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范文10篇-尊龙凯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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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范文篇1

宪法的制定权只能属于人民,而不能属于别的任何机关或个人,这是由宪法的性质和功能所决定的。在近代意义上,宪法一词含义的侧重点不在于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是否居于核心的位置,而是强调宪法制定的正当性和宪法功能的合理性。美国革命家托马斯。潘恩在《人权论》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宪法是一种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宪法不是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宪法具有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的双重功能,既是人民的授权委托书,同时又是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利益和幸福的总契约。人民通过宪法将国家权力授予国家机关,并要求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正确地行使国家权力,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不享有宪法制定权,不通过民主的程序,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人民意志,体现广大人民利益的宪法。

如果说宪法制定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一种体现,那么宪法制定权就是人民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林肯提出的“民有、民治、民享”,是对“人民主权”原则基本精神的一种很好的概括和表达。人民在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直接民主的方式来实现自身的利益,也可以通过确立法律规范并在法律规范中确立相应的实现人民利益的制度和机制来间接地实现自身的利益。宪法制定是间接地实现人民利益的一种方式。宪法制定是基于人民民主理论产生的,即只有在人民民主的理论基础之上才有宪法制定活动。宪法制定者只能是人民,宪法制定权也只能属于人民,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无权作为宪法的制定者,也无权享有宪法制定权。宪法制定权不是一种国家权力,是具有法创造效力的始原性权力,它不需要有任何实定法上的依据。在逻辑上应当是先有制宪权,后有宪法,再有基于宪法的规定而产生的国家权力。制宪活动的根本意义在于人民通过这样一种活动将符合人民利益的事项用宪法规范的形式肯定下来,并在宪法中设立相应的国家机关来保障人民的利益。

探究宪法制定权及其性质,有助于人民群众增强权利意识,也有助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党政领导干部增强公仆意识。它清楚地告诉我们:人民拥有不受宪法制约的无限权力。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不是个人权利的渊源,而是个人权利的结果。政府对人民所负的责任以及政府对个人的尊重是人民服从政府的条件及政府合法性的基础。国家的权力是有限的,人民的权力是无限的。国家的特殊重大事项应交由全民讨论或进行全民公决。任何国家机关、政党或个人都要尊重人民的选择。

中国共产党是靠人民的支持取得政权的。中国共产党成为法定的执政党,这也是人民的选择。但我们不能认为,这就可以一劳永逸。过去选择,今天可能不选择;今天选择,明天可能不选择。选择不应是一次性的,而应是多次不断的,定期性的。什么样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成为人民利益的代表以及代表的资格不应是自我确定,而应由人民确定。这里有一组发人深思的数字:苏共在有20万党员时夺取了政权,在有200万党员时打败了希特勒,却在有2000万党员时亡了党。要确保我们党的执政地位,使其不被人民抛弃,光把“四项基本原则”写进宪法里是不够的,(笔者认为,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无疑是正确的,但把它写在宪法里是否合适是值得探讨的,因为宪法作为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而不应调整人们的思想)关键是要始终做到“三个代表”,建立民主政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三个代表”的核心是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与宪政精神与目标是完全一致的。贯彻“三个代表”,在宪法领域就是要贯彻“主权在民”、“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在政治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只有使自己永远处于内部和外部的平等竞争中,才能保持本身的青春和活力,不致停滞、倒退和腐败。

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享有宪法制定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也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通过的决议和决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以及所有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享有宪法的制定权呢?不是的。因为根据现代宪法原理,也如前面所说,宪法的制定者只能是人民,宪法制定权也只能属于人民,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无权作为宪法的制定者,也无权享有宪法制定权。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国家机关,当然也不能享有宪法制定权。况且我国宪法也从未规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宪法制定权,只规定了它有修改宪法的权力。

宪法的修改不同于宪法的制定。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共颁布过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这四部宪法分别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这似乎给人们一种印象,很多人得确也就这么认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宪法制定权。要不然,四部宪法怎么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呢?其实这是一种错觉。稍微深入地分析,我们就可以发现,我国建国以后颁布的四部宪法只有1954年宪法是通过宪法制定的方式产生的,而其他三部宪法应当视为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只是这些宪法修改活动的幅度比较大而已。那么1954年宪法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又作如何解释呢?笔者认为,宪法通过并生效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宪法通过并生效后依据宪法规定产生的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质的不同。前者不是国家机关,是囿于当时的客观条件,人民不能通过直接民主的方式立宪的情况下,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间接行使宪法制定权,是不得已的一种选择,制定权仍然属于人民,制定者也是人民,而后者是依据宪法而组建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依据宪法的规定行使自己的职权。

宪法修改是变更宪法规范的活动,从保证宪法修改不影响宪法制定者的立宪意图来看,宪法修改权与宪法制定权一样应当属于宪法制定者。但是,由于作为宪法制定者的人民通过实行直接民主的方式来修改宪法规范,在实践中往往程序比较复杂、存在诸多不便。所以在宪法制定者制定宪法规范之后,就可以将修改宪法的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规定授予某个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者是其他特定的修改宪法的主体。得到宪法规范授权的特定主体在宪法规范所授权的范围内,依照宪法规范所确定的修改宪法规范的程序和步骤对宪法规范加以适当变更。这种通过宪法规范的授权而享有修改宪法的权力与宪法制定者所享有的宪法修改权在权力性质上是有所不同的。前者是一种依照宪法规范的规定而产生的宪法修改权,这种宪法修改权是由宪法规范赋予的,它是有限的,必须按照宪法规范所规定的修改宪法的程序和步骤进行,否则就会构成违宪;后者是宪法制定者本身所享有的,它是一种原始性的修改宪法的权力,不受宪法规范规定的约束,也不需要宪法授权。

宪法修改是对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宪法规范所作的变更。修改宪法规范既包括变更规范的形式,也包括变更规范的内容。但作为特定的修宪主体对宪法规范的形式和内容的修改应有一个度。也就是说修宪机关通过修改活动做出变更仍然能够保留原有宪法的基本内涵。如果一部宪法制定出来以后,修宪机关可以作任意修改,不受任何制约,那么,这种修宪权就变相等于制宪权。这不仅在理论上是荒谬的,实践中也是非常有害的。一旦宪法制定权受到侵害,宪法制定者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宪法就不能发挥出它既授权又限权的双重功能,权力就可能出现异化。所以,笔者认为在授予特定机关宪法修改权时,要注意对其进行制约,要明确规定哪些内容能修,哪些内容不可以修,要从制度上保证宪法制定权牢牢地掌握在人民手里。由代表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与由人民直接行使权力不能划等号。人民代表并不是人民本身,政党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致的。人民的宪法制定权不应由任何组织来代替行使。社会发展到了今天这样一个时代,我们国家完全应当通过直接民主的方式制定一部新宪法。即使不是重新制定,大面积的修改也应全民公决。强调中国经济、文化落后,人口众多,在宪法?贫ㄈǖ氖迪址绞缴喜蛔龀鲇τ械呐κ谴砦蟮摹r蛭稳ɡ胱杂傻氖迪植⒉恢苯拥赜删梦幕⒄顾剿龆ā?spanlang=en-us>1954年宪法的制定方式与1982年宪法的全面修改方式应视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一种选择,但不能把它们作为制定宪法的样榜。三、人民的宪法制定权应在更高层面上得以实现

宪法由人民制定既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也是实行宪政的前提和要求。不由人民制定的宪法就不具有正当性。宪法制定权属于人民这一理念已逐渐成为全人类的共识。但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的不同,人民所享有的宪法制定权的实现程度存在较大差异。总的来讲,凡是实行宪政的国家都做得比较好;凡是没有实行宪政的国家就差一些。不排除有些国家人民的宪法制定权还只是一种纸面上的权利。我们不能把应然权利混同于实然权利。

我们国家自1949年成立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在宪政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但还不能说今日中国就是实行宪政。因为还没有达到现代宪政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现代宪政的三要素:民主、法治、人权,哪一个我们还不能完全够得上格。就宪法的制定而言,我国人民享有的宪法制定权并没有很充分地表现一种实然权力。通常情况下,各国的立宪和修宪案除由代表人民的权力机关如议会、国民大会、制宪会议审议外,大都还须经过全民、全社会公决。而我国却不是这样。尽管草案也经过全民讨论,但只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即可。而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及其代表的产生本身还存在不少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是通过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的,而他们的命运也并不完全掌握在选举人手中。这样人民的宪法制定权的行使方式不仅不是直接的民主,甚至也够不上是间接的民主,可以说是“间接的间接”。况且,修改与制定的界限也不明确,随意性很大。这样的制宪、修宪方式不能适应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故而我国宪法制定的方式,程序和内容必须进行改进,确保人民所享有的宪法制定权不折不扣地行使。笔者认为,宪法制定权在我国更高层面上的实现希望于民,关键在党。现在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际威望不断提高,党的“十六大”又为我们进一步指明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即:建设法治国家和政治文明,保障人权。我们必须抓住这个难得的历史机遇,采取确实有效的措施,把政治体制改革和新宪法的制定结合起来,使人民应该享有的宪法制定权在更高层面上得到实现。

(一)开展宪法新教育,提高公民素质。新中国已经颁布过四部宪法,对于现行宪法也修过多次,至于对宪法的宣传,更是不可胜数。但是,正如邓小平说“什么是社会主义,我们还没有搞清楚”一样,对什么是宪法似乎也不能说绝大多数人已经搞清楚。大部分人对宪法的认识还停留在“根本大法”“总章程”、“工具”这样一个阶段。不了解宪法的真谛,不知道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人民对国家既授权又限权,既支持又防方卫的“约法”。立宪的成功或失败取决于公民的素质,所以我们必须开展宪法新教育。这种教育不是对过去宪法教育简单地重复,而是内容方式上的创新。着眼点不只是老百姓遵纪守法,即进行“良民教育”,而是对公民进行更重要的权利教育、民主教育。使他们真正弄懂什么是宪法,什么是宪政,什么是民主,什么是法治,什么是人权。让每个公民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如何行使这些权利,以及自己的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得到救济。人民是宪政制度的最大受益者,因而也是推动宪政建设的原动力。人民中蕴藏着巨大政治潜能。

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官员。现在绝大数党政干部并不具有自觉的宪法意识。往往把给老百姓一些本来就应该由他们享有的权利当作是对老百姓的恩赐。对承认和采取措施鼓励和保障人民大众的政治参与和监督不是顾虑重重,就是干脆排斥。他们当中有些人特别是位高权重的人,甚至害怕由于实行宪政而使他们的既得利益受损。因而对实行宪政持抵触态度。对这些人的能量我们不能低估。一定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使他们认清在中国实行民主化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使他们认识到实行宪政从长远看符合我们每个人的利益,从而自觉地推动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发展。

(二)从现在开始着手研究,通过直接民主方式全面重修宪法或制定一部新宪法,并以此为契机,翻开我国宪政建设的新篇章。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是我国四部宪法中最好的一部。20多年来,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对它进行过多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宪法保障。然而当时制定宪法的背景和现在的情况存在相当大的差异。1982年宪法从总体上看是一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宪法,在本质上仍然是从属于计划经济体制的,与市场经济体制具有质的相异性。这部宪法已经远远落后于我国经济的现实,仅对其做出小修小补,进行局部手术是根本不够的,惟其全面重修或重新制定才是出路。这次重修或制定要真正发扬民主,将民主贯穿于宪法制定或重修活动的全过程。

从宪法内容到形式都要人民说了算。有关制宪的一些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要提出来,在各种媒体上进行公开讨论。什么问题都可以提,什么观点都可以讲。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人民对制宪问题的讨论,也不得设置禁区。要坚定地相信人民群众。

宪法草案除了官方搞,民间也可以搞。要取长补短,搞出一个最佳方案,方案出来以后要在媒体上公布,让全民讨论。然后根据大家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最后正式定稿。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以后交由全民公决,获得多数票,方能通过、生效。

这个过程固然漫长,但过程本身就有着极不平凡的意义。靠全民的智慧,或许能制定出一部一百年基本不需改变的宪法。通过这样的活动、锻炼我们的人民,教育我们的人民。使人们认识到,人民享有的宪法制定权是真实的。它不再仅仅是宪法制定的讨论参与权,它还包括更重要的决定权。人民是国家真正的主人。同时它也向世人昭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不仅能实现经济现代化,也能领导人民实现政治民主化。

主要参考文献

一、宪法专业书目

1、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版。

2、李云龙著:《人权问题概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3、马起华:《宪法论》,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3年版。

4、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二、论文

1、郭道晖:宪法的社会性与大众化《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2期。

2、李步云:宪政与中国《法理学论丛》第一卷。

制定范文篇2

第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确定,具体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为准。定价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国际市场价格。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确定具体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

第六条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价格。

第七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

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以下简称建议人)可以向定价机关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

第九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提供制定价格所需的资料。

第十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应当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对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

第十一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

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制定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定价机关应当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对依法应当听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的具体内容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不实行听证的,定价机关可以选择座谈会、书面或者互联网等形式,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定价机关履行本规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后,应当形成制定价格的方案。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

(二)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经过成本监审的,附成本监审报告;

(四)制定价格后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五)经过专家论证的,附专家论证意见纪要;

(六)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七)经过听证的,附听证会纪要;

(八)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

第十五条制定价格的方案原则上实行集体审议制。集体审议可以采用价格审议委员会讨论、办公会议讨论等方式。

实行集体审议的方式、人员组成和工作规则,由省级以上定价机关规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定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定价机关是行业主管部门的,作出制定价格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制定价格的方案经集体审议后,认为需要制定价格的,定价机关应当适时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制定价格的决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制定价格的项目、制定的价格;

(二)制定价格的依据;

(三)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

(四)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制定价格的决定必须盖有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的印章。

第十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制定价格的决定作出后,由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在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定价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定价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行为的监督。

业务主管部门的定价行为应当接受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制定价格有建议人的,定价机关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将建议办理情况告知建议人。

第二十二条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后,定价机关应当对价格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跟踪调查和监测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价格的执行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企业经营状况、成本、劳动生产率和市场供求变化对价格的影响;

(三)相关商品或者服务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的变化情况;

(四)社会各方面对所制定价格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定价机关有违法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定价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制定价格工作中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制定价格的卷宗并存档。

制定范文篇3

拟定课题上就要下对课题攻略的了解把握。一般的来说课题攻略一般包含阐明、主课题、子课题。可供研讨人员或研讨单位挑选。

1、制定课题攻略,意图是正确发挥科研导向作用,调集科研人员积极性,进步科研办理水平缓科研成果质量。

攻略课题的断定采纳公开招标、平等竞争、择优立项、恰当赞助的准则。

2、制定课题攻略,实施课题招标,这是科研办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制定范文篇4

一.落实课程目标。

语文课程的总目标是“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是从“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三个维度进行设计的。三个方面相互渗透,融为一体,注重语文素养的提高。教学中,我们要做好三维目标的整合,而不是把三个维度简单地叠加,要以“知识与能力”为主线,渗透情感、态度价值观,并充分地体现在过程和方法中。那种把语文教学目标分割成“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贴标签式的表述法,人为地将三维目标进行分割,会对语文教学造成严重的伤害。

有效的教学目标设计首先要求是准确和明确。语文教学目标的准确应定位于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即不仅重视学生对语文知识的掌握,更要重视培养学生的语文运用能力以及创新思维能力;不仅重视发展学生的智力因素,而且注重发展学生的非智力因素。

二细化课时目标。

阅读教学是通过一篇篇课文的教学实现的,每一篇课文都是安排在一定的学段教材的特定单元中的。教师要通过每一篇课文的教学目标来逐步落实课程目标。语文课时教学目标的设定,首先要服从于语文课程标准的要求和教材的目标体系。教师要根据课程标准及学生的实际把文本的意义内化到自己的知识经验中去,制定出明确、具体、可操作、易检测的阅读教学目标。从总目标到学段目标再到课时目标,做到上一级目标制约下一级目标,下一级目标体现上一级目标。在一篇课文中,在一节课上,哪些知识只要一般了解,哪些知识需要理解并会运用,要着重训练听说读写中哪一项能力,应达到什么程度等等,都应尽量细化,明确到位。同样,培养学生的思维品质、陶冶学生的道德情感等方面的目标,也应作出确切的规定。只有清晰明确的教学目标才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和可评价性。

如《黄河是怎样变化的》第二课时的教学目标可设计为:(1)能有感情地朗读课文,了解黄河发生了哪些变化;(2)抓住课文中的“变”字和关键词句,读懂引起黄河变化的原因是什么,从中受到启发,增强环保意识;(3)在理解课文内容的基础上,搜集有关黄河的资料,说说治理黄河的主意,激发保护母亲河的社会责任感。这三个教学目标包含了三个维度,而且指向准确,可操作性和可检测性强。

三.调控生成目标。

目标明确了,整个教学过程就应实施控制,将教学活动规定在目标所界定的范围内,教师应及时从学生那里得到信息反馈,并根据目标修正教学。阅读教学的实践告诉我们,课堂上可能发生的一切,不是教师在课前备课中可以完全预见的,因此课堂教学的过程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尤其是在对话教学中,教师首先要学会倾听,捕捉有价值的生成性话题,及时灵活地生成新的教学目标,组织学生展开思维的碰撞,引发学生展开深入地思考,提高教学质量,帮助学生完成知识的构建。

(二)规范表述教学目标。

一般情况下,一个完整的教学目标由四个基本要素构成:行为主体、行为动词、行为条件和表现程度。

$1__ve_item__一.陈述的主体应该是学习者(学生)。

因为教学目标的指向是全体学生通过学习后所达成的结果,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因此教学目标应该是学生在学习中的变化或结果,而不是教师的行为。例如《黄河是怎样变化的》一课的技能目标可以这样陈述:1.学习理清课文脉络,给课文分段,粗知文章大意;2.搜集有关黄河的资料,养成积累材料的习惯;3.能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课文。至于“引导”、“培养”、“组织”之类描述教师教学行为的动词不应该出现在教学目标中。

二.陈述要明确具体,可观察,可检测。

陈述教学目标是为了使教师把握教什么和怎么教,学生明确学什么和怎么学。如果是公开课,还应该使听课教师能根据教学目标来评价教学过程。因此,教学目标的表述应该是明确具体,可观察,可检测的。比如《黄河是怎样变化的》的情感目标中说:“引导学生体会课文语言的生动,感悟词句表达的感情”不如说“朗读课文,读出语言的生动和词句表达的感情”。后者所用词语是可观察可检测的,如“朗读”、“读出”等。而前者所用的词语“体会”、“感悟”则是模糊、不易操作和检测的。

$1__ve_item__二.必须体现“三维”融合,层次清楚。

新课程语文教学目标分为三类:认知领域、情感领域和技能领域,因此课堂教学目标的设计也必须体现这三个维度,但是这三者是相互交融、相互渗透的,是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因此不能单独分列出“知识与技能目标有哪些”、“情感态度目标有哪些”。此外,工具性是多方面的,人文内涵也是十分丰富的。课文不同,特点不同,学生学习的重点也不同。一般地说,一篇课文教学目标的设计应该有一个主目标或基本目标。例如,《黄河是怎样变化的》一课的主目标就是“抓住黄河的过去和现在,通过反复有感情地朗读,理解课文内容,知道黄河变化的原因及其内在联系。”

四.必须立足学情,体现学段目标。

例如:阅读教学中“联系上下文解词”的教学目标,在第一学段定位为“结合上下文和生活实际了解课文中词句的意思”,提出的学习目标是“了解”;在第二学段则是“能联系上下文,理解词句的意思,体会课文中关键词句在表达情意方面的作用。能借助字典、词典和生活积累,理解生词的意义。”提出了“理解词意”、“体会关键词句的作用”等要求;到了第三学段“联系上下文和自己的积累,推想课文中有关词句的意思,体会其表达效果。”逐步提出了“推想词意”、“体会表达效果”的目标要求,这样循序渐进、螺旋上升,最终实现“具有独立阅读能力”的总目标。因此,我们在设计教学目标的时候,就要既着眼于学段目标的达成,又考虑原有目标的基础,兼顾与下一个学段目标的接轨,提倡“学期备课”、“单元备课”与“课时备课”相结合,对课程目标有一个长远的规划,对学段目标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才有助于我们了解编者意图,明确所教内容在教材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从而确定科学的教学目标。

当然,准确制订教学目标并不是我们的终极目的,实现目标才是教学活动的最后归宿。因此,还要正确处理好教学目标与课堂实施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教学目标与教学评价的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课堂教学中要落实教学目标,必须紧紧围绕着教学目标来精心选择和组织教学内容、设计相应的教学策略。另一方面,要从教学目标的角度制订真正促进师生发展的评价体系。

(三)如何有效地落实教学目标呢?

明确了教学目标后,需要教师引导学生进行有效的文本阅读才能有效地达成目标。教师要根据教学目标,引导学生进入文本去读,特别强调读懂了什么?读中想到了什么?听到了什么?看到了什么?读出文本中的情境和内蕴,读出学生对文本的理解和独特感悟。

一.有效地提问。

问题的难易度是衡量提问有效性的首要条件。切合实际、引人深思的教学提问,有助于点燃学生思想的火花,掀起感情波澜,调动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问题具体而又有思考的余地,能促使学生阅读课文,思考问题,非经过阅读思考不能答出,但通读全文,整体思考之后大部分同学都能比较好地回答。这样的启发提问对学生形成研读文本的习惯、提高分析归纳能力以及领悟文章表达方法等能力都是大有裨益的。让学生在原有水平的基础上“跳一跳”,并把果子“摘下来”,也有利于培植学生学习的成就感。教师所提问题要突出课文重点或教学重点,抓住思想内容与语言表达的结合点,“牵一发而动全身”,使问题击中要害。

如《一夜的工作》(人教社六年级下册第13课)一文,老师设计了“‘如此而已’是什么意思?你从‘如此而已’中读懂了什么?”这一问题,这不起眼的“如此而已”成了学生感悟的触发点。学生在由“如此而已”的想开去中,悟出了“如此而已”背后的丰富蕴意,也很自然地对整篇课文作了整合思考。

二.有效地“对话”。

《语文课程标准》明确指出:“阅读教学是学生、教师、文本之间对话的过程。”是每个个体运用自我的期待视野同文本撞击的过程。师生共同走进文本,是进行有效对话教学的基础。教师和文本对话就是要钻研好教材,读出教材中的精妙之处,读出自己的独到发现,想到学生可能会遇到的疑难问题,想到帮助学生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在学生与文本对话时,教师一方面要引导学生认认真真的把课文读好,还要求学生读出自己的独特感受,提出自己感兴趣的问题,有了自己的感悟和见解,才具备与同学和老师对话的“底气”。另一方面,教师要为学生与文本对话架设“桥梁”,学生阅读文本,不仅仅是单方面地接受文本所负载的信息,更重要的是要与文本展开心灵的对话。但由于小学生的生活经验还不够丰富,文化的积淀还不足,认识的能力还不强,在与文本对话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障碍,教师应通过各种手段,帮助学生扫清障碍。

三.有效地朗读。

《语文课程标准》明确指出:“阅读教学要重视朗读,要让学生充分地读,在读中整体感知,在读中培养语感,在读中受到情感的熏陶。”老师要非常重视学生的朗读训练,把朗读训练贯穿教学的整个过程,要多给学生创造朗读的机会,把朗读训练和理解课文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在理解的基础上朗读,通过朗读加深理解。学生通过朗读感悟,可以体会词语句子的准确含义、字里行间的思想感情、篇章布局的逻辑思路、语法修辞的规律特性,以及声调韵律的搭配布置等。朗读时,教师可抓住文本中的经典词句,引导学生细读揣摩、涵咏品味其妙处,“品”读出字面背后的意思,让学生把自己的理解和感受带进文本中,通过朗读把自己的感受和体会表达出来。

教学《一夜的工作》一课,可精心设计这样的朗读训练:先请学生带着“目睹一夜的工作,作者发出了怎样的感慨”的问题,引读7—8自然段;再一边自由读一边体会“作者表达的感受”;引导学生揣摩语气和情感后,再请个别学生朗读;在感悟了作者说的话所包含的感情后,最后请学生分角色朗读。这样的设计体现了朗读指导的层次性和有效性。

四.有效地感悟。

阅读教学应让学生在主动积极的思维和情感中,加深理解和体验,有所感悟和思考,受到情感熏陶,获得思想启迪,享受审美乐趣。因此,重视学生的阅读实践是提高阅读教学有效性的重点,在阅读教学中就必须处理好朗读与感悟,做到读悟结合。朗读和品悟就像孪生兄弟密不可分,只有在品悟的基础上才能读出真情实感,才能读出韵味,只有在朗读的基础上才能加深品悟。

文本的内容和文本的语言形式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文本中那深邃的思想,精辟的见解,丰富的情感,都是借助语言文字来表达的。唯有真正体会到文本中语言文字的精湛,体味到它的艺术魅力,才会触摸到作者思想、情感的深处,才能跨越时空,思接千栽,与文本进行着心灵的交流和思想的撞击。语文教学切不可丢掉语言文字这个本体,忽视对文本语言的理解、揣摩、积累和运用,对于文本中那些该抓的词句,还是要理直气壮地抓;该咀嚼的地方,还是要反复玩味、细嚼慢品,咬到文字的深处,嚼出文字的滋味。要在引领学生品味语言的过程中给学生以人文关照,让学生在获得言语智慧的同时,也得到了人文精神的滋养,从而把人文性落实在工具性上面,使两者相得益彰。

在教学《一夜的工作》一课时,抓住室外华丽与室内简陋、工作劳苦与生活简朴、文件多与审稿严、关心同志与工作繁忙的对比,反复朗读课文,让学生感悟敬爱的忘我的工作精神,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简朴的生活作风,越发感到的伟大,更加崇敬爱戴。这样就把对语言文字的感悟落到了实处。

五.有效地迁移。

制定范文篇5

一、典型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

根据对会计准则制定公平和效率的不同追求,可以将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分为三种摘要:①公平导向型模式,或称民间组织制定会计准则模式。这个负责制定会计准则的民间组织就成为各个利益集团讨价还价的平台,大家可以在此畅所欲言,表达各自心声。由民间组织制定会计准则可以保持会计准则制定的公平性。②效率导向型模式,或称政府组织制定会计准则模式。政府拥有权力优势,可以省去冗长的讨价还价过程,加快会计准则制定的速度,提高会计准则制定的效率。③公平效率兼顾模式。这种模式指的是民间组织负责制定会计准则,政府机构有监督、管理的权力。这种折中方案虽兼顾公平和效率,但也可能两者都顾不上。笔者认为,这三种模式并无孰优孰劣之分,应该结合各国的具体情况以及经济文化背景来进行取舍。

二、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

1929~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直接促成了1933年美国《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诞生。根据这两部法律,美国成立了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同时授予sec制定会计准则的法定权力。但sec先后又将这项权力转授给会计程序委员会(cap)、会计原则委员会(apb)、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等民间组织。至今,美国依然保持fasb这一民间组织负责制定会计准则、sec这一政府组织负责监管的模式。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是一种兼顾公平和效率的模式。

在经济繁荣时期,这一模式体现各利益集团的利益,而不受某一强势集团所左右,从而尽量保持公平,对社会压力予以回应,使得制定的会计准则具有广泛的可实施性。但在经济衰落时期,这种模式的缺点却盖过优点。采取公平效率兼顾模式的fasb在美国爆发一系列会计丑闻后遭到众人批评。在fasb制定会计准则时,如在石油天然气勘探成本会计准则、外币折算会计准则、股票期权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管理者利益集团通过游说国会向fasb施加强大压力,结果无一例外地是公司管理者利益集团占了上风。也就是说,在这些关键性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都充分地体现公司管理者的利益,其他集团的利益很难得到保证。从这一点而言,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被公司管理者这一强势集团所左右。当然这和美国公司治理结构有密切联系,美国大公司中普遍存在“强管理者、弱所有者”的现象,为此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管理者利益集团占据上风就不足为奇了。另一方面,美国会计准则制定采用充分程序在有些时候也确实降低了会计准则制定的效率,最典型的是合并财务报表。美国会计界早在1978年就开始关注合并财务报表。当fasb公开要求对以前的各项财务会计准则进行评论时,塔奇·罗斯会计师事务所以提问的方式列举了和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十个新问题。但令人遗憾的是,fasb到2001年底,仍然未制定出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fasb的多次征求意见稿都未能恰当地平衡各方利益。而更让人遗憾的是,安然财务欺诈案就涉及合并财务报表新问题,这充分说明了美国这种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在某些时候确实降低了会计准则制定的效率。

三、中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

我国会计准则由财政部会计司负责制定。会计准则制定的主要活动都征得财政部的批准和许可。为此,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是政府组织制定模式。其主要特征是采用一种较为简化的程序,而没有采用充分程序。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程序一般包括计划阶段、预备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等四个阶段,征求意见的范围和时间很有限,而且这个过程相对不公开,这和美国采用的充分程序有很大差异。

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加快会计准则的出台,提高会计准则制定的效率。从1997年5月22日颁布第一份具心得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起到2002年底,颁布了多项具心得计准则,还了多项具心得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这些会计准则的迅速出台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功能。

制定范文篇6

关键词:公共政策制定理性非理性

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是决策者借助各种技术手段对影响政策问题的复杂环境,信息等客观因素进行加工、分类、整合、处理,并最终形成政策的过程,而不是全然由决策者拍脑袋决定,因此,政策制定过程是一种理性选择占主导地位的行为过程。但是,由于在现实中,政策制定中常常会受到许多不确定因素的严重干扰,并且由于决策者自身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导致政策制定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非理性属性。尽管一些学者曾尖锐的批评过政府选择行为的非理性,但是由于政策科学的发展,越来越趋向于接受新制度经济学和非主流经济学的方法论,主张在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研究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等问题。

一、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

管理大师德鲁克曾说过这样一段话:“在我所遇到过的卓有成效的经理们之中,有些人运用逻辑和推理,而另一些人主要依赖于预见和直觉。既有轻而易举就做出决定之人,也不乏每当移动一步就备受烦恼之苦者。”这段话表明,管理是人的一种双重能量的活动,既有理性成分又有非理性成分。

(一)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

在英语里,理性有rationality和reason两种表达。前者一般指心智上控制调节行为和抽象思维的一般能力,而后者一般是狭隘地指进行推理的能力。理性,可以直观地理解成为人的行为类型,此类型的特点是以逻辑推理方式来观察事情。如果从字面意思去解释,理性,具有以清晰的思维逻辑为基础,通过深思熟虑,冷静理智,不轻易显露主观感情等特点。理性行为通常是指人们在某些理性因素作用下进行的行为选择,这种行为是在冷静、客观的前提下提出的。提出有限理性学说的西蒙认为,理性的概念应分为经济学讨论的实质理性和心理学所讨论的过程理性,“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人总是达成按照给定效用函数来说客观或实质最优的决策。认知心里学的理性人所作的是根据现有知识和手段来说,以过程上合理的方式来作出他或她的决策”。本文谈及的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是指决策者对政策问题发挥充分的认知,其政策形成主要依靠分析、判断、处理等方法。理性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体现为技术、实证、推理、理智、逻辑性等方面,大多与方法、手段、目的相连。

政策制定过程中的理性通常由下列因素及其过程使然:(1)决策者能较为全面地搜集和掌握的信息资料;(2)在政策效力方面,决策者能够准确评估政策所产生的效应;(3)经济学家和统计部门所提供的理论和数据支持(4)政府能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以形成对政策的比较方案,从而在理论和实证资料的支持下有根据地说明甲方案优于乙方案或乙方案胜于丙方案,等等。

(二)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非理性

纯粹的非理性行为是指人们在直觉、本能、信念、情感等非理性的驱动下(而不是在逻辑思维基础上)对环境的反应。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以感觉、知觉、表象、情绪等形式展开的感性意识,不能像以概念、判断和推理等形式展开的理性思维那样清晰。在大多数情况下,主要由于相对模糊的感性意识支配着人们选择行为,这是因为人们的意识活动通常都停留在感性层面上,而这种底层次的感性层面的意识活动就会导致纯粹意义上的非理性行为。广义的非理性行为还包括那写尽管产生于逻辑思维但没有效用上实现“最优”的行为。比如,西蒙将非理性理解为“对效用最大化的任何偏离”这实际就是指广义的非理性行为。相对于理性,非理性是活跃的、能动的和不安分的,非理性因素不受任何逻辑规律的限制,它们时常表现为难以预料的波动或情绪冲动,如本能、直觉、灵感、意志和神秘的体验等。在本文中讨论的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非理性是指决策者没有对政策问题充分发挥认知,其政策形成主要依据直觉、经验、外部刺激等等。

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非理性产生的主要的原因有:

(1)现实中信息和环境的非确定性。自上世纪中期以来,人们就已经开始从整体角度来探讨组织的变化运行规律,未来的变化乃是由某些动态的并且是不可知的,不断变换的需求、机会和选择等混合因素决定的,要利用这种变化并获得益处,或在风险中少付出代价,需要考虑的参数和要素的数目非常的多,这就更加需要直观的判断和感觉。基于这种观点,所谓的非确定性环境其实就是一种建立在单独个体感性认识之上的主观现象。准确的说,非确定性存在于完成某项任务所要求的信息总量和种类与所拥有的信息总量和种类之间的可见和不可见不同之处。这种感性的差异不是客观的数量,乃是由所涉及到的个体来决定的,显而易见它代表着个人的丰富经验。这样,非确定性就被定义为某种与决策者个体直接相关的事物,这种相关性更重要指的是他们的“心理状态”,即非理性的因素。

(2)客观因素的制约。政策制定过程中的许多客观因素都制约了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发挥,例如:政策的时效性,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静止的孤立的,而是不断变化的,这就要求政策制定中必须要注意时效问题,针对当前问题迅速形成尊龙凯时最新地址的解决方案。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政策制定者删繁就简,依靠现有的经验和直觉甚至灵感对问题作出感性判断,及时制定政策予以解决。另外,政策制定的成本,政策制定者的认知能力有限等等客观因素都制约了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导致政策制定中存在一定的非理性因素。

二、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冲突

世界上没有什么是绝对的,除了这句话本身。尽管按照传统的政策学观点,我们应该在政策制定中排除非理性干扰,以理性的视角去构筑政策规划。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人类决策行为的理性和非理性的同构现象是一种客观实在,他在决策行为发生过程中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并存性。对于个体决策者而言,他们的决策是在一种既包含理性又包含非理性的有限理性下作出的。而对于群体决策者来,他们对于政策问题的判断可能来自对于客观事实的理性分析,也可能来自于自身经验、直接等感性认识。正是由于这种同构,导致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的冲突究竟何者在公共政策中更重要。

第一,必须承认,政策科学是一门理性占主导地位的学科。

政策制定作为政策过程的首要阶段,是政策科学的核心。这一过程直接关系到整个政策过程的成败,因而在政策制定中的必须对政策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理性的判断。不仅要了解政策本身,还要看到各政策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还要对未来的变化趋势、方案执行结果及其影响等方面进行科学的预测,对政策可能产生负面效应采取必要的预防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制定出来的公共政策能够有效解决政策问题,推动社会发展。所以,只有理性的公共政策制定过程才可能保证政策的稳定性,持久性,有效性。但是,这种技术经济理性(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是以“经纪人”的人性假说为基础的,在这种理性下,将理性从非理性中分离出来是比较容易和明确的。然而,由于基于“经纪人”基础的理性分析与现实有很大出入,一些学者认为,理性行为研究是针对经济学规范性研究应运而生的,其目的在于为人们指出一个在理性意义上最合理的结果,而不是描述人们的真实的行为规律。比如博弈论学者海萨尼就认为:“我们的理论是一种规范性的理论,而不是实证性理论。至少这种理论正式而明确地研究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每一个局中人在对策中为了最有效地促进它自身的利益应该怎么做,而不是在这种类型的对策中他实际上应该怎么做。”由此可以得出,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导致了政策目标简单化,单一化。第二,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非理性是难以避免的

首先,从个体决策者的层面来看,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理性对人类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人们无法脱离理性而存在。但是,当把理性狂热地抬高到“唯我独尊”和“无所不能”的地位,否定并抛弃人的情感、欲望、意志等非理性要素,把它当作客观和真理的化身,并用理性衡量一切、推演一切,甚至推演人类历史时,它也就恰恰走向了它的反面非理性,必然要招致人们对它的深刻反思和批判。古希腊哲学史上的斯多葛派认为,如果可能的话,理性应该完全压制情感,以达到心灵上的宁静。在柏拉图看来,理性是人的灵魂最高的属性和力量,它应该统治着人的激情和欲望。很明显,两者都在强调理性的绝对地位和力量,认为情感和欲望等非理性因素是不可靠的,它们是人的理性的障碍,而对人的情感和欲望加以贬斥。不可否认,人应该具有理性,并且也可以具有理性。然而,人却不是纯粹理性的动物,人有七情六欲,人又是具有丰富情感和欲望的。在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并不只有理性的思维在发挥着作用,情感、意志、灵感、信仰、潜意识等非理性因素也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理性主义张扬盛行之时,人们也逐渐认识到:人的心灵中的非理性的因素也要起着必须的作用。相对于当代公共政策制定所处的高度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任何人,无论他/她具有多么超人的之后,所能掌握的用以支持其决策行为的知识和信息都是有限的。更为重要的是,人类作为富于情感的高等动物,其决策行为并不完全受理性支配,还会受到情感、深层心理动机、宗教激情、价值信仰等多种非理性因素的影响,个体的经验、直觉、灵感等超理性因素也在决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其次,从作为间接决策者的公众来看,存在群体非理性现象。在现代社会中,公共政策的制定不同于个人的决策,各种利益集团、公众等发挥着重要的影响。我们大力倡导政策制定的民主化,除了为落实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政治权利之外,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以群体的利益关注制约个体的利益动机,以群体的理性弥补个体理性的有限性,以群体的理性制约个体非理性的作用。但是,必须看到,作为社会性动物的人类,有时会表现出一种群体非理性。集体无意识、群体失智等都是对这种群体非理性现象的刻画。这种群体非理性一旦被激发,在短期内几乎没有什么外部力量可以制约它。这种现象不仅为现代心理学所揭示,也被现实中大量的实例所印证。回忆一下三十多年前发生在我国的那场史无前例的“”中的群体性狂热,我们就能体会到这种群体非理性所具有的难以驾驭的力量。虽然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只是在少数时候才会出现群体非理性的现象,但是,一旦出现,必将对公共政策的制定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的对立统一

公共政策制定中理性和非理性的对立中一个较为突出的例子,就是理论和经验的对立。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决策者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通过理论分析的政策方案与通过经验得到的政策方案是相互抵触的,这是在公共政策制定中最让决策者头疼的问题。面对这样的问题,对方案的选择往往是很艰难的。当然这是很极端的例子。而且,在公共政策制定中,任何政策方案的产生也不会纯粹的依靠理性或非理性,因为无论个体决策者或是群体决策者的决策行为都是一个理性和非理性穿插的复杂过程,即便从行为结果上看是非理性的选择,也或多或少包含者一些理性的成分。这就使得公共政策制定中理性和非理性呈现出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融合。理性保证了政策在客观世界的精准性,而非理性保证了政策在现实世界的有效性。理性不断修正非理性的政策方案,而非理性又反过来不断改进理性的政策方案。

综上所述,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不是分离的,也不仅仅只有相冲突的一面。所以在公共政策制定中,不能片面的追求理性,否定非理性作用,这样过于简化了政策所要解决现实世界问题的复杂性;当然更不能完全靠决策者拍脑袋来进行抉择,这样会导致盲目的经验主义错误。这已经在我国近代历史上留下很多惨痛的教训。同时,我们要正视公共政策制定中理性和非理性的冲突,更要看到理性和非理性想融合的一面。在政策制定中利用好理性和非理性的这种特殊关系,使制定出来的政策兼具科学行和人性化,有效的解决社会问题,达到政策目标。

参考文献

[1][英]约翰·伊特韦尔:《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第四卷,阿马蒂亚·森:“有限理论性”辞条,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2]肖斯特兰,管理的两面性[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2

[3][美]赫伯特·西蒙:《心理学与经济学中的理性》,赫伯特·西蒙著,黄涛译:《西蒙选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商丘师范学院学报第23卷第五期,廉正军:《论理性与非理性之争》,2007.5

[5][美]赫伯特·西蒙:《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石》,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

制定范文篇7

[关键词]公共政策制定理性非理性

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是决策者借助各种技术手段对影响政策问题的复杂环境,信息等客观因素进行加工、分类、整合、处理,并最终形成政策的过程,而不是全然由决策者拍脑袋决定,因此,政策制定过程是一种理性选择占主导地位的行为过程。但是,由于在现实中,政策制定中常常会受到许多不确定因素的严重干扰,并且由于决策者自身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导致政策制定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非理性属性。尽管一些学者曾尖锐的批评过政府选择行为的非理性,但是由于政策科学的发展,越来越趋向于接受新制度经济学和非主流经济学的方法论,主张在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研究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等问题。

一、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

管理大师德鲁克曾说过这样一段话:“在我所遇到过的卓有成效的经理们之中,有些人运用逻辑和推理,而另一些人主要依赖于预见和直觉。既有轻而易举就做出决定之人,也不乏每当移动一步就备受烦恼之苦者。”这段话表明,管理是人的一种双重能量的活动,既有理性成分又有非理性成分。

(一)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

在英语里,理性有rationality和reason两种表达。前者一般指心智上控制调节行为和抽象思维的一般能力,而后者一般是狭隘地指进行推理的能力。理性,可以直观地理解成为人的行为类型,此类型的特点是以逻辑推理方式来观察事情。如果从字面意思去解释,理性,具有以清晰的思维逻辑为基础,通过深思熟虑,冷静理智,不轻易显露主观感情等特点。理性行为通常是指人们在某些理性因素作用下进行的行为选择,这种行为是在冷静、客观的前提下提出的。提出有限理性学说的西蒙认为,理性的概念应分为经济学讨论的实质理性和心理学所讨论的过程理性,“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人总是达成按照给定效用函数来说客观或实质最优的决策。认知心里学的理性人所作的是根据现有知识和手段来说,以过程上合理的方式来作出他或她的决策”。本文谈及的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是指决策者对政策问题发挥充分的认知,其政策形成主要依靠分析、判断、处理等方法。理性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体现为技术、实证、推理、理智、逻辑性等方面,大多与方法、手段、目的相连。

政策制定过程中的理性通常由下列因素及其过程使然:(1)决策者能较为全面地搜集和掌握的信息资料;(2)在政策效力方面,决策者能够准确评估政策所产生的效应;(3)经济学家和统计部门所提供的理论和数据支持(4)政府能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以形成对政策的比较方案,从而在理论和实证资料的支持下有根据地说明甲方案优于乙方案或乙方案胜于丙方案,等等。

(二)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非理性

纯粹的非理性行为是指人们在直觉、本能、信念、情感等非理性的驱动下(而不是在逻辑思维基础上)对环境的反应。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以感觉、知觉、表象、情绪等形式展开的感性意识,不能像以概念、判断和推理等形式展开的理性思维那样清晰。在大多数情况下,主要由于相对模糊的感性意识支配着人们选择行为,这是因为人们的意识活动通常都停留在感性层面上,而这种底层次的感性层面的意识活动就会导致纯粹意义上的非理性行为。广义的非理性行为还包括那写尽管产生于逻辑思维但没有效用上实现“最优”的行为。比如,西蒙将非理性理解为“对效用最大化的任何偏离”这实际就是指广义的非理性行为。相对于理性,非理性是活跃的、能动的和不安分的,非理性因素不受任何逻辑规律的限制,它们时常表现为难以预料的波动或情绪冲动,如本能、直觉、灵感、意志和神秘的体验等。在本文中讨论的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非理性是指决策者没有对政策问题充分发挥认知,其政策形成主要依据直觉、经验、外部刺激等等。

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非理性产生的主要的原因有:

(1)现实中信息和环境的非确定性。自上世纪中期以来,人们就已经开始从整体角度来探讨组织的变化运行规律,未来的变化乃是由某些动态的并且是不可知的,不断变换的需求、机会和选择等混合因素决定的,要利用这种变化并获得益处,或在风险中少付出代价,需要考虑的参数和要素的数目非常的多,这就更加需要直观的判断和感觉。基于这种观点,所谓的非确定性环境其实就是一种建立在单独个体感性认识之上的主观现象。准确的说,非确定性存在于完成某项任务所要求的信息总量和种类与所拥有的信息总量和种类之间的可见和不可见不同之处。这种感性的差异不是客观的数量,乃是由所涉及到的个体来决定的,显而易见它代表着个人的丰富经验。这样,非确定性就被定义为某种与决策者个体直接相关的事物,这种相关性更重要指的是他们的“心理状态”,即非理性的因素。

(2)客观因素的制约。政策制定过程中的许多客观因素都制约了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发挥,例如:政策的时效性,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静止的孤立的,而是不断变化的,这就要求政策制定中必须要注意时效问题,针对当前问题迅速形成尊龙凯时最新地址的解决方案。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政策制定者删繁就简,依靠现有的经验和直觉甚至灵感对问题作出感性判断,及时制定政策予以解决。另外,政策制定的成本,政策制定者的认知能力有限等等客观因素都制约了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导致政策制定中存在一定的非理性因素。

二、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冲突

世界上没有什么是绝对的,除了这句话本身。尽管按照传统的政策学观点,我们应该在政策制定中排除非理性干扰,以理性的视角去构筑政策规划。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人类决策行为的理性和非理性的同构现象是一种客观实在,他在决策行为发生过程中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并存性。对于个体决策者而言,他们的决策是在一种既包含理性又包含非理性的有限理性下作出的。而对于群体决策者来,他们对于政策问题的判断可能来自对于客观事实的理性分析,也可能来自于自身经验、直接等感性认识。正是由于这种同构,导致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的冲突究竟何者在公共政策中更重要。

第一,必须承认,政策科学是一门理性占主导地位的学科。

政策制定作为政策过程的首要阶段,是政策科学的核心。这一过程直接关系到整个政策过程的成败,因而在政策制定中的必须对政策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理性的判断。不仅要了解政策本身,还要看到各政策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还要对未来的变化趋势、方案执行结果及其影响等方面进行科学的预测,对政策可能产生负面效应采取必要的预防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制定出来的公共政策能够有效解决政策问题,推动社会发展。所以,只有理性的公共政策制定过程才可能保证政策的稳定性,持久性,有效性。但是,这种技术经济理性(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是以“经纪人”的人性假说为基础的,在这种理性下,将理性从非理性中分离出来是比较容易和明确的。然而,由于基于“经纪人”基础的理性分析与现实有很大出入,一些学者认为,理性行为研究是针对经济学规范性研究应运而生的,其目的在于为人们指出一个在理性意义上最合理的结果,而不是描述人们的真实的行为规律。比如博弈论学者海萨尼就认为:“我们的理论是一种规范性的理论,而不是实证性理论。至少这种理论正式而明确地研究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每一个局中人在对策中为了最有效地促进它自身的利益应该怎么做,而不是在这种类型的对策中他实际上应该怎么做。”由此可以得出,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导致了政策目标简单化,单一化。第二,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非理性是难以避免的

首先,从个体决策者的层面来看,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理性对人类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人们无法脱离理性而存在。但是,当把理性狂热地抬高到“唯我独尊”和“无所不能”的地位,否定并抛弃人的情感、欲望、意志等非理性要素,把它当作客观和真理的化身,并用理性衡量一切、推演一切,甚至推演人类历史时,它也就恰恰走向了它的反面非理性,必然要招致人们对它的深刻反思和批判。古希腊哲学史上的斯多葛派认为,如果可能的话,理性应该完全压制情感,以达到心灵上的宁静。在柏拉图看来,理性是人的灵魂最高的属性和力量,它应该统治着人的激情和欲望。很明显,两者都在强调理性的绝对地位和力量,认为情感和欲望等非理性因素是不可靠的,它们是人的理性的障碍,而对人的情感和欲望加以贬斥。不可否认,人应该具有理性,并且也可以具有理性。然而,人却不是纯粹理性的动物,人有七情六欲,人又是具有丰富情感和欲望的。在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并不只有理性的思维在发挥着作用,情感、意志、灵感、信仰、潜意识等非理性因素也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理性主义张扬盛行之时,人们也逐渐认识到:人的心灵中的非理性的因素也要起着必须的作用。相对于当代公共政策制定所处的高度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任何人,无论他/她具有多么超人的之后,所能掌握的用以支持其决策行为的知识和信息都是有限的。更为重要的是,人类作为富于情感的高等动物,其决策行为并不完全受理性支配,还会受到情感、深层心理动机、宗教激情、价值信仰等多种非理性因素的影响,个体的经验、直觉、灵感等超理性因素也在决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其次,从作为间接决策者的公众来看,存在群体非理性现象。在现代社会中,公共政策的制定不同于个人的决策,各种利益集团、公众等发挥着重要的影响。我们大力倡导政策制定的民主化,除了为落实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政治权利之外,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以群体的利益关注制约个体的利益动机,以群体的理性弥补个体理性的有限性,以群体的理性制约个体非理性的作用。但是,必须看到,作为社会性动物的人类,有时会表现出一种群体非理性。集体无意识、群体失智等都是对这种群体非理性现象的刻画。这种群体非理性一旦被激发,在短期内几乎没有什么外部力量可以制约它。这种现象不仅为现代心理学所揭示,也被现实中大量的实例所印证。回忆一下三十多年前发生在我国的那场史无前例的“”中的群体性狂热,我们就能体会到这种群体非理性所具有的难以驾驭的力量。虽然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只是在少数时候才会出现群体非理性的现象,但是,一旦出现,必将对公共政策的制定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的对立统一

公共政策制定中理性和非理性的对立中一个较为突出的例子,就是理论和经验的对立。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决策者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通过理论分析的政策方案与通过经验得到的政策方案是相互抵触的,这是在公共政策制定中最让决策者头疼的问题。面对这样的问题,对方案的选择往往是很艰难的。当然这是很极端的例子。而且,在公共政策制定中,任何政策方案的产生也不会纯粹的依靠理性或非理性,因为无论个体决策者或是群体决策者的决策行为都是一个理性和非理性穿插的复杂过程,即便从行为结果上看是非理性的选择,也或多或少包含者一些理性的成分。这就使得公共政策制定中理性和非理性呈现出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融合。理性保证了政策在客观世界的精准性,而非理性保证了政策在现实世界的有效性。理性不断修正非理性的政策方案,而非理性又反过来不断改进理性的政策方案。

综上所述,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不是分离的,也不仅仅只有相冲突的一面。所以在公共政策制定中,不能片面的追求理性,否定非理性作用,这样过于简化了政策所要解决现实世界问题的复杂性;当然更不能完全靠决策者拍脑袋来进行抉择,这样会导致盲目的经验主义错误。这已经在我国近代历史上留下很多惨痛的教训。同时,我们要正视公共政策制定中理性和非理性的冲突,更要看到理性和非理性想融合的一面。在政策制定中利用好理性和非理性的这种特殊关系,使制定出来的政策兼具科学行和人性化,有效的解决社会问题,达到政策目标。

参考文献

[1][英]约翰·伊特韦尔:《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第四卷,阿马蒂亚·森:“有限理论性”辞条,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2]肖斯特兰,管理的两面性[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2

[3][美]赫伯特·西蒙:《心理学与经济学中的理性》,赫伯特·西蒙著,黄涛译:《西蒙选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商丘师范学院学报第23卷第五期,廉正军:《论理性与非理性之争》,2007.5

[5][美]赫伯特·西蒙:《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石》,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

制定范文篇8

[关键词]公共政策制定理性非理性

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是决策者借助各种技术手段对影响政策问题的复杂环境,信息等客观因素进行加工、分类、整合、处理,并最终形成政策的过程,而不是全然由决策者拍脑袋决定,因此,政策制定过程是一种理性选择占主导地位的行为过程。但是,由于在现实中,政策制定中常常会受到许多不确定因素的严重干扰,并且由于决策者自身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导致政策制定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非理性属性。尽管一些学者曾尖锐的批评过政府选择行为的非理性,但是由于政策科学的发展,越来越趋向于接受新制度经济学和非主流经济学的方法论,主张在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研究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等问题。

一、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

管理大师德鲁克曾说过这样一段话:“在我所遇到过的卓有成效的经理们之中,有些人运用逻辑和推理,而另一些人主要依赖于预见和直觉。既有轻而易举就做出决定之人,也不乏每当移动一步就备受烦恼之苦者。”这段话表明,管理是人的一种双重能量的活动,既有理性成分又有非理性成分。

(一)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

在英语里,理性有rationality和reason两种表达。前者一般指心智上控制调节行为和抽象思维的一般能力,而后者一般是狭隘地指进行推理的能力。理性,可以直观地理解成为人的行为类型,此类型的特点是以逻辑推理方式来观察事情。如果从字面意思去解释,理性,具有以清晰的思维逻辑为基础,通过深思熟虑,冷静理智,不轻易显露主观感情等特点。理性行为通常是指人们在某些理性因素作用下进行的行为选择,这种行为是在冷静、客观的前提下提出的。提出有限理性学说的西蒙认为,理性的概念应分为经济学讨论的实质理性和心理学所讨论的过程理性,“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人总是达成按照给定效用函数来说客观或实质最优的决策。认知心里学的理性人所作的是根据现有知识和手段来说,以过程上合理的方式来作出他或她的决策”。本文谈及的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是指决策者对政策问题发挥充分的认知,其政策形成主要依靠分析、判断、处理等方法。理性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体现为技术、实证、推理、理智、逻辑性等方面,大多与方法、手段、目的相连。

政策制定过程中的理性通常由下列因素及其过程使然:(1)决策者能较为全面地搜集和掌握的信息资料;(2)在政策效力方面,决策者能够准确评估政策所产生的效应;(3)经济学家和统计部门所提供的理论和数据支持(4)政府能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以形成对政策的比较方案,从而在理论和实证资料的支持下有根据地说明甲方案优于乙方案或乙方案胜于丙方案,等等。

(二)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非理性

纯粹的非理性行为是指人们在直觉、本能、信念、情感等非理性的驱动下(而不是在逻辑思维基础上)对环境的反应。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以感觉、知觉、表象、情绪等形式展开的感性意识,不能像以概念、判断和推理等形式展开的理性思维那样清晰。在大多数情况下,主要由于相对模糊的感性意识支配着人们选择行为,这是因为人们的意识活动通常都停留在感性层面上,而这种底层次的感性层面的意识活动就会导致纯粹意义上的非理性行为。广义的非理性行为还包括那写尽管产生于逻辑思维但没有效用上实现“最优”的行为。比如,西蒙将非理性理解为“对效用最大化的任何偏离”这实际就是指广义的非理性行为。相对于理性,非理性是活跃的、能动的和不安分的,非理性因素不受任何逻辑规律的限制,它们时常表现为难以预料的波动或情绪冲动,如本能、直觉、灵感、意志和神秘的体验等。在本文中讨论的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非理性是指决策者没有对政策问题充分发挥认知,其政策形成主要依据直觉、经验、外部刺激等等。

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非理性产生的主要的原因有:

(1)现实中信息和环境的非确定性。自上世纪中期以来,人们就已经开始从整体角度来探讨组织的变化运行规律,未来的变化乃是由某些动态的并且是不可知的,不断变换的需求、机会和选择等混合因素决定的,要利用这种变化并获得益处,或在风险中少付出代价,需要考虑的参数和要素的数目非常的多,这就更加需要直观的判断和感觉。基于这种观点,所谓的非确定性环境其实就是一种建立在单独个体感性认识之上的主观现象。准确的说,非确定性存在于完成某项任务所要求的信息总量和种类与所拥有的信息总量和种类之间的可见和不可见不同之处。这种感性的差异不是客观的数量,乃是由所涉及到的个体来决定的,显而易见它代表着个人的丰富经验。这样,非确定性就被定义为某种与决策者个体直接相关的事物,这种相关性更重要指的是他们的“心理状态”,即非理性的因素。

(2)客观因素的制约。政策制定过程中的许多客观因素都制约了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发挥,例如:政策的时效性,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静止的孤立的,而是不断变化的,这就要求政策制定中必须要注意时效问题,针对当前问题迅速形成尊龙凯时最新地址的解决方案。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政策制定者删繁就简,依靠现有的经验和直觉甚至灵感对问题作出感性判断,及时制定政策予以解决。另外,政策制定的成本,政策制定者的认知能力有限等等客观因素都制约了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导致政策制定中存在一定的非理性因素。

二、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冲突

世界上没有什么是绝对的,除了这句话本身。尽管按照传统的政策学观点,我们应该在政策制定中排除非理性干扰,以理性的视角去构筑政策规划。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人类决策行为的理性和非理性的同构现象是一种客观实在,他在决策行为发生过程中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并存性。对于个体决策者而言,他们的决策是在一种既包含理性又包含非理性的有限理性下作出的。而对于群体决策者来,他们对于政策问题的判断可能来自对于客观事实的理性分析,也可能来自于自身经验、直接等感性认识。正是由于这种同构,导致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的冲突究竟何者在公共政策中更重要。

第一,必须承认,政策科学是一门理性占主导地位的学科。

政策制定作为政策过程的首要阶段,是政策科学的核心。这一过程直接关系到整个政策过程的成败,因而在政策制定中的必须对政策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理性的判断。不仅要了解政策本身,还要看到各政策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还要对未来的变化趋势、方案执行结果及其影响等方面进行科学的预测,对政策可能产生负面效应采取必要的预防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制定出来的公共政策能够有效解决政策问题,推动社会发展。所以,只有理性的公共政策制定过程才可能保证政策的稳定性,持久性,有效性。但是,这种技术经济理性(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是以“经纪人”的人性假说为基础的,在这种理性下,将理性从非理性中分离出来是比较容易和明确的。然而,由于基于“经纪人”基础的理性分析与现实有很大出入,一些学者认为,理性行为研究是针对经济学规范性研究应运而生的,其目的在于为人们指出一个在理性意义上最合理的结果,而不是描述人们的真实的行为规律。比如博弈论学者海萨尼就认为:“我们的理论是一种规范性的理论,而不是实证性理论。至少这种理论正式而明确地研究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每一个局中人在对策中为了最有效地促进它自身的利益应该怎么做,而不是在这种类型的对策中他实际上应该怎么做。”由此可以得出,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导致了政策目标简单化,单一化。

第二,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非理性是难以避免的

首先,从个体决策者的层面来看,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理性对人类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人们无法脱离理性而存在。但是,当把理性狂热地抬高到“唯我独尊”和“无所不能”的地位,否定并抛弃人的情感、欲望、意志等非理性要素,把它当作客观和真理的化身,并用理性衡量一切、推演一切,甚至推演人类历史时,它也就恰恰走向了它的反面非理性,必然要招致人们对它的深刻反思和批判。古希腊哲学史上的斯多葛派认为,如果可能的话,理性应该完全压制情感,以达到心灵上的宁静。在柏拉图看来,理性是人的灵魂最高的属性和力量,它应该统治着人的激情和欲望。很明显,两者都在强调理性的绝对地位和力量,认为情感和欲望等非理性因素是不可靠的,它们是人的理性的障碍,而对人的情感和欲望加以贬斥。不可否认,人应该具有理性,并且也可以具有理性。然而,人却不是纯粹理性的动物,人有七情六欲,人又是具有丰富情感和欲望的。在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并不只有理性的思维在发挥着作用,情感、意志、灵感、信仰、潜意识等非理性因素也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理性主义张扬盛行之时,人们也逐渐认识到:人的心灵中的非理性的因素也要起着必须的作用。相对于当代公共政策制定所处的高度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任何人,无论他/她具有多么超人的之后,所能掌握的用以支持其决策行为的知识和信息都是有限的。更为重要的是,人类作为富于情感的高等动物,其决策行为并不完全受理性支配,还会受到情感、深层心理动机、宗教激情、价值信仰等多种非理性因素的影响,个体的经验、直觉、灵感等超理性因素也在决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其次,从作为间接决策者的公众来看,存在群体非理性现象。在现代社会中,公共政策的制定不同于个人的决策,各种利益集团、公众等发挥着重要的影响。我们大力倡导政策制定的民主化,除了为落实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政治权利之外,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以群体的利益关注制约个体的利益动机,以群体的理性弥补个体理性的有限性,以群体的理性制约个体非理性的作用。但是,必须看到,作为社会性动物的人类,有时会表现出一种群体非理性。集体无意识、群体失智等都是对这种群体非理性现象的刻画。这种群体非理性一旦被激发,在短期内几乎没有什么外部力量可以制约它。这种现象不仅为现代心理学所揭示,也被现实中大量的实例所印证。回忆一下三十多年前发生在我国的那场史无前例的“”中的群体性狂热,我们就能体会到这种群体非理性所具有的难以驾驭的力量。虽然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只是在少数时候才会出现群体非理性的现象,但是,一旦出现,必将对公共政策的制定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的对立统一

公共政策制定中理性和非理性的对立中一个较为突出的例子,就是理论和经验的对立。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决策者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通过理论分析的政策方案与通过经验得到的政策方案是相互抵触的,这是在公共政策制定中最让决策者头疼的问题。面对这样的问题,对方案的选择往往是很艰难的。当然这是很极端的例子。而且,在公共政策制定中,任何政策方案的产生也不会纯粹的依靠理性或非理性,因为无论个体决策者或是群体决策者的决策行为都是一个理性和非理性穿插的复杂过程,即便从行为结果上看是非理性的选择,也或多或少包含者一些理性的成分。这就使得公共政策制定中理性和非理性呈现出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融合。理性保证了政策在客观世界的精准性,而非理性保证了政策在现实世界的有效性。理性不断修正非理性的政策方案,而非理性又反过来不断改进理性的政策方案。

综上所述,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不是分离的,也不仅仅只有相冲突的一面。所以在公共政策制定中,不能片面的追求理性,否定非理性作用,这样过于简化了政策所要解决现实世界问题的复杂性;当然更不能完全靠决策者拍脑袋来进行抉择,这样会导致盲目的经验主义错误。这已经在我国近代历史上留下很多惨痛的教训。同时,我们要正视公共政策制定中理性和非理性的冲突,更要看到理性和非理性想融合的一面。在政策制定中利用好理性和非理性的这种特殊关系,使制定出来的政策兼具科学行和人性化,有效的解决社会问题,达到政策目标。

参考文献

[1][英]约翰·伊特韦尔:《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第四卷,阿马蒂亚·森:“有限理论性”辞条,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2]肖斯特兰,管理的两面性[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2

[3][美]赫伯特·西蒙:《心理学与经济学中的理性》,赫伯特·西蒙著,黄涛译:《西蒙选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商丘师范学院学报第23卷第五期,廉正军:《论理性与非理性之争》,2007.5

[5][美]赫伯特·西蒙:《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石》,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

制定范文篇9

成功的绩效管理是从绩效计划开始的。每一年的年初,经理人都应该把工作重点放在绩效计划的制定上。绩效计划做得是否到位,是否有效,可以说决定了绩效管理的成败!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制定有效的绩效计划呢?

制定有效的绩效计划,应该严格的遵守一定的步骤,总结来说,绩效计划的制定全过程共分十大步骤:

第一步,全员绩效基础理念培训

绩效管理要想真正走向成功,真正为企业战略的实现提供保障,那么就必须让每个员工都理解并接受绩效管理。实际上,绩效管理应该是每个员工都应该渴求的管理举措。很多企业,经理人或者员工抵触甚至对抗绩效管理,实际上是他们没有正确认识绩效管理,当然也不乏绩效管理的推行者也把绩效管理给搞错了。绩效管理的真谛不在于考核,而在于改善行为,最终提升绩效。通过正确的绩效管理,能够改善提升员工的绩效,能够帮助员工更好的发展自我,更好的胜任工作。

通过全员绩效管理理念的培训,员工就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绩效管理活动。让每个员工都认识到,参与绩效管理这是每个员工的权利,也是每个员工的基本义务。这样就为绩效计划的有效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步,诠释企业的发展目标

绩效管理是为企业战略服务的,那么绩效计划也应该来自于战略。经理人和员工都应该了解企业的战略,了解企业发展的具体目标。因为,绩效计划实际上就是来源于企业发展目标的层层分解。

同时,企业领导诠释企业发展目标还可以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增强员工的主动精神。员工对企业发展目标了解越多,那么就越容易认同企业的发展目标。通过企业发展目标的层层分解,最终就能够形成各个岗位的绩效计划与目标。

第三步,将企业发展目标分解为各个部门的特定目标

部门目标来自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分解。不但企业的发展目标可以分解到生产、销售等业务性部门,而且对于财务、人力资源等业务辅助性部门,其工作目标也与整个企业发展目标紧密相连。

经理人要善于根据企业的发展目标分解出本部门的目标。有了部门目标,才能够进一步分解制定每个员工的岗位目标。

第四步,员工为自己制定绩效计划草案

在设定绩效计划之前,员工应该对本岗位的工作描述进行回顾,重新思考职位存在的目的和主要工作职责。经理人可以根据岗位的实际变化调整工作职责。制定绩效计划,员工首先要非常清晰自己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

清楚自己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之后,员工要根据部门的目标,结合自身实际,草拟自己的绩效计划与目标。绩效计划的主要内容不仅包括工作任务目标,还包括要达到的绩效具体标准,主要考核指标,工作目标的权重,工作结果测量方法等等。

这个步骤非常重要,一方面可以培养员工的绩效计划意识,另一方面也可以了解员工对自己、对岗位、对绩效计划的认知和定位。

第五步,经理人审核员工制定的绩效计划

经理人要详细审核员工的绩效计划。有些员工制定的绩效计划不切合实际,有的偏高,有的偏低,或者不够具体等情况。经理人要善于发现绩效计划的问题所在,分析员工为什么会把绩效目标定得太高,或者太低。同时,经理人还应该利用smart原则来分析员工制定计划和目标的有效性。

所谓smart原则,实际上就是有效制定绩效计划的五个标准。s是specific,就是绩效计划必须具体、明确;m是measureable,即绩效计划必须是可衡量的;a是actionable,绩效计划必须是可执行的;r代表real,即绩效计划必须是员工能力的真实反映,是可以实现的;t是timebound,绩效计划必须要有时间限制。

经理人审核员工的绩效计划,可以发现员工的真实心理,可以根据每个员工的具体情况对症下药。

第六步,经理人与员工就绩效计划进行沟通

经理人和员工都应该确定一个专门的时间用于每年的绩效计划的沟通。经理人和员工都应该高度重视绩效计划的沟通。在绩效计划沟通的时候,气氛一定要尽可能宽松,不要给员工太大的压力,经理人要把焦点集中在开会的原因和应该取得的结果上。

绩效计划的沟通,先要由员工阐述自己绩效计划制定的出发点;经理人要首先肯定双方一致的部分;经理人要就不一致部分提出修改意见,双方不断的进行友好性协商。

第七步,经理人与员工就绩效计划达成共识

绩效计划过程结束时,经理人和员工应该能以同样的答案回答关于绩效指标等重要问题,以确认双方是否对绩效计划达成了共识。

经理人与员工要对绩效计划达成共识的内容主要有:

员工在本绩效管理周期内的工作任务职责有哪些?

员工的具体工作任务目标有哪些?

员工的工作任务目标重要性如何,权重如何?

哪项目标是最重要的,次重要的,哪些是次要的?

对员工的考核,主要指标有哪些?

员工在行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哪些主要障碍?

经理人会对员工提供哪些帮助?

员工在绩效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如何办?

就以上问题,经理人和员工如果能够达成共识,那么绩效计划的制定就完成了绝大部分内容。

第八步,明确界定考核指标以及具体考核标准

让每个员工都非常清晰的了解自己岗位的具体考核指标,以及关于这些指标的数据来源,计算方式,计分方法,要达到的具体的量化或者定性的标准。

很多企业的员工对自己岗位的考核指标都不清楚、不了解,这样的绩效管理怎么可能成功呢?

员工对本岗位的绩效考核指标越了解,那么他就越清楚工作的重点和工作的具体目标,这样完成绩效计划的可能性才会更大。

第九步,经理人协助员工制定具体行动计划

如果说绩效计划说明我们想做的事情,那么行动计划说明我们怎样去实现绩效计划。也就是说,每个绩效计划都要有一个行动计划。

经理人要善于协助员工就绩效计划制定详细周密的行动计划。同时,经理人在以后的绩效辅导与事实过程中,还应该及时监督并控制员工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步,最终形成绩效协议书,双方签字认可

绩效计划制定最后一步,就是形成一个经过双方协商讨论达成共识的协议书——这就是绩效协议书。绩效协议书中应该包括员工的工作目标,主要工作结果,衡量工作结果的指标和标准,各项工作所占的权重,每项工作目标的主要行动计划等内容。

绩效协议书主要在于明确当事人的绩效责任,并且经理人和员工双方都要在该协议书上签字认可。

制定范文篇10

(一)会计准则制定过程的公开性要求

当前有学者将会计准则不能产生高质量会计信息归咎于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不透明、不公开,社会公众无法参与到准则制定过程之中,社会对于改进会计准则的制定程序,增强其透明度和公开性的呼声越发高涨,而个性化会计准则的出现可以有效地对该内容比较灵敏;制定出来的一项准则是否,应该由代表各个利益集团的制定人员通过表决的方式来确定,而不是靠行政领导审批的方式确定。因为任何一项会计准则都是各个利益集团进行广泛而充分博弈达到的一种“纳什均衡”,制定出来的会计准则是否代表了这些利益集团的利益,就决定了这一准则是否最终通过并。

(二)决策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要求采用多元计量属性

由于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无法反映经济环境特有的动态性和不确定性,也往往与经济现实不符,而针对同一张报表采用多元计量属性予以核算,虽然计量属性更加先进,适合经济现状,但报表中所罗列的信息并不区分各个利益相关者独特的信息需求,其提供的会计信息仍然难以满足所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不同决策需要。因此,应将规范企业经济活动信息反映的权利以及规范企业会计信息报告的任务提供给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等利益相关集团,以更好地实现信息加工和信息使用的连贯性,避免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不相关无休止的指责。

(三)分散会计选择权,提高会计核算方法研究后就该专题向理事会提出论点提纲;筹划指导委员会收取理事会的评论意见,并准备一份所提准则的初稿,初稿中还应陈述所考虑的其他备选方法以及建议接受或反对接受的原因;初稿在理事会审查之后发给所有的成员团体评论;筹划指导委员会准备一份经修订的草案作为征求意见稿公布,邀请所有的利益相关方面开展评论,征求意见结束后,各种评论意见提交控股股东会计准则委员会,并由负责该项目的筹划指导委员会加以研究。此后,将该准则经过批准的文本给各成员团体供发表。

三、个性化会计准则的优势

(一)所提供的信息能够客观反映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个性化会计准则能够反映未来企业发展趋势为目标,可以采用多元化、先进的会计计量目前,跨国业务非常普遍,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很快,金融工具种类越来越多,这些经济环境的变化要求准则能够迅速而且尽可能准确地对所发生的经济行为进行反映,以向报表使用者呈现有用的信息供其决策。个性化会计准则是一个集团私人化契约,各个利益关系人集团可以根据最新的经济动态判断其决策所需信息,提出自己的利益集团会计准则,在第一时间内获得准确信息,具有非常大的弹性空间。

(四)调动企业提供信息的积极性,培育真正意义上的会计信息市场和信息需求主体个性化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引入信息需求方的约束因子,增强信息使用者在信息形成过程中的控制作用,缓和与消解会计信息披露的道德风险,使信息供给更逼近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求,以保障会计信息的有效性,提高信息在市场运作过程中的决策有用性及其效率。满足各利益集团对会计信息透明度和可信度的要求,有选择性地进行披露和报告对利益相关者有重要性的内容,以便使他们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来分析评价企业的业绩和前景。会计信息的作用在于企业能够降低利益相关者决策过程中面临的不确定性,从而达到改进决策效用,促进社会资源趋利性流动,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目标。

(五)有利于带动社会审计业的发展并使之运作更加规范化由于个性化会计准则具有明确的使用对象,审计人员可以真正站在信息使用者的立场对企业加以审计,相应的审计收费、审计责任在签约之前非常明确,而且与企业管理当局不再存有间接的利益关系,从而保证了审计师的独立性。

参考文献:

[1]夏恩、桑德:《会计与控制理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薛云奎:《会计准则制定的方法论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刘仲文:《会计理论与会计准则问题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乔旭东:《会计信息属性的产权经济学分析》,《上海会计》,2001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