:

1 饮用水安全相关问题概述

(一)饮用水安全的内涵

目前,国内关于饮用水安全还没有明确定义。较为规范的说法有2004年水利部和卫生部联合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被分为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组成,四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就不能定为饮用水安全或基本安全。

(二)饮用水安全的法律依据及现实需要

《水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饮用水安全。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五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而从现实需要来看,水是生命之源、生存之本,获得安全的饮用水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也是一项广为认可的基本人权。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农村有3亿多人饮水不安全,其中约6300多万人饮用高氟水,200万人饮用高砷水,3800多万人饮用苦咸水,1.9亿人饮用水有害物质含量超标,血吸虫病区约1100多万人饮水不安全;相当一部分城市水源污染严重,威胁到饮水水质。饮用水安全问题近年来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与权益委员会2002年11月将饮水权确认为一项基本权益。联合国千年宣言(第55届联合国大会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提出:在2015年年底前,使无法得到或负担不起安全饮用水的人口比例降低一半。2003年世界水论坛部长级会议首要议题就是解决饮水安全问题。2003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是:水――十二亿人生命之所系,强调了水对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作用。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已成为我国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构建和谐社会,关注人权,展示国际形象的重要方面,刻不容缓。

2 饮用水安全主要工作内容的探讨

饮用水安全问题,不仅取决于饮用水源的安全,还取决于供水设施的完善程度和水处理工艺等。目前,除有机污染物消除技术外,原水处理工艺基本成熟,只要水源地水质合格、水量能够保证,加上严格的处理工艺运行控制和管网输配水质控制,同时注重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其供水质量的保证一般来讲没有问题。因此,饮用水安全的核心问题还在于饮用水源安全。

(一)饮用水源水量安全保障

首先,要解决好江河源头的水源涵养问题。《水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另外,在水功能区划中,重要河流的源头河段一般被划定为保护区。因此,要采取各种措施,如大力开展植树种草、水土保持等工程,以涵养水源、防止水源枯竭。

在保障饮用水源水量方面,《水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这就确立了包括饮用水在内的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优先次序”。

(二)饮用水源水质安全保障

解决水质安全问题也需要采取综合措施,其中污染源控制是水质安全的核心任务。除了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等本底水质不合格外,污染型水质安全问题的主要解决途径还是加强污染源的控制。

目前,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方面主要措施是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水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设置的排污口,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并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环保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除此以外,保护好饮用水源水质还需要采取必要的工程手段,如建设内源治理工程、生态隔离带工程、河道曝气、前置库等。水利部门应当发挥行业优势,完善基建程序,拓宽资金渠道,加大对这些非传统水利项目的建设力度。

3 现行法律规定不足之处的分析

(一)没有形成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

目前,饮用水安全还没有专项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只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规定》(国家环保局、水利部等五部委1989年联合颁布),《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999年颁布并于2004年7月修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了生活 办法》(建设部、

卫生部1996年联合颁布)等部门规章。

《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关的具体制度,但是存在一定的冲突之处。《水法》第三十三条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与《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制度相比,有以下特点:一是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而不是“可以”划定,是一种法律义务;二是《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水源保护区制度仅适用地表水源(《水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制度),而《水法》则扩大到所有饮用水源,包括地下水源地;三是《水法》对排污行为规定得更为严格,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而《水污染防治法》只是对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保护规定得较为严格;四是除防止水体污染外,还要防止水源枯竭。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适用《水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水法》中关于该项制度的规定又较为笼统,缺少操作性。(二)缺乏稳定的资金投入渠道

针对饮用水安全这一事关国计民生的问题,目前,法律法规上还没有明确规定其资金来源渠道。水资源费、排污费、水利工程水费等的使用范围,都没有明确规定直接用于饮用水安全。对于政府投资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也没有形成法定的投入机制。另外,关于跨流域调水对调出区的影响、供水功能转变(如将农村灌溉功能转变为城市饮用功能)后对原供水对象的影响、重要饮用水源地上游地区水资源保护的代价等问题,也没有建立法定的补偿机制。

4 加强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的建议

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既是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关系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针对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如下:

(一)尽快出台《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拟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部门联合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笔者认为,该《规定》适用范围主要是污染防治,但是饮用水安全问题包括并超越了水污染防治的范畴,也就是说即使污染防治工作做好了,饮用水源也未必安全,另外,还涉及到水量保护问题。因此,建议国务院指定水利部牵头组织国务院相关部门,起草《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尽快整合有关制度,水质水量统筹考虑,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并重,进一步规范和严格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重视水源安全的应急处置,明确资金渠道,确立补偿机制,推进公众参与,加大对违反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升违法成本。

(二)尽快统一水质规范

我国现行的国家水质标准已不能满足人们不断提高的生活水平要求,也不符合当前原水的实际状况,有关部门要参照国际先进水质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饮用水水质准则》、欧盟(ec)的《饮用水水质指令》以及美国环保局(usepa)的《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等),结合近年来水质变化特点,抓紧修改或重新制定《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国家标准),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有关内容纳入其中,进行整合归并。考虑到中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水源条件差异很大,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实际情况,该标准也可以分级实施。

(三)加快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饮水水源保护条例篇7

尽管有比较严格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我国的饮用水安全问题仍然日益突出。近年来我国多所城市频现水污染事件,使得我国饮用水安全现状堪忧。2012年12月31日7时40分,位于山西长治市的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输送管破裂导致苯胺泄漏,污染物沿河流入河北、河南境内致漳河流域水源受到污染。事故造成山西沿途80公里河道禁止人、畜饮用自来水,河北邯郸市区大面积停水。2014年4月10日,甘肃省兰州市发生了自来水苯含量超标事件。经兰州市威立雅水务公司监测显示,出厂水苯含量已超出我国卫生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10微克/升。4月11日下午16时,兰州市政府通告:兰州市自来水苯含量超出国家限制标准,未来24小时内不宜饮用自来水。此外,上海、江苏、广西等地也发生了水污染事件,广大居民的饮用水安全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而从我国目前水资源水质现状来看,由于大量的工业废水、城市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含毒废弃物的污染,作为供水水源的江、河、湖泊、水库的水质均已经出现不同程度的污染。根据《2013年中国水资源公报》的数据统计,全年度对河流水质,湖泊水质,水库水质的检测结果显示为:(一)在接受检测的全国20.8万km的河流水源中,ⅰ类水河长占评价河长的4.8%,ⅱ类水河长占42.5%,ⅲ类水河长占21.3%,ⅳ类水河长占10.8%,ⅴ类水河长占5.7%,劣ⅴ类水河长占14.9%。其中黄河区,淮河区的水质为差。(二)接受检测的119个主要湖泊,共计2.9万km2水面进行了水质评价。全年总体水质为ⅰⅲ类的湖泊有38个,ⅳⅴ类湖泊50个,劣ⅴ类湖泊31个。对上述湖泊进行营养状态评价,大部分湖泊处于富营养状态。贫营养湖泊1个,中营养湖泊35个,富营养湖泊83个。(三)接受检测的全国范围内667座主要水库中,全年水质为ⅰ类的水库有31座;ⅱ类水库301座;ⅲ类水库211座;ⅳ类水库66座;ⅴ类水库25座,劣ⅴ类水库33座。对646座水库的营养状态进行评价,中营养状态的水库有375座,轻度富营养状态的水库有214座,中度富营养水库55座,重度富营养水库2座。可见,我国水资源水质整体形势仍十分严峻,全国大部分地区饮用水安全问题亟待解决,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已成为当前重大的民生问题。

一、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现状分析

(一)我国有关饮用水安全的环境法律制度分析

我国水法制建设工作起步较晚,从1984年起,在总结我国水事工作的历史经验和借鉴国外水事立法之基础之上,开始制定我国的水事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简称《水法》)。在水法制体系中,《水法》作为母法,处于核心的地位,具有最为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水法》是在1988年颁布的《水法》基础之上,经过重大的调整和修改于2002年10月正式实施的,亦是饮用水安全保障最直接的法律依据。现行《水法》强调了国家应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治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等,以此为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我国现行水事立法体系中,已经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三部水事专门法律,在这三部法律中,直接涉及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是《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立法宗旨之一,明确了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等。该法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的保护在《水法》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了具体规定,如规定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还可以在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对保护区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禁止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当水源受到污染时,环保部门应当立即通知相关单位;特别是加重了对造成水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力,有权对排污者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顿,从而将保障饮用水安全提升到了首要位置。

有关水行政法规也是我国水事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河道管理条例》、《防汛条例》等,其中涉及到保证水质量,确保供用水安全的条例主要是《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14年2月16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该条例明确了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防治水污染、保障供水安全的立法宗旨;规定了确保水质量的具体要求,其中明确要求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并组织收集、无害化处理城乡生活垃圾,避免污染水环境。

截至目前,我国并未有法律、行政法规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做出专门规定。建设部、卫生部联合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是专门规定饮用水安全问题的行政规章,该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要求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共九章五十五条,比较全面具体地规定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相关制度。

如上所述,在我国现行水事法律体系中,只有相关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专门规定饮用水安全问题,效力层级较低,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对饮用水安全的保障力度。此外,我国现行有关饮用水安全的行政法律规范尚存在涉水行政管理机关职责分工不明晰以及水质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等缺陷。

由于现行立法对饮用水安全管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缺乏明晰的规定,影响了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效率。如《水法》对水质监测没有明确划分环境保护机构和水资源行政主管机构之间的职能权限;《水污染防治法》赋予了地方政府在水环境保护中的职责,但没有为地方政府履行职责做出相应的财务安排。具体而言,作为专门立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卫生部门主管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建设部门主管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水法》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作为水资源管理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饮用水安全保障管理体制的一个主要缺陷也是过度分割。从横向上看,过多的部门参与水资源管理工作,而它们之间的职责界限划分不是很明确。这不仅造成职责的交叉重叠,而且由于不同机构之间协调不力,还导致政策不一,有时甚至出现政策相互抵触的现象。从纵向上看,水资源管理是与行政管理边界相联系的。多数涉水管理机构只向本级政府负责,每个行政单元都负责自己辖区范围内的政策制定和实行,它们大多数都是从各自的利益和工作重点出发,并没有充分考虑对水资源的完整性以及这个流域所产生的影响。

我国水质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水服务缺乏透明度。为了保障饮用水安全,对饮用水水质是否达到国家的安全标准要实行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两种状况:一是供水企业所公布的水质监测数据范围没有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二是公布的数据简单,只是微生物、化学物质等监测结果,涉及自来水净化处理的设施和输水管网的质量以及末端水质监测数据信息没有公布。目前我国水质信息公开制度面临的困境如下:首先,供水企业公开水质信息的法律依据不足。我国《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符合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但并没有对供水企业公开水质监测信息的强制性义务作出规定。其次,对公民对水质监测信息的知情权缺乏法律保障。当公民申请水质信息公开的权利受到侵犯时,相应的救济措施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规定的十分零散,并且水质信息公开的程序也是很少见的,所以,用水人在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的获取和知情权的保障在水事法律制度中是缺位的。

(二)我国有关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民事法律制度分析

在前述兰州水污染事件中,苯超标对人体有潜在的致癌作用,而居民已经饮用了被污染的水,同时由于苯含量超标,在兰州市政府声明未来24小时不宜饮用自来水后,当地供水企业停止了向用户供水,使居民无法饮用自来水,只能饮用各种瓶装水,这些水一部分来自捐赠,更多的则是由居民自己购买。在恢复供水后,又需要打开水龙头放掉大量的已被污染的水。在污染事件影响持续的一段时间里,未见供水企业对广大兰州市民承担任何责任。邯郸市区的居民用水也同样因为漳河流域水污染而被迫中断供应,在这段期间本应得到正常供水服务的市民却不得不到超市抢购价格已被高抬的矿泉水。在这样的水污染事件中,毫无疑问,人们的民事权益受到了侵害,有权请求法院保护,其请求权基础应当包括基于《侵权责任法》要求加害方承担侵权责任和依据《合同法》关于供用水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然而,遗憾的是,在这些事件中我们看不到对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救济和保护,加害方、违约方似乎与受到侵害的广大民众没有什么关系,甚至出现了市民为了自身合法民事权益起诉供水企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被法院以不符合环境公益诉讼的理由拒绝受理。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环境污染责任的提出,是我国立法上首次对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责任的概括。居民因饮用受污染的自来水,健康权受到侵害,虽然短时间内有害物质在体内潜伏并不会有明显的损害后果,但是5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之后呢?致癌物质带来的人身损害是无法预计的。因饮用水污染而导致当地停止供应自来水等原因造成的生活成本增加,如邯郸市区各大超市出现抢够各类瓶装水的现象,一时间超市的瓶装水供不应求,并且短时间内又无法及时调货,所以一些卖家哄抬水价,而居民为了满足生活所需不得不购买价格高昂的瓶装水。还存在另一种情况,比如餐饮业的经营离不开自来水的供应,因供水的停止导致闭门停业,这样商家的可预期财产收益下降。这些现象当属因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的行为。

根据崔建远教授的观点,对于普通的市场主体来说,水权制度和水合同债权制度是其主要的用水根据(其中当然包括饮用水)。现实中广泛存在着某些主体合法用水却不享有水权的现象,其中大部分情况下,用水人的用水根据即为水合同债权。例如,处在市区并依赖市政供水系统的家庭,其用水根据为基于供用水合同而产生的水合同债权。作为水合同债权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行为的供用水合同可以被看做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除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特征: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商品;合同一般采用定型化的标准合同,合同条款由供水方单方拟定,用水方只能决定是否同意订立合同,而一般不能决定合同的相关内容;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正常情况下,供水方需连续地供水,用水方需按时支付相应的价款。在水务市场化的今天,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供用水合同本应成为约束供水方供水行为以实现公民的饮用水安全的重要保障,然而现实是作为一种类型化的公共服务合同,供用水合同在合同法中只占据了三分之一条,对供水企业与用水人签订的供用水合同也没有明确、完整的法律规定,只是规定其参照供用电合同的相关制度。基于此,完善我国供用水合同制度是对饮用水从自来水厂到水龙头这一环节安全得以保障的迫切需求,有利于明确规定供水企业在供水到户过程的义务与责任,有利于保障饮水人的健康权利,是对每位公民私权利的重要保障。

二、完善我国有关饮用水安全的环境法律制度

完善饮用水安全立法有两种选择:一是在现行《水法》中增加专章对饮用水安全作出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逐步完善相关水事法律制度;二是专项立法,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饮用水法》,全面、具体地对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作出规定。鉴于我国当前严峻的水资源污染态势和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极端重要性,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外经验,梳理现行立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饮用水法》。

美国是世界范围内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国会在1974年通过了《安全饮用水法》(safe drinking water act,sdwa),旨在通过对美国公共饮用水供水系统实行规范管理,以确保公众的身体健康。该法于1986年和1996年两次修改,作为饮用水保护的基本法,该法要求采取更多行动来保护饮用水及其水源。〔8〕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对水质标准、饮用水供水系统管理和供水企业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环境法律制度散见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之中。《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虽对饮用水安全做出了专门规定,但作为行政规章其效力层级较低。除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外,尚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本地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做出了规定,如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共九章五十五条,比较全面具体地规定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相关制度。当下,应当梳理现行饮用水安全相关环境立法,在内容上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一些专项地方性法规(特别是新近针对近年来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而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加以整理和修改,结合散见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之中的饮用水安全规范,制定我国《安全饮用水法》。

我国制定《安全饮用水法》应当从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到供水入户的整个过程作出明确的、统一的规定,同时也应当对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进行科学配置,避免各部门职能重叠,缺乏协调,遇到困难相互推诿从而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大体分为四个环节:水以自然流动的方式或者以人为因素调取的形式,水到达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企业利用水泵设施将定量的水引入到供水企业的蓄水建筑内;供水企业将其引入的水进行消毒、净化、漂白等一系列工艺进行处理以符合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企业将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通过供水管网供给用水户使用。有鉴于此,我国制定《安全饮用水法》应当确立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全过程的法律保障理念,将现有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污染治理相分离的立法状态进行协调统一,将关于饮用水水源区的保护、水质监测制度、饮用水污染应急预警等制度集中体现在我国的《安全饮用水法》中,这样可以避免对饮用水安全进行分割管理,尽可能减少立法冲突、主管部门职权缺乏协调的现象发生。

饮用水水质安全关乎每一位公民的人身健康,为了保障饮用水安全,对饮用水水质是否达到国家的安全标准要实行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增强其透明度,并着力提高公民参与监督的可操作性。

美国《安全饮用水法》规定了公告制度,用水主体可以通过公告制度了解饮用水的水质情况,甚至了解饮用水的来源。供水企业向用水主体通报水质情况是定期进行的,如果水质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供水企业会向用水主体公告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在我国的《安全饮用水法》中应当建立公告制度,明确规定供水企业的信息公开义务,要求供水企业定期公告自来水水质监测数据。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涉及到常规检验项目,非常规检验项目和一般化学指标共有106项,在不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禁止公开的规定外,凡是涉及到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的项目和指标都应当予以公开。例如,水质各项指标的监测数据、检测设备和检测方法、自来水取水源地水质的检测结果、城市输水管网的材质及清洁服务的时间和周期、自来水净化消毒的数据、自来水水质监测点和输水管网终端出水的水质监测数据等。目前,《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每季度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一次,并将检测结果向业主公示。业主发现二次供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必要时,由业主委员会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2日前,通过张贴告示等方式,告知业主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作为现场监督人员,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后24小时内,将清洗、消毒的有关情况向业主公示。这一规定比较具体,有利于小区居民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在今后完善水质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安全饮用水法》时可资借鉴。

三、完善我国有关饮用水安全的民事法律制度

前已述及,在近年发生的饮用水污染事件中,我们看到更多的是行政机关对具体事件的行政处理,少见对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救济和保护。2014年4月22日,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董事长被记者问及是否要主动对受损害的居民承担赔偿责任时回答最近可能会考虑,但现在还没有具体研究。时至今日,在兰州水苯污染事件中用水居民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受到的侵害并没有得到赔偿,供水企业也没有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这种对于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处理模式一方面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另一方面极大地弱化了对供水企业以及其他加害方的惩罚力度,使法律的预防作用大大降低,不利于增强相关主体遵守法律、杜绝和减少饮用水污染的意识。

基于此,除了从公法的角度要对饮用水安全进行保障,对导致饮用水污染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之外。在私法的角度,上文已述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环境侵权,一是供用水合同。环境侵权是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的行为,对于环境侵权,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以及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其中赔偿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环境侵权学界论述颇多,本文不再赘述。

供用水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供水企业虽是市场交易主体但却具有垄断地位,用水方在与供水方签订供用水合同时处于弱势地位,用水人的权利极易受到侵害。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合同法》第十章把供用电、水、气、热力四种合同归为一类有名合同作出规定,没有专门的对供用水合同法律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是规定供用水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所以,用水人基于供用水合同的合同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直接的立法保障依据,而供用水合同关乎公民的饮用水安全,具有极端重要性。因此,完善我国的供用水合同制度,通过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平衡双方利益。完善我国供用水合同制度有助于对供水企业的权利、义务进行约束。例如:在供用水合同法律制度中对具有垄断地位的供水企业应明确规定其强制缔约义务,保护用水居民得以持续用水的权利,以及供水企业的水质监测机制,应急预警机制以及供水企业在面对水质污染的突发事件时,该如何履行供用水合同以及责任承担方式上都应当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当供水企业供给的饮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9 2)的规定时,那么供水企业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全面履行原则,此时,供用水合同的标的物自来水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供水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保护用水居民的合同权利。

对供用水合同制度的完善,主要应着眼于供水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供水企业负有保质保量安全供水的义务。供水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时间以及质量标准供水。当事人签订供用水合同,供水方有义务依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向用水方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若供水方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供水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如兰州市水苯污染事件中,供水方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在发现自来水受到苯污染后没有及时中断供水,致使用水方兰州市居民至少在24小时内饮用了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水,供水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可以请求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供水方负有水质监测、水质信息公告义务。在发达国家,供水管网服务是24/7的(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并且全都能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供水方应当严格、审慎地履行该义务,惟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饮用水安全。

供水企业负有事先通知用水方的义务。因供水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水或用水方违法用水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水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水方。未事先通知用水方中断供水,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给用户留有足够的时间作好停水准备,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停水造成的不便和损失。

饮水水源保护条例篇8

关键词:生态保护;水资源;生态补偿

一、太湖作用、所面临的问题及原因

(一)太湖的地位及作用

太湖流域地处长三角核心区,经济发达、工业密集、城镇众多,是我国最发达的地区之一,正因为如此太湖对于这个地方的经济快速发展、人民安居乐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太湖面临的环境问题及原因

一是,太湖流域人口、工业高度密集,水质型缺水、水量型缺水现象并存,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突出;二是太湖流域水污染形势严峻,直接影响到流域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采取比其他流域更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流域排污总量控制;三是太湖流域不同行政区域间水资源开发利用矛盾突出。破坏太湖岸线、占用太湖水域等现象比较突出,湖区淤积严重,需要通过立法建立有效的流域管理协调机制,强化对太湖水域、水资源的保护;四是各部门、各地方在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

二、太湖的生态安全保护制度及评议

我国还没有规定专门的流域生态安全法律制度,关于流域生态安全的法律制度。有关规定散见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等中。因此,在中小流域开展生态安全法律制度的研究,为今后流域法制建设提供可供参考的实践经验。

(一)关于饮用水安全的规定及评价

饮用水水源包括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此次《太湖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划定引用水的保护区,并且对其进行明确的管理,确定了一系列应急的方案。

首先,这一系列的规定加强了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较之以前分散的规定有较强的针对性、提出了一系列可操作的方案、每个制度间相互有一定的联系。强化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明确太湖流域管理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职责,防止发生供水安全事故后的缺水危机。

其次,笔者认为这其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禁止性规定较多,鼓励性措施较少

这些禁止性规定极不利于调动人们保护饮用水源的积极性,如果禁止、限制性规定和鼓励性规定结合起来,对积极主动进行饮用水源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将极大地提高饮用水源保护的成效。这样的话也能普及群众引导群众参与。

2、应急预案的综合性不够

规定了每个县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措施,国务院及两省一市制定了紧急预案,但是在实际的积极情况发生时候缺乏跨行政区域的协调,有可能使各部门的行政区域管理出现重叠交叉的现象。

(二)关于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的规定及评价

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规范水功能区划制度,针对太湖流域具体情况开展流域整治,严格限制开采制度。这一部分当然是对调度的统一性做了一定的规定,并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分具体情况做出了不同的策略,但是笔者认为这一部分应该更加着重的突出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水资源合理配置原则。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政策,以社区需要和优先次序为基础,可持续地开发与管理水资源,是我国利用于水资源管理必须确立地首要原则。

其次流域管理效益原则。在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中应充分认识“同一专门化才能增长效率”的意义,赋予流域水资源管理机构以决策权、监督权、协调权和执行权,使其真正但负起统一管理的责任,从而保障管理的效率,避免流域管理体制因权力过于分散而导致效率低的问题。

再次是流域与区域协调原则。在建立强大的、处于流域管理体制核心地位的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时,还实行行政区域管理,协调处理好与地方各部门、各集团的依存关系,建立国家和地方行政相协调的管理体制。此外,该原则还包括:①区域的水资源管理服从流域的水资源管理,即在水资源管理体系中,流域水资源管理高于流域内行政区划的水管理,行政区划的水管理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管理的统一协调;②部门的专业性水管理要服从流域水资源综合管理,各行业的水管理应当纳入流域水资源管理的体系中,尊重和服从流域水资源管理。

(三)关于水污染防治的规定及评价

水污染物浓度控制的核心内容为国家水污染物。自2001年起,太湖开始年年出现大面积蓝藻,对人民群众的健康构成了威胁。所以《太湖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中提出了排污总量的控制、检查,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以及第三十六条基于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排污权交易机制,这也是迫切的需要出台的一项措施,因为在太湖流域之前进行的试点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有较大的意义。政府方面的职能在条例的规定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挥。水污染权交易机制的本质是一种总量控制机制,将水污染权总量在太湖流域内部的各个区域和子区域之间进行有效的分配,而且各不同区域和子区域之间的水污染权总量相对比较协调。

(四)关于防汛抗旱和水域、岸线保护的规定及评价

明确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应急工作,强化太湖流域湖泊、河道水域岸线管理,范太湖流域圩区建设和治理。

为了适应新的防汛抗旱形势要求,条例的这一部分的规定体现了防洪工作实行的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规定了不同的调度的方式,能比较好的实现湖泊管理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在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影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行为。

澳大利亚在防汛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应用于防汛抗旱。由于热带气旋风带来的大雨,常常引起澳大利亚局部地区洪水泛滥,仅新南威尔士州每年平均洪灾损失就达1.5亿澳元因此,近年来,澳联邦政府,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洪泛区的管理。目前提出的对洪泛区管理的策略是把优先权放在保护生命和重要财产的非工程措施上,严格清障,使洪泛区达到防百年一遇洪水的标准。条例第五十四至第五十八条也规定了一系列的清障条款、保护水域岸线条款,但没有明确所要达到的标准,同时也缺乏相应的工程措施条款,关于汛、旱规定的预防性措施不够完善。

(五)关于保障措施和监测监督规定及评价

1、对于生态补偿制度的设置较为规范,比较有发展前景

饮用水水源地补偿制度中的水源地,是指由于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地区。太湖流域是我国经济社会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其自身生态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限制:首先是地区间的排污协调处理,《太湖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二条通过政府间小流域补偿。但是应该更明确的规定补偿的程序、补偿的标准等这些实质性的问题。其次饮用水水源地相应产业发展的限制,主要是对那些对饮用水可能造成影响的农业、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作出相应的限制,条例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提出了对企业和转业农民相应的扶持,尤其是第六十六条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市场机制的优越性得到一定的发挥,让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不是简单的当地环保部门以政府强制主导的方式进行交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出市场机制在资源高效率配置方面的优势。

2、对公众参与制度作了一定的规定,但未建立公众参与的制度

公众参与对于法律的施行和贯彻有着不言自明的作用。条例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相关保护流域环境的法律和规定的行为进行控告监督、检举和控告。国内的很多环境法律的规定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一可实施性。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需要有良好的条件,而这些条件并非环境立法本身能够解决的,但我国目前整个法律制度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都十分缺乏,公众参与民主决策、参与国家管理的机制尚未建立。《太湖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七十四条也提出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条款。将民众参与置于末端控制,即保障措施中。但是此项条例能够公开的向社会征求意见也不失为一种前端控制的方式,将条例的内容进行公开的公布使信息能够公开,让普通民众也能积极主动的参与进来,充分利用媒体加强信息公开宣传提高民众的关注度和支持度,利用舆论监督流域管理机构的依法行政,提高政策制定的开放度和信息透明度。

饮水水源保护条例篇9

关键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乡镇;农村;保护区划分研究

abstract: township and rural centralized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is related to the safety of drinking water of the masses, delimit the drinking water sources conservation is th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ollution, protect the important link of people's physical health. but at present, the water crisis and drinking water safety is the focus of world attention. general decline lead to serious water quality "water quality" type water shortage, thus gradually began to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and research, and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in drinking water sources reserve, is targeted to make drinking water source protection work, make the water quality good, suitable for people to live the best way to drink.

key words: centralized drinking water sources; the villages and towns; the countryside; reserve classification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 [tu991.1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前言

水是生命之源,饮用水水源更是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近年来,由于工业化进程加快,国内很多饮用水水源地周围环境遭到污染,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已迫在眉睫,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面积一方面要够大,至少满足保护水质的要求,另一方面要尽量小,以便减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当地生产带来的消极影响,因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保护措施通常要限制生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问题是一项集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和技术因素于一体的复杂工作。

1.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特点

1.1 管辖权行政级别较低,无流域综合管理权

我国饮用水水源地的管辖权按照属地原则确定,即由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区政府承担饮用水水源的管理职责,因此,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管理与保护工作一般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这一制度安排具有一定的积极效果,如所在地政府对于水源附近区域信息掌握全面且具有管辖权,能够确保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周围地区的生产活动在不威胁水源水质安全的范围内进行。但是,由于乡镇一级政府管辖区域较小、行政级别较低,无权管理水源上游地区的各类行为,导致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常常得不到保证。

1.2一般规模较小,对外界影响较敏感

与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相比,由于所服务人口规模较小,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规模相对较小,其缓冲区也比较小,导致该类水源地更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了确保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有必要对其周围和上游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与控制。

1.3存在较多的跨界水源,易受跨界污染影响

在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中,存在着大量的跨界水源,跨界水源的管理较之一般饮用水水源更加复杂。跨界水源上游地区的行为对水源地安全具有较强烈的作用,但由于当地不从该水源取水饮用,缺乏保护水源水质与水量安全的激励,反而常常在经济发展的利益推动下,做出妨害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行为;水源下游地区的政府与人民虽然有保护水源地的激励,但是,由于无权管理上游地区的行为,这种激励缺乏表达渠道。上游地区在饮用水水源管理上的污染冲动与跨界水源管理者对上游政府缺乏影响力之间的矛盾,是影响跨界水源水质安全的一大因素。

2.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现状分析

2.1水环境较好,但安全隐患日益突出

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与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相比,水环境现状较好,但饮用水安全隐患日益突出。以通辽市科尔沁区的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为例,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降雨量减少,河流常年断流,水库基本干枯,干旱风多,蒸发量大,水资源短缺,地下水自净能力减弱,农村面源污染严重、典型污染源问题突出、生活污染日益加剧。调查11个水源地中,氨氮超标占调查水源地的总数的45.4%;铁超标占调查水源地的总数的9.1%;锰超标占调查水源地的总数的54.5%。一级保护区总面积495.0000亩,存在民宅建筑246家,占地面积为26761.4;保护区人口0.1426万人;保护区耕地面积50.4亩;垃圾排放量34吨;肉牛存栏94头,猪存栏504头,肉鸡存栏12302只。二级保护总面积39510.0000亩,保护区人口4.0613万人;保护区耕地面积5904.9亩;垃圾排放量52吨;加油站3个;肉牛存栏2780头,猪存栏5186头,肉鸡存栏82550只;有公路和加油站;保护区内无工业企业;水源地未发生污染事故。水源地无净水厂;水质无常规监测;没有污水管道,生活污水及旱厕粪便直接排放;化肥、农药的使用对水源保护范围内的土壤造成污染,分散式养殖,也对地下水有影响;存在公路危险品运输的风险源;存在加油站的风险源。水源地共33眼井均有井房,其中7眼井房外有围院,26眼井房外没有围院;水源地无标识、界碑、界桩、警示标志等设施建设。水井有专人看管。

2.2污染防治投入不足

环境保护重视不够,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落后。根据对海南、贵州、广东及广西四省典型乡镇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调查发现,近年来,随着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实施,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为饮用水安全问题做了大量工作,但依然存在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重视不够、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落后等问题。目前,几乎所有的乡镇饮用水水源地都面临着资金不足、污染防治工程建设滞后的问题。

2.3环境管理能力低下,有效监管机制尚未形成。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能力包括水质监测能力,环境执法、监察能力及应急响应能力等。在水质监测能力方面,我国乡镇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依然存在监测设备缺乏、监测手段落后、监测频次不足、监测布点不规范、监测指标偏少等问题。环境执法、监察能力及应急响应能力方面,对涉及饮用水安全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避免或减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上还有待加强。

3.乡镇和农村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原则方法

3.1划分原则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原则;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和保证饮用水水源卫生安全原则;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原则。为了使保护区范围的划定既能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又具有可操作性,应当综合考虑自然环境、污染源分布、社会经济发展规模和环境管理水平等因素。

3.2划分方法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应在收集相关的水文地质勘察、长期动态观测、水源地开采现状、规划及周边污染源等资料的基础上,用综合方法记忆确定。潜水饮用水水源地应分别划定以及、二级和准保护区。地下孔隙潜水中小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可以采用经验值、经验公式方法确定,同时应开展跟踪验证监测。若发现划分结果不合理,应及时予以调整。[11]

3.2.1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分类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地下水按含水介质类型的不同分为孔隙水、基岩裂隙水和岩溶水三类;按按照埋藏条件分:潜水和承压水两类。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按开采规模分为中小型水源地(日开采量小于5万m3)和大型水源地(日开采量大于或等于5万m3)。[11]

3.2.2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法

例如通辽市科尔沁区的乡镇饮用水水源地,都是地下水型,按照埋藏条件分:全部是潜水型水源地;按照含水层介质类型分:全部是孔隙水;按照含水层岩土分:全部是中、细砂互层;均属于中小型水源地(日开采量0.71万m3)。通辽市科尔沁区的乡镇饮用水水源地采用《孔隙水潜水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中小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方法。

(1)中小型水源保护区半径计算经验公式:

(1)

式中:r―保护区半径,m;

―安全系数,一般取150%(为了安全起见,在理论计算的基础上加上一定量,以防未来用水量的增加以及干旱期影响造成半径的扩大);

k―含水层渗透系数,m/d;

i―水力坡度(为漏斗范围内的水力平均坡度);

t―污染物水平迁移时间,d;

n―有效孔隙度。

一级、二级保护区半径可以按公式(1)计算,但实际应用值不得小于表1中对应范围的下限值。

表1孔隙水潜水型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经验值

注:二级保护区半径是以一级保护区边界为起点

当井群内井间距大于一级保护区半径的2倍时,分别对每口井进行一级保护区划分;井群内井间距小于等于一级保护区半径的2倍时,则以井的外接多边形为边界,向外径向距离为一级保护区半径的多边形区域。当井群内井间距大于二级保护区半径的2倍时,分别对每口井进行二级保护区划分;井群内井间距小于等于二级保护区半径的2倍时,则以井的外接多边形为边界,向外径向距离为二级保护区半径的多边形区域。

(2)一级保护区:方法一:以开采井为中心,表1所列经验值是指以r=50m为半径的圆形区域。方法二:以开采井为中心,按公式(1)计算的结果为半径的圆形区域。公式中,一级保护区t取100d。

(3)二级保护区:方法一:以开采井为中心,表1所列经验值是指以r=500m为半径的圆形区域。方法二:以开采井为中心,按公式(1)计算的结果为半径的圆形区域。公式中,二级保护区t取1000d。

(4)准保护区: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技术规范》的要求,孔隙水潜水型水源准保护区为补给区和径流区。

4.乡镇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发展趋势与法律程序

4.1技术发展趋势

为了使保护区的范围划定在具有可操作性的同时,又遵循自然环境地形特征,必须获取相关的社会经济数据和实地调查的自然数据。目前利用遥感与gis技术作为水资源或流域研究的技术手段已经相当普及并具有一定的优越性。未来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将越来越多的依赖遥感与gis技术,遥感影像能够快速客观地反映地表信息从而得到所需的多种信息最终使gis技术能够综合利用多种数据源(包括地理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建立分析模型,自动或半自动生成保护区边界。

4.2相关法律问题

在具体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中,人们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认识并不明确,意见尚存在分歧,事实上,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间相互衔接,联系紧密,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法规体系。

4.2.1法律依据充分

我国法律中关于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规定明确,在《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都有相关条件,如《水法》第3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4.2.2技术规范科学

依据相关法律,国内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技术依据是《水环境保护区划分技术导则》、国家四部一局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及国家环保局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这些技术规范系统的规定了将饮用水水源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原则和方法。

4.2.3部门分工明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影响因素多样,涉及到环保、水利等各部门的工作,法律对各部门分工也有明确解释:如《水法》第20条明确规定水功能区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部门及相关部门拟订,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20条则规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环保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

5.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后的管理措施

建设净水厂并增加相配套的处理设备;加强水质监测;将民宅建筑迁出一级保护区;修建污水管道;修建防渗、防漏、防冻公共厕所;垃圾粪便集中外运;退耕还林,积极推广农家肥施用;分散式畜禽养殖移出保护区;竖立公路警示标志,加强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加油站移出保护区;建立保护区标识、界碑、界桩、警示标志,规范井房,建设围栏和标识。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法律规定明确,体系完整,与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紧密,完全能够给具体划分工作提供相应的依据和指导。近年来,世界人口的持续增长和水污染的日益加剧,促使各国更重视饮用水,而建立保护区则是保护乡镇和农村饮用水水源的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1]国家环保局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水污染防治管理手册,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1.

[2]《中国生活饮用水地图集》.北京:中国地图出版社,1990.

[3]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见:水污染防治管理手册[s].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1.

[4]李建新.德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立与保护[j].地理科学进展,1998,17(4):88~97.

[5]李建新,唐登银.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法―――英国的经验值法与实例[j].地理科学进展,1999,18(2):153~157.

[6]赵华林.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环境保护,2007,(ib).

[7]黄少燕.重要水源地水质问题及保护对策研究[j].亚热带水土保持,2006,18(4):67-68.

[8]李欣.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现状及立法对策[j].法制与社会,2006(4):237-238.

[9]彭斌,吕俊.广西农村饮用水水源水污染特征及防治对策[j].中国水利,2006(15):44-48.

饮水水源保护条例篇10

一、任务目标

加大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管力度,加强行政监管和督查,完善企业自检、行业监测、行政监督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二、监管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监管范围。

城市供水水源地、承担公共供水企业(单位)、二次供水设施、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农村人畜引水工程(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等)。

1.城市供水水源地:地表水有乌拉泊水库、头屯河水库、幸福三号水库;地下水有**水务集团一水厂(三甬碑、燕尔窝水源地)、柴窝堡水源地(六水厂、七水厂),八一闸、甘河子、西山、水磨河、米泉自来水水源地,铁路、八钢、石化、新化等水源地,分布于**行政区域内用做生活用水的自备水源井等。

2.承担公共供水企业(单位):**水务集团、新疆天山源水管理经营有限公司、城建股份供水公司、水磨河管理处、米东区自来水公司、达坂城区水厂、八钢供水公司、石化供水公司、铁路供水公司等。

3.二次供水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供水设施。

4.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全市所有使用自备井水为生活用水的单位(市区和城郊)。

5.农村人畜饮水工程(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等):**县及各区所属乡(镇)、村的集中式供水点,包括以国家投资(包括县级投资)为主的供水工程,以国家补助资金为主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以国家补助资金、乡镇财政、群众自筹及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股份合作制集中供水工程,以及农村人畜饮水工程。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源水、制水、供水、用水全过程水质监管,确保水质安全,满足社会经济持续全面发展对水的需求。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水质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以市领导为组长,各区(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市水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加强对水质监管的领导。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08年8月底完成对各供水企业制水工艺、供水设施条件、供水管网输配系统、企业内检机构等进行摸底调查,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

(二)编制工作计划,制定目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城市饮用水供水水质监管的通知》;对加强**市城市供水水质监管工作编制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工作目标和要求。

(三)完善机构。一是按照国家城乡及住房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要求,成立**市水质检测监管中心,隶属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保证有效实施水质监管。二是有内检机构的供水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委、国家城乡及住房建设部和卫生部要求完善检测体系。

五、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国家卫生部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以及《**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等规定,职责分工如下:

(一)相关部门职责。

1.市水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对城市供水全过程进行水质监测和检查,定期将水质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2.市卫生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对城市供水全过程及对从事饮用水生产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供水卫生相关报告。

3.市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水质及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检查、监测,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及时向社会公布水源水质状况。

4.区(县)及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供水和农村人畜饮水水质供水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处置本辖区内供水水质安全公共事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安全监管工作。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对城市饮用水供水水质监管,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监测技术部门职责。

监测机构根据水务部门要求,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对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跟踪监测,并将检验结果及时上报。

(三)供水企业(自备水源单位)职责。

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不断完善自检机构;严格对水厂进出水口水质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检查,及时掌握供水水质状况,保障水质安全;定期向水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投入,建立水质检测监管中心。

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省会城市应设立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地方网中心站,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指导。加大财政投入,将水质检测、监管的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饮用水的安全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健全水质监测的机制与制度。

1.建立供水水质报告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市供水水质报告制度》,对水厂上报数据内容、报送时间及方式,水质检测的范围、内容、方式、执行标准及水质公布做出具体规定,实行出厂水质和管网水质公示制度。各供水企业定期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质检测数据。相关部门通过媒体定期公布水质监测结果。?

2.完善水质督察制度。由市水务局、水务监察支队及检测机构定期监测水质状况,以督促提高供水质量,确保用水安全。水质督察主要是检查供水企业执行与水质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对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水质公告。水质督察的范围是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单位二次供水的进水和出水,自建设施供水。

3.完善公众参与水质管理的途径和机制。逐步设立水质管理监督的工作平台,通过专线电话、新闻媒体、互联网、信件等多种形式扩大信息公开的渠道,建立水质公报、服务投诉等监督机制,发挥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作用。

4.督促供水企业完善水质检测质量管理体系。以提高水质为核心,建立健全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完善检测数据的分析和报告制度。加大化验、检测人员的培训,确保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化验、检测水质,提高化验、检测质量。

5.完善依法分工协作制度。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强化水质监测手段,建立相应的水质监督监测制度,坚持定期公示。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加强供水设施的改造,提高水处理工艺和技术水平。

供水企业根据水源水质状况,掌握现有水处理工艺和设施水平,对达不到国家新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尽快对现有工艺和设施进行改造。加大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力度,不断扩大城市公共供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