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范文10篇-尊龙凯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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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范文篇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以下简称国办73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国办73号文件精神

针对近年来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集中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办73号文件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上来。要按照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各类人才合法权益的要求,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抓紧抓好落实工作。

二、严格要求,全面深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一)清理规范内容。各地区和各部门要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全面清查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情况,包括资格设置、资格类别、实施机构、资格相关培训、资格证书印制和发放等工作情况。对于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其业务主营单位负责清理规范,民政部门配合。对于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所在地区负责清理规范。

(二)清理规范方法。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分步、分类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一是对于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必须认真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对清查中发现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原则上都应立即停止。对确需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告,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是各类企业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应立即停止。三是要全面检查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特别是考试、鉴定重要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公平公正,严格有序。四是对举办考试、鉴定活动的单位(机构)与职能不一致、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的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或予以纠正。五是对违法违规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六是对强制开展的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推行的各种培训、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举办的各种培训,坚决进行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进行的虚假宣传等,及时予以纠正。七是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对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对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境外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办73号文件要求,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

(三)清理规范结果处理。各地区和各部门在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两类情况分别做出总结,并汇总形成本地区或本部门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工作总结,认真填写《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按照国办73号文件要求,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工作总结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抄报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工作总结主要内容:一是基本情况;二是处理意见;三是规范发展意见。具体包括: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基本情况;清理规范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对每一个职业资格明确提出保留、取消、停止、调整或归并的处理意见;详细说明各类职业资格名称、类型、设置依据、设置部门(或单位)、实施部门(或单位)、实施时间和已获得资格人数、涉及范围、证书名称及需要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筹研究进行调整、审批并予以公告的理由;下一步规范发展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清理规范工作总结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批准保留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告。凡未经批准和向社会公告的职业资格,今后一律不得开展相应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

(四)清理规范时限要求。2008年6月30日前,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完成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并上报工作总结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清理规范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分类管理、有序实施、严格监管的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各类职业资格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各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省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承担好清理规范的牵头工作,会同本地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好各类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的相关工作;各地财政和价格部门负责全面清理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活动,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各地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各地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欺诈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各地民政部门和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会团体开展的有关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各地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对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司(局)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

四、加强领导,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建立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协调机制,共同负责清理规范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

职业资格范文篇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73号,以下简称国办73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国办73号文件精神

针对近年来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集中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办73号文件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上来。要按照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各类人才合法权益的要求,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抓紧抓好落实工作。

二、严格要求,全面深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一)清理规范内容。各地区和各部门要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全面清查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情况,包括资格设置、资格类别、实施机构、资格相关培训、资格证书印制和发放等工作情况。对于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清理规范,民政部门配合。对于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所在地区负责清理规范。

(二)清理规范方法。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分步、分类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一是对于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必须认真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对清查中发现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原则上都应立即停止。对确需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告,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是各类企业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应立即停止。三是要全面检查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特别是考试、鉴定重要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公平公正,严格有序。四是对举办考试、鉴定活动的单位(机构)与职能不一致、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的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或予以纠正。五是对违法违规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六是对强制开展的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推行的各种培训、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举办的各种培训,坚决进行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进行的虚假宣传等,及时予以纠正。七是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对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对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境外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办73号文件要求,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

(三)清理规范结果处理。各地区和各部门在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两类情况分别做出总结,并汇总形成本地区或本部门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工作总结,认真填写《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按照国办73号文件要求,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工作总结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抄报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工作总结主要内容:一是基本情况;二是处理意见;三是规范发展意见。具体包括: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基本情况;清理规范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对每一个职业资格明确提出保留、取消、停止、调整或归并的处理意见;详细说明各类职业资格名称、类型、设置依据、设置部门(或单位)、实施部门(或单位)、实施时间和已获得资格人数、涉及范围、证书名称及需要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筹研究进行调整、审批并予以公告的理由;下一步规范发展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清理规范工作总结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批准保留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告。凡未经批准和向社会公告的职业资格,今后一律不得开展相应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

(四)清理规范时限要求。**年6月30日前,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完成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并上报工作总结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清理规范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分类管理、有序实施、严格监管的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各类职业资格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各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省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承担好清理规范的牵头工作,会同本地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好各类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的相关工作;各地财政和价格部门负责全面清理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活动,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各地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各地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欺诈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各地民政部门和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会团体开展的有关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各地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对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司(局)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

四、加强领导,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建立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协调机制,共同负责清理规范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

职业资格范文篇3

一、职业资格证书的概念、种类和效用

职业资格证书是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的结果,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和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动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我国技术性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和核发。

二、职业资格证书编码和种类

1、证书编码

职业资格证书编码采取16位数字代码,从左至右的含义分别是:

(一)第1、2位为证书核发年份代码,取核发年份的后两位数字;

(二)第3、4位为省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代码,江苏省代码为10;

(三)第5、6位为发证地市级代码,苏州市代码为02;

(四)第7位为机构识别代码,取值为0-4,依次表示;

0、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1、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2、地方职业技能鉴定站;

3、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4、工人考核委员会或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

(五)第8-10位为鉴定机构序列号,由三位数字组成。全市鉴定机构编码为:004

(六)第11位为证书类别(等级)代码,取值为1-5,依次表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三级)高级技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四级)中级技能;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五级)初级技能。

(七)第12-16位为证书核发顺序编号,按照每年度实施鉴定的机构各等级从00001-99999依次顺序取值。

2、证书职业(工种)名称填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规定或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名称填写。

3、技术业务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成绩分别采取百分制填写。

评定成绩应填写合格、良好、优秀。成绩在60-79分的为合格,在80-89分的为良好,在90-100分的为优秀,评定成绩按技术业务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两项成绩中最低成绩确定。

4、证书照片处须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黑白照,并在右下角加盖发证机关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5、证书发证机关处应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用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处应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没有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暂盖工人技术考核办公室印章。日期处应填写考核鉴定成绩审定的日期。

6、我市核发新版证书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未按规定填报打印核发的证书,一律为无效证书。

三、证书核发与管理

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并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以及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证书的核发和管理。

核发职业资格证书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目录:

(1)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申请受理表

(2)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审批备案表

(3)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成绩表

(4)考生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

四、证书的管理

1、建立证书核发档案,以备考查。

2、证书须妥善保管,遗失证书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领补发,证书编码使用原证书编码。

3、职业资格证书要保持清晰、整洁,对被涂改、转让的职业资格证书,一经发现,发证机关将立即收回作废。

职业资格范文篇4

第二条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三条职业资格分别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遵循申请自愿,费用自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都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六条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

若干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技术等级考核)纳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劳动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证书的名称、种类按现行规定执行)。

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和确定职业资格的范围、职业(专业、工种)分类、职业资格标准以及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和技能鉴定的办法。

第八条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参照国际惯例,实行国际双边或多边互认。

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团体和所有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范围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职业资格范文篇5

今天的会议开得很好。何捷同志报告了今年上半年工作,重点是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以来的工作和下半年计划安排;少君同志对起草《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暂行规定》进行了说明;利华同志汇报了建立注册国际海运师制度的情况;各位领导小组成员和代表研讨热烈。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关于如何认识我部职业资格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问题

㈠建立健全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开展国际上双边和多边互认,是国际经济一体化对交通行业的必然要求

在西方发达国家,职业资格制度都有上百年的历史,包括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在内的整个职业资格制度体系非常完善,可以说几乎无处不在。以我们的近邻日本为例,其近现代职业资格制度起源于明治维新时期,二战后进一步发展完善。日本的职业资格有1600多种,几乎每个职业都有一个特定的职业资格,如交通行业中的船舶运输、道路运输、机动车修理等方面的职业资格就不少,而且分得也很细。去日本逛过书店的都知道,一般的书店都有资格考试专栏,日本资格考试委员会每年都要出一本名叫《资格》的考试报名指南。日本是法制国家,职业资格方面的法典十分完善,很多专业领域都有专门法规,明确要求只有持有特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允许在相应岗位上就业或开业,而且强调职业教育和注册管理。这对促进日本众多从业人员乃至整个国民不断学习,提高素质,保证产品质量和推动产业发展,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经济市场、劳务市场的开放,职业资格的国际双边和多边互认是必然要求。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协议签订后,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3国的工程师协会签订了《相互承认注册工程师协议》。欧洲各国工程师协会成立了联合会,有20多个国家参加,并用7年工程教育与实践期的标准统一了欧洲各国注册工程师的标准。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新西兰、英国、美国、南非、中国香港的工程师组织,于1997年共同签署了《华盛顿协议》,在相互承认彼此工程学士学位的同时,承认彼此的职业资格。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并开展资格互认,既是对本国经济的保护,也是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拓展经济、技术和劳务市场的重要手段。既是加入wto后的权利,也是应该履行的义务。20*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政府做出的入世承诺中,涉及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承诺包括5个领域的特别承诺和两个方面的共性承诺,要做好应对工作,都会涉及到职业资格问题。

㈡我国职业资格制度建设虽然起步晚,但各方面积极性高,发展快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制定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1994年,当时的劳动部和人事部联合印发了《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当年,建设部就率先与人事部开始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1995年了《注册建筑师条例》,1996年出台了《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1997年出台了《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20*年,建设部又联合人事部成立了全国注册工程师工作领导小组,随即成立了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并联合人事部印发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把包括交通行业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在内的全国17个大专业共28个小专业均纳入该体系,现在大部分专业的注册工程师制度在此体系下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

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职业资格制度建设的不断推进,国务院各部门逐步认识到建设职业资格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多数部门都成立或明确了专门机构,集中力量抓紧本领域职业资格制度的建设工作。如国家发改委联合人事部建立了注册咨询工程师制度,把公路与桥梁、港口与航道专业咨询作为子专业;与交通行业有关的职业资格制度,还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会同人事部建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国家环保总局会同人事部建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及建设部会同人事部建立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等等。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还积极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方式,建立了为数更多的职业资格。一些国内外的组织,通过多种渠道引进了不少国外的职业资格,包括一些国际组织建立的职业资格。

总之,职业资格已经成为我国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之一。我部的职业资格工作起步晚,如果不大力气推动,与其他部位职业资格工作的差距就会也来也大,交通行业的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工作将会越来越被动。

㈢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建设任重道远,我们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集中力量,加快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步伐

公路、水路交通行业许多专业领域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利益,需要建立的职业资格较多,而且每一个完整的职业资格制度体系又包含了考试制度、继续教育制度、教育认证制度、注册管理制度、执业管理制度等。《行政许可法》实施前,我部针对交通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证书审批或考试的有16种,大多数没有法律依据,我们一定要认清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艰巨的工作任务。

去年印发的《交通行业关键专业技术岗位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和《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方案》,可能不够完善,需要深入研究并在实施过程不断修正,但基本明确了“十五”乃至“十一五”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基本思路。

部内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并积极行动起来,集中力量,充分发挥各有关方面特别是评价中心的优势,群策群力,团结协作,尽快抓紧落实这两个方案,坚持以“高标准、高起点”来推动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能争取到国家职业资格主管部门支持的,要尽量纳入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体系。这是大方向,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推动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利于提高行业竞争力;暂时得不到国家职业资格主管部门认可,且不与其他部委职能交叉的,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先建立行业自律的职业资格制度,逐步向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过渡。要逐步开展与有关国家相关职业资格的双边和多边互认。

二、关于我部职业资格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问题

我们要建设创新型行业,就是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首先要理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政策创新。哪种体制和机制能把事情做快做好,就采用哪种体制和机制。

关于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的职责分工问题,几次领导小组会议都研究过,上次会议已经基本明确,今天我再强调3点。

一是关于领导小组与各司局的职责问题

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对外涉及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家职业资格主管部门;对内涉及人事、教育和业务主管部门。所以,必须统筹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

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不是临时的,而是一个长效机制。把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是部党组赋予领导小组的责任和使命。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行业管理离不开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要实现对从业人员的有效管理离不开职业资格这个重要手段,业务部门不能不管职业资格工作。但是,做好职业资格工作不是一个部门的事情,而是大家的共同的任务,是关系行业发展的大事。这就要求我们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必须有大局观念,站在部的高度,跳出司局看职业资格工作,团结协作,共同推进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建设。

二是关于评价中心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关系问题

人劳司是管人事工作的部门,归口管理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前设在人劳司,各方面的关系比较顺畅。评价中心成立后,人劳司把管理职业资格制度建设的职能委托给了评价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评价中心。这是人劳司为了充分发挥评价中心的作用,理顺与评价中心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采取的特殊措施,是经过部党组批准的。

评价中心成立特别是试运行以来,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认真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进展迅速,在短期内出台了两个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成效是显著的,如果没有评价中心这样一个专门机构是不可能的。事实证明,部职业资格工作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有效的。

当然,评价中心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角色的把握和转换,分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和自身的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归口管理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代部人劳司履行职业资格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责,负责与部内外有关单位协调;评价中心是部职业资格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为部机关服务,接受部有关司局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行业某个职业资格制度3个文件印发之前,评价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代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加强内外协调,加快文件出台的进程;文件印发后,评价中心除继续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考试大纲和教材编写、命题、阅卷及考核认定、注册、培训的指导职责外,更主要的是做好实施的具体工作。

三是在职业资格工作中部内业务部门与评价中心的关系问题

部党组在明确评价中心的定位和与有关方面的关系时,已经有了原则意见,我们细化、调整各部门和单位在职业资格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及相互关系,必须在部党组的原则意见指导下,本着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管理,有利于提高职业资格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利于评价中心履行部赋予的10条职责、充分发挥作用的原则,多协商、共同把事情做好。

在职业资格工作方面,各司局根据行业管理的需要负责推动行政立法,并对评价中心的业务工作具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行政立法就是业务部门会同体法司把职业资格方面的要求纳入到行业管理法规之中,这是职业资格制度建设的法律依据。

评价中心负责职业资格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如代部起草职业资格的规划和具体政策法规等。评价中心要搞清定位,摆正位置,要多请示、多汇报、多沟通,要强化服务意识,多做服务工作,不要计较名利。

在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中,业务司局和评价中心都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都是代部履行职责,都是为国家干事,只是分工不同。我曾经讲过,如果说建立交通行业职业资格是一场比赛,那么业务司局就好比是裁判员,评价中心是运动员。我今天再补充一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比赛的组织者,领导小组是裁判和运动员的领导者。这个比喻主要是针对职业资格建设标准讲的,不一定十分准确,具体职责分工还是按照党组的批示和部的文件办。举个例子,在某一个领域要不要建立职业资格,建立一个什么样的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合格标准等,业务司局有发言权和否决建议权,我们领导小组应该主要听取和尊重业务部门的意见。当然,组织专家拟订考试大纲这些具体工作还是由评价中心来做,但要充分听取和尊重业务部门的意见。业务部门要不要再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等问题可以灵活处理,因为按照惯例是国家人事部最后组织专家审定。我想,职业资格的每一项工作都涉及几个部门,还是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便于在一个平台上沟通、协调,提高工作效率。为了发挥业务部门在标准等方面的把关作用,专家委员会主任由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日常工作由评价中心承担。

三、关于今年的工作

㈠上半年的工作

我原则同意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今年上半年职业资格工作的总结,可以说成绩不小,工作很有起色。

要说成绩,最大的成绩是完成了评价中心的筹建工作。从评价中心试运行近4个月的情况看,各项工作进展顺利,运行良好。办公桌椅虽然是旧的,但很干净,可以说环境优美,特别是全体工作人员精神面貌好,工作热情高,体现了艰苦创业精神。短短几个月时间就基本健全了组织和规章制度,建立了自己的组织文化,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情况、研究问题,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而且所有会议都有纪要,确实很规范;建立了oa办公系统,实行无纸办公,办公手段先进高效。今天来中心确有耳目一新的感觉,我很放心,也很高兴!

今年1月和5月,相继出台了验船师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主体文件,这是交通行业主导的两个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对引导推动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加强交通行业管理意义重大。

道路工程专业注册土木工程师制度的主体文件近期又要出台,年底完成符合条件的首批工程技术人员的考核认定工作。这次会议还定下来启动国际海运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工作。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位领导小组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是各司局团结协作的结果,是部内外有关单位大力支持的结果,是评价中心全体同志辛勤工作的结果。

当然,我们的工作还有一些问题和困难,工作配合上还有些不协调,这也是正常的。我相信本次会议以后,各方面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调,团结配合,这些问题和困难一定能够圆满解决。

㈡下半年的工作

我同意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下半年工作的安排。我再强调4点。

一是研究制定好《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这对于规范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交通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十分必要也很重要。要站在加强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高度,着眼于职业资格制度从申请建立到执业管理的每个环节,借鉴其他部委的成功经验,结合交通行业的特点和建设创新型行业的要求,先制定一个规范性文件,并将《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列入部的立法计划,待条件成熟时以部令的形式印发。

二是部内各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抓紧、抓实、抓牢各项工作,确保完成《2006年交通部职业资格工作要点》。在交通行业建立有影响的职业资格制度,培育浓厚的学习风气,促进交通行业从业人员加强继续教育,不断学习专业技术知识。

三是评价中心要继续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做好健全规章制度等基础工作,严把进人关;要积极稳步地推进各项工作。

四是抓好已经建立的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抓紧尚未建立的职业资格制度的立项研究。具体来说,要认真做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明年初考试成功;要抓紧推动首批启动的其它几个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如验船师、危险货物运输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等;这次启动建设的国际海运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评价中心要会同水运司报人事部申请立项,并抓紧研究制定主体文件。

职业资格范文篇6

一、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用人单位应当从取得由国家认可的发证部门核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首批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的为28个职业

(工种):食品质量检验员、制冷设备维修工、中央空调工、保健按摩师、数控机床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汽车维修工、废水处理工、美容师、美发师、眼镜验光员、中药

购销员、中药调剂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营养指导师、餐厅服务员、摩托车维修工、维修电工、热力司炉工、计算机安装调试维修员、汽车驾驶员、起重工、钻石检验员、宝玉石检验员、架子

工、砌筑工。上述28个职业(工种)中,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和餐厅服务员三个职业(工种)实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重点首先是连锁经营企业以及从业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的相应岗位,以后

再逐步推开。今后,市劳动保障局将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的职业(工种)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二、用人单位及职业中介机构向社会招聘广告时,应当在招聘条件中注明相应职业资格要求。

三、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介绍过程中,对涉及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职业,应当从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进行推荐。

四、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从事具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职业(工种),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时,劳动保障部门要提示用人单位按相应职业资格准入要求招录人员。

五、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在从事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职业(工种)前,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六、本意见实施前已经从事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职业(工种)而又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应当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一年后仍未取得相应职业资

格证书的,不得再从事相应职业(工种)。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相应职业培训。

七、劳动者参加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职业(工种)培训,符合政府补贴培训政策规定的,可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

八、持外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市从事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其到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复核换证。

职业资格范文篇7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适应性

在传统法学本科教育中只侧重于学生的法学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的教育,以夯实学生法学知识基础为目标,使得学生可以顺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新制定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增加了考生法律素养、综合实践能力等方面的考查内容,因此有必要通过深化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使其能够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适应。本文通过探究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适应性问题,对解决当前法学教育界这一重要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关联性分析

(一)法学本科教育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在法学本科教育及其深化改革中,需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导向。在以往的法律职业考试当中,因受到当时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使得部分法律基础和法律素养相对薄弱的人通过短时间内突击学习顺利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成为法律职业化队伍的一员。但在当前最新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当中,其通过适当提高报考条件并加强对考生法律素养、法律精神、法律实践能力等多方面的考查,使得法学本科教育也不能再仅仅只注重对学生专业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教学,同时也需要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职业伦理道德,使其可以明确自身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并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核心素养。只有坚持以新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为导向,深入推进法学本科教育改革,才能使得二者实现紧密衔接。(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确定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在《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中,认定法学教育属于职业教育。受此影响,原本的司法考试也正式更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成职业教育,不仅与当前我国渴求大量高素质专业优秀的法律人才需求相适应,同时在职业教育这一定位下,法学本科教育也将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需求”的教育宗旨,重点突出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特征,在法学教育中也将更加关注学生的职业能力、法律素养等方面,而这也与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适应。因此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影响下,法学本科教育在不断落实改革的过程中,也可以为国家和社会源源不断地输送大量优秀法律人才。

二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适应性问题

(一)基于教学目标的不适应问题。虽然在我国大力推行教育改革尤其是推行素质教育下,法学本科教育已经开始注重学生核心素养的培养,并将其作为重要教学目标之一。但由于学生仍然需要面临现实的考学、升学压力,同时还直接受到严格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压力,因此在法学本科教育中,教师仍然会不自觉地侧重对学生法律基础知识技能的教育教学。力求夯实学生的法律知识体系,使得学生能够熟练掌握和理解各种专业的法律知识概念。但在新制定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当中,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作为根本考试目的。因此,考试内容、考查范围也从仅局限于法学专业知识逐渐拓宽至考生的职业能力、综合实践与应用能力以及法律精神与法律核心素养等各方面。这也直接导致法学本科教育教学目标出现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相适应的问题。(二)基于教学内容的不适应问题。在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内容中同样存在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相适应的情况。[1]首先在法学知识方面,在教学大纲的指导下,法学本科教育课程应当包含整个法学学科的职业教育内容,包括基础的法学知识概念、学生知行合一的能力等等。但整体来看,在现阶段的法学本科教育课程当中系统的、专业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所占比重仍然相对较大。大量的理论课程使得学生法律实践课程数量与时间均被相应压缩,学生难以有效提升自身的法律实践能力。从而无法同侧重法律实务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适应。除此,通过分析近年最新的法律资格职业考试题型,可知选择题、填空题等传统题型数量较以往明显减少,反而增加诸多案例分析、论述题等新题型,旨在重点考查考生使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法律案件与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根据考生作答情况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真实的法律素养。但当下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内容中,关于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法律精神等方面的内容仍然相对较少,尤其是在考试中法理考核内容占比过大,因此同样与法律资格职业考试不相适应。(三)基于教学方法的不适应问题。在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中,教师因长期受到传统教育理念的影响和制约,习惯采用单向理论灌输的教学方法,通过不断向学生单方面传授大量法理知识,以达到夯实学生法学知识体系的目的。笔者在旁听多节本科法学教学课程时,发现在教学过程中师生之间仅仅只通过教师提问与学生回答的方式进行互动,教学效率普遍偏低,学生学习兴趣也明显不足。而在逐渐进行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下,虽然已经有诸多教师能够在法学本科教育教学中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案例分析法等多种教学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教学成效。但据观察部分教师在教学中存在过于依赖现代教育技术的情况,并且使用的教学案例虽典型但与学生现实生活相距甚远,或是与当前最新的法律规定不适应。因此,不仅直接影响着法学本科教育成效的提升,同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间也同样存在着不适应的问题。

三实现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适应的路径

(一)优化调整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机制。1.教育目标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适应。实现法学本科教育及教育改革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相适应,首先需要学校以及法学专业教师继续坚持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对法学本科教育目标进行重新调整。根据我国《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可知,其将法学本科教育认定为一种职业教育,而在新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也明确规定法学专业学生需完成本科学业并顺利毕业才可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因此,在制定法学本科教育目标时应当重点突出其职业化的特点。将培养高素质、专业优秀的法律职业人才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2]此外,结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可知其不仅涉及基础的法律专业知识内容,同时新增的各种法律案例分析、简述与论述题等中也包含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等其他诸多方面的知识内容,要求考生通过充分结合自身以往所学知识技能对其进行灵活运用,从而才能顺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因受其影响,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中,还需要将通识教育与应试教育目标进行相互整合,以提高学生专业法律基础知识体系,同时具备较高法律核心素养与法律实践能力的综合型法律人才作为根本教育目标,并在这一教育目标的指导下合理开展法学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在有效深化法学本科教育的同时,使其能够始终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适应。2.教育内容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适应。针对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内容方面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间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我们认为,法学院以及相关专业教师还需要通过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进行深入分析,在与当前具体教材内容、课程内容以及学生实际情况相结合,适当调整法学本科教育内容。第一,法学院可适当删减部分理论性课程内容,尽可能增加法务实习、庭审旁听等各种法律实践课程,在有效提高法律本科教育实践性的基础上,为学生提供更多法律实践机会,帮助其达到知行合一的效果。第二,在我国新制定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中,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必须具有正确的思想价值观与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坚持党的正确领导不动摇。因此法学本科教育在对教育内容进行改革时,还需要将思想政治教育等与之进行充分结合,如组织学生系统学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将社会主义法制观、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等理念渗透至日常法学教育教学之中,在以法律职业人员的标准约束学生思想与行为的同时,使其可以正确认识到法律职业人员应当承担的职责与义务。第三,在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下,法学院及法学教师也应有意识地将法律职业伦理道德内容增加至法学本科教育内容中。如在考核中可以采用简述题、论述题等题型,检验学生对我国法律从业制度各项规定内容的理解和掌握情况,培养学生形成正确的职业伦理道德,为塑造学生成为合格、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奠定良好基础。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求所有客观题考试全部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因此为配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法学本科教育内容中,教师也应当主动将近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例题融入到课堂教学内容中,同时有意识地向学生讲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注意事项,尤其是计算机考试规范、考试技巧等内容,为学生之后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供必要指导帮助。3.教育方法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适应。在解决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适应性问题中,保障法学本科教育方法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相适应意义重大。尤其是在教育改革下,教师在开展法学本科教育教学工作时,需要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兴趣爱好与学习需要等方面出发,结合具体法学教育内容灵活使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从而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学习积极性,调动学生的内在学习动机,帮助学生加深对所学知识技能的理解、记忆与熟练运用。因此,我们认为,在讲解基础法律条文、法理知识时,相较于以往单纯要求学生死记硬背的教育教学方式,教师可以选择通过利用电子白板、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提炼出其中的关键内容,并通过放大字体、标注醒目颜色或是借助分屏技术将法律条文修订前后的变化情况生动立体地展示在学生面前,进而有效强化学生记忆。除此,教师还需要从学生现实生活与时事新闻、社会热点等着眼,通过利用互联网等途径搜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和真实的法律案例。[3]如在讲解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时,教师可以采用案例分析法与小组合作探究法相结合的方式,在依照学生实际学习能力、真实意愿等将其分为若干学习小组的基础上,引导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围绕近期发生的真实的“涞源反杀案”“8.27昆山持刀砍人案”进行分析,在引导学生对案件起因、伤亡情况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要求学生通过积极运用所学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展开深入探究,并尝试对案件进行定性,使得学生可以在进一步强化所学法律知识技能之余,也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并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维与法律精神,使其可以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适应。同时,在法学教学课堂中,教师还可以通过结合具体教学内容、法律案例,组织学生模拟建立法庭,在为学生依次赋予法官、律师、原被告等角色身份后,引导学生逐渐进入这一真实的教学情境中并完成相应的法律实务训练。此种教学方法同样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夯实学生法律基础知识体系,同时对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参与性,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等也具有积极作用。(二)充分利用学校现有各项优势资源。1.建立高校特色法学本科教育课程。在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中仅凭借一所院校的力量显然远远不够,为了能够有效使得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适应,各法学院校也需要结合院校自身、当地人才需求以及实际教育改革要求,围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建立高校特色法学本科教育课程。第一,各法学院校之间应当积极利用局域网等优势资源,加强协同合作,通过对各学校现有的优势资源如优秀教师、特色课程等进行优化整合与综合利用,使得各学校之间的法学本科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学习需求跨院校选修相关课程科目,而学校之间也能够互认学分实现错位发展。以此有效满足不同层次法学本科生的学习需求,培养出多层次、多类别的优质法学人才,为国家与社会输送大量高素质专业优秀的法律职业人才。第二,考虑到目前我国各地区发展并不完全均衡,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各院校还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地域环境特点等设置特色法学选修课程。如我国有部分法学院针对听障、聋哑等特殊群体也有着庞大法律需求的现。实情况,在开设基础法学必修课程的同时,增设手语、唇语等相关选修课程,从而培养出能够为此类特殊群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法律职业人才。2.联合法律协会与法学院深化改革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鉴于其对考生法律实践能力、法律核心素养与法律精神等方面的考查力度正在不断加大。因此在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中,还需要在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及其他重要纲领性文件精神的要求下,围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对法学本科教育教学课程大纲进行相应调整,适当减少课程中的理论课程所占比例,尽可能增加法律实务、法律实践课程数量并延长其教学时间。与此同时,学校也应当积极与当地司法机构等进行沟通交流,组织学生开展参观法庭、旁听等各种法务综合实践活动,以此有效提高法学本科教育的实践性,使得学生能够有更多的途径和机会参与法务实践等活动,从而有效帮助学生深化法学专业学习并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精神,并使其能够对法律职业道德形成正确认知。而在日常教学评估与考核工作中,学院也应当通过模拟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学生进行相应考核,检验其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情况和学习情况,同时也可以通过要求学生开展案例分析或是模拟庭审等方式,对学生的具体表现等进行认真观察,由此全面掌握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运用与理解程度,以便可以针对学生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调整教育方针、教学计划与内容,切实帮助学生提高学习成效。除此,各法学院也可以积极与当地法律协会、律师事务所等组织机构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协作机制,派遣学生前往法律机构参观实习,在积极鼓励学生接触真实法律案件,参加法务实践的过程中,也有助于将学生培养成国家与社会真正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使得法学本科教育能够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适应。

综观所述,法学本科教育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直接影响着法学本科教育。因而针对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间的不适应问题,各法学院需要立足自身实际情况与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重新调整法学本科教育教学目标。在重视培养学生法律精神、法律实践能力的基础上优化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同时各法学院还需要充分利用各项优势资源,在积极构建特色教育课程,并主动为学生提供更多法律实践机会下,深化法学本科教育,使其可以更好地适应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参考文献:

[1]袁钢.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衔接路径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8(10):75-80.

[2]程雪阳.社会功能分化视角下的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与人才标准完善[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8(05):117-124 128.

职业资格范文篇8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职业资格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已经确定,具体施行指日可待。根据这一考试制度注重考查考生法律实践能力的精神,传统的本科法学教育显然已经不能适应这一考试,改革如何进行?法学教育如何适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是法学教育目前所面临的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法学教育改革的成功与否,关系到对我国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更关系到中国的法制建设,因此它具有重大意义,任重而道远。

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于本科法学教育的导向作用

(一)法律基础知识是法治实践的根基。法治实践就是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去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讲究的是以理服人。只有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才能够言之有理,才能够让人信服,才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离开了法学的话语体系和法律思维,法治也只能是无源之水。这里所提倡的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不仅仅是指要让学生牢固掌握书本上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还要求学生广泛学习其他基础学科,提高自己的文化修养和逻辑思维能力,以充实自己的法律基础,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要求学生不但能够深刻理解各种以条文形式展示的法律概念,更要求学生掌握最基本的法律思维,具备应用法律知识、符合法治精神、借鉴法治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法律知识通过思维缜密服务于实践。法治的宗旨就是依据法规条文平息现实社会中的纷争,这就需要从事法律职业的相关人员通过整合分析片段化、条块儿状的甚至互相矛盾冲突的信息还原案情的真实,尽可能多的收集整理能够影响到当事人的责任厘定的事实,并且在还原事实的基础上找寻事件各方的争议点,依据证据思维和逻辑思维剖析当事各方的法律关系,这些都离不开法律职业人员的缜密思维。这就要求法学本科学生在平时的学习过程中,不断的通过案例分析在模拟的复杂案情中,从复杂的案情现象中抽丝剥茧找出能够切实影响法律归责的主要因素,并且能准确的归因他们的法律关系,进而通过这些思维缜密提高自己的实务能力。(三)法治应用能力是法治实践的必备条件。法律职业人员与当事人的交流是实现法治的最基本方式,在现实中,所有的案件都具有争议只不过有争议大小之别,因此也就需要辩理,辩理的核心就是在法律思维背景下的法律知识应用。这就需要法律职业人员在法律文献检索的基础上,依靠法律语言、辅以法律文书写作、应用法律思维、用法律知识依据法律精神来具体解决这一现实中的法律问题,从而给予案件中的当事人辨明是非曲折,并且离定责任事实。以上种种即所谓的法制应用能力,它对法学教育的本科生就提出了培养以上这些能力的要求。(四)重视法治精神和法律人的职业操守。法治精神和法律人的职业操守需要漫长的职业实践积淀和天长日久的职业理念的浸润,它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实现的。纵观过去的司法考试,由于社会发展的局限,基于人才速成的理念以及法治人才的缺乏,导致一些没有学过法学的人以投机心理采取短促突击的办法通过司法考试,成为法律体制中的人员,从而影响了法律职业化队伍建设。目前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高了报考条件,就是基于这方面的考虑。本科教育中的法学教育,注重于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和法治理念,并且能够向每一位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明确自己的法律义务与执法底线,从而帮助学生构建了职业伦理道德,有利于他们将来的职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二、法学本科教育不适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现象

(一)教学目标与法律职业考试不适应的表现。现阶段的本科法学教育着重于培养学生构建扎实的法律知识体系,是素质教育意义上的通识教育。它强调的是对基础理论知识的传授以及学生被动的理解法律知识概念,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组织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部级考试,它检验的是未来将要从事法律职业的这些人,是否具有了法律职业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以及这些知识和能力的掌握水平。在教学实践过程中。法学本科教育更倾向于传授学术研究和立法性的知识,这些知识并非司法实践中所必须的法律知识,因此它和应用于司法实践的职业教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就造成了大学本科教育和法律职业考试之间的脱节。(二)教学内容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适应表现。首先,表现于法学知识。根据大纲要求,学生们学习的各科课程都应当重在培养学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学作为应用型学科更应该包含这种职业教育内容。但长期以来,法学本科教育只注重向学生传授系统的法律理论基础知识,学生也把它当做基础知识来学习,导致学生缺乏法律实践机会,更缺乏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不能适应更倾向于法律实务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次,表现于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目前,我国的本科法学教育还是以基本的概念为出发点向学生传授法学的系统理论基础知识,教学方法还采用传统的演绎教学,还仅仅停留在对法律法规的逐条剖析,这样虽然能够帮助学生有效的掌握理论知识,但是却不能培养学生用法律知识依据法律精神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而现实中的许多案件并不仅仅只靠法理,有时法律职业人员的综合素养在里面能够起到更好的协调作用。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更注重于考察考生对法律法理的理解以及应用,所以目前的法学本科教育从能力培养上来说离考试要求相差甚远。(三)教学方式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适应表现。现阶段,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还停留在传统意义上的填鸭式教学方式,教师注重在课堂上照本宣科解释法律法规传授法学理论,其目的就是要让学生牢牢记忆那些旧有的固化了的法律知识与经验,而忽略了给予学生更多的能够培养学生法治实践能力的法律实践机会。教师的教学方法也千篇一律,毫无新意与创意。由于这种教学方法能把学生的注意力集中于一点,所以也能够产生明显的教学效果,那就是学生很容易形成法学理论体系并且能够牢固的记忆那些理论知识。但是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学生只能被动的接受,缺乏辨证的思考和批判的吸收。而且由于缺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机会,使得所学的理论知识教条而僵化。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侧重的是现实中的案例分析,是应用实务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的法律操作,要求学生能够对法学知识举一反三。由此看来,目前的法学本科教育方式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不相适应的。

三、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的适应性调整

(一)调整学院内部教学机制。1.调整教育目标。本科法学教育目标应由过去传统教育向职业教育、应试教育和通识教育三位一体转变。首先,是法学职业教育。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进行,社会各个方面都迫切需要法治人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把法学本科毕业作为报考的必备条件,因此法学本科教育职业化目标应该更加明确。其次,是法学应试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做为从事法律职业的门槛,是对学生接受本科法学教育最重要的检验,它重在考查法学教育对学生能力的培养,这与职业教育正相契合,与通识教育也并不冲突。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也更应该重视应试环节,要通过案例教学这一法律实践教学环节,批应试教育融入法学教育中。再者,是法学通识教育。通识教育目标是培养会管理懂经济又懂法律的综合型法律人才,它要求学生要掌握不同学科的基础知识,重视人文素养和法律素养的培养,特别是法律思维和逻辑思维能力的养成,这对于学生未来融入社会接触社会法律问题,运用法律思维解决现实问题具有很大的帮助。2.调整课程体系。首先,要调整法律职业教育基本课程来适应法律职业化培养标准要求。应当设置以下这些内容:一是政治素养教育,重点是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特别要强调法律职业人员的历史使命与社会责任感。二是业务能力的教育,各法学院校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原有的16门课程可作适当的取舍,但是要配套更多的与课程相结合的法律实践课程,培养学生应用法律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以及法律实践操作规范能力。三是要加强职业伦理教育,要向这些学习法律准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明确法律从业制度,培养职业伦理道德。其次,要调整法律职业的地域性特色教育。基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的发展又极不平衡,在不同的地区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也呈现出各具特色的法律问题,因此需要不同的法律职业人才。这就要求法学教育要根据地方经济的发展特征和地域环境的特点,结合地方法学院校的学科优势开设特色选修课程,重点培养地方需求的法律人才。3.调整教学方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重在考察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养成,因此本科法学教育要改变传统的重点阐释法律条文、学生被动接受、死记硬巩固记忆法规条例的教学模式。要更多的采用案例教学,实施理论阐述、案例展示、实验分析、实务操作一体化的教学模式,按照逻辑思维和法学认知规律,从接触法律问题到应用法律知识再到实际法律操作,各个环节都要重点培养学生服务社会应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的能力。(二)整合学院外部优势资源。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育改革成功与否,只依靠院校自身优化系统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在整合社会优质资源的大环境中做到多层次多维度的发掘与拓展。首先,要做好横向拓展。要加强各高校之间的资源共享、合作交流,充分发挥各高校的优势资源,拓展各自的特色优势,做大做强各高校的特色课程设置。各高校之间要能够实施互选课程、互认学分,能够做到错位发展,这样有利于培养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法学人才,满足社会对不同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其次,要做好纵向深入。根据国家关于高校培养应用型人才转变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的司法职能部门要和本科法学教育课程大纲有效的进行衔接,要能够和各法学院校形成沟通交流机制,促进与指导法学院校的教学改革。法学教育协会也更应该发挥自己的社会职能和组织优势,对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良性互动问题进行深入的研讨,促进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针对于目前新的司法考试制度变化,法学本科教育必须要做出积极的响应。在从自身教学机制和外部教学环境都做出积极改革的同时,法学教育也不能忘记自己的初心,要坚持自己的社会责任,坚守自己作为中国高等教育的品味。在加强学生法律实践以适应法律职业考试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考查时,不能把本科法学教育变成彻底的职业教育。要重视对学生的人文教育,帮助学生树立崇高的理想、高尚的情操、正确的思想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使这些未来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除了具备职业所必须的知识和能力以外,更要具备优良的综合素质,从而行使自己捍卫公平与正义的社会职责。

参考文献:

[1]姚朝兵.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政”与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刍议.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1).

[2]张峰振、毛宁仙.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下法学教育的机遇、挑战与对策.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6(9).

职业资格范文篇9

职业资格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评价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职业资格制度对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有的部门、地方和机构随意设置职业资格,名目繁多、重复交叉;有些机构和个人以职业资格为名随意举办考试、培训、认证活动,甚至假冒权威机关名义组织所谓职业资格考试并颁发证书等。为有效遏制职业资格设置、考试、发证等活动中的混乱现象,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确保职业资格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7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要求,现就我省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清理规范范围包括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

清理规范工作内容包括与职业资格相关的各类活动,重点清理规范下列行为:

(一)无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

(二)未经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置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

(三)未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置以专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

(四)未经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擅自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及超许可范围、许可等级组织考试、鉴定活动;

(五)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机构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

(六)强制开展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推行的各种培训;

(七)未经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举办职业资格培训的或超许可范围组织培训;

(八)违法、违规印制及滥发证书等活动;

(九)培训机构虚假广告进行欺诈宣传;

(十)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违规收费行为。

三、清理规范的方法

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系统职业资格设置、考试、鉴定、培训、收费和发证等活动进行认真摸排梳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要求填写《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附后),并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处理意见,连同情况说明和相关政策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于6月20日前分别报送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并抄送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凡未报或漏(瞒)报的项目一律不予保留。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活动,以及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及面向社会开展的相关考试、发证活动,原则上都应立即停止。对确需保留的职业资格,可提出保留意见并上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告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凡未经批准和向社会公告的职业资格,今后一律不得开展相应的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应立即停止。

四、清理规范工作步骤

(一)部署阶段(5月20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就开展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宣传发动。

(二)清理登记阶段(5月20日-6月20日)。各地、各部门进行自查,对各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活动进行清查登记、汇总,形成总结并按时上报。

(三)汇总审核阶段(6月20日-6月30日)。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对上报汇总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活动进行汇总,并会同省有关单位进行审核,形成我省取消或保留的意见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五、清理规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任务。我省清理规范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牵头,会同公安、监察、教育、民政、财政、工商、物价组织实施,并分别在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设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协调本地区、本系统的清理规范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负起牵头职责;财政和物价部门负责对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变造或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民政部门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开展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监察部门要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察对象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省直各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

职业资格范文篇10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精神;

国家人事部、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制〉的通知》的要求;

秘书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

不同行业对秘书资格制度的特定要求;

其它待业实施资格制度的经验借鉴。

2、基本框架

以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统称党政机关,下同)为主,兼顾企业、事业及其它单位,对秘书实行从业、执业资格证书制度,进行准入控制;根据单位性质,对党政机关秘书(公务秘书)实行职级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秘书实行职称制度,进行分类整理。框架模式如下图:

3、资格准入:秘书从业、执业资格证书制度

3.1从业资格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一定的条件,可申请确认或考试获取秘书职业资格。秘书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通过学习或考试取得,为秘书工作岗位上岗资格,没有从业资格证者不能做作业秘书工作。

3.2执业资格

执业资格通过全国性的考试取得。在现阶段,作为一种过渡,对从事秘书工作工龄在30年以上的秘书从业人员,可以不参加全国统考,按工作时间、资历、学历等条件予以考核确认。秘书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经考试取得秘书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条件申请进行注册。经注册的秘书执业资格人员方能参与秘书职级和职称的晋升。国务院办公厅及省政府办公厅为秘书执业资格注册登记的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能部门对秘书执业注册和使用情况实行检查、监督。

4、分类管理:秘书职级资格制度和职称资格制度

4.1秘书职级制度

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的执业秘书按职级进行管理,纳入当前国家实行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非领导职务序列。根据执业秘书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学历、资历、能力以及业绩等方面的情况,经地方人事部门考试,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组织部门审定,确定相应职级,享受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和级别工资待遇。

(1)职级设定:执业资格职称可分为7个级别。即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四等秘书、主任秘书、副主任秘书、秘书,分别对应行政职务中非领导职务的正厅、副厅、正处、副处、正科、副科、正股级。

(2)职位设置: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厅(室)(党和国家领导人秘书不纳入职位位置范围)、省市自治区党委、政府可设一等秘书及其以下职位;各地(市、州)及省直各厅局可设三等秘书及其以下职位;县(市、区)及地(市、州)直机关设主任秘书及其以下职位;乡镇及县(市)直机关可设副主任及其以下职位。

(3)任职条件:秘书人员除具备考评、评审条件外,还应身体健康,并具备以下相应的资格条件:①一等秘书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熟练掌握和运用中文,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任二等秘书年以上;②二等秘书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熟练掌握和运用中文,熟练掌握一文外语,任三等秘书5年以上;③三等秘书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熟练掌握中文,具备一门外语初级水平,任四等秘书5年以上;④四等秘书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主任秘书3年以上;⑤主任秘书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主任秘书3年以上;⑥副主任秘书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秘书职务2年以上;⑦秘书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秘书工作2年以上。

(4)职位限额:原则上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编制确定职位数额。编制部门在核定单位编制时,可适当增加秘书非领导职位。①中央、国家机关设置的一等秘书,职数原则上可达到机关秘书人员总数的10%;二等秘书职数可达到机关秘书人员总数的25%。②省、部级党政机关设置的一等秘书可达到机关秘书总数的3%;二等秘书可达到5%;三等秘书可达到50%。③地(市)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三等秘书可达到机关秘书总数的3%;四等秘书可达到5%。④县(市)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四等秘书可达到机关秘书总数的3%;主任秘书可达到5%。

(5)职级与工资挂钩形式:党政机关秘书执业人员职级工资可参照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4.2职称制度

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执业秘书,按国家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有关政策规定,增添秘书序列进行管理。

(1)职称设定:借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开展的秘书职业资格技术级别及国外关于秘书职业级别的设定,我国秘书职业职称可设定为初级、中级、高级(副高、正高)、特级四个等级,员级(秘书)、助理级(助理秘书师)、中级(中级秘书师)、副高级(副高级秘书师)、正高级(正高级秘书师)、特级(特级秘书师)六个档次。秘书职称、职级、职位关系如下图所示:

(2)岗位设置:国家、省属大中型事业单位可设员级至特级秘书技术职务,一般事业单位可设员级至高级秘书技术职务,企业不受限制。

(3)任职条件:秘书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与秘书职级职务任职条件基本相同,侧重于秘书基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要求。

(4)任期职务:秘书职称资格是区别专业技术或学术水平的等级称号,它明确了专业岗位必须具备的专门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等级,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秘书职称资格实行任期职务制,不搞终身制,每一任期在任职期间内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它先由专家评审任职条件或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后,再由有关单位聘任,聘任期内,进行考核,不合格者进行解聘或者取消秘书职业资格。

(5)职称与工资挂钩形式:事业、企业单位秘书职称工资,可参照教师、会计师等职称工资标准,由国家人事、财政部门制定统一工资标准。

5、秘书职业资格的认定

目前我国已经有30个职称系列实现了资格认证制度,秘书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职业群体也应当走资格化的道路。建立秘书职业资格制度关键是要搞好秘书职业资格认定工作,以此推动我国秘书工作职业化的更快发展。

5.1秘书职业资格认定的内容

秘书职业资格认定的内容大致包括职业道德、知识结构及智能水平等方面。

职业道德。秘书应遵守以下职业道德:一是忠于职守。秘书应当忠于职守,大而言之是忠于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小而言之要忠于本机关、本单位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忠于职守的另一个含义是对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二是严守秘密。秘书要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不得出卖本单位的经济情报,不得泄露领导尚未决定的关系群众利益的事,不得议论别人的隐私,制造矛盾,破坏团结。三是求实细致。秘书居工作作风上要求实、细致,如实反映情况,对上对下负责。四是团结合作。具有开放意识和合作精神,社会效能力强。五是廉洁奉公。做到遵纪守法,不以权谋私,不接受贿赂,具有较强的自我监控能力。

知识结构。秘书工作作为一种综合性的工作,要求秘书人员横向上具有较宽广的知识面,在纵向上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秘书应具备三层知识结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相关知识。秘书的专业知识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秘书专业的基础知识,比如秘书学、文书学、档案学、写作学以及调查研究知识、会议组织知识、信息科学知识、保密工作知识等。第二部分是行业知识与秘书专业知识的结合。比如行政管理学、法学以及办公自动化等。秘书除了掌握必备的基础、专业知识外,还要有广博的相关知识,比如社会学、心理学、公共关系学、新闻学等。秘书人员只有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领域,变一技之长为多技之长,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秘书工作。

智能水平。秘书活动是脑力劳动,因而就必然要求秘书人员的智力素质达到一定水平。秘书活动又具有实实在在的可操作性,因而还要求秘书人员具备一定的实践能力。这样,智力与能力紧密结合的运用和发挥状况,就成了考核秘书人员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智力水平是指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理解的能力。在职业活动中,秘书应该具有观察力透彻、记忆力牢固、反应力灵敏、注意力集中、表达力流畅、理解力深刻、口评力精湛、判断力准确、思维力高超的良好素质,而尤其在思维方面应当具有较高的水平。智力属于认识活动范畴,而能力属于实践活动范畴。能力是指人能完成一定活动的本领。不同的实践活动对能力有不同的要求,而秘书职业则要求秘书人员应具备较强的协调能力、综合能力和组织能力、运筹运作能力等。

5.2秘书职业资格认定的形式

我国的职业资格认定在国家证书制度和社会考试体系中都具有自己特殊的地位。秘书职业究竟采取什么样的认定形式,怎样与中国实际联结和国际惯例接轨?这些都是建立秘书职业资格制度必须考虑的问题。

(1)在认定体系上实行国家证书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家证书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通过国家法律、法令或者行政条规的形式,以政府的力量来推行,由政府认定和授权的机构来实施。从世界各国来看,可以分类两种形式。一是竞争性分权管理,就是由自由竞争产生和各种非政府性证书机构来推行和分别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二是非竞争性集中管理。就是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来集中统一地推行和管理职业资格证书。西方大多数国家的职业资格证书采用分权管理方式,东方大多数国家职业竞争机制制度采用了非竞争性方式。这两种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方式各有优缺点。东方国家和地区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凭借国家行政权利来推行的,采取的是非竞争性行政手段。其优点是在政府行政效率高的前提下,证书的权威性更高,推广效率更高,有可能迅速建立标准、规范的证书体系,容易做到集中统一,对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和先进技术的推广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其缺点是由于缺乏竞争,很可能使证书的质量得不到保证,政府在证书推行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容易导致政府行为扭曲和行政腐败,从而给整个工作带来重大损失。西方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优缺点和东广的优缺点正好相反。其优点是,它的证书鉴定制度靠竞争才能生存下来。因此特别重视质量,而且其证书能够紧密结合经济与生产的实际需要。由于政府与证书的发放完全没有直接的利益,就能够很好地担任管理者和仲裁人的角色,避免行政腐败的发生。但是,证书资格的竞争和分权管理也带来标准不统一,证书管理也不统一规范。此外,行会太大的权力可能导致对人力市场的垄断,限制了经济增长争需要的技能发展,甚至影响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部门的发展。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当前两种职业资格证书模式各有自己的特点。我国应当结合自己的国情,吸收每一种模式的优点,防止或克服其弱点。我国的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将主要依靠政府力量来推行,采用国家证书制度方式。采用这种方式有利于较快建立健全社会统一的职业标准;有利于发挥国家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组织、协调和指导的作用;有利于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人才市场。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特别强调,在运用国家权力推选职业资格证书过程中,避免政府行为扭曲和行政腐败始终是需要高度重视的环节。

(2)在认定方式上实行现代第三方认证规则。从我国职业资格鉴定的工作方式上看,近年来,我国的职业资格鉴定从传统的第一、第二方认证,逐步发展到第三方认证,也就是走上了社会化管理的轨道。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化方向必然大大强化人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在这种经济模式下形成的人才之间的竞争、单位对人才的选择,以及人才的流动,都要求改变过去由人才供给方(即培养人的单位,包括家庭、学校、培训中心等,统称第一方),或者劳动力需求方(即用人的单位,包括机关、企业、事业等一切需要人的单位,统称第二方)认证的制度,代之以第三方认证的制度。所谓第一方认证或者第二方认证,实质上就是培训机构或者企业机构自培训、自考核、自认证的传统方式,而第三方认证则是由独立于供给和需求双方的第三方,即由政府授权的独立鉴定考核机构对从业人员做出职业认证。第三方认证是我国人力质量认证和管理方式的一个根本性变革,对于提高我国人力资源质量评价系统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有重要作用。这一变革不但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且与国际通告的第三方质量谁方式接轨,为我国人力资源开发最终走向国际一体化,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创造了条件。我国秘书职业资格制度采用第三方认证规则,理由有三。第一,客观公正。我国秘书职业资格认证的鉴定考核活动中,由于实施鉴定考核的机构是与人力需求方和人力供应方在隶属关系和经济利益上都相分离的独立机构,在实施鉴定的认证过程中它能够摆脱当事人身份的影响。同时,作为第三方,它又代表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其中包括第一方和第二方的根本利益,根据社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实施鉴定和考试。这样就能保证鉴定和考试的客观和公正。第二,科学统一。第三方认证由于有专门的工作机构,专门的技术力量,专业化的工作队伍,有可能保持较高的工作水平,同时,保持全国标准基本一致。根据国外长期实行专业化鉴定考核认证服务的经验,在鉴定考试制度完善发达的国家或地区,都已出现了专业化水平很高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例如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英国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ncvq),韩国产业人力管理集团等,都属于第三方认证的专业性机构,专业化工作程度都很高。我国秘书职业资格认定部门必须有政府授权,有很强的专家队伍提供专业技术方面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标准的高度统一和鉴定的高质量。第三,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和交流。第三方认证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世界各国在人力资源质量认证上采取的通行方式。随着国际间的经济交往的加强,对生产标准的要求也逐步趋同化,对生产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一致。因此,按照国家通行的标准,建立秘书职业质量认证制度是我国经济进一步实现国际接轨,参与国际竞争的要求,我国通过实行这种国际惯例的做法,可以加强与世界各国的交流和联系,引进和借鉴先进的标准和经验,提高我国的鉴定水平和证书质量,并且实现我国职业资格证书的国际接轨和多边互认。

(3)在考试性质上实行标准参照考试模式。按照考试科学和理论,根据参照系的不同,考试(鉴定)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常模参照考试,另一类是标准参照考试。我国影响最大的考试之一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都是典型的常模参照考试,高中会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则是典型的标准参照考试。秘书职业资格鉴定是一种职业性考试,它不同于常见的教育性、学绩性考试,不属于常模参照考试类型,而属于标准参照考试类型,由此决定了它有许多自己的特点。常模参照考试是以常模作为参照系进行解释的考试,也就是说,这种考试是将每个人的成绩与所选定的群体中的其他人相比较,主要考察他处于整个群体中的位置。显然,这种考试的成绩具有相对性。标准参照考试是以某种既定的成绩与所选定的标准作比较,看看他处在这个标准中的什么位置。显然,这种考试的成绩具有绝对性。秘书职业资格考试就是这样,它以秘书职业中某一个等级所需要的知识、技能、操作熟练程度和职业道德要求等作为标准,考验应试者是否达到标准规定的要求。应试者的成绩与个人的水平,以及所选标准的水平有关,而不与参加考试的人数,以及别人的成绩相关。秘书职业资格考试作为标准参照性考试,特别倚重秘书职业领域的技术技能专家,依靠他们雄厚的专业理论水平和长期的工作实践经验来判断定和决定秘书职业领域所需要的知识、技能、理解和操作训练度以及职业道德的水平,依靠他们确定等级标准。

6、职级制度和职称制度的利弊分析

以上两种制度模式各有利弊。职级资格制度主要是根据被评审对象所处机构的行政级别,确定相应的职业资格。这与我国的行政机构级别管理体制比较适应,也有利于职级与工资挂钩,可以有效地解决行政认可与资格准入和制度的技术性与现有秘书职位的千瓦性矛盾。但是,由于机构行政级别的限制,被评审对象的职称不能也不可能超过单位领导的行政级别,秘书工作的人员因机构行政级别和领导职数的限制,其职务资格的评升也将受到相应限制。秘书职称资格制度主要是侧重于被评审对象的学历、资历、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考评。这有利于调动长期工作在秘书岗位人员的积极性,特别是学历高、资历深、业绩突出的秘书专业人员,将不受单位行政级别的限制,而被评定为相应的职称,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但是,实行职称制度以后,打破了秘书人员与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和政治待遇原有格局,有可能造成工作人员之间的矛盾。

7、可行性分析(结论)

根据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在对秘书实行从业、执业入控制后,按单位性质实行分类管理是合理的,可行的。

第一,秘书职业覆盖面广,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且从业人员庞大。对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在从业、执业之前实行准入控制,实施从业、执业资格证书制度,既符合国家关于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的精神,又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优胜劣汰,有效地控制秘书人员的入口,提升秘书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对秘书群体实施职业规范化管理,同时,在实际操作中,有其它职业制度可借鉴,简便易行,很容易操作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