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十篇-尊龙凯时最新

时间:2024-02-27 17:57:25

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篇1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和童工的特殊保护主要规定如下:

    第七条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篇2

关键词:企业;女职工;权益;劳动保护

中图分类号:d442.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26(c)-0115-01

建筑施工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不仅是必要的,而是实现社会男女平等的必经途径。我国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早已建立,但因实践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保护标准执行不力、保护范围失当等问题,以致引发一系列的不良社会现象。本文主要是对建筑施工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思考。

一、建筑施工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特殊劳动保护标准设置不当。对女职工在建筑施工企业特殊环境中,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大都是关于禁忌、经期、孕产方面的劳动,这些劳动法律法是基于女职工的身体特征及其不同的生理反映而制定的。实际上,由于女职工在不同岗位上的差异性,有的女职工就必须保持非常高的效率及精神集中度,而长此以往,对于经常用到电脑的女职工而言,特别是对有身孕的女职工,长期受到电磁辐射,势必会影响其孕期胎儿的健康成长。这也对孕妇及胎儿健康成长不利。因而可以看出,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应当要立足于妇女在特殊劳动中的特殊性,要考虑到女职工的不同处境、经历及生活中的细节,还要结合不同岗位及面临的不同环境来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切忌不能笼统的制定最低限度的一致保护标准。(二)女职工禁忌劳动保护规定执行不力。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早就对建筑女职工禁忌劳动做出明确的限定:不可让妇女在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下作业;不可让妇女参与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等。在不少的建筑施工工地上,有不少管理者明知道女工不适宜干这类禁忌劳动,因其工种薪酬不高且人手不够时,只有雇佣劳动妇女。这些企业无视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为了自身的利益损害了女职工的权益,相关部门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三)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不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是指要保护好妇女“五期”期间的劳动权益。不少建筑企业对此认识不够,建筑企业非但不在女职工结婚、月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期间为其提供劳动保护,如以人手不够为由不调离怀孕妇女的夜班岗位或不良环境的岗位,以经费或特殊原因为由不为妇女“五期”提供各种必要设施,甚至还有部分建筑企业以女职工结婚、月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为由与其解除、终止合同或工资减发或欠发,取消其晋职、晋级等方面的利益。此外,在建筑企业中男女职工议事比例严重失衡,女职工下岗人数偏多、“内退”年龄偏低、再就业率偏低现象普遍存在。这些现象与我国宪法规定的企业女职工男女职工享有同等权利严重相违背。(四)建筑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不齐全。我国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当逐渐建设并健全女职工沐浴、冲洗、孕妇休息、哺乳方面的保护设施。通过对一些建筑企业的调查发现,不少企业有男职工的吸烟室,去没有女职工卫生室或是只有简陋室,这类现象不解决,最容易引发不良社会现象。

二、建筑施工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策略。建筑施工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远不止上面所列举的,本文主要就突出问题进行了分析,而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仍不健全、劳动法不全面及执行不力、企业管理者保护女职工的意识不强、女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及意识淡薄。鉴于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女职工权益保护建议。(一)依据具体情形合理制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标准。法律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男女生理差异所决定的,也是逐渐实现男女平等的根本途径。要合理的制定出劳动保护标准,就要综合考虑到某些工种的具体要求、男女的敏捷差异及社会因素等方面。就我国国情而言,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标准的设定应当联系其具体的工作;要搞清楚标准制定的目的、工作的要求及目的与要求的联系,要相信这些标准的制定是社会必须的且是合理的。(二)加强提高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的可操作性。法过于宣言化、纲领化,势必导致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在此可以借鉴西文发达在此方面的成功经验,如德国在孕期保护方面,就详细的对企业女职工产前产后的健康保护、工资保护及就业保护等进行了规定,以尽量避免产前产后的妇女的健康受工作的不利影响,避免妇女在产假期间不会承受经济损失,避免妇女因生育问题而下岗。这类做法是值得肯定的,这也是我国目前女职工权益保护当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三)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企业女职工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武装自己,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损害时,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如因不良环境造成的妇女流产、死亡、畸形、人格权(此指遭受到企业用人部门某些人员的侮辱、身体侵害、贬损),女职工有理由提出赔偿请求。此外,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应当朝着社会化方向发展,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实现使企业的负担加重,因而必要通过政府引导和借助社会的力量来实现。(四)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保护女职工的意识。企业是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的主体,经营管理者应当注重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如可以积极学习《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转变依法办事的观念,切实改善女职工的劳动环境,以维护职工的权益,进而有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此外,经营管理者还应当树立正确的社会责任意识,从人本主义出发来保护女职工的权益,同时企业责任意识也是企业实现创利过程中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对企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结语: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而女职工权益维护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和支持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才能逐步的实现女职工在劳动、生存、发展上等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篇3

关键词:工会; 女职工; 权益保护

1 企业工会职能作用——女职工工作

1.1 基本职能。

1.1.1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級工会的决定。

1.1.2 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1.1.3 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1.1.4 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1.1.5 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1.1.6 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1.1.7 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1.2 女职工权益保护职能。

1.2.1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特殊待遇:

1)工作上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級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不适宜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女职工可以根据区、县級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宜从事原工作的证明,要求单位调整岗位。2)工作时间上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加班,也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即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1.2.2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享受特殊待遇:

1)工作上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級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工作时间上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加班,一般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即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1.2.3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特殊待遇

1)休息保护:女职工享受法定90天的产假休息,产前15天,产后75天。2)工资保护:女职工产假期间可以领取生育生活津贴。3)社保缴纳: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仍需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2 工会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2.1 从宏观上看,工会需要有一个组织来解决女职工的特殊问题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

2.1.1 女职工担负着物质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的双重任务。她们身心健康与否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建设,而且关系到我们民族发展和子孙后代的健康成长。

2.1.2 女职工特殊的生理特点。从女职工的生理来看,女职工有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更年期等生理特点。

2.2 从微观上看,女职工要有一个独立的组织代表她们的利益,,并对她们指导工作。

2.2.1 女职工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里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讲加强女职工工作就是加强工人阶級的整体力量。

2.2.2 女职工的现实状况表明:女职工的素质有待提高,必须有专门的组织指导工作。

3 工会女职工权益的法律保障

3.1 《劳动法》的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

3.1.1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級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1.2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級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1.3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級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1.4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3.1.5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級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1.6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1.7 女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险。

3.2 《工会法》的保障。

3.2.1 强化了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的法律保障,确立了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法律地位,为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3.2.2 为工会女职工组织依法维权提供了法律武器。

3.3 《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

4 开展工会女工工作的具体措施

4.1 认真履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加强源头参与,积极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4.2 积极完善女职工的维权机制。

各級工会女职工组织将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作为维权工作的有效载体, 认真贯彻落实全总《关于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 积极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

4.3 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维权工作力度。

针对非公企业女职工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的现状,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大检查,推动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4.4 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为女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各級工会女职工组织坚持把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女职工维权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向女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旗帜鲜明地为女职工伸张正义,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4.5 进一步加强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

要积极围绕工会组建工作总体部署,大力推进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针对女职工队伍结构和状况的新变化,采取灵活多样的组建方式,推进非公企业和乡镇、街道、村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 积极探索创新入会方式,进一步夯实了工会女职工组织基础,推动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

4.5 加强帮扶机制建设。

各級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拓展帮扶范围、完善措施,不断加强对困难女职工和女农民工的帮扶工作。充分发挥女职工学校、工会职业介绍机构、工会再就业培训基地的作用,积极促进下岗失业女职工及女农民工的就业与再就业。

参考文献

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篇4

今天在是三八妇女节, 首先,我代表××*供电公司领导班子及全体员工,向广大女职工表示节日的问候, 同时对××*市总工会及兄弟单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市女职工权益保障专项集体合同现场会能够在我公司召开,是市总工会对我们的充分信任,是对我们工作的充分肯定,更是对我们的巨大鼓舞和鞭策,我们感到非常荣幸。在此,对市总工会及兄弟单位多年来给予我们的关怀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年年初,我公司行政方代表、工会方代表和女职工代表经过平等协商和集体讨论,正式签订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这表明了公司对女职工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保护女职工特殊利益的鲜明态度。此项工作虽然在我地区首开先河,但也是刚刚起步,谈不上什么经验,谨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汇报一下我们的思想认识和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统一思想,高度认识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的重要意义

我公司共有女职工1724名,占员工总数的27.40%,由于企业性质和女工特点所决定,我公司女工在营销和经营管理岗位占有很大比例,在生产岗位也占有一定比例,无论在哪个岗位,她们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有的甚至是男职工无法替代的。生产岗位的女工发挥了细腻、缜密的特点,为安全生产奉献了聪明才智;营销岗位的女工在加强营销管理、堵塞营业漏洞方面发挥了专长,尤其是营业窗口的女工,她们以真诚的服务让广大客户高兴而来、满意而去,为了企业赢得信誉,树立了形象;经营管理岗位的女工当家理财,为企业依法经营做出了贡献。因此说,女职工是我们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课题刚刚提到日程上来的时候,公司内部也有不同看法。比较集中的反映是,公司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已经很到位了,况且公司的集体合同又设立了专章,再签订女职工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不是重复,必要性到底有多大?

我们通过深入调查研究认识到,我公司的工作性质是产供销一条龙生产服务性企业,生产任务的繁重,工作压力的增大,给女职工特殊利益的维护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虽然公司的集体合同已对女职工保护列出专章,公司对女职工保护已经按国家规定做到位了,但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滞后于形势发展,在政策解答和解决问题方面显得软弱,许多女职工应该享受和保护的权力无法做到政策和制度的延续性;现有的集体合同中涉及女职工特殊保护方面的内容有些空泛笼统,加之受中国封建观念的影响,有关方面对保障女职工特殊利益重视程度不够,使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工作受到一定影响,女职工的特殊利益难以得到更好的保护。

新形势下如何有效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我们认为,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是党和国家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保障女职工在劳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女职工的一种特殊保护,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网件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那么,推进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是运用集体合同制度,有针对性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载体。

推进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 ,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企业的需要,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具体措施,是提升女职工组织维权能力的需要,也是广大女职工的迫切要求。有利于提升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规范企业行为,以法律机制的形式约束各级行政领导,使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契约化、法律化,增强针对性、连续性,不致因企业形势变化和领导者的更迭,使女职工权益保护受到影响。从而达到有利于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双赢目的。因此,作为企业领导,我们有义务、有责任把这项工作开展好,这是企业责无旁贷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严谨操作,把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协议。对于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具有集体合同的共性,又具有其特殊性。

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我们首先组织相关领导和人员认真学习研究了《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集体合同规定》,从法律法规方面确立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理论依据。

其次,责成工会女工组织对全公司女职工生产劳动情况、权益保护现状、生理卫生情况和思想动态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了女职工的基本情况和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 热点难点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企业特点和生产经营实际,起草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并通过召开不同层次座谈会进行反复论证和征求意见,重点听取女职工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第三,按法规要求规范程序,进行了认真严肃的平等协商。由行政方代表、工会方代表和女职工代表就《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了平等协商和深入讨论,形成了协商意见稿,在今年初的职代会上,经全体代表认真讨论予以通过,并由企业法人代表和工会主席分别代表行政方和女职工方进行了正式签约。为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了由工会代表、企业方代表根据人数对等原则组成的督查小组,规定每年至少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将检查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必要时双方可随时就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

在操作程序上,我们遵循了这样几个原则:一是把握共性,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同步协商、同步审议、同步签订、同步审查、同步履行,做到集体合同工作推进到哪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就签订到哪里;二是体现特性,把握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关键环节,即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特殊劳动保护和教育培训等重点内容;三是工会组织负责宣传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在维护女职工权益、调动女职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四是各级行政领导要高度重视,层层抓落实、抓管理,严肃认真地履行合同内容和条款,最大限度地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三、成效初显,女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得到发挥

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用工行为,既找到了强化女职工维权工作的突破口,又开辟了企业民主管理的新途径,推进了企业改革的深化,稳定了企业的劳动关系,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了企业发展。

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使女职工切实感受到了专项集体合同带来的利益和保障,极大地提高了女职工的地位,受到广大女职工的广泛赞誉和欢迎。同时,为女职工施展才华、显露才能提供了广阔空间和有效平台,更好地调动了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目前,我公司生产经营形势呈历史最好水平,服务水平大幅度提高,这离不开广大女职工的辛勤工作和积极努力,她们解除了后顾之忧,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工作中,为企业做出了更大的贡献。她们表示,要与时代的脉搏一起跳动,与企业的命运紧密相联,奋发图强、建功立业,用辛勤劳动的汗水赢得尊重,赢得地位,赢得巾帼群体的崭新形象。在工作中,她们以深化“女职工之家”建设为载体,以“女职工岗位建功立业”活动为主线,以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要作用为宗旨,发扬“四自”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企业发展和地方经济服务,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得到了中华全国总工会,省、市总工会及省电力工会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近年来,公司女职工委员会先后两次被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先进女职工集体”称号,连续两年获得省、市先进女职工委员会和模范女职工之家殊荣;变电工区集控中心“三八”班分别被全总和省市总工会评为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岗和示范岗,并荣获省“五.一”劳动奖状;龙潭分公司营业窗口被评为“××*省十佳女职工标兵岗”。这些成绩的取得,不仅展示了公司广大女职工的奉献精神和巾帼风采,也为公司争得了荣誉。

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篇5

一、以宣传为手段,提高女职工的维权意识

受传统观念和错误思想的影响,一些女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做出有效判断,从而失去维护自身利益的时机。为提高女职工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依据,近年来,单位工会为广大女职工开展了多次保健知识讲座,组织女职工参加职工互助保险,为每个女职工发放保健卡,定期对她们进行妇科普查。

广泛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知识竞赛、召开座谈会、发放学习材料、举行演讲报告会等,向广大女职工宣传法律法规,使她们知法、懂法,增强自我维权意识。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两本宣传手册作为宣传重点,使她们从传统观念和错误思想中走出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二、以组织机构为基础,为女职工维权保驾护航

工会是维护职工权益的组织,而工会女职工组织则是女职工的娘家人,是工会组织中正确引导女职工维权的先行者。近年来,响应市总工会的号召,单位工会女职工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关爱行动”。针对有就业需求的岗位,为失业困难女职工提供相关的就业咨询和技能培训;为单身男女职工牵线搭桥,先后有4对单身职工有了交往意向,该活动也受到了职工们的认可;为困难女职工建立了帮扶档案,确定了帮扶目标,使她们的家庭尽快富起来。

按照《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企业工会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设女职工委员,当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受到伤害时,可以有组织可依靠,有组织可信赖。女工委应深入基层,认真倾听她们的呼声,积极主动地开展维权工作,坚决同侵犯她们权益的行为作斗争,使工会维权的力度更大、效果更好。

三、以法律为依据,捍卫女职工合法权益

近年来,女职工下岗、早退问题和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的工作环境及待遇问题日益突出。当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敢站出来找单位协商,怕被单位解除合同。我觉得对于女职工来说,建议首先要懂一些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另外对女职工保护方面的规定也应该有所了解,这样才不至于在被侵权时束手无策。

侵犯女职工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都明确了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但是,很多单位在执行中没有把法律条款落到实处。法律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劳动范围的限制和“四期”的保护上。不得降低女职工在“四期”内的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合同外,对“四期”女职工的应给予特殊劳动保护。此时,工会组织应行使职权,加强与政府沟通,配合妇联、人大等部门,以法律为依据,捍卫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建立群众性法律监督网络体系,与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开设女职工维权热线。

四、以制度为依托,为女职工排忧解难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女工组织服务机关的重要工作。我单位工会制定了女职工劳动就业、同工同酬、休息休假、职业教育、技术培训、“四期”保护和妇女病普查等权益的专项文件。建立了女职工情况登记制度、季报制度和巡查制度,加大了指导服务和检查督促的力度,有效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进一步完善了女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机制。

结合实际、强化服务,千方百计为女职工排忧解难。首先,完善女工委参与制度,工会女工委应积极参与平等协商,从源头上有力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其次,健全依法监督制度,在企业重大改革问题上,应有女工委参与,通过提议和监督,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制度;最后,建立帮扶制度,对于下岗女职工、家庭困难女职工,工会要深入基层,为她们排忧解难,帮助她们渡过难关。

五、总结

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篇6

企业女职工作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三个文明建设中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切实做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维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市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服装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具有独特的军队 学校 家庭 球队”尊龙凯时最新的文化及优质做工品质的服装企业,因为行业的特殊性,女职工人数占全公司人数的80%以上,且大部分女职工均在不同的岗位上承担着相对独立的工作,多年来,公司一直把实现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与保障女职工长远发展相统一,重点强化女工组织建设、女工素质建设,全面落实劳动保护举措,切实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组织健全保权益

必先利其器”为达到现阶段对全面实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目标的要求,工欲善其事。公司充分发挥女工组织作用,结合具体工作实际,积极探索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有效工作途径和方法,对女职工维权工作奠定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发挥组织职能作用。公司为工会配备了一名专职的女工干部,

一、健全女工组织。女工工会代表全公司女工行使参与公司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法定职能,并全方位开展民主监督,认真落实女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把发挥参与职能作用作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途径进行落实。

落实女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女工组织将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纳入了常态管理,

二、宣传法律常识。积极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女职工中广泛开展以《劳动法》婚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为主的培训活动,真正使广大女职工知法、守法,依法落实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提高维权工作质量。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三、开展民主监督。公司在公司内部积极开展动态性的民主监督,利用‘厂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提合理化建议、职代会提案落实和民主质询’等有效形式促进女职工维权工作,提前做好有损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预防工作,提高女职工维权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

素质建设保地位

多年来,有为才有位。公司一直坚持鼓励女职工在依法维权的情况下更要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以优异的工作成绩奠定自身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把做好本职工作作为主动维权的有效途径。

以出色的工作成绩树立女职工的威信,

一、引导女职工树立以作为求地位的观念。公司女工组织始终鼓励女职工立足本职工作岗位成才做贡献。奠定女职工的半边天”地位。

邀请全体女职工参加,

二、培养企业女职工的四自”能力。公司经常组织女职工研讨会。相互交流,相互探讨,并积极引导作为企业“半边天”女职工培养“自尊、自强、自立、自信”四自”能力,发扬“四自”精神,发挥优势主动接受市场经济的考验。

利用女职工的优势,

三、组织女职工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女工组织围绕公司年度工作目标和经济技术指标创造性开展工作。发挥聪明才智,为公司适应市场经济竞争出谋献策,充分调动女职工在公司建设中的积极性。

措施到位保落实

进一步为女工的工作、生活营造良好的环境,为全力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充分调动广大女职工为企业发展建功立业的积极性,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市服饰有限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实施,切实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及时掌握女职工的身体状况,

一、落实女职工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定期给女职工进行体检。意义不仅在于疾病的早发现、早预防、早诊断、早治疗,防患于未然,更重要的还在于此举充分体现企业“以人为本”企业经营理念。公司坚信群众利益无小事,把关心女职工、维护女职工利益落到实处。为此,公司拿出一部分资金为全体女职工进行妇科健康检查。规定每年一次为女职工进行体检,并设立健康档案,对查出有妇科病的女工及时通知进行治疗,并进行跟踪,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健康。

公司建立了怀孕女职工登记簿,

二、落实女职工孕期特殊保护制度。对于怀孕女职工。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安排她上夜班和从事过重的体力劳动。为了保证怀孕女职工的营养,职工食堂还给她开小灶,不断变换口味,使她不仅吃得饱而且吃得好。同时,公司对女职工产假也做了明确规定,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都享受90天或150天产假。为了母婴哺乳方便,公司还在生活区设立了母婴哺乳室,使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定时给婴儿哺乳。另外,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公司还为女职工办理了生育保险。

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篇7

关键词: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对策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从狭义的角度讲,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也称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特点和哺乳子女的需要,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采取的有别于男子的保护。其中,包括禁止或限制女职工从事某些作业、女职工“四期”保护(指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保护)等内容。从广义的角度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范围还包括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其他一些方面,如妇女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生育保险等方面的内容。我国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立法即是从广义而言的。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我国整个劳动法制建设中,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具有立法时间早、层次较高、法律法规内容比较全面、初步形成体系、立法基础好的特点。但是,由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颁布实施距今已有19年。在“入世”的背景下,我国产业结构和企业改制交织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出现了新变化。同时,也给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大量调查显示,不同企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基本情况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遵守法律的情况明显好于非公业;合资和外资企业又好于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乡镇、私营、小型外商投资等国有企业问题明显,部分新建企业问题突出;国企受改制

影响,女职工劳动保护出现滑坡趋势。

一、女职工合法权益受侵犯原因分析

《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已颁布实施多年,但为什么至今这些法律法规在一些新建企业尤其是乡镇、私营企业难以落实?究其原因,除了这些企业的女职工文化、技术素质偏低和依法自我保护能力偏差等因素外,还有以下原因:

(一)部分新建企业经营者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认识有偏差。他们没有认识到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使企业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有效措施,而是把女职工劳动保护作为可有可无的事,把女职工“孕、产、哺乳”期视为“麻烦”和“累赘”。还有少数企业经营者有短期行为,急功近利,只考虑个人得失,不愿在劳动保护上多投入。

(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有的地方领导,只看到新建企业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创造税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而对出现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特别是女职工特殊利益等问题重视不够,未能依法对其加强监督和管理,致使一些企业对国家的法律法规视而不见,只考虑经济效益,缺乏必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恶劣的劳动环境得不到改善,严重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三)监督制约问题

1、劳动执法监督本身存在漏洞。有的地方几乎年年都搞劳动执法大检查,但始终没有把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劳动执法检查的范围;有的地方则习惯于搞阶段式或面上的检查工作,而忽视了坚持不懈的点上的具体监督工作,以至于发现后不能追踪加以解决。

2、对企业经营者缺乏监督制约。新建企业的性质、管理体制和用工制度等方面的特点,决定了这些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往往是集人权、物权、财权于一身,由于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缺乏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相对弱化,他们出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而往往违法侵权,明知故犯。

(四)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部分内容滞后,已不适应当前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发生了很大变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形势的要求。如“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一条,“基本工资”的概念在企业分配制度中已不存在。目前,企业普遍实行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工龄工资,并且从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效益工资,过去的“基本工资”已成为档案工资。据调查,正常的生产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收入比在岗减50%以上。再如,随着科技的发展,现代化办公逐渐普及,电脑、复印机等设备对怀孕女职工是否有影响、从事这些工作的孕妇是否应调作其他工作等等,在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五)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尚不健全,工作滞后。调查表明,凡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较差的企业,都是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尚未健全或近期刚刚建立、工作还不规范、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单位。

二、完善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立法

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项法规,该规定对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调动和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中国在企业用工、分配、社会保险、医疗等方面进行改革,各地普遍反映该法规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立法已经势在必行。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在现实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不是现有法律和法规条文本身的问题,而是用人单位执行法律的问题,或者还有劳动监督检查制度是否完善的问题。而劳动监督检查制度本身的问题,并不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所能解决的问题。因此,并不是现有立法的所有内容都需要更改。现阶段,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的重点是,首先研究那些根据现实情况应当进行修改或完善的方面,其次还要分析研究对有些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可行性。针对上述情况,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修订提出一些初步的建议如下:

(一)将对女职工进行两年一次的妇科检查的内容纳入法律。增加对女职工进行两年一次的妇科检查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实际上,不少地区已经建立了这样的制度。例如,上海等地的地方立法已包括这一内容;山东省和厦门市已将乳腺病纳入妇科检查之中。建议在法规条款中增加如下内容:即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检查,及时治疗妇科疾病。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关于体检的费用,对已领取社会养老金的女职工,应从其医疗保险中列支;在职女职工的费用可由企业负担。女职工劳动保护还要考虑将更年期职工和退休职工作为一个群体加以保护。具体措施可以包括:重视更年期女职工的妇科疾病及更年期综合症的防治和治疗工作,通过企业和社区加强卫生保健的培训教育等。

(二)增加对从事某些特殊工作妇女的保护。从事某些特殊工作的妇女,如一线流水操作的女职工、从事电讯传呼和长期从事电脑作业的已婚未孕和怀孕女职工、长期从事站立工作的女营业员等工作具有节奏快、强度高、高风险和隐性伤害等特点。建议对从事这类工作的女职工应在休息时间、特殊保护措施及建立特殊工种的风险基金或职业保险上予以立法考虑。

(三)在法律上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经费的来源。从一些地区的调查情况看,在一些国有、集体企业中,女职工劳动保护经费减少,甚至没有明确的固定来源。国务院曾经规定“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费中提取10%~20%(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应大于20%)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经费多从该渠道列支。但是,新会计制度又取消了这一规定,致使企业在安全卫生方面的资金投入没有明确要求,只能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即“企业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导致企业在劳动保护方面的投入基本上不受监督。效益好的企业每年都有一部分资金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但逐年减少,用于女职工保护的则更少(经费来源有的是行政支付,有的是企业工会支付);微利企业或亏损企业很少或根本不投资,更谈不上为女职工做定期的健康检查。为了使企业能够贯彻执行法律和法规,在法律上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经费来源是十分必要的。

(四)解决好目前女职工普遍关注的生育保险覆盖面窄的问题。原劳动部于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办法》明确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均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006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6,446万人,比上年底增加1,038万人。2006年全国有87万人次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2006年全国生育保险基金收入62亿元,支出3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41.1%和38.7%。截止2006年底,基金累计结存96亿元。然而,数据显示,目前生育保险制度推进仍然较为缓慢,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得不到很好落实的问题比较突出。应该尽快加快立法,使生育保险与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一起纳入中国社会保险体系。

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篇8

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怀孕女职工的产前假作明确规定,并且怀孕女职工的产前假需要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从而导致用人单位在适用相关休假制度上具有了很大的随意性。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怀孕女职工孕期请假方面设定种种限制条件,因而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在这一特殊时期难以受到很好的保护。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产前假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笔者从我国关于产前假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外的相关规定等方面论述了我国关于产前假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相关完善措施。

【关键词】

产假;产前假;立法完善

由于女职工特殊的生理特点,其在劳动过程中将不可避免的遇到一些特殊困难,最典型的就是生育和工作的两难选择,因此,对怀孕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其自身的健康和安全,而且会对下一代的健康和安全产生影响。对此,世界各国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加强对女职工的孕期保护,普遍给予怀孕女职工产假的权利。

一、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

现阶段,我国关于产前假的规定主要分布在《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一些地方立法中,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15天产前假的规定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劳动法》第61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问题解答以及北京市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6条均规定:女职工怀孕享有90天的产假,其中15天产前假,75天产后假;如遇难产则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的产假;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而最近通过实施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将产假延长至14周,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然15天的产前假难以有效保障孕妇和胎儿健康。相比国外发达国家,我国产前假明显过短。国外许多国家普遍给予女职工较长产假的同时,赋予女职工较长的产前假,如俄罗斯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前享有70天的产前假;法国和德国则法国则规定女职工享有产前6周的产假。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关于15天产前假的规定并不能满足保障女职工和胎儿健康的需要,与国外许多国家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现行立法缺乏强制性就业禁止的规定,产假及产假待遇如同虚设

虽然法律规定了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活动,然这些并没有做硬性规定。即女职工无论怀孕多久都可能要继续工作。至于产前假则以“可以”或“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等字眼来严格限制。如《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也使用“可以”。同时,由于我国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是由职工所在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投保,个人和国家并不分担相应的费用。在缺乏法律有效保障的前提下,为减轻负担,很多单位经常做出违法辞退女职工的事。可见,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对女职工产前假的规定所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生育保险的保障力度不够

在现有二元户籍制度的影响下,生育保险实行的是差别对待原则。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怀孕妇女,其生育保险权受到了充分的保障,她们能够享受到充分的产假;然在广大中小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女职工的产前假面临严重被损害、被剥夺的境况,对很多怀孕女职工来说,她们要么要求获得应有的产假,要么失去工作。即使通过自己的申请,用人单位批准了,但是她们也不可能享受法律所规定的享有不降低工资的权利等生育保险权。虽说用人单位方面负有很大的责任,但更应看到,法律的漏洞却是促使用人单位如此作为的温床。生育保险资金来源单一,这是造成我国目前女职工生育权被损害、被剥夺的重要原因。我国采取的是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制度,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所在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投保,没有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或单位,要由本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也是强调用人单位的责任,因此用人单位总是试图通过限制雇佣妇女来规避可能的负担,如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种种限制条件,这也就成了头等问题,对此需要赋予国家更多的义务来保护和照顾怀孕女职工。

二、域外法规定

由于国外发达国家拥有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及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在面临人口老龄化的压力下,为了后代的延续、人口素质的提高以及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在生育保障方面给予了高度重视。无论是在劳动立法还是在相关的社会保障立法中,均建立了包括产假在内的较为完善的生育保险制度,具体概括如下:

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篇9

一、基本情况

截止到××年月,全县女职工委员会(小组)应建个,已建个,组建率达;全县女职工有人,女会员有人。难点和空白点主要是新建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未建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个。未建的原因主要是:有的企业规模小,没有女职工;有的企业工作不稳定,职工流动性大,女职工人数太少,不利于组建女职工组织。目前,县辖区内已经建会且女职工人数在人以上的组建了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有,已经形成覆盖全县各行业、系统的组织网络。

(一)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取得成效。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是最基本的权利。弥勒县的工会女职工组织始终把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尤其是下岗再就业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多年来,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及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把工会送温暖工程与政府实施再就业工程结合起来,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是通过调查研究,为县委政府的政策制定提供依据。二是通过政策参与,加强源头维护。三是通过参与执法和监督,促进法律法规的落实,四是通过加强服务,为促进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办实事,五是通过典型示范作用,引导女职工走自强之路。

(二)女职工保护进一步加强。全县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依据,狠抓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的维护,使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一是加强源头参与,推动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和完善。二是加强调查研究,反映女职工的呼声。三是加强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制度建设,促进法律法规的落实。

(三)依法维权工作不断加强。随着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了复杂深刻的变化,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工作难度加大,任务加重。弥勒县总工会从实际出发,建立了困难职工援助机构和网络,通过开通援助热线、法律咨询服务、法律宣传活动、接待、困难救助等方式,为女职工,特别是为困难女职工提供帮助。尊龙凯时最新地址的版权所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下岗女职工再就业中的问题仍然突出。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一些用工单位在招工时对女性的不合理要求、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及一些下岗女职工技术文化素质不适应需求等方面原因,给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带来了很大困难。特别是一些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技能单一的下岗事业女职工成为再就业中的困难群体。一些下岗失业女职工的有关政策落实困难,部分企业下岗失业女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得不到落实,部分女职工的经济补偿无法兑现,社会保险的接续得不到解决。有的企业在招工中存在性别和年龄歧视现象,用男不用女,用小不用大,使下岗失业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较多。原有的部分国有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出现滑坡,劳动保护水平下降。出现了降低女职工劳动保护费用、劳动保护用品不能按时发放、卫生设施条件差且得不到改善、女职工生育待遇不能落实的现象;非公有制企业问题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劳动用工制度不规范。企业不与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的企业虽然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极不规范,没有女职工特殊保护及社会保险内容。二是女职工“四期”保护得不到落实。女职工仍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三级体力的劳动。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待遇不落实,不按照规定对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三是女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障,加班加点超工时现象普遍存在且不能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四是劳动卫生、职业安全状况差。一些企业的女职工长期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工作,作业场所尘、毒、噪音严重超标。部分劳动密集性和规模较小的企业设备陈旧、工艺落后、作业环境差,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

三、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女职工组织自身建设,尤其是新建企业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的组建步伐。

要按照《工会法》的规定继续做好企事业和机关工会女职工组织的组建以及改制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整顿和重建工作,特别是要着重抓好已建会的新建企业包括非公有制企业的女职工组织的组建工作,坚持“那里有女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原则,在组建工会组织的同时组建工会女职工组织,最大限度地把女职工吸引到工会组织中来,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组织保障。各级工会女职工干部要牢记“两个务必”,切实转变作风,始终保持与女职工的密切联系,按照全总“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要求,加强理论学习,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满腔热情地为女职工服务,不断增强女职工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二)加大法律宣传和执法监督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和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舆论和氛围。

要继续把《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为工会系统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形成尊重、关心女职工,自觉维护女职工权益的良好氛围。加强对企业经验者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在经营、管理、决策中自觉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和特殊利益。同时加大对广大女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她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广泛宣传,增强社会成员的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积极配合各级政府、人大等加大执法力度,完善处罚措施,特别应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执法监督力度。尊龙凯时最新地址的版权所有

(三)继续加强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女职工为经济建设作贡献。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必须在建立机制上狠下功夫。工会女职工组织要积极参与维权机制的建设,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要加大宏观维护的力度,积极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工作和执法检查活动;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工会与政府(行政)联席会议、集体合同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等过程中,着力解决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突出问题;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形式,进一步维护女职工民主决策、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要积极参与女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认真参与查处严重损害女职工合法痊愈和特殊利益的侵权行为,努力做好女职工的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工作。

(四)进一步推动女职工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落实,促进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工作不断实现新突破。重视和研究解决困难企业女职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特别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工作。积极配合政府加大劳动用工和劳动保护的执法监察力度。继续加强新建企业,包括非公有制企业的组建工作,把建制建会结合起来,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从机制上解决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篇10

权益和特殊利益,是新建企业工会工作必须研究的一项重大课题。因此,加强女职工工作,将女职工工作纳入工会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女职工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维权实效,不断激发工会女职工组织活力,对于促进女职工队伍稳定,创建和谐企业起着重要作用。那么,如何加强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呢?从以下六个方面分别阐述。

一、提高对女职工工作的认识是做好女职工工作的基础。企业重视工会工作,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工会女职工工作,切实加强对女职工工作的领导,在新的时期,尤其在新建电力企业,实现女职工组织建设与工会组织建设的“三同时”,即:同时筹备、同时选举、同时报批。在商定工会重点工作时,同步研究工会女职工工作。工会组织要更加关注女职工工作,切实按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要求,使女职工组织更好地发挥自身独特优势和特殊作用,切实履行职能,调动好、保护好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推进女职工组织不断适应形势的变化,以改革的精神创新工作机制,转变工作方式,确保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把加强女工组织建设作为工会女职工工作的基本点。要十分重视女工组织建设,按照《工会女职工工作条例》规定,采取灵活多样的组建方式,建立健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配备专兼职工会女职工工作干部,落实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待遇,为女职工工作的正常运转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提供组织保障,切实发挥女工组织的作用,通过各级女职工组织的力量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现在新建企业,因定员较少,工会人员都是兼职,精力有限,不仅要配齐、配强女工干部,更要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才能求得实效。

三、加强对新形势下女职工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要定期听取女职工组织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女职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以更好地解决女职工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电力企业中,女职工担负着其它行业不能比拟的困难,所以遇到的困难也相对多而复杂,因此突出人性化的管理模式,发挥女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就要采取多种形式、不同途径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四、把提高女职工整体素质作为工会女职工工作的着力点。工会女职工组织的自身建设是工会女职工工作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也是工会女职工工作始终保持蓬勃生命力的源泉,提升女职工队伍素质是工会女职工组织的职责所在。要积极组织开展“岗位创新”、“学习成才”、“姐妹献爱心”和“创建文明职工家庭”等活动,不断地提高女职工的素质,增强她们终身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利用“三八”、“母亲节”等重大节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女职工文化体育活动、知识竞赛等,丰富女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五、把表达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作为工会女职工工作的落脚点。对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保护工作不到位。工会女职工工作干部是兼职,由于1人多岗,在时间和精力上都得不到保证,工作处于一种应付状态,直接影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作用的发挥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开展。由于人员紧,业务工作忙等原因,女职工应享受的有关待遇难以落实加大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力度,做好增强女职工法律意识的工作,提高女职工依法保护自己的能力。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对《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各部门、各级领导职工都能够熟悉、掌握、遵守与女职工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自觉性。通过开展女职工保健知识讲座及认真、热情地处理好女职工的来信来访,来维护女职工的各项权益。应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对侵权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督促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