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师范文10篇-尊龙凯时最新

时间:2023-04-06 10:54:08

财务会计师

财务会计师范文篇1

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勤奋学习,全面提高综合素质。

一是勤奋学习是加强党性修养的重要前提。首先,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的学习理念。古人云,“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我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习,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摒弃过时的思维模式,改变落后的习惯做法;需要克服安于现状、不求进取的思想,强化敢为人先、开拓创新的意识;需要打开眼界,拓宽视野,切实感受到如果不把握机会努力学习提高素质,就有被高速发展的时代所淘汰的危机,自觉地将勤奋学习的思想化作深入持久的行动。二是努力做到全面系统持之以恒地学习。要把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与国资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与深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国有资产管理知识紧密结合起来。坚持用党章精神要求和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武装头脑,做好先锋模范表率作用积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融会贯通,注重实效,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政策功底和知识素养。三是紧紧围绕本职工作理论联系实际地学习。紧密结合个人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深入学习,边学习、边思考、边实践。既要向书本学习,不断加强理论知识学习,提高理论水平,掌握工作规律,更要注重工作实践,“三人行,必有我单位也”,在日常的工作中保持谦虚谨慎的工作态度,互帮互学,取长补短,在实践中获取真知,增长才干,使学到的知识转化为实际本领,真正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促进主观世界改造和业务工作深化,从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全面提高整体素质。

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必须无私奉献,提升服务价值。

一是要大力发扬主人翁精神。做好工作,需要有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责任心不是上级强制压下来就会有的,那是被动的工作,如果在这种心态下工作,就不会发挥主观能动性,不会有创新。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是一种自发的行为,源于每个人的内心深处。因为热爱所从事的工作,把自己的工作岗位作为事业来对待,把自己的追求与国资的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将个人熔入国资这个大的集体,时刻想着自己是国资这个大家庭的一员,围绕自己所在岗位上的工作,把如何才能提高工作质量作为每天需要思考的问题。二是要树立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思想境界。干好工作需要有高尚的奉献精神,树立良好的的工作作风,先公后私,要想到国资工作发展了,才有自己的进步。讲究奉献,就意味着少谈个人所得,树立国资工作的发展和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境界。平时多做换位思考,知理识大体,心胸坦荡,不计较个人得失,同事们互相尊重,共同营造良好愉快的工作氛围,将有效提高服务质量和整体的战斗力。

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必须扎实工作,努力争创一流业绩。

财务会计师范文篇2

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勤奋学习,全面提高综合素质。

一是勤奋学习是加强党性修养的重要前提。首先,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的学习理念。古人云,“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我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习,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摒弃过时的思维模式,改变落后的习惯做法;需要克服安于现状、不求进取的思想,强化敢为人先、开拓创新的意识;需要打开眼界,拓宽视野,切实感受到如果不把握机会努力学习提高素质,就有被高速发展的时代所淘汰的危机,自觉地将勤奋学习的思想化作深入持久的行动。二是努力做到全面系统持之以恒地学习。要把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与国资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与深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国有资产管理知识紧密结合起来。坚持用党章精神要求和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武装头脑,做好先锋模范表率作用积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融会贯通,注重实效,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政策功底和知识素养。三是紧紧围绕本职工作理论联系实际地学习。紧密结合个人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深入学习,边学习、边思考、边实践。既要向书本学习,不断加强理论知识学习,提高理论水平,掌握工作规律,更要注重工作实践,“三人行,必有我单位也”,在日常的工作中保持谦虚谨慎的工作态度,互帮互学,取长补短,在实践中获取真知,增长才干,使学到的知识转化为实际本领,真正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促进主观世界改造和业务工作深化,从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全面提高整体素质。

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必须无私奉献,提升服务价值。

一是要大力发扬主人翁精神。做好工作,需要有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责任心不是上级强制压下来就会有的,那是被动的工作,如果在这种心态下工作,就不会发挥主观能动性,不会有创新。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是一种自发的行为,源于每个人的内心深处。因为热爱所从事的工作,把自己的工作岗位作为事业来对待,把自己的追求与国资的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将个人熔入国资这个大的集体,时刻想着自己是国资这个大家庭的一员,围绕自己所在岗位上的工作,把如何才能提高工作质量作为每天需要思考的问题。二是要树立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思想境界。干好工作需要有高尚的奉献精神,树立良好的的工作作风,先公后私,要想到国资工作发展了,才有自己的进步。讲究奉献,就意味着少谈个人所得,树立国资工作的发展和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境界。平时多做换位思考,知理识大体,心胸坦荡,不计较个人得失,同事们互相尊重,共同营造良好愉快的工作氛围,将有效提高服务质量和整体的战斗力。

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必须扎实工作,努力争创一流业绩。

财务会计师范文篇3

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勤奋学习,全面提高综合素质。

一是勤奋学习是加强党性修养的重要前提。首先,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的学习理念。古人云,“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我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习,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摒弃过时的思维模式,改变落后的习惯做法;需要克服安于现状、不求进取的思想,强化敢为人先、开拓创新的意识;需要打开眼界,拓宽视野,切实感受到如果不把握机会努力学习提高素质,就有被高速发展的时代所淘汰的危机,自觉地将勤奋学习的思想化作深入持久的行动。二是努力做到全面系统持之以恒地学习。要把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与国资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与深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国有资产管理知识紧密结合起来。坚持用党章精神要求和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武装头脑,做好先锋模范表率作用积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融会贯通,注重实效,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政策功底和知识素养。三是紧紧围绕本职工作理论联系实际地学习。紧密结合个人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深入学习,边学习、边思考、边实践。既要向书本学习,不断加强理论知识学习,提高理论水平,掌握工作规律,更要注重工作实践,“三人行,必有我单位也”,在日常的工作中保持谦虚谨慎的工作态度,互帮互学,取长补短,在实践中获取真知,增长才干,使学到的知识转化为实际本领,真正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促进主观世界改造和业务工作深化,从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全面提高整体素质。

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必须无私奉献,提升服务价值。

一是要大力发扬主人翁精神。做好工作,需要有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责任心不是上级强制压下来就会有的,那是被动的工作,如果在这种心态下工作,就不会发挥主观能动性,不会有创新。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是一种自发的行为,源于每个人的内心深处。因为热爱所从事的工作,把自己的工作岗位作为事业来对待,把自己的追求与国资的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将个人熔入国资这个大的集体,时刻想着自己是国资这个大家庭的一员,围绕自己所在岗位上的工作,把如何才能提高工作质量作为每天需要思考的问题。二是要树立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思想境界。干好工作需要有高尚的奉献精神,树立良好的的工作作风,先公后私,要想到国资工作发展了,才有自己的进步。讲究奉献,就意味着少谈个人所得,树立国资工作的发展和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境界。平时多做换位思考,知理识大体,心胸坦荡,不计较个人得失,同事们互相尊重,共同营造良好愉快的工作氛围,将有效提高服务质量和整体的战斗力。

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必须扎实工作,努力争创一流业绩。

财务会计师范文篇4

关键词:财务会计;核心价值;历史成本;会计信息

新世纪伊始,安然公司财务会计丑闻引发的是人们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关注;2008年的金融危机则带来对公允价值计量的激烈辩论。从财务会计的角度来看,两者都与已有关。既然有关,就应该反思。面对越来越频变的经济环境、越来越复杂的公司治理结构、越来越高的利益相关者要求,财务会计既不能故步自封,又不能包打天下。财务会计尽管是企业会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毕竟不是全部,更不能代替“财务(预测、分析)”。财务会计要体现其价值、发挥其作用,就应正确界定并恪守其核心价值。george”和miller分别在管理会计和物价变动会计得到较快发展的背景下,各自讨论了会计的边界问题。本文则在金融危机带来的“双重计量”压力的背景下,立足会计信息,运用价值选择的方法来讨论财务会计的核心价值或其边界问题。

一、财务会计价值主体的偏移及分析

(一)财务会计目标与价值主体的偏移

财务会计在达成目标的过程中实现其价值。因此,财务会计目标定位非常重要,如果目标不准确、不完整,势必会导致财务会计走偏,最后导致财务会计“承担不可能完成的任务”,①从而丧失其自身价值。财务会计目标决定财务会计的价值导向,从而进一步决定会计规则的导向。

财务会计价值主体存在于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中。回顾历史,会计规则的制定权先是掌握在公共会计师行业手中,基本上能够考虑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和利益。1971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会计准则制定的主导权交给证监会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会计规则越来越倾向于证券投资者的决策利益。财务会计价值主体出现了失衡,导致会计规则向财务分析、金融分析倾斜。周华等分析认为,财务会计不应将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作为首要目标,而应当以加强管理为宗旨致力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企业经营管理和国民经济管理提供具有法律证据力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信息。

笔者认为,财务会计价值主体事实上只是出现偏移或“失衡”,20世纪70年代后出现的变化,并不是真正的变革,“价值观转变的力量”还停留在对“核心价值结构作最小可能的破坏阶段;公允价值的使用仍被局限在一定范围内,历史成本仍然发挥着积极、广泛、基础的作用。

(二)价值选择与财务会计的信息价值

财务会计核心价值是价值选择的结果。财务会计核心价值更可能存在于基础价值、功能价值和自身价值之中。

我们应该从立体化的财务会计价值表述体系中,找到一个普遍关联的价值术语,对财务会计的核心价值加以集中描述。历史(中国整理)上,财务会计价值主体虽发生过偏移,但无论财务会计报表还是财务会计报告,都离不开“会计信息”这一价值载体。财务会计的信息价值,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所认同。

财务会计的基础价值决定信息价值的形式和内容,而信息价值高度集中地反映基础价值。财务会计的功能价值,可以描述为会计信息的收集、加工和产出;而不同阶段的会计信息也能够全面、客观地表现功能价值。财务会计的自身价值,外显为财务报告信息价值;而会计信息尤其是基础会计信息,反映了受财务会计目标指导和约束的财务会计自身价值。

那么,是否可以将全部会计信息都视为财务会计的核心价值呢?显然不能。作为财务会计核心价值载体的会计信息,必然面临价值选择问题。葛家澍等指出,反映经济真实是会计的基本职能。因此,维护历史真实性是财务会计核心价值选择的出发点。财务会计核心价值是在财务会计价值体系中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反映财务会计内在功能和历史作用的基本价值,关系到财务会计的定位和持续发展;财务会计核心价值必然存在于会计信息价值之中,贯穿了包含“可预见的将来”在内的财务会计的整个发展进程。

二、基于会计信息供给视角的财务会计核心价值分析

在信息论中,信息是指用符号表示并传递的事物标识,传递的内容是接收符号者事先所不知道的。财务会计的核心价值,体现在会计信息的生成、加工和传递上,即会计是一种受会计规则约束的信息渠道。任何超越会计规则的信息供给行为,都只能是会计信息的后续价值而非自身价值。

(一)确定性与会计信息

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希望会计系统能够提供他们原本不知道的事情。从会计信息的供给方来看,这就是被要求处理具有不确定性的信息,而处理不确定信息有时是难以实现的目标。尽管如此,计量经济学提供了处理不确定性的基本工具,即事件和对事件可能性的描述,然后通过后续发生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进行检验,再据以调整事件的概率估计。林斌等对不确定性会计进行了持续、系统的研究。从确定性来看,财务会计信息价值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有效降低信息的不确定性。在previts时代,簿记所反映的信息具有高度的确定性,“可以看到复式分录的一致性”,而到了资本时代,会计师需要处理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问题。“精练会计计量”就是处理不确定会计信息的一种努力。paton认为,现代会计不但需要在许多场合下运用估价和判定,而且整个结构都是建立在一般假设之上的,用来支持会计人员对价值、成本或收益等作出的特定结论。wolk和了eamey专门论述了会计研究的方向,认为主要应该集中在决策模型方法研究、资本市场研究、行为研究、理论、信息经济学和关键会计②等,并主张通过研究来发展会计理论。减少会计中的“不确定性”,是财务会计价值的具体体现。另一种努力,是通过会计盈余的时间序列特性来提高预测会计信息的可靠性。ball和brown通过盈余、价值相关性研究,证明了会计信息在资本市场中的价值。brooks和buckmaster以及分别研究了年度盈余和季度盈余的时间序列特性,前者发现本期盈余是下期盈余的最好预测,后者发现季度盈余序列包括前一期盈余增长,因此,关于预测信息的研究,实际上证明了历史会计信息在预测会计信息可靠性方面的基础作用。

2对源于其他渠道的信息做出准确性的复核。一个例子就是会计信息可以对上述预测做出检验(预测会计信息并非必然由会计师做出,尽管会计师通常具有这样的职业能力或技术),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会计信息对财务分析师或证券分析师盈余预测的检验。研究表明,财务分析师预测更依赖于非会计信息或非财务会计渠道的会计信息。财务分析师预测准确性和预测偏差最终都要用会计信息来验证或复核,并靠会计信息来进行预测修正。richardson等人发现盈余预测时间与乐观性偏差间的关系,baik和jiang则大致解释了这个发现。

因此,财务会计价值(财务会计信息通常由会计师来做出,尽管财务分析师或证券分析师也拥有同样的能力或技术)存在于生成和传递历史会计信息的过程中,侧重于处理会计信息的确定性、降低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虽然利用历史会计信息去验证预测会计信息是可以做到的,但这不属于财务会计的核心价值范畴,而是属于财务分析师等非会计师的职责范围。

(二)历史会计信息、现时会计信息与预测会计信息

纵观财务会计的历史沿革,可以说,财务会计报表或报告的价值反映在历史观、信息观和计量观上。历史观下反映的是受托责任,引入了应计和配比,信息观和计量观下反映的是决策有用,计量观引入了公允价值,这样就相应有了历史会计信息、现时会计信息和预测会计信息的划分。这部分阐述的是信息观和计量观下的历史与现时会计信息,预测会计信息在“会计信息需求视角”部分阐述。

信息观和计量观在数值上存在一致性,在完美且完全的市场中,总会计收益(会计盈余)与总经济收益(公允价值)在长期内趋于接近,都等于总现金流量。在市场不完备的背景下,beaver和demski阐述了信息观和计量观,并提出了以应计制为基础的成本效益观。可见,当信息观和计量观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对历史观的“怀念情结”会增加;也就是说,现时会计信息与预测会计信息受成本效益的约束,最终仍需重视“以应计制为基础”的历史会计信息。

信息观认为会计系统所传递的信息是会计报告的实质,会计系统是一种信息渠道。信息含量学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会计盈余的信息含量。ball和brown的证据还表明,应计制使会计盈余包含更多信息。lipe将会计盈余分为毛利、一般费用(含管理费用)、折旧费用、利息费用、所得税费用与其他费用等六个项目,发现分项信息具有增量的信息内涵。bowen等指出不同计量方法下的现金流与会计盈余具有不同的信息传递作用。easton等发现会计盈余在不同会计期间累积相加,通过延长盈余计算期可以相对减少时间不一致的衡量误差,认为累积会计盈余可以解释大部分证券回报。于是,从信息学派的研究历程来考察,发现他们研究的主要是历史会计信息,以及验证会计盈余(属于历史会计信息)与股票价格(属于现时会计信息)之间的关系;离开历史会计信息,信息观下的会计信息就缺乏价值基础。

计量观强调会计系统是对经济价值的存量和流量进行的报告,不反映计价基础不可靠的资产项目,如研究开发费用、人力资本等。尽管如此,计量观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基础时,如果市场不完美和不完全,公允价值难以确定,而且因可比性要求,需要频繁地将现行货币计量(现时会计信息)转换成以不变购买力为基础的计量(历史会计信息)。在计量观下,会计的存量计量(会计估价,历史会计信息),将已实现的现金流量按利率(资金时间价值)计算转化为资产价值(整个过程往往通过会计估价(中国整理)模型来实现);会计的流量计量(会计收益,历史会计信息),使用现金流量时间序列和利率得到总现金流量,使用会计收益序列得到总会计收益。在企业整个生命期内,总现金流量必须等于总会计收益。butterworth、whittington说明了会计按照会计价值和会计收益来记录公司历史;marschak对不确定性信息的模型化处理进行了探讨;demski和fekham、bayet将信息处理为若干不同的来源;demski和sapping''''ton则将会计系统作为信息渠道并模型化,arya等进一步发展了基于会计收益的计量观。这样,从计量学派较为松散的研究历程来观察,无论是会计估价还是会计收益,都必须以历史会计信息为基础,通过会计估价模型进一步实现会计信息的表达和传递。

(三)会计信息的层次与结构

会计信息具有明显的层次与结构特征,据此可分为基础会计信息、财务结构会计信息、财务能力会计信息和财务空间会计信息,后三者可统称为后继会计信息或衍生会计信息。这些衍生信息具有会计信息和财务信息的某些特征,会计师具有加工这些信息的专业能力,但却没有加工它们的当然职责。衍生会计信息反映的是会计信息的后继价值而非自身价值。

基础会计信息是凭证、账簿、报表(报告)的统称。在西方经典会计理论教材中,对基础会计信息有如下描述:以定义准确的会计程序集合来形成一种会计映射关系,该映射是按照会计价值来记录公司历史的。这里所说的会计价值,是以应计制为基础的,反映的是企业的历史成本。基础会计信息实质是历史会计信息,是预测会计信息的一个参照系,是预测会计信息的价值基础。

可见,从会计信息供给视角分析,不论是确定的会计信息、不确定的会计信息,还是信息观、计量观,或会计估价、会计收益,更不用说基础会计信息,都离不开历史会计信息。因此,历史会计信息的作用难以被其他会计信息所取代,财务会计核心价值观不可能产生彻底的“价值观转化的力量”。但是,我们不能仅从供给角度来研究财务会计核心价值,还需要从需求的角度分析财务会计的核心价值。

三、基于会计信息需求视角的财务会计核心价值分析

会计师的基本任务是生成和传递会计信息,是因为市场存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财务会计的核心价值,必然体现为市场在成本约束条件下,对特定会计信息需求的满足及满足程度(或满足能力)的大小。

(一)估价目的和评价目的

会计估价是会计的存量计量,如市场价值、公允价值、历史成本等计量方式,都深深扎根于以交易为基础的估价之中。估价目的的会计信息含量,包括资本交易估价和资产交易估价。资本交易产生外生性现金流,是公司与其所有者之间的现金流,表现为资本注入、并购、整体上市等权益筹资资本运作而带来的现金流人,以及向所有者分配等所产生的现金流出。资产交易产生内生性现金流,是公司通过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对于前者,penman对成熟投资者的估价信息需求和信息运用进行过研究。对于后者,demski和felthan检验了增加公开信息披露来满足私人部门的信息需求时,他们的反映或行动。

投资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为了评价管理团队,也会关注和研究会计信息,这就是评价目的的会计信息需求。经典文献表明,评价目的的会计信息含量,包括薪酬激励、道德和风险,而且要考虑信息的及时性。demski和sappington研究了业绩与薪酬支付间的关系及其实现条件;他们还对信息到达的时间假定进行了研究。

市场基于估价和评价目的的会计信息需求,前者主要服务于企业外部,后者主要服务于企业内部。通过对会计信息的观察,我们能够找到同时满足这两方面需求的信息,但这种情形较少,更多的情况是满足单一需求。gesdal提出这两种目的之间的冲突,而farlee等则强调同时考虑这两种目的的需求。财务会计能够反映估价目的的会计信息,而反映评价目的的信息,则超出了财务会计的基本假设(指货币计量)。因此,尽管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评价目的的信息有很强的需求,但财务会计的核心价值,应该是满足估价目的的信息需求;评价目的的信息,主要是管理会计师的职责。

(二)初始会计信息、预测会计信息和非会计信息

实证会计理论对会计信息的分类,包括初始会计信息(基础会计信息)、预测会计信息和非会计信息,因为这三类信息都可能影响公司的价值或股票价格。笔者针对的主要是初始会计信息,作为研究的对照,也对预测会计信息进行分析。在财务分析师预测研究中,bryan和tiras的实证研究,指出财务分析师在不同的信息透明度下,对历史会计信息和非会计信息的依赖程度不同。

国外的实证研究,通常用市场为基础的指标或价值相关性的信息变量来表示非会计信息,认识到非会计信息在估价中的重要作用。例如,antle等研究了多重信息来源的估价、会计盈余等的计量问题;beaver在研究中将市场基础指标与会计基础指标联系起来。显而易见,尽管市场对非会计信息存在着旺盛的需求,但是生成和传递非会计信息并不是财务会计师的责任。

(三)经审计的会计信息、经理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和信息披露成本

在制度设计上,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要求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经审计的会计信息由于有第三方的合理保证,已经不同于初始的会计信息。研究表明,已审计的会计信息含量,把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管理者独占的私有信息,通过审计师的活动加以公共化;针对已审计会计信息的需求远远超过对初始会计信息的需求。sundem等对准确性、kinney对质量、arya和glover对审计师控制进行了研究,张继勋等也对中国审计判断的质量进行了研究。

研究还表明,问题和信息不对称阻碍了资本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引发了部分经理人自愿披露会计信息的现象,这代表了市场对自愿披露的信息需求。skinner的文章,不仅指出经理人自愿披露坏消息的现象,还给出了经理人自愿披露坏消息的两类动机(避免因承担法律监管后果造成的损失与保持企业声誉);botosan证明了信息披露质量和企业资本成本负相关;杨德明和夏敏通过调查指出,管理层往往不愿意披露有关盈利预测的信息。

与经审计的会计信息相比,经理人自愿披露的会计信息,未经第三方合(中国整理)理保证。会计师的重要职责是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并据以承担法定的会计责任。因此,会计师在经审计的会计信息上,承担强制责任;而经理人自愿披露的信息,有会计信息,也有非会计信息,不是会计师的当然职责。因此,会计师向审计师提供的初始会计信息,应坚守财务会计的核心价值。

与会计信息披露有关的还有信息披露成本问题。对于强制披露的会计信息,是企业生存发展必须要承担的成本;而经理人自愿披露的信息,也要受会计信息的生成和传递成本的制约。beaver和demski用成本收益程序解释了在非完全和非完美市场下,由于会计计量的成本过高,对于一些本来可以成为财务报告内容的收益,并未进行收益计量;周勤业等通过问卷调查分析,侧重于成本角度,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的构成、变动趋势及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成本、信息偏好进行了总结。

总之,财务会计不可能满足全部的信息需求,而是应坚持财务会计的核心价值,提供经合理保证的历史会计信息,即估价目的的会计信息、强制披露的会计信息和经审计的会计信息;而评价目的的会计信息、预测会计信息、非会计信息和经理人自愿披露的信息,都不是会计师的当然职责。同时,会计师还必须遵守成本效益原则,它体现的是价值选择的“择优与代价的统一”原则。

四、财务会计核心价值的选择与基本结论

财务会计师范文篇5

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诉讼的早期,由于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对审计业务性质、审计责任存在误区,经常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混为一谈,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责任偏重。本文即是着眼于此,以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为基础,对事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审计职业责任、审计法律责任等几个概念作一剖析,以更好地理解、认定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和范围。

关键词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审计职业责任审计法律责任

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诉讼的早期,由于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对审计业务性质、审计责任存在误区,经常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混为一谈,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责任偏重。在我国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司法界也存在类似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文公布后,有些利害关系人不起诉被验资单位而直接起诉承担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就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出现这一现象有着诸多原因,如被验资单位已经资不抵债或已经破产,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当时的社会各界未明确认识到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区别。同时,一些法官由于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缺乏了解,作出了让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会计责任的情况。由于这些误区没有及时得到更正,一度使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呈扩大化趋势。

一、会计责任

会计责任往往与会计活动的职业定位、会计目标相联系。关于会计概念,古今中外一直没有明确、统一的说法,存在会计信息系统论和会计管理活动论两种观点。作者倾向于会计管理活动论,会计信息论反映了会计活动的表象特征,而会计管理活动论则反映了会计活动的本质、内涵。尽管存在两种理论观点,但各方对会计职能的认识还是相对一致的,认为会计职能主要是反映和控制经济活动的过程,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为经济管理提供必要的财务资料,并参与决策,谋求最佳的经济效益,包括核算职能和监督职能。各方由于对会计职能和会计目标的认识一致,对会计责任的认识也相应一致。

1、会计责任的依据

⑴1985年1月25日通过、1992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五十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会计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单位的会计责任的内容和会计责任的主体。

⑵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第287号令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报告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企业不得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报告条例》从行政法规层面更具体地规定了企业应当承担编制合法、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责任。

2、会计责任的内容

通过以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考察,并结合会计理论,归纳总结会计责任内容如下:

⑴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⑵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

⑶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⑷编制真实、合法的财务会计报告。

3、会计责任的主体

会计信息的对象是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会计责任的内容也是反映企业的活动,通过上述规定的考察可知:企业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的主体,是第一、首要会计责任人,其应当对会计信息失实导致利害关系人损失承担首要的赔偿责任。

4、会计责任的法律性质

会计责任从性质上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会计责任实行一种无过错责任,即会计信息失实导致利害关系人损失,无论责任主体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对会计责任苛以无过错责任,一方面是由于会计责任主体能够绝对控制、管理会计信息,另一方面是会计工作、会计信息的重要性使然。

二、审计责任

通说认为,审计是由独立的第三方,对被审计单位编制的财务信息进行分析、验证、评价,并发表审计意见的民事行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与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共同构成了社会审计监督体系。审计责任取决于审计目标。自独立审计制度诞生以来,审计目标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重大变化,由最初的查错防弊到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再到现今的朝着企业管理方向发展。审计责任也随审计目标的变化而发展,总体呈扩大化趋势。我国审计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这一目标也精确地概括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1、审计责任的依据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恢复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以来,政府十分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规范化建设,先后颁布了一批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有力地促进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和发展,也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⑴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该法明确了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依据,并规定一系列禁止行为。⑵《报告条例》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该条例第一次明确地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财政部审定并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监督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时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该《审计准则》作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国家标准,进一步明确区分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2、审计责任的内容

通过以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考察,并结合审计理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内容归纳如下:

⑴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指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计划、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审计证据、审计结论以及应发表的审计意见。

⑵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报告的合法性负责。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

⑶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出具审计报告。

3、审计责任的主体

按照相关规定,审计责任的主体是执行审计业务并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我国尚未承认注册会计师个人在对利害关系人承担民事责任中的独立地位,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有时也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4、审计责任的法律性质

审计制度的产生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结果。企业股东是注册会计师的最初委托人。现代的审计委托从形式上看是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而实质是由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的全体股东签订的。由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企业所有者表现为持有被审计单位股票的股东。企业全体股东委托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管理、经营企业,而注册会计师又是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聘任的,所以,企业管理层实际是在代替股东聘任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

同时,由于公司企业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之大,立法机关便把企业股东的意志上升为法律规定,即表现为强制审计制度。因此,审计委托又带有法律强制色彩。

而且,通过对《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考察,我们发现:《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格式合同,合同中允许双方约定的条款受到限制,合同的主要条款都是法定的。这一现象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合同条款的规定大相径庭。这也使我们对《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性质重新审视。合同自由原则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及选择裁判的自由(具体参见王利明先生的《合同法研究》第一卷)。而在审计业务中,尤其是上市公司年度报表审计和验资审计中,上市公司或正在筹建的公司实际上没有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和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也规定正在筹建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验。可以看出,作为合同一方的上市公司或正在筹建的公司并没有选择缔结合同的自由,其有的只是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当然,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非审计业务就不存在上述问题了。

基于上述分析,作者认为:审计责任具有两方面表现,一是对委托人,基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约定责任,二是对利害关系第三人,基于审计的法定强制色彩,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定责任。

因此,审计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呈现出两面性,对内是约定责任,对外是法定责任。

三、审计职业责任

在会计师事务所诉讼中,除了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外,还经常会听到审计职业责任的概念。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伴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审计逐渐从会计中独立出来,成为了独立的职业。职业责任本质上体现为职业道德,如医生的职业道德、法官的职业道德。职业责任是某一组织以公约、守则等形式公布的,其会员自愿遵守的职业行为标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就是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行为、专业胜任能力的总称。

社会公众在很多程度上依赖企业管理层编制的财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并以此作为决策基础。而注册会计师尽管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委托并向其收取费用,但其本质却是服务社会公众。因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职业责任更多地体现为对社会公众的责任。

㈠、职业责任的依据

从世界范围看,凡是建立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昭示注册会计师应达到的道德水准。

1、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道德准则理事会为协调国际间职业道德规范,制定和了《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

财务会计师范文篇6

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是会计工作成败的关键,而当前会计工作秩序混乱,虚假会计信息屡禁不止,财务会计造假普遍,严重危及会计工作的生命。本文拟就财务会计造假的现状、成因及打击财务会计造假作一粗浅探讨。

财务会计造假是指造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采用各种欺诈手段在会计帐务中进行弄虚作假,伪造、变造会计事项,从而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据财政部的公告称,2000年对159家企业的抽查结果,资产不实的147家,虚增资产18.48亿,虚减资产24.75亿,利润不实的157家,虚增利润14.72亿,虚减利润19.43亿,造假的现状令人触目惊心。造假通常采用的手法有:

1.在会计凭证上造假。这是造假者最常用的手法,在原始凭证上造假,或编造虚假经济业务,假餐饮费票、假销售收入票等假票据现象异常突出,劳务费、临时工资等自制凭证更是以虚开实;或以原会计事项为基础,通过夸大或缩小的方式非法谋利,以少开多、大头小尾的票据司空见惯;或采用偷梁换柱的方式,将公款行贿、个人购买的物品等非法事项在形式上合法的费用中列支。造假者让这些虚假的原始凭证进入记帐程序,编造虚假的记帐凭证。

2.在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中造假。有的企业单位存在大量的现金收入,从而私设“小金库”;也有的企业单位将销售收入或预算外收入不按规章制度存入规定的开户行,擅自存入企业单位的经济实体,甚至以个人的名义存入储蓄所,乱支乱用,滥发奖金;一些企业另立帐簿,还有一些企业单位直接捏造、篡改会计报表数据;更有一些企业编制多套会计报表。

3.在成本核算上造假。一些企业为了调节利润的需要造假帐制造虚盈,往往在成本上大做文章,该摊的费用不摊或少摊,该提的费用不提或少提,将一些已支付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挂在“应收帐款”或“其他应收款”帐上,将已竣工的基建项目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挤入工程成本。更有甚者,南通市某制造玩具的合资企业月底竟将期间费用转入“待摊费用”帐户,而待企业经营情况好转时,再从“待摊费用”帐户转回期间费用帐户,然后再转入“本年利润”帐户,随意调节利润。

4.在税金核算上造假。有些合资企业为了享受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照顾,将应当在本年计入的收入挂在帐上,转到下年度结算;有些企业为了偷逃增值税,竟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浙江金华“中国第一大税案”充分说明了造假者的肆意妄为;有些企业为了偷逃营业税,变造发票内容,如实为营运收入,变造为营运收入和其他款项,以期少纳营业税。

财务会计造假不仅导致了会计信息失真,经营业绩虚假,财务状况不实,而且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银行贷款沉淀,企业积累与债权人利益受损,削弱了国家财经法规的权威,严重干扰了国家的宏观管理,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行贿受贿、权钱交易、挪用贪污打开了方便之门,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危及会计工作的生命。

财务会计造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追求本位利益和个人私利诱发了财务会计的造假行为。一般说来,地方政府部门把经营者的考核奖励、职务升迁、职工工资分配等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银行放贷也是以企业的资产状况和效益状况为依据,这本是无可非议的,但有的企业不在优质、高产、低耗和市场竞争上下功夫,不是去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而是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为了追求本位利益和个人私利,在财务会计造假上做文章,或为了偷逃税款;或为了完成效益指标以分配工资和获得奖励;或为了完成承包任务;或为了谋取贷款;或为了个人的名利和地位,在会计帐务中弄虚作假。

2.执法不严、处理不硬是财务会计造假的根本原因之一。目前执法状况普遍存在过宽的现象,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对检查出的造假事项,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检查出的造假事项往往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极少影响企业单位领导人和会计人员的利益,执法缺少严肃性和权威性。我们年年见到公布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公告,却不见公布造假的企业单位的名称,更不见公布对造假责任人的处罚,执法者的缺席与渎职造成了财务会计造假的放纵和泛滥。有法不依,法将不法;违法不究,使造假者心存侥幸;执法不严、处理不硬,导致造假者胆大为妄为。

3.产权界定不明晰,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是财务会计造假的重要原因之一。现存的国有产权关系不同程度地存在模糊化,所有权关系模糊,实际占有权关系模糊,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税务、工商部门都对国有资产负责,但又不能真正代表所有者的权利,造成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产权界定不明确,从而导致了企业经营者脱离了所有者的有效控制和约束,可以任意造假。

4.企业内外部会计监督体系尚不够完善,未能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从企业内部来看,一些企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部会计制度不健全、不严密,内部牵制制度不完善。从企业外部来看,一是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合力,财政、审计、税收、工商行政管理等诸多监督机关为完成各自的职能任务各有取舍,相互间的配合及监督合力未能形成。二是社会体系不够完善,法律规定的接受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的范围还很有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社会服务功能远远没有真正地体现出来。

5.某些企业单位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更有少数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一些企业单位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将经济发展同守法经营对立起来,授意甚至强迫会计人员做假帐。由于大多数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依附于企业单位领导人,他们害怕坚持原则会遭到打击报复,屈从于企业单位领导人的压力,对违法事件不抵制,按照领导人的意图做假帐。更有少数职业道德差的会计人员,为了谋求自身的一份利益主动做假帐。

打击财务会计造假刻不容缓,需要我们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打击财务会计造假行为。

1.加大对财务会计造假的惩罚力度和执法力度,严格按新《会计法》办事,并把处罚重点放在处理责任人个人身上。新《会计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其法律责任比较具体,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任何一部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贯彻执行,也是一纸空文。执法者应严格以新《会计法》为准绳,对财务会计造假者严惩不怠。要树立执法机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纠正各种形式的“人治”倾向,形成打击财务会计造假的威慑力,对造假的企业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必须从严从重,使财务会计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得到的利益,使其不敢造假,这是治理财务会计造假乃至一切打假的极为重要的措施。应把处罚重点放在处理责任人个人身上,特别是对指使财会人员进行造假的企业单位领导人的执法,在严厉经济处罚的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同人事、司法等部门的协作和配合,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该降职的降职,该撤职的撤职,并配合刑事处罚,注意人身刑、财产刑的运用,使造假者不敢以身试法。

2.明晰企业产权,并组建国有企业的经营组织。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起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责任,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可以考虑组建国有企业的经营组织,如各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控股公司等作为法人实体,以其产权经营主体的身份,对国有资产进行运作,它是以所有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对投资企业实行有效的控制和约束。

3.强化政府监督,并以财政部门为监督协调组织,形成监督合力。财政部门应加强会计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和打击财务会计造假行为;审计部门要着重对厂长、经理的离任、承包终结、企业经营成果、财务收支核算、资产质量进行审计;税务部门对通过造假帐以逃税漏税的行为要加大检查惩处的力度;人民银行通过对企业单位帐户和现金的管理,遏制企业单位的现金交易行为,强化信贷监督;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督部门也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相关企业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以财政部门作为监督的协调组织,各部门之间注意密切配合,各部门出具的实施监督的检查结论对其他部门均应有效,这样,一可以避免重复监督给企业造成负担;二可以防止单一监督部门与企业通谋作假;三可以避免执法不当给企业造成损失;四可以保证在各个部门形成监督的合力,使财政、审计、税务、信贷监督等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大力推行注册会计师制度,建立健全以注册计师制度为核心的社会监督体系。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重要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注册会计师队伍力量仍然不足,人员的结构不合理,总体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偏低,甚至出现了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共同造假的案件,如“琼民源案”、“北京长城案”等。鉴于此,要借审计组织脱钩改制的契机,加大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清理整顿工作,去除不合理人员,招聘高素质的人才,逐步建立起一支职业道德好、业务素质强、社会信誉高的注册会计师职业大军。同时,要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研究,明确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会计审查结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进行再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进行抽查,以更好地督促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业。在此基础上,大力推行注册会计师制度,逐步扩大注册会计师社会审计监督的对象范围,不仅上市公司、三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凡具有公开性质的法人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也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这一经济警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财务会计师范文篇7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对于企业总会计师玩忽职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财务会计师范文篇8

(一)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法务会计准则于20世纪末制定、颁布并实施,以响应司法改革的要求并适应涉及专门性问题案件的司法处理。2002年通过了《法务会计准则公告》(statementofforensicaccountingstandards)以及《联合指导说明——法务会计》,规范了法务会计特殊从业者(forensicaccountingspecialinterestgroup)的执业行为并指导其在执业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随后成立的会计职业与道德准则委员会(accountingprofessionandethicsbroad)于2008年12月了新的法务会计执业准则《ape215:法务会计服务》。从制度改革方面,澳大利亚的法务会计制度,较之于其他国家,处于领先的地位。在最新的准则当中,将法务会计服务分为四大类,咨询专家服务(consultingexpertservice)、专家证人服务(expertwitnessservice)、普通证人服务(laywitnessservice)、调查服务(investi-gationservice)。根据以上的细分,不难发现,该国所定义的法务会计与加拿大具有相似之处,以证人、专家、调查三大类型为主。在涉及财务会计的委托时间中,给予财务会计专门知识的咨询帮助或作为法庭证据进行质证。同时,该定义也突破了传统意义上对于英美法系下法务会计职能的定位——调查会计与诉讼支持。因此,就以上描述而言,澳大利亚的法务会计经历了一个由行业认同的行为准则到职业道德的发展过程,2002年的准则只适用于fasig的成员,到2008年应用于澳大利亚三大会计组织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的成员。就全球范围而言,澳大利亚最早实现了法务会计的准则化。

(二)美国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美国的经济欺诈现象十分突出,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不断。而这些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为会计舞弊,给经济欺诈提供了温床。针对如此严峻的形式,法务会计应运而生。其主要从诉讼策略的制定到损失的计量,从会计原始凭证的审查到解释辨别会计信息,给予其相应的诉讼支持。这也成为了法务会计在美国的主要职能,即为诉讼提供必要的专门知识的支持,帮助和协助法官认证涉案的会计专门性问题,并同时向陪审团提供专家证言,以供其对财务会计证据的认证和案件的定性。处于“后安然时代”的当下,时代的基调为严格的新法律、法规,同时在美国联邦政府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再次将法务会计的行为进行规范制度化。美国将法务会计职能主要分为三种角色:专家证人、法务会计咨询人员、法务会计鉴定人员,其委托方分别来自客户及法院。前两者作为法务会计在社会会计实践当中的主要两类服务,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务会计类别的咨询服务,解决如内部舞弊风险评估、潜在财务舞弊的行为判断及未决诉讼的财务会计证据固定方式的意见提供等。而后者主要为法院提供专业指导,将诉讼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通俗化,为法官及陪审员提供定案依据和专家意见。此外,法务会计在美国的行使主体主要为注册破产和重组会计师(certifiedinsolvencyandreorganizationaccounting)及注册舞弊师(certifiedfraudexaminer)。这也是其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显著特征,两类资格证书都设计了不同财务状况下,对于法务会计职业的不同要求,如注册破产和重组会计师需要至少4000小时相应工作经验,与之对应的注册舞弊师需要通过四门考试(包括:融资业务、调查、法律要件、犯罪学)。通过以上的要求,可适应多种多样的诉讼和委托要求。综上所述,英美法系的三大典型的法务会计特征显而易见为三种工作职能:咨询、调查、专家证言。而在各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前两者将逐渐占据法务会计的主要工作内容。造成这种现象的本质原因是,企业在经营发展的过程当中,借由独立第三方评估其内部风险的趋势越发地明显。同时“安然事件”之后随即发生的审计信任危机,也引起了企业高层对于内部控制的重视。而法务会计作为法律和会计的交叉职业,对于独立审计的监督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大陆法系国家——日本的法务会计发展概况

法务会计在日本特殊的环境缺陷下运行不畅,主要原因在于,“政强商弱”的政企关系、日本传统文化特性、专业领域人员储备不足等。2002年,日本商法典作出了进一步的修改,国会允许公司选择重塑老结构,设立法定审计师制度,并在公司内部设置独立的审计董事担当监督职责;或者开创美国模式,即由一群外部董事负责监督财务会计报告,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轮岗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换任轮回。这无疑使得法务会计法典化的同时,也带来了极具日本特色的法务会计职能特征。日本的法务会计主要以遵守审计规则为主,其本质为对于外部独立第三方的审计师的监管,同时独立董事会对企业内部的风险进行量化及监督。同样,所带来的问题是该法定审计师的独立性难以保证。其仍然受雇于企业,在明知舞弊行为的揭露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持续发展的情况下,丑闻的公示是否是对于自身发展的最佳选择,这也是有待商榷的。之后,日本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允许社会专门机构从事舞弊与欺诈调查,象征着大量舞弊行为被庇护的日本传统商界开始受到急剧改革趋势的冲击。诚然,社会专门性机构进行舞弊欺诈审查,保证了法务会计其社会地位的独立性,同时也带来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亟待完善及抵御舞弊丑闻的企业能力严重滞后等问题。此外,日本式的法务会计,遵照了大陆法系的惯例,作为法庭的专家证人,为司法机关解释专门性问题,其法典式的法定审计师也补充了法务会计的社会监督职能。

三、我国司法会计的发展概况及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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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股份”,上市号600617,总股本19000万股,流通股7000万股,1998年发行股票,1999年1月28日上市。在1999年度报告中,该公司为了掩饰其经营业绩,虚增资产8996万元,虚增负债1956万元,虚增所有者权益741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1.5亿元,虚增利润总额8679万元。负责对该公司进行审计的事务所是沈阳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中说:该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该公司199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1999年度经营成果和1999年度现金流量情况”。这是一份典型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很显然,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出现了较大的失误,其影响是深远的,既愧对领导,更愧对股民。我们不是幸灾乐祸,而是出于对注册会计师事业的责任感,觉得有必要对此问题深入探讨一下,目的是以此为鉴,防止再发生类似问题。

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一个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时首先要进行符合性测试,包括:审计风险的评价、内部控制调查、重要性标准的估计,以及对销售、收款、采购、付款各环节的测试等等;在符合性测试的基础上制订审计计划,执行实质性测试,开始抄写工作底稿并评价。按审计要求,对实物,包括货币资金、存货、设备等都应实施抽查,抽查比例数量不小于40%,金额不少于60%。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程序上估计不会出什么问题,但为什么这样重大的问题仍然查不出来呢。我们认为有其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

第一,从审计背景看,原来是财政、审计部门的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以后,仍然保留政府行为的影子。例如,要照顾哪些公司,要对哪些企业开绿灯,事务所对此无法加以抗拒,事务所事实上成了‘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机构。

第二,从审计主体看,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审查销售对方凭证和账册的权利,应收款项尽管可以询证,但对方可以不予理会。而专员办则有权审查任何国有企业的账册。

第三,从审计时间上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的时间非常之短,从企业编制出财务会计报告,到对外公布,前后最多只有两个月时间,而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都不只为一个上市公司服务,受时间制约的因素也是比较大的。

第四,从审计风险看,会计师事务所有各种风险:

1.有上市业务的风险。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众目所望,风险最高,是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等部门审查的重点。一旦发现问题,有上市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将面临一系列的处罚(主要是行政处罚)。

2.没有上市业务的风险。从审计收入看,有上市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收入是比较高的,有上市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其待遇也是比较高的,事务所如果没有丰厚的收入,拿什么养活他(她)们?所以,从另一个角度看,没有上市业务的风险比有上市业务的风险更大一些。

第五,从审计人员看,现在能考取上市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基本上都是年轻人,年轻人学理论比老年人快,理解能力高,但实践经验少,在一个会计师事务所里,如果没有很好的使用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老年注册会计师(包括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非注册会计师),那么出现华伦会计师事务所类似问题的可能性就大得多。

关键问题是:会计问题无论怎样包装,如加上复杂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反映其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的实质是不会改变的,这决不是通过什么考试所能解决了的。会计问题,理论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却是实践问题,没有丰富的会计实践经验,考试成绩再好,也是解决不了像“黎明股份”这类的问题的。

《中国财经报》对“黎明股份”事件报导以后,很多有经验的会计师都说,这类问题在纺织、服装业是普遍存在的,所不同的是:上市公司想把业绩说大一点,而非上市公司想把业绩说小一点而已。

虽说“黎明股份”作假的本领确实不小,具有‘均衡性’、‘完整性’、‘多样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作假手段近乎完美的程度。但是,再高明的作假手法,总会露出一些破绽,注册会计师应当努力学会深入分析财务会计报告的方法,首先从财务会计报告中发现这些破绽,再确定审查的重点,问题就比较好解决了。

现在,我们对黎明股份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粗略地看一下,看看能发现什么问题。

1.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为40942.56万元,但主营业务税金却只有82.43万元,税率只有千分之二,这是一组非常不协调的数字。按常规,按增值税额的10%计算,该企业的主营业务税金应当是百分数。再看看期初数,期初的主营业务税率却在千分之六以上。

2.该企业的财务费用是负值,与资产负债表中短期借款8015.34万元明显矛盾。同比期初数,同样有短期借款,但财务费用却为正值。

3.从所得税看,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0.5%,而期初的所得税率为35.2%,显然这是重大问题,必须作出说明。

4.该企业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是5269.75万元,按规定应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应为527万元,但只提取了345万元,只占可分配利润的6.55%,而期初数却达到了10%。

5.利润分配表中有应付普通股股利1900万元,但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股利项目中却无此数,两表相互矛盾。

6.按常理,利润分配表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都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出来,但只要细看一下,便不难发现,该企业的盈余公积提取了690万元,而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却增加了862.66万元,两者相差173万元。

财务会计师范文篇10

一、我国管理会计职业化的必要性

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引进西方管理会计以来,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上,都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无论从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上,还是在实践中的应用程度上,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都有较大差距,难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深化改革的需要。一方面,我国企业的管理会计水平还远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更谈不上参与企业的决策和在企业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在我国的会计界,无论是实务工作者还是学术界人士,都会感觉到人们对管理会计的态度趋于淡漠。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当然有很多,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现阶段我国财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难以承担管理会计师在企业管理中所应承担的领导者、组织者、顾问、规划与整合专家等多重角色。对此,笔者认为,在我国推行管理会计的职业化,培养职业的管理会计师已势在必行。

1、管理会计职业化是提高我国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需要。从其基本功能来说,管理会计师们的工作就是为管理当局提供及时有用的管理信息,便于管理当局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不利因素,发展有利因素,以实现经济活动的预期目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激烈竞争,迫使企业必须适应外部市场需求的变化,做到快速反应、灵活多变。许多学者和观察家也早已注意到了管理会计的角色在行业中发生的转变,管理会计师被日益认为是关注关键战略事宜的企业合伙人,而这恰恰被排除在传统财务的界限之外。管理会计师将会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参与到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去,在管理决策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他们的工作精力将不只是用于信息报告,更多的是用于计划和分析,向业务伙伴关系发展,甚至拓展他们的作用至战略伙伴,进入核心领导团队,共同制定企业战略计划并组织执行战略,更多地涉及企业管理,成为更加活跃的队伍。

2、管理会计职业化体现了会计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企业内外环境的变化,财务会计受着披露“通用性财务报告信息”的目标及其逻辑体系的限制,在提供有效信息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功能缺陷,越来越难以满足外部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近年来国内外发生的接二连三的会计丑闻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此,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发展,客观上要求管理会计不再只是局限于为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者提供决策相关信息,而且它也应履行企业外部的社会职能,为配合金融市场更好地发挥“看不见的手”的资源配置作用提供信息支持,未来管理会计必将在整个会计系统中越来越发挥其主导作用。管理会计职业化反映了会计发展的这种必然要求。

3、管理会计职业化将进一步繁荣我国的会计事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会计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管理会计工作始终没有像财务会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那样受到应有的重视。回顾管理会计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到目前为止,管理会计既没有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也没有在实践中得到系统而广泛的应用。这与我国缺少管理会计的专业组织,缺乏高素质的管理会计人才,是有密切关系的。因此,推进我国管理会计职业化的进程,规范我国的管理会计理论与实务体系,必将促进我国管理会计的发展,进一步繁荣我国的会计事业。

二、我国推行管理会计职业化的可行性

在我国推行管理会计的职业化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具体体现在:

1、我国企业的管理会计实践为推行管理会计职业化打下了坚实基础。早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在还未引进西方管理会计之前,就有了“班组经济核算”,开始了中国特色的管理会计实践;进入八十年代以后,又创造了“财务包干”、“指标分解”、“成本控制”等多种财务管理新方法,在以邯钢为代表很多企业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加入wto以后,我国企业在“引进来”、“走出去”的过程中,更是倍加关注国际资本市场的最新运作方式,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新的经验。虽然我国企业开展管理会计工作的情况是参差不齐的,但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将管理会计运用到企业管理,这无疑对管理会计的职业化是有利的。

2、会计电算化的普及为推行管理会计职业化提供了尊龙凯时最新的技术支持。会计电算化一方面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处理的速度和准确性,另一方面有效地减轻会计工作人员的负担,使他们能从简单重复而又乏味的记账算账中解放出来,以更多的精力从事更主要的管理和决策工作,从而使会计的两个主要分支——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能更有效地互相结合、互相补充,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会计电算化是会计发展的一个历史性的飞跃,也为管理会计的职业化提供了有力的尊龙凯时最新的技术支持。

3、我国推行管理会计职业化已具备一定的人员基础。我国企业目前的管理会计工作主要由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的部分注册会计师兼任。根据我国企业管理和财务会计的现状,管理会计师业务还是可以由上述人员兼任,但必须以管理会计为主,财务会计和审计工作为辅,并逐步过渡到专职管理会计工作。这部分人员可以成为管理会计职业化的先头部队,在他们的带领下,可以逐渐培养一大批的管理会计执业人员,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壮大管理会计的执业队伍。因此,我国推行管理会计职业化已具备一定的人员基础。

4、管理会计师队伍建设问题已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正如2005年3月财政部部长助理、党组成员王军在会见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协会总裁保罗。夏曼时所指出的,在市场经济越来越发展的形势下,各级领导对管理会计师的重要作用也越来越重视,并意识到建立这样一支具有国际眼光的管理会计师队伍的任务越来越重要,也越来越紧迫。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和财政部会计司也正在致力于培养一批高素质管理会计师的工作。这也表明我国管理会计的职业化工作已引起到有关政府部门的充分重视,正处于大力推行的有利时机。

三、我国管理会计职业化的实现途径

目前,学术界对我国管理会计职业化的实现途径有着不同的看法,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要不要设立管理会计师协会?

目前,在中国会计学会下面有一个成本和管理会计专业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我国的管理会计理论研究,但仅限于理论研究。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做法,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从发展的眼光看,成立管理会计师行业管理组织——“中国管理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管理会计师开展管理会计实务工作,对管理会计师职业进行监督和日常管理,可以更好地推动管理会计工作的发展。该组织应该是一个民间职业团体,职责包括认定管理会计师执业资格;制定管理会计师执业准则;吸收协会会员和对会员进行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出版本专业刊物;支持和保护管理会计师依法执业及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有关方面反映意见和建议;对管理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开展与国际会计师团体、外国会计执业组织之间的交往活动等等。

2、要不要实施专门的管理会计师资格考试制度?

笔者认为,我国对管理师职业化应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态度。为了避免会计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的重复考试和重复确认,目前不一定要举行专门的管理会计师注册考试,但可以在现有的会计师资格考试中扩大管理会计和其他经营管理知识所占的分量。对于从事管理会计理论和实践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和学者可以依照一定程序认定为管理会计师。为了大力培养高素质的管理会计师,一方面,我们有必要参照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培养模式,在高等学校的会计专业中招收管理会计专业的学生;另一方面,有必要通过社会途径,大力发展在职培训,以解决人才紧缺问题。

2005年3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协会(ima)现任主席兼首席执行官保罗。夏曼访问北京,表示管理会计虽然很重要,但目前在美国和世界却是“每况愈下”。ima希望通过与中国的合作,在全球重振管理会计的雄威。把国际财务和金融管理最著名的资格认证制度(cma/cfm)引入我国,对于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管理会计人才,推动我国管理会计职业化的进程无疑是有利的。

3、要不要制定管理会计执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