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的原则十篇-尊龙凯时最新

时间:2024-02-27 17:56:34

文物保护的原则

文物保护的原则篇1

关键词:贡山县;文物保护;“四原原则”

1 引言

《文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文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国家文物保护设计和修缮工作还应该坚持“原材料、原形制、原工艺、原做法”原则,全面保存并延续文物的历史信息和价值。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认识偏差、实际操作困难等因素造成了文物保护工作的质量受到了影响。因此,要增加对文物保护“四原则”的深入探索,更好地落实文物保护“四原”原则,以帮助解决文物保护工程实践中的难题。

2 贡山县文物保护现状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地处滇西北怒江大峡谷北段,全县40%左右的面积属于规划中的“三江并流”风景名胜核心区。由于地处中缅、滇藏结合部,多民族杂居,天主教、基督教、藏传佛教,原始宗教四教并存,使贡山成为多民族文化与东、西方宗教文化交汇的地方。所以留下了众多的文物和历史遗迹。贡山县对文物保护很重视,贡山县文管所成立于1990年,馆藏文物众多,有新时期时代的文物也有近现代文物。贡山县境内有1个部级保护单位,3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个州级文物保护单位;14个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新发现点24处。其中白汉洛天主教堂、石门摩崖壁刻、普化寺、石门关石刻、甲生嘛呢堆、纳依夺仙女洞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贡山县对这些文物进行科学有序保护开发,始终坚持“四原”原则,筹集经费、人力进行高规格修复修缮,力图将文物的原始风貌展现出来。

3 文化保护“四原”原则

文物保护工作中,应当坚持“原材料、原形制、原工艺、原做法”的原则,我们简称其为“四原”原则,是近些年以来文物保护工作中的一大重要理念。这一理念包括四个基本的思路,一是保存原来的形制,包括造型方面、平面布局等方面;二是保存原结构;三是保存原材料;四是保存原工艺技术。文物保护的“四原”原则对于保护文物,设计和修缮文物具有重要的意义。损害的文物只要依照原型制、原材料、原结构、原工艺认真修缮,科学复原,就会保存和延长文物的原有价值。可见,这“四原”原则是对“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的进一步诠释。

近些年以来,“四原”原则受到了业内外人士的认可,也引起了学者的关注,许多文章和保护方案中都有涉及“四原”原则方面的内容。在文物保护工程中坚持“四原”原则,已经成为一种共识。2013年5月,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明确提出了勘察中“了解文物的原材料原形制、原工艺、原做法”这一内容,可见,国家对“四原”原则已经非常重视。

4 在文物保护中贯彻落实“四原”原则的途径

4.1 建立健全“四原”原则及制度

一项政策的科学实施需要依靠法律的规范和强制力,“四原”原则也不例外。要想保证“四原”原则得以真正执行,就需要确立其在法律上的地位。我国现有的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都没有对“四原”原则进行规范的定义和诠释。为此,建立健全“四原”原则及制度,对其定义、内涵和实施检查要求进行科学阐释,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有助于“四原”原则在文物保护工程中的贯彻执行。

4.2 树立正确的文物保护观念

目前,文物保护工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由于缺乏文化保护的意识,或者对文物保护认识不到位而无法真正做到“四原”原则,进而影响了文物保护的工作质量。因此,要端正文物保护的态度,树立正确的文物保护观念,理解文物的真实性,理解文物存在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要抱着对历史负责、对后人负责的态度,科学、认真、诚实地对待文物保护工作,而不是将其当作是装点门面的幌子、当作是政绩攀高的手段。不仅是文物保护行业,还有社会的各行各业,还有各级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文物保护实施部门,都要树立起正确的文物保护观念,真正做到坚持“四原”原则。

4.3 加强“四原”研究

近些年,随着“四原”原则逐渐在保护方案和研究著作中被提及,但却少有细节的阐释,这就难免给文物保护工程实施中带来难题,所以应该结合保护对象、工作的客观条件、实施环境等,对“四原”原则做出更加客观合理的解释,确保工作实施中的有效运用。这就需要对“四原”原则的相关方面进行深入探究,而各级领导要对文物保护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国家文物局也应该为“四原”原则相关课题研究加大支持力度。研究中应该提高文物保护工程前期的要求,对技术标准和工作规程的执行加以制定,并对保护对象原材料、原形制、原工艺、原做法调查方面的工作探度实施明确的保护。另外,系统汇集整理文物对象的原材料、原形制、原工艺、原做法资料,将其作为文物的历史基础资料,为以后的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参考借鉴。

4.4 优化财政及人员配置

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工作质量的好坏,要提高文物保护工作质量就必须重视人才的培养,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坚持“四原”原则,需要一支具有专业素养的队伍。从文物保护的管理到实施,从研究设计到各级施工人员,都要接受专业的培训,从思想上真正理解“四原”原则,从行为上科学遵守“四原”原则。同时,要注重工作人员专业技能的培养。人才队伍的建设除了需要认识的提高,还应当包括技能的培养,没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坚持“四原”原则就会变成空谈,文物保护工程的质量得不到保障。因而,要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理论和技能进行定期培训,并对训练结果加以考核,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坚持“四原”原则,需要优化财政。工程造价对文物保护工程具有直接的影响,一方面,我国文物保护工程定额明显不足,部分房屋维修定额是根据之前维修定额而定,文物保护缺乏特色,难以满足文物保护工程的需求;另一方面,工程定额的编制有待更新。由于文物保护工程定额更新缓慢,造成了材料价格与市场上存在差距,没有资金的保障,材料的品质难以保障,这便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质量。有限的资金在材料选择时就会顾头难顾尾,比如,原定额中的材料,很可能只能买到现代化工材料,却买不到所要使用的传统材料。所以,要建立与市场接轨的、符合文物保护要求的、与文化保护工程特点相吻合的、保证文物工程高质量的科学而全面的工程预算系统,确保文物保护工程做到“四原”。

5 小结

文物保护工程中,坚持“四原”原则,科学保护与维修,使文物得以长久保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具体文物保护工程实践中还有一些难以逾越的限制。这就更需要我们树立正确的文物保护观念,加强对“四原”的研究,确定“四原”的法律地位,优化财政及人员配置,进而有能力、有条件去应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得文物保护工作可以发挥保护文物历史文化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孟宪微.浅析文物保护的原则及理念[j].黑龙江史志,2014年05期;

文物保护的原则篇2

【关键词】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研究价值

【中图分类号】g263【文献标识码】a

前言

文物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对历史的研究具有极大的帮助作用。文物的保护工作并不是新型的行业,但在现阶段的文物保护中,仍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例如对文物的保护范围不明确、文物保护的方法不科学、文物运输及储存方式不合理等等。对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内容及原则进行讨论和研究,旨在明确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含义,对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具体内容进行梳理,对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原则进行明确,促进文物保护工作能够更好地进行发展。

一、文物保护科学研究概述

(一)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具体含义

文物是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的历史遗留物,由于文物的数量有限且年代久远,现代技术无法给予复制,因而文物是具有唯一性的历史文化遗产。对文物进行科学保护研究,是一项具有十分现实意义的工作。文物保护科学研究是对文物保护的技术方法进行研究的专门学科,涉及的科学范围广泛,在进行文物保护科学研究时,需要明确研究的几个条件。明确什么是文物,文物的研究对象是什么,文物的研究对象是古代社会所遗留下来的文化遗产以及自然界的珍稀遗留。文物的范围应当给予明确的界定,这样在进行文物保护时能够明确文物保护工作的对象是什么,防止范围不明确而造成部分文物无法得到良好的保护而损坏或者在非文物上浪费人力财力物力。对文物保护学也要进行研究,文物保护学涉及历史、材料、化学、力学等多个领域的技术手段,同时也是多领域融合的专门学科,文物保护需要根据文物种类、年限、材质等情况的不同来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对珍稀文物的保护应当制定专门的保护方案,提高文物的保护力度。对文物保护学进行研究是提高文物保护技术手段的重要措施,也是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重要方面。在对文物保护学进行探索和研究的同时,也要明确文物保护学的实际研究目的,文物经历了长时间的保留而传承至今,文物保护的目的也是为了其能够长久的保存下去,保护文物的完整性和原始状态,同时尽可能满足让文物得到更好的研究的需求,在保障文物安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文物的价值。

(二)对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内容及原则探讨的意义

文物保护科学研究是一项长期并且艰巨的任务,文物是承载着国家厚重历史的文化遗留物,对于历史学家对国家历史进行研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文物属于不可再生的物品,无法通过现有技术手段进行完全的复制,因此,对文物进行科学的保护是文物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内容及原则进行讨论和研究,是对现阶段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一次梳理,并且重新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思考,从文物保护的目的出发,对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内容进行更为明确的界定,明确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具体内容,对现有工作的不足进行反思,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薄弱环节的研究力度,对全面提高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工作的具体内容起到促进和推动作用。对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原则进行探讨,是针对我国对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原则进行申明,根据相关的文物保护原则对相应范围内的文物采取科学的文物保护方法进行保护,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二、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内容

(一)对文物保护科学方法的研究

对文物保护科学方法的研究,是对文物完整性及其原始状态的保护。文物保护的科学方法涉及文物的出土、运输、建档研究、储存等多个方面。文物的出土是文物保护的最初环节,文物的出土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措施来执行,工具的使用以及操作流程应当严格规范,在特殊情况下应当以保护文物为原则进行相关的处理,防止对文物造成较大的损害。文物的运输需要对文物进行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尽力减小因人为因素而对文物造成的不必要的破坏,破坏文物价值。在对文物进行建档研究时,应当以保障文物安全为前提,文物在出土阶段就需要对其做好相关的图片及文字记录,在建档研究阶段,在保障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做好文物的建档工作,并且按照相关的规定对文物进行研究。文物的保存环境对文物具有深远影响,应当根据文物的材质、年代等自身情况来对文物的保存环境进行选择,深入分析可能对文物造成影响的环境因素,尽可能的选择最适宜的环境来保存文物,将环境对文物影响降低到最小,提高文物的存储质量和寿命。文物保护科学方法的研究是提高文物保存质量和寿命的关键,在相关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科学方法的现代化技术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科学方法的实际效果。

(二)对文物修复技术科学的研究

在我国文物历史发展至今,尤其是年代久远的文物中,能够完好保存的文物在文物总量中占有的比例是极少数,文物修复技术科学是对出现不同程度损坏的文物的修整和复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文物的保存时间,防止文物因破败不堪而面临被毁灭的风险。文物的修复主要包括对文物的材料以及对文物工艺技术的修复,其中需要对文物进行清洗、除锈、杀虫、干燥等多种操作。文物的材料修复需要根据文物的原始材料情况来进行修复材料的选择,在进行材料修复时,要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文物的天然性,不破坏文物的原有价值,同时提高文物的抗老化能力,延缓老化速度,提高文物对保存环境的适应能力以及保存寿命。文物修复技术的研究需要对文物修复材料进行深入的研究,可研究新型的文物修复材料,提高文物原貌的修复呈现效果。文物的修复工艺具有较强实际操作性,关系着文物修复的成败,严重情况下甚至会造成文物的毁灭,因此,在对文物进行修复工作之前,要仔细分析文物的原始状况以及预期修复成果,从而制定出较为完善的文物修复方案,真正达到文物修复的目的,避免对文物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三)对文物材料的科学研究

对文物材料的科学研究是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内容的重要方面。文物的各项保护措施的研究是对文物造成影响的外因进行的研究,而对文物材料的研究则是对影响文物保护的内因的研究,因此文物的材料状况是在文物的保护工作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影响因素。常见的金属类文物是金、银、铜、铁四类金属材料,由于材料本身的金属活动性具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在储存中金对于环境的适应能力较强,经历较长的历史仍能够保持原始的状态而不被环境改变,而铁器则由于其易氧化,加之古代的制铁工艺有限,因而保存至今的铁器大多锈迹斑斑,甚至难以见到历史久远的铁器能够保存至今。在对文物的材料进行科学研究时,要分别对文物组成材料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以及生物性质进行研究,并且对组成材料在不同环境因素下的老化过程以及老化机制进行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水平。

三、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原则

(一)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

文物保护活动是指为了保护历史遗留物及其历史环境而进行的全部活动,而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文物原貌不受改变,保护文物所蕴含的历史信息以及历史价值能够完整地保存并延续。因此,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是不能改变文物的原始状态。在文物保护领域普遍认同的原则是对文物所有的保护和修复措施,都应当有足够的研究资料作为证明,并且避免对文物的结构上和装饰上进行任何改变,确保文物在此类人为活动中能够保持原貌,尊重历史的赋予。即便是相关的研究人员无法揭示的文物信息,也不能对其进行任何改动及有破坏性的研究,应当将其完整的保存下去,以便后人对其继续研究。

(二)关于文物及其现场保护的科学研究原则

出土文物经过长时间的埋葬,在土地中与周围物质存在一定的作用而形成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因此在对文物进行出土作业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操作方法来进行操作,遵守保护考古现场的原则,防止文物由于考古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在文物出土时造成文物的损坏甚至毁灭。在文物出土后,需要对文物进行现场的临时保护,保护材料需要根据文物状况进行选择,临时保护的目的是在文物出土后到文物运送到实验室之前,防止文物因光照、运输颠簸等原因造成文物的损坏,在文物到达实验室进行专业研究后,需对文物更换更为专业的保护。

(三)文物保护中对材料的选择原则

在文物的保护和修复技术中,需要用到许多保护材料,随着我国材料学研究的发展,各种新型材料逐渐在我国文物保护领域推广并应用,在文物保护中需要使用的材料有金属材料、木质材料以及使用频率日益提高的高分子材料等等,在材料中应当选择文物保护属性的材料,提高保护的安全系数。在文物修复工作中,常用到清洗剂、黏合剂、除锈剂等修复材料,应当避免多次修复,重复使用修复材料对文物造成损伤。在选择文物保护中所用到的材料时,要根据文物的特点选择具有相应功能的材料来对文物进行保护。

四、结语

我国的发展历史较为悠久,因而新旧出土的文物数量及其种类繁多,在文物的收集、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人为的行动均会对文物构成潜在的危害,因此,对文物进行必要的保护方法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文物的修复技术也是挽回文物破坏损失的重要举措。在文物研究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文物材料的作用同样是文物保护研究的重要措施。以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原则为指导,明确文物保护研究的内容及范围,尽力在保护文物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文物价值。

参考文献:

[1]杨坤.论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内容及原则[j].价值工程,2013(18).

[2]王小玲.试析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内容及基本原则[j].科技致富向导,2013(8).

文物保护的原则篇3

关键词:遗产保护;真实性;玉树然格寺;修缮

正 文

我国的文物保护制度初步形成于20 世纪60 年代中期。1961年3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后关于文物保护的重要法规,同时公布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80 处,建立了重点文物保护制度。这是一个以文物保护为中心的单一体系的历史时期,之后逐渐发展为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体系之中。1982 年,首批历史文化名城公布,这标志着我国名城制度的创立。其后我国文物保护事业不断发展,期间相继有《曲阜宣言》( 2005 年) 、《西安宣言》( 2005 年) 、《北京文件》( 2007 年)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009 年) 等国内及国际文件出台。相继于此,我国多个省市亦出台了省市级文物保护规章条例。进入21世纪以来,国外相对成熟的遗产保护理念不断输入,在总结过去实践成果的基础上,我国文物建筑保护的概念与理念不断扩展、延伸: 从早期的保护单体建筑发展到现在的保护历史城镇、历史街区; 由保护名胜古迹、纪念性建筑,发展到保护传统建筑、乡土建筑。保护的理念也在不断深化: 由保护建筑实体,延伸至保护其历史环境、人文环境、文化环境、民俗传承。

我国已经公布的文物保护规章及倡导文件中,对中国古代建筑的特点及保护修复的相应理念已有所探讨。如《曲阜宣言》,该宣言着眼于我国古代木构建筑的实际,提出学习借鉴国外在文物建筑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先进理念是必要的,但这种学习不是不加分析的照搬,而是要经过消化吸收、紧密结合本国实际加以运用”。《曲阜宣言》还提出了“‘原状’应是文物建筑健康的状况,而不是被破坏、被歪曲和破旧衰败的状况。衰败破旧不是原状,是现状。现状不等于原状。不改变原状不等于不改变现状。对文物建筑原状的解读以及判定等诸多问题,“真实性原则”都有着切实可行的解决。真实性原则具有丰富的内涵,它在文物修复中的贯彻与应用要求所有修复方案、保护措施均应建立在对文物建筑现状真实、详实的勘研之上,它要求在建筑本体构件的历史、文化、艺术等价值评定的基础之上,最大限度保存、传承现状文物建筑所蕴含的文物价值与历史信息。

雷丽芬在《当下我国城市建筑遗产保护面临的危机与思考》中谈到“建筑遗产本应是建设顶级的、具有民族文化特征和差异化的世界城市过程中最有支撑力和不可替代的资源,然而,当我国面临城市建筑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利益冲突之时,人们更多地向眼前的经济利益倾斜。当下,我国建筑遗产面临城市发展带来的建设性与保护性的双重破坏,加上国民与政府对建筑遗产的价值认识以及建筑遗产保护的意识浅薄,使得我国城市建筑遗产面临随时断层的危机。”

高宜生在《真实性原则在我国建筑遗产保护修复中的应用》提到我国的建筑遗产也面临诸多生存危机,如盲目的开发建设对历史文脉的割裂,各地盛行的“拆毁真文物,制造假古董”等现象。

下面将以青海玉树高原寺庙文物保护为例,反应在高寒地区、少数民族特色的宗教建筑文物保护的“真实性”原则的实现。

然格寺位于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小苏乡境内,所在地名为江西村然格卡,距州府所在地结古镇约 200 多公里,距江西村约 20 公里,海拔 3776 米。然格寺所在的环境非常优美,从寺院的选址来看,其东临珍那山,南望然帮山,西邻贡多当泽山,北依叶然拉泽山,周边群山环绕,如莲花盛开,而然格寺就坐落在这莲花盆地里,极为殊胜。

然格寺现有现有桑珠颇章大经堂、新大经堂、空载佛塔、转经筒殿、阎王护法殿等大小不等的殿堂 5 座,还有 37 处传统僧舍,以及各类佛塔、察察房十余座。另外,目前还有正在建设的接待房、大厨房以及僧舍 32 座等寺院建筑。这些建筑以大经堂为为中心,随山势高低自由布置,错落有致、主体突出,再加上周边山林的护拥衬托,具有藏传佛教寺院自然古朴、宛如天造,并与环境融为一体的特征。2010 年 4 月 14 日,玉树地区发生 7.1 级强烈地震,然格寺受到地震破坏影响,纳入灾后文物抢救保护项目。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受玉树州文体广电局委托,对然格寺部分建筑进行了勘测研究,制定出针对性的原址抢救保护修缮方案。其中,总负责人始终秉承文物保护“真实性”原则,强调在修复过程中尽最大努力保留寺庙建筑的原始特征,所以,在整个过程当中,彻底的研究了玉树地区寺庙建筑的原始施工及构造以及所用材料的研究。

然格寺文物建筑的整体保存状况不一,有只需加固修缮的,也有整体较大面积坍塌恢复重建的。其中,桑周颇章大经堂受地震破坏及年久失修,存在屋顶漏雨和墙体开裂,壁画也有较严重的开裂。空载佛塔顶部塔刹歪闪,屋顶漏雨长草,残损较为严重。转经筒殿残损相对较为轻微,但屋面开裂、漏雨的问题依然存在。另外,阎王护法殿、普巴护法殿因地震前就残损严重,再加上地震破坏作用,整体或局部大面积坍塌,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失。僧舍大多整体保持较好,主要存在屋顶漏雨、椽木糟朽以及门窗构件缺失的现象。

从整体评估分析来看,大经堂后的山体存在滑坡以及水土流失的现象,院落土质地面雨季排水不畅,道路泥泞,给寺院建筑造成一定的威胁,给僧众带来不便。修缮的难点是阎王护法殿的恢复重建,因地震后清理了原有残损墙体和构件,也未有照片记录,只能靠现状剩下的残垣断壁以及当地僧众的解说来恢复。

在修缮的过程中要求尽可能保存原有构件材料,需补的构件要与原构材质规格相似,所有更换的构件必须标识修缮年代,具有可识别性;必须按传统工艺材料、工艺做法修补,加固补强部分要与原结构、原构件连接可靠;新材料、新技术必须考虑可逆性。所有大木、小木油饰都要进行除尘以及去垢的工作,并根据文物修复“最小干预”、以及“可识别性”原则,补饰油饰彩绘。

小结

我国古代建筑遗产的修复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项目,它涉及历史、文化、技术、工艺、时代特征等诸多内容的研究。其中,真实性原则是古代建筑成功修复的重要原则之一,具有丰富的内涵。贯彻文物建筑修复的真实性原则,重在建筑遗产修复前及修复中对现状真实、详尽、精准的勘察与研究; 重在对历史上各个时期所留存的诸如做法、工艺、艺术等信息的详尽记录与价值评定; 重在对文物建筑所包含的各时代价值丰厚的文化信息的发掘、研究与传承;重在维修档案的科学建立四大方面。玉树地震后,更大范围的引起了高原地区具有民族特色宗教建筑的维护与修缮工作,在整个修缮过程中始终坚持“真实性”原则,尽最大努力,通过对传统施工工艺、构造、材料的巧妙应用,恢复及保留了青海玉树地区寺庙的历史特征。

文物保护的原则篇4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涵义及其特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涵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就是指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有关的那部分档案。确切的说,即所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它应当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道具、实物等,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记录和保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载、声像资料等。对于已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项目,它的档案还应当包括与“申遗”工作有关的一系列档案文件材料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特点

1.地方特色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地方特色性主要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性、地域性等特性决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性与文化独创性,而由这些地域独创文化活动而来的档案自然也具有了鲜明的文化指向性,它们不只反映了某项文化活动的真实面貌,也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某一地区或某一群体的文化特征。

2.内容丰富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不断创造、发展、传承和积淀的成果,其类别涵盖了口头表述、表演艺术、民俗活动、传统艺能等人类文化最精华、最丰富、最具魅力的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正是其物化的浓缩反映,其中承载文化种类之繁多、内容之丰富可想而知。

3.载体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动态的、活态的文化形式,对它进行记录和捕捉的手段相较于静态的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也更加多样复杂,因而其档案载体形式就呈现多样化的特征。除传统的文字记载即纸质档案外,现在人们更多的是采用录音、影像记录、数字化多媒体技术等来实现文化活动图文并茂、生动形象的真实再现。

4.保管分散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民间文化遗产,因而大量的一手档案材料流落在民间,多年来的保护不力使得很多珍贵档案已经下落不明。加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热潮兴起时间不长,很多的人尤其是民间百姓的保护意识还很淡薄,档案损毁、流失现象十分严重,这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分布更加分散,同时也给收集工作增添了更大的难度。

二、利津县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现状概述

近年来,利津县大力实施“特色文化”战略,各级党政部门及社会各界为之做出了巨大努力,使利津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保护,形成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为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一)各级党政组织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县政府制定出台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方案,成功申报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项目,建立博物馆,加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础工作。

(二)专家学者开展理论研究推动了保护工作。

有一大批致力于利津县民俗民间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不断挖掘、积极探索、精心钻研、著书立说,或追寻历史根源,或进行域内域外比较,或提出意见建议,积累了许多珍贵资料。

(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在多年工作实践中形成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档案资料。

利津县每年举办多种形式的民俗民间文化传承活动,丰富了各种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拓展了文化空间,从而使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和工作原则得到了较好地贯彻落实。各类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更好地宣传、继承、发扬和保护,形成了大量的档案资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是一个新的课题。利津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处于起步阶段,仍面临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一是建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不完整、不系统。二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来约束。三是尚未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四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档案管理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这就需要我们从多方面考虑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过程中,其相关的档案是否得到妥善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是否到位将直接关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成效。笔者认为,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建档、真实完整、系统有序、分级保护、优化利用等五项主要原则。

(一)及时建档原则

及时建档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及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建档,二是及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忆与保护来说,这两方面的工作必须同等重视,不可厚此薄彼。

(二)真实完整原则

档案的真实性是档案具有参考凭证价值的基本前提,而其完整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档案价值能否充分实现。因此,档案是否真实完整,将直接反映出档案工作的质量。

(三)系统有序原则

坚持系统有序原则,即是对收集到的处于零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系统的整理、分类、排列和编目,使之条理化,形成有序的体系,以便于查找和利用。

(四)分级保护原则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建立部级和省、市、县级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此处的“分级”包含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的级别划分;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级别的划分。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文价值的大小,将其划分为部级、省级、市级、县级四个级别,并根据不同级别进行分级管理。

(五)优化利用原则

文物保护的原则篇5

[论文摘要]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已成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焦点和难点,在“十五”期间,面对新形势的挑战,应当认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紧迫性,确立保护原则,利用市场机制,探索新的保护方法,同时对现存的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进行全面而详细的调查,以便为夸后的保护工作提供依据,为后人留下资料

1面对“第四次浪潮”的挑战

半个世纪以来,北京的历史风貌保护工作走过曲折而艰辛的历程,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受到过四次大的冲击。虽然在50多年前北京的和平解放使这座古都完整地保留下来,但由于在其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人们缺乏文物保护的观念,没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意识,北京的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一度遭到较大的破坏期间,为大炼钢铁形成冲击金属文物的浪潮,许多珍贵文物消失在冶炼炉中。初期掀起对“封资修”文化的批判,文字的和图案的文物、街景受到巨大冲击,大量碑刻、雕刻、经卷、书画毁于一旦,许多重要的文物建筑受到极不合理的使用,形成以破坏文化标志物为主要特征的“第二次浪潮”。在此期间被当作封建标志的城墙被最后拆除,北京的历史风貌受到很大破坏。“”以后,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城市发展速度的加快,出现了以破坏文物建筑本身为主要特征的“第三次浪潮”,王府大院内见缝插针式的建设和各处对文物建筑的拆改,破坏了许多有价值的文物。从9o年代初期起,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城市的开发方式发生变革,由对单座文物建筑的拆改破坏演变成对成片街区的剃头式改造,许多文物建筑被拆除,一些很有保留价值的街区化为乌有,“第三次浪潮”演变成为“第四次浪潮”,即破坏历史文化区域的浪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受到严重挑战。

在北京的历史风貌经历一次次破坏的同时,人们为保护文物和历史风貌的努力也在加强从1957年北京确定了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之后,作为对的反思,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文物保护工作,许多重要的古迹成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越来越多的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尤其是在80年代,保护历史区域的观念开始流行,1982年北京被公布为中国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1990年北京公布了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并在2000年完成了保护区的详细控规。人们不再满足于文物的点状保护,而要实现历史文化区域的面状保护,历史风貌保护的观念发生重大变化。尽管如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任务却仍然十分艰巨,“第四次浪潮”正袭面而来,严峻的挑战并未结束。

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紧迫性

实际上“第四次浪潮”造成的挑战不仅表现在北京,在全国许多历史文化名城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许多地方有代表性的历史街区都在消亡之中,它是一个时期的现象,是当前历史风貌保护问题的争论焦点,是我们这个时代所不能回避的紧迫问题。

北京是全国99座历史文化名城中历史街区保存最多、其历史文化价值最高的一座城市,它的重要性是其他城市所不能比拟的。北京作为首都对于全国也有着示范、引导的作用,它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方面成为全国的表率。北京虽然完成了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并升始制定相关的法规,但像北京这样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仅仅保护现有的25片街区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更多的街厩和更多的建筑得到保护,需要在那些无法保留的街区中留下必要的标志性建筑.以便尽可能保持和延续古都的历史风貌。

目前北京在历史街区保护方面面临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房屋的自然老化在不断侵蚀着古都的风貌,由于缺乏必要的维修与更新机制和超负荷使用,使许多百年老屋濒临危境。另一方面,在北京城市发展战略中,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仍未提到应有的位置。在90年代初开始的旧城危旧房改造中,在没有对危旧房与历史风貌作出明确界定和认真调查的情况下仓促上马,形成大面积剃光头式的旧城改造局面尽管这次大规模改造由于成本过高.在1997年以后减缓下来,但大片有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已被拆除,众多文物遭到破坏,北京的古都风貌受到严重影响。

晟近北京市提出要在5年内完成“危旧房改造”的目标,同时降低了拆迁补偿标准,如果一切顺利.5年后,除“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外,其他古老的街区、院落,以及那些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都将不复存在,一些有保留价值的文物、四合院和街区可能会在我们尚未认识它的时候就被匆匆拆除,留下无法弥补的遗憾。北京历史风貌的保护仍然面临着严重的挑战,保护工作艰巨而紧迫,北京能留下多少历史风貌,关键就看今后的5年。

3确立历史街区保护和改造的基本原则

要在今后5年中推进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使尽可能多的历史风貌得到保护,不但需要转变过去点状保护的观念,树立区域保护的意识,而且要确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历史街区整体保护的原则:像北京这样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必须坚持街区整体保护的原则,将街区整体保护与个体文物保护相结合。因为只有个体保护,没有整体保护,就留不下历史文化名城的特有风貌。整体保护包括保留城市的基本轮廓、格局和街道、胡同系统。

第二,坚持历史风貌保护优先的原则。在北京旧城范围内,开发建设应以不破坏原有的历史风貌、文物古迹为前提。城市的发展战略、总体布局以及城市道路改造、商业中心建设等各项详细规划都要体现这一原则.应将其做为城市发展的先决条件加以确定:

第三,坚持文物原地保护的原则文物保护单位不仅本身具有历史文化的价值,它还是原有城市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历史文化体系的标志物。离开了原有的空间.它的文化价值将大大降低因此不论是新建建筑还是道路.在规划设计上都应尽可能绕开文物,个别实在绕不开的.只可在原地做短距离的整体移动,不可做长距离的搬迁。

第四,确立保留历史标志物的原则。对于旧城区的改造,应摈弃简单的“剃光头”式的改造办法,在不得不拆除的旧街区内,应规定老建筑的最低保留数量,保证在原地留下少量标志性的历史建筑.这些建筑不仅包括文物保护单位,还应包括保存较好的非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和其他标志性物体,如四台院、会馆、衙署、小庙、碑刻、水井等,以保持历史文化景观的地域延续性

第五,实行保护与开发利用结合的原则。在旧城区内,不论是文物保护单位还是历史文化保护区,都是北京城市具有生命力的组成部分。他们的保护应与使用相结合,尽可能加以开发利用,通过利用实现保护。

4建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新机制

目前在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争论和冲突最大的,是旧城改造中实行的剃头式改造,用舍弃历史风貌的代价换取市民住房的解困,从而陷入解困必拆房的窘境。然而,市民住房解困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之间并非是绝对排斥的关系,能否找到既解决市民住房问题又能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办法,是当前北京城市建设中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

从北京过去数百年来城市发展演变的历程可以看出,大量的住宅建筑在数百年问维持不衰,甚至能为我们今人服务,主要不是靠官府资金的支持,而是由于有大量民问资金的投入,有一套自我更新的机制。解放后形成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房屋所有制形式和低房租政策,使得大量四台院失去了自我维持和更新的机制,成为政府的沉重负担。今天要想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中的四合院,就应该利用市场机制,利用灵活的政策,吸引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包括外省市乃至海外的资金,投向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维护中来,使历史街区走上有机更新的良性发展轨道上来,从而摆脱解困必拆房的怪圈。

目前,将四台院投人市场的条件已渐趋形成,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扑始对传统建筑产生兴趣,看作是理想的生活、工作环境,欲将其作为未来可以保值增值的财富。为此,可有步骤地进行公有四合院的改制试验,将房管部门改为房地产公司,将四台院投入市场,在不改变其原有风貌的前提下进行出售,同时提供适当的优惠政策,以鼓励人们投资于四台院的修缮和保护。为配台四台院的改制,可设立一个政府出资为主的历史文化区整治基金,例如在”十五“期间每年可投人2亿元,5年共投入10亿元,专门用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居民的外迁和历史建筑的修缮。然后将修缮好的或实现原住户迁出的房屋出售或拍卖,以收回成本。对于私房应积极帮助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种种问题,帮助一些占房户搬迁,逐步提高房租,准许自由买卖,使房屋所有者有能力对房屋进行维护和修缮。政府刚应将重点放在街区内市政设施的更新改造上,为改善生活环境创造条件为保证在房屋买卖中历史风貌得到有教保护,需要制定一套详细的法规,对房屋买卖和使用过程中的文物与历史风貌保护做出严格规定。

5对城历史街区进行全面的调查

随着北京旧城改造速度日益加快,大量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在没有来得及做全面记录的情况下已转瞬间化为平地,这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利用十分不利。城市建设中出现的许多与历史风貌保护有关的争执,都与历史街区的家底不清有关何况,对于北京这样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来说,也应该有一套精确的档案记录,以便于后人的研究为此应尽快展开对历史街区的全面的调查,以便摸清家底,留下资料。新晨

历史街区的调查不同于以往的文物调查,它的调查范围应包括每一座房屋.涉及每一座房屋的建筑历史、建筑形制、建筑布局、原有的内部装饰、使用状况、居住者状况、相关的历史事件、口述史料民间传说等,同时也包括胡同、街道的立面景观特征,通过文字记录、照片、录像和图纸等形式记录下历史街区和建筑的洋细资料,进行全面的调查,还可以发现一批新的文物和有保留价值的历史街区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历史风貌保护提供依据,并弥补以往文物调查的不足调查可以分区、分阶段地进行,首先调查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之外的街区,尤其是那些马上就要拆除的街区。调查经费在初期可完全由政府承担今后则应要求开发单位在进行改造项目的设计之前,先要对该街区进行详细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供调查报告,这应成为旧城改造工程的必备程序。

文物保护的原则篇6

我国是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文明古国,在全国各地都能够找到有着一定纪念意义的历史古迹,以洛阳为例,这个城市拥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其中白马寺、龙门石窟等广为世人熟知,同时它也是我国的人文旅游胜地。然而,也正是由于它拥有大量的文物古迹以及文物资源,除少数文物古迹得到了一定的保护外,大部分的文物现状堪忧。另外,文物的保护以及文物自身所包含的旅游资源在开发问题上也存在着大量的矛盾,所以,如何将文物潜在的优势转化成现实的优势,并对文物进行有一定针对性的保护工作,是我国的旅游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十分重要的问题,同时也是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并将其解决的问题。

一、文物保护与旅游资源开发之间的关系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旅游行业目前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朝阳产业,它拥有传统产业无法比拟的优势,相应的,它也成为了我国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以洛阳为例,由于它拥有着比较悠久的历史,所以,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文物旅游资源在当地的旅游产业中是最具优势、最具特色以及最具品味的一种。洛阳市的市区内以及市郊有大量的历史名人故居、皇陵、塔寺以及古代建筑等等,他们都有着十分明显的具体形态的地域特征,也体现出了特色旅游中所存在的优势。然而,由于文物资源所具有的不可再生性、独特性、脆弱性、稀缺性以及地域性等特点,也明确地反应出了文物保护的紧迫性以及必要性。无论增加多少文物保护的单位或是将文物概念进行怎样的拓宽,文物都具有这样的特性,所以,文物保护也是旅游业发展的一个必然选择。

二、历史名城的旅游资源开发以及文物保护措施

(一)保护修缮。对文物进行维修与保护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将它们作为一种历史见证,同时也作为一种艺术品来进行保护,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文化所具有的多样性。在实际的工作中,文化的多样性指的不仅是具体的物品,同时也是指各民族与各地区的价值观以及传统生活方式等。所以,在对文物进行保护与修缮的时候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修旧如初原则。在修复旧物的时候要尽可能的利用原物,对文物或建筑中原存的部分要尽最大限度保存下来。第二,保证文物本体中原有的结构与形制不发生改变,这是文物保护中最基本的原则。第三,在修复时要保证文物本体的原材料不变,第四,在必要情况下使用现代的材料时要注意,要尽量做到隐而不露,并尽量减少现代材料对原材料的损坏,第五,在修复时要尽量使用传统的工艺。

(二)对于文物古迹的开发与利用。首先,在对不同时期的文物古迹进行保护的时候所注重的开发工作的侧重点不同。其次,要遵循开发时序的相关原则。古城内的文物古迹较密集但却比较残破,在开发时要与文物古迹所在街道的保护开发工作结合起来,划分出进行保护开发的缓冲区以及核心区,分点分区的逐步进行开发。第三,要遵守城市协调发展、建设配套的相关原则,在开发时,要充分地考虑到整个旅游区中的主流文化,对旅游区中的历史文化特色进行突出。第四,打造出文物旅游链,使古城古文化中的旅游特色得到突出。对于古城中比较分散的文物古迹,可以根据文物之间距离的远近把他们串联起来。这样不仅可以使旅游资源的内容得到丰富,还可以对现有的资源进行有效的利用。第五,要注重全面的效益。为了让旅游区中的建设工作可以取到一定的生态环境效益,就要对景区的旅游资源进行控制性的开发。最后,还要对历史街区的整体性进行保护。在街区的设计中要对区域中的特色与内涵进行挖掘、提炼、整合以及升华,使街区可以获得整体性的发展。

三、结束语

文物保护的原则篇7

zheng lipeng;huang wenzheng

(①state key laboratory of subtropical building science,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guangzhou 510641,china;

②institute of architectural culture and history,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guangzhou 510641,china;

③foshan city engineering contracting co.,foshan 528000,china)

摘要: 通过分析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人才培养的紧迫性,阐述了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人才培养的特点,不仅要学习档案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还应学习文物保护工程的政策法规和文物保护工程的专业技术知识等。提出建筑专业大中专院校教育是培养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

abstract: by analyzing the urgency of talents training of conservation project's file management, the paper describes the characteristic of talents training of conservation project's file management. not only the file management related professional knowledge and skills are needed to learn, but also both the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and professional technical knowledge of conservation project should be learnt. it also proposes the education in college of construction is an important way to train the talents of conservation project's file management.

关键词: 档案管理 人才培养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

key words: file management;talents training;heritage conservation project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5-0065-02

0引言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之后在2002年和2007年两次作出了修订。这是我国文物保护领域的第一部法律,提出我国文物事业“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基本方针,确立了“不改变原状”的文物保护原则和工程管理规定,这也是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的基本准则。2003年国务院依据该法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2003年文化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了文物保护工程的类型、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的资质要求,规定了项目立项和申报审批的程序,并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档案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文物保护工程与一般建设工程的差别很大,其档案管理有一定的专业特殊性,而且档案管理工作的量越来越大。我国现有不可移动文物91万余处,其中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就有7万多个,而且数量呈现迅速上升的趋势,国家和地方对文物工程的保护资金投入也逐年成倍增长,文物保护工程的数量、类型和规模随之迅速扩大,对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人才的需求也不断增加,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人才的培养工作已成为当务之急。由于目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的档案管理人员一般均未受过档案管理的专业培训,其培养具有较大的特殊性,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学习培养。

1学习文物保护工程的政策法规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文物行政部门颁布的文物保护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等,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等,以及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法规。此外,还应了解与文物保护工程相关的国际性文件,如:《保护和修复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简称《威尼斯》,1964)、《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4)、《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1976)、《保护历史城镇与地区的》(简称《华盛顿》,1987)、《巴拉》(1999)、《北京文件――关于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与修复》(2007)等。

在正确解读和理解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相关国际性文件的基础上,掌握文物保护工程的基本原则,掌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法定程序、内容和要求,包括熟悉文物保护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施工招投标、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尤其是文物保护工程全过程中,法定档案材料的组成和具体内容、搜集和整理的程序和要求等。

2学习文物保护工程的专业技术知识

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文物保护工程的目的是修复和预防文物因自然力和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各种破坏。文物保护工程的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文理知识兼备、技术工种多、使用材料种类繁多、施工过程较长、工程质量要求高。因此文物保护工程的档案管理人员,需要具备多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文物保护工程的重点领域是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文物建筑保护工程的施工对象是已经存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与现代建筑工程或一般的房屋维修工程有着本质上的差别。因此,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档案在内容、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要求档案管理人员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由此可见,文物保护工程的档案管理人员,既要具备建筑、历史、文物、考古等学科的一般知识,又要知晓文物建筑保护工程的材料制备、工艺技术、施工过程等。需要学习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三方面的知识,包括历史学、文物学、考古学、中外建筑史、建筑学、建筑构造、建筑材料、工程力学、生物学等。

3学习档案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档案及其管理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和一门科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要求文物保护工程的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档案学的基本知识,包括档案的定义和种类、档案的价值和作用、档案的构成等;熟悉档案工作的性质、基本原则、组织体系和对档案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①文物保护工程的档案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档案管理工作的内容和具体方法,其中最主要的有:

②档案收集。了解文物保护工程档案收集的意义;明确档案收集的内容和要求;掌握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档案接收和征集的原则、制度和具体方法。

③档案整理。掌握如何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档案进行分类、立卷和编制目录。

④档案保管。了解文物保护工程档案保管工作的意义、明确档案管理的任务、要求和必备的存放和保存条件;掌握控制文物保护工程档案实体、安全保管的制度和方法。

4结语

建筑专业大中专院校教育是培养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在相关课程教学中适当加入档案学的基础知识教育,使学生具备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的基本条件。教学过程中应既注重基本知识的学习,又注意对档案管理工作实践的了解,为学生成为一专多能的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人才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文物保护的原则篇8

关键词:历史街区;保护;公识性;文献;趋势

abstract:understanding of the development of protection for domestic and historic districts are sorted and analyzed by time clues. and on several aspects of cultural principles, history defined space style, authenticity,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understanding are put forward. thus the historic district to protect the basic trend the formation is formed of a systematic, dynamic, people-oriented, diversified development.

key words:historic district ; protection ; public awareness ; literature ; trend

中图分类号: c9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6)-05-52(6)

在国内外历史街区保护认知发展过程相继出现了诸多“公约”、“宣言”、“法规”(文章将该类文献统称为“公识性文献”),这些文献不仅是不同时期人们对历史街区保护认识的主体反映,更在其后相关研究和实践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理析这些文献是研究历史街区保护史、建构保护学认知体系不可或缺的方面,而且对开展相关理论与实际问题研究有着积极意义。

1 认识发展

1.1 国际层面

受产业革命影响,城市空间的生成、发展方式从18世纪中后期开始发生了本质性的改变,这种改变到了19世纪中期开始通过建筑和城市空间两个层面有所显现。当人们开始意识到未来城市将极有可能越来越背离传统城市的发展状态,同时出于对新城市状态的“恐惧和不安”而产生的一种刻意保持“过去”的诉求时,历史空间的保护概念开始出现,当然这时还只限于建筑中的文物。

街区层面上的城市历史空间保护概念的首次提出则见诸于1933年的《雅典》①第七条:“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这个“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并不着重于历史街区保护,甚至对保护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没有基本的阐述,对历史空间的价值也仅限于“真能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者(第七条:第一点)”,简单的几条原则性建议也早就不适应后来的保护需求,但是街区级历史空间保护的概念,却由此确立。

国外对历史街区的普遍重视是在二战后,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当时很多国家面临战后城市重建的重任,新的城市规划和建设计划必然涉及到历史街区问题;另一方面19世纪末开始的建筑技术革命和相应规划建设理论的发展,此时已相对成熟,而战后重建任务的迫切性无疑为以工业化生产为前提的现代建筑技术和理论提供了广泛实践舞台,但是很快标榜功能的现代建筑却暴露出其致命的弊端――对城市个性及历史人文的破坏。

到了20世纪50年代后期,“系统理论”、“生态理论”等新的认知理论开始盛行,随着这些理论在城市相关问题研究中拓展,加之人们对建筑和城市认识的自身进步,该时期一股反思二战以来风靡的现代主义建筑理论及相应实践行为的思潮开始出现、一些建立在批判单纯功能主义基础之上的新的理论不断出现、谋求地域特征和本土文化风貌的建筑及城市发展理论日渐盛行,这一时期人们对历史街区保护的重要性有了更进一步认识,渐而发展成为一种在全世界发达国家积极展开的运动。其中,法国于1962年颁布的《马尔罗法令》②对当时欧洲很多国家历史街区保护的法规建设产生了巨大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并影响了1964年的《威尼斯》③的出炉。

《威尼斯》“是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意味着世界范围内的共识已经形成”[1],它较之《雅典》中的历史建筑概念有了进一步的拓展,对历史空间做了更为明确的界定,其中第一条明确定义:“历史古迹的要领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威尼斯》将“文物保护的对象从个体的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地段”[2],这对于之后历史街区保护运动的发展意义巨大,因为历史建筑与历史街区保护虽然关联,但却有着本质差异。但是这个纲领性文件在宗旨上却有今日的疑义:“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第三条)”,显然当时人们眼中的历史街区是具有艺术价值的文物,而其中绝大多数的内容都是建立在“文物”保护的基础之上。建筑具有静态性,但使用建筑的人却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纯粹文物原则并不适于这种变化。

《威尼斯》之后,国际范围内关于历史街区保护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人们对历史空间保护范围及对象界定、保护手段及条件选择、保护目标和内容等均不断有新发展。期间陆续出现了几个与之相关的重要国际性文献,比如:1972年11月16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十七届会议上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6年l1月26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会议上通过的《内罗毕建议》④;1977年12月建筑师及城市规划师国际会议发表的《马丘比丘》。到了1987年的这些不断的认识发展有了集中体现,并形成新的国际性认识――《华盛顿》⑤。

《华盛顿》对《威尼斯》有了进一步的补充⑥,对历史街区保护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文件首先提出“所有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的社会的表现(序言与定义:第一条)”,此条将历史街区的概念动态化,并指向了不断生成的新的城市历史;认为“为了更加卓有成效,对历史城镇和其它历史城区的保护应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完整组成部分(原则和目标;第一条)”,将保护历史街区的目标从即定的“文物”拓展成城市发展中的需求和关系;“所要保存的特性包括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特征以及表明这种特征的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组成部分(原则和目标:第二条)”,将历史街区保护的内容和价值扩大,明确包含了空间和文化两个层面的内涵;“居民的参与对保护计划的成功起着重大的作用,应加以鼓励。历史城镇和城区的保护首先涉及它们周围的居民( 原则和目标:第四条)”,“保护规划应得到该历史地区居民的支持(方法与手段:第一条)”,将保护的主体扩大,并将人与空间的关系纳入其中,从物态保护转向物与人的关系保护;“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方法与手段:第五条)”,将保护手段灵活化,并体现了保护与发展问题协调。《华盛顿》直到今天其大部分内容依旧适用,并成为很多有关历史街区保护研究的参考。但是其作为《威尼斯》的补充,依然把前者作为基本的原则:“在采纳任何保护规划之前,应根据本和威尼斯的原则和目的开展必要的保护活动”。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全面普及,以及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剧,国际化与本土化、文化多样性保护成为热门话题,并延续至今。至此,人们对历史街区保护又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这时的历史街区保护已从“风貌保护”发展成为以风貌为基础的自然与文化生态保护,而保护历史街区的行为也已经从国家的内部工作变成世界范围内的协作工作,进而不断推动新的保护理论出现和实践行为发生。这一时期有关“乡土建筑”保护的概念开始被广泛的关注,“它被看作是人类社会一项有特色和魅力的产品。……它是人类的作品,也是时间的产物。这些传统而和谐的建筑遗产构成了人类自身存在的核心。……乡土建筑是传统和自然的居住方式。它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包括了必要的改变以及针对社会与环境限制而进行的不断调整。”[3],乡土建筑的概念要比之前的历史建筑概念更为宽泛,它基于产生的必然性,而非“历史”的界定条件,当然在广义上也包含这一条件,由此它也可以被看做是历史空间保护的认识拓展。同时,关于历史空间保护的范围、“变”与“保持”的认识也在发展,2005年10月21日于中国西安通过的《西安宣言》⑦体现了人们在“环境对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重要性的贡献”方面的认识发展。认为“环境,即作为或构成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的组成部分。……还包括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并提出“掌控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环境的变化,并不一定需要对任何变化都加以防止或阻止。”《西安宣言》实际上将历史空间保护扩展为一种有关空间行为发生条件保护的动态认识。

综上,历史街区保护某种程度上源自我们走向现代建筑及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文化留影”,但很快却在我们对自身文化的悲悯和担忧中获得广泛认同,并由原先的建筑保护,日趋演化成一个如何协调城市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复杂概念和系统工程。

1.2 国内方面

解放前,长期的外侵内乱致使整个国家对城市历史空间基本处于无暇顾及的状态。此外,当时中国城市整体上依然延续传统建设发展模式,保护的意识和迫切性也不强烈。但是依然有少量的研究团体在关注中国的古建,如梁思成等人组建的营造法社。

建国初始,尽管有学者提出历史街区的保护问题,但是由于当时的实际国情和之后近30年的历史因故,中国多数历史文化古城非但不被重视,而且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屡遭破坏,与这一现实相对应的是国内历史街区保护的理论研究长期停滞不前,直到八十年代初,这一现状才开始得到改变。

在我国,近似“历史街区保护”的概念首见于1981年12月《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特别对集中反映历史文化的老城区……更要采取有效措施, ……”⑧,并与1982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⑨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所体现:“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第二章:第八条)”。而“历史街区”一词的正式提出则见于1985年5月建设部城市规划司建议设立“历史性传统街区”的相关文件,并在1986年4月《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报告的通知》中予以明确:“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现状格局和风貌应保留着历史特色,并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保护文物古迹及具有历史传统特色的街区,……对一些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的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寨等,也应予以保护”。至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街区保护”得到更近一步的明确和界定,其中第十四条正式将历史街区列入不可移动文物范畴,并作出如下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目前,国内历史街区保护总体依据两部法规: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条例》规定:“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第七条:第四点)”。

国内历史街区保护理论的研究开始“大量”出现是在90年代后:首先,长期的经济发展为历史街区保护奠定了物质基础;其次,长期的对外交流加速了国内对这方面问题的重视,也使国内理论研究的认识水平不断提高;第三,新的城市建设浪潮,对历史街区及城市地域文化产生了新的威胁和破坏。

到了本世纪,新的批判过去有关历史街区保护错误做法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出现⑩。同此,一些新的历史街区保护观念开始出现。

概而言之“我国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初始于对文物建筑的保护,然后发展成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后来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历史街区保护的内容,形成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4]

2 有待商榷的方面

2.1 关于“文物原则”

尽管今天越多越多的人对历史街区的认识有别于文物建筑,但是落实到保护原则和方法,第一遵循的依旧是文物。这一点从历次国际性“”中都有所体现。即便是华盛顿保护方法有了更为灵活的体现,但是其方法第二条依旧明确提出:“在采纳任何保护规划之前,应根据本和威尼斯的原则和目的开展必要的保护活动”,即认为《威尼斯》在原则上的适用性。

而中国一直采取的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并以“文物”法规和条例予以实施。所以用文物思维勘定历史街区并实施保护一直占据主导。而国内的这一原则在执行时往往由于人的因素而难于支持“一切有效的组成部分,包括人类活动,无论多么微不足道,都对整体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5],因为文物法中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意义”,如果不具备“特别丰富”和“重大性”怎么办?此外,这两个界定词作何解?又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七条第四点中“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本地区”、“特色”同样也有弹性的解读空间。因此依据目前的相关法规,中国很多城市的历史空间可以“合法”的从其版图上消失。

2.2 关于“历史”的界定

虽然《华盛顿》提出“所有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的社会的表现”,但这样做具有操作上的难度,因为依此,城市将陷入只建不拆的状态,而保护的负担亦会随着城市发展而增加。所以人们在确立历史街区保护对象时更多的则依据“年代”和“风貌”这两个加强操作性的界定条件。但是保护行为的发生必然有其具体的时间节点,客观上讲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前的城市空间现状都是真实发生的历史,任何跳跃其中一个历史阶段的、人为甄别保护对象的行为,都是对空间现实“原真性”的破坏,而如此则陷入了保护与不保护的逻辑悖论。

在我国,“建国前后”是通常情况下采用的“历史”标尺。但是依此界定,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初,这段中国现代历史中非常特殊、同样也创造出独特时代风格的城市进度则极有可能被排除在外。而建国后多数城市是在原有基础上通过长期利用、改造和新建发展至今,如果在保护中无视这段历史,将意味着丢失城市今日与其建国前的因果关联。如果城市的“历史进程的原真性”[6]都丢失了,其历史街区保护又何来历史信息的完整性?而一旦确立建国后这段历史需要保护,却面临着另一个尴尬的命题:依据怎样的原则确立保护的具体对象。

2.3 关于“风貌”控制

前述所有都是首先基于空间物质状态风貌的基础之上,尽管其中的有些文件开始关注“表明这种特征的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组成部分”[7],但是空间物质状态依然是所有保护的第一出发点,即第一性,这就带来了一些问题:要想保护好历史街区的空间风貌,最大限度的保持原貌最为合适,而要想更好的体现出历史街区与人的关系,那么随时展不断改造空间就成为必然,二者虽然可以通过“保持差异”来有机统一,但是本质上却是相右的,因为前者带来的必然是相对于生活需求的不便,后者必然带来原有信息的丢失或放弃。事实上,在中国很多城市曾经或正在发生如此矛盾:有些城市历史街区保护完全不顾及街区与人的需求关系,要么极端的将人从街区的中居住结构中“清除”,把街区变成“博物馆”或者“商街”;要么则是街区民众迫于无奈而自发的搬出街区,致使街区老龄化、无人化。

2.4 何为“原真性”

上述方面之所存在存在认识上困境,则与保护工作的宗旨――即保护历史信息的“原真性”有很大关联。

在国内外有关城市历史街区保护认识发展过程中,保护“原真性”作为基本共识已久,但“何为原真”、“如何体现原真”则一直存在争议,早在19世纪,关于原真性保护就有两个截然相反的观点:一是以英国约翰・拉斯金(john ruskin,1819年~1900年)为代表的反干预理论(保存式保护);二是以法国的厄杰纳・维奥莱-勒-丢克(eugène viollet-le-duc,1814年~1879年)为代表的可干预理论(保护式保护)[8]。此后关于这方面的认识一直没有一个国际公认的概念,比如《威尼斯》中提出:“当传统技术被证明为不适用时,可采用任何经科学数据和经验证明为有效的现代建筑及保护技术来加固古迹(第十条)。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但同时须区别于原作,以使修复不歪曲其艺术或历史见证(第十二条)。任何添加均不允许,除非它们不致于贬低该建筑物的有趣部分、传统环境、布局平衡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第十三条)。”而华盛顿虽然提出:“任何危及上述特性的威胁,都将损害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真实性。(原则和目标:第一条第五点)”但又认为“在进行任何治理之前,应对该地区的现状作出全面的记录。(方法和手段 第一条)”,即认为可以改变,“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但何为与周围环境和谐,却是一个不确定的条件。而在《西安宣言》中虽指出“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环境的变化应得到掌控,以保持其文化重要性和独特性。”但也认为“并不一定需要对任何变化都加以防止或阻止。”

上述的“原真性”在空间风貌保护与满足街区人群不断提高的物质生活需求的关系处理中的争议性就更大 。尽管大家都认为保护与发展关系要协调处理,但问题是允许改变空间的尺度原则并不确定。而在我国,近十年来由此而引发的讨论更是历史街区保护研究中的热点。此外,空间与人需求关系,以及由此导致的街区历史上自身风貌的不断随时代而改变的“原真性”是否需要保护?则更具有争议性。

3 展望

3.1 基本趋势

由上,则可对历史街区保护发展形成如下判析。

系统化。包含四个方面,一是基于城市整体系统条件与关系,将历史街区保护纳入其中统筹发展规划,目的是为了保障其作为“街区”机能的正常运转和价值发挥。二是把历史街区的建筑、环境、人等因素整合成一个有机关联的城市分子系统,将空间保护要求与人居生活需求关系协调考量。三是尊重城市生态系统的“一元二化”[9]属性,将物质生态系统保护与人文生态系统保护有机结合来考量。四是放在文化的整体保护与发展中考虑,实现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的协调保护与发展。

动态化。要想实现历史街区系统化保护就必须尊重它和城市动态化发展的现实和系统属性。其中尊重已经发生的所有历史和满足发展需求是动态化保护的两个基本出发点。这将意味着历史街区保护不能局限于特定的历史和风貌条件,而必须将“利用”与“更新”纳入到保护认知范畴,它应当是一个尊重历史真实发生和纵向延续性(原则)、基于现实发展(条件)、允许适应时代改变(方法)、文化不断积淀与焕新(目的)的过程。

多元化。不仅包含保护手段的多元化、也包含保护对象及目标等方面的多元化。如果说前两种发展趋势必然导致保护问题越来越复杂,那么多元化则是应对这种复杂化并推动认识不断发展的必然选择。这对于有着不同发展境遇和现实状况的历史街区保护至关重要,因为当我们没有一种通治百病的药时,对症下药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3.2 国内需要

在我国,上述发展还必须基于一个重要保障:法制建设。前述所提的文物原则、历史界定、空间风貌、原真性保护等方面问题,在当下国内之所以表现的尤其突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对历史街区这类特殊“文物”的保护法制建设存在太多不完善的地方。解释空间太大、对建国后历史保护的立法疏忽、对政府相关职责和不当行为处罚不明确等等问题不解决好,国内历史街区乃至所有文化遗产保护就无切实保障。

此外,历史街区保护是个专业强、周期性长、涉及面广泛的系统工程,但很显然国内现有组织实施体系、专业及行政服务能力、人才条件等等尚不能满足这些保护需要,也很难适应上述的发展趋势。由此,确保专业人才或机构在专业实务决策作用、形成专业及行政机构的合理分工与协作机制、加强专业人才培养等是我国开展历史街区保护亟待引起重视的方面。

4 结论

历史街区保护是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它大致经历了由建筑单位保护到片区保护再到系统(城市)保护、由文物保护到文化保护、由静态保护(谋求过去)到发展式保护(接纳现代)的认识发展过程。在此过程中,为什么要保护,什么样的历史、空间需要保护,用什么手段保护,达到什么样的保护程度和目的一直是困扰并推动历史街区保护认知发展的主要方面。

综合来看历史街区保护总体呈现出系统化、动态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就中国国情而言,加强相关法制建设和保护体制改革,建立“专业”及“行政”合理关系,实现各自作用的发挥,是文化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为江苏省淮安市科技局资助项目“整合型淮安里运河文化遗产廊道保护与开发模型研究”(编号:has 2012084)。)

注释:

①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学会在雅典制定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

②又称《历史街区保护法令》

③又称《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于1964年5月在威尼斯通过,是首部专门针对古建保护和修复的国际纲领性文件。

④又称《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

⑤又称《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全体大会第八届会议于1987年10月在华盛顿通过。

⑥见《华盛顿》“序言与定义”第二条。

⑦即《保护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的环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届大会于2005年10月21日在西安通过。

⑧1981年12月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 1982年2月,国务院以《批转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形式作了批示。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十一号公布施行。

⑩一方面是因为,人们对历史街区保护认识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则是原先一些保护实例经过一段时间检验,暴露出一些问题。此外,由于1990年代的开发破坏,到本世纪前后,很多城市开始意识到原先的失误,逐又迅速兴起“复古”建设。

笔者认为这是自“历史街区保护”概念提出以来,推动人们对历史街区保护认识发展的核心议题,也是推动历史街区保护与建筑文物保护相区别化认识的主要构因。

参考文献:

[1]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规划[z].转引自中国建筑学会尊龙凯时最新地址官网(旧版).2004年11月16日.

[2]同上.

[3]乡土建筑遗产[z].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2届大会于1999年10月在墨西哥通过.

[4]阮仪三,孙萌.我国历史街区保护与规划的若干问题研究[j].城市规划.2001(25)10:25.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z].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6]阮仪三.历史街区的保护及规划[j].城市规划汇刊.2000(2):46.

[7]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z].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会议于1976年11月26日在内罗毕通过.

文物保护的原则篇9

关键词:郑州文庙;整体抬升;四保存

维修保护古建筑的目的,既要以科学技术的方法防止其损毁,延年益寿,更必须最大限度地保存其固有的历史、艺术、科学的价值。郑州文庙维修保护与恢复建设工程,使郑州文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得以保护,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得以传承。

维修保护古建筑必须以全面科学的古建筑勘查研究为前提。郑州文庙,位于郑州市老城区,始建于东汉明帝永平年间(公元58年—75年)。明清《郑州志》载,“庙学,汉明帝永平年间创建”,“庙在州治东”,后经历代修葺重建。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复遭大火,毁坏殆尽”,时“灾事上闻,部议重修,按亩捐款,土木大兴,岁两度始克告成”,但建筑规模已非昔比。此为历史上郑州文庙最后一次重建。2004年维修保护与恢复建设之时仅大成殿幸存。通过郑州文庙古建筑勘查研究,大成殿基址宋元明清至今相承沿袭,未曾位移;其大木、小木、彩画等具有典型的清代河南地方建筑特征;大成殿基址与照壁、棂星门、泮池、戟门、明伦堂、敬一亭、尊经阁等建筑基址构成了完整的郑州文庙布局形制。

世界文化遗产的评定标准强调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文物保护法》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相对于异地迁建或重建,原址保护古建筑更有利于保护古建筑及其共生环境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原址保护古建筑,保存了一座建筑群的平面形制,延续了一个城市的礼仪建置与城池建置。

维修保护与恢复建设郑州文庙,最大限度地保存了它的历史信息。郑州文庙是郑州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的文物支撑,是作为第古都的重要内容。郑州文庙所位于的老城区,集中保存了古都郑州的城市形制。郑州文庙位于老城区东南,历史上,其周遭庙寺刹相属,多有亭塔。据明嘉靖、清康熙《郑州志》载,郑州文庙,左邻祖师庙与商代都城城垣相守,右接东里书院、子产祠、开元寺与开元寺塔相望,北依岳公庙、城隍庙、继嗣祠等;前临东大街,紧逼东门口;其中轴线建筑为照壁、棂星门、泮池、戟门、大成殿、明伦堂、敬一亭、尊经阁等。

郑州文庙维修保护与恢复建设工程核心的大成殿整体抬升工程,坚持“保存原来的形制、保存原来的结构、保存原来的材料、保存原来的工艺”的原则,通过整体原址抬升,创下了古建筑维修保护的多项“全国第一”。

首先,保存原来的建筑形制。古建筑的形制包括原来的平面布局、原来的造型、原来的艺术风格等等。每一个朝代文庙建筑布局都有其时代的特点,并随着历史的进程而不断发展。建筑形式、艺术风格也是如此。文庙建筑是传统儒家文化的物化载体,反映了其历史发展进程,具有时代性。维修时如果肆意改变其形制,其文物价值就会丧失。

大成殿不论其布局形制、平面柱网、建筑造型及其反映出来的艺术风格,无不体现出晚清河南地方建筑的建筑形制。通过整体抬升,遵循“修旧如旧,最小干预,保持现状”的原则,抬升复原基础、散水,恢复大成殿原生环境;大木构架稍加校正,恢复原状;装修根据对原卯口等的研究恢复原状,保存了原来的建筑形制;屋面飞椽、角梁、斗拱等同形制复制;瓦作亦是大部采用原构件,替补构件原工艺复制,恢复原状。整体抬升后的大成殿,科学保存了原来的建筑形制。

第二,保存原来的建筑结构。古建筑的结构主要是反映了科学技术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各种建筑物的要求不断提高,不同时期各种建筑物的结构方式都有所不同,它们是建筑科学发展进程的标志。建筑结构也是决定各种建筑类型的内在因素,如同人的骨骼与体型。如果在修缮过程中改变了原来的结构,这一建筑的科学价值就会遭到破坏。

大成殿整体抬升系不拆大木构架,在计算好荷载,基础满足要求,科学进行木构架加固,科学安排工艺次序前提下,利用起臂设备整体原址和缓抬升梁架,达到抬升目的。整体抬升,原台基建地下展厅,阻断地表水,保存了原来的建筑台基;整体抬升,不拆卸原木构架,保存了原来的梁架结构;整体抬升,最小扰动,保存了原来的斗拱结构;整体抬升,最小扰动,保存了原来的屋顶结构;装修根据对原卯口等的研究恢复原状,保存了原来的装修结构;此外,整体抬升,还保存了原来大成殿细微结构(如柱侧脚、柱升起),等等。整体抬升后的大成殿,科学保存了原来的建筑结构。

第三,保存原来的建筑材料。建筑材料、建筑结构与建筑艺术是不可分割的。什么样的建筑物用什么样的材料,什么样的材料产生什么样的结构与艺术形式,合乎力学原理。建筑材料随着建筑的发展而不断产生、更替、组合。它反映了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艺术发展的进程,反映了各种建筑形式的特点。

保护维修大成殿时,原构件能用尽用,更换构件慎之又慎。能用尽用,柱子尽可能用原木料木材墩接、脊饰尽可能粘补后继续使用,原构件确实必须更换时也要用相同的材料来更换。完全糟朽木构件,如装修根据对原卯口等的研究恢复原状,替补构件原材料复制;屋面飞椽、角梁、斗拱等同材料复制;局部糟朽的,剔除加固后继续使用;屋面不卸瓦顶,保存屋面、脊饰、两山的琉璃博风悬鱼等大量原构件;木构架抬升后,原材料砌筑台基铺墁地坪;木构架抬升后,柱础、阶条石按原状归位,保存了原构件也保存了文物的历史信息。

第四,保存原来的工艺技术。要真正达到保存古建筑的原状,除了保存其形制、结构与材料之外,还需要保存原来的传统工艺技术。对古建筑维修的工艺技术,应该忠实地继承传统工艺技术。

大成殿作为清代建筑,其后来砌筑的部分墙体不符合清代工艺技术,重砌后墙体呈现收分,白灰勾缝。大成殿尚存彩画反映了当时的彩画形式和艺术风格,保持原状。更换的建筑构件,如屋面不卸瓦顶,保存屋面瓦作的历史信息;木构架抬升后,原工艺砌筑台基铺墁地坪;装修根据对原卯口等的研究恢复原状,替补构件原工艺复制;屋面飞椽、角梁、斗拱等原工艺复制,并保存原构件若干件;斗拱的制作工艺拱弯瓣数,脊饰的制作工艺如大吻、脊兽等均按原工艺制作。

文物保护的原则篇10

关键词:潼南大佛,大足千手观音;文物修复;文物保护理念

一、前言

自1964年《威尼斯》诞生以来,真实性和完整性成为文物古迹保护的重要内容,其后的《奈良真实性文件》《圣安东尼奥宣言》《西安宣言》等文件更是将遗产价值辨析、遗产保护、遗产利用等方面作为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传统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尽管同样遵循着价值保护、真实性等基本原则,却逐渐转入实验室,成为了文物保护科学家们研究的范畴。

虽然传统的文物保护同样被纳入遗产学讨论的范畴,而文保方案的必备内容即是对于文物价值和修复理念的描述,但仅在笔者对于文物保护专业的学习以及些微的文物保护实践过程中,笔者认为现有的大量遗产学理念原则却并不足以成为文物保护具体工作的思想基础,更难以对文物保护的处理过程进行有效的指导。比如,对于专业的文物修复师而言,作色往往是必备技能之一,而在作色过程中,真实性原则并不在考虑范畴以内。。又比如对于预防性保护,笔者所了解到一位文物保护专家就仅仅持有观望的态度,认为预防性保护绝不能成为文物保护工作的主体。

笔者认为更为实际的问题在于,对单一文物的修复实践本身就无法与遗产学层面对所谓真实性、完整性的讨论完全合二为一。作为一个实践过程,前者更多体现了修复者的意志,观者多为观看而获得体验,保护的结果体现了科学与美学的作用。然而,遗产作为一种自身和群体信念的再现,是过去的文化物证,也是个人和团体认同的选择性建构。遗产保护更多关注于与参观者的互动、对遗产使用者的影响,保护的过程较少涉及自然科学,而更多与工程学科相关。

在潼南大佛和大足千手观音像的保护过程中,笔者认为髹漆贴金过程本身更类似于一种文物保护实践,而与遗产学保护有所区别,仅仅从遗产学角度进行完整性等问题的讨论,或许并不能揭示这一过程的本质含义。然而在查询相关文章时,发现我国对于文物保护思想基础的讨论却仅停留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分析的阶段…,并未深入至例如cesare brandi先生的《文物修复理论》,s.m.vinas先生的《当代保护理论》等著作的层次之上。因此在下文中,笔者也想从这两例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出发,尝试对当下文物修复理念的思想基础作一解释,而不仅仅对这两项文保工程的对与错进行浅层的评判。

二、潼南大佛与大足千手观音像髹漆贴金过程回顾

从遗产类别上看,潼南大佛与大足千手观音像均属于巴蜀地区典型的摩崖造像,与保护造像的建筑一起构成了印度石窟寺传人中国后发展最后阶段的见证。前者始凿于唐咸通年间(860-874年),就于北宋靖康元年(1126年),造像巨大。后者始凿于南宋淳熙元年至淳佑年间(1179-1252年),为整体规划形成的宏大道场,反映出摩崖造像发展过程中更为繁荣的阶段。在保护工程中,髹漆贴金过程的研究思路包括历史调查、装饰工艺及材料分析、病害描述、保护修复四个步骤,以下首先作一回顾。

(一)历史信息整理

对贴金层历史信息的收集包括历史调查及实地观察两个部分,结果进一步证实了两件造像都存在多次贴金的现象。根据碑刻所记,潼南大佛共经历四次妆金,时间分别为宋绍兴22年(1152年)、清嘉庆7年(1802年)、清同治9年(1870年)以及民国10年(1921年),在大佛左肩处的局部揭取实验同样证明了这一事实,且可以观察到每一层使用的均是土漆粘贴金箔的工艺。对漆膜厚度及漆皱现象的观察可以发现,民国10年的妆金过程中对大佛身躯进行过打磨和多次髹漆。有关千手观音像贴金的最早记载为洪熙元年(1425年),其后隆庆四年(1570年)、乾隆十三年(1748年)、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光绪十五年(1889年)均进行过重妆。《重庆大足宝顶山千手观音的贴金材料分析研究》中指出,千手千眼观音造像0层贴金时间在清乾隆末年至道光初年,0层以上至少又经历了4次贴金,与历史记载相符。

从金层保存状态的角度,由于古代对贴金层的重妆并非去除之前的金箔后彻底重新贴金,而是在原有的金层上方覆盖粘贴。后代的贴金对于之前的贴金层就具有了保护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环境因素对前代贴金层的破坏。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两次贴金间隔时间显然对金箔和金胶的保存状态具有直接影响,即贴金时间间隔越短,金层保存状态越好。

(二)装饰工艺及材料

对潼南大佛的研究主要采用的方法为材料分析、文献梳理及采访学习。据此可知,潼南大佛妆銮层的结构由内到外分别为石质胎体、底灰层/地仗找平层、漆层、金箔层。其中,髹漆的主要作用为封护胎体和粘结金箔,采用多层叠加并打磨的方式增加附着力,并存在“擦漆”工艺。

对于大足千手观音像工艺的研究方法则包括历史文献查询、实物工艺考察及科学检测分析几部分。与潼南大佛相比,该研究过程拓展至整个四川地区,并且包含了对贴金工艺以及佛教艺术“身金色相”较为细致的历史调查,由此反映出造像本身所具有的历史、艺术及宗教价值。结果表明,千手观音造像的地仗层以石膏为主要成分,其上附着有黏结剂和金箔,保持了明清时期的贴金工艺特征,手法变化不大,与《髹饰录》中基本吻合,地方特征为金箔面积较小。

总结起来,千手观音的贴金工艺具有两项功能,即“将石质胎体完好的包裹起来,以达到保护的作用……满足宗教表现艺术的需要,金箔自身的稳定性与大漆相结合,实现了封护与审美的双重功能”。而造像多层贴金的主要因素则体现了佛教表现艺术的效果和宗教教义在信徒中反应的两方面需求,这一“概念重复”反映出更多的社会、宗教问题。多层贴金在艺术效果和文物的图像性质上没有区别,而从物质性出发,贴金层的材料配比和修复时的原则确定问题起到决定作用。可以认为,“历史上的多层贴金现象与千手观音的历史价值有关,而采用传统漆工艺的贴金技法与艺术价值有关”。

在前期研究中,还首次开展了对大漆修复工艺的系统研究。试验的重点在于宗教表现艺术价值的保存,其次为历史工艺信息的保存、材料的适应性,以及原始和回贴金箔的封护。试验流程包括旧金箔的处理、回贴、效果处理与封护三步。此外,工艺程序设计还包括贴金层的处理工艺、地仗的材料与工艺、回贴的“镶嵌法”设计、胎体透气性工艺设计、金箔固色与封护等。

具体实验中,贴金层的处理流程为清理、分层、熨平、清洗;封护材料选择10%梨子地漆和90%松节油混合;对旧金箔的回贴实验发现,以黄色漆为衬色底漆,按照贴金层的自然形状回贴,接缝处有孔隙,露出衬色底漆的效果最好。

(三)病害描述

潼南大佛金箔漆膜复合层的病害类型包括表面附着物(灰尘及油烟)、点状片状脱落、起翘、分层开裂卷曲、水渍、空鼓、开裂,共224平方米。其中卷曲、起翘和脱落均由“泡状起甲”产生,“泡状起甲”下部可见金箔漆膜复合层与胎体之间存在白色粉末状物质,应为盐害导致。大佛躯干处的病害具体分为碎裂、孔洞状脱落、整体开裂、残破缺失四种,占总表面积的47.7%。经过清洗实验后,发现表面金箔层脱落面积超过70%。大足千手观音的金箔病害类型包括脱落、点状脱落、地仗脱落、分层开裂卷曲、空鼓、起翘、崩裂、尘土、烟熏、涂覆、生物病害,最主要集中在手臂处。同时,由前期病害情况记录可以发现,金箔的风化程度呈现区域性,右侧、上部破坏程度更为严重,原因可能与造像东部的外部水源加速酸雨破坏有关

(四)保护修复

在潼南大佛的修复中,对表面金箔的清洗先后采用毛刷、日本纸、棉签及乙醇与水1:1溶液、丙酮与乙醇1:1溶液、2�-51水溶液等工具和试剂。对于油污、泥土顽固性附着物、生物残迹和风化残存物,分别采用修复刀剔除、棉纸焖蘸、贴敷法、高温蒸汽及化学灭杀、毛刷清扫等方式去除,并配合上述混合溶剂使用。同时,对“泡状起甲”严重处的表面漆膜进行揭取,采用日本纸贴敷尽可能使可溶盐浓度降低到加固剂要求的浓度以下。

对于大佛面部保留的原始金箔漆膜复合层,将卷曲起翘金箔直接回贴。首先采用硅丙乳液预加固金箔,然后利用乙醇、乙酸乙酯等溶剂,以及高温蒸汽喷雾软化金箔,之后利用丙烯酸乳液粘合,并适当添加牛胶增加柔韧性和黏结性,空鼓处采用丙烯酸白灰浆进行底灰修补和灌浆处理。此外,对保存状态及历史信息相对完整的大佛双耳,作为保存历史原貌的遗物进行留存。

对于金箔已脱落部位,设计“加层法”保护思路,在现有旧贴金层表面直接髹漆贴新金箔,将历史信息在不同层位上最大限度保留下来。在实际操作中,由内而外分别涂刷生漆、漆灰、生漆、熟漆及金胶漆,其中漆灰成分为生漆与水1:1溶液,金胶漆成分为生漆与熟桐油1:1溶液并加入占总量20%的银珠。贴金过程采用“薄贴法”,选定金箔规格为93mm及45.3mm两种,具体过程包括贴金、补金、刷金、压金、走金、封护六个步骤。。

在大足千手观音的中期修复加固试验中,采用zb-wb-j-1(15%)、zb-wb-j-2(20%)作为薄、厚金箔回贴加固专用材料。修复步骤为:去除表面污物及尘土,岩体渗透加固,起甲金箔修复,金箔脱落处修补,彩绘及手指的加固、修复、泡状起甲处理。其中,起甲金箔首先对多层金箔进行软化分离,之后采用zb-wb-j-1(15%)、zb-wb-j-2(20%)胶黏剂回贴,金箔脱落处采用大漆调制成的黏结剂涂刷,快干时用新的金箔吹贴。

在前期金箔回贴材料的研制过程中,选择材料的目标为具有软化、黏合、耐老化特性,且无不良影响,不改变文物风貌,因此选定类型为溶剂型有机黏合剂。通过对黏合聚合物、溶剂、固体含量、黏合改性剂、添加剂的选择,确定最终材料以醋酸纤维素为黏合物,醋酸乙酯、醋酸丁酯、芳烃为溶剂,固体含量15%-20%,硅烷偶联剂2为改性剂,并加入0.1%-0.3%消泡剂和0.02%防老化剂,经固含量、表面张力、乳液黏度、渗透性、附着力、透气性、吸水率测试,以及户外暴露、耐湿热、冻融、人工紫外老化试验,扫描电镜观察,认为该加固材料效果良好。在2008年的试块修复加固试验中,还采用了牛胶进行金箔回贴。

三、贴金工艺的科学分析与文物保护的科学化

无论是在潼南大佛还是大足观音像的保护过程中,对文物的科学分析都成为了保护工程的重要基础。在潼南大佛的前期工艺研究中,通过金相显微观察、扫描电镜、xrf、xrd、红外仪器分析可知,表面漆膜层的主要成分为桐油、大漆和朱砂,金箔层的主要成分为au(约87.9%-100%)、ag(0-12.1%),金箔层厚度约1.5μmm,贴金存在多层叠压现象,最多可达5层。而在千手观音保护工程中,不但偏光显微镜、扫描电镜、xrd、xrf、ir等仪器的分析结果被大量用于贴金层工艺、病害等方面的描述之中,老化实验、吸水膨胀实验等实验方法更是在病害调查、修复材料选择、修复效果检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在病害分析中,有研究者利用xps检测发现,金胶漆的降解产物及无机盐沉积使得样品表面碳、氧比例上升,金胶长链分子断裂为小分子产物。表面层金箔的金含量较低,可能与近代酸雨腐蚀严重有关。利用红外光谱分析金胶有机成分,可以确定金胶内含有生漆和桐油,同时大量金胶受到不同程度的矿物污染,主要污染物为石膏类物质。通过吸水膨胀实验可知,金胶在不同湿度下的收缩膨胀,伴随盐类物质的存在,进一步导致了贴金层病害。老化试验亦可验证湿度循环对于金箔起翘开裂的影响,以及地仗材料失效或崩裂引起的贴金层破坏。可见,科学手段已经渗透进入文物保护工作的方方面面。甚至,新型色差仪的引入使得修复效果的评价也同样可以通过科学数据表示,而代替人眼观察的不确定性。

然而在历史上,科学却似乎并非文物保护的其中应有之义,比如在cesare b randi先生的《修复理论》一书中,就难以找到与现代科学直接相关的部分。笔者认为,甚至可以说,将科学应用于文物保护领域的做法本身就反映出了社会思潮变革的影响。与非科学的传统修复相比较,这一行为会带来更好的保护效果,但对于效果的检验却并不是绝对客观的,而同时与社会思想的变化息息相关。

在历史上,修复(restoration)的概念先于保护(conservation)产生。修复行为大量出现于启蒙运动时期,对艺术品外观的改变或出于社会及审美因素,或与人们对于历史的认知有关,其中虽然同样包含了若干技艺的元素,但却仅仅将其作为一种纯粹的手段进行利用。直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科学保护作为一个名词才走入了人们的视野。1888年,柏林皇家博物馆首次设立了化学实验室对文物进行分析检测,1930年,国际博物馆协会在罗马举办了题为“科学方法用于艺术品分析及保护”的国际会议,二者被视为文物科学保护领域出现的标志性事件。同时,对文物材质破坏状况的分析,则为科学介入文物保护领域提供了突破口。一方面,大量产生的工业污染加速了各种艺术品的老化,对文物腐蚀、保护的需求日益增长。另一方面,化学分析则成为了老化机理研究的主要方法。

在西方,科学在文物保护领域的应用直接反映在两项早期准则中,分别由icom于1984年以及aic于1994年提出。前者提出,“对艺术及历史物品的干预必须遵循于科学方法论的指导”,文物的意义则潜在于“人们破解物品的科学信息并因此获得新知识的能力”。在这种意义上,对历史遗物的保存并不仅仅具有保护意义,更代表着对新知识的获取。一方面,科学分析过程使人们了解了过去的工艺方法,另一方面,保护过程则为保护者积累了更多处理文物的经验知识。aic准则将科学与艺术均包含在保护领域之中,采用一个章节特别强调,科学分析“奠定了保护专家全部行为的基础”,并且,修复者应当“遵循可被接受的科学标准和研究方案”。

然而,文物保护的科学化过程则并不仅仅为人们带来了全新的知识,而更体现出一种思维范式的彻底转向。如pearce先生所述,现代性带来了元叙事和整体性的发展,以此定义和表达出客观现实及内在真实。在深层次上,则反映出对于客观现实存在以及人类个体能够认识客观实在这一命题的信仰。这就使得科学知识和理解成为人们观察自然现象的方式,而博物馆同样将这一方式作为首要原则。当传统修复依赖于经验技艺以获得符合预期的效果,现代的科学保护则以理性精神关注到文物保存状态恶化的真实原因和解决方法。可以说,科学走入文物保护的过程与现代科学在欧洲的产生过程密不可分。特别是,启蒙运动使得科学进入了所有研究领域,也激发了人们对于科学的绝对信任。科学甚至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类型的存在,pearce先生就将其称为一种“道德高地(higher moralground)”。

伴随着现代科学逐步占领社会,科学研究走入文物保护领域的过程或许正可以借用托马斯・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阐述的“范式”理论进行解读。从传统技艺修复到现代科学保护,现代科学所代表的范式的改变,实质上可以被称为一种科学革命,背后反映出人们世界观的改变,文物保护科学家们则组成了这一全新的科学共同体。同时,一种理论称为范式具有两个基本条件,“第一,它解决了旧范式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开拓了新的认识领域,扩大了和深化了研究范围和背景条件……第二,它留下了有待解决的问题和疑点”,而科学保护范式的产生恰恰符合于上述两个条件。其一,与传统修复相比,科学保护能够更加深入地认识文物的破坏规律并进行针对性的预防或处理,其二,由于文物保存条件的复杂多样,化学对文物保护的介入也引发了更多的学术讨论,更广阔的研究空间。

特别是在大足千手观音像的保护过程中,科学手段成为重中之重。仅在中国知网上搜索相关的科技文献就可达到20篇之多。其中针对贴金层的状态研究就包括《重庆大足宝顶山千手观音的贴金材料分析研究》《重庆大足千手观音造像金箔显微结构分析》《重庆大足千手观音造像多层金箔成分分析》《重庆大足千手观音金箔表面变色原因探讨》《从一片大足石刻千手观音表面金箔分析获得的信息》共五篇文章。这些文章的作者来自不同的研究机构,全部采用极为细致且几乎相同的仪器分析方式,从不尽相同的角度对金层的组成和结构信息进行了分析,为后续的病害研究和保护工作提供了基础信息。其中部分文章确实为金箔病害问题提供了有针对性的解释,但也有少部分文章似乎仅仅是为写而写,缺乏有意义的目的和结论。

当文物保护同样加入了科学研究的范畴之中,其研究人员往往来自于高校或研究所之中,科学研究成为了这一科学共同体成员获得认可的手段和工具,由此往往激发了对文物本体更加深入的认识。在当下所有领域科学化乃至数学化的大背景下,笔者认为这一现象也反映出现代文物保护理念与传统修复的主要区别,更进一步暗含了我国传统修复手段与西方保护语境之间产生的矛盾。四、贴金保护过程与文物保护实践的基本理念

尽管在遗产学领域,真实性和完整性是文物保护的基本目标,然而在具体实践中,这一总原则却必然会受到诸多现实因素的影响,甚至成为了乌托邦式的设想。m.l.clavir就将文物保护过程的影响因素归结为博物馆语境、文物价值、科学语言三个部分,如果将其转述为文化意义、真实性、科学观点,笔者认为这三个因素实际上也代表了决定大多数实际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理念。

(一)文化意义

对于大多数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博物馆藏品而言,展览品的文化意义往往直接影响了参观者的体验,文物本身则成为了文化的象征符号,具有无形的意义。在本质上,所有经过人类或有意、或无意、或直接、或间接制造的物品显然都可以反映出制造者、使用者、持有者的个人思想,更进一步折射出整个社会的思潮。如macdonald先生所言,“对遗产物的保存并不以其自身作为最终目标,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扩大获取物品信息的途径”。,这一观点就更进一步与当代博物馆展示而非说教的理念相联系。因此从展示的角度,笔者认为,文物保护的其中应有之义同样在于对文物信息的呈现,这一呈现可能包含知识、美学、情感等等方面,但根本目的是使得观者能够获得文化上的体验。

对于潼南大佛或千手观音而言,其造像本身就具有宗教文化的内涵,属于密宗佛教造像。为了使普通参观者能够在体验历史的同时获得直观的佛教文化体验,文物本身就必然应当处于较完好的状态。如weersma先生的分析,“神圣物品的腐蚀并不一定意味着精神价值的丧失……但另一方面,宗教性物品仍然需要,或者说至少更应当处于相对美好的状态,缺少装饰性内涵的保护过程可能使得它们不被信仰行为所接受”。

在千手观音金箔回贴的问题上,最终的做法为在旧金箔回贴后找平、并以新金箔协色。不可避免的是,这一处理方法导致大部分旧金箔层被遮蔽于新金箔之下,而对新金箔未采取做旧处理更导致整个造像金光闪闪、焕然一新,甚至遭到了众人的否定。但笔者认为,在文化意义上,造像保护后的状态反而真实再现了历史上妆金后的真实状态,使得观者获得了与古人相似的文化体验。在某种意义上,人们否定的原因则来自于这一妆金行为背后并没有普遍的支持。也即,对于大多数无的参观者而言,千手观音造像只能作为文化上的他者,人们无法对其产生文化上的归属感,而仅仅将其视为一件古物,在使用历史价值的标尺进行评价时也必然会产生不适。

(二)真实性原则

对于文物价值而言,真实性原则似乎已经成为了价值保护关注的核心,对文物的真实状态,所代表的实际现象与准确数据的探寻也同样反映出物质主义元叙事的立场,而这一观点无疑与近代科学的产生相关。在某种意义上,正是近代科学所带来的认为物质可以反映意义的观念,使得我们相信物质实体即具有价值,可以代表一种已经逝去的生活方式。同理,文物也代表了我们对历史的认知和保存。

在保护工作中,潼南大佛保护工程将对传统材料、工艺的研究和利用作为基本原则,原因“一方面是出于对文物本体历史价值与历史信息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传统材料的稳定性已经过了历史的验证”。而潼南大佛的真实性则被定义为“数百年来的工艺延续”,也即将大佛表面的多层贴金均视为造像的原初状态。从大佛的面部也可以看处,四层金箔的完整保留一方面体现了妆金行为本身具有的宗教仪式性质,另一方面也可以被视为历代工匠对佛陀所代表的宗教精神的敬畏和对前代工作的尊重,以及对历史遗存价值的肯定与保护。这种理念也正契合了现代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理念。

在“真实性”原则的指导下,千手观音保护工程则采用揭取不稳定金箔、回贴可利用旧金箔的干预方式,实现对历史信息和材料最大限度的保留。该工程将真实性具体总结为“本体保存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干预材料采用与本体同种材料的真实性、修复工艺采用传统工艺的真实性和保存空间环境的真实性”。在具体实践中,历史信息、干预材料、传统工艺的真实性通过旧金箔回贴、髹漆贴金工艺得以体现,保存空间环境的真实性则似乎仍然有待研究。

上述两个实例表明,在文物保护的实践过程中,对文物真实性的强化实则可以被视为保护过程的最终目的,s.m.vinas教授就将其称为“强化真实性的行动(truth-enforcement operation)”。在意大利的一次地震后,有研究团队费尽辛苦收集了超过100000片残片来试图复原圣方济各教堂的壁画。由于壁画位于20米高的屋顶,参观者其实并不能区分碎片复原与彻底重绘壁画之间的区别。然而,这一过程却真实体现了被s.m.vinas教授称为“恋物癖(material fetichism)”的理念。在千手观音的保护中,对旧金箔的揭取和回贴同样成为了关键问题。尽管在新金箔的衬托下,普通参观者或许已经难以区分出旧金箔的存在,而且这一行为本身对于造像的保存以及效果的呈现并没有直接影响,对于原物的保存却直接反映出保护者对承载于物质材料之上的真实性原则的尊重。

但在实际的保护实践中,真实性原则却不得不受到大量的争论,笔者认为对文物真实状态的讨论往往集中于一个主要问题,也即我们应该将文物恢复到它的使用状态,抑或经历千年沧桑后的历史状态。这一讨论的最佳实例或许就来自于青铜器的除锈过程。对于一件满是土锈的铜灯,我们会试图将其土锈清除至黑漆古露出的状态;而对于一件表面鎏金的编钟,我们却会不假思索地将全部锈蚀去除至金层露出,即便这一除锈过程已经对鎏金部位造成了损伤。对于同一种文物类型,前者保留了“岁月的痕迹”,后者却将文物恢复到了使用过程的状态。又比如,西方的青铜器修复习惯于将锈层几乎全部清除,但保护后闪闪发亮的状态在中国人看来却难以接受,甚至完全背离了我们的思维观念和审美习惯。在实际的文物修复中,这些问题似乎都难以在遗产保护理念中直接找到答案。

在当代保护理念中,有研究者进一步提出以“可读性”。替代“真实性”原则,以尝试解决上述对真实性的争议。所谓“可读性”并不仅仅将真实性与物质状态相联系,而是强调文物对于自身携带信息的表达,文物保护工作者的任务就在于选择需要传递给观者的信息。例如,一件沉积了灰尘的画作会被认为是历史的象征,而清理至崭新的器物则具有使用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这一做法似乎也是对保护实践中真实性原则争议的一种可能解答方式。在造像贴金保护的过程中,采用新金箔协色以及仅回贴旧金箔两种方法实际上反映出保护者对信息传递的不同选择。前者向观者传达了造像使用过程中的信息,给予参观者宗教意义上的震撼。而对于后一种选择,岁月的沧桑、历史的变迁则成为了保护者想要传递的信息。由于修复过程由保护者直接参与,普通民众无法进行评价而只能在工程结束后被动接受,对于文物信息的选择也就成为了研究者们自身意志的体现。

(三)科学观点

由于保护工作的目的在于保存物质的真实,而真实性寓于物质要素之上,为进一步了解文物的物质要素,在真实性原则的引导下,科学成为了文物保护的必备要素。

对于保护实践而言,clavir先生就曾将科学对文物保护的影响总结为经验主义、决定论、范式、数学语言四项基本原则。近来,预防性保护的大量出现或许已经表现出一种范式转换的前奏。如上文所述,现代文物保护的诞生与科学的引入密不可分。对于一件文物,考古学家或许会关注于其上承载的文化信息,然而文物保护科学家却会关注它的腐蚀状态与劣化规律。在海昏侯墓玉器的修复中,考古学者为了保存更多的原始信息,反对黏接加固,而希望制作底托展示文物,但文物保护科学家却关注于残块的断茬如果不加以黏接则极易丢失而造成文物本体的损失。

然而毋庸置疑的是,尽管科学似乎具有绝对客观性的特征,但科学研究本身却会受到研究者主观意图的影响,而必然具有主观性。如winter先生就曾提出过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一个悖论,“虽然将科学手段作为有效理解文化及人类行为的方式毋庸置疑……(这一做法)实际上包含了价值判断”。weil同样提出,“即便他认为自己是科学的,判断和价值也必然地包含于每一位保护者的实践中。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保护实践在本质上是解释性的。解读过程基于对实践过程在客体、科学事实、美学/历史/经验方面的理解”。

更进一步,科学对于文物劣化过程的评判本身也会受到社会观念的影响。如hodkinson所述,画作的变化“部分来源于物理化学状态的改变,但更多来自于人们观察过程的转变……一幅画作处于一种持续性的物理及形而上学的转变中,这也同时改变了它对于其身处其中的社会的历史意义”。可见,由于文物保存状态的不断改变,人们对于它意义的理解同样在发生着变化。洁白的雕塑为人们带来了古希腊自然主义的遐想,而恢复到使用过程中的多彩状态反而破坏了人们的审美习惯;青铜器上斑斑的锈蚀和黑漆古、绿漆古的底色暗含着历史的沧桑,而除锈至青铜明晃晃的基体反而与中国人对古物的欣赏理念相悖。在这种意义上,科学本身虽然为保护行为提供了前期研究的基础,却并非是这一过程的唯一影响因素。

在大足千手观音像的前期研究中,文保工作者首先尝试利用15%zb-wb-j-1和20%zb-wb-j-2两种化学材料对起甲金箔直接回贴,但效果较差。考虑到造像材料的安全性、稳定性,直接加固旧金箔的方案被基本否定。鉴于此,研究者决定采用揭取不稳定金箔,对保存状态较好的金箔进行回贴的方式进行修复。而在回贴材料的选择中,传统大漆的优势逐渐显现。大漆最初被选择的原因为“千手观音造像本身的贴金工艺所采用的就是传统的大漆贴金工艺;其次,大足石刻周边的四川和云南地区是我国漆树集中分布的地区,从就近取材的角度来看,使用传统大漆也具有优势;再次,使用造像装饰的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进行修复试验,对于文物非物质层面的传统工艺的研究和传承也同样有重要意义”。在这一工艺试验过程中,化学材料的选择、材料保存的稳定性检验体现了科学客观性的意义,而选择大漆作为黏接剂则表现了研究者主观性工艺研究的一面,二者共同作用,形成了造像最终的保护方式。

尽管文化意义、真实性原则与科学观点三种因素各自都对造像的保护过程产生了影响,但当三者共同作用于同一文物的修复实践时,矛盾和争议不可避免。文化意义要求造像金层的美观,科学保护要求不稳定金箔的揭取,但对于材料真实性的关注却意味着旧金箔的回贴。对于长远保护而言,大漆的使用未必优于化学材料的研发和利用,但对于髹漆传统工艺的复原却体现了历史真实性,并为同地区其他造像的修复提供了基础。在千手观音的试验思路中,修复人员认为多次贴金与造像的图像效果无关,但引发了严重病害,甚至破坏了造像的艺术效果。因此在修复中,应去除对千手观音物质保存与图像效果有害的贴金层,最大限度地保存其历史与艺术价值。为了从根本处理病害,采用“减层法”工艺流程,但其缺点在于历史信息损失较多,部分金箔无法再利用,不能保存多层金箔的不同历史信息。可以说,这些问题都难以简单地采用以brandi先生《文物修复理论》和《威尼斯》为代表的现代修复理论进行合理地解释,而需要结合现实,在当代文物保护理论中寻求答案。

五、直面争议、意义至上

――保护理念的当代转变

在《文物修复理论》一书中,cesare brandi先生提出了文物修复的两条基本原则:只修复艺术品的材料、修复应当旨在恢复艺术品的潜在统一性,由此得出了可识别性、材料不改变文物外观以及可再处理性三条规则。这一理论代表了西方上个世纪的主流修复观念,也同样正在影响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然而随着《巴拉》的通过,层面对“可逆性”原则等经典理念开始进行反思。同时,伴随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兴盛,遗产保护领域也必然产生了新的思想和理论片段。

在《当代保护理论》(contemporary theorv ofconservation)一书中,s.m.vinas教授对当代文物保护理念进行了系统分析,特别将其与传统保护理念进行了区分。在他看来,“当念强调艺术价值、风格、色彩、形状、材料等等均包含了不同意义,它们因为具有的对人的意义而被重视,而并非仅仅与真实相关”。因此,意义成为了指导保护实践的标准。如s.m.vinas教授所言,纸张保护中“整体的最终目标并非保存一张纸张,而是保留或强化它对于人们的意义”。保护者的清理、加固、黏接、封护、整形等种种行为本质上都是为了文物的意义服务。这一意义至上的理念或许也可以采用李格尔先生的历史价值和年代价值理论进行解释,如他所言,“如果19世纪是历史价值的世纪,那么20世纪就似乎是年代价值的世纪”。历史价值为我们带来了对往昔真实性的追求,然而年代价值则侧重于将文物视为一类媒介,使观看者获得与自我相联系的感受。

无论是潼南大佛还是千手观音像的修复,其保护行为本身或许已经违背了brandi先生可识别性、材料不改变原状以及可再处理性的原则。保护者所谓“虽然旧金箔层被遮蔽于新金箔下层,但是由于旧金箔本身细碎、厚度大的特点,使它在轻微覆盖后仍在视觉、触觉上得以显示可以识别回贴操作”。的说法更像是一种自我安慰,新金箔的黏接改变了文物的原有状态,对石质本体的加固、髹漆过程、大漆黏接过程更使得这一保护行为已经永远留下了印记。然而正如在后现代史学家的眼中,历史由“真实”变成了文本化的叙述,保护者们对遗产的选择和修复或许亦不能代表一种真实的过去,而只能代表一种当下的记忆,是对历史的“转译”与“再书写”。

从近代以来科学分析手段的应用、科学沙文主义在文物保护领域的主导地位,到科学手段中主观因素的必然存在、科学与文化以及真实性因素的矛盾,再到当代,科学作为一种工具,承担了保护者“转译”行为的尊龙凯时最新的技术支持,这一逐层深入的过程或许也反映出文物保护理念从近代到当代、由客体向主体的变化,甚至,也暗含了现代主义向后现代主义的思想转变。在潼南大佛的保护中,研究者评价其保护方法是“针对文物艺术价值、历史信息保存和恢复造像宗教功能两方面需求所采用的一种折中做法,旨在恢复造像妆銮层的视觉完整性,同时在层位维度上最大限度地保存历史信息”。其中笔者认为不可避免的是,对艺术、历史信息以及宗教功能的强调体现出当代人的价值判断,也只能代表当代保护者对于造像意义的一种释读。放弃客观权威,承认文物保护行为的相对性或许也可以带给我们一种谦卑的姿态,为后人留下更多诠释的空间。

在这种意义上,当代保护理念显然更具有弹性和可适应性,这一理论和行为被s.m.vinas教授称为“适应性伦理(adaptive ethics)”以及“协商性保护(ne~otiatorv conservation)”。在可适性伦理中,文物对于不同人群的意义、决策者对资源分配的意愿,与科学研究共同决定了文物保护实践。保护过程是为了满足来自不同人的,多种不同的期望和需求,因此采用单一标准进行评判往往适得其反。对于修复者而言,最重要的工作则是“在显示、调查、保存之间取得平衡,并找到最为伦理性的解决措施”。为决定保护过程,协商活动的参与者包括了诸如研究者、参观者、使用者、后代人在内的不同利益持有者。其中,无论是文物保护或是考古、历史、艺术领域研究者的观点或许会在整个决策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其他利益持有者的观点同样不可忽视。协商过程或许意味着更多的争议和讨论,但正是这一特点造就了现代保护理念高度适应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