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价值范文10篇-尊龙凯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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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价值

文物价值范文篇1

前不久,有人要我谈谈似乎不成问题的问题:文物有没有经济价值?说是知道我学过文史。其实我哪懂文物啊!考古课考过满分也没学这个呀,愣是“赶鸭上架”。赶紧临阵磨枪的我,却越发“呆若木鸡”——原来这不仅是现今顶说不清的“动态热点”(否则“文物保护法”也不至于修改了两百多处还没成),更是要牵动许多基本理论。于是,只好“临阵脱逃”,可又被本茶座的“詹小二”发现,只能硬着头皮聊聊所思与困惑,也奢望就教于方家。搞文博考古的,谈到文物(包括可移动与不可移动两类)的价值,都会说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经由专业性评估定级。这三大价值得到公认并有法可循,即文物用于历史或科学研究、满足精神文化需求的使用价值。要说文物的经济价值,却多有回避或干脆否定。珍贵文物被称为“无价之宝”(当然真情更无价!)谁能说清司母戊鼎值多少钱?可经济价值就是得说值多少钱,其体现即交换价值,而交换就是商品,但文物作为商品有严格的法律限制。《文物法》第23至25条明文规定“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卖”,“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未经批准从事文物购销活动的,物款可依法罚没。因此,考古学家语重心长地对我说:“你可不能说文物有经济价值!那不就给买卖文物提供了依据?”可事实却很无情!近年来,人们有了钱,就变着法儿的“钱生钱”,连老头老太也到股市、邮市赌一把;而倒腾文物,像淘旧市、争竞拍、蒙老外等等都屡见不鲜。为什么?还不就是“来钱”吗?别说走私贩假,就连割佛头、盗陵墓之类惊动神灵祖宗的勾当也干得出来。2000年5月2日香港一家拍卖行不顾国家文物局的禁止要求,以3300多万港元拍卖出两件圆明园的珍贵文物――虎首铜像和乾隆款描金粉彩镂空六方套瓶,这是继另一家拍卖行4月30日以1600万港元卖出圆明园珍贵文物猴首铜像和牛首铜像后,对圆明园被掠文物的又一次拍卖,引起强烈反响。同年7月15日,在大连有人欲拍卖1957年天安门城楼重新修葺时替换下来的“金丝楠木立柱原件”,这大概是明代的物件。好像是马克思他老人家说的,资本来到世间无孔不入;唐人白居易曾感叹——“苟利之所在,虽水火蹈焉,虽白刃冒焉。”甘肃一位文物商店总经理说,以前能用低价收购好文物交博物馆收藏,现在国有文物商店的主渠道地位丧失了,他不得不与文物贩子争购文物。可低价收购、无偿上交的经营原则使他根本竞争不过文物贩子。更使他痛心的是,文物贩子肆无忌惮地把车开到农村与农民同吃同住同盗墓,他认为哪里有文物市场哪里就盗墓成风!虽偏颇,却说明文管的执法力度远远没有跟上文物市场的开放程度。另一位“老文管”谈起文物现状就感情难抑,看到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文物落入根本不懂文物的大款手里、一件件国宝流失海外,他的心就痛楚就流血!他想着常年在野外风餐露宿的考古学者,想着经手千万件珍贵文物却一生清苦的文博专家,担心这么下去后人再也看不到博物馆了。北京一位经营古玩的负责人认为,当前正常的文物市场交易与非正常的文物走私活动交织混杂,这样的状况还会存在相当一段时间。还有很多人对雨后春笋般的拍卖行及过热的拍卖市场担忧,文物市场的大环境又比较混乱,极易诱发盗墓、走私活动,造成文物的流失。难怪上边三令五申要加强文物市场管理——“都是市场惹的祸”!的确,文物大多价格不菲才使人跻身此道乃至铤而走险,怎能咬死了说文物没有经济价值呢?可要回答就得遭遇法律诠释的尴尬与经济理论的普适两难抉择。若视而不见则又有更多的麻烦无法回避,不仅无法合理解说现状、无法提供必要的政策依据,而且直接影响许多具体问题的处理,小到割个佛头该怎样量刑?大至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该怎样协调?权且避开文物的商品性质及法律诠释之吊诡,来直面其经济价值构成和决定因素。搞经济的都知道,价值论是经济学的核心,学说史上的劳动价值论、生产费用价值论、边际效用价值论(其实,早于边际革命约二百年的英国人巴尔本(1640—1698)就认为商品价值由效用决定)、均衡价值论等等,都有很大影响。直到今天,理论界对劳动价值论的研究还在下大功夫。可是,与文物经济价值相关的理论研究却不多见。倒是老古典李嘉图在他《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开篇的《论价值》中说:“具有效用的商品,其交换价值是从两个泉源得来的,——个是它们的稀少性,另一个是获取时所必需的劳动量。”他认为前者只由稀少性决定,劳动不能增加其数量,所以其价值不能由供给增加而减低。这类商品包括罕见的雕像、图画、稀有的书籍和古钱、特殊的葡萄酒等,其价值决定于供求关系,与劳动量全然无关,“而只随着希望得到它们的人的不断变动的财富和嗜好一同变动。”强调了购买力和偏好。再一位是自认继承李嘉图劳动价值论的约翰·穆勒,他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将商品分为三类,一类是数量有限、供给不能任意增加的商品,如古画、古玩、稀有货币、邮票等,其价值取决于供求关系;另外两类如工业品和农产品,价值主要由生产费用决定。上述大概是与文物的经济价值最直接的论述了,可惜稀少商品没有成为经济学家深入研究的内容。如今,中国的文物市场供求两旺,既有滚圆的腰包撑足的购买力,也有衣食无忧之后不可遏止的嗜好,加上市场环境的进一步宽松与投资渠道的多元化发展,以及文物经济价值的日趋显见及其投资收益的相对稳定与攀升,这一行当的发展势头不容小觑,而文物经济价值问题也越发受到关注。1997年中国档案出版社出版了《中国历代古钱图解与价格指导》,论列从商周到民国的金属铸币1700余枚,目的就是帮助人们辨别古钱真伪和正确认识文物的价值。北京古钱博物馆馆长杨玲在序言中谈文物的价值,明确说“包括了文化(如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经济价值”。然而,人们对于经济价值大多语焉未详,有的按劳动价值论说文物价值应当包括生产、保存、保护以及开发所付出的劳动;还有人为了解说文物经济价值的存在,又不触动其商品属性的马蜂窝,提出文物是历史文化信息的载体,如同一张纸,绘成图画售出就是画,在磁介质上输入信息就能制成录像带、光盘。出售的不再是纸与磁介质本身,而是其上附着了信息价值。人们通过消费附着于文物上的信息,得到精神和艺术的满足,于是信息成为商品并产生经济效益。例如故宫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并非通过出售文物,而是通过观众购买附着于古文物之上的信息而产生的。(舒小峰:《关于文物的价值》载《北京文博》2001年第2期)这就把文物分离为载体与具有商品性质的信息。但无论“劳动价值说”还是“信息价值说”,都不如实际市场分析具体。有人分析80年代以来中国传统字画价格的急剧上升,说是字画由于其经济价值重新确立而不断得到人们的青睐,还说排斥字画商品属性的时代业已不再。进而分析字画价格是由市场调节规律和供求关系决定的,认为决定字画价格的因素有体制、政策、生产力水平、国民素质及社会文化心理等等。(周安庆:《字画上涨有其因》《中国文物报》2001年9月12日)可惜分析驻足于价格层面,但也提供了一条思路——与其抽象谈经济价值不如看看近年来具体的交易价格,从中也许能发现点什么。其实,文物的交易价格很复杂。从古至今的古玩铺或文物商店,陈列古董珍玩有真有假,许多不标明是真是假明码实价,买卖靠的是买主的眼力和卖主的嘴皮。能用低价买到真品,行话叫做“拣漏”,反之则称“打眼”,其价格可未必只因供求关系而“围绕价值或生产价格波动”。譬如,一件仿品放在北京潘家园旧市,买主不容易上当;若在陕西哪个村的农民家中,就极易让人信以为真——文物价格的学问可大了,除了专业技术和实践功力还有心理因素等。既然文物种类多多,交易方式不一,就选较有代表性的字画之类的拍卖情形看看——拍卖行拿到文物后首先要鉴定估价,根据其性质、质量和存量等,结合其艺术与历史、科学等价值预估底价。一般说,估价应该与其价值接近,成交价也大抵相应。事实却不尽然。如中国传统收藏中善本、珍本、碑帖是首选,其次是宋版古籍,再次才是书画,而现在的情况却不同,古籍、碑帖等的价位与字画相比跌落约十数倍。有人提到20世纪20年代,某大收藏家公开出售善本碑帖与历代名书画,其中字画有宋代郭熙《寒鸦秋水图》,价格是银元1200元,明代沈周《山水》长卷为600元,明代唐寅《品茶图》是650元,清代赵之谦花卉四条屏是200元;而同时出售的碑帖价格是:宋拓唐《皇甫君碑》2000元,北宋初拓《丰尔亭记》(有残)2000元,明拓梁《瘗鹤铭》500元,明拓汉《张迁碑》300元。可见当时名碑帖早期拓本和初拓本的价值,与同时期书画名家作品的价格基本持平或略高。现在却相反,名书画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元,而碑帖价格多在一两万元上十万的都少;古籍也是如此,1995年北京秋季拍卖会上,宋代张先的书画长卷与宋刻孤本《文苑菁华》,其拍卖价格也相差在10倍以上。在国外拍卖会中,中国古籍与外国古籍相比,价格也有很大落差。现今拍卖价格为何与传统收藏价值背道而驰呢?另外,拍卖中成交额最高的单件艺术品,大都是难觅的今人艺术珍品,如张大千、齐白石、傅抱石、李可染、吴冠中等名家作品纷纷创出高纪录。北京翰海1994年秋拍齐白石85岁画的工笔《贝叶草虫》,尺寸103.4×34厘米,成交价为50万元;半年后,其另一幅画题材、笔法、构图大致相同尺寸110×50厘米,成交价达80万元。有人研究凡·高的画,生前一幅约80美元,现在卖到8250万美元。可见凡具备真、精、稀少等特点的名家作品,价格增幅在中外均很可观。我国市场上不仅古籍、碑帖与书画的价格相悖,而且艺术家的作品也高于伟人、名人、学者的遗墨、遗迹,这至少说明了重观赏性轻文化历史内涵和重利轻实的倾向,也是竞拍者的经济实力和文化修养的反映。买书画者多资金雄厚,既可欣赏艺术又可保值增值;购古籍、碑帖者则多是学者专家收入有限,目的多是收藏研究,面对真正有收藏价值的拍卖品,往往因囊中羞涩只能望洋兴叹。至于靠倒腾文物谋生者,自然逐潮推浪,投资文物者的获利需求大于收藏、鉴赏与研究目的的越来越多,故炒作的结果加剧了部分文物价值与交易价格的背离;而牟取暴利的动机更会因法制跟不上而越来越疯狂!文物的经济价值大体可视为其文化价值的外化,但表现为价格则较复杂——供求、存量、年代、时尚、题材、偏好等等都有影响。仔细想想,对文物的经济价值而言,以往的价值论大都有用,特别还要提及“预期”的意义,因为恰是增值的预期促发了投资的热望和市场的火爆。但是,似乎现有理论也还不能充分说清相关问题,尤其对于文物这一集中了若干特有价值的物品。姑且突破“经济学帝国主义”的藩篱来看一下——所谓“价值”即法文和德文axiologie的意译,也称为价值哲学。最初由法国哲学家拉皮埃(paullapie,1869—1927)和德国哲学家哈特曼所用的哲学术语。此后,德国的弗赖堡学派,美国的杜威、厄本(w.m.urban1873—1952)、培里(r.b.perry,1876-1957)、刘易斯(c.i.lewis1883—1964)以及人格主义者和新托马斯主义者都致力于价值论的建立和研究。企图将经济学、逻辑学、美学、伦理学和神学结合起来,名之为“价值论”,将人文科学称为“价值科学”,把价值当作人文科学的基本范畴,并建构一套价值的等级体系。认为经济的价值(功利)是极低级的价值,宗教的价值(圣洁)是最高级的价值,介乎二者之间的则是科学、艺术和道德的价值(真善美)——这是不是也有助于文物价值问题的思考呢?文物价值问题,可能不仅有健全法制、解释现实和规范市场等应用意义,还对学科渗透交叉、学理内涵外延发展等有理论启示,例如对经济学。我注意到近年来一些学者的创新研究,主要如李江帆研究第三产业经济学,力图丰富和发展学科理论;易中天阐释艺术市场,指出艺术品是一种特殊的精神产品,建议制定《艺术产权法》、《艺术投资法》等;程恩富考察文化资源,提出“文化资源就是人们从事文化生产或文化活动所利用或可资利用的各种资源。”其不仅指物质财富资源,同时也是精神财富资源。(程恩富《文化经济学通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至于认为文物是资源的也很多,说文物是一个民族的遗脉,是一种特殊的不可再生的资源,它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它具有极高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我自己对经济文化及精神财富等也作点粗浅思考(在本茶座第4辑侃“马尾巴功能”时涉及过),比较注意人类的物质与精神两类财富及相应的两类需求的一致性,还有经济发展中生态环境破坏与精神感情失落的代价等问题。经济学科基础理论与界域涵延的发展深化,社会、人文乃至自然科学的相互渗透综合——这或许正是新世纪学术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对学者知识结构与素养的更高要求。有种说法讲经济学家要多些人文关怀,我很赞成。诚然,在这儿是显得严肃了点,可怎么着也别把脍炙人口的“先天下之忧而忧”说成是欧阳修的话呀!

文物价值范文篇2

市政府确定召开这次会议,主要是传达学习省政府会议精神,传达市长的重要批示,检查调度镇文化站、文物普查等基础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全市基层文化工作的具体任务。上午,大家参观了市镇综合文化站等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情况。刚才,局长通报了我市基层文化工作开展情况,并对今后工作做了周密的部署。希望大家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加快文物普查进度,扎实做好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工作

开展文物普查是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和推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基础性工程。月9日,省政府在召开了全省文物普查暨乡镇文化站建设调度会,检查调度了全省文物普查和乡镇文化站建设的进展情况。孙市长在“关于市区具有文物价值建筑物的处置意见”上明确指出:“没有文化底蕴和内涵的城市是没有灵魂的城市,而这些需要保护的、有文物价值的东西恰恰是我们惟有的文化载体,要保护住。”并请民政、建委、旅游、财政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最大限度保护这些宝贵的、有文物价值的建筑物。第三次文物普查开展以来,全市上下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圆满完成了第一阶段任务,并顺利转入第二阶段的实地调查。截止月底,全市财政到位经费85.8万元,共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点196处,是全省普查资金到位率、实地调查启动率等达到100%的几个市之一,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也要看到,普查质量有待提高,进展还不平衡。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实地调查的时间即将过半,任务艰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文物普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措施,切实做到四个到位,确保整个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一)普查经费要到位。文物普查需要投入足够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从前段工作情况看,市直及各市普查经费到位情况都比较好。下一步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将文物普查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核定,及时拨付。在做好经费保障的同时,要加强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合理安排,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二)人员培训要到位。普查工作任务繁重,需要大批具备专业知识,经过专门培训,有责任心、有奉献精神的工作人员。要重点抓好普查队伍的配备,选调精通业务、经验丰富、年富力强的人员充实到各级普查机构。同时充分发挥老专家的作用,为普查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参加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确保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普查队员要坚持科学严谨的态度和深入细致的作风,认真履行好自身职责,确保整个普查工作的高水准。

(三)质量控制要到位。质量是普查的生命。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按照全省统一的质量控制要求开展工作,加强质量评估和督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普查的时效性、准确性、科学性。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料信息,将国土、建设、水利、宗教、测绘等部门的资料有机整合起来,建立统一的技术平台,为实现文物工作的数字化奠定坚实基础。此外,要制定好工作预案,应对好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尽量消除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

(四)长效保护要到位。要根据普查进展,及时认定公布新发现文物,及时确定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纳入保护体系。要坚持所有建设工程必须实施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的原则,切实落实好保护措施。要把普查成果的应用和日常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梳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着重在制度上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把普查成果作为文物管理的重要基础性资料,作为制定和完善文物保护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和完善文物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同时,要在普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完善文物保护整体规划,使文化遗产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区、高区、经区没有文物机构,普查工作由市直普查组组织实施,要主动协调好所辖各镇(办)文化站,积极配合市直普查组对各乡镇进行普查。鉴于基本建设和旧村改造步伐加快造成文物保护的紧迫性,各市区要对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择要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公示为控制保护文物,以便使存留的文物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二、全面加快乡镇文化站建设,加快农村文化设施建设步伐

乡镇综合文化站是国家“”的重大公共文化服务工程,是构建全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我市自今年启动这项工程以来,各市区积极行动,加快建设步伐,截至目前已建成29个乡镇文化站,其中:荣成12个,文登7个,6个,区2个,经区2个,达到800平米以上的7个,500-800平米的20个,300-500平米的2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果。

不容忽视的是,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同志在认识上还存在差距,没有真正认识到这项公共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有的在做表面文章,被动硬付;还有的乡镇在观望,没有正式启动,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今年省年度考核已将完成50%的文化站建设目标纳入范围。尽管目前我市文化站建设进度较快,但是建成的是否都达到标准,还需要文化部门牵头组织验收。现在距年终只有1个多月的时间,各市区要对照目标及建设标准,措施再强化,内容再完善,进度再加快,全面推进乡镇文化站建设进程,确保都达到标准要求。

(一)分解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区要根据中央和省里的部署安排,科学分解建设目标,层层落实建设责任。刚才市政府与各市区也都签订了乡镇文化站建设责任书,要切实将建设责任落实到部门、具体到个人。各级文化和发改部门要承担乡镇文化站建设的主要责任,此外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努力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支持的良好局面,确保顺利完成今年建设任务,确保年实现全部建设目标。

(二)搞好统筹规划,分批分类实施。要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整体筹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对需要提升、改建、扩建、新建的文化站作统一规划,科学安排,分期分批实施。同时,对文化站的建设风格和形式可以结合地方文化特色,尽量做到既统一又有特点。要坚持节约、实效的原则,综合考虑乡镇经济发展状况、覆盖人口数以及文化站主要功能等因素,合理调整建设规模,整合利用好现有设施,并因地制宜,把文化站和文化大院建设与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及闲置房屋的改造利用结合起来,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要保证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人员需要,加大培训力度,为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奖励补助机制。要注意发挥好政府引导资金的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农村文化建设。要落实好文化站人员和公用经费、专项业务和事业项目经费,保证每年日常活动经费不低于5万元。政府已经出台了文件规定,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文化站建设给予资金扶持。对文化大院建设的奖励补助政策和标准,由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自行确定。

(四)加强评估考核,促进健康发展。要加快建立重要文化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制度,制定科学的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和考核标准。通过对设施建设、日常运行以及队伍管理、服务方式及效果等方面的评估,加强规范化管理,切实增强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高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水平。同时还要注意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三、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公益电影放映等文化惠民工程向纵深开展

目前正在组织实施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公益电影放映、送书下乡等文化工程,都是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前一阶段,全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工程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今后还需要在贴近百姓,提升服务功能,共享信息资源,开展优质服务上下功夫。农村公益电影放映要认真履行为农村服务、活跃农村文化市场的责任。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服务标准,制定出具体的措施办法,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就近便捷开展公共文化服务,让农村老百姓得到最大的实惠,使之真正成为加强文化建设的基础性工程、维护广大群众文化权益的民心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古籍保护等工作,要在抢救、保护的基础上,搞好开发利用,变文化资源为发展资源。各级文化部门处在文化建设的第一线,要抢抓机遇,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注意发现和培养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文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四、全面营造文化建设良好环境,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深入贯彻落实全市文化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动文化强市建设,是今年文化工作的主题。加强经济文化强市建设,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更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都要高度重视文化建设,树立抓发展必须抓文化、抓文化就是抓发展的观念,增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机遇和责任意识,切实把文化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文化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把文化建设作为评价地区发展水平、衡量发展质量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全面落实责任制,加大考核力度,促进各级政府文化建设职责的落实。

(二)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文化建设政策规定,确保执行到位、落实到位。在公共文化体系建设方面,各级政府要重点保障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项目的经费;在艺术创作方面,要重点完善经费支持和激励政策;在文化产业发展方面,要重点落实企业税费优惠、投融资、企业用地等政策,扶持培植龙头企业;在文化体制改革方面,要重点完善社会保障、人员安置等政策,健全加快文化体系改革的政策。

(三)切实增加文化建设投入。公共财政是支撑文化事业发展的主体。要进一步加大文化事业投入,改进投入方式,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财政对文化的投入增幅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使文化建设的投入每年都有较大增长。要制定和落实各级政府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加大重点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和重要公益文化活动支持力度,要针对文化信息资源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古籍普查等工作,分别设立专项经费。

文物价值范文篇3

(一)国外博物馆文化衍生产品设计开发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欧美博物馆在行业竞争和商业竞争不断激烈的环境中,一些博物馆把开发具有本馆藏品特色的旅游纪念品,辟为传播历史文化信息的新途径,开始多渠道开发文化产业。从欧、美等国家博物馆文化产品开发的实践来看,无一不将文化产品开发环节作为整个博物馆文化产业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国外的一些博物馆文化衍生产品开发之所以比较成功,体现在四方面:第一,开发的文化衍生产品立足于本馆独具特色的藏品,设计具有独特的/排他一生0。第二,注重产品质量,制作工艺精美,融合了现代产品设计的理念,功能性强。第三,种类丰富齐全且有不同档次的产品,可以满足各个层次的消费需求。第四,运用/强强联合0的策略,知名博物馆实现了文化衍生产品的开发与经营产业化。第五,美国博物馆协会还成立了专门的博物馆商品销售网络。美国大都会博物馆、大英博物馆、法国卢浮宫博物馆作为世界著名的三大博物馆非常注重文化衍生产品的开发,使博物馆的历史文化传播更广泛的同时,并为博物馆本身带来了丰厚的经济价值,切切实实的做到了以文养文的目标。例如:美国纽约大都会博物馆开发的珠宝首饰类文化产品,将博物馆的艺术藏品与珠宝首饰有机结合,与施华洛世奇公司共同合作开发蜻蜓胸针商品并限量发行,成为该馆的创举和亮点之一。英国博物馆在设计开发文化衍生产品时,则更多地运用了展览常用的故事手法,注重挖掘文化产品背后的故事。

(二)国内博物馆文化衍生产品设计开发现状

随着国外博物馆纪念品的发展取得了成功,我国博物馆逐渐意识到了纪念品在博物馆中的重要性。由于处于起步阶段,整体水平不高,开发能力不足,仍然停留在盲目效仿或者是整套照搬和复制他馆的创意、产品的阶段,没有考虑自身博物馆的特色,导致博物馆纪念品与市场上产品同质化严重,缺乏特色,不能反映各个博物馆的文化底蕴和艺术价值,与西方国家的博物馆纪念品开发相比,存在很大差距。近几年来,我国首都博物馆、北京故宫博物院、上海博物馆越来越重视博物馆文化创意纪念品的开发,在借鉴欧美等博物馆文化产品设计开发的成功经验上,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博物馆文化衍生产品的创新设计开发的新途径。特别是上海博物馆还设立相关部门,专门从事文化衍生创意产品的开发和销售,1996年至2006年的10年里,成功开发出1600多种文化商品,年销售额2500万元。他们设计的具有本馆文化特色的领带、丝巾、便签等十分畅销,有的还远销海外。湖南省博物馆文化产业开发中心充分利用馆藏文物和人才资源,大力开发设计博物馆特色文化商品。以文化商品的内涵、优质的服务延伸博物馆的展览、教育功用,打造湖南省博物馆和/马王堆0品牌,弘扬湖湘文化传统。目前我国博物馆自王开发的创意产品形式王要以画册、光盘、明信片、文物复制品、服饰、文具、玩具、生活用品等为王。产品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尤其是产品设计创意开发力度不够,缺乏独具特色的创新概念,应该运用设计赛事等途径,将设计院校的学生,职业设计师和生产制造企业拉入到博物馆文化衍生产品设计开发的这一领域中,同时加强与各大相关知名设计品牌的合作,以博物馆其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为依托载体,设计开发具有一定实用、欣赏和收藏价值的产品,既能够彰显博物馆的文化特性,又能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对博物馆实现自身造血的目标具有深远的意义。台北故宫通过博物馆文化产品的开发和销售,短短两年时间,销售营业额就从五干万人名币上涨到两亿人名币在这方面算是成功的典范。台北故宫博物院,在文化衍生产品设计开发上做了很多尝试与创新,从几年前的故宫藏宝拓展和延伸的计划,到筹办了至今三届的国宝衍生商品设计竞赛,精选来自台湾年轻设计师的作品进行量产的考量和商品化的过程,还与台湾比较有实力的文化创意公司合作,比如阿莱西、法兰瓷、8ia等,合作开发的商品故宫会收取部分尊龙凯时最新地址的版权费用。这些都是很好的方式把/陈旧0的故宫藏品活化的方式。台北故宫拥有数量众多的陶瓷、漆器、书画艺术品,其蕴含的文化和美学价值如果仅仅通过游客来故宫参观的方式在现代社会显得单调而弱势,设计却是通过一种融合的手段,把抽象意义的传统文化宝藏转化成走进日常生活的产品,把/老/器物通过设计转化为0新/的器物,让故宫藏品文化和美学价值真实地融入到现代人们的生活当中。2湖北省物博物馆文物衍生产品设计开发分析介于国内外博物馆文化产品设计开发的经验,可知随着设计的全球化,人类越来越追求文化独特性的产品设计。把博物馆文物的灵魂价值融入到现代设计观念中,这样的文化衍生产品更能凸显中国文化的精髓部分,在传承民族性文化的同时也有助于博物馆自身的良一生发展。湖北省博物馆作为湖北省唯一的省级综合性博物馆,馆藏文物20万余件(套),其中一级文物近干余件(套),有中国规模最大的古乐器陈列馆。为了进一步的凝练和发挥传统荆楚文化的价值,湖北省博物馆应好好利用本馆得天独厚的优势,以本馆收藏的丰富多彩的文物资源为依托,从湖北省博物馆文物工艺美学价值与现代产品设计理念的契合点出发,更好的提升博物馆商品设计的品质,从现代设计角度去感受和体会博物馆文物韵味和格调,形成独具荆楚文化风韵的文化衍生产品的设计风格。开发出独具本馆王题特色的彰显文化个性的产品,这样必能给博物馆以至湖北省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根植馆藏文物价值并与现代产品设计原则相结合开发

博物馆文物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物质载体不仅体现着传统工艺技术也蕴藏着传统设计美学的丰厚养料,现代设计作为现代社会发展不容忽视的力量,如果将两者有机相融,把坚持馆藏文物特色作为博物馆文化衍生产品设计开发的根本,将有利于湖北省博物馆发掘设计独具特色的文化衍生产品。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博物馆文化产品的定位一定要和博物馆藏品有紧密关系。博物馆商品的设计应该选择博物馆最具代表性的藏品,找准自身的文化内涵,应充分挖掘湖北省博物馆所特有的青铜器、兵器、车马器、竹简、漆木器、金玉器和乐器文物类型的美学工艺价值,运用现代产品设计思路,不论造型、内涵,都不能停留在老祖宗的/创意水平0上,应符合这一时代人的需求和文化特征,创造出具有/灵魂0和现代设计感的文化衍生产品。如何将博物馆文物的历史文化工艺美学在文化衍生产品设计中体现,怎样将传统文化的精髓贯穿现代产品设计的始终。如何将博物馆文物的自身价值,造型、色彩、功能,材质以及工艺进行再设计表达。当湖北省博物馆文物遇见现代产品设计,我们应该如何合理有效的进行文化衍生产品的设计开发呢,博物馆文化衍生产品的设计从宏观上来说属于产品设计的一种,因此它具有一般产品的设计原则:一、美观性原则:美观是吸引游客的首要特征,实用也是成功的博物馆文化衍生产品需要具备的特征,产品的美观吸引了感情的强大的本能水平,它引起了直接的本能反应。有些人会因为产品外观漂亮,产生购买的欲望。所以,博物馆文化衍生产品的设计坚持美的原则是至关重要的出发点。

二、实用性原则:许多游览

博物馆的参观者在要求博物馆文化产品在具有纪念功能和审美功能的前提下,还希望它有实用价值,所以博物馆商店销售的产品中,具有纪念意义的同时还具有实用价值的,如:钥匙圈、书签、餐具等往往是最热销的。是否具有生活上的实用功能也是文化衍生产品设计开发得以成功的前提条件。博物馆文化衍生产品是一种商业产品,但同时它又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产品因此还具有许多一般产品所不具备的设计原则:

(一)文化植入原则:这是博物馆文化衍生产品设计的首要特殊原则。一个产品只有具有了文化内涵才能具有真正的生命力,博物馆文化衍生产品更是如此,它作为传播博物馆文化内涵的载体,必须以本馆的特色文化为一切衍生产品创意的来源。这也是各个博物馆文化衍生产品差异化的前提。湖北省博物馆在进行文化产品设计的过程中充分挖掘本馆的特色文物资源的文化美学价值。比如传统的器物的造型,纹饰,制作工艺等,只有好好分析研究才能在设计创意上有质的哭破。才能真正为这些文创产品注入灵魂。二、品牌化原则:品牌是区别于同类竞争品牌的重要标志。品牌:/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为使自己的产品与其他生产经营者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相区别,而加在自己产品上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特定标识。0台北故宫博物院的文化产品的开发过程中很好的贯彻了品牌化策略,从手机链、钥匙扣、背包、到瓷器、食品、u盘等,都印有其品牌标识。这也为其文化产品与其他生产者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加以明确的区分,体现了其独特性。三、适度包装原则:包装对于现代商品来说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至关重要的元素,包装不仅是对产品在携带和运输过程中的保护,同时也是延伸品牌识别的载体,设计良好的包装能为产品带来很高的附加价值,有助于产品的销售。同时能为消费者带来审美享受和教育意义。博物馆文化衍生产品的包装要在适度的前提下体现出产品的美感、文化品味感,更体现出产品的教育功能。台北故宫出售的文化产品,非常重视包装,其包装上都标明了创意来源。即便是一个小小的钥匙圈或是餐垫,都有其适度的包装,令其显得更加精致,土曾加了产品的附加值。毫无疑问,精致的包装可以引发消费者购买欲,同时包装也可以成为博物馆文化产品的/身份证0。为此,在本馆文化衍生产品设计开发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借鉴国内外的经典成功案例,在遵循一般产品的设计原则的基础上,根植于湖北省博物馆馆藏文物价值优势,遵循博物馆文化衍生产品设计开发的特殊原则。

(二)博物馆文化衍生产品设计方法与流程

博物馆文化衍生产品的设计属于产品设计的范畴,但是不同于一般产品设计,文化因素在设计中占有很大比重,从根本上说,博物馆文化衍生产品就是博物馆文化在具体的产品设计中的凝结和物化。人与人之间是通过语言来沟通的,物与人之间的交流是通过物的功能和形态来传达的,博物馆文化衍生产品就是博物馆文化与购买者之间交流的载体,设计师运用形态语言完成抽象的文化内容与情感的表达以及功能、信息的传递,因其文化内涵的特殊性,在博物馆文化衍生产品设计中,博物馆特有的文化元素与文化王题的衍生方式与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对于博物馆文化衍生产品的设计来说,也应对一般程序加以适当的调整和整合,建立相应的特殊设计方法与流程。相对于一般产品,博物馆文化衍生产品的文化内涵是一个首要的设计要素,因此,博物馆文化衍生产品应在遵循产品设计的基本流程的基础上,将对文化要素的挖掘研究放在首位。从设计程序来看,博物馆文化衍生产品的设计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文化要素挖掘调研阶段一一展开设计阶段一一实施设计阶段一一评估设计阶段首先是文化要素挖掘调研阶段:在此阶段,设计师需要把原始的文物资料、文化元素的外在表象及内在涵义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建豆一个文化对象的/属性档案0,包括外在层次相关的形状、颜色、质地,中间层次的功能、操作性工艺,以及内在精神层次的文化内涵、故事性等等,通过科学的调查方法将文化元素中的信息加以提取整合和评估,为之后的设计前期的谋划。第二阶段是文化衍生产品设计展开的阶段,也是文物多方面价值的转化阶段,上一阶段从文化元素获取的信息内容在这一阶段将以合理的设计方法转化成文化产品。对于博物馆文化衍生产品的设计,设计者应遵循文化产品文化为核心的原则,在设计概念构思的过程中,将上一阶段提取的文化元素与待开发的文化产品连线,再综合评估设计开发和文化元素演绎的方式演绎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该文化产品的风格定位、功能、材质、人机以及加工制作工艺等的基础上进行方案细化。第三阶段是实施设计的阶段,这一阶段是深入细化商品化的阶段,将草图用二维、三维的方式表达出来,并处理产品的结构细节、颜色、材质,以及模型的制作等。第四阶段是设计的评估阶段,设计师和工程师对设计结果进行综合的评估,包括产品的文化涵义的演绎合适度、造型、操作性、安全性等等,基于评估结果可进一步的改进直到最终方案的确立。

三、结论

文物价值范文篇4

关键词:室内设计古董陈设收藏

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审美观和价值观,作为室内设计重要内容的室内陈设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中国历史悠久,有着灿烂的文化,古代的文人士大夫有较高的文化品位,追求精致典雅的生活,一般有收藏古董的癖好,如董其昌《古董十三说》中所言:“人能好古董,即高出于世俗,其胸次自别。”他们一方面喜欢收藏玩赏,一方面又把古董陈设作为室内设计的一个重要内容,这是因为有些古董既具悦目的视觉形式,又能显示出室主的文化品位,古董陈设能增强室内环境的书卷气息。

古董原意为“骨董”,最早见于唐代开元年间,张宣《疑耀》卷五四:“骨董二字,乃方言,初无定字。”明代董其昌在《骨董十三说》中说:“杂古器物不类为类者,名骨董”骨董或古董成为明清时代普遍的说法,由于古董专供玩赏,清乾隆年间,人们开始称古董为“古玩”即古代文玩的简称。

古代士大夫对古董的收藏和赏玩,应该说早已有之。西晋张华“曾收藏天下奇秘”,“由是博物洽闻,世无与比”。唐初薛稷亦好古博雅。但是,将古器物赏玩自觉纳入文人雅趣系列却开始于晚唐,由于这时期的文化风气使人们更注重细腻内向的直观体验。两宋时期,古董的玩赏出现了令人瞩目的热流。士林领袖欧阳修不遗余力撰成《考古录》,“辑三代鼎彝,长而明之”,赵明诚、李清照夫妇也嗜古成癖,“得书画鼎彝,亦摩玩舒卷,指摘疵病,夜尽一烛为卒。”著名的《金石录》就是对古器物“把玩咀嚼”中写成的。苏东坡、米芾等一些书画名家也酷嗜文玩金石。苏东坡《书黄州古编钟》《书古铜鼎》等文记述了他对古器的玩赏。米芾“遇古器物书画则极力求取,必得乃已。”明清时期,由于考古学的兴起,文人对古董的收藏与鉴赏更有讲究,屠隆《考余事》,高濂《燕居清赏笺》,文震亨《长物志》,董其昌《古董十三说》都是对古董收藏和鉴赏的专门论述。古董玩赏关乎文人士大夫性情的静养和人格完善,也成为文人士大夫品藻清浊的标志,古董在文人生活中获得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并成为室内陈设的重要内容。张岱《陶庵梦忆》中所记:“图书四壁,充栋连床,鼎彝尊,不移而具”“余如秦铜汉玉,周鼎商彝,哥窑倭漆,厂盒宣炉,法书名画,晋帖唐琴,所畜之多,等分宜埒富,时人讥之,余谓博雅好古,尤是文人韵事,风雅之列。”

古董的种类很多,常见的有书画、家具、琴剑、灯镜、玉器、瓶炉等,其中书画的装裱形式包括卷轴、册页、横披、扇面、斗方等,书画的材料有绢、纺、帛、宣纸等。家具的形态有床榻,几案、椅凳、橱柜、台桌、屏架等,家具的材料有花梨木、紫檀、鸡翅木、红木、楠木、铁梨木、黄杨木等。瓶炉包括礼器和酒具,瓷器有官窑、哥窑、汝窑、均窑、柴窑、定窑等,青铜器有鼎、彝、尊、、觚、觯、壶、簋等。玉器按质地分有翡翠、和田玉、玛瑙、岫玉、鸡血、青田等,玉器造型有龙螭、鸾凤、避邪、圭璧、环等。古董是个很大的范畴,随着时代的发展,古董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现代人把雕花门窗、瓦饰砖雕、民族服装、餐具茶具、雨具玩具等都作为收藏的内容。一些现代作家也大都有收藏的癖好,如鲁迅喜欢收藏汉画像石拓片。沈从文喜欢收藏西南少数民族的漆盒、土家印花布,还有扇套、眼镜盒、香袋等。周作人喜收旧墨锭、旧版书。唐喜收藏旧藏书票。黄永玉喜欢收藏烟斗。他们收藏的原则是“人弃我取,随缘即喜”,所以不会为收藏而劳心伤神,正像一位作家所说:“玩物从来非丧志,著书老去为抒情。”他们不但是古董收藏者,也是新古董的发现者。

搜求“古董”首先讲究鉴赏,古董的鉴赏讲究“雅、俗”之分,明清文人在古董品玩上的审美趣味有些细微的差别,但大致上是一致的,这就是在视觉上崇尚“入土年入”因土气浸润而产生古意盎然的色彩,重视器物的朴拙纹饰。凡古者、真者为雅,新者、赝者多俗,稀罕少见者为雅,普通者为俗,天然细润者为雅,粗陋雕凿者为俗,纯净、素色者为雅,复杂、绚丽者为俗,大笔描金字者必俗,至于雕龙镂风、吉祥图案则更被定性为“俗气”。袁中郎《瓶史》中云:“贵瓷铜、贱金银,尚清雅也,”“常见江南人家所藏的旧觚,青翠入骨,砂斑垤起,可谓花之金屋。”文震亭《长物志》也谈到古董的鉴赏,“三代秦汉人制玉,古雅不凡,土锈血侵最多。”“铜器:鼎彝、觚、尊、敦、鬲最贵;、卣、、觯次之。”“官、哥、汝窑粉青色为上,淡白次之,油灰最下。”如此鉴赏趣味,流露出文人高雅脱俗的审美倾向。

明清文人的古董收藏与玩赏,既包括器物真伪的鉴别,也包括古董的陈设艺术。李渔在《闲情偶寄》中谈古董的陈设:“安器置物,务在纵横得当……他如方园曲直、齐整参差,皆有就地立局之方,因时制宜之法。”文震亨《长物志》中云:“位置之法,凡见不同,寒暑各异,高堂广榭,曲房奥室,各有所宜,即如图书鼎彝之属,亦须安设得所,方如图画。云林清秘,高梧古石中,仅一几一榻,令人想见其风致,真令神骨具冷。”在谈到置瓶炉时,他说:“春冬用铜,夏秋用瓷,堂屋宜大,书房宜小,贵铜瓦,贱金银”,袁枚《随园诗话》中也谈到古董的陈设:“陈设古玩,各有所宜,或宜堂、或宜室、或宜书舍、或宜山斋……暴富儿自夸其富,非宜设而设之,置窬于卧室寝,徒招人笑。”从上面一段文字看,古董陈设有四个原则:其一不可予设规模,要就地权宜,根据环境的具体特点而布置;其二还要与时变化,根据季节物候的变化,不断调换古董的位置或古董的种类,避免出现一种古董生根的陈腐迹象;其三古董的陈设最忌对列排偶、务求疏密连断,参差错落;其四古董陈设宜简不宜繁,否则如暴富儿夸富,一味堆砌罗列,会影响居室中萧疏雅洁的趣味。

文物价值范文篇5

古董原意为“骨董”,最早见于唐代开元年间,张宣《疑耀》卷五四:“骨董二字,乃方言,初无定字。”明代董其昌在《骨董十三说》中说:“杂古器物不类为类者,名骨董”骨董或古董成为明清时代普遍的说法,由于古董专供玩赏,清乾隆年间,人们开始称古董为“古玩”即古代文玩的简称。

古代士大夫对古董的收藏和赏玩,应该说早已有之。西晋张华“曾收藏天下奇秘”,“由是博物洽闻,世无与比”。唐初薛稷亦好古博雅。但是,将古器物赏玩自觉纳入文人雅趣系列却开始于晚唐,由于这时期的文化风气使人们更注重细腻内向的直观体验。两宋时期,古董的玩赏出现了令人瞩目的热流。士林领袖欧阳修不遗余力撰成《考古录》,“辑三代鼎彝,长而明之”,赵明诚、李清照夫妇也嗜古成癖,“得书画鼎彝,亦摩玩舒卷,指摘疵病,夜尽一烛为卒。”著名的《金石录》就是对古器物“把玩咀嚼”中写成的。苏东坡、米芾等一些书画名家也酷嗜文玩金石。苏东坡《书黄州古编钟》《书古铜鼎》等文记述了他对古器的玩赏。米芾“遇古器物书画则极力求取,必得乃已。”明清时期,由于考古学的兴起,文人对古董的收藏与鉴赏更有讲究,屠隆《考余事》,高濂《燕居清赏笺》,文震亨《长物志》,董其昌《古董十三说》都是对古董收藏和鉴赏的专门论述。古董玩赏关乎文人士大夫性情的静养和人格完善,也成为文人士大夫品藻清浊的标志,古董在文人生活中获得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并成为室内陈设的重要内容。张岱《陶庵梦忆》中所记:“图书四壁,充栋连床,鼎彝尊,不移而具”“余如秦铜汉玉,周鼎商彝,哥窑倭漆,厂盒宣炉,法书名画,晋帖唐琴,所畜之多,等分宜埒富,时人讥之,余谓博雅好古,尤是文人韵事,风雅之列。”

古董的种类很多,常见的有书画、家具、琴剑、灯镜、玉器、瓶炉等,其中书画的装裱形式包括卷轴、册页、横披、扇面、斗方等,书画的材料有绢、纺、帛、宣纸等。家具的形态有床榻,几案、椅凳、橱柜、台桌、屏架等,家具的材料有花梨木、紫檀、鸡翅木、红木、楠木、铁梨木、黄杨木等。瓶炉包括礼器和酒具,瓷器有官窑、哥窑、汝窑、均窑、柴窑、定窑等,青铜器有鼎、彝、尊、、觚、觯、壶、簋等。玉器按质地分有翡翠、和田玉、玛瑙、岫玉、鸡血、青田等,玉器造型有龙螭、鸾凤、避邪、圭璧、环等。古董是个很大的范畴,随着时代的发展,古董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现代人把雕花门窗、瓦饰砖雕、民族服装、餐具茶具、雨具玩具等都作为收藏的内容。一些现代作家也大都有收藏的癖好,如鲁迅喜欢收藏汉画像石拓片。沈从文喜欢收藏西南少数民族的漆盒、土家印花布,还有扇套、眼镜盒、香袋等。周作人喜收旧墨锭、旧版书。唐喜收藏旧藏书票。黄永玉喜欢收藏烟斗。他们收藏的原则是“人弃我取,随缘即喜”,所以不会为收藏而劳心伤神,正像一位作家所说:“玩物从来非丧志,著书老去为抒情。”他们不但是古董收藏者,也是新古董的发现者。

搜求“古董”首先讲究鉴赏,古董的鉴赏讲究“雅、俗”之分,明清文人在古董品玩上的审美趣味有些细微的差别,但大致上是一致的,这就是在视觉上崇尚“入土年入”因土气浸润而产生古意盎然的色彩,重视器物的朴拙纹饰。凡古者、真者为雅,新者、赝者多俗,稀罕少见者为雅,普通者为俗,天然细润者为雅,粗陋雕凿者为俗,纯净、素色者为雅,复杂、绚丽者为俗,大笔描金字者必俗,至于雕龙镂风、吉祥图案则更被定性为“俗气”。袁中郎《瓶史》中云:“贵瓷铜、贱金银,尚清雅也,”“常见江南人家所藏的旧觚,青翠入骨,砂斑垤起,可谓花之金屋。”文震亭《长物志》也谈到古董的鉴赏,“三代秦汉人制玉,古雅不凡,土锈血侵最多。”“铜器:鼎彝、觚、尊、敦、鬲最贵;、卣、、觯次之。”“官、哥、汝窑粉青色为上,淡白次之,油灰最下。”如此鉴赏趣味,流露出文人高雅脱俗的审美倾向。

明清文人的古董收藏与玩赏,既包括器物真伪的鉴别,也包括古董的陈设艺术。李渔在《闲情偶寄》中谈古董的陈设:“安器置物,务在纵横得当……他如方园曲直、齐整参差,皆有就地立局之方,因时制宜之法。”文震亨《长物志》中云:“位置之法,凡见不同,寒暑各异,高堂广榭,曲房奥室,各有所宜,即如图书鼎彝之属,亦须安设得所,方如图画。云林清秘,高梧古石中,仅一几一榻,令人想见其风致,真令神骨具冷。”在谈到置瓶炉时,他说:“春冬用铜,夏秋用瓷,堂屋宜大,书房宜小,贵铜瓦,贱金银”,袁枚《随园诗话》中也谈到古董的陈设:“陈设古玩,各有所宜,或宜堂、或宜室、或宜书舍、或宜山斋……暴富儿自夸其富,非宜设而设之,置窬于卧室寝,徒招人笑。”从上面一段文字看,古董陈设有四个原则:其一不可予设规模,要就地权宜,根据环境的具体特点而布置;其二还要与时变化,根据季节物候的变化,不断调换古董的位置或古董的种类,避免出现一种古董生根的陈腐迹象;其三古董的陈设最忌对列排偶、务求疏密连断,参差错落;其四古董陈设宜简不宜繁,否则如暴富儿夸富,一味堆砌罗列,会影响居室中萧疏雅洁的趣味。

现代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媒体上对收藏知识的宣传普及,人们的审美水平也提高了,家家都愿意在家中陈设一些古董以增加室内的书卷气息和文化品位,古董有没有文物价值倒不愿意太计较,只要自己喜欢,有审美价值就行,就像古人所说:“但识琴中趣,何劳弦上音。”爱好古董收藏的人越来越多,收藏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大到家具门窗,小到墨腚印石,高雅者如金石书画,钟鼎瓷器,通俗者如泥狗灶马、牙签筷子等等,有的看重其文物价值,有的看重其审美效果。古董种类的增加和室内环境的变化,需要设计师创造出新的与环境相适应的陈设形式,从陈设的角度讲,古董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既有文物价值又有观赏价值的;一类是有文物价值没有观赏价值,或者有观赏价值没有历史价值的。对于第一类最适宜于室内陈设,这些以传统的古董内容居多,如钟鼎瓷器,书画金石。这些内容适宜陈设于古色古香的居室环境中,现代居室多钢筋水泥结构建筑,居室可购置仿古木结构家具与之配套,以求居室整体风格的协调。书画的陈设,要求比较具体,一般大的卷轴画或横披不宜于悬挂现代的方盒空间,除非在大空间的室内,墙面加装木结构的装饰,尺幅度较小的册页或封面,可加镜框,陈设于室内。画面构图形式以装饰造型的工笔画较出效果,如唐代仕女画、宋-

文物价值范文篇6

【内容提要】由于意识到文物在塑造共同的身份认同感和归属感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保护文物则体现了对国家、民族历史和传统的尊重,越来越多的国家致力于建立文物保护的有效机制,这一点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文物资源丰富且在历史和现实中遭受严重文物流失的国家来说尤为重要。本文对完善中国的文物保护提出了一些思路,例如应建立文物保护的激励机制,规范文物收藏和拍卖,实施开明的文物出口政策,促进文物保护中的公众教育与公众参与并加强文物保护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关键词】文物保护完善策略中国

文物体现了一个国家、民族或群体的成就、价值和信仰,在塑造共同的身份认同感和归属感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护文物是对国家、民族历史和传统的尊重,是传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需要,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因此,建立文物的保护机制,制止文物的非法流转,就显得尤为重要也是在情理之中了。具有五千年璀璨历史文化的中国蕴藏着丰富的文物资源,中国文物流失的历史让人痛心,文物非法流转的现实让人堪忧。保护现有的文物,遏制文物的进一步非法流转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新世纪的中国应在文物的保护方面有所作为。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中国的文物保护制度,坚持文物领域的国内保护与国际交流并行,应成为今后发展的趋势。

一、建立文物保护的激励机制

(一)鼓励上交新发现文物

根据我国2002年《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将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对主动上交发现文物者进行物质奖励,但多数情况下这种奖励只是“名义上”或者“象征性”的,无法激励文物的发现者积极上交。在一些国家,例如韩国,根据法律,发现文物也必须上报有关权力机关。对发现者的补偿视文物发现地的权属而定。如果发现地属国有土地,则发现人获得的补偿数额是文物价值的一半;如果土地属私人财产,则土地所有人和发现人各得文物价值一半的补偿额。根据韩国的经验,有学者认为,“政府给予发现人较高的价格补偿是阻止走私和非法交易的最好方法。”为鼓励上交新发现文物,应该通过激励机制向文物的善意发现者支付合理的现金补偿。尽管补偿金不一定与发现文物的市场价格相同,但如果政府给予的奖励接近文物发现者可能从黑市交易中获得的非法收益,文物的发现者也必定乐意上交,因为这毕竟是合法行为。

文物保护经费的短缺是给予发现者补偿面临的一大困难,没有相应的财力支持,合理补偿是不可能的。但正如在修改《文物保护法》时一些专家建议的,文物保护经费除了规定国家应给予相应的经费保证外,还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多方筹措文物保护资金。但任何激励机制都不能成为刺激文物盗窃和非法盗掘的诱因。仅有偶然发现文物的善意发现者才能获得补偿,任何人都不能为了获得补偿而专门寻找甚至盗掘文物。除了金钱激励机制外,政府还应向公众表明对积极上交文物者的认可,通过媒体大力宣传,真正使物质和精神奖励落到实处。

(二)税收激励机制

在有些国家,例如在英国,当私人处理其拥有的文物或艺术品时,国家则鼓励将其转让给国内的公共收藏机构,这也成为英国控制文物艺术品出口的一个策略。一些税收立法条文即是以此为目的而制定的,例如,只要某物品被英国税务部门指定为“国家遗产类”财产,嗣后的遗赠和生前的转让就可免税,但条件是该物品必须永久性地留在英国。这种机制可以激励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意义的文物的所有人将其文物留在国内,这一方面有利于对国家遗产的保护,避免重要的文化遗产流失境外;另一方面也确保了公众的合理接触机会。在其他一些国家,属于私人所有的收藏或古老建筑如果向公众开放,也可以获得税收方面的减免。

在我国,从2002年6月25日起,由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管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一规定为促进流失境外的中国文物重回国内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该办法并不适用于民间收藏机构。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和其他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这一规定也仅适用于个人、法人和组织的捐赠。目前还没有类似国家鼓励个人将文物转让给国有收藏机构的其他税收激励机制。今后随着个人收藏的逐渐升温,个人博物馆也将在各地出现,规模也会越来越大,有些可能还会超过国有博物馆。为了丰富广大公众和收藏爱好者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时也真正使个人博物馆成为国有收藏机构的有益补充,应通过经济杠杆,例如减免税收等激励个人博物馆向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甚至免费开放。

另外,为了进一步鼓励流落海外的中国文物艺术品回归,也促进其他国家的文物艺术品进入中国市场,应降低艺术品进口的关税。艺术品进口关税税率从1998年以来,已由30%降到12%.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多种税费的累积,艺术品进口的综合税率最终已经超过30%。而大多数国家,尤其是经济发达和文化发达国家均采取了低关税,甚至是零关税的措施来鼓励艺术品的引入。因此有专家建议降低艺术品进口关税,最理想的是实行零关税,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则逐年递减;对于从香港、澳门地区进口的艺术品实行零关税制度;对海外回流的艺术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购买海外回流艺术品的机构和个人免除各种消费税等。

降低艺术品进口关税,有利于引进更多的国外优秀艺术品,有利于海外中国文物和艺术品的回流。近年来,海外艺术品进入中国艺术品拍卖会已经是平常的事情,大量中国文物艺术品从海外回流也成为艺术品市场的一个独特现象,如果我国仍坚持艺术品的高关税政策,意味着我们将要花费更多的代价来收购这些作品。

二、规范文物的收藏和拍卖

2002年《文物保护法》专门规定了民间收藏,规范文物的流通,但由于《文物保护法》是规范涉及文物行为的法律总称,对文物的收藏不可能规定得很详尽。对此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对民间收藏文物应采取鼓励的态度予以支持,有些内容规定宜粗不宜细,只要是不违法,就应允许。国家应该集中有限的经费,保护好文物精品。但同时也应看到,由于文物买卖一本万利,大部分人从事文物买卖是为了获利而不是为了真正的收藏,对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若不加以引导和适当控制,就会诱发文物倒卖和投机行为,极有可能为非法挖掘的地下文物开辟一条销赃渠道。因此,国家还应尽快出台文物收藏法,具体规范收藏行为。文物法与收藏法虽有一定联系,但毕竟是规范不同社会行为的法律。在此之前,也可以先制定相应的指导性意见,建立民间文物收藏鉴定、登记和转让制度,规定只有进行过鉴定、登记的文物才能进入流通领域进行合法交易。从国际上看,大部分国家,特别是文物资源丰富的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文化遗产以及维护文物市场和民间收藏的正常秩序,都对文物的买卖和收藏实行鉴定、登记和转让制度,规定只有进行过鉴定、登记和注册的文物,才能进入流通领域,才能合法收藏。

现今,国内进行文物拍卖的拍卖行有一百余家,但拍卖市场并不规范,除了拍卖品难以保证较高的水准,有哄抬价格之嫌外,专家的鉴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赝品、炒作、缺乏诚信成了这个行业的最大问题”。此外,货源不足、文物人才紧缺以及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我国流失文物的回流带来一定消极影响。

按照行政法规和法律的规定,拍卖交易中可以要求“身份保密”,于对拍卖进行“记录”的条款能否得以实施和发挥作用值得怀疑。根据2002年《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这远远不能对未作记录或作虚假记录的拍卖企业起到震慑作用,完全有可能使非法来源文物通过拍卖“漂白”了身份。

尽管法律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但在文物拍卖市场的监管上,更存在着体制安排上的严重缺陷,使得国家对文物拍卖的管理从标的来源到拍卖的全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管,以致违规经营、超限经营和暗箱操作严重。

根据2002年《文物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国家可以对拍卖的珍贵文物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和委托人“协商确定”,但未规定协商未成该如何处理,是强制收购还是由当事人撤回拍卖并不清楚。如果当事人考虑到政府不太可能以市场价购买拍卖文物的话,就会想方设法逃避有关部门的审核、监督,甚至通过非法渠道将文物出手。

不规范的文物拍卖活动,扰乱了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拍卖行业的声誉,同时给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带来巨大冲击。文物拍卖是文物经营的主渠道,规范文物拍卖对形成健康有序的文物流通秩序和文物市场,促进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首先必须严格规范文物拍卖许可证制度和专业人员资格考核制度。2004年5月,国家文物局重新对拍卖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核,这是自1992年我国出现文物拍卖以来,国家文物局第一次就文物拍卖资格进行审核。从2004年5月1日起,没有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公司将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根据文物市场现状,为保护古遗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坏,国家对经营第一类文物从严控制。现在未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申领许可证,暂批准其经营第二、三类文物。为加强拍卖企业人才培养,使专职人员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从2007年起,各文物拍卖企业将不得聘用离退休人员申请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另外,对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和取得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年审,如果发现违规现象,文物部门将重新考虑该公司的文物拍卖资格。

此外,还要完善文物拍卖鉴定制度。文物拍卖的核心是鉴定。一些拍卖业内人士建议,由拍卖协会出面,设立民间的、非营利的专业机构,定期对拍卖公司进行中立、公正、客观的评估,定期对社会公布。重要拍品的鉴定,就可以直接由这个非营利的专业机构完成,而不必由拍卖公司自己聘请顾问。只有鉴定的中立,才能保证鉴定的公正。进一步加强文物拍卖行业自律,尽快建立一套由买家、卖家、拍卖公司和鉴定人员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和信誉机制。

三、实施开明的文物出口管理政策

2002年《文物保护法》摒弃了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的思维,从法律上明确承认了文物的私人所有权和中国文物市场存在的必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内外市场对中国文物的需求就因此可以得到满足。根据现行法律,进入市场流通,可以交换和转让的只能是传世的文物,出土文物和馆藏文物是不能买卖的,而且,在文物专家看来,《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交换”是物与物之间的交换,不是买卖行为;“依法转让”指的是有偿转让,公民可以将其收藏的文物卖给文物商店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到具有拍卖文物资格的文物拍卖企业委托拍卖,不能私下转让。也有人持不同意见,认为应允许公民个人收藏的文物在公民之间进行流通,改变现在的拍卖合法、市场交易合法而民间买卖和私下交易违法的现象。一般文物的流通,只要其来源合法,且不是以走私或其他非法形式进行交易都不应被禁止。在《文物保护法》的修改过程中,许多人认为应放宽国内的文物买卖控制,减少政府对合法文物市场的干预。

早在1974年中就指出,文物部门应防止只注意收藏、不注意出口的片面思想,要积极采取措施评估和挑选可以出口的文物,将其提供给外贸部门出口。根据这一通知,对“时代较晚、有大量复品、又无收藏价值的一般文物”,可适当地组织出口,而且要充分意识到国际市场上供求关系的变化。稍后1979年出台的《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指出,“根据国际文物市场变动情况,抓住有利的时机,以出口少量的文物,换取较多的外汇,支援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建设。”可以出口的文物包括存在大量复品、没有科学利用价值或在国内无保留价值的三级以下的文物。

在第一次修改《文物保护法》时,就有意见认为应开放国内文物市场以遏制文物走私,减轻文物保护重负,同时也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尽管这种观点在当时只占少数,但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文物管理领域最重要的进展之一就是国家逐步放宽了实行多年的严格的文物交易政策。从世界范围来看,文物需求旺盛的市场国一直坚持认为,文物资源丰富的来源国的出口立法应允许文物的国际交流和租借,也应在一定的范围允许将不太重要或重复多余的文物投放市场。“缺乏一个发达的文物市场事实上确保了高度发达的非法市场的生存。”出口控制越严,非法市场就越大。一旦合法的市场需求得到满足,也就切断了非法贩运的获利来源。仅将最重要的文物留在国内,而允许一部分出口,才能实现出口管制立法的目的。

中国经济的繁荣促生了一批新兴的富庶阶层,尤其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有越来越多的文物商店向国内购买人和外国人开放,文物收藏者的规模在逐步扩大。现今,私人收藏者也开始建立个人博物馆并举办个人收藏展览,也许将经过拣选的充裕的文物投放市场能更好地保护国家无暇顾及的文物。另外,这也为改善国有收藏机构条件、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筹集更多资金增加了另一条渠道。

经济上的发展给中国文物保护带来的变化不仅要表现在中国保护文物的能力的增强,而且还要使中国的文化遗产能够让世界上更多的人有机会了解和欣赏,籍此扩大中国文化在世界上的影响力。但任何开明的文物出口管制政策的实施都有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文物的出口必须按照文物的价值和意义进行精心的选择,哪些应留存在国内,哪些应投放市场满足市场需求必须经过慎重的拣选。有一点必须指出,限制文物流通不能仅以文物的年代为标准,在国内留存价值不大的复品和冗余文物应投放市场。

四、促进文物保护中的公众教育与公众参与

我国政府通过加入和批准文物保护的国际公约加强了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为了宣传和促进这些公约的实施,近年来国家文物局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公民意识教育计划,邀请了来自国际刑警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国际博物馆学会和失踪艺术品记录组织的专家来华交流经验。今后,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开展教育计划促进文物的保护,让人们尤其是文物资源丰富地区的人们充分了解文物的价值和保护文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教育应注重加强人们对文物的非经济价值的了解和欣赏,广泛宣传2002年《文物保护法》和1997年《刑法》关于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使广大公众意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盗掘和走私文物的严重后果以及政府打击文物犯罪的决心。应对从事文物管理和保护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提高文物保护的水准。还要对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的滋生。尽管教育不能及时解决面临的问题,但在保护文物的长期过程中却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教育应成为未来我国文物保护中的关键因素,青少年的教育更是至关重要。2004年7月,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在我国苏州召开,大会通过了《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苏州宣言》,呼吁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要更加重视青年人在世界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加强针对青年人的世界遗产保护教育。《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苏州宣言》作为实现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集体行动的纲领,其目标是让全世界所有青少年均接受世界遗产教育,确立保护世界遗产的意识,自觉担负起保护世界遗产的责任。

我国境内已发现的遗址有40万处,许多遗址都在荒野或边远地区,而由于许多地方保护资源严重不足,保护工作难以到位。所以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我国已经在一些省份开展文物保护的实验性工作,例如将遗址的保护工作分配给当地居民,并向其支付报酬等。

五、加强文物保护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为文物的国际交流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和政策上的支持,与有关国家在文物保护方面达成关于资金援助、人员培训、技术开发和考古研究等的协议或安排。通过形式多样的文物展览促进国际文化交流。重视文物领域的国际技术合作和信息交流,与其他国家开展合作研究,促进中国文物的保护和研究水平。

通过和有关国家签订类似于美国和拉丁美洲国家之间订立的双边条约建立文物返还和交流合作机制。我国除了加入主要的文物保护国际公约外,还与一些国家在打击文物走私方面开展合作,达成了关于文物科学和技术交流的双边安排。近些年来,还与许多国家在返还被盗或走私文物方面达成了双边协议。截至目前,我国已经与美国、秘鲁、印度、意大利、菲律宾、希腊、智利、塞浦路斯、委内瑞拉等国家签署了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口文物、促进文物返还和交流的双边协定。根据这些协定,双方承担义务禁止并防止对方国家的被盗、非法出口或贩运的文化、考古、艺术及历史财产进入本国。

这是我国政府按照已经加入的文物保护国际公约的原则和精神在文物的保护和返还问题上与他国加强双边合作的结晶。这些重要的双边合作协定表明了我国政府通过双边合作保护文化遗产的决心,反映了使文物在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情况下得以尽早收复并使之受到保护的愿望,对于防止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流转将会起到积极的遏制作用,同时也会对国际社会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努力产生积极影响。这些协定的成功签署与运作为今后中国与更多的国家在文物追索、技术交流、人员培训、文物展览等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文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弘扬我国优秀文化,扩大中国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大的作用。

结语

文物价值范文篇7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文物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物,是指历代遗留下来的在古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物体。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和实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主管部门(以下称“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和新发现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工商、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政府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对文物开展保护活动。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适时进行培训。

第八条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县(市)区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档案,并报市文物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市、县(市)区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根据其价值,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

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所有人、使用人和居住于文物保护单位内的住户,应当与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签订保护管理使用责任书,在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人负责所使用文物建筑物和附属文物的安全、保养和维修工作。进行修缮、保养时,设计施工方案和修缮计划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级别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批。不得对文物随意拆毁、改建,添建或者迁移。

第十二条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和宗教团体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文物的安全,不得破坏性使用。非宗教团体管理的寺观等文物保护单位内,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已有的非文物建筑物、构筑物,对文物的安全或者文物周围环境风貌有影响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规划进行改造,或者限期治理搬迁。国有文物,由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使用单位负责;非国有文物,由所有人负责。

第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资料或者音像制品拍摄、拓制的,应当向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单位签订协议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文物保护费等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点本体建筑周围5米之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擅自移动、涂污、刻划、损毁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文物保护设施;

(二)实施与保护文物无关的建设工程;

(三)开矿、开荒、建窑、取土、挖掘、凿井挖渠、耕作放牧、丧葬、爆破等活动;

(四)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和其他有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五)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区域内吸烟、野炊;

(六)其他有损文物或者危及文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因特别需要而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进行迁移、拆除的,应当向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拆迁单位应当将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状况进行详细记录、测绘、登记、拍照、摄像,并将资料交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保存。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对移建工程实施监督并组织验收。

拆除有文物价值的物料,应当交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保存,用于文物建筑维修或者展览。属于国有建筑物的材料,应当无条件移交;属于非国有建筑的物料,应当作价移交。

第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兴修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其设计方案应当先经同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其地点、形式、高度、体量、结构、装饰、色调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十八条经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遵守国家保护文物的规定,不得改变其原貌;确需维修、改建、变卖或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有计划进行勘查,根据确认的地下文物分布情况和城市中具有典型意义的地段,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地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保护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控档案,并根据需要责成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辽阳县、灯塔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地下可能埋藏文物的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应当报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对经考古勘察并认定确需保护的文物及其附属物的区域,及时提出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建议,报请同级政府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房屋拆迁、危房改造或者基本建设等生产活动中,发现尚未登记公布的文物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报告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遇有重要发现的,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凡需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的,由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非经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考古工作区域内施工或者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

第二十四条本行政区域内地上、地下遗存的一切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属国家所有。

新发现的一切出土文物,必须及时如数上交当地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收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哄抢、私分、隐匿、出售或者据为己有。

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实际储运、捡选、保管等费用合理作价,对持有人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依法追缴和没收的文物及其复制品、拓印件,连同有关资料,无偿移交给当地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藏。

文物价值范文篇8

古代士大夫对古董的收藏和赏玩,应该说早已有之。西晋张华“曾收藏天下奇秘”,“由是博物洽闻,世无与比”。唐初薛稷亦好古博雅。但是,将古器物赏玩自觉纳入文人雅趣系列却开始于晚唐,由于这时期的文化风气使人们更注重细腻内向的直观体验。两宋时期,古董的玩赏出现了令人瞩目的热流。士林领袖欧阳修不遗余力撰成《考古录》,“辑三代鼎彝,长而明之”,赵明诚、李清照夫妇也嗜古成癖,“得书画鼎彝,亦摩玩舒卷,指摘疵病,夜尽一烛为卒。”著名的《金石录》就是对古器物“把玩咀嚼”中写成的。苏东坡、米芾等一些书画名家也酷嗜文玩金石。苏东坡《书黄州古编钟》《书古铜鼎》等文记述了他对古器的玩赏。米芾“遇古器物书画则极力求取,必得乃已。”明清时期,由于考古学的兴起,文人对古董的收藏与鉴赏更有讲究,屠隆《考余事》,高濂《燕居清赏笺》,文震亨《长物志》,董其昌《古董十三说》都是对古董收藏和鉴赏的专门论述。古董玩赏关乎文人士大夫性情的静养和人格完善,也成为文人士大夫品藻清浊的标志,古董在文人生活中获得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并成为室内陈设的重要内容。张岱《陶庵梦忆》中所记:“图书四壁,充栋连床,鼎彝尊,不移而具”“余如秦铜汉玉,周鼎商彝,哥窑倭漆,厂盒宣炉,法书名画,晋帖唐琴,所畜之多,等分宜埒富,时人讥之,余谓博雅好古,尤是文人韵事,风雅之列。”

古董的种类很多,常见的有书画、家具、琴剑、灯镜、玉器、瓶炉等,其中书画的装裱形式包括卷轴、册页、横披、扇面、斗方等,书画的材料有绢、纺、帛、宣纸等。家具的形态有床榻,几案、椅凳、橱柜、台桌、屏架等,家具的材料有花梨木、紫檀、鸡翅木、红木、楠木、铁梨木、黄杨木等。瓶炉包括礼器和酒具,瓷器有官窑、哥窑、汝窑、均窑、柴窑、定窑等,青铜器有鼎、彝、尊、、觚、觯、壶、簋等。玉器按质地分有翡翠、和田玉、玛瑙、岫玉、鸡血、青田等,玉器造型有龙螭、鸾凤、避邪、圭璧、环等。古董是个很大的范畴,随着时代的发展,古董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现代人把雕花门窗、瓦饰砖雕、民族服装、餐具茶具、雨具玩具等都作为收藏的内容。一些现代作家也大都有收藏的癖好,如鲁迅喜欢收藏汉画像石拓片。沈从文喜欢收藏西南少数民族的漆盒、土家印花布,还有扇套、眼镜盒、香袋等。周作人喜收旧墨锭、旧版书。唐喜收藏旧藏书票。黄永玉喜欢收藏烟斗。他们收藏的原则是“人弃我取,随缘即喜”,所以不会为收藏而劳心伤神,正像一位作家所说:“玩物从来非丧志,著书老去为抒情。”他们不但是古董收藏者,也是新古董的发现者。

搜求“古董”首先讲究鉴赏,古董的鉴赏讲究“雅、俗”之分,明清文人在古董品玩上的审美趣味有些细微的差别,但大致上是一致的,这就是在视觉上崇尚“入土年入”因土气浸润而产生古意盎然的色彩,重视器物的朴拙纹饰。凡古者、真者为雅,新者、赝者多俗,稀罕少见者为雅,普通者为俗,天然细润者为雅,粗陋雕凿者为俗,纯净、素色者为雅,复杂、绚丽者为俗,大笔描金字者必俗,至于雕龙镂风、吉祥图案则更被定性为“俗气”。袁中郎《瓶史》中云:“贵瓷铜、贱金银,尚清雅也,”“常见江南人家所藏的旧觚,青翠入骨,砂斑垤起,可谓花之金屋。”文震亭《长物志》也谈到古董的鉴赏,“三代秦汉人制玉,古雅不凡,土锈血侵最多。”“铜器:鼎彝、觚、尊、敦、鬲最贵;、卣、、觯次之。”“官、哥、汝窑粉青色为上,淡白次之,油灰最下。”如此鉴赏趣味,流露出文人高雅脱俗的审美倾向。

明清文人的古董收藏与玩赏,既包括器物真伪的鉴别,也包括古董的陈设艺术。李渔在《闲情偶寄》中谈古董的陈设:“安器置物,务在纵横得当……他如方园曲直、齐整参差,皆有就地立局之方,因时制宜之法。”文震亨《长物志》中云:“位置之法,凡见不同,寒暑各异,高堂广榭,曲房奥室,各有所宜,即如图书鼎彝之属,亦须安设得所,方如图画。云林清秘,高梧古石中,仅一几一榻,令人想见其风致,真令神骨具冷。”在谈到置瓶炉时,他说:“春冬用铜,夏秋用瓷,堂屋宜大,书房宜小,贵铜瓦,贱金银”,袁枚《随园诗话》中也谈到古董的陈设:“陈设古玩,各有所宜,或宜堂、或宜室、或宜书舍、或宜山斋……暴富儿自夸其富,非宜设而设之,置窬于卧室寝,徒招人笑。”从上面一段文字看,古董陈设有四个原则:其一不可予设规模,要就地权宜,根据环境的具体特点而布置;其二还要与时变化,根据季节物候的变化,不断调换古董的位置或古董的种类,避免出现一种古董生根的陈腐迹象;其三古董的陈设最忌对列排偶、务求疏密连断,参差错落;其四古董陈设宜简不宜繁,否则如暴富儿夸富,一味堆砌罗列,会影响居室中萧疏雅洁的趣味。

现代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媒体上对收藏知识的宣传普及,人们(转第127页)(接第111页)的审美水平也提高了,家家都愿意在家中陈设一些古董以增加室内的书卷气息和文化品位,古董有没有文物价值倒不愿意太计较,只要自己喜欢,有审美价值就行,就像古人所说:“但识琴中趣,何劳弦上音。”爱好古董收藏的人越来越多,收藏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大到家具门窗,小到墨腚印石,高雅者如金石书画,钟鼎瓷器,通俗者如泥狗灶马、牙签筷子等等,有的看重其文物价值,有的看重其审美效果。古董种类的增加和室内环境的变化,需要设计师创造出新的与环境相适应的陈设形式,从陈设的角度讲,古董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既有文物价值又有观赏价值的;一类是有文物价值没有观赏价值,或者有观赏价值没有历史价值的。对于第一类最适宜于室内陈设,这些以传统的古董内容居多,如钟鼎瓷器,书画金石。这些内容适宜陈设于古色古香的居室环境中,现代居室多钢筋水泥结构建筑,居室可购置仿古木结构家具与之配套,以求居室整体风格的协调。书画的陈设,要求比较具体,一般大的卷轴画或横披不宜于悬挂现代的方盒空间,除非在大空间的室内,墙面加装木结构的装饰,尺幅度较小的册页或封面,可加镜框,陈设于室内。画面构图形式以装饰造型的工笔画较出效果,如唐代仕女画、宋人花鸟小品或清末任佰年的绘画。现代也有喜欢专门收藏不上釉的陶塑制品的。由于没有色彩的干扰,其造型的审美意味更加突显,如没上釉的唐代陶马、陶俑,体量饱满,空间开张,非常具有现代感,若和锈迹斑驳的青铜器一起放在现代设计风格的居室内会起到锦上添花、画龙点睛的效果。对于新的古董类型,陈设时,要设计相应的陈设设施,即使对一些旧的古董的类型也需要探索新的陈设形式,不能拘泥于传统的博古架形式,如印石、筷子类的小物件。可根据居室的风格特点制作一些木格子或金属架,印石可陈列于书房,筷子宜陈于餐厅。又如宝剑、猎枪一类的东西也制作相应的台架,置于不同的环境。对于大型的文物,历史价值较高,视觉效果不太美,可置于储藏室,若室主陈列愿望强烈,可以设计专门的陈设空间。设计的主要原则是要把古董作为一个设计元素自然地融入室内环境,使人进入室内感觉到古董就是环境的一部分,而没有突兀的感觉。现在一些从事文艺工作的人一般都有收藏古董的癖好,但陈设时极不讲究,不考虑造型、色彩,体量是否协调,一味地堆砌罗列,进入这样的居室内如进入了古董店,或是荒祠古墓,给人一种阴气袭人的感觉。现代的古董陈设一般要注意这样几点:首先,要弄清古董的内容与居室功能是否相吻合;其次,要考虑造型形式与室内设计风格协调。另外,要注意古董的堆砌太多使室内环境的明度下降,暗调的居室空间会给人一种沉闷压抑的感觉。

古董陈设作为中国传统的一种室内设计内容,它能够增长人的见识,丰富人的知识。=随着人们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爱好收藏古董的人越来越多,古董的类型也越来越多,这要求设计师设计出更丰富更新颖的陈设形式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清)李渔《闲情偶寄》

[2](明)文震亨《长物志》

[3](明)董其昌《古董十三说》

[4](明)张岱《陶庵梦忆》

[5](明)袁宗道《瓶史》

[6](清)袁枚《随园诗话》

文物价值范文篇9

一、发挥港口优势,唱响山海之歌,确定文化产品经营方略,是发展文化产业的当务之急。

连云港在新亚欧大陆桥东桥头堡的地位确立后,它就成了新时代世界人民建设发展的新丝绸之路,有利于连云港市经济发展和文化的对外交流。它要求我们一切经济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市场接轨。而市场机制是促使生产要素流动和资源配置的基础运行机制,文化产业作为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充分发挥本土文化,抓龙头,抓时机,创造精品,建成有实力文化产业体系,让文化产业成为连云港新的支柱产业。文化领域大多是公益性,但意识形态属性延伸,也有经济属性,因为文化并不全然都是文化活动,而且文化产生本身也可以成为经营的对象,所以要针对实际情况,必须遵循一些规则。

首先,港口文化资源的合理配置,是文化发展的必然走向。将港口的演艺业、娱乐业、旅游业文化资源的合理配置,是文化产业最具有可持续发展特性的产业,因为它主要消耗文化资源本身是可以不断重复的,也可以通过开发更加丰富,更加有价值。但并不是所有的文化产业都进入市场运作,有相当的文化产业实际上是以政府购买的方式,或者直接由以社会公益的方式向社会来提供,从古至今,文化设施都设立在人口集散最多的场所,在港口更是独占优势。其人流量的优势,带来了政治、经济、文化协调发展,因此,港口的商业经营价值、房屋土地价值、娱乐消费价值等一些资源都给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走进市场的先天条件。

其次,文化产业走向市场和不断完善,是带动文化事业的繁荣必不可少的物质准备。连云港要发展文化产业,提高在经济增长中文化产业所占的比例,还是要从战略上考虑。要适应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必须让文化产业发展在“十一五”规划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文化产业市场化运作,并以此带动文化事业的繁荣和文化产业向深度发展。文化娱乐业是以文化部门为主渠道,文化单位有的是房屋、土地等存量资产,充分开发和盘活,启动自力,借用外力,提供发展和开发的优惠政策,以吸引国内、国外投资者将资金投向文化项目,方法上采取租赁、出让、股份等形式吸引外资,实施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下的大联合,走出一条容吃、住、行、玩为一体化服务,规模经营的文化产业路子。

再次,文化产业要融入经济建设之中,形成独有的港口特色文化内涵的新创意。要打出港口的品牌和声誉,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形成独有的港口文化产业的新创意,使其成为经济建设的一个新的重要增长点,并把港口文化产业变成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柱之一。还注重文化功能,港口文化品牌的创塑要向外发展,引进外来资金技术,把发展文化产业的目标定位在宣传港城,树立港城形象,让国内外更加了解连云港,让投资者信任连云港、建设连云港。从而让文化产业成为对外交流的窗口,走出市门,走进全国,走向世界。

二、利用旅游资源,开拓市场空间,寻找科学发展投资主体,是发展文化产业的必然趋势。

连云港地处江苏北部,发展的不平衡和经济增长的滞后,不具备发展现代工业的基础现实决定着生态经济的发展前景,文化的多样与旅游经济的提高,保持生态环境的良好和文化的利用,打造以文化为主要载体的新支柱产业发展思路更加清晰。

1、利用旅游资源,发展文化产业,必须挖掘本地文化资源的独特性。文化资源重要的是一种独特性,要用独特的视角去利用自己拥有的文化资源。连云港的旅游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优势是,蔚蓝的海,青翠的山,壮观的潮,天然的金沙滩浴场,可让人尽情享受大自然;吴承恩笔下神奇的花果山,群猴戏舞;水帘高悬,洞天福地,名人石刻,让人留连忘返;像宝石般镶嵌在海中的秦山岛、前三岛等海岛,可观壮丽海潮和威力无比的龙卷风暴,这是我国沿海少有的奇观之一;乘船在海湾漂流,处处是景,海浪的杰作把海岸巨石雕凿成红一片黄一片,奇岩怪石,让人百看不厌;面对港口忙碌的码头,垂钩者尽得陶然之乐。还有羊窝头上看日出、连岛游海堤,宿城观瀑布等美不胜收的景观。可以说连云港占尽了人间的山光水色,这是大自然厚赐给连云港人的造化,文化人应把它作为一种宝贵的文化资源,加以全方位的开发利用。

2、开拓市场空间,从大文化观念出发,才能寻找科学发展投资主体。把文化事业当作产业来办,以市场化来实践效益原则,讲求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是文化事业科学发展的宗旨。一是,把文化项目推向市场。2008年连云港市文化局已推出39个公益性文化项目,用来对接市场。从设计名胜古迹纪念品,制作民族文化艺术品,创作文学艺术作品,培植演出市场等文化人得心应手的绝活做起,这是文化产业化发展促进文化事业繁荣昌盛迈出的可喜一步。二是,注重拓展文化产业空间,把文化产业扩大到能够通过文化现象打通行业、区域的限制,构造一个海阔天空的大文化世界。三是,努力做到投资主体多元化,能公能私,市场动作能活能死;人员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严格管理,强化竞争。四是,学习国外多方融资、跨国经营运作的经验,既解决文化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又带动文化产业,服务等行业的发展。五是,增强文化竞争力不从心,随着现代商品中的文化含量,文化附加值日益增加,新世纪经济赛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化力的竞争,而文化力是一种强大的内在驱动力,必将激发其他产业与文化产业的相互渗透,现代市场经济趋势就是向经济与文化一体化推进。所以港口旅游业发展,在带动全市经济发展过程中占主导地位,而在旅游业中无处不体现文化的内涵和文化的外延,这就是发展文化产业的必然趋势。

三、延伸文化主业,提升文物价值,立足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拓宽产业道路的有效途径。

文物是具有深厚文化渊源的珍贵文化遗产,历史文物资源是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无形资产,尤其在我们强调和谐发展,强调科学发展观,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强调绿色gdp在这个时期应该说有特殊的意义。文化产业的特点,就是它的自然消耗比较低。虽然任何一个文化都必然是有物质消耗的,文化产品某种意义上讲是一个文化形态加上一个物质载体,它的传递过程也会有资源消耗,整体上讲,文化产品它的资源消耗的幅度比较低,另外一个文化资源本身可以重新利用,如果正确加以开发和利用的话它就会越来越增值,是一个累加的效应。笔者认为,在区域经济发展中要发展文化产业,必须注意几个问题。

1、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建设并重。连云港厚重的文化,国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五大宫调”、“淮海戏”、“将军崖岩画”等,优秀的文化遗产、传统美德处处可见,历史文化和可开发的文化资源比比皆是,山水秀丽与便捷的交通给文化交流提供条件。在发展经济社会的同时,必须保留和弘扬这些文化资源,把文化事业发展和文化产业建设并驾齐驱,才不至于出现经济发展环境恶化,道德滑坡。

2、将文物管理权限进行充分利用。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这是智力资源,人才和知识的占用在经济发展中起重要作用。文化部门是对文物古迹有绝对的权威解释、保护权和宣传功能,开发、占有文化智力资源是发展文化产业的当务之急。进行精神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生产、再生产、交换和传播,要采取丰富多彩的方式方法将历史文物宣传出去,建立大陆沿线的全国性文化旅游网络进行传播,以文化有偿服务来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3、以文物价值发展文化生产力。要发挥文物、文化商品的巨大增值功能,以投入到文化服务中去。比如开发珍贵文物仿制品,既可以自行仿制、经营,也可以与外单位、个人及外商合作开发,还可以拍卖仿制权等。也可运用竹编、木刻、针锈、贝雕等极富有地方特色的民间工艺,开发出适合不同消费层次的文物文化旅游工艺品。使古今优秀的港口传统文化转化为适应现代人需求的文化服务产品,使无形虚拟的文化变为有形的产业,使固定文物裂变为滚动宣传品,让无形资产创出经济效益,这在文化产业中开发的潜力是很大的。在实际应用中要根据人们的需求,不断提高文物商品、文化商品的质量和技术含量,这样才有市场,要逐步呈现文物、文化商品市场经营和人民需求互动之势。

4、推动产业渗透和文化主业延伸。文化产业渗透的空间很大,如:市民族博物院推出的文化服饰和传统婚庆仪式,市博物院可把建筑装璜与文物古迹神话传说图案挂勾等;这些商品因为有了文化的渗入而增值,而文化经营者从中获取报酬和效益;大力发展《西游记》动漫业和演艺活动,使连云港的历史文化富于新的经济价值。这既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又可以减少资金的投入,缩短开发周期,这是文化产业短平快的发展路子。

文物价值范文篇10

关键词:文物保护完善策略中国

文物体现了一个国家、民族或群体的成就、价值和信仰,在塑造共同的身份认同感和归属感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护文物是对国家、民族历史和传统的尊重,是传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需要,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因此,建立文物的保护机制,制止文物的非法流转,就显得尤为重要也是在情理之中了。具有五千年璀璨历史文化的中国蕴藏着丰富的文物资源,中国文物流失的历史让人痛心,文物非法流转的现实让人堪忧。保护现有的文物,遏制文物的进一步非法流转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新世纪的中国应在文物的保护方面有所作为。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中国的文物保护制度,坚持文物领域的国内保护与国际交流并行,应成为今后发展的趋势。

一、建立文物保护的激励机制

(一)鼓励上交新发现文物

根据我国2002年《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将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对主动上交发现文物者进行物质奖励,但多数情况下这种奖励只是“名义上”或者“象征性”的,无法激励文物的发现者积极上交。在一些国家,例如韩国,根据法律,发现文物也必须上报有关权力机关。对发现者的补偿视文物发现地的权属而定。如果发现地属国有土地,则发现人获得的补偿数额是文物价值的一半;如果土地属私人财产,则土地所有人和发现人各得文物价值一半的补偿额。根据韩国的经验,有学者认为,“政府给予发现人较高的价格补偿是阻止走私和非法交易的最好方法。”为鼓励上交新发现文物,应该通过激励机制向文物的善意发现者支付合理的现金补偿。尽管补偿金不一定与发现文物的市场价格相同,但如果政府给予的奖励接近文物发现者可能从黑市交易中获得的非法收益,文物的发现者也必定乐意上交,因为这毕竟是合法行为。

文物保护经费的短缺是给予发现者补偿面临的一大困难,没有相应的财力支持,合理补偿是不可能的。但正如在修改《文物保护法》时一些专家建议的,文物保护经费除了规定国家应给予相应的经费保证外,还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多方筹措文物保护资金。但任何激励机制都不能成为刺激文物盗窃和非法盗掘的诱因。仅有偶然发现文物的善意发现者才能获得补偿,任何人都不能为了获得补偿而专门寻找甚至盗掘文物。除了金钱激励机制外,政府还应向公众表明对积极上交文物者的认可,通过媒体大力宣传,真正使物质和精神奖励落到实处。

(二)税收激励机制

在有些国家,例如在英国,当私人处理其拥有的文物或艺术品时,国家则鼓励将其转让给国内的公共收藏机构,这也成为英国控制文物艺术品出口的一个策略。一些税收立法条文即是以此为目的而制定的,例如,只要某物品被英国税务部门指定为“国家遗产类”财产,嗣后的遗赠和生前的转让就可免税,但条件是该物品必须永久性地留在英国。这种机制可以激励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意义的文物的所有人将其文物留在国内,这一方面有利于对国家遗产的保护,避免重要的文化遗产流失境外;另一方面也确保了公众的合理接触机会。在其他一些国家,属于私人所有的收藏或古老建筑如果向公众开放,也可以获得税收方面的减免。

在我国,从2002年6月25日起,由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管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一规定为促进流失境外的中国文物重回国内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该办法并不适用于民间收藏机构。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和其他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这一规定也仅适用于个人、法人和组织的捐赠。目前还没有类似国家鼓励个人将文物转让给国有收藏机构的其他税收激励机制。今后随着个人收藏的逐渐升温,个人博物馆也将在各地出现,规模也会越来越大,有些可能还会超过国有博物馆。为了丰富广大公众和收藏爱好者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时也真正使个人博物馆成为国有收藏机构的有益补充,应通过经济杠杆,例如减免税收等激励个人博物馆向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甚至免费开放。

另外,为了进一步鼓励流落海外的中国文物艺术品回归,也促进其他国家的文物艺术品进入中国市场,应降低艺术品进口的关税。艺术品进口关税税率从1998年以来,已由30%降到12%.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多种税费的累积,艺术品进口的综合税率最终已经超过30%。而大多数国家,尤其是经济发达和文化发达国家均采取了低关税,甚至是零关税的措施来鼓励艺术品的引入。因此有专家建议降低艺术品进口关税,最理想的是实行零关税,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则逐年递减;对于从香港、澳门地区进口的艺术品实行零关税制度;对海外回流的艺术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购买海外回流艺术品的机构和个人免除各种消费税等。

降低艺术品进口关税,有利于引进更多的国外优秀艺术品,有利于海外中国文物和艺术品的回流。近年来,海外艺术品进入中国艺术品拍卖会已经是平常的事情,大量中国文物艺术品从海外回流也成为艺术品市场的一个独特现象,如果我国仍坚持艺术品的高关税政策,意味着我们将要花费更多的代价来收购这些作品。

二、规范文物的收藏和拍卖

2002年《文物保护法》专门规定了民间收藏,规范文物的流通,但由于《文物保护法》是规范涉及文物行为的法律总称,对文物的收藏不可能规定得很详尽。对此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对民间收藏文物应采取鼓励的态度予以支持,有些内容规定宜粗不宜细,只要是不违法,就应允许。国家应该集中有限的经费,保护好文物精品。但同时也应看到,由于文物买卖一本万利,大部分人从事文物买卖是为了获利而不是为了真正的收藏,对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若不加以引导和适当控制,就会诱发文物倒卖和投机行为,极有可能为非法挖掘的地下文物开辟一条销赃渠道。因此,国家还应尽快出台文物收藏法,具体规范收藏行为。文物法与收藏法虽有一定联系,但毕竟是规范不同社会行为的法律。在此之前,也可以先制定相应的指导性意见,建立民间文物收藏鉴定、登记和转让制度,规定只有进行过鉴定、登记的文物才能进入流通领域进行合法交易。从国际上看,大部分国家,特别是文物资源丰富的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文化遗产以及维护文物市场和民间收藏的正常秩序,都对文物的买卖和收藏实行鉴定、登记和转让制度,规定只有进行过鉴定、登记和注册的文物,才能进入流通领域,才能合法收藏。

现今,国内进行文物拍卖的拍卖行有一百余家,但拍卖市场并不规范,除了拍卖品难以保证较高的水准,有哄抬价格之嫌外,专家的鉴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赝品、炒作、缺乏诚信成了这个行业的最大问题”。此外,货源不足、文物人才紧缺以及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我国流失文物的回流带来一定消极影响。

按照行政法规和法律的规定,拍卖交易中可以要求“身份保密”,于对拍卖进行“记录”的条款能否得以实施和发挥作用值得怀疑。根据2002年《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这远远不能对未作记录或作虚假记录的拍卖企业起到震慑作用,完全有可能使非法来源文物通过拍卖“漂白”了身份。

尽管法律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但在文物拍卖市场的监管上,更存在着体制安排上的严重缺陷,使得国家对文物拍卖的管理从标的来源到拍卖的全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管,以致违规经营、超限经营和暗箱操作严重。

根据2002年《文物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国家可以对拍卖的珍贵文物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和委托人“协商确定”,但未规定协商未成该如何处理,是强制收购还是由当事人撤回拍卖并不清楚。如果当事人考虑到政府不太可能以市场价购买拍卖文物的话,就会想方设法逃避有关部门的审核、监督,甚至通过非法渠道将文物出手。

不规范的文物拍卖活动,扰乱了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拍卖行业的声誉,同时给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带来巨大冲击。文物拍卖是文物经营的主渠道,规范文物拍卖对形成健康有序的文物流通秩序和文物市场,促进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首先必须严格规范文物拍卖许可证制度和专业人员资格考核制度。2004年5月,国家文物局重新对拍卖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核,这是自1992年我国出现文物拍卖以来,国家文物局第一次就文物拍卖资格进行审核。从2004年5月1日起,没有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公司将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根据文物市场现状,为保护古遗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坏,国家对经营第一类文物从严控制。现在未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申领许可证,暂批准其经营第二、三类文物。为加强拍卖企业人才培养,使专职人员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从2007年起,各文物拍卖企业将不得聘用离退休人员申请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另外,对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和取得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年审,如果发现违规现象,文物部门将重新考虑该公司的文物拍卖资格。

此外,还要完善文物拍卖鉴定制度。文物拍卖的核心是鉴定。一些拍卖业内人士建议,由拍卖协会出面,设立民间的、非营利的专业机构,定期对拍卖公司进行中立、公正、客观的评估,定期对社会公布。重要拍品的鉴定,就可以直接由这个非营利的专业机构完成,而不必由拍卖公司自己聘请顾问。只有鉴定的中立,才能保证鉴定的公正。进一步加强文物拍卖行业自律,尽快建立一套由买家、卖家、拍卖公司和鉴定人员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和信誉机制。

三、实施开明的文物出口管理政策

2002年《文物保护法》摒弃了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的思维,从法律上明确承认了文物的私人所有权和中国文物市场存在的必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内外市场对中国文物的需求就因此可以得到满足。根据现行法律,进入市场流通,可以交换和转让的只能是传世的文物,出土文物和馆藏文物是不能买卖的,而且,在文物专家看来,《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交换”是物与物之间的交换,不是买卖行为;“依法转让”指的是有偿转让,公民可以将其收藏的文物卖给文物商店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到具有拍卖文物资格的文物拍卖企业委托拍卖,不能私下转让。也有人持不同意见,认为应允许公民个人收藏的文物在公民之间进行流通,改变现在的拍卖合法、市场交易合法而民间买卖和私下交易违法的现象。一般文物的流通,只要其来源合法,且不是以走私或其他非法形式进行交易都不应被禁止。在《文物保护法》的修改过程中,许多人认为应放宽国内的文物买卖控制,减少政府对合法文物市场的干预。

早在1974年中就指出,文物部门应防止只注意收藏、不注意出口的片面思想,要积极采取措施评估和挑选可以出口的文物,将其提供给外贸部门出口。根据这一通知,对“时代较晚、有大量复品、又无收藏价值的一般文物”,可适当地组织出口,而且要充分意识到国际市场上供求关系的变化。稍后1979年出台的《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指出,“根据国际文物市场变动情况,抓住有利的时机,以出口少量的文物,换取较多的外汇,支援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建设。”可以出口的文物包括存在大量复品、没有科学利用价值或在国内无保留价值的三级以下的文物。

在第一次修改《文物保护法》时,就有意见认为应开放国内文物市场以遏制文物走私,减轻文物保护重负,同时也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尽管这种观点在当时只占少数,但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文物管理领域最重要的进展之一就是国家逐步放宽了实行多年的严格的文物交易政策。从世界范围来看,文物需求旺盛的市场国一直坚持认为,文物资源丰富的来源国的出口立法应允许文物的国际交流和租借,也应在一定的范围允许将不太重要或重复多余的文物投放市场。“缺乏一个发达的文物市场事实上确保了高度发达的非法市场的生存。”出口控制越严,非法市场就越大。一旦合法的市场需求得到满足,也就切断了非法贩运的获利来源。仅将最重要的文物留在国内,而允许一部分出口,才能实现出口管制立法的目的。

中国经济的繁荣促生了一批新兴的富庶阶层,尤其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有越来越多的文物商店向国内购买人和外国人开放,文物收藏者的规模在逐步扩大。现今,私人收藏者也开始建立个人博物馆并举办个人收藏展览,也许将经过拣选的充裕的文物投放市场能更好地保护国家无暇顾及的文物。另外,这也为改善国有收藏机构条件、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筹集更多资金增加了另一条渠道。

经济上的发展给中国文物保护带来的变化不仅要表现在中国保护文物的能力的增强,而且还要使中国的文化遗产能够让世界上更多的人有机会了解和欣赏,籍此扩大中国文化在世界上的影响力。但任何开明的文物出口管制政策的实施都有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文物的出口必须按照文物的价值和意义进行精心的选择,哪些应留存在国内,哪些应投放市场满足市场需求必须经过慎重的拣选。有一点必须指出,限制文物流通不能仅以文物的年代为标准,在国内留存价值不大的复品和冗余文物应投放市场。

四、促进文物保护中的公众教育与公众参与

我国政府通过加入和批准文物保护的国际公约加强了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为了宣传和促进这些公约的实施,近年来国家文物局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公民意识教育计划,邀请了来自国际刑警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国际博物馆学会和失踪艺术品记录组织的专家来华交流经验。今后,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开展教育计划促进文物的保护,让人们尤其是文物资源丰富地区的人们充分了解文物的价值和保护文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教育应注重加强人们对文物的非经济价值的了解和欣赏,广泛宣传2002年《文物保护法》和1997年《刑法》关于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使广大公众意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盗掘和走私文物的严重后果以及政府打击文物犯罪的决心。应对从事文物管理和保护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提高文物保护的水准。还要对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的滋生。尽管教育不能及时解决面临的问题,但在保护文物的长期过程中却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教育应成为未来我国文物保护中的关键因素,青少年的教育更是至关重要。2004年7月,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在我国苏州召开,大会通过了《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苏州宣言》,呼吁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要更加重视青年人在世界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加强针对青年人的世界遗产保护教育。《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苏州宣言》作为实现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集体行动的纲领,其目标是让全世界所有青少年均接受世界遗产教育,确立保护世界遗产的意识,自觉担负起保护世界遗产的责任。

我国境内已发现的遗址有40万处,许多遗址都在荒野或边远地区,而由于许多地方保护资源严重不足,保护工作难以到位。所以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我国已经在一些省份开展文物保护的实验性工作,例如将遗址的保护工作分配给当地居民,并向其支付报酬等。

五、加强文物保护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为文物的国际交流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和政策上的支持,与有关国家在文物保护方面达成关于资金援助、人员培训、技术开发和考古研究等的协议或安排。通过形式多样的文物展览促进国际文化交流。重视文物领域的国际技术合作和信息交流,与其他国家开展合作研究,促进中国文物的保护和研究水平。

通过和有关国家签订类似于美国和拉丁美洲国家之间订立的双边条约建立文物返还和交流合作机制。我国除了加入主要的文物保护国际公约外,还与一些国家在打击文物走私方面开展合作,达成了关于文物科学和技术交流的双边安排。近些年来,还与许多国家在返还被盗或走私文物方面达成了双边协议。截至目前,我国已经与美国、秘鲁、印度、意大利、菲律宾、希腊、智利、塞浦路斯、委内瑞拉等国家签署了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口文物、促进文物返还和交流的双边协定。根据这些协定,双方承担义务禁止并防止对方国家的被盗、非法出口或贩运的文化、考古、艺术及历史财产进入本国。

这是我国政府按照已经加入的文物保护国际公约的原则和精神在文物的保护和返还问题上与他国加强双边合作的结晶。这些重要的双边合作协定表明了我国政府通过双边合作保护文化遗产的决心,反映了使文物在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情况下得以尽早收复并使之受到保护的愿望,对于防止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流转将会起到积极的遏制作用,同时也会对国际社会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努力产生积极影响。这些协定的成功签署与运作为今后中国与更多的国家在文物追索、技术交流、人员培训、文物展览等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文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弘扬我国优秀文化,扩大中国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大的作用。公务员之家

结语

文物的保护始于国内。国内保护措施的实施是促进国际合作共同致力于遏制文物非法流转的一个重要起点,国际合作对保护文物的国内努力则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国际法律规范和国际合作不能取代国内立法及其保护措施的完善,没有任何国际公约能够替代有效的国内政策。为了营造有利于文物保护的氛围,我国应制定和实施恰当的国内文物政策,使之既能有效保护国内文物,又有利于文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这样才能使其他国家尤其是文物市场国在文物保护和返还问题上表现出更大的合作意愿。

我国应将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到文物保护基础设施、人员培训、登记归档、考古遗址的监管等方面;还要开展教育计划,通过教育让人们了解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非法交易的危害以及现有立法的主要内容等;我国的国内文物立法应尽量做到具有明确性,出口管制法应有合理的范围,出口限制的范围尽量缩小,重点放在具有特殊的文化、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文物、考古物品和濒临危境的文物;通过实施税收和其他物质或精神激励机制鼓励个人将重要的考古物品和其他文物留存在国内;还应积极鼓励租借、巡展和其他形式的文物国际交流,制定出文物交流和共享计划,并通过鼓励国内无实质性保存价值的文物的出口尽量满足国际市场对中国文物的需求。这样就可以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实现国际公约所倡导的增进对人类文明的认识、丰富各国人民的文化生活并通过国家、民族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相互尊重和了解。

注释:

【1】参见《文物保护法》第12条第4款。

【2】seeculturalpropertyforum:theexportpoliciesofchina,korea,andjapan,japansociety,newyork,april9,2003,

【3】《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2002年6月25日,财税〔2002〕81号)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