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人才范文10篇-尊龙凯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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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人才

法学人才范文篇1

通才教育还是专才教育,很长时间争论不休。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知识的扩展以及民众要求受教育的期望增高,高等院校的功能扩展为教学、科研和为社会服务三大职能。中国高校的本科法学专业也应顺应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规律,从纯粹学术型,转到兼顾学术和应用性职业教育两个方面,既注意本学科高深学问的研究,维护其长远的发展,保证并促进国民素质的提高,也要注意培养社会经济急需的应用型人才,以满足现实发展的需要。法学是一门与社会紧密联系的实践性极强的科学。正如美国法学家波斯纳所言: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却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它必须不断从其他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法律学科的发展。法学人才不仅要精通法律知识,还要通晓相关学科的知识。当前,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网络化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法学人才既要有直接参与国际诉讼的技巧和能力,直接外国人在国内的诉讼案件或直接到国外出庭参加诉讼,又要有处理投资、贸易、金融、电子商务、网络服务等一系列国际上最前沿和最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法律事务的技巧和能力[1]。随着当今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多元化,法律职业需要大批知识面宽、知识结构合理、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科学创新精神的高层次法学人才,即复合应用型的法学人才。因此,培养复合应用型的法学人才应成为当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主要任务之一。

二、现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缺陷

多年来的实践表明,高等院校所培养的法学专业学生,难以胜任社会实践的需要,高校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目标与社会实际需要相脱节的矛盾日益突出,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在培养目标、模式、专业课程设置等方面的局限性,尤其突出的问题是过分强调理论知识的灌输,缺乏其他国家在法律人才培养上对实践操作技能训练方面的安排。无论在大学里还是在毕业后都没有安排专门的职业教育阶段,而实务界所需的正是能够直接参与案件处理,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实用型人才,这就造成了法学教育与社会所需相脱节的局面[2]。我国现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课程设置上的缺陷现行法学课程主要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课程设置的包容性、跨越性不足,这一模式就难以使学生的兴趣爱好、个性特长在统一的必修课中得以满足和发挥,自然难以实现复合型、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课程的开设重理论轻实践,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开设较少[3]。这种法学教育模式实际上主要是以培养法学研究人才为目的,结果必然导致大量法学院系的毕业生进入法律实务界以后难以胜任和适应具体的法律实务,使学生的能力与社会的实际要求具有一定的差距。(二)教学方法单一流行于我国大学讲坛的法学教育模式为/填鸭式0的讲授方法。教师机械地讲,学生被动地听,缺乏主动性与参与意识。虽然有些院校在课堂上进行了课堂讨论法、案例教学法等新的教学方法的尝试,但都没有脱离理论科学教学模式的框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教学方法过于单一的问题。(三)法学教师队伍存在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我国的法学教师大多是从学校到学校,对法律的认知大都来自于书本,知识结构一般为纯理论性知识,缺乏法律实践工作经验,其教育教学工作也主要是以传授理论知识为主,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理论研究中,不了解法律实务,就不可能培养出了解法律实务知识、掌握法律实务知识的法学人才。

三、复合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

构建我们应当转变教育观念,以课程体系优化为切入点,以教学方法改革为重点,培养出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需要的法学人才。(一)优化课程体系由于现行的法学教育与社会实际需要相脱节,法学教育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很多专家学者就此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如美国的本科后教育模式,澳大利亚的双学位模式,日、德等国的/两站式0教育模式等,可以看出无论建议采取哪种模式,其目的是使法学教育的内容更具包容性、跨越性和实践性。我们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的法学教育课程体系。各院校在优化课程体系时,应在办学层次、培养目标、规模效益等方面明确自己的位置,注重通过加大选修课比例、增设跨学科任意选修课来拓宽学生知识面,通过增加实践教学环节、增加创新学分、增加第二课堂活动,优化培养过程。法学选修课种类和领域的扩增,不仅使复合型、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灵活多样化,而且对学生各种潜力的发挥、个性的自由发展和多种技能的培养、特别是文化素质和科学素养的培养起到良好的作用。在课程结构上,应增加一些社会发展中新兴领域的法律知识,如商业谈判、企业兼并、证券金融、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知识。同时,还要增开一些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课程,增强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的人文社科、文化底蕴及科技知识等综合素养。鼓励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讼处理、谈判技巧等课程。使整个课程体系体现从综合到专门、从理论到实践的有序设置,具有较高的综合性与较强的科学性,构建知识、能力、素质相结合的科学的专业结构和课程体系[4]。(二)改革教学方法培养复合应用型法学人才,就必须以素质教育为突破口,结合大学生自身特点和成才规律,根据社会对法律人才的不同需求,开展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实践教学,应当积极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辩论(讨论)教学,还应当运用诊所式教学。法律诊所教育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方面比传统教学方法更有成效,该种教学方法对教师的要求高,而且运作成本高,但从教学的效果来看,值得推广。根据教学相长的原则采用开放式的教学方式,教师应当善于启发和引导学生,如模拟法庭开展过程中,可以给学生简单介绍一个案件,然后让学生重构案情和场景,案件采取开放式结局,让学生的参与主导案情的发展,促使学生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去了解和熟悉在这种角色表演过程中所要用到的大量的法律知识和理念,而不是按预定的结果去表演庭审,从而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三)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为增强实践教学的师资力量,应加强对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培训,定期组织实践教学教师进行现场的或网络的教学经验交流,使先进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得到迅速的传播和推广。

法学人才范文篇2

截至2010年7月,独立学院办校已十一个年头,总数量已达337所,承担了三分之一的本科生培养任务,而独立学院的法学本科在校生规模占所有全日制法学本科生在校人数的三分之一。另据统计,目前在全国337所独立学院中,设有法学专业的独立学院总数已达181个。2011年4月,全国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年会上,西南大学育才学院院长何向东强调说,法学是传统学科,全国有630所高校都开设有法学专业,学生约为29万人,就业压力很大。面对如此庞大的法学人才队伍,独立学院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推动学生顺利就业,“培养什么人”和“怎样培养人”是独立学院人才培养模式的关键问题。我院法学专业自2004年独立招生、独立办学以来,至今才历经短短的8年时间。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如何拓开就业市场,一直是笔者在教学中不断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构建符合我院法学专业办学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培养模式应当包括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师队伍等内容。

一、培养目标的制定

培养目标解决的是“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在各校各专业培养方案中,培养目标列居第一位。培养目标的定位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学生特点为基础。目前,主要有研究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两种培养目标,根据市场的需求和学生的特点,应用型人才可分为技能应用型人才和复合应用型人才。技能应用型人才针对高职高专学生而言,它强调以构建学生掌握职业岗位技能和操作性技术知识为依据,以培养学生具有扎实的职业技能、较深的岗位业务知识、较强的技术再现能力为重点,复合应用型人才主要针对一本、二本院校的学生而言,它强调以通识为基础的深厚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较强的应用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复合应用型人才的能力培养要求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关于对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中得到了证实,即把法学教育的重点强调为两个方面———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素质教育的核心是“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能力培养的核心是“运用法律管理事务和解决问题”。因此,很多学者把本科阶段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确定为培养复合应用型人才。但是,由于独立学院本科学生基础知识相对薄弱,实践需求相对较强,把复合应用型人才作为自己的培养目标显然不妥。因此,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系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实践应用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级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才是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准确定位。高级应用型人才与复合应用型人才相比有明显差别,前者在法律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的深度方面、非专业知识掌握的广度方面相对要求较低,但在动手能力、实践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团队合作能力方面,高级应用型人才甚高一筹。

二、课程的合理设置

(1)完善理论课程体系。“教育实践,就是以课程为轴心展开的。”理论教学体系的设置分为三大模块,一是专业基础课,二是专业方向课,三是专业选修课。法学专业基础课是法学的精髓,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具有法的精神和形成法学思维的基本训练课程,是学习应用法学的基石、台阶和前提。在此环节,可把教育部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根据该校专业优势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中进行合理的归类。笔者认为,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应当归属于专业基础课,并把“法律英语”和“司法文书”纳入到此模块中。专业方向课应注重结合社会实际需要和自身办学特色、办学条件开设,既可开设国际法方向、经济法方向、知识产权方向、民商法方向、环境法方向专业课程,也可开设政府法务方向、律师法务方向、市场法务方向和国际法务方向专业课程。专业选修课是结合学生爱好和自身办学条件开设的科目,可开设《律师诉讼技巧》、《司法实务》、《谈判技巧》、《非诉处理》、《证据学》课程,除了开设与法律密切相关的课程之外,还应依托本校的其他优势专业,开设与法律有一定关系又与市场需求密切联系的的课程,如《企业管理》、《会计学原理》。法律的这种培养方式也正如博登海默所说:“甚至在提高专业能力较为严格的法律教育专业阶段,也必须提醒学生注意,法律乃是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法律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的独立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脱离。”

(2)合理安排实践环节。法学是应用型极强的一门学科,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之一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最佳方法。独立学院学生虽然入校分数较一本、二本院校学生低,基础相对薄弱,但对实践操作的兴趣极大,他们希望通过通俗易懂的实践来阐释枯燥晦涩的理论。所以,适时合理地安排实践环节是非常必要的。大一下学期,设置感知实习环节,组织学生去法院庭审观摩或组织学生参观监狱、看守所;大二下学期,设置案例分析环节,教学时数为2周;大三上学期,设置一个月的集中业务实习环节,实习地点为法院、检察院,学期末,结合“12.4”法制宣传日,安排学生进行法律宣传与咨询活动。法律宣传的内容应结合当前社会中新出台并与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热门部门法,宣传的方式可为发传单、挂横幅、制作移动板报、一对一提供咨询;大三下学期,设置模拟法庭审判和学年论文;大四下学期,设置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环节,以上实践环节中,诸如感知实习、业务实习和模拟法庭审判需要在公检法机关或模拟法庭实验教室进行,这需要独立学院对法学教育建设进行必要的投入或发挥专业所依托行业的优势,积极、主动地建设一批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

传统的教学方法强调以教师为中心的理论讲授为主,忽视了对学生逻辑思维能力、自主学习能力、知识运用能力的培养,教学的效果是学生感觉法学枯燥无味、空洞晦涩,无法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具体案情。2009年,法学专业大三本科学生被允许在校期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重点考察学生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条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它向传统的教学方法提出了挑战。为此,法学专业教师必须更新教育理念,教学活动中把主动教和主动学有机结合,吸引学生主动进入课堂。(1)课前演讲法。课前演讲可安排在授课教师正式讲课前十分钟,由学生自主进行,具体内容仅限法律问题,可围绕同学看过的法律案件、法律书籍、生活纷争谈看法、感想。(2)案例教学法和课堂讨论法。法律专业学习更多的是对法律原则、法律原理的理解和领悟,单一直接讲授会让学生感觉法律枯燥晦涩、索然无味,案例教学法能很好的克服这一缺陷。首先由授课教师根据将要讲解的知识点提出相关经典案例或者近期生活中有一定影响的疑难案例,列出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启发学生思考解决问题的途径,由此抛砖引玉,让学生带着疑问学习将要讲解的理论知识。(3)视频观摩法。为了使教学生动形象,避免教师的口语化讲授使学生形成视觉听觉疲劳,可适时适当在相关讲授内容中播放视频。例如,在讲到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或者刑罚裁量制度中的自首时,可以播放《中国法庭》中的“马加爵庭审实录”部分。(4)课后练习法。此处的课后练习不是几个课后作业了事,而是做配套练习题集。为了巩固学生所学知识,锻炼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使他们分析问题的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与司法考试考查能力相一致,可以选择典型案例居多的配套练习,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配套练习题集,在学完某一章之后,教师布置配套练习让其课后练习。

法学人才范文篇3

(一)培养目标单一化,同质化严重。现行人才培养模式的培养目标较为单一、起点较低,仅仅局限在满足某一特定部门或岗位的工作需要上。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偏重于理论教学为主,法学院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划分或者国家颁布的基本法律为标准,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为目的。我们在贯彻这一目标时,忽略了社会对法治人才的实际需求,忽视了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大部分法学院毕业的学生走出校门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为薄弱。目前,我国法学专业教育同质化现象特别严重。几乎所有的法学院校人才培养目标高度雷同,没有根据本学校的优势,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分别定位,细分化程度不够,最终导致学生就业困难。综合型院校的法学院系,所有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基本上都集中在这几个方面:一是“培养公、检、法、司”机关所需要的人才;二是培养“能够适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三是培养“具有既能够掌握一定理论基础,同时也能够适用现代化建设所要求的应用型人才”;四是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等等。各个高校之间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上几乎没有差别,缺乏准确定位。(二)教学手段简单落后。我国是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法学教育以讲解法理论和注释法律条文为主。教师普遍使用着填鸭式的讲授方法,教学就是教师教而学生只管学,学生只要熟记那些一成不变的要领和早已确定了的结论就行了,学生没有自己的独立思考和见解,而法学理论又过于抽象,学生不易理解消化。这种灌输式教学方法和纯课堂教学使学生严重地脱离实践,导致学生在知识结构、思维能力和具体实践操作能力上的缺陷,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三)双师型教师比较缺乏。目前法学院校中的法学教师大多都受过系统的法学理论熏陶和严格的学术训练,却往往缺乏司法实践经验。大部分年轻教师是通过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留校的,大都是从校门到校门,没有经历过实际工作的锻炼,更没有过多地接触过司法实践领域内的事务,他们的理论知识有余,而实践操作能力和经验却无法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知识渴求度,这样势必会影响到其教学质量。一些法学教师喜好纸上谈兵,对一些法律条文进行纯粹分析、解释或学理研究,对现实社会中的具体问题漠不关心,对于教学也偏好“从书本而来,到书本而去”。法学教师自身不关注社会、不参与法律实践、不了解法律实务,自然不可能培养出了解法律实务、掌握法律实务技能的法治人才。(四)法律实践流于形式。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要求较高的学科,相对于理论教学而言,法学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最薄弱的环节。在以往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中,我们普遍采用“实习“教学法,实践环节单一化,虽然高校都有模拟法庭教学,但有些学校开展的并不好,实操性也并不强。

二、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建构

(一)完善培养目标。新型模式的培养目标在于面向全社会各领域培养一大批高素养、宽基础、通经济、有专攻、能应变的广泛适应新世纪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学应用型高级人才。高校专业和课程设置要紧扣国家和区域重大发展战略需求,如对于现阶段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急需的反恐处突、网络安全、知识产权、“一带一路”法治人才、自贸区涉外法律人才等,法学院应跟进培养机制和课程内容。这种应用型人才应具备专业知识全面、专业技能精良、综合素质过硬、竞争能力较强等特点。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模式的培养目标,把学生培养成为应用型的法学通才,以满足新世纪市场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二)创新学习制度。根据国外高等法学教育的通例,要培养出文化素质过硬且具有较高法律技能的人才,一般都分为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阶段进行。改革目前我国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学制,以五年学制代替四年学制,即大学法学教育课程设为五年制,前四年可以理论学习为主,而第五年应着重实务操作能力的训练和培养,也就是“4 1”模式。明确对学生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阶段性分工,对要选择法律职业的应届毕业生增加一年的职业教育。在日常教学中,尽管要加强专业培养,但是毕竟学生学习了法学专业,毕业之后都要去从事法律职业。既然要从事法律职业,那么就必须首先拿到从事法律职业的入门证,所以顺利通过法律资格考试也就成了很多学生在校期间的必然追求。高校在平时的教学中既不能“惟法律资格考试论”,同时也不能完全忽视法律资格考试,只有将二者结合在一起,融法律资格考试与法学职业教育于一体,才能解决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增加一年的职业教育,有利于解决大学课程设置上理论与实践的矛盾,使得进入法律职业的人员具备较娴熟的司法实践能力。(三)改进教学方法。新型模式的教学方法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方法,课堂教学推行讲解式与案例教学、理论分析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问答式教学方法。课前布置预习教材或指定参考资料,课中进行重点讲授,讲课时师生可以互相提问、互相辩论,教师引导学生积极思考问题。学校应加强教师的理论教学水平,培养双师型教师,培养学生的基本专业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的理论素养,只有如此才能使学生在以后的工作中充分发挥其潜能,增强其发展的后劲。与此同时,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教学方法可灵活采用举行疑案门诊、模拟法庭、观摩审判、法律诊所教育、进行社会调查、参加司法实习等多种形式,使学生具备基本的法学素质能力。此外,在“互联网 教育”背景下,开发网上教学功能,利用手机app等教学手段把课程教育搬到网络上,可以在网上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以适应教学多元化的发展需要。法学教育必须扎根基础、扎根专业,不能脱离实际,必须走与中国的法治实践相结合之路。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实施“双千计划”的通知,明确2013年至2017年,选聘一千名左右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到高校法学院系兼职或挂职任教,选聘一千名左右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正是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合作机制,使高校和基层法制部门的人才结构得以优化,实现了法律理论教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的紧密结合与互相促进。“双千计划”为法学研究者提供了一个理论联系实际的通道,接触到中国“法治原生态”,这让他们更加了解国情,逐渐从旁观者变成建设者,从局外人变成局内人,在司法实践中感受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把最前沿的学术理论研究从象牙塔带到司法实践一线,教学科研因为接地气,而更有底气。同时,高校教师挂职基层,深度参与到法律实践的探讨和研究中,在办案过程中了解法律在实务部门的运行过程及规律,在积累实践经验的同时深化已有的理论知识,回到学校反哺教学,给学生带来鲜活的实践案例和经验,把“死”的法律条文和枯燥的教学理论和鲜活的司法实践结合起来,促进教学内容和科研视野不断拓展,转变了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四)调整专业课程。2018年是国家法律资格考试的第一年,专业设置和课程安排要适应时代形势发展变化的需求,在培养学生法学基础知识的同时,根据法律资格考试的特点适当调整部分课程的比例和学时也是可行的。(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为加强“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2017年5月27日,司法部联合外交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商务部、全国律协等13个部门召开了第一次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联席会议,号召加快培养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律人才。这些政策性文件及联席会议均凸显了涉外法律工作的重要性,提出了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紧迫性。为此,高等法学教育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特别是加强对经济、科技相对发达国家的法律交流与合作,通过高效、主动地参与国际法学交流,通过派有关人员出国考察和请外国专家学者到我国来讲学交流等方式,促进相互了解、增进共识,以便能够集思广益,取长补短,逐步完善我国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参考文献:

[1]张法连.“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问题探究[n].法制日报,2017-12-06.

[2]郭杰.基于司法考试背景下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改革[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5(7).

[3]黄泽群.沈家本.法学教育思想与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j].江西社会科学,2016(11).

[4]张爱娥.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及其系统论分析[j].教育评论,2016(2).

法学人才范文篇4

一、法学本科生培养现状与不足

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高等学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在校法科学生的数量也急剧增加,其培养质量越来越受到教育界和社会各界的质疑和担忧。人们普遍认为,法律教育从精英化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变,以及法科学生为了缓解就业压力而将主要精力从课堂研习转向应对包括国家司法考试在内的各种职业考试,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法科学生在知识结构、思维训练与法律实践诸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1]

1.知识结构较为单一

从社会对法科学生的反映来看,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普遍过于单一,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虽然许多高校法学院把法科学生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宽口径、复合型”、“经济与法律相结合”等,但相关课程的教学实践表明,不少法学院的课程结构缺少实质性的创新,基本是在法学14门核心课程之外点缀一些与经济学、哲学、社会学等有关的选修课而已,没有将它们进行有机的结合和合理的编排,导致法科学生的法律基础理论训练不足,而对法律以外的学科又只知皮毛。

2.法律理论基础薄弱,法理思维不足

传统的应试教育模式下,法科学生致力于学好教学计划内的各门课程,其重点是学习该门课程所指定的教材,以有效地完成培养计划并获得相应的成绩,以求完成学业。受这种模式限制和导向,法科学生既没有精力和兴趣广泛浏览和学习教科书以外的经典著作和论文,更不会或难以阅读外文原文法学文献,因而不能真正认识法的真谛,难以养成法律人应具备的法理思维。同时,对书本和教材的重视,也导致学生不关注法律知识的应用,喜欢纸上谈兵,不喜欢观察问题,不善于分析问题,更难以解决问题,也导致学生参加司法资格等考试通过率不高。

3.实践性法律课程明显不足,导致学生应用能力差

根据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整体安排,法律工作者主要是从法学本科毕业生中选拔的。而我国目前的法科教育缺乏对学生职业技巧最基本的训练。在高校的教学计划中开展法律实务等实用技能课程的非常少,甚至以为开展法律文书写作等就是职业技巧训练的全部。实践环节也只有毕业前的一段时间,有的学校甚至让学生利用这一时间去找工作。学生只是了解基本法律常识,学习教科书式的法学理论,法律思维训练无从落实,职业教育流于形式。[2]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在于,人们一般认为,法科教学的重点应当是基础理论的学习、研究能力的培养、学习方法的掌握和创新能力的提升,而不应当去完成毕业以后应当由工作单位所负担的职业培训。这种安排的最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学生“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有余而办事能力不足”。

4.法律人的价值目标缺失

法律的价值在于追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惩恶扬善,抑浊扬清……然而,在我们给法科学生所进行的法学训练中,似乎只有在讲授法理学、法哲学、西方法律思想史等理论法学或法史学时才涉及这些理念,而在讲授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时却不能将这些理念有机地贯穿于各个具体法律制度的学习中,也未能指导学生运用这些理念来分析和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种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这就导致面对很多社会热点问题,法科学生无法进行正确判断,也无法进行深层次的法律价值思考,甚至对需要扶助的弱势群体和普通百姓表现出了法律人不应有的冷漠和无情。[3]

我校是一所以理工科为主的高校,法学基础薄弱。上述法科学生在知识结构、思维训练与法律实践诸方面存在的严重缺陷,我院学生表现得更为明显或严重。这直接导致了学生“四有余四不足”:广博有余而专业不足,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有余而办事能力不足。

二、德语法科班教学的创新实践

鉴于问题的复杂性和整体性,法科教学改革必须是全方位的改革,必须选好准确的突破点,以点带面,形成整体推进的良好效果。在这一思路指导和学校大力支持下,我院从2003年开始立项进行改革,在充分借鉴两大法系人才培养模式的基础上,经过实地考察学习日本、韩国的经验,在国内首创德语法科班,全面实践创新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1.确立知识复合型人才的目标定位

根据时代特点及我校特色,我院确立了德语班的培养目标定位:适应21世纪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在这个目标的指导下,我院为德语班重新设计了“法学本科专业学分制人才培养计划”,强调了学科大类基础课程、跨学科课程与专业基础课、选修课程的有机结合,优化了课程资源配置。借助于学校文科平台课的开展,德语班法科学生在大一、大二期间学习了中国文学、世界文学、哲学导论、逻辑学、伦理学、法学导论、政治学原理、经济学原理、社会学概论、传播学原理和公共管理学等学科大类基础课程,这些课程的学习扩大了学生的知识面,较好地做到了宽口径,而不是与专业课程形成两张皮。针对过去存在的“三多三少”(必修课多,选修课少;私法课多,公法课少;本国法多,外国法少)现象,在保持传统14门法学核心课程设置的基础上,大量增设了科技法、竞争法、法学方法论、法律文书、法学专题等20余门选修课,夯实了法科学生的基础,开阔了学生的视野。同时,利用我校理工背景和优势,突出法科学生知识产权法和科技法方向的学习和培养,在宽口径和基础扎实的基础上,使得法科学生的培养更具知识复合性,也使得我院德语班的法科学生在社会上更具竞争力。

2.在全国首创德语法科班

在我国,几乎所有高校的法学院都开设英语课,这对学生学习和吸收外国成熟的法治文明制度无疑是有益的。但考虑到我国的法律传统是大陆法系,我国高校的法科培养传统基本是大陆法系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而德国又是大陆法系的鼻祖和代表,开设德语班将会对法科学生学习西方法律制度有更大的助益。办德语法科班就是让学生能够直接阅读外文文献,在学习中更好地比较两大法系的特点,结合中国实际思考如何加强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基于此考虑,我院自2003年开始开设德语法科班。

(1)严格选拔德语班学生。由于是初次尝试将德语作为第一外语进行教学,我院从2003级的116名学生中,以入学时的英语高考成绩和德语学习基础为标准,通过自愿报名选拔了28人进入德语班。这种将德语作为第一外语的尝试,不仅在湖北高校中属首次,在全国法学专业中也是前所未有的。

(2)加大德语班德语课时投入。德语班的德语课程课时量贯穿大学四年,大一大二开设大学德语

(一),每学期课时量达56学时;大三大四开设德语(二),总课时量达264学时。另外,大三大四还开设了法律德语、德语听力、德语口语课程,总课时量达320学时。这样,德语班法科生的德语课堂学计近千余学时。这种大一至大四均大强度地安排德语学习,确保了德语班法科生德语学习的良好效果。

(3)配备优良师资。为了搞好德语班德语教学,我院与学校外语系联系,邀请外语系安排专门的老师讲德语课。现已专门定期聘请了我校同济医学院的德语外教,德语师资有了很好的保障。同时,为配合学生学习,我院还邀请我校的德国留学生周末给他们上口语课,并订购了一百多本德文原版书籍和多种德文法学期刊供学生阅读。每当来自德国或英语国家的法学学者到校访问、讲学,我院还为学生提供听课及参与交流的机会。还让德语班的法科生参与科研,翻译德语原著等法学资料,参与专题研讨会和其他研讨会,这不仅加强了德语班法科生的法律素养,也提高了德语班法科生的德语学习和运用能力。

(4)小班教学。德语班只有28人,这种小班形式使得同学们在一起的时间较多,班里的凝聚力很强,学习氛围也比较好。虽然同学们学习很辛苦,但是非常努力,学习上形成了你追我赶、勇于争先的良好局面。

3.创新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不仅关系教学质量,而且对学生的科学态度、思维方式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在法科教学方法上,我院要求教师积极开展教学法研究活动,督促教师增加讨论课,演讲课(大课)与讨论课(小课)的比例应该适中;要求教师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重视模拟法庭教学,重视法律诊所教学;要求每一门课要布置阅读和作业,教师批改作业要及时,重视学生运用语言文字能力的培养,教师的教学信息量要大;教学要富有启发性,主要培养学生的能力,而不是简单地传授知识,在指导思想上以培养能力为中心;要求教师重视多媒体教学;经常邀请来访专家学者举行专题讲座,活跃课外学术活动,有较多的学生学术性社团和学术刊物。同时,我院定期举行学生评教评学活动,对教师的教学进行评估打分,具有很好的监督促进作用。鄢斌等老师所践行的情景式教学方式效果明显,深受学生欢迎。

4.强化能力培养和训练

我院坚持课内与课外、校内与校外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已有的军事训练、公益劳动、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基础上,增加了认识实习、法律服务、模拟法庭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加大了对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同时还对课外活动的评分标准作了规定。此外,积极鼓励和引导德语班学生参加各种校内外辩论等竞赛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动口能力、动手能力和办事能力。这些举措较好地改变了“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的现象。

充分的计划、认真的践行使得德语法科生的学习取得出人意料的优良成绩。在大一期间,德语班有四位同学通过了德语四级考试,其中两位同学的专业成绩居年级前五名。经过两年学习,德语班有20余人通过了德语四级考试,并且一人通过dsh考试(留学德国语言考试)。可喜的是,德语班的同学利用自己较好的英语基础,课外自学英语,大二上学期德语班英语四级通过率达93%,毕业时全班同学均通过了英语四级。同时,德语班的专业成绩始终名列年级前列,非常突出。毕业时,全班保送和考上法学研究生的同学达17人,占全班人数的72%,包括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等国内著名大学,其中出国留学的有三人,均留学德国,包括著名的慕尼黑大学。

更可喜的是,德语班同学追求全面发展。班级一半以上的同学在学校、院系、班级担任重要学生干部,许多同学获得了学校优秀干部、学习特优生、校三好学生等荣誉。在学校文化节和科技节所举办的各项活动中,德语班同学也是积极参与,并取得了优异成绩。德语班的同学参加武汉地区知识产权辩论赛和天伦律师杯辩论赛获得亚军和最佳辩手,班级也被评为优秀特色团日班级。

我院德语班的创新改革实践得到了学校的认可与肯定。学校分管教学的冯副校长对此作了较高的评价:“学校的法学院与国外同行有比较广泛的交往。考虑到英美法系与欧洲大陆法系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上的差别,从2003年起对同一年级在外语教学上分成英语班和德语班,让学生掌握不同的语言工具直接阅读原文文献,以便在教学讨论中引导学生比较两大法系的特点,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思考如何加强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这一措施大大活跃了课堂教学。在学院邀请来自德语或者英语国家的法学学者访问、讲学时,就让学生听课、提问、参与交流。”[4]

自2003年以来,德语班已经开设了五届,其成功经验引起了社会上更多的关注,也让我院教师对以后更加充满信心。对此,郑友德教授说:“现在我们可以充满底气地说,我们这次特色教学改革的路子走对了,值得推广。”

三、关于法科人才培养创新的理论思考

纵观我院德语法科班创新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成功实践,我们认为,一项成功的法科教学创新改革,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目标定位与创新

创新必须要有准确而又较高的目标定位。我院德语班法学人才培养的定位,一方面,以世纪之交和全球化为背景,适应了当今世界快速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我国加入wto的国际化和全球化需要,有利于培养适应21世纪所需要的人才;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到我校是理工科院校的实际情况,在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我校的资源优势,着意强调法学与科技相结合的知识产权法法学方向和科技方向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准确而较高的定位,为创新明确了目标。

2.经验借鉴与创新

不去借鉴别人成功的经验,特别是西方法制文明,就不会有创新;但如何去借鉴则关系到创新能否成功。我院不仅充分借鉴两大法系成熟的法学教育经验[5],还实地调研了与我们同属东方文化,同属大陆法系传统的日本和韩国的法学教育经验,这种经验借鉴更具同质性。我院在充分进行资料收集和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教师先后考察了韩国、日本等国家一流法学院培养法学人才的目标、措施及制度文化环境等,完成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比较研究》(郑友德)、《日本、韩国法学教育改革概况》(郑友德等)、《日本法科大学院时代的法学教育》(田忠诚明著、郑友德等译)等研究成果,提出了英美法系国家职业型教育理念和大陆法系国家通识型教育理念合流的趋势:未来的法学教育的目标与具体内容的设计要考虑到社会不同职业的需要,要适应社会正义与发展要求的基本任务。由此我院法学本科教育的模式要从技术规范到目标规范、从学科体系到价值体系进行重构。对两大法系一流法学院办学状况的实地考察,特别是第一手资料的掌握使得我院德语班的立意从一开始就站在世界前沿,通过对各国办学情况的国际视角的比较分析,使得我院法科教学改革具有了前瞻性。

3.特色基础与创新

法学人才范文篇5

一专升本科院校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定位和特色

目前,中国大学生就业难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而法学本科生就业在文科专业中最低,出现了热门专业和就业困难的悖论和强烈反差。这和办法学本科教育一哄而上,法学本科生盲目扩招有一定的关系,1977年恢复高考时只有三所法律院系进行法律教育,到2007年全国已有603所院系培养法学人才,每年数万名法学毕业生,同时,也和本科教育没有突出特色,人才规格单一,实践能力差更有着直接的联系。对那些刚刚升格为本科院校的法学本科专业来说,面临着办学思路的选择,如果走传统法律本科生培养的路子,它们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将面临更加尴尬的局面,一方面,新办本科院校培养的法学本科人才不如传统本科院校、特别是政法院校,这些院校有着长期办法学本科教学的经验,有的学校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特色,他们有一批理论功底比较扎实的师资队伍,有的学校还有硕士点和博士点,培养的学生有着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素养,这是专升本院校难以比拟的,也是短期无法超越的;另一方面,专升本院校培养的法学本科人才又不如高职院校的应用性人才有特色,很多法学高职院校是原来的中专转变过来,有培养应用性人才的传统和优势,比如由司法学校和警官学校升格的高职院校都有几十年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经验。同时,法学本科只有单一的法学专业,而高职则有法律文秘,律师实务、行政事务等专业方向,具有较强的应用性,更符合社会的需求。如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在升格之后,走出了一条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的路子,形成了自己特色,其培养的学生既有法律基础,又有速录专长,能胜任文书校对,庭审纪录等多项职责,技能很强,学生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北京市法院系统上千名书记员有百分之七十来自该学校。专升本院校法学本科的生存和发展之道在哪?法律院校的功能定位是中国法律人才培养首要问题,也是今后发展的关键,我们认为,其关键是新办本科院校要认识自己的优势和劣势,从而确立自己人才培养规格的定位,并能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这样才能变劣势为优势,从而求得生存和发展。

其实,换一个思维角度,新办本科院校的劣势也是其优势,也是可以办出其特色的。一方面,和传统本科院校相比,专升本院校培养的人才的理论功底稍逊,但和高职院校相比其培养的人才有着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另一方面,要赢得同传统本科相比较的优势和特色,要突出应用型和复合型的特征。传统法学本科教育往往只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原理、立法思想和专门法的基础性理论教育,对法学本科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司法实践经验留待法学本科之后进行,特别是1997年教育部对法学本科教育进行了调整,法学专业只开设法学本科一个专业,并规定了法学专业的十四门主干课程,法学本科再没有设置专业方向,法学本科的特色培养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如果不对其进行调整,只突出法学本科的共性,按照这种模式培养的人才实际操作能力很有限,知识结构单一,而传统本科院校大多是按这个模式进行的。正是因为其强调法学理论的培养,其法学本科生成为研究生教育的后备军,这是传统本科院校培养人才的优势,其实,也是其劣势,因为这个培养方式不太注重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比较差。新办本科院校培养人才则可以在应用性和复合性上下功夫,做文章,这是它们赢得同传统本科院校相比较优势的关键,也是其生存和发展之道。所以,新办本科院校生存和发展之道既在于其理论性,更要突出其应用型和复合型,专升本院校要在培养什么样的法学本科人才,怎样培养法学本科人才上突出其应用型和复合型的特色,从而赢得自己人才培养的优势。

从国外来看,就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还是通识教育;是普法式教育,还是精英式的定位存在激烈的争论,有着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定位决定了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不同选择,主要有三种培养模式:一是英国和欧陆模式,即在高中毕业生中招收法律本科生;第二种模式是北美模式,这种模式把法学教育放在大学本科之后,即在我们所说的研究生层次上进行,要求那些希望进法学院读法律的人必须首先有一个非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然后经过严格考试才可以进人法学院,学制三年;第三种模式是澳大利亚模式,即把本科教育和与其他本科教育同时进行,学生经过五到六年左右的学习获得法律和其他专业的双学士学位。北美和澳大利亚模式突出复合性,强调法学专业人才知识结构的综合性,能够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11英国和欧陆模式与我国的模式相近,其局限性很明显。其实,北美和澳大利亚模式是坚持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这是其优点,是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应借鉴的地方,有很多学者主张采纳北美模式,主张取消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法学只办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办好法律硕士这一复合型和应用型的人才的培养,这样既可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人才,也为研究型法律人才(法学博士)提供后备军,这种模式突出了法律人才的精英化,是我国今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方向。但就目前而言,这种模式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主要是学制长,成本太高,很多中国的家庭难以接受。同时,采纳这一方案的成本太高,一旦取消法学本科和专科教育,这么多法律院系何去何从,也会造成大量资源特别是师资的浪费。其实,官方也在进行相应的尝试,1997年教育部对法学本科教育进行了调整,在法学专业只开设法学本科一个专业的同时,借鉴美国的法学人才模式,实行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即法律硕士只招收非法学本科的学生。从现实的情况来看,结果并不理想,法律硕士没有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这说明这种模式目前和中国的实际不完全相适应。目前最现实的选择可能应偏重澳大利亚模式,即把本科教育和与其他本科教育同时进行,学生经过五到六年左右的学习获得法律和其他专业的双学士学位。正如医学类人才的培养模式,法学本科人才要注重理论性,更要注重实务性、应用性。但应根据各校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选择,如研究型大学侧重素质教育和通识教育,但大多数院校应向实务型和职业化转变。很明显,对于专升本院校而言,实务型和职业化是其现实的选择。

从法律职业的构成来看,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应用型法律人才,主要是实践型和复合型人才;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法学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是辅助类法律人才,主要是辅助法官、律师、检察官工作,其分工如医师与护士,工程师和技术员。与法律人才结构相适应的是两种类型的法律教育:一是普通法律高等教育,主要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其最低层次为法律本科教育,其法律本科生可以成为法学研究生主要来源;此外,还有一些院校及研究所培养学术类法律人才(法学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其最低层次是法学研究生教育;二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主要培养辅助类法律人才[z]。传统本科院校,尤其是政法院校,既要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又要培养学术类法律人才;高职院校主要培养辅助类法律人才;对于专升本院校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的定位只能是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包括实践型和复合型人才),以培养辅助类法律人才为辅,虽然也可以为学术性法律人才提供后备军来源,但其主要方向还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所有法律本科人才都成为学术性法律人才,因而,专升本院校要赢得同传统法律院校的优势只能是培养复合型和应用型人才,要赢得同高职类院校的优势只能是突出人才的理论修养。

二专升本院校法学本科特色专业人才培养

办学思路厘清之后,专升本院校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关键,要在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和目标上突出应用型和复合型的特色。在课程的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服从和服务培养规格、要求和目标。

1、在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和目标上以及课程设置上突出应用型和复合型的特色,这是培养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的核心

人才培养方案集中体现了一个学校办学思路和办学特色,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是培养特色人才的关键和基础性环节,学校要依据国家关于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从本校的具体实际出发,在对社会需求进行大量深人细致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制定。人才培养规格既要符合国家要求,也要适应社会需求,还要突出自己的办学特色,这样的人才才具有竞争力。

专升本院校要在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和目标突出应用性和复合性的基础上,科学设置课程。在课程体系上,要夯实专业基础课的学习,要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开好14门主干课程,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学理念和法学基础理论的教育,这是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核心,是专升本院校法学本科专业人才优于高职类法律类人才的地方。在此基础上,要突出专业方向和特色课程的开设,特色课程的比例要占整个课程比例的25%以上,这要在选修课上下功夫,做文章。选修课要根据本校的特色采取多个方向,以体现和突出特色,如医学类院校开设医学类课程,突出医学特色,学生就业后可从事医疗方面的法律工作;传统师范院校升格的学校突出其优势学科,利用其中文的优势,可以设置法律文秘方向,如有体育学科优势,可突出体育法制特色;工科院校可以突出工科类课程,如环保课程,学生可从事环境方面的法律事务;经贸类院校升格的院校可突出会计、证卷、保险的课程,学生可从事这些方面的法律事务等。

2、在学历教育和职业资格上,实行二者并举和融通,坚持主修和辅修相结合,第一学历和第二学历并举的方针,突出人才的复合性

现在,国家对职业实行准人制度,如果学生既能获得学历证书,又能获得本专业和其它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这既突出法学本科的理论优势,又突出了复合性和应用性,学生就能在就业市场上赢得优势,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对法学本科生而言,如能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资格证书,其就业基本不成问题,但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毕竟是少数,不能只抓司法考试,有的学校甚至成为司法考试的“培训班”,这是一个误区。学生也要获得其他方面,如教师资格,会计证、报关员等方面的证书,突出法学人才的复合性,但也要防止学生“不务正业”,把精力放在资格证书的取得上,影响专业课的学习,为此就要实行学历教育和职业资格融通,在选修课的设置上要考虑相关课程的设置,还可以考虑主修和辅修相结合,学生根据其方向和兴趣,在主修法学的同时,可以辅修如中文、证券、保险等课程。学生修完有关主干课程之后,学校可以发给辅修证书,同时,可以鼓励学生进行第二学历教育,如参加自学考试,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争取发第二学位证书。学校要为学生这方面的工作提供方便和服务,搞好有关的信息服务和培训工作。为了防止学生影响专业的学习,学校尽量把培训和第二学历的教育放在双休日和寒暑假。

3、从教学方法来说,要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增强学生的动手和实际操作能力,突出人才的应用性

在教学上,坚持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传授和能力的培养、素质的养成、技能训练相结合,采取课程教育 专业实习十社会实践十科学研究的培养模式。为此,不仅要实行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创新,而且还要采取探究式、讨论式,特别是案例式的教学模式,达到师生互动,提高学生的兴趣,增强其积极性、主动性,从而打下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特别要突出实践教学环节,让实践成为专升本院校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一个亮点和关键环节,因为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把学生的知识变成能力和技能,培养具有实务操作能力的高技能人才。因而,要改变法学教育中重理论、轻实践以及理论和实践脱节的弊病。除了传统的课堂传授外,特别要注重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如接待当事人、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参与谈判、调查分析案情、撰写法律文书、诉讼、出庭、庭审纪录、法庭速录等。

在课程体系上,实践环节要占整个课程比重的20%以上,因此,既要搞好校外实习基地,也要搞好校内实习基地。校内实习基地可以为学生实习提供有效、稳定的实习场所。律师事务所和模拟法庭就好像是工科的实验室,为学生就近训练提供场所和机会,为此,学校要搞好模拟法庭的建设,为学生实习提供机会和场所,还可以尝试自办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以教师合伙出资为主,学校和院系给于适当资助的方式设立。这样为教师提供实践机会,使他们在教学上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同时,在具体实践中上可以实行导师制,一名教师(律师)可以带几名学生,作为律师助理,这样,学生的实践能力就可以得到锻炼,其动手能力必然增强。此外,还要搞好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处理好学校和企业等其他部门的关系,实现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的对接。学校要协调好公检法的关系,在那里建立长期、稳定的基地,学生利用空闲和寒暑假到那里实习。通过实习,沟通用人单位,了解他们的人才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尽可能探索和用人单位进行“订单式”的人才培养模式。

法学人才范文篇6

论文关键词:目标定位素质的全面提高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

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的基本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新世纪对高等教育人才的培养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现实却存在反差:一面是急需高级法律专业人才的用人单位,求贤若渴;另一方面却是普遍的法学专业学生“求职难”。由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与共青团中央学校部联合主办的2006年中国大学生就业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法学专业学生的总体就业水平仅为37.85%。而被视为冷门的哲学和历史学专业学生的总体就业水平,却分别达到40.35%和51.85%。1在2006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考试频道合作的调查中,法学专业以35.6%的得票率排在“滞销榜”专业的第三位。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素质与现实需求之间还存在极大的距离。现实要求我们对整个法学教育进行改革。

法学教育目标的定位,将直接影响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进行。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未来的法学研究专家,还是为社会提供运用法律的各种专业人才,是近些年来引起越来越多争论的问题。美国律师协会著名的麦克·科瑞特报告中提到,在r法律从业者整个的职业生涯中,其需要持续不断地加深对其从业环境——变动不拘的社会的理解和认识,需要良好的人际沟通和协调能力需要对法律事实独立的调查和评判能力,需要对法律问题作出及时的反应和采取最有效应对策略之能力。学生在课堂中如果学到的只是零散的、片断的、割裂的、凝固的知识,这显然不是法学教育应有的目标。法学是立足于社会现实的科学,而不是纯粹的规范科学,法学教育实质上应是一种高等职业教育。

由于法律问题都是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经济问题,这需要一种系统的法律职业能力去解决。法律教育具有的深刻的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教育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政治性、社会性和实践性强的学科突出特点,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因此,应从“以理解法律含义、传授法律知识为宗旨的教育模式”,转向培养学生成为法律职业者,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

现代国家普遍通过司法考试来选拔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司法考试要求法律院校(系)的法学教育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这种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应该是高层次、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

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当具有坚实的理论功底、精深的业务知识、良好的感悟和创新思维能力,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精通外语,能汇通古今,融贯中西。他们既能胜任法官、检察官的工作、律师工作,也能胜任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工作。因此,我国今后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应当定位在培养具有高度职业责任感、适应社会需要、具有敏锐逻辑思维能力和抽象思维能力、掌握一定法学基础知识且具有独立操作技能的应用型人才。

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注意素质的全面提高

我国法学院的学生是直接从高中生中录取的,而且,中国传统教育文史哲主导的模式,且90年代前缺少法律职业,因此法学教育基本上仍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层面,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这与美国法学院职业导向的法学教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006年7月27日,教育部部长周济就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以及如何推动素质教育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其中在谈到教改难点时指出:“应试教育愈演愈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面临很大困难……”目前我国的多校联合办学,高校走向综合已成为趋势,进行素质教育已形成共识。因此,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要注意素质的全面提高。

(一)培养学生的法律道德

法学教育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能力的培养,由于法律职业自身的特点,首先要进行法律道德的培养。关于法学教育的目的,20世纪40年代曾任司法院大法官的燕树棠先生认为:法律事业是公益事业,法律教育是训练社会服务人才的教育,因此,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在训练社会服务人才,而不是造就个人谋生的能力。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在所著《法律教育》一书中谈到:“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在培训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这种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法律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他还引述了美国康奈尔大学原校长辉得在该大学法学院创立之日说的一段话以资佐证,“我们创办法律学校的目的,非在造就许多讼棍;乃欲以严格之训练,提高其程度,使将来出校门之后,有高深的学问,有远大的目光,有高尚的道德,若再资以相当之经验,则无论其为法官,为律师,为各种公益事业,鲜有不成为造福国家的法学者”。

(二)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法律变化频繁、知识更新快捷。我们不可能在有限的四年时间内教给学生及后一辈子所需的各种法律知识。学校教师传授知识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教给学生分析、辨别、创造知识的能力。传统的法学教育更多的是培养学生的认同性思维及其人格,而忽视了创造性、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培养。以往的课堂教学中老师们即使各有见地,但也不得不尽心尽职的诠释既定的法律及其制度的合理性,单一的认同性思维往往会抑制人的创造力,法律职业者缺乏创造力,不利于实现法律的公正、公平,不利于法律职业者履行天职。因此,我们在保持培养学生认同性思维及其人格长处的同时,应该加强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批判性思维能力。

(三)拓宽专业口径淡化专业界限

按照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和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重应用的基本思路,使专业结构从单一化向跨学科、跨专业,学习结构多样化发展。公共基础课应四统一:统一大纲、统一要求、统一考试、统一评分。因此,要围绕“大法学”课程体系设计应用型人才的课程,坚持统一标准和规格,在一、二年级阶段学好各部门法学基础课程,三、四年级时增加实践课程。在实践课中设置取证、、审判、辩护、商务谈判、调解、仲裁等内容,通过实案分析、办案活动,学习相关的法学理论,掌握法律操作技巧,培养学生正确的执法和司法能力。

(四)对课程体系进行改革

法学是一门极具专业性的学科,但它却从来不是一门自给自足的学科。个成功的法律职业者常常具有多学科、多领域的知识修养。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与美国的法学教育有很大的不同。在美国,法学教育是研究生教育,学生是来自各学科(包括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优秀学生,他们的法学专业学习是在先前的大学教育背景基础上进行的。而在我国,高中毕业之后随即可以进入法律院系学习,使得学生在知识深度和广度以及社会阅历方面存在极为明显的局限。法学课程体系改革的总目标就是构建学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知识结构的课程体系,把学生培养成为全面发展、建设法治国家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在课程体系改革过程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着眼全面素质提升的课程结构

我们应该把提高学生全面素质的课程结构作为法学教育的中心内容。这里的“全面素质”应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科学素质、文化素质、生理和心素质等方面的内容。

2.以挑战眼光整合法学课程模块

课程改革绝不是课程门数的简单的增加或减少,也不是单门课程内容孤立的增删。我们要从更高的角度、更宽的视野和以全球化的挑战眼光来科学地整合法学课程模块。

3.增加法学本科教育的哲学社会科学课程

法律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决不存在于真空之中。它不是社会科学个自给自足的、能够密封起来或脱离人类其他活动的部门。因而“一个人要是只懂得法律技术,只知道审判程序的机制和精通实在法里的技术规则,那他不会是一个头等的法律工作者”。

法学人才范文篇7

[关键词]立法人才;职业素养;培养机制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越来越需要更多的立法型法律职业人才。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部分明确要求要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部分中明确要求要“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其中第七十二条赋予全部设区的市、自治州,广东的东莞市与中山市,以及甘肃嘉峪关市和海南三沙市地方立法权。目前我国有284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加上东莞市、中山市、嘉峪关市和三沙市,一共有318个城市获得立法权,于是,地方人大立法人才紧缺的问题就凸显出来了。正如全国人大代表陈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所讲述的:“从目前来看,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存在的主要瓶颈是立法人才的短缺。”[1]经过改革开放近40年的发展,我国当代的社会需求与改革开放前已经显著不同。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2]制定良好的法律,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是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的保障,贯彻落实报告精神就需要更多的立法人才。广州大学法学院从2015年秋期开始招收“立法专业人才实验班”,探索立法人才培养机制,经过2年的探索,对立法人才培养有了全新的认识。

一、培养立法人才是我国本科法学院校的任务

截止到2016年12月底,经教育部批准注册的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经超过750所,在校法学本科生人数达45万人[3]。但在高等院校是否应当承担立法人才培养问题上出现了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立法人才应当在本科层次培养,还是在硕士、博士层次培养?对于这一问题有学者提出,“立法人才应当接受研究生教育,取得法学或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而不仅仅是法学本科取得学士学位”[4]。从实践来看,目前我国法学院校立法人才培养基本上都是在硕士和博士层次。到目前为止,在本科层次开展立法人才培养的只有广州大学法学院。笔者认为,立法人才属于法治人才的一部分,本科法学院校应当承担起培养立法人才的重任。(一)传统法学教育主要培养法官传统法学教育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典型的司法型法律职业人才传统的法学教育基本上以培养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司法型法律职业人才为主。英美法系中的代表性国家英国、美国的法学教育都是以培养律师为职业目标。英国的4大律师学院主要是培养出庭高级律师。美国法学院人才培养的目标也是律师,学生毕业后基本上以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起点。美国的法官是从职业经验丰富的律师中挑选。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的法学教育也主要是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司法人才为目标。虽然德国法律教育经过改革,提出了培养“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的目标,但是德国的法官教育在法学教育中有着特殊的意义,即只有取得法官资格,才可能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公证人等。我国改革开放40年的法学教育也是以培养司法型法律职业人才为主。2002年开始实施的国家统一组织的司法考试制度,明确要求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这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有着巨大影响,此后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职业人才几乎全部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目标。40年来,我国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大部分也是以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为职业。(二)本科法学院校理应承担起立法人才培养的任务针对各地人大立法人才奇缺的问题,目前人大系统内基本上是采取开设短期培训班的方式培养立法人才。2016年3月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了3期立法法培训班,对各省(区、市)和178个设区的市、自治州的873名立法工作者进行了培训[1]。但是这些经过短期培训的立法人才存在基础理论差、知识不系统、缺乏立法思维等缺陷,这就严重限制了立法质量的提升。我国法学院校有系统的人才培养体系、强大的师资队伍和完备的教学资源,原本就担负着培养法治人才的任务,理应在培养司法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同时,承担起培养社会主义立法人才的重任。应当在本科层次就开展立法人才培养的理由有5个。一是我国立法人才十分紧缺,只靠立法学的硕士、博士层次的人才根本无法满足需求。二是立法人才需要的许多知识和技能有必要在本科阶段培养。在法律专业知识方面,如立法体系、立法技术等基本知识在本科阶段掌握并无困难,反而有助于学生形成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三是立法人才所需要的管理学、社会学、历史学、统计学等领域的知识和技能适合在本科阶段培养,不适合放在硕士、博士阶段培养。四是法律思维的养成需要时间和积累,在本科阶段就开始培养效果更好。五是法律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适合在本科阶段开始培养。当然,本科阶段培养的立法人才可以继续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这并不矛盾。具有立法学方向学士学位的学生,更适合于攻读立法学方向的硕士、博士。教育部2018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解决了这一争议。这个国家标准规定,本科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培养“具备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复合型、职业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明确把“科学立法”作为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目标。可见,在本科阶段培养立法职业人才应当毫无争议。

二、立法人才的职业素养和能力要求

中办、国办于2015年12月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规定:“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意见》虽然在现阶段没有对从事立法工作人员提出必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要求,而只是“鼓励”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但是明确了立法人员属于法律职业人员,应当和其他法律职业人员一样具有“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笔者概括《意见》和法学研究者们的相关观点后认为,立法人才应当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典型的司法型法律职业人才具有共同的政治素养、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思维、法律专业语言体系、法律职业道德、职业信仰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能力和素养[4]。但是除此之外,从立法工作本身的需要出发,立法人才还需要具备特殊的职业素养和符合特殊的职业能力要求。(一)更高的政治素养要求。除了需要具备像司法型法律职业人才一样的政治素养,我国独具特色的政治制度对立法人才提出了更高的政治素养要求。首先,立法人才的工作单位涉及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具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又是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立法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时刻注意维护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形象。其次,立法权的行使涉及党的大政方针的实施。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一切的。通过立法贯彻党的大政方针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途径,这就对立法者是否能正确理解党的大政方针、如何通过立法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大政方针提出更高要求。最后,立法都是涉及国家或者地方国计民生的大事,立法出现错误比法官、律师等适用法律错误危害更甚,从良法善治的角度出发,理应对立法者提出更高的政治素养要求。(二)更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司法型法律职业人才不同,立法者需要更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司法实践中,法官、检察官、律师办理案件时适用的主要是生效的法律条文,主要是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推理。除非疑难案件,一般情况下法律条文的含义是清楚的。但是立法者所面对的都是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这些问题没有现成的答案,在立法时需要先从理论上进行论证,解决理论依据问题之后才能进行立法,这就对立法人才的法学理论功底提出更高的要求。(三)更广博的知识。立法人才属于典型的复合型人才,需要包括法律知识在内的广博的知识。立法的目的是进行社会管理,解决社会问题,这就需要立法人才具有社会学、管理学等等方面的广博的知识,能够明察问题的来龙去脉,综合运用法律、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制定出更好的法律制度。立法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这也需要立法人才对相关领域的基础知识有一定的了解,能够对这些领域进行研究并运用法律制度解决问题。“法典的编纂如同美术。法典的起草者以一个笔端写出亿兆的权利义务。故而编纂法典之际,选择起草者倍加慎重。博览群书的法学者并非就合适,辞藻华丽的文学者亦非就合适,只有兼具正确判断力和严肃辞藻的,并精通历史,明白哲理,广泛通晓内外法律者,才堪此重任。而欲得此人,则实属不易。”[5](四)敏锐的洞察力和社会调查敏锐的洞察力和社会调查、分析等能力。立法工作中需要立法者具有敏锐的社会洞察力,时刻关注社会,及时发现社会问题,分析问题的成因,然后通过立法制定出良好的法律制度来解决社会问题。制定法律制度时,还需要进行大量的社会调查,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找出产生问题的真正根源和解决问题的办法。(五)与司法型法律职业人才的思维有显著差异的立法思维。虽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司法型法律职业人才和立法人才的思维都是抽象的法律条文和具体的案例之间的演绎与推理,同属于法律思维,但是二者的思维线路恰好相反。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办理案件时的思维是抽象的法律制度在具体案件中的理解和适用,而立法者的思维是从具体的社会生活案例(生活中发生的问题)中总结出问题,然后制定出普遍适用的抽象的法律制度。对立法人才的上述特殊要求,就决定了按照司法型法律职业人才要求培养的人才无法满足立法工作需要。

三、探索立法人才培养机制

法学人才范文篇8

一、胜任力和法律职业胜任力的概述

胜任力最早是由美国心理学教授davidmcclelland提出的,1973年他在《美国心理学家》杂志上发表文章,指出胜任力是一种直接影响工作业绩的个人条件和行为特征并构建出冰山模型,包括个体工作中所具备的知识、技能、社会角色、动机、自我概述和特质性格等六部分,可以以此区分优秀者和一般者。后来英国学者lylespencer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出素质冰山模型,提出基准性素质和鉴别性素质的划分,认为胜任力是显著区分优秀与一般的深层次的个人特征。我国杨力教授在他发表的《一流法律家的胜任力标准和培养》文章中就法学教育引入“胜任力”进行阐述并将法律职业胜任力概括为四个层面、九项特征,第一层面是个人效能框架下的获取成就的动机、极强的自信和自我控制的调试,第二层面是认知能力框架下的问题的双向思考,第三层面是过程执行框架下的高度关注程序的稳态和准确、冲突的管理和疑难下的决策力,第四部分是人际影响框架下的面对情景的敏锐和崇尚服务公众的精神。法律职业胜任力让法科学生逐渐领悟到未来工作不仅依靠知识和技能,还要认识到更多的决定性因素,以使自己更加全面的发展。

二、高校大学生法律职业胜任力调研分析

(一)调研实施情况综述

项目组调研内容结合davidmcclelland教授关于胜任力的概述,针对毕业生与未毕业生设计不同的问题且问题设计较为贴近学生实际以及社会环境,共收到292份有效问卷,其中包含27份已毕业学生和265份未毕业学生。根据davidmcclelland教授的胜任力理论、冰山模型以及杨力教授有关法律职业胜任力的特征理论,本次有关法律职业胜任力的调研从法学知识、法律技能、法律职业动机、自我概述和特质性格等部分进行。

(二)调研结果量化分析

1.法律职业胜任力中基准性能力分析。丰富的法学知识和醇熟的法律技能是法律职业胜任力中的两项基本能力。毕业生与未毕业生都认识到其重要性,但是在校生在学习上还有松懈,高校教育应该继续牢抓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技能的提升。同时96.3%的毕业生对未来法律职业工作充满信心并有14.8%的毕业生有自己创办法律相关公司的想法。毕业生写给未毕业生的建议里也希望他们努力学习,夯实基础,扎实法学专业知识,不断进取,做一个合格的法学毕业生。2.法律职业胜任力中鉴别性能力分析。近几年高校教育逐渐从侧重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向知识、技能、态度等多元化发展转变,高校大学生的学习状况也在同步进行转变。从本次调查数据不难看出,未毕业生还有继续进步的空间,以优秀毕业生为榜样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在从事法律职业动机方面,92.6%的毕业生认为自己有必要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去从而选择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其中选择与法律相关职业的毕业生中有59.3%的毕业生是因为喜欢热爱法律职业且有极强自信从事好法律工作,37%的毕业生是因为法律职业收入可观能缓解家庭经济状况。同时未毕业生在选择未来职业的动机中,80%的同学会因为自己本身所学习的法学专业而选择与法律相关的职业,也有部分同学会根据自己喜好与工作收入而选择职业。家庭经济状况也成为影响学生就业的因素之一,92.6%的毕业生和89.1%的未毕业生在选择职业时考虑到家庭经济因素,高校在推动学生就业择业时也要慎重根据每个学生不同的家庭经济状况而选择办法帮助其就业。在法律职业胜任力的自我概述与性格特质方面,法律职业要求卓越从业者在特质性格方面拥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能力以及拥有崇高的正义感和服务公众精神。毕业生认为在拥有丰富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同时更要注重司法实践的学习以及人际关系的处理,100%的毕业生认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助于进一步深化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80%的毕业生认为良好的人际关系和沟通能力对法律职业工作也同等重要,未毕业生以上三项还有待提升,其中仅有56.2%的同学认识到良好的人际关系和沟通能力的重要性,高校教育有必要继续完善学生素质教育内容,让学生在思想上强化实践能力与人际沟通能力的重要性,为学生未来法律职业工作奠定良好的胜任力基础。

三、基于职业胜任力导向的法学人才培养策略

(一)强化情景式庭审训练,将学以致用

情景式训练就是模拟法庭的庭审过程,将现实生活中的法庭审理搬到课堂或者活动中来,让学生在学校就能切身感受庭审过程,增强课堂或活动的趣味性。真实感受整个庭审过程,让学生在校园中既能学习又能将学习应用到实践中去,由于情景式庭审训练中使用的是生活中的真实案例,会让学生提前学会未来工作中的技巧以及培养学生处理案件的敏感度。在训练过程中即使学生审理错误案件,也能让他在实践中吸取教训增长经验。这种“模拟游戏”能增强学生的程序意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情景的敏感性,法科学生借助于此感受现实的职业思维并提升法律职业胜任力。情景式庭审训练是一个长期性实践课程,既需要扎实理论功底作支撑,也需要灵活的周期运用,让学生积极地发挥庭审的主体作用而不是被动地接受,项目组希望通过此次调研以及项目课题改善教学现状,强化学生和学院对情景式训练的重视。

(二)加强就业工作指导,提升学生就业观念

职业胜任力与学生就业能力息息相关,经调研发现现代大学生就业观念还存有缺陷,对未来职业规划的能力欠缺,这也是高校就业工作着重解决的地方。在本次调研活动中,29.1%的学生对自己的未来工作有一定的规划和目标,大部分学生并没有规划也未付诸行动,由此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大学的职业规划教育工作。学生对未来职业尚无规划,也侧面反映出其对法律职业胜任力的认识不足,无从下手去提升自己的法律职业胜任力。学院应周期性为每一位学生开展就业能力提升课、就业形势讲解课或者系列就业能力目标实现活动,并非仅在即将就业的某阶段开展,应该贯穿始终才能不断深化学生的就业观念,使其在就业择业阶段拔得头筹。

(三)借入动机成就理论,提升自信与决策能力

借入动机成就理论让学生通过完成短期内高效的法学小目标以提高学生独立处理事务的自信心,也有助于学生提升法律职业胜任力。成就动机的设置也要考虑成就目标设置的可操作性与挑战性,同时组织者要根据学生的日常施行予以反馈,对偏激目标或高难度不切实际目标予以适时制止。本项目课题组也根据借入动机成就理论,确立了10名同学贴近生活与法学学习的目标进行追踪研究,通过鼓励机制促使学生完成自律学习。此类活动会促使学生在完成目标的过程中有坚持目标完成的信心,不断克服自身困难,享受到奋斗与成功的乐趣。

四、结论与展望

法学人才范文篇9

关键词:财经类;法学;人才;培养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水平获得了巨大的进步,大多数的高校都开设了相关的法学专业。回故法学教育的发展进程,很多高校一直坚持高度重视学生人文素质的发展,反而忽略了对法律职业的教育与培养。在这样的教育理念和教育形式的引领下,法学人才的发展,势必会产生一些问题。本文将围绕财经类法学应用人才的培养过程中,所具备意义与产生的问题,以及相关对策,为今后专业人士进行相关的研究时提供参考。

一、法学专业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建立的必要性

依据法学专业本身的特点,以及社会针对法学专业相关人才的供求状况,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结合社会的具体情况,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具备必要的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法律技能,具备多种综合知识。伴随着我国社会多方面的快速发展,我们必须要创新培养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方式。经济全球化发展,针对我国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形式造成了巨大影响。围绕当前的形势来看,拥有以上全部能力的法律专业相关人如同凤毛麟角。大力开发我国的法律体系服务市场,批准许可国外的一些律师事务所,在我国部分城市开设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处。这就导致国外与国内相关的法律人才之间的竞争已经无法避免,对国的法律职业相关工作者将带来前所未有的考验。而缺乏相关专业的国际化法律人才,是我国目前为止的实情。所以,加快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发展,和其他国家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展开积极沟通,是我国法学教育工作目前最重要的任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和完善,针对中国教育特别是法学专业的教育,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影响。市场经济归根究底就是法治经济,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建立,离不开法律手段的保驾护航。因为我国市场经济自身具有主体的多元化、活动的契约性、操作的国际化、责任的严格性等多证特点,所以对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要求越来越高。没有完整并且科学的法律制度和素质较高的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和谐的法治环境来保驾护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不可能完善的建立起来的。所以,市场经济秩序的发展,既是一种新型的法律秩序,也是制度完善建立的过程。这必须要求法学教育机构对培养人才的方向上也必须有所改变,进而满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1]。

二、目前我国财经类法学应用人才的培养存在的问题

(一)培养目标混乱目前为止,很多高校已经将教学目的开始向着以培养更多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的方向转型。然而,对于培养目标的确立,还是不能够舍弃传统教育法式方法的缺陷,依然将学术上的教育与职业上的教育,作为设立目标融入到教育时期当中,用来发展不但具有学术研究实力,而且又拥有有较高的法律职业素质的专业综合型人才。然而,这种想要鱼和熊掌兼得的发展目的,对促进中国法学教育的健全发展来说,并没有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二)课程设置不尽合理作为一个特殊性质的职业群体,专业法律工作者,不仅需要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拥有高素质的文化涵养。然而,对于这种文化涵养的累积,要经过科学的课程实际才能实现[2]。目前为止,许多学校因为受到了实际条件的约束,不重视专业学科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类基础学科的建立。在具体课程内容的开展和选择上,针对学生的制约也不少。这对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不能起到积极地作用,使学生对未来的职业规划脱离。(三)教学方法单一我国目前为止,与法学教育相关的教学手段仍然是多数被采的用讲授方法。这就导致传统教学方式本身的优势,不能被这种单调的教学方式所利用,对激发学生融入到课堂教学中的积极性作用不大,也不利于培养学生自行思考的能力以及创新思维。(四)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体系及标准不够完善目前针对我国教学成果专业水平的测评和学生的学业成果的标准测评,全部以教师课堂上讲授理论知识以及对学生接受知识的程度为标准,反而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不够重视,这就导致了学生只会纸上谈兵,遇到实际情况却无从下手的局面。(五)实际案例下面以是建立为准,指导学生在面临具体情况时,应该如何解决。案情判决宗旨,围绕第三人加入债务的情况,在债权人没有明确表明放弃对债务人的追回索赔权力以及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形下,不能确立债权人对民事权利实施放弃,债务人依然应该承担相关债务并且履行应有责任[3]。案情回顾,2016年11月6日,被告王某向原告赵某立下一份借据写明,借款人王某向借出人赵某借款700万元,并承诺2017年5月6日之前将全部本金以及利息按照月息1.5%归还。当天,赵某将700万元转入王某账户。之后,王某接连利用银行转款的方式向赵某转存借款的利息18.5万元。孙某和李某向赵某对700万元借款和还款的相关事宜立下承诺:每月利息以8万元为准准时支付,对于赵某700万元贷款到期,孙某和李某在贷款到期前10天将钱款转存到赵某的贷款账户上,并且由赵某来承诺贷款续贷,继续贷款给孙某和李某,使用到8个月满,双方签字确认。在确认后,三名被告群补没有支付任何钱款。赵某将三人起诉到法院,请求将借款本金700万元和其余利息返还。在案件审理中,赵某明确不追究孙某和李某的相关责任,但一发留有诉讼权利。王某认为,借贷是产生在赵,某以及孙某和李某之间,自己只是介绍人。而孙某和李某为,借贷的关系是建立在赵某与王某之间,与自己无关。经分析应当认定为不免除王某的付款责任,由王某、孙某、李某共同承担付款责任,责任性质为互为连带责任[4]。

三、构建中国法学专业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的途径

走对理论开展详细分析和对司法进行切实实践相结合的教学发展路线,对培养学生的独立学习能力以及自主思考能力有巨大的助力作用,积极向上的制造一个轻松愉快的教学环境。(一)革新教育观念,确立科学的培养目标教育观念影响人才培养模式的选择针对我国的传统教育理念而言,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培养不重视,严重不符合现今社会对应用型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要求。所以,我国教育界应该积极研究出一套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系统,更新传统的教育理念,创新老旧的教育模式。在新型的教育观念指导下,要建立科学的培养方向。围绕应用型专业人才的培养方式特点,法学专业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标准是:使学生能够拥有坚实的法律知识基础、强大的法律专业知识技能、高素质的法律专业职业道德以及综合的法律知识和创新思维[5]。(二)完善课程体系的设置对培养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方针政策应该积极贯彻和实施,具体专业体系的建立必须要科学。在对专业法律人才运用新型模式进行培养的时,相关法学专业的课程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是基础课程基础课程包含哲学课程、文学课程、政治学课程、管理学课程、社会学课程等人文、社科、数学类的自然科学类,确立以培养跨学科知识体系和丰富的人文素质以及科学内涵的法律专业人才为目的的宗旨。2.是法律专业知识课程主要包含15门法学专业基本核心课程,以及与法学有关的课程。具体包括:法理学课程、宪法学课程、中国法制史课程、刑法学课程、商法学课程、知识产权法学课程、经济法学课程、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刑事诉讼法学课程、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国际法学课程、国际私法学课程、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等[6]。经过对法学专业相关课程的学习,帮准法学专业学生能够理解并掌握我国法律的基本体系及构架,进而对我国法律有一个全方位综合的了解,对学生提升法律专业素质有基础作用。3.是法律职业技能训练课程针对这部分课程,可以利用设计相关的实践类课程以及相关实习等手段来完成。学校要提高和检察院、法院、法律服务机构的互动频率,定时邀请专业的法律人士给学生开展实际中的教学,帮助学生了解基本的法律法规技能。比如编写法律相关文书、编写合同、审判中的技巧、与律师会见相关当事人等的技巧,这一类课程,对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来说,是培养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7]。4、是应试技巧训练课程从2000年以后,我国大力支持在校生参与司法;类型相关的考试。司法考试考核的方式和平时上课考核以及考试考核的方式大有不同,怎样面对司法考试,目前为止对学生其实是一个困扰多时的问题[8]。相关的专家和学者认为,在法学专业学习时期,应该开设针对司法考试考核内容的模拟练习课程,帮助学生全面掌握司法考试的相关考查内容以及重点,强化学生相关对应考试的技巧,促使学生可以轻松地对待司法考试。(三)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教学方法是实现教学目的的技术路径针对我国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方式,必须要改掉传统老旧教学方式的弊端,采用新式教学方法灵活多变的特点进行教学。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凸出老师与学生的互动性特点,来提高对学生的能力培养,课堂教学中,老师还要开展具体讲解式以及实际案例式进行教学。(四)是采用传统的讲授方法进行法律专业知识的教授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基础,是在系统的理论之上,认识和理解支撑法律背后的法律理论,是正确使用法律的前提基础[9]。在重视法律实际操作能力培养的前提下,绝对不能忽略对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学习。即使传统老旧的授课方式有着一些的缺陷,但是围绕法学理论的传导,传统老旧的讲授方式,任然拥有巨大的意义的。(五)采用案例教学法强化对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具体的案例教学法,是我国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中,相当常见的一种实际操作性的教学手段,是借鉴国外的先进教学方式的引导创新出的复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学习方法。这种教学方式利用对特定案例的详细剖析以及老师和学生之间的答疑,促进学生对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的深刻[10]。比如,教师选择比较典型的案例,特别是先进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借助符合实际情况的场景吸引学生的关注度,提高学生对学习的积极性,将书本上的理论问题转变成实际有质感的问题,进而提升学生对问题的分析能力以及对问题的解决能力。(六)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法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模拟具体法庭状况,对学生具体应用法学相关知识的能力有重要的积极影响,模拟法庭模式教学法具有的主要优势,是它可以帮助学生完成自主的思考、独立解决相关法律问题,设计一个“真实案例情景,不但能够增强学生对法学课本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而且还能够提升学生的自主实践能力。以上详述的几种教学手段,并不是互相孤立存在的,而是互相联系、能够互相结合进行操作的。比如,在法学专业知识的教学中,将具体案例穿插在教学中,能够增强学生对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11]。围绕案例教学方式中的具体案例,可以将其设计成模拟法庭的具体素材,开展庭审的模拟。总而言之,老师要依据课程的实际性质,运用灵活的教学手段。(七)建立一支良好的师资队伍培养新型人才,一个优秀的教师队伍是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之一。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法学相关专业的老师不但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相关专业的知识,而且还要拥有必要的实战经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方式,对法学专业的教师队伍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围绕我国法学相关专业的教师队伍来看,能够发现部分法学专业教师队伍在不论在课本理论知识,还是实战技巧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不足。第一,针对在职教师定期展开培训,支持和鼓励教师进行深造再学习,提高教师的课本理论水平和职业素质。第二,学校聘请有经验的法官和律师担任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讲授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把他们实务中的经验传授给学生,增加学生的实践经验。第三、构建与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相适应的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体系法学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是对法学教育进行的一个全方位的评估。高等法学教育评估的目的是要准确了解各教学环节的现状,对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做出评价,为法学教育改革和管理部门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从而为法制建设提供有效的才调控体系。新的人才培养模式要求在培养标、教学方法、师资队伍等方面进行创新与改革,所以,教学水平评估在一些指标的具体设置上就应该与新的人才培养模式相适应[12]。

法学人才范文篇10

关键词:一带一路;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国际法学课程教学体系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不断向外发展,我国在古代“丝绸之路”的前提背景下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基于这一发展背景,我国为了更好地促进自身发展,培养出更多推动中国对外经济发展的人才,需要积极探索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和国际法学课程教学体系[1]。

1国际法学体系教学现状分析

当前参与到“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大多都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和地区大多处于经济发展的上升期。各沿线国家的资源禀赋各异,经济互补性较强,合作潜力巨大,因此,基于不同项目发展的需求,对于应用型人才的需求都极为迫切,尤其是不论何种行业都与之息息相关的国际化应用型法学人才[2]。1.1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化应用型法学人才内涵。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我国也发展了越来越多的涉外性项目,这些项目都涉及了法律层面,其对于国际应用型法学人才的需求极为迫切。国际化应用型法学人才不仅要具备扎实的基础知识,同时还要有高尚的品德,在掌握一些交叉专业学科知识时,还要具备较强的国际化思维。为推动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有针对性地培养大量应用型的国际化法律人才是关键。1.2“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化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与国际法学课程教学体系的现状分析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化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也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国际法学课程教学体系也为适应发展目标做出了一定的调整,这些调整策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国的国际地位。但在此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总结如下:1.2.1人才培养目标不够明确。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主要呈现为“走出去”的全新发展趋势,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明确了解各国的一些基本法律知识,同时掌握简单的国外语言,是保障我国对外投资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制度还没有完全满足“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全新要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前我国对国际化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方式较为单一,并且国际法的教材更新标准极为严格,需要根据国际化实事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然而当前我国使用的国际法教材缺乏创新性,甚至缺乏学习目标国家的相关法律体系,并且法律实务和教学环节还存在脱节现象。其次,国际法教学过程中有关国际化教育的内容较少,依旧是将我国法律的一些基本知识作为学习重点。另外,“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化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和国际法学课程教学体系较少给学生提供实践的机会,大多数学校在教学过程中更加重视理论教育,导致学生虽然能够充分理解理论知识,但却不能理解涉外法律重要性的现象出现,最终也导致对国际法学产生浓厚兴趣的学生人数越来越少1.2.2国际法学课程教学体系设置不够合理。当前我国的法学体系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首先,前文提到的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造成了学生的具体操作能力较弱。即便是由学校积极组织的一些实践教学活动,对于很多涉外法律服务行业的学生来说,也不具备相应的吸引力。其次,在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和国际法学课程教学体系建构过程中,很多学校都盲目参考一些知名院校的课程体系,没有充分考虑本校学生的基本情况,也不能根据自身的发展特点建立特色课程;最后,不少学校的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不够合理,课程内容以国内法律知识的学习为主,涉外课程较少,这就导致高校无法培养出综合素质较高的国际化法律人才。除此之外,高校教学模式单一、师资力量薄弱、教师教学观念落后、自身积累的实践经验远远不足等问题,也给“一带一路”发展与国际化应用型法学课程体系的建设带来了诸多困扰。国际法学课程教学中也面临着诸多困境与阻碍,如单一依托重点内容的培养方式和具体培养手段缺乏内在衔接等问题,都严重制约了教学体系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4]。

2“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法学课程教学体系改革的构建措施

2.1立足优良的传统法律文化。文化是自信的根源,文化自信是民族自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脱离了本民族的文化,自信便无从说起,尤其是在能够接触到更多其他国家优秀文化的时代下,更是要充分认识到本民族文化的优越性,高校法学教师要将这一点深深烙印在国际法学课程教学的过程中。中华民族文化中,法治文明源远流长,需要广大法学生积极弘扬。针对这一问题,就曾指出,中国有自己的文化,有自己的国情,也有长期积累下形成了独特优势。肯定了中华民族文化的优越性和独特性,其中也包括了中华法治文化。“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不仅是要在经济层面加大合作,同时,其也是推动我国传统文化渗透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重要途径。比如,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法学课程教学体系可以将传统的“德”和“礼”等因素渗透到其建设过程中,将依法治国和一些传统的德治思想融合到一起。再比如,在处理国际争端的过程中,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更加注重和解、友好等因素,这些传统的法治思维也可以通过“一带一路”发展倡议进行落实,对外传播[5]。2.2创新“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一带一路”倡议不仅要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还要不断进行创新,力求达到国际水准。在培养国际法学人才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不少问题以及突发情况,因此,必须要努力加强各类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自我完善能力,不断追求创新和进步。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灵活性是各类培训培养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当前我国的人才培养机制还处于较为传统、缺乏生机的状态,无法适应“一带一路”倡议下日新月异的社会环境。2.3常态化沿线国家师生之间的学术交流。“一带一路”倡议是共建型的,如果人才培养模式仅仅满足于让国内法律人才和国外法律人才进行积极交流与沟通,就很难满足战略需求,培养的实效性也就很难发挥出来。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一直以欧美国家的学术研究水平为发展目标,现如今,这样的思维应当进行转变。我国法学教育界要以“一带一路”共建为契机,积极推进法学教育领域“走出去”和“走进来”的规范化机制,鼓励中国师生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开展频繁的学术交流,借助学术交流等活动来加深相关国家和地区对我国的了解,同时也加深我国对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认识,让中华民族传统优秀的法治文化走向世界,同时也充分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优秀法治文化,实现互利共赢、共同进步的发展目标[6]。2.4突破性地加大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一带一路”建设涉及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反恐法和国际法等各个领域。在人才培养方面,既要整合法律各部门的知识内容,也要整合其他学科,形成综合性的培养体系。这种培养体系和制度能够充分反映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的局势,能够保证我国的法治与国际接轨。同时,还能够充分保障各国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具体而言,就是在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过程中要融合经济法、国际法、经济学和国家金融政策等内容,以期更好地服务国际金融市场,推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法治化进程。

3结语

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在了解全球范围内国际关系前提下,着眼于国际法课程教学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困境,以及这些问题及困境存在的原因,并提出相应政策,改革现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学生具备完善的国际法知识,能够为国家、企业、个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如具备专业能力以为企业提供外国有关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风险防范与维护权益机制、帮助企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与争议解决、应对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涉外法律争端。国际法学课程教学体系改革对“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化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起到十分重大的作用,不仅能够推动我国经济迅速对外发展,提升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还能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当中,稳固我国的国际地位,对国际法的学习更加能够让我国在与其他国家开展合作的过程中利益不受侵害。构建培养服务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化应用性法学人才的国际法学课程教学体系,完善国际法学专业目前已有的教学体系,为更好地打造服务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化应用型法学人才提供有力的理论保障和研究依据。

参考文献

[1]张晓兰.“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国际化应用型人才培养[j].海外英语,2019(2):115-116.

[2]柳爽.“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探索[j].大学教育,2018(5):172-174.

[3]韩立余.“一带一路”战略与国际法[j].中国法律:中英文版,2015(6):37-40.

[4]任虎.“一带一路”战略的国际法基础分析[j].东疆学刊,2016(1):62-68.

[5]温纪宏.浅谈“一带一路”与国际法[j].今日财富,2020(2):196-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