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方案十篇-尊龙凯时最新

时间:2024-02-27 17:57:25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方案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方案篇1

关键词:建筑装饰;安全生产;管理

目前,我国建筑行业正如火如荼地飞速发展,针对建筑装饰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被列为重点管理项目。因其不仅涉及的技术种类广泛,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质量安全要求,使其在新时期、新形式下必须承担起建筑工程的保驾护航工作。为此,针对其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因素问题,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十分有必要的,同时也是促进该领域快速发展的必要手段。

1影响建筑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

1.1监管力度的影响

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都需要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一般会参照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以及地方的行政法规与行业标准三个部分。这使得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备了一定的约束性、规范性与强制性,对于人员管理相对复杂的建筑行业来说,不仅对安全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是进行有效施工管理的行为依据。因此,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作用下,完善的制度不仅可以作为施工人员的行为准则,更可以将其作为安全管理的奖罚依据。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对安全管理意识的重视程度不够,不仅制度的细节规定不清楚,同时也存在着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这不仅进一步导致了规范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同时还使安全隐患问题的发生难以控制。这无疑是监管力度不够而引发的现象,一方面存在着政府监管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职能不到位的情况,另一方面是企业内部的安全监管设置问题,使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出实际性作用。

1.2人员素质的影响

建筑行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呈现出劳动密集型的特点,不仅工作量大,同时施工工期也较长,同时还存在着多种技术综合作业的可能,因此劳动力相对较多,但各项施工中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不仅在专业素养上达不到统一标准,即使是技术技能在实际操作中也没有达到专业化水准。但基于目前施工企业对经济效益的单方面要求,不仅安全生产管理被忽视,甚至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也比较薄弱,既不能做好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不能有效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加之负责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同时检测方式与监理技能也相对落后,由此不可避免地会引发许多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使安全管理质量受到严重影响。

1.3材料设备的影响

对于建筑装饰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来说,会涉及到多种材料、配件与设备的使用,它不仅对施工质量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同时其本身质量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影响因素。为此,针对其质量必须进行及时的、严格的质量检查与检修维护,将安全隐患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控制。众所周知,建筑工程中混凝土强度不够,或者是钢材质量不合格,都会影响到工程质量安全,同样在建筑装饰中,配件尺寸与强度如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也将危及整体建筑的质量安全。此外,机械设备在安全使用过程中,如果未能按时检修,或者对安全标识与使用要求没有进行及时标注,都将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安全防护工具更要慎重,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杜绝使用,还有象防护网等常期使用的防护用具,达到使用寿命后继续使用,将为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1.4施工程序的影响

建筑装饰工程中存在的最大安全隐患问题是消防安全隐患,这与施工现场的合理合理规划与管控有直接原因。一方面现场材料存在着堆放混乱的问题,没有清晰标识,更没有专人负责看管,不仅会影响安全通道的通畅性,还会使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得不到有效管控。另一方面,现场电器、线路的混乱,是引发火灾,造成危险事故的重大隐患问题。由此可以看出,施工现场的程序化管理极其重要,必须高度重视施工现象各个施工环节的合理安排与调度。

2实施建筑装饰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2.1完善管理制度,增强监管力度

在实施建筑装饰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离不开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建筑施工单位不仅要强化安全管理意识,同时也需要通过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达到严格监管的目的。只有不断加强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与管理能力,才能进行有效的、全过程的施工管理,由此确保装修施工的质量安全,不仅要将安全管理资金进行合理的调度使用,还要同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在防护用品与安全教育中将资金落实到位。同时在健全的监管制度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进行监管的规范化管理,同时还能及时有效地消除隐患。在逐步完善与落实管理制度的过程中,还要将文件、质检报告等材料按照分类标准进行存档。

2.2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

对于建筑装饰工程进行施工安全管理,必须针对施工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培训,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施工人员了解与掌握相关的行业规范,由此可以使施工人员在责任意识上对其行为进行自我约束,与此同时还要进行技术技能培训,使其可以进行安全操作,还能进一步进行自我保护。这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在不断加强安全教育的同时,将安全生产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实际案例进行教育讲解,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还能在出现安全事故时进行有效处理与安全逃生,使安全事故损失可以控制在最小范围,同时也使安全管理工作发挥出重要作用。

2.3加强对物料、设备的质量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中,主要是对人、财、物的管理,对材料、设备的管理是安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里我们强调的不仅是对物料、设备等进行的安全质量检测,还包括对设备进行的定期检修与技术维护,以及材料、设备的正确使用与操作。对于检验不合格、不达标的构件与材料,要进行有效拦截,严禁进入施工现场,并且在使用过程中要进行详细的领取与操作记录,需要进行相关试验检测的物件,必须通过专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试件检测,以及专业的检查后方可允许使用,才能进入到下一环节的施工过程中。

2.4加强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管理

对于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规范化管理,首先,对于物料区与工作区等进行严格的分区设置,同时依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分类管理。有序开展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完善各项质检与记录,既要保证现场物品堆放的安全性、合理性,以及标志的清晰性,还要设立并保留专门的安全通道,使其一直保持畅通无阻的状态。对于现场水电的供应,要保证其通风、散热,以及安全使用。通过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将安全隐患问题进行严格的过程控制,并针对存在的危险问题进行专人专职负责管理,才能确保施工任务的顺利完成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建筑行业迅速发展的今天,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安全也备受关注。在发展前景十分良好的前提下,重视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不仅是行业发展的需求,同时也是实现良好经济效益的保证。对于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一定高危险性,政府与企业的相关管理部门不仅要强化安全管理意识,还应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完善,加强监督管理的实施力度,既要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同时还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项目,在不断强化培训施工人员的安全操作意识的基础上,使建筑装饰工程在施工安全上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证。

参考文献

[1]赵展钒.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分析[j].装饰装修天地,2016(11):81.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方案篇2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方案篇3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方案篇4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通过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和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深基坑等坍塌事故,促进我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区属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二)整治重点

1、建筑安全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印发<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情况;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的情况。重点是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及深基坑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1)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顶升、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情况;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脚手架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论证、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脚手架搭设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深基坑工程:深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论证及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的现场落实情况,各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三、时段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3年5月底之前。结合我区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制定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3年6月至9月,指导、督促区属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学习宣传及贯彻落实专项整治方案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3年10月至11月中旬。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区属企业和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立即监督、指导企业进行整改。

(四)总结分析阶段:2013年11月下旬至12月。对我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部署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区城乡建设局成立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建筑安全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方案篇5

随着我国建设行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城市住宅区的不断增加,使机械化施工在工程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伴随着工程施工的发展,抢速度、保质量、要效益,三者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这就对工程施工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就是要解决快速、高效、高质量地对工程进行施工的问题。传统的人力,简单机械的施工方式已不适应工程施工的要求,对于现代化建筑的施工只有采用机械化作业。因此,对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以及选型和配置都显得十分重要,也十分迫切。

1.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

建筑机械施工安全是一门科学,它主要研究在一定的条件下,建筑机械在工作或在装拆、调试、运输等状况下,对操作者所产生的伤害及其保护措施。建筑机械安全关系到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企业的财产安全,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建筑机械安全事故发生率虽然近几年总体呈下降趋势,但形势依然严峻,存在问题还较多。因此,如何科学实行并加强建筑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是我们目前面临的一个问题。

1.1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问题原因分析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各类建筑机械使用日益增多,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这些安全问题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

(1)安全管理法律体系不健全。

(2)不能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规范性文件。

(3)安全监督存在多头管理。

(4)建筑机械操作人员管理不善。

(5)建筑机械技术档案不完善。

(6)机械设备施工现场管理不善。

(7)机械设备施工环境恶劣。

1.2建筑机械安全管理改革对策

1.2.1健全安全规制法律体系

健全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国安全律体系现状和存在问题,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加快安全管理立法。2)制定配套规章。3)实行机械强制报废制度。

1.2.2安全监督部门权限依法严格划分

依法严格划分部门权限,强化行业监管职责;及时制定执法所需的法律法规,认真清理部门间交叉打架的法律法规条文。国家设置各部门,都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部门只有各司其职,才能保证社会的健康运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着对安全生产日常性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责,在建筑工程安全监管工作中属于核心地位,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部门规章交叉必然导致执法行为的混乱,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的危害性,对现行的法律法规也要组织人员尽快清理,确保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权威性。1.2.3严格执行规范、建立现场规章制度

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并在现场机械管理中应制定有效的现场管理制度:1)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配备专职(兼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2)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管理职责、安全技术交底、交接班、维护保养、检查、资料管理等)。3)主要机械设备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责任的三定制度。4)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和施工机具不得带病运转。5)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应做到正确使用和安全运行,严禁拼设备和超负荷使用。

1.2.4完善技术档案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进度对不断进退场的各种类建筑机械进行动态跟踪、收集整理发生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技术资料,能及时建立起有关建筑机械的安全管理技术档案。安全管理技术档案可以清晰地反映建筑机械在工程施工中的状态,便于各种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是具体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项有效措施;既满足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中施工生产安全管理档案资料的要求,又符合建立技术档案的原则。

2.施工机械调配的研究

机械化施工是一个具有联系的机械系统的综合作业过程和管理体系,其目标是实现整个系统过程和体系最佳经济和技术效果。要做到建筑的机械化施工,就必须根据各类工程的特点,按照建筑施工内容和要求解决施工机械的合理调配问题。满足施工工程对施工任务、质量、工期的最基本要求,保证工程的各项强度指标。提高施工机群的协调性。目的是提高机械的利用和施工任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提高工程效益,降低机械成本。提高机械的系统性。使机械的性能、生产能力适应建筑施工的特殊要求,尽量降低设备的投资额。

2.1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的调配原则

1)机械设备的调配必须与建筑施工组织相一致;2)机械设备的调配必须有利于施工,有利于机械利用率和完好率的提高,有利于提高机械化施工水平,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3)机械设备的配制必须适应建筑工程项目多变的特点,具有一定的应变能力;4)机械设备的调配要符合集中、分散相结合的原则。

2.2机械配套必须满足的简便条件

1)各机械的技术规格必须满足既定工程的技术标准;2)在工艺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采用重型机械并保证为其安排足够的工作量;3)机械必须具有良好的性能;4)机械必须具有良好的可靠性。

2.3施工机械的调配方法

施上机械的调配过程大体是:分析问题,确定目标,拟定及分析方案,方案选择,方案实施。在进行方案选择时,通过对影响施上机械调配方案因素的分析,应从以下四方而考虑:机械的施上质量指标;调配方案对施上任务的适应性;调配方案的经济性与施上机械间的协调性。这此综合指标中既有定量因素又有定性因素,即使是定量因素,在不同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条件下,也有较大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另一方而,各个因素往往相互影响,其相关程度准确判定,也可以认为是模糊的。因此,采用模糊综合评判法解决施上机械的调配问题既适合施上机械实际情况,又具有可操作性。

3.结语

施工机械的合理选型与配置以及科学的安全管理是实现建筑机械化施工的重要保障。科学先进的机械调配与管理不仅提高了机械的利用率,发挥机械的最大效能,而且能确保上程质量和上程任务的按期完成,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方案篇6

(1)建筑工程深基坑支护施工缺乏规划模式

建筑工程的深基坑支护施工实行分包的设计和管理方式,建筑工程的业主将深基坑的施工工程分包给专业的岩土公司,随之纳入总承包单位进行整体的管理和协调。由专业公司到总承包单位模式实现了直接的分包方式,然而容易出现施工工程的管理和监督问题,由总承包单位分包到专业公司的模式难以保证相应施工工程的质量,为建筑工程的使用带来了安全的隐患。

(2)建筑工程投标不规范

建筑市场上,相应的专业公司大致分为两类,包括较大的岩土施工地质勘探公司,还有一类是个人的岩土公司。近年来,相关的建筑业主为加快施工速度,致使建筑工程的深基坑支护设计和施工都存在一定的不规范和不合理。从而造成了建筑工程相应深基坑设计和施工的不合理,给相应的建筑工程带来了安全和管理的隐患。建筑市场上,相应的建筑承包商为抢占建筑承包市场无论是否具有建筑工程的深基坑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公司均参与了建筑工程的投标,那些不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公司进入投标将造成建筑工程的一系列隐患,给相应的工程建设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3)深基坑的边坡水平位移大

建筑工程的深基坑边坡水平位移大,甚至超过了四厘米。并且在相应的监测过程中发现深基坑的水平位移仍在增加,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施工带来了阻碍。相应的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停止支护主体的施工,并对相应的建筑工程的深基坑支护设计进行重新评定和稳定性分析和处理,尽量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问题的解决和有效处理。

(4)建筑工程的深基坑边坡坍塌

建筑工程的深基坑边坡坍塌在一般在施工阶段和支护施工结束不久阶段产生。在很大程度上由于相应的深基坑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未建立合理的设计体系和严格的施工管理程序,从而造成了相应建筑工程的坍塌。

(5)附近建筑物变形

在城市建设中,很多基坑紧邻建筑物,处理稍有不当,附近建筑物就极易变形。一般来说,建筑物变形都是其地基沉降引起的。建筑物出现较大变形后,不仅危及楼上的居民或工作人员的安全,而且也对在施的工程造成威胁,使得工程难以继续进行下去。

二加强工程施工管理

(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执行规范、规程、设计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供电及市政管线的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应急抢险措施等内容。

(2)专项施工方案审批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评审并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备案。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施工企业如发现专项施工方案存在施工安全的问题,应及时会同勘察、设计、监理、监测单位研究处理。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变更的,应重新审查变更。

(3)工程实施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管理,检查、督促基坑施工单位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工作,严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令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盲目施工。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计划,加强监督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将其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程序,加大对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深基坑坑顶周边,在基坑深度2倍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和搭设职工宿舍。在深基坑周边上述距离范围内,确需搭设办公用房、堆放料具等,必须经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基坑进行特殊加固处理,加固方案必须经原专家组评审。

(4)应急处理

施工单位应制定防范事故的应急预案。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按有关规定向质量安全监督站报告,严禁拖延或隐瞒不报。

(5)施工期间安全监测

监测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监测资质。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要求、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专项施工方案等,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深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各责任单位要24小时设专人监测基坑和边坡安全情况,并做好监测记录。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险情扩大,并迅速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6)施工单位在深基坑支护施工中必须加强

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做好技术交底,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制订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处理措施,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配备应急抢险器材和人员,确保深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结构安全和安全生产。

(7)监理单位必须加强对深基坑工程全过程的监理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方案篇7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原因;管理措施;

abstract: there may actually hiding many may lead to accident risk factors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accurately find out the factors which cause the accident risk, to ensure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is very importa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in the existing problems, puts forward som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safety; reason;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我国无论是城市还是乡镇都正处于全面加速的建设发展时期,特别是受当前房价居高不下的影响,城乡建筑施工如雨后春笋,从事于建筑施工的工人就更是有数千万之多,而且建筑施工也是安全生产的高危工种之一。因此,对这样一个庞大行业的安全生产及施工进行管理是一个广泛关注的话题,建筑施工作为当前的高危行业之一,如何防止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已经成为本行业关注的一个课题,并且值得深入探讨。

1.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1.1建设工程的特点导致施工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规模大、周期长、劳动强度高,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配套,采用的工艺技术是否合理以及照明、通风情况等都会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1.2参建各方缺少以人为本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机制。

业主作为项目的投资方往往只重视进度而忽视生产过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大部分承包商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工人得不到应有的安全培训。

1.3工程承包企业的成本因素导致减少安全防护措施。

承包企业为了拿到项目,低价竞标;还有的承包企业实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层层分包,层层收取管理费,大大压缩了一线施工队伍的利润空间。

1.4建筑工人素质不高,安全教育严重滞后。

建筑工人大多数来自农村,他们一方面缺乏安全常识,不懂得在劳动中合理保护自己,另一方面,维权意识差,一旦出现了安全事故,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新工人进场必须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技能和安全知识两个方面,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但大多数企业招收的农民工都没有进行教育,致使这些人严重缺乏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吗,安全操作水平低下,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能力极差。

1.5安全工作思想认识不足,措施不力。

在施工进度、质量、效益、安全几方面发生冲突时,往往忽视安全生产,注重进度和效益。安全技术措施专用资金不足,有些连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保证措施都不愿意花钱,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这些在个体、私营企业中表现尤为突出。

2.施工安全管理控制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管理对象是整个施工过程的具体危险因素,施工过程的危险因素包括技术工艺因素、材料因素、机械设备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等五大类因素,每种因素都包含一定数量的具体危险因素。根据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危险因素预防控制工作可分为: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方案制定和初始评审及相关准备工作;工程实体施工全过程(基础施

工阶段、主体施工阶段、装饰安装阶段)的危险因素识别分析、预报和定期评价分析、根据评价分析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发生事故后的应急管理和紧急救援等不同阶段的内容。

2.1材料因素

控制措施: ①建立安全物质材料和建筑实体材料招投标制度;②建立安全物质材料和建筑实体材料进场复检制度,确保使用的材料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标准。

2.2机械设备因素

控制措施: ①选用安全性能较高的机械设备;②指定专人操作危险性较大的机械设备,特殊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③定期检修保养机械设备、及时更换零部件,确保机械设备安全正常运转。

2.3技术工艺因素

控制措施:①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进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设计、采用成熟的施工工艺标准和安全技术标准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包括内容有:临时用电安全方案、基坑护坡支护安全方案、脚手架搭拆安全方案、模板支撑体系安全设计方案、高处作业临边洞口安全防护方案、建筑构配件吊装安全方案。②使岗位安全化、操作标准化,根据各个工种所涉及的危险因素和技术工艺特征,编制科学合理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业指导书,通过专门的培训教育或岗前的技术交底,使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真正落到实处。施工企业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要根据施工进度和实际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修正。

2.4环境因素

控制措施: ①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质、地形、气象条件、周围环境,科学合理地布置施工现场,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整洁、有序;②指定专人接收天气预报,及时掌握天气变化趋势,以便采取对策;③根据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设计的平面布置要求,指定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性管理。

2.5管理因素控制措

2.5.1加强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增强各级领导及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掌握程度,对涉及危险因素管理的相关领导和人员进行定期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危险因素管理的目标和意义;施工项目危险因素的辨识和评价;危险因素触发条件及控制措施;危险因素管理的日常操作要求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2.5.2建立健全各项危险因素管理的规章制度

在对危险因素进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各项危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大危险因素控制实施细则、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制度、交替班制度、检查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异常情况紧急措施和安全考核奖惩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

2.5.3明确安全责任,定期安全检查

对施工中的各个系统层面的危险因素管理确定各级负责人,并明确他们各自应负的具体责任,特别要明确各级单位对归属区域的危险因素定期检查的责任。包括作业人员的每天自查、职能部门定期检查、企业领导的不定期督察等。

2.6应急管理措施

虽然我们对施工过程各阶段的危险因素进行了有效的控制,但是,具体到每个工程的实际情况,危险因素的状态和产生的作用是有很大不同的,这就决定了施工危险因素的复杂性。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完全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当事故发生时,应急救援是必不可少的。编制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是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前提。建筑施工的应急管理工作一般应按如下步骤展开进行:①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常见的六类安全事故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②落实应急人员,建立应急组织;③储备应急物质,布置应急设备;④组织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方案篇8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通过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和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深基坑等坍塌事故,促进我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区属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二)整治重点

1、建筑安全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印发<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情况;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的情况。重点是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及深基坑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1)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顶升、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情况;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脚手架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论证、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脚手架搭设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深基坑工程:深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论证及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的现场落实情况,各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三、时段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3年5月底之前。结合我区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制定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3年6月至9月,指导、督促区属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学习宣传及贯彻落实专项整治方案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3年10月至11月中旬。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区属企业和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立即监督、指导企业进行整改。

(四)总结分析阶段:2013年11月下旬至12月。对我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部署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区城乡建设局成立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方案篇9

关键词:施工现场;危险源;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1、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特点

1.1协调性

安全问题贯穿于建筑工程生产活动的始终,从项目的决策阶段到项目的实施阶段,再到项目的使用阶段,安全问题都不能小觑,所以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相关负责人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处理有关安全管理的问题。

1.2预防性

安全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接卸设备的完好无损,为施工人员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施工环境,所以基于“预防为主”的理念,落实安全预防工作不仅要在技术及管理层面上有所体现,还要在观念意识及安全教育上有所体现。

1.3持续性

因为建筑工程生产活动具有持续性,所以安全问题同样具有持续性,一旦项目建设的某一阶段出现安全与环境的问题,不论大小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造成投资失败,甚至项目早夭,安全工作的经常性与长期性决定了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都要对安全与环境问题实施重点管理。

2、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意义

2.1有利于实现项目工程收益的最大化,确保建筑工程安全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一般由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工作,以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概率,确保在建工程质量精良、施工流程顺利进行,这样既能完成建筑工程进度,又能收回前期投资,实现项目工程收益的最大化;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在建工程实施安全管理措施,有利于将因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经济损失扼杀于摇篮之中,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2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

安全生产关系国计民生与社会进步,关系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与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在所有的生产活动当中,人作为最为关键重要的因素之一要得到充分重视与肯定,因此安全管理要坚持“一切为了人民群众”、坚持“珍惜生命、关爱健康、以人为本”,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只有将安全管理融入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与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中,才能为企业员工营造出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对社会的安定大有裨益。

3、危险源的辨识与确定

3.1危险源的辨识

实际工作中,辨识危险源的方法主要有直接经验法和系统安全分析法。直接经验法一般是依据相关规范标准,由辨识人员根据自己的观察经验和分析能力通过对照、类比辨识危险源。系统安全分析法是综合了建筑企业、工程概况、施工工序、工艺流程、机械设备及外部环境等众多因素的作用影响,观察并研究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并进行系统分析,从而根据出险程度及危害性将各种危险因素进行归类。

3.2危险源的确定

危险源由于出险程度及危害性的不同,可分为一般风险源和重大危险源两种。根据gb18218-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并予以公示。通常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有以下几种:其一,基础工程深基坑。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或与附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或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支护设施不稳,破坏施工现场,造成人员伤亡,严重的还会引起周边地面下陷、周边设施倒塌等等。其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时,若不遵循操作规程会导致其发生倾覆,不仅损害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还可能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其三,脚手架和模板工程。在搭设和拆除脚手架和模板工程时,部分施工人员因自由散漫而违章作业,导致高空坠落、人员踩空而坠地伤亡的事故频发。

4、危险源的控制与监管

4.1危险源的控制

其一,基础工程深基坑。在离超过地面两米以上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的部位(例如阳台边、基坑边等)设置安全防护栏杆;预留洞口处设置固定盖板及安全警示牌;电梯井口设置固定栅门,保证井内每十米有一道安全网;施工时如果用到楼梯,则需设置临时护栏。其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卸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完成,且在此之前要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卸方案已过审批;进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卸作业的专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前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操作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完成后要交由有资质的质监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其三,脚手架和模板工程。编制好脚手架和模板工程的搭设和拆除方案后要送审;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完全封闭脚手架外侧的脚手杆;确保施工层的三层脚手板铺满,在施工层脚手板的外侧、斜道和平台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和挡脚板;在搭设和拆除脚手架和模板工程前,必须做好安全交底工作与危险意识培养。

4.2危险源的监管

生产经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总包和分包单位要在开工前依据工程概况和施工范围辨识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的确定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按照工作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并进行登记备案;对建设部明文规定的出险程度较高、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按照《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敦促相关施工单位组织专家组审查并责其整改,之后再将专家组给出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书》报给当地安监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也是监管危险源的又一有效措施。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明细记录表,不能放松对接近警戒范围的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跟踪,监控跟踪的主要内容如下: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并予以公示;施工单位需要组织专家组审查的施工方案是否审查通过并进行了整改;出险程度较高、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实施进展;每次例行检查后发现的安全问题是否得到有效改善。监理人员必须打起十二分精神,加大对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力度,对危险性较高的施工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同时还要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传播手段(网络、媒体、电波等)将重大危险源的情况进行公示,从实际出发定期通报,以消除大众的心理恐慌。

参考文献:

[1]黄东亮:《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j]天津科技,2013(01)

[2]王志坚:《浅析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j]经济研究导刊,2011(03)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方案篇10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环境;对策

随着国家《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件》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在法律的角度上规范和约束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为,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目前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重大施工生产事故时有发生。下面就建筑施工安全的问题,浅析其根本原因和主要对策。

1.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责任不够明确

建筑工程中涉及到众多的单位,如建立单位、勘察单位、供应单位等等,相对应的责任没有明确,甚至是知道是谁的安全责任,其安全责又没有得到切实的履行,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安全责任的领导没有在这方面予以关注和重视。这些现象主要突出在安全机构的机制不够完全,责任安全人员严重不足。其中许多安全工作分配不明,规范不完整,管理制度不落实,投资不到位,不跟据设计计划随意的缩短工期,施工单位无证上岗,没有施工图纸,方案未经官方审批,安全交底没有完全实施,不执行任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不修改,没有承包资格,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队伍等等。特别在现在建筑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多数的建筑施工单位都没有把建筑施工的隐患预防、施工安全放在首位,过于追求利润,压低成本,不仅伤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忽视了劳动者的条件改善,也对建筑的质量有着巨大的危害。

2.建筑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

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在资金投入上包括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培训、安全技术资料、安全意外保险等没有得到落实或投入不足,不能满足安全条件的需要,主要原因有:

(1)一些地区安全生产费用根本没有按规定纳入工程概算成本中。

(2)建设单位不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造成施工单位安全费用无法按时投入,安全条件无法保证。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制定任何安全费用的有关管理办法,导致建设主体单位钻空子,无法保证安全条件。

3.安全生产把关不严

(1)施工现场设施不齐全或滞后,安全条件恶劣。

(2)施工安全用品不合格。

(3)施工安全设施没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

(4)施工安全检查或巡查不严格或流于形式。

(5)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

(6)施工安全教育、安全交底流于形式。没逐级交底。针对性不强,不具体,不明确,不履行书面签字记录。

(7)安全危险源没建立档案,无控制、处理方法。

(8)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不健全,一些施工单位根本没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得不到及时救助和处理。

4.建筑施工存在的问题

4.1建筑施工引起的环境污染

施工过程中主要沉声较大环境污染有声音过大、泥浆排放、灰尘悬浮污染以及开挖地基时对周边建筑和环境造型的影响,还有一些光污染和大量废弃渣土倾倒等等,其中,建筑工程中对民众困扰最大也是问题反映最强烈的就是噪音污染,噪音污染严重的影响到居民的正常作息生活,由于工程设备一般功率都比较大,在开动后,噪音不仅通过空气传播,更多的通过地面、墙面等传播到居民家中,这方面一个目前各方都没有较好的解决方法。

4.2建筑施工中的安全问题

建筑工程生产过程中,大多处在高空作业,不安全的的隐患非常多,某些工种危险度非常大,建筑行业是事故多的发的行业。每年在施工过程中丧命的死亡人数仅次于矿难,位居国内各个行业第二。从事故的具体伤亡数字来看,建筑施工遇难的人数与矿难非常接近,让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这些情况都使得建筑从业人员越发稀少,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意再从事建筑工作,进一步制约着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

4.3建筑施工中的管理问题

在建筑的传统管理体系之中,主要侧重于技术的管理,从而忽视了经济管理和组织的管理的重视,其管理工作重心都主要放在设备的维修之中,很少有施工管理体系去主动设备生产全过程的管理,在过程中还设计制造进行单独管理,与设备使用过程的管理错误的区分开来,这样不全面的施工管理体系,管理范围非常局限,不能面面俱到,甚至会导致施工过程中埋下隐患。

4.4建筑施工方面的质量问题

建筑施工的质量按照理论上来应该是不断提高,越来越好,但是许多资质差的施工队伍没有没有很强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素质也比较低,真正懂得工程管理的人员非常稀少,甚至对一切建筑规范都不明确,所建造的工程在规格、质量的标准上,严重不达标,导致工程出现问题,对工程造质量造成不良影响。

(1)提倡绿色施工。绿色施工技术对于工程施工而言,并不是很新的思维途径,降低施工噪音、减少施工扰民、减少材料的损耗等在大多数施工现场都会引起重视。

(2)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制度。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有.建立安全权管理体系和安全检查两个方面,建立安全体系至关重要,工程项目部建立以项目经理部为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的第一负责人的安全管理体系。

5.主要对策

(1)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依法查处。

(2)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领导要坚持原则,懂法执法。

(3)对施工单位年审不合格或没取得安全施工许可证的,不准其参加施工招投标,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4)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经常深入生产一线,及时掌握企业和项目的安全管理。

(5)强制实行建筑意外保险制度和推行风险抵押金制度,有效保障劳动者安全和权益。

(6)严格建筑材料和施工机械采购、验收工作,杜绝唯利是图使用伪劣产品、偷工减料等现象。

(7)保证安全资金投人和工程进度款正常拨付,主管部门严格督促,不准挪作他用、或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

(8)严禁违法发包、越级承包和违法分包等现象。

(9)严格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10)建立事故危险源档案,发现安全隐患,制定有效措施。定期、定人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11)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并做好演练和记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