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十篇-尊龙凯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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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篇1

    当前,由于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仍然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带有普遍性和严重性的社会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势在必行。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有效遏制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上升的趋势,成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笔者本文仅就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作如下调查分析。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1、作案动机单纯、盲目、初犯、偶犯多。在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案动机和目的十分单纯,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就是为了报复;抢劫,盗窃财物就是为了非法占有,案情较简单。在审理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发现,许多未成年人在犯罪前一般都未经精心策划,很多只在偶然环境中犯罪,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有时仅仅为了抽烟的几块钱,或是为了刺激好玩,并无固定的目标;有时仅仅是因为打赌逞强。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临时起意盲目为之,往往因一句话,一件事就可以诱发犯罪,在作案时通常无明确分工,主次难分,且大多数是共同犯罪、共同分赃。

    2、文化水平低,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绝大部分的未成年犯文化水平较低,初中以下为主要群体。他们中许多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过早离开校园,离开有益身心发展的教育环境,缺乏必要的道德和法律教育,很难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外界诱惑下就胆大妄为,做出匪夷所思的犯罪行为。良心未泯,心理冲突激烈,既想达到个人欲望,又对受害者有一定的同情心理,这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极为多见,特别在侵权案件中作案者有时不是将受害人的财物抢劫一空,而只是取其一部分。

    3、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日趋明显。未成年人喜欢结交朋友,盲目随从,容易拉邦结派,组成小团伙,他们在作案时存有恐惧心理,往往依仗人多势众相互壮胆,尤其是抢劫案中,大多是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其作案地点一般选择在学校附近或自由市场等繁华地段,所采取的作案手段通常是言语威胁或拳打脚踢等行为,多数是由流氓行为或不良恶习而发展演变为犯罪行为或持械抢劫作案。

    4、未成年人犯罪涉财案件居多。未成年人本身没有经济来源,为了追求享乐,满足超常消费,便把目标放在盗窃、抢夺、抢劫作案上。

    5、犯罪手段向成人化、技能化发展。由于受一些渲染暴力、大要案侦破纪实等影视片和报刊的影响,未成年人模仿剧情作案,智能化越来越明显,许多未成年人犯罪在作案时间、地点、侵害对象、犯罪路线等方面都进行周密的策划,充分准备,作案后破坏现场,毁坏罪证,增加了对案件的侦破难度。

    6、连续多次作案增多。由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罪责感弱化,加之社会管理秩序方面存在的缺陷,未成年人初次作案得手后,犯罪心理不断强化,增强了犯罪成功的信心,产生了连续作案的欲望。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1、心理上的不成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在因素。相对于未成年人生理上的提早成熟,但他们的心理发展相对滞后,自我控制能力差,心理因素的不稳定与生理成熟形成矛盾,表现为纵容物欲,追求物质享受,逞强好胜,争勇斗狠,使这部分未成年人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家庭对未成年人疏于管教或教育方法不当。单亲家庭是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之一。由于父母离异、亡故等,使未成年人过早丧失父(母)爱,使未成年人心灵受到创伤,性格往往变得孤僻、冷漠。尤其是一些重组家庭,一方不能平等对待子女,孩子就很易形成一种病态心理,如未正确引导,在外界因素诱导下,极易滑入犯罪轨道。家庭教育方法欠妥也是未成年人犯罪重要原因。有的家庭中家长注重言教,忽视身教,对子女不能起好的榜样作用,某些不良行为潜移默化给子女留下阴影,引导子女犯罪;有的家长由于家庭经济宽裕,视金钱为万能,平时娇惯溺爱子女,物质上尽力满足,往往导致子女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专横霸道,一旦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便易走上犯罪道路;有的家长本身素质不高,对子女的教育方法过于简单粗暴,实行高压的“棍棒”政策,极易使孩子人格自卑或产生逆反心理,这样的孩子一旦犯罪,便会凶残地报复社会,危害极大;有的家庭则是真空放任型,家长工作太忙或在外打工,对孩子无力管教或放任不管,使未成年人养成放纵、我行我素的不良习惯,未成年人在这样的环境中往往善恶不分,法制观念淡薄,一旦犯罪,其行为往往不计后果;有的家长干脆将有不良倾向的子女推向社会。

    3、 学校对未成年人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力度不够。现在的学校教育以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和教师的主要标准,学校普遍存在重视文化课教学轻思想品德培养的现象,使未成年人得不到全面发展,道德品质、法制观念普遍下降。80%以上的未成年罪犯在犯罪前毫无法律意识,作案时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也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危害后果和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4、不良风气的污染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社会上存在的金钱至上、享乐主义思潮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温床,凡是涉财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有主观上不求上进、贪图安逸、追求享受的习惯。同时有关色情、暴力的图书和音像制品以及网络上不健康的文化,对未成年人的侵蚀毒害也越来越深。从审判实践看,60%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根源是从接触“毒文化”后产生心理扭曲,最终走向犯罪,70%左右的涉财犯罪或伤害案件是因为缺钱或因在各种娱乐场所结怨而导致的。

    ?? 三、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1、强化家庭监护和教育管理。家长不仅要在言行上给孩子做好榜样,而且一定要树立正确的育人观,不能片面追求智力和应试教育而忽视品德教育,更不能娇惯纵容。对孩子的不良习惯和心态要及时纠正,特别对已失、辍学或沾染上不良恶习的孩子,家长要加强跟踪和监管,切忌长期放任失控,尽力避免黄、赌、毒社会丑恶现象对孩子的吸引和争夺,尽早教育转化,尽到监护人的职责。

    2、学校应把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纳入考核目标。要大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把德育教育和智育教育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把传授知识同传授美德、陶冶情操结合起来,并且要开设法制课,选派优秀教师,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学生知荣辱、明法制。

    3、整治文化市场和娱乐场所,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要坚决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管理,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录像厅等社会文化场所的管理,整顿校园周边环境,阻断“毒文化”对青少年心灵的渗透和入侵,使文化市场成为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乐园,降低因受“毒文化”侵蚀而导致的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篇2

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责任重于泰山

论少年法的基本原理

试论男童的抗制与救济

贵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实证研究

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比较与借鉴

在帮教中司法——以海淀法院少年审判为样本

在押未成年犯法制教育的问题及对策

从合适成年人参与看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完善

侵财类犯罪的新生代农民工状况调查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监督制约机制探讨

犯罪生态区位聚合模式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变化轨迹的纵向分布描述

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平等保障

青少年网络暴力现象与预防研究

法制教育:青少年全面发展的根本保障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量刑问题探析

权威主义人格分析与预防青少年犯罪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有关情况的介绍

城市未成年人犯罪的阶层差异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三个层次论

影视媒介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影响

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在押未成年犯法制教育的问题及对策

全社会共同努力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

未成年人涉酒吧犯罪的动向与对策

我国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我国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

中国儿童福利制度重构与福利治理之可能

试论男童的抗制与救济’

初犯与重犯犯罪特征比较研究

实体法视野下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遇研究

农村留守儿童福利保障支持体系研究

试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需处理好的四对关系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印证风险评估测量模式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分析与配套设计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制度

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之构建初探

新生代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的现状与需求

司法社工参与未成年刑释人员再犯罪预防的新探索

青少年网络结帮犯罪的预防研究

犯罪学相关期刊及犯罪学论文介评

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问题探讨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同伴教育

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少年司法规律探寻

社区服务令: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的首选

我国部分地区试点设立少年法院之提倡——以上海地区为例

论儿童保护观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体现与强化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篇3

关键词: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司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 d926.1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8631(2010)03-0065-01

从严打到宽严相济,是我国近年来作出的关于基本刑事政策的重大调整和重要决策。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需要认真研究的大问题。

一、正确把握和区分宽与严

当宽则宽,当严则严,这话说起容易,但实际做起来比较困难。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和区分宽与严。

1. 严格依法,按照刑法的明文规定来区分

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于法有据,要充分体现法治精神,尽量少掺杂人为因素。刑法规定从重或从轻处罚,意味着在刑法评价上对这些行为的看法是有明确的倾向性的。从重处罚的行为意味着该行为的性质比较重,在刑法的价值判断中受到强烈的否定评价,对这些犯罪行为要从严把握。相反,刑法中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味着在刑法的价值判断中这些行为的危害性或可罚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刑法的宽容,可以从宽处理。

关于从重处罚,刑法总则规定有两种情况,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和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分则规定比较多,大致有八种情况。关于从轻处罚,刑法总则规定有十二种情况,分则规定了三种情况。刑法中明文规定从重处罚的,在司法活动中要从严把握;刑法中明文规定应当从轻的,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在司法活动中就应当从宽把握。从目前司法实践看,既有从宽不够的问题,也有从严不够的问题。在处理普通刑事案件中的偶犯、未成年犯、在校学生犯罪等方面,存在落实从宽不够的情况;在处理职务犯罪方面,由于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往往是查处的少、采取强制措施的少、撤销案件和不的多、定罪免刑的多、判处缓刑的多,总体上存在从严不够的情况。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改进,努力做到有宽有严,宽严有度。

2. 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虑案件各种因素来区分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定要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因素、犯罪人的因素、被害人的因素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各种因素。犯罪的情节因素(如犯罪时间、地点、对象、动机、原因、方法、手段、罪过形式等)能够直接反映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大小。因此,情节轻的应当从宽,情节重的应当从严。犯罪人的因素(如年龄、初犯还是再犯、偶犯还是惯犯、生理状况、精神状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反映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和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回归社会的难易程度。人身危险性小的,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回归社会相对容易的,应当从宽,反之,则应从严。被害人及其家属强烈要求严惩犯罪人的,应考虑从严。被害人及其家属与犯罪人达成了谅解,表示同意或要求对犯罪人从轻处罚的,应考虑从宽。

二、要在轻罪人员的诉前过滤、审判和执行方式上大胆进行变革,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轻罪实行非监禁刑、非刑事化处理

这就要合理确定轻罪的范围,对于非暴力或轻微暴力的案件,造成轻度后果的,犯罪行为人以实际行动取得检方或被害人谅解的,一部分可以进行庭前和解,并在公安和检方的主持下,两方或多方达成协议不进入审判阶段就结案,但犯罪信息仍应当保存。一部分进入审判阶段后,可以改为交由社区矫正机制通过庭外执行。对轻微犯罪,包括偶犯、初犯、过失犯、未遂犯、中止犯、胁从犯、无被害人犯罪(如、等)、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处罚更轻,包括非监禁刑、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司法化。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从2007年11月实施非监禁刑审访体系至今,共判处缓刑400余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无一例再犯或因违法而撤销缓刑情况的发生,也无一例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充分说明对轻微犯罪适用非监禁刑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是犯罪构成中的特殊主体。这两类主体涉嫌的犯罪主要是轻罪,通常其主观恶性不深。同时,未成年人犯罪与他们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有直接关系,特别是培养一名大学生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社会成本很高,若仅因一次情节较轻的犯罪而对其简单地科处刑罚,将他们抛向社会,必然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目前,我国每年被判刑的有几十万人(2006年为87.38万,2007年万91.66万,2008年为98.99万,2009年为99.79万)。因他们被判刑而受到影响的家庭和人员是一个人数众多的群体。伴随着我们长期执政,年复一年,日积月累,这个群体的人数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增加,消极因素在不断蓄积,不仅可能形成对社会的长期稳定、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潜在威胁,而且会影响到我们执政基础的巩固。一味地不加区别地运用刑法惩罚犯罪,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发生,也不能真正减少犯罪,相反却可能导致更多更严重的恶性犯罪发生。因此,检察机关应尽可能地在与学校达成共识、征询被害人的意见、并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的基础上,对涉嫌轻罪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进行非刑事化处理,具体途径就是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三、宽严相济以对个案的公正处理为基础

由于法律本身预留下一定的空间,给司法机关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运用自由裁量权处理刑事案件时,必须公正执法。否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时会成为有钱、有权、有关系的人不受处罚的借口,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名义下,为一些人开脱罪责。刑事犯罪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刑事司法欲达到“该严当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要求,就必须综合分析每一具体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犯罪的诱因,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是否存在法定从宽从重的情节,是否存在酌情从轻从重的情节等等一系列因素综合权衡以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准确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定,并立足于全案得出正确的司法裁判结果。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语境中,既不能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也不能时宽时严,宽严失当。所以,对于个案的区别对待是落实宽严相济的根本内容,是辨证论治的基本思想。

参考文献:

[1]黄华生.“宽严相济”与“两极化”之辨析[j].法学家,2008( 6).

[2]徐伟.北京顺义区“两所一庭”无缝衔接,有效防止社区矫正人员“破罐子破摔”――非监禁刑审访体系实现零重新犯罪[n].法制日报,2009-6-8.

[3]2006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2007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2008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2008,2009年第3期, 2010年第4期.

[5]郎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谈我国刑法立法的积极与谨慎[j].刑事法学,2008(2).

[6]姜伟,卢宇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辨证关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6).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篇4

关键词:刑事责任;少年刑法;年龄界限

近几年来,未成年犯罪比例的提升给社会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也严重阻碍了未成年人身心的正常发展,针对于此情况,社会上兴起了关于刑法年龄界限是否应该进行适当调整的话题。

一、刑事责任年龄概述

未成年人受到身心发展的限制,在认知能力以及自主控制力上还十分不足,因此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刑法对于犯罪年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未成年犯罪人年满十六周岁就需要负相应刑事责任;对于那些造成社会严重危害的八类暴力犯罪者,将年龄范围缩小了两岁,也就是说这类犯罪人只要年满十四周岁就必须负相应刑事责任;当犯罪者处于十四周岁到十八周岁之间时,可以依法对其惩罚进行适当减轻;那些因为不满十六周岁而不受处罚的未成年犯罪人,需要其监护人进行管教;条件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通过分析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普通罪责来说只有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才需要受到刑法处罚,若是发生对社會危害性极大的八类暴力犯罪,比如故意杀人、贩毒、强奸等,则将年龄界限调整到十四周岁,而年龄低于十四周岁的一律不得实施任何刑罚。因此罪犯只有达到刑法规定的年龄界限才需要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接受刑罚,这时他们才能为其所做的恶劣行为付出相应代价[1]。

二、从未成人犯罪案例中发现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一)后果严重而惩罚程度轻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犯罪人年满十六周岁就需要负相应刑事责任;对于那些造成社会严重危害的八类暴力犯罪者,将年龄范围缩小了两岁,也就是说这类犯罪人只要年满十四周岁就必须负相应刑事责任;当犯罪者处于十四周岁到十八周岁之间时,可以依法对其惩罚进行适当减轻;那些因为不满十六周岁而不受处罚的未成年犯罪人,需要其监护人进行管教;条件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一法律条文的实施,让很多罪行恶劣但年龄低于法定界限的未成年人成功逃脱了法律的制裁[2]。

(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与社会发展脱节

刑法第十七条的制定环境与现在的社会发展有所出入,那时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在认知和控制上的局限,未成年人无法正确辨别犯罪的性质以及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且对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有所欠缺,因此存在违法阻却事由。但是近几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政府部门加大了普法力度,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即使是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对于法律的认识也有较大提升,所以刑法第十七条对于现代社会环境来说是不适合的。

(三)刑法成为未成年人罪犯的保护伞

随着普法力度的加大以及普法方式的丰富,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更加全面,甚至有些不法分子开始寻找法律漏洞来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提升了信息的传播效率,很多青少年对于某些事物的了解甚至要超过很多普通的成年人,因此很多未成年人对于犯罪已经具备了基本的认知能力,所以他们极有可能在明确知道自己犯罪后果的情况下凭借刑法第十七条的保护成功逃脱罪责,避免受到相应的惩罚,这种情况下法律就无法实现它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刑罚中的刑事责任年龄修改措施

应依据刑法典关于正常罪犯的处罚规定对负完全刑事责任的罪犯进行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者年满十六周岁时,就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这类罪犯只能对其进行刑法处罚,坚决不能实施死刑。

对于有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要重新综合分析其认知能力和自主控制力。对于那些有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罪犯应对其犯罪认知以及自控能力进行综合的分析然后再进行定罪惩罚,一定不能忽略其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社会危害性,因年龄因素进行减刑时应在其原有处罚上适当而为不可过多,并且要根据其危害严重性给予被害人相应的赔偿,这样才能杜绝犯罪免于惩罚,受害人却饱受危害之苦的情况发生。

对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犯罪人应根据情况实施惩罚。对于完全无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人,可以对其进行管制、拘役或罚金处罚;对于完全无刑事责任却对犯罪具备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力且犯罪意图明确的情况,可以对其实施可缓刑、假释的有期徒刑。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篇5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未成年人作为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其健康成长关乎到一个国家与民族的前途和未来。但未成年犯罪已成为全世界共同面临的社会性问题,其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为全世界的三大公害。近年来,我国未成年犯罪呈一种上升趋势,本文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分析其原因,并给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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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未成年犯罪;规制;特征;对策

doi:10.16083/j.cnki.22-1296/g4.2015.07.069

中图分类号:d924.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5)07—0151—02

收稿日期:2015—01—27

作者简介:潘霖(1991— ),女,江苏盐城人。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法。

未成年人犯罪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实施的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已然成为不容小觑的问题。为了有效地预防未成年犯罪和挽救涉案犯,本文探究青少年犯罪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予以分析,以期从根本上帮教涉罪未成年人。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与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时的情况

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具体现实情况对于其犯罪原因、特征和解决途径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依据相关数据资料,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进行如下分析:

首先,从未成年人父母的角度来分析,很多父母在外打工,不能给予子女应有的教育和沟通。其中比较显著的是父母文化程度较低,不能很好地引导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甚至有些父母本身还在服刑,反而为未成年人“树立”了反面教材。

其次,从未成年人的生活状态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时大多独自打工、独自流浪或已辍学等。在调查中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时正在接受教育的不到30%,他们中的多数人不是在打工就是在无所事事,甚至被法院判过一次处罚的高达九成比例。

最后,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方面来分析,如上所述的未成年人和其父母不在一起,相应缺乏父母的陪伴与关爱,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也是近些年社会关注的热点。与此同时,父母关心教育的侧重点也是重要影响因素,现实生活中父母对其子女关心的侧重点在吃穿、是否违法等生活浅层次的方面,对他们的成绩、品德等心理问题提及甚少。更为明显的是父母与子女的交流沟通,尤其是对子女的鼓励也是极少的。家庭因素及家庭经济生活水平成为重要影响因素,多数未成年人认为自己的家庭生活较为困难,往往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首先,客观方面,从调查中发现,半数以上的犯罪类型是抢劫罪、盗窃罪等侵害财产型犯罪,他们犯罪的主要目的是获得金钱利益,而故意伤害、强奸等伤害性案件也占了不小的比重。此外,半数以上的犯罪地点在街头,22.47%发生在网吧等娱乐场所,这说明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之一就是没有固定性,联系上文对其生活状况的情形描述可以看出两者之间不无关系,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时生活随性,无所事事。经调查得知,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又一特征,多数未成年人犯罪都是经过团伙进行的,很多团伙犯罪中团伙的成员就由未成年人组成。

其次,主观方面,从未成年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也能总结些许特征。在调查数据中发现,超过85%的人犯罪时是冲动的,即随意性是明显特征。超过半数的人不了解法律,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或者轻信朋友多可以分担责任等无法理解的理由导致犯罪的行为结果,所以,盲目性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特征。追求江湖义气也是懵懂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又一特征。同时,存在侥幸心理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此外,结合犯罪类型来看,未成年犯罪多是故意类犯罪。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第一,金钱的诱使。很多未成年人一直处在经济状况较差的境况,所以,金钱的诱惑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诱因。

第二,人生观、价值观的影响。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都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对于社会上许多的事物都不能够理解透彻,自制力不强且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都正处于形成阶段,对他们的再教育及再社会化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个人受教育程度的影响。经调查发现,多数犯罪的未成年人是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由于受教育程度的影响,以至于自控能力、自身素质和对法律的认识较为浅薄,“不知者无畏”仿佛成了他们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四,对于社会和法律的不信任和恐惧。在调查中发现,很多未成年人曾经受到过不法侵害,报复社会成为他们犯罪的一个所占比重不小的原因。此外,少数未成年人认为社会公众不道德、不诚实,他们的犯罪行为从另一方面成了“替天行道”,而不觉得自己的行为是违反社会的道德和社会秩序的。

第五,家庭和社会的原因。从本文对犯罪所处的情形描述可以看出,家庭状况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例如:父母常年在外打工,不能经常和子女沟通,不能给予子女应有的鼓励,关心的侧重点有失偏颇,等等。父母的文化水平和职业也对孩子的教育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同时,社会的不良诱导也是又一原因,例如犯罪团伙的唆使,朋友义气的灌输,等等,使他们认为只有在这些犯罪团伙里才能感觉到自己的存在、自己的价值。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一)家庭方面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最为关键的环境,父母应当给予子女应有的关心,并加强责任意识。同时,对待孩子不能只是关心他们的吃穿等物质方面,更要关心其心理健康和道德培养等内在领域,多和子女沟通,及时了解子女在生活、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并给予相应的建议和引导,陪伴其健康成长。

(二)社会方面社会各领域和相关群体要对未成年人给予更多的关注,使其不至于对社会失去基本的信任。例如:可以在物质方面给予其应有的帮助,为他们建立最基本的能接受基本义务教育的平台或是机构,让其学习到起码的道德、常识和初步的法律知识,使其不至于在盲目的状态下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加强法律普遍原则的教育,例如:使其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并不是为强者而特意定制的“保护伞”,而是更倾向于保护弱者免受侵害。与此同时,还应加强诚信和道德建设,让未成年人看到社会阳光的一面,不至于使其产生犯罪是理所当然、甚至是“替天行道”的想法及报复行为。诚然,要加强伦理和道德教育,对于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合理判决,同时予以感化教育,使他们将来回到社会仍然能够成为有用之人。因此,社会方面应从以下三个环节入手:1.学校方面加强思想品德和法制课程建设,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导;2.相关辅助机构和公益团体应当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高危人群的防范措施,如加大对网吧、舞厅等公共场合的监管;3.全社会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全民法律素养。

(三)未成年人本身作为行为主体的未成年人本身是规制犯罪行为最为重要的因素。未成年人既要秉持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接受科学理论,摒弃金钱主义、享乐主义的意识,增强自身的控制能力,又要积极认真地学习法律知识,恰当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在扩大交际圈时要谨慎交友,不要轻易加入团伙组织,加强对自己的认同感,增强自信心。

正所谓“少年强则国强”,因此,应加深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度,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方面面进行相应的调查与分析,找出诱发其犯罪的主客观原因,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要求,以教育、感化和挽救相结合的方式切实规制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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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路琦.论建设以实体机构为核心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体系[j].中国青年研究,2012(5).

[2]熊谋林,程乙峰等.未成年人犯罪与矫正实证研究——以成都市温江区为例[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2).

[3]路琦,姚东等.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行为规范调查研究——从行为规范角度探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1).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篇6

在校生违法犯罪问题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现象比较明显。这里所指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指初次和重新犯罪时均未成年或是初次犯罪未成年而重新犯罪时已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情况。由于这类案件日益增加,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特殊现象,有关部门应给予关注。本文从案件特点入手,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长环境进行深入分析,并试图提出有效对策加以改善。

两年间,我院共受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15.44% 。

一、案件特点分析

(一) 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以二次犯罪案件居多。第二次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未成年人占总数的92.5%;第三次受到处罚的有2人,第五次受到处罚的有1人。

(二) 从重新犯罪的时间间隔上看,时间间隔较短、在缓刑期内犯罪现象明显。缓刑期内重新犯罪的占总数的47.5%。从时间间隔上看,初次与重新犯罪间隔3年以下的占总数的45%;间隔3年至6年的占总数的22.5%;6年至10年的占总数的15%;间隔10年以上的占总数的17.5%。

(三) 初次犯罪与重新犯罪的罪名重合度与其犯罪间隔成反比。犯罪间隔3年以下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为61.1%;犯罪间隔为三年以上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仅为22.7%。由此可以看出,犯罪间隔时间越短,罪名重合度越高,且罪名多集中在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暴力型或财产型犯罪,判处刑罚相对较轻;而犯罪间隔时间较长的犯罪嫌疑人,其再次犯罪所涉及的罪名种类较多,情节也趋于严重,被判处的刑罚多重于初次犯罪的刑期。

(四) 团伙犯罪现象在重新犯罪中不明显。未成年人在初次犯罪时互相撑腰、壮胆,所以团伙犯罪现象比较明显;但在重新犯罪时,由于其年龄、身体的增长,多数不需要其他人的协助,单独实施犯罪行为。

(五) 从犯罪动机上看,再次犯罪的动机比较单一。犯罪嫌疑人在初次犯罪时的动机比较多样:有为泄私愤故意伤人的,也有受不良影片影响一时冲动的,有精神空虚寻衅滋事的,还有的是为获取金钱;而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时目标明确,绝大多数是为了获取不义之财。

(六) 在校生初次犯罪后绝大多数流向社会,外来务工未成年人原本就缺乏监督约束。在实践中,在校生一旦犯罪,就被打入另类:或是被送往工读学校,或是被开除学籍推向社会(一般学校都有规定,只要受到刑事处罚就要开除学籍,判处缓刑也不例外)。而不愿接受工读学校严格的管理而拒绝入校的未成年人,实际上等同于流向社会。实质上多数犯罪的在校生没有返校学习的机会,只能与社会青年混在一起。这部分未成年人更容易再次犯罪。而未成年外来京务工人员来京后处于游荡状态,没有相应监督机构,在服刑期满后如无正当工作,很多会再次犯罪,成为惯犯。

(七) 暴力型犯罪主体在犯罪前多受过相似暴力侵害。犯罪学生所在学校的周边,往往存在不良社会氛围:如高年级同学或退学同学的拦路滋扰,社会青年的敲诈勒索等,一些处于城乡结合部的学校尤为严重。由于学校及相关部门没有有效措施,或是没有长效治理机制,致使一些受害未成年人思想发生变化,不认为这种现象是犯罪,反过来拉帮结派,以暴治暴,从暴力受害人转为加害人。

(八) 犯罪主体的家庭教育多存在问题。不论是来自离异家庭还是普通家庭,普遍存在家长对未成年人疏于管理或是只知虚寒问暖、对其精神世界一无所知的状况。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后,家长没有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正确的教育引导,没能及时将未成年人引向正途。

二、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深层原因分析

(一) 犯罪未成年人的二次污染情况值得忧虑。一些未成年人由于交友不慎或是一时冲动触犯法律,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或是执行刑罚期间,在牢房内受到同号犯人的教唆、传染,会沾染上很多不良习气,甚至学习到各种犯罪的方法。等到其刑满释放时已经变成五毒俱全的社会不稳定人员。这样的关押环境不适合未成年人的改造。

(二) 令人惊异的是,一些未成年人不以坐牢为耻。坐牢前受气挨打、坐牢后扬眉吐气的奇特现象使部分未成年人沉溺于扬眉吐气的快乐中。一些问题少年和社会青年有欺软怕硬、欺善怕恶的心理,对在校学生颐指气使、连打带骂,对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则存在惧怕心理,唯唯诺诺。由于未成年人思想单纯,不会体会到受刑事处罚对自己一生的长久影响,在短期内会认为坐牢反而使自己在朋友和欺负过自己的敌人人面前有了炫耀的资本,可以召集众多社会青年对以前欺负过自己的人进行报复,而不必担心遭受袭击。

(三) 部分未成年人不能正确认识从轻减轻处罚的涵义。在其 看来,犯罪被抓也不过是被取保候审再被判处缓刑,不用坐牢也不用受苦。在心理辅导没有跟上的情况下,法律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威慑力大大减弱,使未成年人产生犯罪也不是什么大事的思想。

(四) 沿袭以前的不良生活习惯和朋友圈子,是重新犯罪的重要诱因。未成年人被判缓刑后或是刑满释放后,多赋闲在家,一时难以重新回归社会,而原来的朋友都找上门来,不良生活习惯继续延续,未成年人的行为就在不构成犯罪与构成犯罪的边缘徘徊,很容易再次触犯法律。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篇7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心理学分析社会学分析

1.引言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前段时间,中央电视台和司法部在网上做过一个调查,以了解社会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关注情况,后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所列出的10个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这表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从某种角度讲,未成年人是一个社会最具活力、最具潜力的群体,是对一个国家的长远发展起着主要作用的群体,也是对一个社会的持续性发展起着关键作用的群体。所以研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前提,也是有效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有效手段,更是预防和控制我国犯罪行为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因此,本文就相关问题进行一些分析和研究。

2.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1)从案件类型上看:主要为抢劫、盗窃、伤害、强奸这几大类,且共同犯罪居多。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占犯罪人数的60%-70%。未成年人作案时,往往通过纠集玩伴一起作案来壮声势。由于未成年人心态不稳定,自控意识较差,好逞强,容易被感染而形成共同作案,且很容易结成犯罪团伙,但团伙成员一般不固定,具有随时纠合的特征,多见于抢劫、盗窃犯罪案件中。

2)犯罪起意存在突发性。未成年人犯罪时,大多数没有预谋和计划,一时心血来潮,遇事冲动冒险而不计后果。有的未成年人会因一些小事而行凶伤人,预谋性犯罪也渐显苗头,主要是模仿影视中黑社会犯罪,很少顾及后果,手段也较野蛮残忍。

3)侵犯财产犯罪居多。未成年犯罪案件中,侵犯财产的盗窃、抢劫犯罪占77%。但涉案金额都不大,大多在10元-200元间,这与青少年存在“钱少不犯法”的心理有关,从而纵容自己犯罪。

4)暴力程度相对较轻。青少年在抢劫犯罪中,多采取搜身或采用语言吓唬,被害人若顺从交出,则抢劫结束;如若被害人拿钱迟缓,多采取用脚踢或扇耳光等手段威胁被害人交出财物。抢劫者由受害人反抗未得逞的,有的则就此作罢,有的会以群殴的方式或用凶器将被害人殴打至轻伤、重伤。

5)犯罪地点较窄。抢劫案件大多发生在学校和网吧附近,这主要与涉案青少年多为该校学生或在网吧上网,而其他社会活动少有关,同时也与作案目标定位于弱小学生,反抗不强,外来干扰小,容易得逞等因素有关。

6)文化程度较低。大部分为中小学文化,有的甚至小学都没有毕业而辍学在家。这些人多缺乏法律知识,多数人不知事由就触犯了法律,很少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下面是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的分析。

1)好奇、好胜、爱寻求刺激,缺乏自我控制能力。青春期中的未成年人往往精力充沛,有强烈的好奇心,对丰富而复杂的大千世界充满了求知的欲望,但由于各方面的压力,群体心理处于波动不定的焦虑状态,所以他们心理极为脆弱,极可能铤而走险。

2)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标准低下,对自己放任自流,随心所欲。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篇8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原因 预防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之一。现今,由于学校教育的缺失、家庭生活的不幸、社会环境的种种诱惑,使得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越来越触目惊心,已成社会管理的一个严峻问题。为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使未成年人能有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笔者结合所办案件,深入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并结合实际提出相关的建议与对策,以期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有所裨益。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2009年至2011年,我院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4件33人,其中2009年受理3件4人,2010年受理8件9人、2011年受理13件20人,近两年来我区未成年犯罪直线上升,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分析

1.外地未成年人居多,本地未成年人有上升趋势。据统计,2009、2010年涉案的13人中,仅有2人为本地人,其余11人均为来区打工的外来流动人员,而2011年涉案的20人中,有9人为本地人,占比达到45%,11名外来未成年人中有8人为在区内生活多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弟。

2.有不良行为或不良记录的未成年人占据一定比例。大多数未成年人案发前都喜欢上网、吸烟,有的甚至有酗酒、等不良嗜好。涉案的33人中,还有5人有犯罪前科或劣迹。

(二)从犯罪类型分析

1.犯罪类型多元化。涉案的33人全部为故意犯罪,分别为强奸7人、抢劫7人、盗窃5人、聚众斗殴4人、抢夺3人、故意伤害2人、敲诈勒索2人、寻衅滋事1人、诈骗1人、运输毒品1人。

2.侵财类犯罪居高不下。盗窃等侵财犯罪占比达到54.5%。须引起重视的是,部分未成年人在初次作案得手后,因存在侥幸心理,又连续多次犯罪。

3.暴力犯罪倾向越来越严重。抢劫等暴力犯罪占比达到72.7%。除了传统的抢劫、抢夺等暴力侵财案件多发外,强奸、故意伤害等暴力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也占较大比例,其中强奸、抢劫犯罪更是跃居所有犯罪类型的首位,占比均为21.2%。

(三)从作案方式分析

1.共同实施犯罪的居多,单独犯罪的少。近三年来的未成年人案件基本都是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其中三人以上共同犯罪占比达到57.6%。共同作案的人员一般具有邻居、同学、朋友、亲戚、老乡等关系,有的是成年人带着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有的是多名未成年人纠集在一起共同作案。

2.突发性犯罪居高不下,预谋犯罪逐渐增多。未成年人处在青春期,情绪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在某种偶然事件的诱发或特定情境的刺激下,往往会实施犯罪行为。还有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出较强的预谋性和计划性,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二、未成年人犯罪之原因分析

(一)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

文化程度偏低,辨别是非能力差,法制观念淡薄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内因。涉案的绝大多数未成年人都只有小学或初中辍学文化程度,其过早走上社会后又不愿找一份力所能及的工作,贪图享受,把上网、玩游戏作为生活的主要内容,把冒险作案当英雄,把哥们义气当友情,把结帮成伙当靠山,一经不良分子的怂恿、拉拢或引诱,难免盲目跟从,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家庭原因

大多数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均存在误区。有些单亲离异家庭成员间情感交流失衡,未成年人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和反叛心理。有的父母自身素质差、言语不良、行为不端,孩子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地受其影响。有些家长只顾忙于生计疏于对孩子的管理和教育,尤其是一些外来务工人员日常忙于应付繁重的工作,根本无暇顾及子女,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这也正是我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弟犯罪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学校方面的原因

学校松懈的管理、薄弱的法制教育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另一重要因素。目前区内学校开展普法活动主要依靠的力量就是在政法系统工作的法制副校长和辅导员,但由于这些兼职的法制副校长和辅导员自身工作忙碌,接触学生的机会较少,再加上对教育工作不是很熟悉,所以开展法制教育只能起到临时和补充的作用。个别学校疏于对学生的管理,导致部分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弟辍学现象时有发生,再加上缺少家庭的约束,整日在社会上游荡,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四)社会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想歪曲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特别是一些外来务工的未成年人过早辍学后没有一技之长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且好逸恶劳不愿从事艰苦的工作,容易走上偷、抢等犯罪道路。另一方面受不良文化的影响较深。未成年人模仿能力强,受充斥着暴力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的影响,耳濡目染,久而久之,性格就会变得冲动、好斗,成为暴力犯罪的诱因。另外,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好奇心强,自我控制能力差,面对色情抵挡不住诱惑,抑制不住生理和心理躁动,容易诱发性犯罪。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与对策

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应该是动态且长期的,必需走社会化和专业化相结合的道路,需要司法、学校、家庭、社区等共同参与,密切配合。

(一)以打造“平安社区”为载体,扫除社会管理盲点

建议把对外来人员的管理纳入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范围,建立“属地化、小区化”的新型管理模式,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外来人员的信息收集、房屋租赁登记、提供入学就业指导等工作,增强对他们在生活、就业尤其是对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帮扶力度,确保外来务工人员子弟有一技之长,不成为社会的负担和累赘。针对部分家庭教育存在误区的情况,社区居委会可以通过建立家长学校、开展讲座、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引导家长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教育孩子的能力。此外,社区居委会还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问题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对有明显犯罪倾向或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应重点关注,正确对待,从学习、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关心和帮助他们,预防再犯罪和脱保现象的发生。

(二)以创建“法制校园”为载体,完善学校教育

一是要形成长效的法律教育机制,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健全良好的人格。建议区内的教育主管部门为每所学校尤其是职高中专院校至少配备一名法律教师,专门负责学校的法制教育以及日常的一些涉法问题,并把预防和减少学生犯罪纳入学校的综合考评和学校领导的任期目标中,对发生重大学生犯罪案件的学校严格实行一票否决。二是要建立学籍跟踪机制,对长期不来上学的学生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弟要及时了解情况,保证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三是要落实好有劣迹学生的帮教措施,对有问题的学生不能简单地采取劝退、开除的办法,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就将其推向社会,任其随波逐流以至走向犯罪。

(三)以共创“和谐社会”为载体,净化社会文化环境

各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为未成年人成长提供一个健康的外部环境。文化部门要充分运用舆论的正确导向,加强宣传报道,营造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大力整治区内的黑网吧,规范对网吧、电脑屋的治安管理,使未成年人有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方面也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在学校周围检查电子游戏室、书籍和影碟出租室等相关场所的情况,一旦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配合公安、文化部门进行查处。此外,还可以加大资金投入,建设一些青少年活动中心等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引导未成年人参与到具有丰富科技知识、高级趣味、健身内容等娱乐活动上来,促使养成健康、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篇9

「关键词不能犯,不能犯未遂,危险

一、 不能犯的意义比较

从世界各国立法例来看,有相当一些国家的刑法典未明文规定不能犯问题,但也有些国家的刑法典在犯罪未遂中明文规定了不能犯或不能犯未遂。这些规定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规定不能犯都是犯罪未遂,都要按未遂处罚。例如《罗马尼亚刑法典》第20条第2款规定:“由于力所不及、所用手段不力或犯罪实施终了而犯罪分子所追求的标的不在其所预料的地点,以致犯罪不能得逞的都是未遂。”二是规定不能犯不予处罚。例如,1968年《意大利刑法典》第49条第2款规定:“因行为不致发生所期之危险结果或因缺乏犯罪之对象,而无发生侵害或危险之可能者,不罚。”三是规定不能犯得减免处罚。例如,1971年修正的《瑞士刑法》第23条规定:“行为人实行重罪或轻罪所采之手段或客体不能完成重罪或轻罪者,法官得自由裁量减轻其刑。1 ”

立法例背后,实质上是各国刑法学理论不能犯意义的不同以及在此基础上对处罚与否的依据不同。我国和日本都没有明文规定不能犯,但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上,两者的差异是明显的。下文即展开比较不能犯在中日刑法学理论中的不同意义。

我国刑法学理论继承了苏联刑法学理论,与德国在不能犯理论上2 比较接近。通说一般在“犯罪形态”章节中简要提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认为不能犯未遂包括工具不能犯的未遂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只是迷信犯不受处罚 3.通说认为,不能犯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所谓工具不能犯的未遂,是指犯罪人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按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行为人犯罪意图、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工具,以致犯罪未遂。例如,误把白糖等无毒物当作砒霜等毒药去杀人,误用空枪、坏枪、臭弹去杀人等。所谓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时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或者具有某种属性而使得犯罪不能既遂,只能未遂。例如,误认尸体为活人而开枪射杀、砍杀,误认为被害人在卧室而隔窗枪击,误认男子为女子而着手实行行为,等等4 .上述的“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学者认为是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 5”。

日本刑法学理论认为,不能犯意指行为人主观上企图着手实行犯罪,但因为现实上不能发生犯罪结果而不受处罚之情形6 .这种“不能发生犯罪结果”,是“在其性质上,不可能引起结果发生的行为7 ”。日本现行刑法中并无规定不能犯不处罚,但在1974年《修改刑法草案》第25条规定:“行为在其性质上完全不能导致结果时,不作为未遂犯处罚 8”。在日本,只有少数学者将不能犯作为不可罚的未遂来把握,但一般认为不能犯不是未遂,不可罚的未遂也不等于不能犯。原因在于日本刑法处罚未遂以明文规定危险。

在不能犯或不能犯未遂的处罚上,中国刑法学通说认为,不能犯未遂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实行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实行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只是由于对犯罪对象和犯罪工具产生了错误的认识,才不可能完成犯罪。因此,不能犯未遂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由于行为人出于愚昧无知的迷信思想,采用在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发生任何危害结果的方法去加害他人,则不能认为是犯罪9 .而日本刑法学理论认为,不能犯符合着手实行犯罪的外观,但在行为性质上却没有实现构成要件的可能性,因此在日本不能犯完全不具备可罚性。

因此,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不能犯与日本刑法理论中的不能犯有很大区别:前者的不能犯属于未遂中的不能犯,即不能犯未遂,从而区别能犯未遂,可以作出比能犯未遂更轻的处罚,但同样是有罪和需要处罚的。后者的不能犯是区别未遂犯,是无罪、不可罚的。前者的不能犯不包括迷信犯,但除此之外包括后者不能犯范围内的大多数情形,后者的不能犯包括迷信犯。前者认为不能犯未遂的处罚依据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后者认为行为性质上没有实现构成要件可能性而不处罚。

二、 理论根源的分析

从上述分析,我们了解了中日不能犯意义的不同,这些不同的理论根源在于两国刑法理论的立场分歧。

在我看来,我国刑法理论通说是在四构成要件说的犯罪论体系下,把不能犯未遂放在犯罪形态中阐述。首先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出发,考察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强调行为人在该主观目的支配下实施了行为,并希望发生结果,因此推断主客观是统一的,从而首先肯定其构成了犯罪,只是由于对工具或对象的认识错误才没有实现犯罪目的,所以具有可减轻事由。其次,行为人所希望发生的结果没有发生,是属于犯罪的形态未完成,所以成立未遂。但在未遂的所有情形中,结果完全不可能发生的未遂和结果可能发生的未遂的行为之间是有区别的,因此还要做不能犯未遂和能犯未遂的区分,但两者都构成犯罪,应该处罚只是量刑上可以考虑不同。但是迷信犯所体现的主观恶性伴随着的是怯懦的人格,因此这种主观恶性不被评价为刑罚处罚的犯罪人的恶性,因此不处罚,但迷信犯不属于未遂犯或不能犯。

这一理论体系是存在很多问题的。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此种主观主义的立场扩大了处罚范围,采取了从主观到客观的方法,甚至无视主客观是否统一这一通说犯罪论体系的基本结构,而有主观归罪之嫌。

在日本,这种主观主义的观点恰恰是被学说和实践抛弃的。日本刑法理论的主观说有纯主观说和抽象的危险说之分。前者认为行为人的犯罪意思在外部明确呈现时,行为人之危险性格即获得确认,因为肯定未遂犯之可罚性,原则上否定有不能犯,这种观点也承认迷信犯为例外。后者又称主观的危险说,认为应以行为人在行为时的认识为基础,以一般人观点来判断行为人意思的危险性。因此,这种观点认为行为必须有抽象的危险,从而认为白糖杀人为不能犯10 .

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学通说是抽象危险说,但正如一作者所认为的,在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中,只有迷信犯是不能犯,其余的均为未遂犯。至于在未遂犯中根据什么标准来区分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显然不是抽象危险说所能回答的。而这正是传统刑法理论中不能犯研究的重点。因此抽象危险说如果应用到我国传统刑法学,所起的作用只能是划定未遂圈的范围,而不能成为划分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标准11 .因此,实际上我国刑法学通说的立场更接近于纯主观说 12.

主观说的弊病是明显的,是从行为人主观上的危险性为判断依据,而客观说则以行为客观上的危险性为判断基础。客观说可以分为具体的危险说、客观的危险说和定型说等等13 ,客观危险说在日本被称为绝对不能与相对不能说,“不能”可以分为绝对不能和相对不能,两者又可分为方法与对象的不能,绝对不能是不能犯,相对不能是未遂犯14 .客观危险说的特点是把行为的具体状况与行为人的意思内容予以抽象化,从事后的观点来判断,事后判断得出结果的未发生只是偶然的则构成未遂犯,是绝对的则是不能犯。与客观危险说不同,具体的危险说被称为新客观说,该学说以行为时一般人能够认识的事实以及行为人特别认识的事实为基础,如果有发生结果的可能性为未遂犯,如果没有发生结果的可能性为不能犯。具体的危险说在日本为通说,是以行为时判断为基础。具体的危险说虽与抽象的危险说类似,是从行为时从事的危险性判断,但实质上两者殊异,前者是站在一般人立场来判断行为人外在表现的行为特征,后者则是站在行为人立场上对其意思内容本身进行评价。

因此,在日本刑法理论中,主观说的抽象危险说和客观说均认为危险性是判断未遂犯和不能犯的依据,而不具备危险性的行为是不处罚的,属于不能犯,与未遂犯相区别,学说只是在区别不能犯和未遂犯时存在着对何种危险性及危险性程度判断上的不同。但在中国刑法理论中,坚持主观主义立场的通说认为行为人的主观危险性决定其一旦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方法或对象不能只是认识错误导致,在未遂需要处罚的前提下,不能犯同未遂犯由于不构成本质区别因此也需要进行处罚,并被归类到未遂犯之中从而与能犯未遂在未遂犯范围内有所区别,但这种区别意义很小,不是非罪与罪的区别,而只是量刑上的细微差异。

笔者站在客观主义的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上,赞成客观说的观点,认为对行为的判断应以行为人行为时的情状为基础,而采取事后判断的方法,对于绝对不能之情形,应认为其没有不具备危险性,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从而根本上否认其构成犯罪。而未遂犯属于相对不能,此种情形为危险性很高达到急迫程度时,在重罪当中可以给予处罚,但这并非本文所需讨论的。限于篇幅,本文较少结合案例来展开分析,这部分将同笔者观点的详述之部分一同另文论述。

「注释

1、参见田宏杰:《不能犯未遂的认定与处理》,论文。

2、在德国,不可能发生结果的情况都叫不能犯,未遂犯包括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因此不能犯也可能成立犯罪,受到刑罚处罚。这显然是将对象不能犯(客体不能犯)与手段不能犯(方法不能犯)作为未遂犯来处理,只是其处罚更轻于一般未遂犯。参见张明楷:《未遂犯论》,218页,法律出版社。

3、如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15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

4、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教程》,228-22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2月。

5、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修订本)》,21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

6、川端 博著,余振华译:《刑法总论二十五讲》,32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

7、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总论》,280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

8、参见张明楷:《未遂犯论》,216页,同前。而该条文在黎宏译《刑法总论》第281页中为:“行为,在其性质上,不可能发生结果时,是未遂犯,不罚”,似为笔误,应是“不是未遂犯”符合原意。

9、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修订本)》,213页,同前。

10、川端 博著,余振华译:《刑法总论二十五讲》,332页,同前。

11、陈家林:《不能犯新论》,论文。

12、当然,纯主观说不同于彻底的主观主义,彻底的主观主义犯罪理论认为所有犯罪的未遂都应同既遂一样处罚。下文所说的客观主义也都不是彻底的客观主义。学说都进行了调和,只是立足点不同。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

13、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268-270页,同前。

14、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总论》,282页,同前。

「参考文献

1、 川端 博著,余振华译:《刑法总论二十五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

2、 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

3、 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4、 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

5、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篇10

关键词 应用心理学;亲密度和适应性;比较研究;未成年罪犯

中图分类号 d916.7 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对未成年罪犯的矫正,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之一。犯罪不仅是罪犯个体人生的重大事件,也是对罪犯家庭来的重大应激。虽然罪犯家庭内部肯定存在问题,但家庭的能力仍然可以被开发出来,以对家庭成员之一的罪犯进行矫正和改变。人的犯罪心理是一个自组织系统,它不断与外界进行信息交换。当心理系统从外界获取能量和信息达到一定的临界值时,其内部的信息容量上升到饱和程度。如果继续增加外界对心理的作用,就会引起系统内部某些参数的变化,使心理量变过渡到质变。本文旨在讨论罪犯所在家庭的亲密度和适应性的特征,进而确定罪犯心理内部参数向良性变化的重要因素。

二、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两组罪犯组均为未成年罪犯管教所在押的罪犯。研究时采取频数匹配抽样,在四川未成年罪犯管教和四川女子所共抽取实验组和对照组各160人,共计320人。共发放问卷320份,收回问卷320份,有效问卷308,废卷12份。问卷有效率为96%。对文盲罪犯,由主试人念题作答。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取问卷调查的方法,问卷由自行编制了由罪犯人口学问卷、facesⅱ―cv和fad问卷组成。facesⅱ―cv量表由olson等于1982年编制。费立鹏作了此量表的修订,具有较高的重测信度、内部一致性和趋集效度。fad问卷,其重测信度分别为ps0.66,cm0.72,rl0.75,ar0.76,a10.67,bc0.73,gf0.71,fad与fui和facesⅱ-cv有较好的平行效度。数据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处理。

三、研究结果

(一)实验组与对照组匹配结果

统计分析表明,罪犯的年龄、受教育年限、家庭类型,家庭变化,探亲情况和家庭收入不存在显着差异,只有刑期差异达到显着水平。因为抢劫类型未成年罪犯一般服刑时间较长,这说明两组罪犯的匹配较好。

(二)两组未成年罪犯的家庭亲密度和适应性分析

相关样本t检验发现,抢劫型罪犯组的实际亲密度与适应性显着低于理想亲密度与适应性(t=9.80,p

(三)参照moos等的研究结果,将本研究的结果与一般家庭的实际亲密度(m±sd:63.9±8.0)和实际适应性(m±sd:50.9±6.2)进行比较,结果发现,抢劫型罪犯组实际亲密度和实际适应性均显着低于一般家庭(t=-6.58,p

(四)两组未成年罪犯家庭亲密度和适应性比较

非参数检验表明,两组未成年罪犯在家庭实际的亲密度及适应性的分值分布上差异不显著(见表1)。

根据参试得分将抢劫类型罪犯家庭分成“拱极模式”中的16种家庭类型。卡方检验表明,两组未成年罪犯在极端型、中间型和平衡型上差异不显著。(见表2)

(五)两组未成年罪犯的家庭亲密度及适应性与家庭功能的关系

对该样本使用fad问卷同时进行施测,结果表明,抢劫型组的家庭实际亲密度及适应性与家庭功能及其各维度也存在显着的负相关。(见表3)逐步回归分析发现,家庭功能中的总的功能和行为控制维度依次进入回归方程,对罪犯的家庭实际亲密度有显着的预测作用(t=-8.90,p

对照组家庭的实际亲密度及适应性与家庭功能及其各维度均存在显着的负相关(见表4)。逐步回归分析发现,家庭功能中的沟通、问题解决、情感反应、情感介入和角色维度依次进入回归方程,对罪犯的家庭实际亲密度有显着的预测作用;而情感反应、沟通、问题解决和角色依次进入实际适应性的回归方程,有显著的预测作用。

四、结论

(一)两组未成年罪犯的家庭亲密度和适应性都明显低于普通家庭

研究发现未成年罪犯的家庭亲密度和适应性明显低于普通家庭,这说明正是由于家庭未建立起良好的家庭亲密度,或疏远或缠结,面对问题时采用不恰当的方式处理,这都是未成年罪犯家庭的共同特征。

(二)实验组和对照组亲密度和适应性理想和现实的差异比较

两组在理想和现实的适应性与亲密度上存在较大差异。这表明未成年罪犯渴望有和谐的家庭关系,希望拥有良好家庭功能。

两组在实际的亲密度和适应性上均差异不显著,这与未成年罪犯的自我类型尚未分化和定型,犯罪有很大的情景性和偶然性可能存在联系。同时也为说明未成年罪犯的可塑性较高,为矫正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抢劫组和对照组家庭类型的规律

研究显示,抢劫型罪犯家庭松散型的有20.97%,自由型的27.27%,缠结型16.78%,只有34.97%为亲密型。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松散的情感距离说明家庭成员之间冷漠、疏远、拒绝。在这样的家庭中体验不到温暖,无法得到关爱。认为人际关系不可靠,疏离感增强,容易形成回避型依恋风格。不安全感及孤独感使个体在面临社会时感到自己渺小,亲人之间沟通比较困难。犯罪手段表现为残忍和冷漠。而缠结的情感距离说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过于紧密,过于依恋,失去界限,使个体丧失独立性,成“未分化之群体”。当丧失独立性的个体面临社会压力时,就会出现无所适从,矛盾增多,这种社会化不完全的类型,也容易在社会竞争和压力中走上犯罪。

有规律的和灵活的家庭只有33.57%和29.37%,僵硬的占到了25.87%,无规律的占了18.18%。僵硬的家庭结构说明家庭内的偏斜和独裁,惩罚成为家庭的一种惯用约束工具,同样也使家庭与外界界限过宽,家庭的成员罪犯家庭亲密度及适应性。也就是说,越是指向问题解决、沟通通畅、家庭角色丰满适当、情感介入和情感反应良好、行为控制妥当、总功能正常的对照组家庭,越能有适宜的亲难以社会化,缺乏共情和爱的能力,在遭遇困难时得不到家庭的关怀、理解、支持和引导。因此,抢劫类罪犯在实施犯罪时的冷漠,服刑期间感到的孤独感和颓废感。

另外,家庭成员有模仿和学习的能力,特别是对亲人的模仿。因此,抢劫犯在幼年时期已经学会了使用暴力和惩罚来处理问题。而无规律家庭造成家庭成员价值取向模糊,是非不清晰,行为紊乱,社会化不完全,个体很可能在犯罪过程中跟随他们,或因很小的原因而导致犯罪。

然而,研究也发现部分未成年罪犯的家庭有良好的家庭势力结构,而且未成年罪犯的可塑性较强。监狱在对其进行心理矫正时与他们建立有规律的、稳定灵活的关系,同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教育罪犯家属合理利用家庭亲密度和适应性,将有积极的意义。

(四)家庭功能中的诸因素是造成罪犯的适应性和亲密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研究表明,两组罪犯家庭适应和亲密度与家庭功能存在负相关。对照组的问题解决、沟通、角色、情感反应、情感介入、行为控制、总的功能因素,左右着密度,弹性越好,抵抗灾难和困难的资源和能量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