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范文10篇-尊龙凯时最新

时间:2023-04-03 20:41:15

查办

查办范文篇1

同志明确提出,将严肃查办大案要案与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相结合,这是我们党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得出的一条重要经验。认真学习贯彻这一精神,对于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大案要案危害严重,影响恶劣,必须坚决查处,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只有这样,才能向人民表明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定决心,才能遏制住腐败现象的滋生,也才能教育警醒干部。要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以各种手段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件。要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既要严厉查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查处行贿行为。要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决不能让他们得到任何不法之财。要加大对腐败分子的追逃力度,决不能让他们逍遥法外。要加大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研究,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堵塞漏洞,做到查处一起重大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

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直接影响群众生产生活,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影响广泛,必须切实解决。我们应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和公仆意识,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认真查处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权益。各级干部要切实把以人为本贯穿到各项工作中去,真心实意为群众多做好事、多办实事,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特别是要千方百计帮助困难群众排忧解难,不断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当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依然大量存在,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比较突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以解决好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利益机制,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及时完善规章制度,认真排查化解由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地方和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从严惩处。

“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坚持严肃查办大案要案,才能彰显我们党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心,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同腐败行为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才能体现我们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才能展示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思路,进一步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从而既通过查办大案要案,达到惩前毖后、以儆效尤的目的;又通过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成果。

查办范文篇2

(一)督促检查工作职责

1、做好上级领导、上级部门和局领导批办事项的督促检查落实工作;

2、负责本局各类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工作;

3、检查本局年度工作要点及以国土局名义下发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督促检查工作范围

1、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我局落实和上报的事项;

2、上级领导部门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批转我局办理的公文等;

3、上级领导以及局领导批示要求查办、阅处、调查、落实、解决的批示件;

4、其他必须督办落实并报告结果的事项。

(三)督促检查工作机构及其网络办公室为督促检查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协助领导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各科室要重视督查工作,制订相应措施保证督查任务的落实。各科室负责人作为项目督查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承办各项督查具体工作,并按规定时间报局办公室汇总。

(四)督查工作程序

1、凡属批办、查办件,由办公室登记并根据领导批示、文件内容和性质,送交有关科室办理。

2、办公室负责对批办、查办事项的检查督促,防止漏办和延误。各科室对所承办的批办、查办事项,应随时将办理情况告知办公室。

3、承办科室对批办、查办件原则上要随收随办,不得延误;如不能及时处理的要说明原因并尽量抓紧办理。

4、完结的批办、查办件,由局档案员和经办科室整理立卷归档。

(五)督查要求

查办范文篇3

1、举报件质量不高。有的举报人员只看表面,不知内情,容易造成误告、错告,有的对单位领导有成见、有怨气,于是夸大事实或无中生有,造成诬告,这些质量不高的举报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成案率。

2、办案环境不够。现在社会上一些人认为改革开放多年,综合国力大为增强,艰苦奋斗已经过时,觉得党纪条规束缚了他们的手脚;有的人认为社会风气是这样,吃点、拿点没关系;有的利用同学、朋友、领导等关系为涉案人员说情开脱;有的甚至还以物质利益进行诱惑。这些纷至沓来的各种干扰,往往会使查办的案件“夭折”、“搁浅”、“流产”,严重影响了正常办案。

3、办案手段不多。随着高科技的发展,腐败分子的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化、智能化,他们利用信用卡、电脑、网络等科技工具作案,而我们的办案手段却跟不上时展的脚步,基本上还停留在一页纸、一支笔、一张嘴的办案手段上,就连最具震慑力的“两规”、“两指”办案手段,也由于诸多限制而威力大减。

4、专业办案人员较少。由于机构改革,纪检监察机关整体办案力量相对不足,不能保证办案需要,同时,专业办案人员比较缺乏,现在有不少案件涉及金融、证券、网络、房地产、期货市场、工程发包等领域,对这些专业性很强的知识,真正懂行的办案人员偏少。

针对办案工作中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办案合力。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组织协调的职能优势,形成办案合力。一方面,在内部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请案审人员提前介入,将审理行为前移到调查环节,这对于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快速审结案件,有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与公检法、审计、物价、财政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将这些职能部门的人力、信息、职能、手段等资源组织起来,综合运用,形成整体合力,以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手段不多、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讲究方法策略,提高办案成效。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重点应抓好三个环节:一是组织领导上要突出倾斜性。对于大案要案,要在领导力量上实行倾斜,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主动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的工作格局。二是方案制定上要体现周密性。在掌握了案件线索之后必须制定一个周密的方案,要针对案件线索中涉及的问题,拟好调查提纲,配备办案人员,确保办一个,成一个。三是方法运用上要讲究策略性。在具体工作中应做到“快、巧、用”,“快”即加快办案进度,快查快结;“巧”即巧妙选择突破口,实施重点突破;“用”即充分运用党纪条规赋予的权限办案,提高成案率。

查办范文篇4

第二条局机关由一名主管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并建立督办检查制度,确保工作的运转和落实。

第三条局机关办公室是督办检查工作机构,设督办人员(兼)1名,负责督办检查工作。局内各股配合办公室做好此项工作。

第四条督办检查工作主要内容

1、年内确定的“上三级”局及局内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和决定贯彻落实情况;

3、上级部门指导性、政策性文件执行情况;

4、局内确定的重要事项;

5、上级局交办的工作和事项;

6、重要的,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督办检查时限要求

1、上级确定的重点工作完成的时限、进度、要求进行督办检查;

2、上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提出的落实时间要求进行督办检查;

3、其它办理事项。特急件办理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急件办理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普通件办理7至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个别情况,经局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特殊督办事项,按规定时限完成。

查办范文篇5

一、近年来**市直机关案件查办工作现状

根据截止**年12月底的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建设情况统计,目前,**市直机关共有纪委、纪检组50个,其中:市直机关纪委18个,市直企、事业单位纪委16个,市纪委派驻市直机关纪检组8个,省属机关单位纪委、纪检8个。此外,另有**市监察局派驻市直机关监察室23个。市直机关共有专职纪检监察干部142人。

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是市直机关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支中坚力量。近年来,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组织在人数少、任务重的情况下,较好地完成了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监督等各项工作任务,为推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了贡献。但纵观近年来整个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的案件查办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案件查办工作还不能适应当前反腐败形势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自办案件少。**年至**年上半年,市直机关共立案82件,其中:26件案件是**市纪委、监察局在查办处级干部违纪问题过程中,发现涉案科级干部违纪问题后移交市直纪工委立案调查处理,占总立案数的31.7%;19件案件是司法移送立案的,占总数的23.2%;11件是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烧山林事故和矿山安全事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而立案的,占总数的13.4%;6件案件是市直纪工委根据信访举报线索立案自办的,占总立案数的7.3%;20件案件是市直各纪检监察组织自行立案查办的,占总数的24.4%。

在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自办的20件案件中,市公安局纪委6件、市民政局纪委2件、市教育局纪委5件、市建设局纪委1件、市中级法院纪检组1件、市粮食局纪委2件、市林业局纪委2件、**电业局纪委1件,这两年半时间来只有这8个单位有自办案件,而占84%的市直纪检监察组织这几年时间里都没有开展案件查办工作。

从上述分析数据中可以看出,近年来,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自办案件少。信访举报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的主渠道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年至**年上半年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自办的20件案件中,仅有8件是通过信访举报得到线索后立案查处的,占总数的40%。从近年来市直纪工委下转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组织信访件反馈情况看,下转的信访件初核转立案率为零,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市直各纪检监察组织对被举报对象问题并没有深入调查。市直各纪检监察组织从信访举报中得到线索,成立专案组,主动出击,真枪实弹地突破案件的案例很少。

(二)查办案件质量不高。近年来,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在查办案件质量上也不尽人意。在**年至**年上半年市直机关立案的82件案件中,涉及乡科级干部案件42件,占总数的51.2%。在市直纪检监察组织自办20件案件42件,占总数的51.2%。在市直纪检监察组织自办20件案件中,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案3件,占总数的15%;失职类案7件,占总数的35%;组织人事类案5件,占总数的25%;经济类案5件,占总数的25%,其中,经济类大案1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没有。

上述数据可看出,近年来市直纪检监察组织在办案质量上尚需进一步提高,在乡科级案件数、经济类大案数、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等一些体现案件查办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上都还处于较低的水平。

二、**市纸机关案件查办工作薄弱的原因

(一)管理体制不顺。目前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都是受单位单位(党组)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双重的领导,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可以施加更大的影响。加之机关中各种评先评优活动客观上存在发案单位“一票否决”制,案件查办工作牵涉了单位许多利益,领导同志怕本单位出现案件会影响本单位的声誉,这些因素使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案件查办工作受到很多的掣肘,真正自主、深入地开展案件查办工作十分困难。因此,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畏难情绪、怕得罪人”等心理,与领导体制不顺有直接关系。在调研过程中,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普遍反映,由于管理体制上的愿意,他们在办本单位人员违纪案件时常常顾虑重重,阻力较大,在这种状况下,市直单位出现了下转信访举报件初核转立案率为零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

(二)力量分散。市直机关142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人力分散在50个设有纪检监察组织的单位中,一般每个单位只2人,纪委书记(或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各一人。这样的力量要开展自办案件工作是相当困难的,这正是当前影响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组织履行查办案件职责的主要因素。**年机构改革后,人员编制作了适当的调整,当仍有些纪检监察组织人员未配齐,人员没到位。

(三)精力分散。从调研中发现,这个问题在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中较为突出,市直机关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们都有分管行政工作,导致精力分散,影响了抓纪检监察工作。监察室主任则兼了许多党务工作,前两年就有多个监察室主任兼党办主任和其它行政职务。市直各单位监察室主任普遍反映行风评议、效能建设等占去了大部份的精力,根本无精力开展案件查办工作。

(四)办案能力差。调研中发现,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中有自办案件或被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抽调协助办案的约占总数的15%,绝大部份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没有办过案件,对查办案件工作十分陌生,甚至觉得办案有些神秘感。

三、加强市直机关案件查办工作的思路

(一)改进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管理体制。为理顺各种关系、优化人员配备,在体制上,应着重强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这样更有利于对市直单位党政领导的监督,也能增强对市直单位其他党员干部监督的自主性。中央纪委已率先实行了对派驻纪检组统一管理,市直机关也可根据中央纪委的部署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

对派驻纪检检察机构人员可实行“派而不驻、集中办公”的做法,即实行派驻编制单列,人员统一调配,具体做法是,平时市纪委、监察局派往市直各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集中办公,其任免、工资、福利等均与派往单位脱钩,派出纪检监察干部只对市纪委或市监察局负责,但派出纪检监察干部紧密联系各自派往单位,参加派往单位有关会议,负责派往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这种管理体制不仅能有效解决单位党政领导对机关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的干扰问题,也有利于把纪检监察干部从职责以外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为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减负”,使他们能把全部的精力投入到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中去。

这种管理体制有利于集中优势力量突破案件。如果市直某单位发生党员干部重大违纪案件,则由市纪委、市直纪工委统一组织协调,联合查办案件。根据往年的经验,这种办法切实可行,市直纪工委历年查办案件都是借用各单位纪检监察人员。今年在查办市殡仪馆李长松违纪案件时,抽调了市直9个单位的派驻监察室主任集中办案,在短短一周的时间快速突破了案件。三位涉案人员均受到重处分,集中办案的成效十分显著。但是,在办案过程中,不断有抽调办案的监察室主任因各种原因被派驻单位领导叫回,一度使办案人员捉襟见肘,这也使得我们更深刻地感到改进当前市直机关纪检检察干部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主动沟通联系,多给予关心、帮助,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领导,整合整个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力量。在人员的配备上,要考虑纪检监察干部的优化组合,坚持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将选派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的优化组合,坚持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将选派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到基层党委、纪委机关挂职任职锻炼和从基层选调优秀干部到市直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相结合。同时要适当补充和吸收法律专业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才,提高这类人才在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的比重,进一步改善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知识结构。

(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自**年以来,市直纪工委便在市直机关纪委、纪检中开展了工作量化考核,每年都结合当年纪检监察机关部署的工作重点,对《纪委、纪检组工作考核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将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量化,明确考核的标准和方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几年的考核情况看,这种管理办法对促进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组织切实履行职责十分有效。可以说,能否把《纪委、纪检组工作考核标准》逐项落实到位,既是对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组织能否担当起反腐倡廉重人的考验,也是对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是否扎实有效的检验。尤其是在**年,市直纪工委加大了案件查办工作的分数比重,引导市直纪检监察组织加大案件的查办力度。经验表明,只要下真功夫、下实功夫、下狠功夫抓好《纪委、纪检组工作考核标准》的落实,必将使市直机关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尤其是案件查办工作中走在前列、做出表率。

在抓好考核、管理的同时,还要多管齐下,努力抓好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队伍综合素质。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懂得党的理论、党纪政纪条规、国家的法律法规,还要学习好市场经济知识、财贸、金融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目前,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十分需要在职培训教育。除市直纪工委每年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参加中央纪委监察部举办的纪检监察部举办的纪检监察综合业务培训外,建议市纪委成立培训中心或者采取委培的形式加大培训的力度,以进一步提高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为案件查办工作提供更好的智力支持。

(三)加强各方办案力量的组织与协调。

查办范文篇6

新年伊始,市文物局的领导就及时组织召开了全市文物普查专项工作会议,对2009年的普查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和安排。针对各县区2008年的工作,市局领导对偃师市等前一年工作先进的县市进行了表扬,对进度缓慢县区进行了督导要求,要求各县区在2009年中继续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普查精神,认真、按时完成各自的普查任务,为全市普查工作的全面胜利打好基础。会议掀起了全市新一轮的普查高潮,各县区的工作再一次轰轰烈烈地开展了起来。

第二文物普查小组继续采取逐县督促指导的方法,对负责的5县2区的工作进行指导。第一站来到了伊川县,在这里,我们发现了明南京御史王良辰的家族墓地,墓地共有7座墓葬,分布规律,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其后,又分别对宜阳县、偃师市、洛宁县、嵩县、涧西区、高新区的普查工作进行督导调查,发现了一大批重要的文物点。如宜阳县的丰李公社旧址、福胜寺,洛宁县的马陵道、结义庙,偃师市的麦秸坪蓄水池、邙山陵墓群的古墓调查,嵩县的车村合作社旧址、供销社旧址,涧西区的工业街坊,高新区的孙盛家族墓地等,都是普查中的重要新发现。

5月11—17日,省文物局资源处王瑞琴副处长一行亲临各县区普查一线指导工作,我们二组成员全程陪同检查了5县的普查工作。通过检查,我们看到了自己在资料简介等项目填写中的长处,也认识了在绘制平面图等方面的不足。在检查过程中,我们与省里专家认真交流,精心探讨,明确了野外调查和资料填写过程中许多应该注意的细节问题。通过一星期的检查,我们肯定了成绩,看到了不足,而省里专家的指导性意见也将成为我们下一步工作中的努力方向。

查办范文篇7

一、当前乡镇纪委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认识上有偏差,力量上不适应。近年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基层案件查办的要求越来越高,目标越来越明确,而基层一些党政机关领导对反腐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查案工作仍认识不到位,在配备和使用纪检干部上不能适应新时期纪检工作的要求。乡镇纪委干部存在新手多、兼职多、调动多的现象。有的出于照顾,为解决职级待遇而安排在纪检监察岗位上;有的纪检干部素质不理想,工作上打不开局面;有的兼职过多,未能把主要精力放在本职工作上,缺乏职责意识,目前我县19个乡镇的纪委书记中有17位均由党委副书记兼任,党委副书记分管工作繁重,难以把主要精力放在纪检工作上来,另外,乡镇专职纪检干部少,乡镇纪委委员一般由站所干部兼任,影响办案工作的开展。有的新手政治上不成熟,担当不起纪检工作这个位置等。同时有些乡镇纪检干部本身认识也较片面,认为纪检工作干的如何无所谓,做好其他工作才是实的、硬的、有用的。有的同志甚至还存在着查案会影响经济发展的顾虑,认为“经济要上,纪律要让”,对案件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影响了乡镇纪委查案积极性。

2、思想作风不过硬。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存在老好人思想,怕字当头,不愿叫真,缺乏严格执纪的态度,不敢坚持原则。虽然自己能严以律己,以身作则,时刻注意自身形象,但乡镇范围小,有各种关系和工作对象,甚至每天都要见面,存在着开展查案工作必定要得罪人甚至是一批人的思想顾虑,造成对违法违纪现象不敢抓,不愿管,直等到上级督办,可以把责任推到上级,出现“专抓死老鼠”的现象,工作上很被动。一些基层单位的负责人怕有了案件会影响本单位争先创优和年度考核工作,担心自己管辖的部门违法违纪案件曝光后受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追究,影响政绩,耽误仕途升迁,因而对违法违纪行为不查不报,用组织处理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搞“内部消化”。

3、主动性不足,深究不够。信访工作和开展专项清理工作都是发现违纪线索的重要渠道,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有些纪检干部立案意识不强,深究不够,跑掉了一些案子。一是守株待兔,坐等群众举报,很少深入到掌管人、财、物的部门和其他容易发生问题的村级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查找违纪线索,不注意透过管理混乱的现象,看到违法违纪的实质。二是有的基层组织存在为完成上级目标考评而“凑案子”的思想,如果上级纪委没有下达指导性办案任务,干脆不办案。

4、办案业务不熟悉。当前纪检监察工作可以说面临着三多:一是新任务多,二是新问题多,三是新知识多。随着新的犯罪形式和手段的不断出现,一些腐败分子为了实现其罪恶目的,在犯罪过程中挖空心思,绞尽脑汁,不断变换作案形式和手法,呈现智能型犯罪,在作案之初就考虑到日后问题暴露了怎么办,这些犯罪形式和手段极具隐蔽性,欺骗性和破坏性,为案件的查办带来了深度和难度。然而,就目前乡镇纪检干部素质状况而言,在新时期反腐败斗争中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基层纪检干部平时查办的案件比较少,缺乏实践锻炼,业务不精,对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信心不足,办法不多,对违法违纪出现的新形式和手段把握不住,影响了基层案件的查处。另一方面,现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变动频繁,新同志多,尽管他们工作很努力,但由于业务不够熟悉,查案的基本功不扎实,造成办案程序不清,对案件线索不敏感,抓不住要害,以至于大案查成小案,小案查成“信访结案”。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所致:一是机构改革后,编制体制和工作机制发生了变化,有些关系还不够顺,运行机制不够完善。二是乡镇党政领导包括纪委书记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跟不上飞速发展的形势,适应不了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三是有的乡镇纪委书记、纪检干部平时学习不够,业务素质不强。

二、强化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几点意见

1、加强队伍建设,解决办案力量问题。针对目前有的乡镇纪委力量比较薄弱的问题,应重点抓好对乡镇纪委书记的培养、管理和使用,由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共同把关,对乡镇纪委书记的提名、任免、交流应征求纪委的意见,把不适应纪检工作的同志或多年从事纪检工作的老同志逐步交流出去,安排好,把德才兼备,年富力强适合从事纪检工作的同志充实进来,对办案出色的同志及时予以提拔任用,同时要求乡镇纪委书记把主要精力用于纪检监察工作。在配强乡镇纪委书记的同时,还要配备好专职纪检干部,及时选拔政治素质过硬,思想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并且有法律、财经、计算机等专业特长的年轻同志充实到基层办案一线,使其在实际工作中增长才干。对有兼职纪检书记的乡镇,要配备专职纪检副书记。在全县形成系统的纪检工作网络,一级抓一级,层层有责任,为进一步做好乡镇查办案件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2、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解决办案规范问题。一是实行责任目标,完善考核制度。每年县纪委要制定和完善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目标责任制,年终进行考核,明确乡镇纪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对办案较差者向县纪委说明原因,有案不办而出现空白者,县纪委建议组织部门和县委对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当年查办案件工作达不到要求的,所在单位年终不能评为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纪委不能评为先进纪检监察组织,所在单位应提出改进措施,对工作不称职或不适合做纪检工作的同志要及时的向组织部门提出调整意见。二是建立案件通报制度。县纪委对各乡镇查办案件情况逐月通报,定期召开乡镇办案工作会议,分析办案形势,交流办案经验,对不办案或办案不得力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三是创优环境,做好服务。针对乡镇纪委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县纪委领导要及时与乡镇党委沟通、协调,争取党委的支持和配合。同时,县纪委要派专人指导乡镇纪委办案工作。

3、加强业务建设,解决办案能力的问题。一是抓好业务培训。由上级纪检部门举办培训班或采取“以会代训”,“跟班培训”“乡案县审”的办法,抽调乡镇纪检干部参与县纪委的办案工作或到县纪委的案件检查和审理等岗位进行跟踪培训。二是搞好分类指导。对无案件的着重指导他们排查案件线索,对案件线索较多的帮助他们总结经验,研究规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三是建立乡镇办案会商制度。凡是重要线索的初核和重要案件的调查,都要由上级相关业务室与乡镇纪委共同商讨对策。

查办范文篇8

为了加强对干部队伍的宏观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完善股份干部备案审查办法通知如下:

一、备案审查的范围

需向县委组织部备案的股级干部将光发[1997]2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还包括: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内设股(室)的正职干部和所属二级机构的党、政正职,县公、检、法内设股室及法庭、公安派出所的正、副职。

二、备案审查的程序

县直各单位党组织在调整(包括提升、平职调动、降职、免职、退休)上述范围的干部时,应在单位党组织研究形成初步调整意向后,及时向县委组织部汇报。必要时,县委组织部可就某些问题到单位作进一步了解。县委组织部一般在3日内将初审的原则意见口头答复有关单位党组织。拟调整干部的单位在接到县委组织部口头答案意见后,比照县委光发[2001]15号(中共**县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的试行意见)中有关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程序,并将党委(党组、总支、支部)集体研究的调配意见和有关材料正式向县委组织部备案审查。县委组织部接到有关单位的请示后,一般在5日内将审查意见函复有关单位,再由有关单位党组织根据函复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输任免职手续,并将任免文件报送县委组织部(一式二份)。县体公、检、法系统干部的任免,属于备案审查的,先将备案审查材料报送县委政法委,县委政法委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县直宣传、文化系统干部的任免,属备案审查的,先将审查材料报送县委宣传部,县委宣传部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

三、备案审查材料要求

查办范文篇9

一、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尽快进入角色

她原是民政部门的财务人员,经济普查工作是全新的工作,各方面都比较生疏,她从头开始,从一点一滴做起,翻阅大量统计资料,认真学习经济普查所需要的各类统计标准和指标含义,不懂就向统计局老同志虚心请教,直到可以熟练地掌握调查技巧和访问方法,达到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使自己尽快能够胜任普查指导员的工作。

二、深入基层,吃苦耐劳,确保普查质量

查办范文篇10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八)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九)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置并取得授权。承担粮食质量检验鉴定的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粮食加工、销售单位的卫生许可及与许可相关的监督检查,对成品粮储存中造成腐败变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添加剂超过允许限量等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采取压级压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垄断或者操纵价格,或不按照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上级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五)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六)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二)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不少于两人,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促进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被检查对象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按规定应获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而未获得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粮食流通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四条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六条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粮食经营者罚款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依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加工、销售。非法销售、加工被污染粮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发现监督检查部门有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履行有关义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涉及“以上”的含本数、涉及“以下”的不含本数。涉及粮食价值的,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计算,其他按库存成本价计算。

第三十五条对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粮食正常储存年限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粮食进出口的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对中央储备粮的监督检查,依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对监督检查中模范执行国家粮食法律、法规、政策,做出突出成绩的执法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