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范文10篇-尊龙凯时最新

时间:2023-04-10 04:40:25

供销合作

供销合作范文篇1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4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政发〔〕7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振兴县级供销合作社的通知》(政办发〔〕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政发〔〕2号)精神,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健全农村流通经营服务网络、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振兴全市供销合作社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按照服务“三农”、扩大内需,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大力实施全市供销合作社振兴工程,力争经过3至5年的努力,实现市级建有重点骨干龙头企业,县级建有日用消费品和农资配送中心、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再生资源集散中心,中心集镇建有供销超市、庄稼医院、骨干农产品和农机服务示范专业合作社,行政村建有村级综合服务社,基本形成以重点骨干企业和配送中心为龙头、供销超市为骨干、村级综合服务社为终端,市县乡村四级连锁、双向流通、便农惠农富农的网络服务体系。力争全市村级综合服务社达到900家,基本实现全市行政村全覆盖;领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200个,发展各类农村专业协会30个,成立以县级供销合作社为依托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6个。

二、把握工作重点

(一)加快推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流通中的重要市场主体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建、领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加工企业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培育一批集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配送等为一体的产供销一体化龙头骨干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主产区建设一批专业农贸市场,在主销区和集散地建立一批现代化的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在城市社区大力发展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生鲜超市、平价商店等零售网点。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建设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基础上,优先予以保障。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可以委托供销合作社建设和经营管理。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依托供销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推动“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餐对接”等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扩大农产品销售,搞活农产品流通。

(二)加快推进农资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农资下乡”活动,支持供销合作社农资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建立完善重要农资商品储备制度、救灾应急机制和农资市场信息监测制度。依托供销合作社推动农资网络资源整合,积极推进连锁经营,大力发展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资放心店,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放心农资”。进一步加强农资协会、庄稼医院和农资、农机示范专业合作社建设,积极开展农业科技服务,切实帮助农民增产增收。

(三)加快推进农村日用消费品经营服务网络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深入推进“超市下乡”,按照“小超市、大连锁”和区域集中发展的战略,加强区域物流配送中心、县级配送中心和农村超市、便利店等农村零售终端建设,构建以市县为主体、乡镇为骨干、村店为基础的新型农村日用消费品经营服务体系。重点支持咸宁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等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咸宁新合作物流园区建设,并与村级综合服务社、农村超市、便利店进行有效对接,形成覆盖全市城乡的物流配送和连锁经营网络,改善农村消费环境、降低流通成本,真正让广大农民群众安全、便利、放心消费。

(四)加快推进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在继续抓好网点覆盖的同时,按照有农资和日用消费品便民店、有商品配送、有、有信息化综合服务的标准,抓好村级综合服务社规范化建设。加强对村级综合服务社的管理,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搞好农资、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等经营性服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图书音像、医疗卫生、邮电通信、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科技信息等农村公益性服务,着力打造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通村商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发挥村级综合服务社在农村信息化建设中的平台作用,促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服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五)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精神,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加快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建设,加强区域再生资源集散中心、交易市场、综合加工利用基地和产业化示范园区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开发循环经济项目,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废旧电池等回收拆解业务,建立集回收、加工、综合利用处理为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

(六)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量质并举,着力培育一批服务能力强、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的示范性专业合作社。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农民经纪人协会和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发挥联合会和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为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推广、法律维权和政策协调服务。创新基层社发展模式,按照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构筑新型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体系,把基层社打造成为农服务的载体、自主经营的实体和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体。

三、强化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把振兴供销合作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整体推进。要把供销合作社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市、县两级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供销合作社工作的专题会议,及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我市供销合作事业科学发展、健康发展。

供销合作范文篇2

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是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对于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新时期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求

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核心,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服务方式和组织形式,建立新型为农服务体系,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民经济合作的带动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推进服务方式创新,增强为农服务功能

(一)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各地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带动、多元发展”的原则,通过新建、改造、重组等形式,整合、优化供销合作社现有经营网络资源,在全省农村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流通方式。大力发展具有统一采购、跨区域连锁配送功能的大型农资经营龙头企业,形成覆盖全省农村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区域配送中心,培育一批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等新型流通组织。加快农副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发展专业化、规模化、面向国际国内市场的农产品物流企业、加工销售龙头企业和批发市场。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的优势,整合现有回收网络,建立集回收、加工、综合利用为一体的回收利用服务网络体系,发展区域性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建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基地,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按照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集团化的要求,整合全省烟花爆竹行业资源,建立烟花爆竹经营网络,积极支持集生产、销售、储运、燃放和科研开发于一体的企业集团发展。

(二)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各地要立足当地资源优势,结合农业结构调整,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一批销售贸易、生产加工、种植养殖等类型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特色明显、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提高供销合作社企业对农业生产的带动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能力和市场辐射能力。鼓励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兴办茶叶、棉花等农产品生产基地,组织农民开展标准化生产,逐步与农民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当地农业开发。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商务、扶贫等部门要优先安排相关扶持政策及资金。

(三)支持供销合作社为农民提供综合服务。各地要按照边发展、边提高、边规范的要求,着力建设一批专业优势突出、服务功能强、运作规范的专业合作社。鼓励各级供销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合作建立行业协会、农产品专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等农村经济类社团组织。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带动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创新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开展农产品经纪人技能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的工作,依法参与农村金融改革等。支持建设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从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问题入手,安排服务内容和项目,为各部门、各系统相关下乡项目集中服务提供平台。

三、加强组织基础建设,完善为农服务体系

(一)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各地要支持县级供销合作社根据城镇建设规划和农村经济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的要求,按照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三农”的原则,在改革改制、明晰产权、精简人员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重组,发展一批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不断增强流通服务功能和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功能。由于改革改制而撤销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引进其他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开展跨区域服务。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管理,用于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为农服务。

(二)加快社有企业改革。各地要按照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的经营机制、开放的用人机制、灵活的分配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的目标要求,推进社有企业改革。要加强社有资产管理,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的事业单位和投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作为出资人,承担对社有资产的监管和保值增值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社有资产运营质量和监管水平。

(三)深化县以上联合社的改革。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下级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县级供销社需纳入财政供给的,应尽快核定人员,纳入财政供给。要发挥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作用,使其担负起对下级社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教育培训的职责。各级联合社要根据建设新型为农服务体系的要求,转变职能,创新机制,为基层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服务。

四、加大扶持力度,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的扶持力度,引导和帮助供销合作社建立新型的为农服务体系。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的资金扶持力度。建立完善省级化肥、农药储备制度,省财政设立化肥、农药储备专项补助基金,用于补助省级化肥、农药储备发生的利息费用和政策性降价损失。农民需要且供销合作社有能力经营的业务,相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

要妥善解决好供销合作社的土地问题。各地要积极保障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和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设施建设用地;对于建设经营性项目,原划拨用地应依法办理相关处置手续;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涉及到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等问题的,按照省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

要做好供销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和历史包袱的处理工作。国家和省出台的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对已经清理核查的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

五、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供销合作范文篇3

一、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继续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在党员干部中继续开展学习《廉政准则》活动,使《廉政准则》8条52个方面的禁止性规定落实到党员干部的实际行动中,督促全体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廉政准则》。集中开展《廉政准则》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把执行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具体指标,对违反者严肃问责和处理。

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按照市纪委统一部署,扎实开展以“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为主题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大力宣传勤政廉政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红色廉政文化教育、群众廉政文化教育、反面典型警示教育,提高反腐倡廉教育的渗透力和影响力。深入开展政治纪律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始终与党中央以及省、市委保持高度一致。

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结合供销合作社实际,深入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市社重点办好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栏和合作经济网“党风廉政建设”专栏,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动态,办成党风廉政教育基地。提高电子信息学校、中商百货两个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的建设水平,为市直供销合作社系统廉政文化建设树立榜样。

二、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落实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形成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上下协调、齐抓共管的党风廉政建设格局。按照《市供销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着力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

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廉政准则》的规定,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参与和通过“带彩”抹牌等形式收敛钱财、“三公一金”治理、公务接待和财务管理、整治庸懒问题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强化行政问责和效能建设。

加强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业的监督检查。按照《市直供销社系统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切实加强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业的监督检查,促进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职责,坚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正确行使权力,确保直属企事业单位健康、快速发展。

三、加强源头防控,完善管理体制机制

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重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落实市社党组成员参加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责任,大力提高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制定和完善党务公开制度。

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按照市纪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规定,在完善市社机关预警防控工作规范的基础上,开展直属企事业单位腐败风险防控工作,形成以岗位为点、程序为线、制度为面全覆盖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加强制度执行力建设。继续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加快形成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切合供销合作社实际、规范管用的制度体系。着力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严格执行工作目标责任制、首问负责制、责任追究制和党员目标责任承诺制度,强化财务基础管理,完善财务、资产管理制衡机制,加大对资金(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等资金)、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制度审计检查,增强约束力。加强对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保证社有资产安全。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反制度的行为,提高制度执行力。

四、加强作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供销合作范文篇4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切实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第16届9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不断开创我区供销合作事业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基本建成以重要农资商品、农村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网络为重点的现代经营服务体系;构建为农服务新体系,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等方面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全面提升农村商业设施水平,使农村的购物环境明显改善;大力调整经济结构,积极转变发展方式,增强供销合作社经济实力和服务能力,到2015年全区供销社系统各项主要经济指标比2010年翻一番,使供销合作社在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打造国际化大都市最具活力的副中心城市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三)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资供应中的主渠道作用,依托供销合作社网络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大力发展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资放心店,加快推进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农资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办好庄稼医院,在农林部门的支持下,积极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科学用药,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支持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农机具、柴油、润滑油、饲料等涉农商品经营。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设施、人才等优势,建立和完善化肥、农药、农地膜储备制度。扶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防汛救灾物资储备任务。

(四)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一批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加强区域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等农村日用消费品零售终端建设,逐步形成城区有配送中心、街办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连锁经营体系,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供销合作社跨区域整合社会资源,延伸和放大网络功能,实行“一网多用”,促进城乡流通一体化发展。

(五)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基层服务网络健全的优势,积极开展农产品收购、贮藏业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在我区农产品生产区域新建和改造一批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完善仓储运输和交易设施,提高冷链物流能力,健全检测检验、资金结算和信息服务功能。支持供销合作社围绕我区当地特色产业,整合现有农产品流通、加工、仓储等资源,改造建设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产品市场。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和培育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引导农民开展特色农产品生产。支持供销合作社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建设农产品采购配送中心,推进农超对接和产销衔接,为农民进入市场搭建平台。

(六)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供销合作社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经营企业要发挥传统优势,扩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加快建设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合理布局城区回收交易中心和村镇回收网点,构建符合环保要求,集回收、加工、综合利用一体化的再生资源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支持供销社企业积极发展循环经济项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及其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所需建设用地,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性质对待。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对零散收购人员的管理及培训,坚持“四统一”管理办法,净化零散收购市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七)加快发展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网络。巩固加强烟花爆竹专营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现有仓储设施、经营网络和管理优势,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形成以直销为主、布局合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的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网络,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大对烟花爆竹市场的监管力度,取缔无证照经营,严厉打击私自贩运和非法制造小作坊。供销合作社要新建烟花爆竹专用仓库,提高经营设施安全标准。要充分发挥烟花爆竹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三、着力强化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八)加强专业合作服务。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利用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采取注入资金、争取财政补助、项目扶持、开拓市场、帮助销售等形式,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稳定的资本、产销关系,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支持供销合作社蔬菜、蛋、禽等专业社在社区开展蔬菜直销业务,打开“绿色通道”,平抑蔬菜价格,解决“两难”问题。区财政应对此项惠民活动基础设施给予一定的补贴。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支持有条件的供销社利用自用土地发起成立住房专业合作社,采取多种方式,解决系统内部职工及城镇低收入人口住房困难。

(九)完善行业协会服务。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推进协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牵头组建农产品专业协会。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果品、棉花、土鸡蛋、烟花爆竹、再生资源、蔬菜等行业协会要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发挥作用,促进行业内部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十)强化农村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继续搞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服务。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公益性服务向农村延伸,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十一)强化农业产业化经营。供销合作社具有联系农民、产业众多、熟悉市场的综合优势,有条件的社有企业都要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社有企业与农户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关系,为生产者提供全方位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发展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大力实施“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帮助农户加强与龙头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发展“龙头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介组织 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大力实施“订单农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

(十二)进一步提升城区供销合作社服务水平。在建设副中心城市过程中,城区供销合作社要立足城区,面向乡村,充分发挥区位和资源优势,实现经营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进一步提升服务功能。从服务传统农业向服务都市农业拓展,从服务农村经济向服务城乡经济拓展,从服务农民向服务城乡居民拓展。

四、进一步完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

(十三)进一步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社是植根农村、贴近农民、强化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要加强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要努力把基层社打造成自主经营的实体、为农服务的载体和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的服务平台,构筑为农服务的前沿阵地。要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区供销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十四)增强联合社服务功能。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切实履行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监督本级社有资产和开展教育培训等职能。要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各类协会,拓宽服务范围,提升服务功能。要强化社有资产监管,成立资产运营公司,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所有者资产收益、处置和重大决策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积极性。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民经纪人、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以及农村各类科技人员的培训活动,建立一支农村高素质的现代农业科技力量和农产品营销队伍。

(十五)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针对我区供销系统资产比较分散的实际情况,充分挖掘供销合作社土地资源潜力,盘活存量土地资产,要以经营服务设施用地为主,结合区“十二五”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按照国发〔2009〕40号和陕政发〔2010〕53号文件的要求,完善相关土地手续。国土、规划、建住部门应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充分考虑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的特殊性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保证企业稳定和发展的前提下,允许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在社有经营土地上开发改造,实现供销合作社资产保值增值。区供销联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区供销联社机关,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十六)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推进社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使社有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法人和市场主体。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可以参照执行国有企业的改革政策。安置职工所需费用主要通过处置资产等方式解决,不足部分由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

(十七)做大做强社有企业。大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有企业更好更快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推动资本和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着力在农资、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等领域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充满活力、有较强影响力的企业集团,不断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支持社有企业积极申报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大力开拓农村市场。

五、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八)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出现的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供销合作社行使的职能委托或交由供销合作社实施。

(十九)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于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经营性财务挂账、金融债务和土地权属问题,要按照国务院的政策规定两年内予以解决,最迟不得超过三年。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在行业发展、改制和资产整合重组过程中涉及到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同时用于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按照《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抓紧解决。

(二十)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区财政要建立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配套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新网工程)建设,重点支持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网络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农副产品深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等项目向供销社系统倾斜。

供销合作范文篇5

一、大力推进供销合作社“四网工程”建设

1、推进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发展,促进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建设。依托供销合作社建设,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大力发展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资放心店。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办好庄稼医院,面向农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

2、推进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发展,打造现代流通服务体系。支持市、县(区)供销合作社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引导供销合作社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培育品牌产品,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3、推进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发展,拓展连锁经营范围。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加强区域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等农村零售终端建设,逐步形成县(区)有配送中心、乡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连锁经营体系,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凡在社区或村设立的连锁便利店政府应减免税收。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

4、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发展,促进循环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钢铁、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凡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供销社有企业,政府应给予资金扶持和税收减免。

二、进一步强化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一是加强专业合作社建设。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利用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采取多种方式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市县(区)级财政应设立专项预算给予必要的经费扶持。

二是努力打造农村综合服务平台。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社)。按照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继续搞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服务。市县(区)政府要协调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提高渔农民生活质量。

三是强化行业协会服务。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推进协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在农资、茶叶、蔬菜果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传统优势领域,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是拓展金融支持等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开展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新型合作组织形式。

三、进一步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

一是鼓励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供销合作社具有联系农民、产业众多、熟悉市场的综合优势,鼓励有条件的社有企业都要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社有企业与农户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关系,为渔农业生产者提供全方位服务。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标准化生产的规范,加快建立水平较高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引导农民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社有企业,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扶持资金和税收减免。

二是健全社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应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要建立健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奖励机制,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三是做大做强社有企业。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加快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着力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集团,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促进工农产品双向流通、城乡产业紧密融合。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鼓励社有企业积极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

四、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一是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基层社是植根农村、贴近农民、强化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组建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加强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结成利益紧密的共同体。

二是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各级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积极性,监督社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供销合作范文篇6

【关键词】供销合作社新农村参与建设经营方略

一、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建设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之前,供销合作社曾有着遍布农村、贯通城乡的组织系统和经营服务网络,其职工队伍长期生活和工作在城镇农村,熟悉农村情况,与农民感情深厚,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搞活农村流通、助农增收和为农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繁荣农村经济中担负着重要任务。然而,随着流通业市场格局的形成和发展,供销合作社的农村流通主渠道作用逐步萎缩,供销合作社旧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已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市场竞争中导致网络失缺、队伍涣散、市场丧失,越是农村经济活跃、发展相对较快的地方,其程度越为严重,因此带来了新的问题:农村流通业商品结构偏向利润较大商品、商品质量检查部门和单位检查不够、卫生条件不能令人满意、网络布点嫌贫爱富、价格秩序难以规范、商业道德教育缺乏等等。这些都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自身优势,坚持以农为本,同民营流通网络相互借重、相互促进,共同壮大和繁荣农村流通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供销合作社振兴的经营方略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供销合作社要发挥主渠道作用,经营方略必须有大的转变。供销合作社应把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积极探索引导和帮助农民走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农业产业化发展路子,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1、加快发展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应把发展专业合作社作为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切入点,紧紧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尽快扩大农村专业合作社的覆盖面。基层供销合作社应充分发挥和利用其资金、技术、信息、人才、设施、经营等方面的优势,坚持开放办社,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采取资本联合、劳动联合、科技联合、销售联合等方式,与农民和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类型的经济组织,共同创办或联合兴办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也应根据自身实际,自办或与农民及其他经济组织联办专业合作社。

2、积极引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供销合作社要利用自身优势,为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搭建平台,围绕地方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积极引领流通服务型、技术推广型、储运加工型、综合服务型等产权清晰、股权多元化、服务带动能力强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加强指导,搞好服务,鼓励和支持农村种植、养殖、加工、运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等牵头组建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产权关系为基础,以利益连接为纽带,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组成新的联合性组织,增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持续发展能力。

3、积极推进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经纪人协会的发展。供销合作社应根据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需要,结合县域经济发展,加快整合和改造现有农产品行业协会,积极发展各种新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坚持开放办会,广泛吸纳同行业各类组织入会,扩大实力,增强代表性。供销合作社应加强对各类协会的指导,提升协会的服务功能,加快协会的社会化步伐。积极培育农民经纪人,壮大农民经纪人队伍,加快组建农民经纪人协会,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中介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他们在搞活农村流通中的重要作用。

4、大力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科技示范基地,是供销合作社经营方略转变的关键环节。应围绕新农村建设中经济发展这个中心,结合社属企业改革改制,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产权多元化为方向,通过兼并、改组、改造、联合、重组、租赁等多种形式,整合资源,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全面提升龙头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带动能力,应有一定比例的企业分别达到部级、省级和全国供销总社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标准。供销合作社还应按照当地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组织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围绕果品、蔬菜、棉花、茶叶、养殖、药材等优势农产品,积极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创办科技示范基地,实行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辐射和带动农民发展绿色农业、环保农业和品牌农业。

5、供销合作社转变经营方略,也应积极参与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民培训和劳务输出工作。供销合作社特别是基层供销社,应按照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要求,大力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站、庄稼医院、科技服务站,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服务手段、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同时,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开展农民实用生产技术和营销知识培训,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尤其应注意做好对农民经纪人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不断增强他们诚信、守法经营的意识。

三、加强新农村流通网络建设

发展迅速、先进的现代流通方式,对供销合作社传统流通方式带来严峻挑战,也为其创新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供销合作社应顺应当前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以建立高效、畅通、有序的现代流通网络为目标,整合经营网络,转变经营观念,创新经营方式,在构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中提高服务水平。

1、加快现有经营网络的整合是构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的基础。供销合作社要依托现有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加快现有经营网络整合,培育具有较强资本运作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现代化流通集团,进而充分发挥其龙头带动作用。要立足化肥、棉花、果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等传统优势业务,积极引进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快经营网络的战略性整合,逐步形成上联市场、下联农民、统一配送、规模化经营的网络体系。

2、加快基层网点改造步伐。村级综合服务站、庄稼医院、科技服务站以及基层社的“双代店”、综合商店是供销社为“三农”服务的前沿阵地,应加快改造步伐,以农民小买小卖不出村、大买大卖有依托为目标,积极引进连锁、配送等新的经营业态,实现与龙头企业、现代流通网络成功对接,真正成为农副产品收购的前沿和日用工业品销售的终端,方便农民,服务农民。

供销合作范文篇7

法制工作是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今天,我们召开这次会议,总结近年来全系统法制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就,交流各地法制工作所积累的新经验新方法,探索法制工作进一步服务供销合作社中心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十分必要,也很有意义。

听了大家的发言,我感到十分高兴。一是看到我们供销合作社系统有这样一批业务素质高、敬业精神强的法制干部队伍,长期以来,怀着对供销合作社的满腔热情,默默无闻地工作在第一线,经受了考验,耐住了寂寞,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二是感到我们法制工作协作会这种形式和机制很好,民主务实气氛浓,讨论研究问题针对性强,不仅成为大家交流信息的窗口,也成为统一思想、加强协作、互利互惠、共同受益的一个平台。这个平台经过这么多年,发展这么好,很值得深入总结和学习。

一、法制工作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供销合作社改革的不断深化,以人员置换身份、企业产权多元化、联合社转变职能为主要内容的改制工作不断推进,旧体制下形成的各种矛盾和历史问题不断暴露出来。这些矛盾和问题不仅成因复杂,解决难度大,而且社会影响大,如果处理不好,不仅影响到供销合作社的形象,阻碍系统改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也影响到社会稳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此都十分关注。要处理好、解决好这些问题,就离不开法制的保障,这是总社和地方各级供销合作社在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个重要经验和深切感受。

1995年,中央决定恢复成立总社,当时就专门设立了法制工作机构,并明确其职能是:组织和参与有关立法项目的起草工作;负责对其他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从法律角度审核总社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各级供销合作社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本系统普法宣传教育和法制干部培训;为总社机关和本系统内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导本系统内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调解省际供销合作社间重大经济纠纷,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十年来,总社法制办积极贯彻总社党组和理事会的指示精神,围绕中心工作,做了大量细致而富有成效的工作。地方各级供销合作社法制机构在总社指导和本级社党组理事会的领导下,努力解决本级社及其社有企业所面临的问题,也取得了可喜成绩。主要体现在:

(一)积极争取供销合作社应有的法律地位

加强供销合作社的立法工作,特别是争取尽快出台《供销合作社法》,从根本上解决供销合作社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是系统上下的共识,也是总社多年来的工作重点之一。1995年,我们曾利用中央五号文件出台、总社恢复成立、中央重视“三农”问题等有利时机,在国务院法制办的大力支持下,组织起草了《供销合作社法》草案,但由于后来爆发亚洲金融危机,引发股金风波,这项工作受到了影响,中途搁浅。之后,总社积极与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并通过每年的“两会”向有关方面积极呼吁合作社立法。同时,总社法制办也一直在按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研究供销合作社立法中涉及到的法律类型、管理体制、组织体系、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等重大问题,为将来的立法做好积极准备。对这一点,大家不要灰心。在我国,许多法律出台都是几上几下,断断续续,有的经过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反反复复。比如《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从建国后就开始启动,中间搁置了好几次,直到前几年才又重新启动。国家立法本身是一件严肃而复杂的事,既涉及到法律体系的衔接完善,又关系到法律本身的可操作性、稳定性,不像制定一个政策,出台快,变化也快。供销合作社正处在改革变动时期,许多问题如何演变与发展还看不清楚,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研究。当供销合作社发展稳定了,我们的立法工作就会有好的时机。所以,大家还是要看到希望,不能因暂时出台不了供销合作社法,就认为立法工作没有成效,没有希望了。同时,大家也要看到,立法与我们的实际工作成绩、社会形象和社会认可度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前几年的改革发展成果,也不会有我们参与有关涉农法律起草的位子,我们说话的份量可能就更无足轻重。反过来说,不是立了法,就什么问题都解决了,关键还是我们的实力。今天供销合作社法之所以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与供销合作社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是有关系的。

当然,国家没有出台供销合作社法,并不是说我们的立法工作就没有其他的途径。我们一直在从不同侧面努力,而且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03年修订的《农业法》,将供销合作社的定位由“农村集体经济性质的商业组织”提升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这就是我们工作的一大突破,为下一步的发展拓展了十分有利的法律空间,也为各地积极争取政策、享受有关优惠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也欣喜地看到,许多地方的供销合作社立法取得了很大进展。吉林出台了供销合作社条例,江苏制订了政府规章,现在山西、河南、长春等地正在起草条例,山东、福建也在积极酝酿地方立法工作。这些地方立法,已经或即将为本地区供销合作社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也将为全国立法打下坚实基础,积累有益经验。可以说,我们现在是在“悄悄地立法”,先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为供销合作社争地位,争权利,等时机成熟,再立统一的供销合作社法规。我们沿着这个工作思路一直走下去,就不愁没有供销合作社立法的那一天。

我有个观点,就是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找出有利于供销合作社发展的条文,加以研究利用,对供销合作社而言,同样是一种“立法”,而且是一种更有实效的“立法”。1999年,针对各级联合社担保主体资格问题,总社法制办就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沟通协调,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总社的意见,出台了有利于联合社发展的司法解释。这就是一次充分利用现有担保法有关规定的模糊性,通过司法解释形式实现立法的一次成功尝试,为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目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正由全国人大农委牵头起草,总社作为主要参与单位之一也参加了起草工作,系统内也是高度关注。现在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这次会议上大家还要进一步讨论。需要明确一点,这部法不是专门为供销合作社立的法,不是我们所要立的《供销合作社法》,但是可以通过这部法实现我们的一些目的,对此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大家要充分利用好这个机会,深入研究,积极献言献策,尽可能多地通过这部法体现供销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争取有利结果。

(二)维护了社有企业资产安全

社有企业资产是供销合作社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供销合作社增强为农服务实力的重要经济基础,维护好社有企业资产安全对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我们通过产权多元化,推行企业改制,实行社企分开,目的是增强社有企业活力,提高其赢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但这不是说对社有企业尤其是控股企业就放手不管了,任由社有企业“独立”发展。社有企业的“独立”是在供销合作社履行出资人职能前提下的“独立”,绝不能脱离供销合作社的监督。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都要行使好出资人职能,这是1999年国务院五号文件的明确规定,既是供销合作社的权力,也是供销合作社的义务,不能“懈怠”,更不能“放弃”。

近年来,在依法治社、依法治企,维护社有资产特别是社有企业资产安全方面,全系统的法制干部付出了极大的心血和努力,取得了突出成绩。在这方面,各地都有很好的做法,湖北、山西、湖南、广西等省社建立了社有企业合同管理办法和资产管理办法,法制机构全程参与其中。刚刚介绍情况的浙江德清县的傅兆舜、安徽省涡阳县的杨芳彦等同志,在发言中都谈了各自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傅兆舜同志从事供销合作社法制工作二十多年,曾为德清县和湖州市供销合作社挽回两亿多的经济损失,我看,这些典型非常值得总结和宣传。这些年,关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社有企业之间关系的案件比较多,并且都是大案。供销合作社历史较长,与国有商业三合三分,情况十分复杂,由于法院对这方面的情况大都不太了解,往往把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混同于一般的城镇集体企业,在开始时都作了不利于我们的判决。山西大同市供销合作社的案子就是一个典型。一审时山西高院判决大同供销合作社不享有对其所属企业金鑫贸易中心的财产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力,如果执行这个判决,将造成几千万的社有资产流失。经过总社法制办和山西省社、大同市社的共同努力,200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推翻一审判决,驳回原承包人对大同市供销合作社的诉讼请求,确保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这个案例同时将两个五号文件提升到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并作为审判依据,意义非同寻常,对系统的促进很大。贵州等地供销合作社就依据这个判例,反败为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所以说,法制工作很重要,它贯穿于我们工作的始终,体现在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救济。可以说,重视法制工作,供销合作社的权益就有了安全保障;忽视法制工作,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就会有危险。有的地方对法制工作不理解甚至产生误解,认为法制工作不仅不创造经济利益,还要投入经费,可有可无。这种观点,我不赞同。法制工作虽然没有直接创造利润,但是它能有效地保护我们所取得的成果。如果没有法制保障,我们辛苦经营得到的经济利益就有可能被别人拿走,我们的权益就会受到侵犯。所以,应该树立这样一个观念,不损失或少损失,同样是一种效益。有一些同志认为,法制工作就是打官司,平时并没有作用,遇有官司请个律师就行了。这种观点,同样是不正确的,根本原因在于只认识到了法律的事后救济作用,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事前防范作用和事中监督作用。古人讲,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就是讲这个道理。如果事先决策有问题,证据不齐全,即使聘请律师,也改变不了在诉讼中的被动局面,系统内这方面的案例也不少,教训很多。从实际反映的问题看,不发挥法律的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作用,也容易产生官司,即使经过努力最终胜诉,也往往付出较大成本,两败俱伤。要想不受损失或少损失,就要重视法制工作,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以防为主、堵塞漏洞,这才是上策。

(三)协调解决了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难题

发展是硬道理。只有坚定不移地推进供销合作社自身的改革,供销合作社才能发展,才有出路,这是系统的共识。但是由于我们自身的问题和外部政策法律环境的变化,使得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存在许多体制性障碍,极大地困扰着我们的发展。比较突出的有政策性亏损挂帐涉诉问题,基层社和社有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归属问题,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问题,农药经营许可问题,还有现在比较关注的烟花爆竹经营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与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有着重大关系,总社领导和系统上下都十分关注,法制工作部门的同志们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做了大量的工作。

1999年7月,农业部单方面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农药经营企业和经营人员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和经营人员上岗证,并且强制进行培训,收取费用。据当时湖南省澧县供销合作社反映,全县360多个自然经营点,一个点办两证要花300多元,每个人参加培训又得花费400多元,县社仅此一项就得多开支30多万元,湖南全省大致要在1500万元左右。就全国而言,整个供销合作社系统需要多支付4到5亿元。在接到各地反映的情况后,总社法制办根据总社党组和理事会指示精神,联合化工、经贸、卫生、质检等有关部门及时向国务院进行了反映,并与具体承办此事的国务院法制办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其开展调查研究工作。2001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向农业部及山东、安徽、河北、河南、湖北、宁夏、天津、济南、汕头等省、市政府发文,责成其对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自行修改。农业部及上述省市随后都删除了相关规定。在农药经营问题上,我们取得了重大胜利,切实维护了系统在农药经营上的合法权益。

目前,国务院正抓紧起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工作一直是供销合作社的传统业务,总社对此十分重视,上个月就这个问题向回良玉副总理做了汇报,下一步总社法制办和有关部局一起还将通过各个渠道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确保供销合作社在烟花爆竹经营中的主渠道地位。大家关心的其他问题,通过努力,有的已得到了解决,有的还正处在协调过程中,有的一时还难以解决。总的来讲,法制工作在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难题,创造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方面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

(四)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防范作用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社、依法治企是供销合作社发展的一个基本战略。广大干部职工应树立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依法管理社务,依法维护权益,使供销合作社的各项工作真正地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加强“四五”普法工作,切实实现上述目标,总社成立了“四五”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我担任组长,办公室就设在总社法制办。五年来,在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各地供销合作社法制工作部门积极配合下,普法工作扎实推进,一步一个台阶,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整体法律素质有了较大提高,依法治社、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能力显著增强;另一方面,通过向广大农民社员普法,提高了农民社员的法律意识,对于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多次得到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的肯定,也涌现出一批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好典型。今年是“四五”普法最后一年,一定要善始善终,圆满完成“四五”普法目标和任务。

我认为,普法宣传的重点对象是我们的领导干部和社有企业负责人,把他们的普法工作做好了,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法制工作就会有新气象,供销合作社的决策就更加理性化,供销合作社的权益就会更有保障。一是因为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会产生示范带动作用,有利于扎实有效开展普法工作,提高全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治意识;二是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都是决策者,自身学好法律知识,也是实现依法治社、依法治企的要求,是实现法律“事前防范”作用的重要制度保证。前面我也讲过,发挥好法律的事前防范作用很重要。今年3月,海南省在全国率先建立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制度,明确规定首席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国家重点企业也全面推行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徐州市供销合作社就成为当地设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单位,其目的就是发挥好法律的事前参与作用,尽可能地防范法律风险,避免产生损失;中央已明确提出,今后要把法律知识作为考核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些都说明,加强法律的事先防范作用很有必要,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干部应予以高度重视,不断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应当说,法律在防范供销合作社经营风险中的作用已逐步体现出来。这些年来,一个明显的感觉就是,各级供销合作社对法制工作都十分重视,在做出重大决策前都要征求法制工作部门的意见。从过去的“拍脑袋”,到现在的重视法律,依靠法律,这不仅仅是一个思想观念转变问题,也是许多沉痛教训的总结反省。我有一个观点,法制工作的作用发挥的好不好,最简单的判断标准就是看本单位的案子多不多。案子多,说明法制工作的作用还没有体现出来,没有做到“防患于未然”。近几年来,我们在经营过程中的涉案率明显降低,就是在历史遗留问题涉诉方面也取得了好的成效,这与我们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干部法制观念增强以及对法制工作的重视是分不开的,也是与法制部门的同志们的努力分不开的。

二、法制协作会充分体现了联合与合作的优势,在促进系统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国供销合作社法制工作协作会是由各省级社法制机构自发倡导成立的松散型组织。十余年来,协作会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系统法制工作者互相学习、彼此协作的有效形式,并在交流和推广各地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先进经验,探讨改革改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决各地涉诉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协作会是供销合作社联合与合作特征表现得最为充分的地方之一。

总社领导历来都十分关注法制协作会的工作。虽然我是第一次参加协作会的年会,但对协作会的发展我是十分关注的。元宗同志也多次向我汇报过。我一直在考虑,法制工作协作会这样一个松散型的组织,没有自己的经费来源,也没有强制力推动,但十六年来却一直长盛不衰,工作开展积极活跃,不断发展壮大,原因到底是什么?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灵活民主的机制。协作会自创始起,就是由部分省级供销合作社法制机构自发组织起来的,可以说是一个民间组织,具有灵活的运行机制,议题由秘书处与各会员协商拟定,年会由各会员单位轮流承办,参会费用由会员共同负担,既保证了协作会的正常活动开展,又有利于调动各地供销合作社和会员单位参与的积极性。

第二,勤于奉献的精神。一个组织搞得好不好,关键在于有一个好的带头人和领导班子。协作会成立以来,会长、副会长都是由各省社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来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都是由长期从事供销合作社法制工作的处长和法制专干担任。这些同志,熟悉法律,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热心工作,无私奉献。特别是前后的几任会长,致力于推进和加强系统的法制建设,为协作会的发展壮大更是做出了突出贡献。

第三,上下沟通的渠道。协作会从一开始成立,就与总社法制办建立了密切联系,为总社和地方供销合作社在法制工作开展上提供了一个顺畅的沟通渠道。总社的法制工作部署,国家法制建设方面的最新动态和信息都可以通过《协作会通讯》的形式及时传达到地方;地方供销合作社法制工作取得的经验,面临的问题也及时反馈给总社,形成了上下互动的良性机制。而且通过这种形式,打破行政层级的固有界限,吸收部分市、县供销合作社作为会员单位,为总社直接了解基层情况开辟了新的渠道。

第四,协作交流的平台。协作会成立以来,一方面加强各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利用各地供销合作社在本地区的优势,努力推进会员之间的协作办案,既有效维护了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又大大降低了办案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各会员单位利用协作会,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难点与热点问题进行研讨,使协作会始终围绕供销合作社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从而保证了协作会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正是有了法制工作协作会这样一个好的组织形式,充分发挥了供销合作社联合与合作的优势,进而在推进全系统法制建设、促进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中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平台。据了解,这些年来,许多市级、县级供销合作社也积极参加到这个队伍中来,通过这种形式的网络资源和协作优势,解决了许多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服从服务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大局,进一步做好法制工作

(一)要认清当前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形势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三农”。自1995年总社恢复成立,十年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紧紧围绕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一目标,坚持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坚持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大胆改革,锐意创新。特别是2000年后,稳步推行“四项改造”,供销合作社走出了低谷,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去年全系统汇总盈利50.5亿元,实现销售总额5455.67亿元。对于供销合作社取得的成就,回良玉副总理在今年1月召开的“四代会”上给予高度评价,指出供销合作社“在体制改革中求生存,在机制创新中谋发展,在服务‘三农’中创佳绩”,“自身活力显著增强”,“经济效益显著回升”,“服务功能显著提高”,“运行质量显著改善”。

年初以来,全系统认真贯彻“四代会”精神,继续深化改革,努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系统上下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各项工作均取得明显进展。今年上半年,全系统汇总实现利润21.3亿元,同比增长87%;实现销售总额2762.2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4.3%,增幅高于去年同期1.95个百分点。现在有22个省委、省政府发文或采取其它形式明确把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职能赋予同级供销合作社,有490个县委、县政府也授予县联社这样的职能。我们的社有企业改制面达到70%。前不久,回良玉副总理又专门听取了总社的汇报,对“四代会”以来取得的成绩,表示很高兴,很受鼓舞,指出全系统在去年的基础上有新的进展,取得可喜的成绩,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工作做得很好。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发展不平衡。去年全系统50.5亿的利润,山东、浙江、上海三个省占了60%以上,剩下二十多个省(自治区、自辖市)还占不到40%。二是人才匮乏。通过调研,我感觉到我们的人才流失很严重。1995年我们的职工580万,其中在职380万。现有职工241万,其中在职128万,有112万停薪留职,在职职工比1995年减少了250多万,许多年富力强的优秀人才离开了供销社。现在县社、基层社干部年龄普遍偏高、素质偏低、观念陈旧、服务意识不强。三是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好。比如债务问题,1998年全系统债务汇总达1394个亿,政策性亏损514亿,其中中央241亿,地方273亿,经营性亏损890亿。政策性亏损当时的政策很明确,分清责任挂帐停息,而经营性亏损自己解决。现在农行划转到长城公司的3458亿不良债权中,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有534亿,目前只解决了180亿,还有350多个亿未解决。现在经营性亏损我们解决的不是很好。因为包袱太重,没有足够的改制成本,严重影响了我们企业的改革进程。四是供销合作社的发展与客观形势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按农业部统计口径,全国有比较规范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约14万个,其中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的有1.4万多个;部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80多家,我们供销合作社系统只有13个,而县以下供销合作社基本没有。2004年,我们系统的消费品零售额为1377.8亿元,仅占全社会的4.8%,而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这个比例在33%左右,而且零售额的增长率低于全社会同期值。因此,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法制干部以及我们的联社领导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既要看到我们的成绩,也要看到我们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二)要树立信心,坚定合作事业信念

要做好供销合作社的工作,没有信念不行,没有信心更不行。我们目前的确还存在着上述困难,但这是前进过程中的困难,通过改革是能够克服的。

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从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想开始算,我们真正搞市场经济才14年,时间还很短,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体系、信用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市场的竞争环境还相当不完善,农民的合作意识还不强,政府的职能转变也要有一个过程。我国还处在经济的转型期,转型经济一个最大特点就是:政府主导经济的发展。我们还是“大政府、小社会”,许多应由中介组织、合作社来办的事,政府都还在办。完全市场经济国家都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把不该管的事,大量的经济职能都交给合作社及社会中介组织,合作社发展的环境较为宽松。在我国当前这样的大环境下,发展合作社事业,受到的重视还不够,得到的扶持手段还不多。而搞合作事业相当一部分是公益事业,它需要政府的支持,需要社会的认可,需要一定的法律环境和政策手段,而目前这些条件大多还都不具备,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合作社的发展。

同时,也应看到,我们从事的供销合作社事业是有光明前景的,对此要坚定信念。一是我们从事的合作事业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美好前景,就意味着我们的事业有着光明的未来。二是供销合作社目前的经营机制、管理体制与我国现行的经济管理体制是一致的。在我国发展合作社有句话叫“民办、官助、党领导”,这是有别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要求合作社既要有民办的特点,代表广大社员的权益,又要体现党和政府的意志,而供销社很好的实现了两者的统一。三是这些年各地按照办社宗旨、办社方向,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取向进行改革,各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创造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为今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更为重要的是,我们提出的改革发展思路是符合实际的,切实可行的,经过努力是可以实现的。

在前不久结束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中央通过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可以说,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以科学发展观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为我们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我们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提出以农村税费体制为核心的农村综合改革,为我们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提出扩大内需、开拓农村市场,为我们搭建了宽阔的施展舞台;加上目前各级党委政府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这些都为我们创造了良好外部条件。总的来说,供销合作社已经进入联合发展的新阶段,处于新的历史起点,面临新的历史机遇,对未来我们应充满信心。

(三)法制工作要有新思路新举措,服务服从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大局

面对供销合作社发展的新阶段、新任务,对作为保障作用的法制机构和广大法制工作者也提出了新的课题。比如,联合社转变职能。现在国家明确提出要依法行政,建立有限政府,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很多原来由政府管不好、管不了、不该管的事项,要进行让渡,由社会中介组织和市场来承接。在这些让渡的职能中哪些是供销合作社可以做、能够做并且做得好的,要抓紧研究,争取获取更多的职能。

再比如,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民需要什么,我们能提供什么。现在农民打官司难,一方面律师收费高,农民负担不起,另一方面律师也大多不了解“三农”的实际情况,有时候也不愿接这样的案子,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激化了矛盾,影响了稳定。供销合作社的法制工作应当抓住这个突破口,发挥自身的优势,切实为农民社员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这不仅是参与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也是加强供销合作社与农民的联系、提高供销合作社影响力的重要举措。如果我们替农民依法争取权益,这无疑会增强供销合作社在农民中的影响和声望。我们常说,要反映农民的呼声,维护农民的利益,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就是重要的体现。

还有如何做好社有企业改革改制的法制保障工作。四届二次理事会将提出明年完成所有企业改制工作任务,对已改制的企业,要完善内部机制。可以说,明年是社有企业改革改制攻坚年。我们的企业改制工作已推行了好几年,也取得了很大成效,但这些已改制的企业往往是一些原来经营状况较好、改制难度不大的企业。对一些存在因涉及产权界定、职工身份置换、社会保障以及包袱过重、改制成本不足等严重问题的企业,改制工作进展得还很缓慢。我们提出明年要全部完成改制任务,不仅数量大,而且难度也很大。企业改制涉及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企业和职工三方面的利益,牵一发动全身,所涉问题敏感复杂,而且政策性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运用能力要求高。法制工作部门一定要积极参与,为改制工作保驾护航,确保“依法改制”,对一些无理取闹、借改制之机损害供销合作社权益的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做好法律防范和救济工作,切实维护好各方面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圆满完成社有企业改制任务。

为此,我想提几点要求:

一是要深入学习领会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相关的政策,熟悉供销合作社业务。党和国家的政策是指引我们各项工作的指南针,也是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依据。虽然从客观上讲,政策与法律有一定的界限,但二者是内在统一的,党和国家的政策要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立法也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精神。目前,供销合作社自身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这就更加要求我们重视对党和国家政策的深刻理解和把握。要克服“重法律、轻政策”的思想。吃透政策精神,才能为供销合作社的发展争取有利的法律环境,对政策一知半解,也解决不好现实中的法律问题,效果肯定会大打折扣。另外,要努力发掘出现有政策中对供销合作社发展有利的地方,充分利用起来,不能放着政策不用,却在四处要政策。

二是要深入地研究与供销合作社紧密相关的法律问题,加以充分利用,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拓展法律空间。要改变“没有供销合作社法就做不好供销合作社法制工作”的观念。对已有的一些法律规定,要在认真学习领会基础上充分加以利用。比如我们就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变的前提下,争取到了有利于供销合作社发展的司法解释,争取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具有判例意义的判决,成功抵制了不利于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部门规章出台。世上无难事,只要肯攀登,不能有等靠思想。对新出台的一些新规定新制度,如果加以研究,有的可以规避,有的可以与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充分结合起来。比如,修订前的《公司法》只允许存在国有独资公司,供销合作社要想成立公司就必须寻找其他股东加入,但有时对其他股东的情况不太了解,结果造成投资失误,致使社有资产流失。现在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出台,其中一个较大创新就是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你们要结合供销合作社的实际情况研究一下这个新规定,能否提出把社有企业改制为“社有独资公司”的一个全新思路。

供销合作范文篇8

听了大家的发言,我感到十分高兴。一是看到我们供销合作社系统有这样一批业务素质高、敬业精神强的法制干部队伍,长期以来,怀着对供销合作社的满腔热情,默默无闻地工作在第一线,经受了考验,耐住了寂寞,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二是感到我们法制工作协作会这种形式和机制很好,民主务实气氛浓,讨论研究问题针对性强,不仅成为大家交流信息的窗口,也成为统一思想、加强协作、互利互惠、共同受益的一个平台。这个平台经过这么多年,发展这么好,很值得深入总结和学习。

一、法制工作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供销合作社改革的不断深化,以人员置换身份、企业产权多元化、联合社转变职能为主要内容的改制工作不断推进,旧体制下形成的各种矛盾和历史问题不断暴露出来。这些矛盾和问题不仅成因复杂,解决难度大,而且社会影响大,如果处理不好,不仅影响到供销合作社的形象,阻碍系统改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也影响到社会稳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此都十分关注。要处理好、解决好这些问题,就离不开法制的保障,这是总社和地方各级供销合作社在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个重要经验和深切感受。

1995年,中央决定恢复成立总社,当时就专门设立了法制工作机构,并明确其职能是:组织和参与有关立法项目的起草工作;负责对其他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从法律角度审核总社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各级供销合作社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本系统普法宣传教育和法制干部培训;为总社机关和本系统内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导本系统内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调解省际供销合作社间重大经济纠纷,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十年来,总社法制办积极贯彻总社党组和理事会的指示精神,围绕中心工作,做了大量细致而富有成效的工作。地方各级供销合作社法制机构在总社指导和本级社党组理事会的领导下,努力解决本级社及其社有企业所面临的问题,也取得了可喜成绩。主要体现在:

(一)积极争取供销合作社应有的法律地位

加强供销合作社的立法工作,特别是争取尽快出台《供销合作社法》,从根本上解决供销合作社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是系统上下的共识,也是总社多年来的工作重点之一。1995年,我们曾利用中央五号文件出台、总社恢复成立、中央重视“三农”问题等有利时机,在国务院法制办的大力支持下,组织起草了《供销合作社法》草案,但由于后来爆发亚洲金融危机,引发股金风波,这项工作受到了影响,中途搁浅。之后,总社积极与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并通过每年的“两会”向有关方面积极呼吁合作社立法。同时,总社法制办也一直在按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研究供销合作社立法中涉及到的法律类型、管理体制、组织体系、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等重大问题,为将来的立法做好积极准备。对这一点,大家不要灰心。在我国,许多法律出台都是几上几下,断断续续,有的经过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反反复复。比如《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从建国后就开始启动,中间搁置了好几次,直到前几年才又重新启动。国家立法本身是一件严肃而复杂的事,既涉及到法律体系的衔接完善,又关系到法律本身的可操作性、稳定性,不像制定一个政策,出台快,变化也快。供销合作社正处在改革变动时期,许多问题如何演变与发展还看不清楚,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研究。当供销合作社发展稳定了,我们的立法工作就会有好的时机。所以,大家还是要看到希望,不能因暂时出台不了供销合作社法,就认为立法工作没有成效,没有希望了。同时,大家也要看到,立法与我们的实际工作成绩、社会形象和社会认可度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前几年的改革发展成果,也不会有我们参与有关涉农法律起草的位子,我们说话的份量可能就更无足轻重。反过来说,不是立了法,就什么问题都解决了,关键还是我们的实力。今天供销合作社法之所以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与供销合作社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是有关系的。

当然,国家没有出台供销合作社法,并不是说我们的立法工作就没有其他的途径。我们一直在从不同侧面努力,而且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年修订的《农业法》,将供销合作社的定位由“农村集体经济性质的商业组织”提升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这就是我们工作的一大突破,为下一步的发展拓展了十分有利的法律空间,也为各地积极争取政策、享受有关优惠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也欣喜地看到,许多地方的供销合作社立法取得了很大进展。吉林出台了供销合作社条例,江苏制订了政府规章,现在山西、河南、长春等地正在起草条例,山东、福建也在积极酝酿地方立法工作。这些地方立法,已经或即将为本地区供销合作社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也将为全国立法打下坚实基础,积累有益经验。可以说,我们现在是在“悄悄地立法”,先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为供销合作社争地位,争权利,等时机成熟,再立统一的供销合作社法规。我们沿着这个工作思路一直走下去,就不愁没有供销合作社立法的那一天。

我有个观点,就是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找出有利于供销合作社发展的条文,加以研究利用,对供销合作社而言,同样是一种“立法”,而且是一种更有实效的“立法”。1999年,针对各级联合社担保主体资格问题,总社法制办就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沟通协调,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总社的意见,出台了有利于联合社发展的司法解释。这就是一次充分利用现有担保法有关规定的模糊性,通过司法解释形式实现立法的一次成功尝试,为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目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正由全国人大农委牵头起草,总社作为主要参与单位之一也参加了起草工作,系统内也是高度关注。现在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这次会议上大家还要进一步讨论。需要明确一点,这部法不是专门为供销合作社立的法,不是我们所要立的《供销合作社法》,但是可以通过这部法实现我们的一些目的,对此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大家要充分利用好这个机会,深入研究,积极献言献策,尽可能多地通过这部法体现供销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争取有利结果。

(二)维护了社有企业资产安全

社有企业资产是供销合作社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供销合作社增强为农服务实力的重要经济基础,维护好社有企业资产安全对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我们通过产权多元化,推行企业改制,实行社企分开,目的是增强社有企业活力,提高其赢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但这不是说对社有企业尤其是控股企业就放手不管了,任由社有企业“独立”发展。社有企业的“独立”是在供销合作社履行出资人职能前提下的“独立”,绝不能脱离供销合作社的监督。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都要行使好出资人职能,这是1999年国务院五号文件的明确规定,既是供销合作社的权力,也是供销合作社的义务,不能“懈怠”,更不能“放弃”。

近年来,在依法治社、依法治企,维护社有资产特别是社有企业资产安全方面,全系统的法制干部付出了极大的心血和努力,取得了突出成绩。在这方面,各地都有很好的做法,湖北、山西、湖南、广西等省社建立了社有企业合同管理办法和资产管理办法,法制机构全程参与其中。刚刚介绍情况的浙江德清县的傅兆舜、安徽省涡阳县的杨芳彦等同志,在发言中都谈了各自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傅兆舜同志从事供销合作社法制工作二十多年,曾为德清县和湖州市供销合作社挽回两亿多的经济损失,我看,这些典型非常值得总结和宣传。这些年,关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社有企业之间关系的案件比较多,并且都是大案。供销合作社历史较长,与国有商业三合三分,情况十分复杂,由于法院对这方面的情况大都不太了解,往往把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混同于一般的城镇集体企业,在开始时都作了不利于我们的判决。山西大同市供销合作社的案子就是一个典型。一审时山西高院判决大同供销合作社不享有对其所属企业金鑫贸易中心的财产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力,如果执行这个判决,将造成几千万的社有资产流失。经过总社法制办和山西省社、大同市社的共同努力,200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推翻一审判决,驳回原承包人对大同市供销合作社的诉讼请求,确保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这个案例同时将两个五号文件提升到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并作为审判依据,意义非同寻常,对系统的促进很大。贵州等地供销合作社就依据这个判例,反败为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所以说,法制工作很重要,它贯穿于我们工作的始终,体现在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救济。可以说,重视法制工作,供销合作社的权益就有了安全保障;忽视法制工作,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就会有危险。有的地方对法制工作不理解甚至产生误解,认为法制工作不仅不创造经济利益,还要投入经费,可有可无。这种观点,我不赞同。法制工作虽然没有直接创造利润,但是它能有效地保护我们所取得的成果。如果没有法制保障,我们辛苦经营得到的经济利益就有可能被别人拿走,我们的权益就会受到侵犯。所以,应该树立这样一个观念,不损失或少损失,同样是一种效益。有一些同志认为,法制工作就是打官司,平时并没有作用,遇有官司请个律师就行了。这种观点,同样是不正确的,根本原因在于只认识到了法律的事后救济作用,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事前防范作用和事中监督作用。古人讲,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就是讲这个道理。如果事先决策有问题,证据不齐全,即使聘请律师,也改变不了在诉讼中的被动局面,系统内这方面的案例也不少,教训很多。从实际反映的问题看,不发挥法律的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作用,也容易产生官司,即使经过努力最终胜诉,也往往付出较大成本,两败俱伤。要想不受损失或少损失,就要重视法制工作,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以防为主、堵塞漏洞,这才是上策。

(三)协调解决了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难题

发展是硬道理。只有坚定不移地推进供销合作社自身的改革,供销合作社才能发展,才有出路,这是系统的共识。但是由于我们自身的问题和外部政策法律环境的变化,使得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存在许多体制性障碍,极大地困扰着我们的发展。比较突出的有政策性亏损挂帐涉诉问题,基层社和社有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归属问题,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问题,农药经营许可问题,还有现在比较关注的烟花爆竹经营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与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有着重大关系,总社领导和系统上下都十分关注,法制工作部门的同志们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做了大量的工作。

1999年7月,农业部单方面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农药经营企业和经营人员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和经营人员上岗证,并且强制进行培训,收取费用。据当时湖南省澧县供销合作社反映,全县360多个自然经营点,一个点办两证要花300多元,每个人参加培训又得花费400多元,县社仅此一项就得多开支30多万元,湖南全省大致要在1500万元左右。就全国而言,整个供销合作社系统需要多支付4到5亿元。在接到各地反映的情况后,总社法制办根据总社党组和理事会指示精神,联合化工、经贸、卫生、质检等有关部门及时向国务院进行了反映,并与具体承办此事的国务院法制办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其开展调查研究工作。2001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向农业部及山东、安徽、河北、河南、湖北、宁夏、天津、济南、汕头等省、市政府发文,责成其对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自行修改。农业部及上述省市随后都删除了相关规定。在农药经营问题上,我们取得了重大胜利,切实维护了系统在农药经营上的合法权益。

目前,国务院正抓紧起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工作一直是供销合作社的传统业务,总社对此十分重视,上个月就这个问题向回良玉副总理做了汇报,下一步总社法制办和有关部局一起还将通过各个渠道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确保供销合作社在烟花爆竹经营中的主渠道地位。大家关心的其他问题,通过努力,有的已得到了解决,有的还正处在协调过程中,有的一时还难以解决。总的来讲,法制工作在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难题,创造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方面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

(四)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防范作用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社、依法治企是供销合作社发展的一个基本战略。广大干部职工应树立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依法管理社务,依法维护权益,使供销合作社的各项工作真正地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加强“四五”普法工作,切实实现上述目标,总社成立了“四五”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我担任组长,办公室就设在总社法制办。五年来,在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各地供销合作社法制工作部门积极配合下,普法工作扎实推进,一步一个台阶,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整体法律素质有了较大提高,依法治社、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能力显著增强;另一方面,通过向广大农民社员普法,提高了农民社员的法律意识,对于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多次得到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的肯定,也涌现出一批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好典型。今年是“四五”普法最后一年,一定要善始善终,圆满完成“四五”普法目标和任务。

我认为,普法宣传的重点对象是我们的领导干部和社有企业负责人,把他们的普法工作做好了,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法制工作就会有新气象,供销合作社的决策就更加理性化,供销合作社的权益就会更有保障。一是因为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会产生示范带动作用,有利于扎实有效开展普法工作,提高全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治意识;二是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都是决策者,自身学好法律知识,也是实现依法治社、依法治企的要求,是实现法律“事前防范”作用的重要制度保证。前面我也讲过,发挥好法律的事前防范作用很重要。今年3月,海南省在全国率先建立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制度,明确规定首席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国家重点企业也全面推行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徐州市供销合作社就成为当地设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单位,其目的就是发挥好法律的事前参与作用,尽可能地防范法律风险,避免产生损失;中央已明确提出,今后要把法律知识作为考核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些都说明,加强法律的事先防范作用很有必要,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干部应予以高度重视,不断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应当说,法律在防范供销合作社经营风险中的作用已逐步体现出来。这些年来,一个明显的感觉就是,各级供销合作社对法制工作都十分重视,在做出重大决策前都要征求法制工作部门的意见。从过去的“拍脑袋”,到现在的重视法律,依靠法律,这不仅仅是一个思想观念转变问题,也是许多沉痛教训的总结反省。我有一个观点,法制工作的作用发挥的好不好,最简单的判断标准就是看本单位的案子多不多。案子多,说明法制工作的作用还没有体现出来,没有做到“防患于未然”。近几年来,我们在经营过程中的涉案率明显降低,就是在历史遗留问题涉诉方面也取得了好的成效,这与我们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干部法制观念增强以及对法制工作的重视是分不开的,也是与法制部门的同志们的努力分不开的。

二、法制协作会充分体现了联合与合作的优势,在促进系统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国供销合作社法制工作协作会是由各省级社法制机构自发倡导成立的松散型组织。十余年来,协作会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系统法制工作者互相学习、彼此协作的有效形式,并在交流和推广各地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先进经验,探讨改革改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决各地涉诉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协作会是供销合作社联合与合作特征表现得最为充分的地方之一。

总社领导历来都十分关注法制协作会的工作。虽然我是第一次参加协作会的年会,但对协作会的发展我是十分关注的。元宗同志也多次向我汇报过。我一直在考虑,法制工作协作会这样一个松散型的组织,没有自己的经费来源,也没有强制力推动,但十六年来却一直长盛不衰,工作开展积极活跃,不断发展壮大,原因到底是什么?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灵活民主的机制。协作会自创始起,就是由部分省级供销合作社法制机构自发组织起来的,可以说是一个民间组织,具有灵活的运行机制,议题由秘书处与各会员协商拟定,年会由各会员单位轮流承办,参会费用由会员共同负担,既保证了协作会的正常活动开展,又有利于调动各地供销合作社和会员单位参与的积极性。

第二,勤于奉献的精神。一个组织搞得好不好,关键在于有一个好的带头人和领导班子。协作会成立以来,会长、副会长都是由各省社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来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都是由长期从事供销合作社法制工作的处长和法制专干担任。这些同志,熟悉法律,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热心工作,无私奉献。特别是前后的几任会长,致力于推进和加强系统的法制建设,为协作会的发展壮大更是做出了突出贡献。

第三,上下沟通的渠道。协作会从一开始成立,就与总社法制办建立了密切联系,为总社和地方供销合作社在法制工作开展上提供了一个顺畅的沟通渠道。总社的法制工作部署,国家法制建设方面的最新动态和信息都可以通过《协作会通讯》的形式及时传达到地方;地方供销合作社法制工作取得的经验,面临的问题也及时反馈给总社,形成了上下互动的良性机制。而且通过这种形式,打破行政层级的固有界限,吸收部分市、县供销合作社作为会员单位,为总社直接了解基层情况开辟了新的渠道。

第四,协作交流的平台。协作会成立以来,一方面加强各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利用各地供销合作社在本地区的优势,努力推进会员之间的协作办案,既有效维护了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又大大降低了办案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各会员单位利用协作会,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难点与热点问题进行研讨,使协作会始终围绕供销合作社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从而保证了协作会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正是有了法制工作协作会这样一个好的组织形式,充分发挥了供销合作社联合与合作的优势,进而在推进全系统法制建设、促进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中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平台。据了解,这些年来,许多市级、县级供销合作社也积极参加到这个队伍中来,通过这种形式的网络资源和协作优势,解决了许多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服从服务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大局,进一步做好法制工作

(一)要认清当前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形势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三农”。自1995年总社恢复成立,十年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紧紧围绕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一目标,坚持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坚持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大胆改革,锐意创新。特别是2000年后,稳步推行“四项改造”,供销合作社走出了低谷,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去年全系统汇总盈利50.5亿元,实现销售总额5455.67亿元。对于供销合作社取得的成就,回良玉副总理在今年1月召开的“四代会”上给予高度评价,指出供销合作社“在体制改革中求生存,在机制创新中谋发展,在服务‘三农’中创佳绩”,“自身活力显著增强”,“经济效益显著回升”,“服务功能显著提高”,“运行质量显著改善”。

年初以来,全系统认真贯彻“四代会”精神,继续深化改革,努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系统上下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各项工作均取得明显进展。今年上半年,全系统汇总实现利润21.3亿元,同比增长87%;实现销售总额2762.2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4.3%,增幅高于去年同期1.95个百分点。现在有22个省委、省政府发文或采取其它形式明确把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职能赋予同级供销合作社,有490个县委、县政府也授予县联社这样的职能。我们的社有企业改制面达到70%。前不久,回良玉副总理又专门听取了总社的汇报,对“四代会”以来取得的成绩,表示很高兴,很受鼓舞,指出全系统在去年的基础上有新的进展,取得可喜的成绩,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工作做得很好。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发展不平衡。去年全系统50.5亿的利润,山东、浙江、上海三个省占了60%以上,剩下二十多个省(自治区、自辖市)还占不到40%。二是人才匮乏。通过调研,我感觉到我们的人才流失很严重。1995年我们的职工580万,其中在职380万。现有职工241万,其中在职128万,有112万停薪留职,在职职工比1995年减少了250多万,许多年富力强的优秀人才离开了供销社。现在县社、基层社干部年龄普遍偏高、素质偏低、观念陈旧、服务意识不强。三是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好。比如债务问题,1998年全系统债务汇总达1394个亿,政策性亏损514亿,其中中央241亿,地方273亿,经营性亏损890亿。政策性亏损当时的政策很明确,分清责任挂帐停息,而经营性亏损自己解决。现在农行划转到长城公司的3458亿不良债权中,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有534亿,目前只解决了180亿,还有350多个亿未解决。现在经营性亏损我们解决的不是很好。因为包袱太重,没有足够的改制成本,严重影响了我们企业的改革进程。四是供销合作社的发展与客观形势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按农业部统计口径,全国有比较规范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约14万个,其中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的有1.4万多个;部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80多家,我们供销合作社系统只有13个,而县以下供销合作社基本没有。2004年,我们系统的消费品零售额为1377.8亿元,仅占全社会的4.8%,而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这个比例在33%左右,而且零售额的增长率低于全社会同期值。因此,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法制干部以及我们的联社领导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既要看到我们的成绩,也要看到我们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二)要树立信心,坚定合作事业信念

要做好供销合作社的工作,没有信念不行,没有信心更不行。我们目前的确还存在着上述困难,但这是前进过程中的困难,通过改革是能够克服的。

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从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想开始算,我们真正搞市场经济才14年,时间还很短,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体系、信用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市场的竞争环境还相当不完善,农民的合作意识还不强,政府的职能转变也要有一个过程。我国还处在经济的转型期,转型经济一个最大特点就是:政府主导经济的发展。我们还是“大政府、小社会”,许多应由中介组织、合作社来办的事,政府都还在办。完全市场经济国家都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把不该管的事,大量的经济职能都交给合作社及社会中介组织,合作社发展的环境较为宽松。在我国当前这样的大环境下,发展合作社事业,受到的重视还不够,得到的扶持手段还不多。而搞合作事业相当一部分是公益事业,它需要政府的支持,需要社会的认可,需要一定的法律环境和政策手段,而目前这些条件大多还都不具备,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合作社的发展。

同时,也应看到,我们从事的供销合作社事业是有光明前景的,对此要坚定信念。一是我们从事的合作事业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美好前景,就意味着我们的事业有着光明的未来。二是供销合作社目前的经营机制、管理体制与我国现行的经济管理体制是一致的。在我国发展合作社有句话叫“民办、官助、党领导”,这是有别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要求合作社既要有民办的特点,代表广大社员的权益,又要体现党和政府的意志,而供销社很好的实现了两者的统一。三是这些年各地按照办社宗旨、办社方向,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取向进行改革,各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创造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为今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更为重要的是,我们提出的改革发展思路是符合实际的,切实可行的,经过努力是可以实现的。

在前不久结束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中央通过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可以说,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以科学发展观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为我们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我们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提出以农村税费体制为核心的农村综合改革,为我们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提出扩大内需、开拓农村市场,为我们搭建了宽阔的施展舞台;加上目前各级党委政府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这些都为我们创造了良好外部条件。总的来说,供销合作社已经进入联合发展的新阶段,处于新的历史起点,面临新的历史机遇,对未来我们应充满信心。

(三)法制工作要有新思路新举措,服务服从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大局

面对供销合作社发展的新阶段、新任务,对作为保障作用的法制机构和广大法制工作者也提出了新的课题。比如,联合社转变职能。现在国家明确提出要依法行政,建立有限政府,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很多原来由政府管不好、管不了、不该管的事项,要进行让渡,由社会中介组织和市场来承接。在这些让渡的职能中哪些是供销合作社可以做、能够做并且做得好的,要抓紧研究,争取获取更多的职能。

再比如,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民需要什么,我们能提供什么。现在农民打官司难,一方面律师收费高,农民负担不起,另一方面律师也大多不了解“三农”的实际情况,有时候也不愿接这样的案子,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激化了矛盾,影响了稳定。供销合作社的法制工作应当抓住这个突破口,发挥自身的优势,切实为农民社员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这不仅是参与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也是加强供销合作社与农民的联系、提高供销合作社影响力的重要举措。如果我们替农民依法争取权益,这无疑会增强供销合作社在农民中的影响和声望。我们常说,要反映农民的呼声,维护农民的利益,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就是重要的体现。

还有如何做好社有企业改革改制的法制保障工作。四届二次理事会将提出明年完成所有企业改制工作任务,对已改制的企业,要完善内部机制。可以说,明年是社有企业改革改制攻坚年。我们的企业改制工作已推行了好几年,也取得了很大成效,但这些已改制的企业往往是一些原来经营状况较好、改制难度不大的企业。对一些存在因涉及产权界定、职工身份置换、社会保障以及包袱过重、改制成本不足等严重问题的企业,改制工作进展得还很缓慢。我们提出明年要全部完成改制任务,不仅数量大,而且难度也很大。企业改制涉及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企业和职工三方面的利益,牵一发动全身,所涉问题敏感复杂,而且政策性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运用能力要求高。法制工作部门一定要积极参与,为改制工作保驾护航,确保“依法改制”,对一些无理取闹、借改制之机损害供销合作社权益的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做好法律防范和救济工作,切实维护好各方面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圆满完成社有企业改制任务。

为此,我想提几点要求:

一是要深入学习领会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相关的政策,熟悉供销合作社业务。党和国家的政策是指引我们各项工作的指南针,也是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依据。虽然从客观上讲,政策与法律有一定的界限,但二者是内在统一的,党和国家的政策要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立法也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精神。目前,供销合作社自身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这就更加要求我们重视对党和国家政策的深刻理解和把握。要克服“重法律、轻政策”的思想。吃透政策精神,才能为供销合作社的发展争取有利的法律环境,对政策一知半解,也解决不好现实中的法律问题,效果肯定会大打折扣。另外,要努力发掘出现有政策中对供销合作社发展有利的地方,充分利用起来,不能放着政策不用,却在四处要政策。

二是要深入地研究与供销合作社紧密相关的法律问题,加以充分利用,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拓展法律空间。要改变“没有供销合作社法就做不好供销合作社法制工作”的观念。对已有的一些法律规定,要在认真学习领会基础上充分加以利用。比如我们就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变的前提下,争取到了有利于供销合作社发展的司法解释,争取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具有判例意义的判决,成功抵制了不利于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部门规章出台。世上无难事,只要肯攀登,不能有等靠思想。对新出台的一些新规定新制度,如果加以研究,有的可以规避,有的可以与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充分结合起来。比如,修订前的《公司法》只允许存在国有独资公司,供销合作社要想成立公司就必须寻找其他股东加入,但有时对其他股东的情况不太了解,结果造成投资失误,致使社有资产流失。现在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出台,其中一个较大创新就是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你们要结合供销合作社的实际情况研究一下这个新规定,能否提出把社有企业改制为“社有独资公司”的一个全新思路。

供销合作范文篇9

一、督查时间

每个市(区)督查的具体时间由省供销合作社届时通知。年月上旬省级有关部门分赴各市(区)集中督查。

二、督查内容

包括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项目资金、建设用地落实情况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情况等。各地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和政策落实情况。

三、督查形式

从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供销合作社、省政府督查室抽调人员,由省供销社厅级领导带队。组成4个督查组分赴各地督查,第一组赴西安、渭南、商洛,第二组赴、杨凌、第三组赴汉中、安康,第四组赴铜川、延安、榆林。督查组在每个设区市随机抽查2个县(市、区)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了解、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督查。

四、具体要求

认真准备,

(一)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积极配合,提前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演讲于月日前报省供销合作社。

由省供销合作社将督查情况汇总演讲省政府。

供销合作范文篇10

这些年来,经济与社会发展很快。我市已进入大桥时代,市委市政府提出了“提升三大定位,推进四海建设,开创大桥时代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在抓好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细则》,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持续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努力开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局面。供销合作社是立足城乡流通,为渔农提供综合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工作是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大局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不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为供销合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也是我们必须持之以恒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面临的新情况

今年是供销合作社建社60周年。60年来,我市供销合作社立足城乡商品流通,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供应和农副产品购销,积极引领渔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加强渔农业专业合作服务和渔农村综合服务,为城乡经济发展,特别是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60年历程走过的创业艰辛、发展喜悦、改革阵痛,保留下来的干部职工队伍、经营网络和社有资产是我们今后发展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在新的时期,各级党委、政府对加强供销社工作,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寄予厚望,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改革发展的政策文件,供销合作社的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上述两个方面,使供销合作社加快发展有了坚实条件。但要加快发展必须注重稳步发展、和谐发展、健康发展,这就需要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供销社在改革、经营和为渔农服务各项工作中,有大量的商品流转、资产流动、服务提供和人员利益调整,如何保证能依法规范、公平有效运作,这就需要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而且,在这方面,供销社系统也有过教训,2001年起,就有两个县(区)供销社主要领导因为在上述问题上把握不住,而走上犯罪道路。所以,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充分认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利大家以警钟长鸣。

一是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运作和监管。社有资产是供销合作社强化为渔农服务,拓展业务经营的重要物质载体。据统计,市供销社系统现有账面总资产3.79亿元;其中,市、县(区)和基层三级供销社拥有账面净资产1.48亿元,如按市场价评估,升值10倍是没有问题的,这还不包括内部职工全额持股的县以上企业净资产。这么多数量的资产交给我们运作,有管理体制如何确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如何建立、运作监管实施如何规范的问题,最重要的是我们各级管理干部不但要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作、监管好社有资产的能力和水平,而且要在运作监管中处处以事业为重,严格自律,不贪不沾,保持清正廉洁。

二是各项专项扶持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近几年来,各级财政加大对供销社流通网络建设、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建设等的资金支持力度,上级供销社也从经营收益中切出一块用于扶持下级社的为农服务工作。对各项扶持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该说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但在实际运作中,分配、管理、使用各道环节如何保证不出问题,这就需要廉政建设发挥好监督、把关作用。

三是建立健全社属企业和领办的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机制,依法规范运作。从目前实际情况看,我市供销社县以上企业改制后依法建立了公司制,领办的专业合作社也有理事会和监事会。但形式有了,执行是否到位,是否真正实现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的依法规范运作,从而在加强企业各项管理、推行多种形式经营责任制等方面做到依法公正。领办的专业合作社依法规范运作,从掌握的情况看,确实存在着不足。如专业合作社的财会管理,市社财会处作过一个专题调查,真正按规定做好财会管理的还是少数。所以加强这方面工作应该是我们专业合作社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个重点。

四是开展的各项业务经营。供销社的多业经营有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建筑材料、油品等供应,涉及仓储运输、饮食服务、房地产开发、机械仪表生产等经营,业务经营点多面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不同的经营主体,如何在业务经营的商品物资流转、资金进出、经济合同、费用开支等方面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做好反商业贿赂等工作需要加强。

五是干部选拔任用和作风建设。这主要是县以上供销社机关。市社和县(区)供销社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后,如何严格按照德才兼备原则和党政各项规定做好干部选拔任用是我们必须认真把握的一项工作。同时,机关干部的作风建设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切实抓好,引导和培养机关干部具有优良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对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党员干部自身修养,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环节

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人的因素是根本,加强党员干部思想道德修养则是重要环节。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的世纪,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针对新的形势,同志在2006年提出了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鲜明地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大命题。这对整个社会道德建设,对反腐倡廉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作为党员干部,作为供销合作社的党员干部在思想道德建设方面要坚持做到“四个必须”。

一是必须注重理论与实践学习。思想道德建设既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也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加强思想道德建设首要的是要注重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重大战略任务。党员干部要树立选择学习就是选择进步的理念,自觉做到学以增智,学以创业,学以立德。要向书本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市场经济、法律、历史、优秀传统文化、现代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学习做好本职工作所必需的新知识、新技能,提高创新思维、辩证思维的能力;要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实践出真知,群众中蕴藏着丰富的智慧和力量,要把深化改革、强化为渔农服务、拓展业务经营各项工作作为自身向实践学习的舞台,形成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的良性循环。要向职工群众、向先进人物学习脚踏实地、开拓奉献的好思想、好品德,使自己变得更加充实,更加睿智,淡泊功利,摒弃浮躁,更加具有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道德修养。

二是必须守住理想信念根本。理想信念是一个人的精神支柱,奋斗动力和前进坐标。一个人如果丧失了正确的理想,就会辨不清方向,站不稳立场,甚至会使自己的人生走向失败。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立党宗旨。作为党员干部当然要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加强自律,把党性要求化为自己的情感、意志和行动,贯穿于自身各项社会活动中,立身处事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同时,作为供销合作社的党员干部,理想信念的另一方面就是要为供销合作事业努力奋斗,成就业绩。从现阶段说,工作仍是谋生的手段和需要,但同样也是实现理想、展示自我的舞台。作为新时期的供销社工作者,要学习老一辈供销社人以社为家、艰苦创业、乐于奉献的精神,以加快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为己任,开阔思路,开拓创新,攻坚克难,在改革、经营服务和和谐供销建设中建功立业。

三是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利观。权利往往涉及人们的普遍需要和切身利益。对于党员干部来说,权利是一把双刃剑,正确使用权力,可以造福人民,施展自身抱负;错误地使用权力,则会损害社会损害自己,这一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表现得尤为明显。供销合作社是立足城乡流通、为渔农提供综合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说实话,公共权力确实比较少。但供销社又是一个较大的系统,有大量的人、财、物,有多方面的经营服务,这就使供销社的各级干部或多或少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所以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明白,组织上给你职位,给你权力,也给了你相应的待遇,这不仅是一种荣耀,而更是一份责任、一份辛勤,要牢记领导就是服务,权利就是责任,任职就要负责的观念。在各自领导、管理岗位上坚持廉政,不以权谋私,自觉遵纪守法;做到勤政,脚踏实地,爱岗敬业,奉献事业;当然还要做到善政,面对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把握新情况,思考新问题,推进新举措,让你领导和管理的单位、部门,各项工作不断有新成就,事业有新发展。

四是必须注重各项作风建设。作风建设是老话题,也是须常抓常新的话题。作风建设有制度、工作、生活等方式方法上的内容,但要在广大党员干部中弘扬高效、廉政、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重要的还是要解决作风建设中的思想道德、思想意识问题。从实际情况看,在供销社系统抓党风廉政建设,大量的还是作风问题。供销社是个有长久历史的老系统,大家对各方面都习以为常,党员干部中存在着因循守旧,安于现状,工作缺乏创新的情况;特别是机关干部中存在的工作不实,干劲不足,纪律不严,服务不到位的情况,这对事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从另一方面来说,大量的事例表明,腐败往往就是从不良作风侵蚀开始的,作风正能够抵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作风不正就容易被打开缺口,滑向腐败的深渊。所以,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高度重视自我作风建设,常常反思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中的不足,加强学习开阔视野,充分认清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开拓创新意识和遵纪守法自律意识,以优良的作风干事业、保廉洁、促发展。

三、加大工作力度,着力推进供销合作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

一是进一步落实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主线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反腐倡廉建设中要不断形成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的有效机制。各单位党政班子要充分认清、及时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和完善以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班子成员和所属部门相应工作职责,在推进各项改革和经营、管理中加以落实。要根据供销社系统社企不同实际,落实上级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相关规定,制订和完善党务公开、社务公开、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各项制度,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发挥纪检监察、人事管理、财务审计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形成对用权、决策的监督合力。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市供销系统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方案》,细化惩防体系各项工作,确定每年工作要点,着力以加强教育为基础,以完善制度为保障,以强化监督为重点,抓好具体工作落实。

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认真把握廉洁自律规定。加强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思想认识,提高反腐倡廉能力与水平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环节。要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进行党性党风、拒腐防变、供销社艰苦奋斗传统教育,学习系统内外优秀共产党员弘扬正气、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先进事迹,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廉洁奉公、敬业奉献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根据供销社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党纪政纪、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政策、法规,开展相关岗位廉政纪律、廉政风险警示教育,把握政策界限。相关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年初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逐条逐项加以理解,自觉廉洁从政。要把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贯穿于供销社深化改革、开拓经营、强化为渔农服务各项工作之中,使大家时时刻刻警钟长鸣,时时处处把牢廉洁自律关。

三是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基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既是新形势下推进供销合作社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需要,也是确保经营管理依法规范运行的有效举措。当前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改革,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2009)4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有序推进。社有企业要严格依法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的运作,完善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各项管理,以自我约束促进自我发展。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有利科学监管,确保保值增值的要求,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积极探索建立高效运作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渔农民自主建立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规范管理是其能否有效推进产供销一体化经营的关键,要着眼于与渔农户的产销连接,注重建立民主管理、利益分配、经营服务、风险防范等机制,不断提升发展水平。县以上供销社参公管理后,要按照履行党委政府授予的工作职责的要求,不断推进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绩效,认真履行好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