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常用的概念十篇-尊龙凯时最新

时间:2024-02-27 17:57:13

金融学常用的概念

金融学常用的概念篇1

关键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 法律概念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

在传统社会中,"金融消费"通常不是人类生存和延续的必需消费,它与生活消费存在理论上的差异。但在现代社会,随着我国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社会成员不仅生活质量大大提高,而且为了使手中富余的财富保值增值,金融这种能实现财富跨时间、跨空间优化配置的方式成为他们的首选,消费者已广泛借助金融商品满足其消费需求。许多消费者通过银行卡或信用卡支付消费款项,购房者不仅向银行贷款购房,还要为此购买商业保险或办理抵押,有的消费者还购买投资连接保险等。在这种大背景下,金融领域的交易也蓬勃发展,与此同时,金融行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长。中国金融行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不容小觑,如何定义这部分消费主体至关重要。

回顾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在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使用的是"消费者"概念。在以规范金融行业为主旨的法律中,分别使用了"存款人"、 "投资者"、 "保险人"等概念。所以,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金融领域中的消费者进行统一、准确的法律定义。2006年,中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指引》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作为政府权威机构的政策对社会仍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指引》也没有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进行界定,但是这种说法一直沿用至今。

二、国外立法对金融消费者法律规定的有益借鉴

在金融交易高度发达的国外,除了传统的消费者保护法外,还有专门的法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分别选取美国、英国、日本等三个具有代表性国家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进行介绍。

(一)美国立法及其借鉴

2010年,因受全球次贷危机巨大冲击的影响,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以防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根据该法《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一章第100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个人或代表个人行事的人、受托人或者代表人。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是指,为了满足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庭需要,向消费者提供规定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①另外,在《投资者保护及加强证券监管》一章第913条规定,零售客户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的法定人:(1)从经纪人、交易商或投资顾问处接受个人化证券投资建议;(2)并且将这些建议主要用于个人或家庭用途的。基于上述概念,该法对零售客户明确要给予更有力的保护。②鉴于美国大证券和分业经营的深厚历史背景,即使在同一部法律中,美国银行、保险与证券业的也以专章的形式分别予以规定。尽管如此,我们仍能从消费者和零售客户的概念中,梳理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特征,即:(1)自然人及其人;(2)为了个人或家庭用途的需要;(3)接受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美国《多德-弗兰克法》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与我国《消法》对消费者的规定差不多,唯一的区别是涵盖的领域不同。《多德-弗兰克法》是专门保护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法律,而《消法》更多的是从一种共性的角度保护消费者,其中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特性被忽略,不利于从专业角度保障他们的权益。因此,我国有必要效仿美国建立专法以保护金融消费者。

(二)英国立法及其借鉴

同在2010年,英国通过对《2000年金融服务市场法》的修订,颁布了《金融服务法》。后法相较于前法,明确给出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根据修改后的定义,消费者是指接受、已经接受或者可能接受法定金融服务或者享有与这些金融服务有关权益的人,无论这些金融服务是否由合法的金融机构提供。③英国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比美国的范围要更广。其一,目的不再限于为了生活需要。只要是自然人,不论是为了生活消费还是投资盈利,均属于《金融服务法》中的金融消费者。其二,时间上不再限于已经接受金融服务,它向前延伸到可能或者正在接受服务的状态,可谓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潜在消费者。其三,服务提供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也不再受到限制,保障了那些因受欺诈接受虚假金融服务的人。

英国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具有极大地进步意义。至于不合格服务者的交易相对人,也被金融消费者概念统辖,表面上扩大了消费者的范围,其实质是赋予了金融监管机构更严格的责任。

(三)日本立法及其借鉴

2001年,日本实施的《金融商品销售法》规定,消费者是指,"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④日本金融消费者概念突出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1)只要在金融交易中处于弱势,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日本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比英美两国更为大胆,如果我们的思维触角还只是停留在自然人的话,那日本已经向信息处于弱势地位的法人迈开了步伐。(2)目的是为金融需要。只要是非贸易、非职业或者非商业经营的需要均属于金融需要。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成员财富的积累和风险来源的多元化,人们的金融需求与日俱增,因而金融需求与一般意义上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并列成为人们的一项基本生活需求。

日本立法深谙金融消费者的本质--弱势地位,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对于准确定义金融消费者的具有极大的意义。因此,我国在立法中,也应当以此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尽可能全面概括金融消费者。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赋予金融领域的消费者以专门的立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应当为: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非商业、营业或职业目的的需要将要或者已经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于弱势地位是金融消费者的本质,需要借助国家的力量,改变他们交易过程中的不利处境;只要不是为了商业、营业或者职业的目的,这种采用排除法的立法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囊括金融消费者。

注释:

①叶建勋 .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内涵[j]. 浙江金融,2012,(7).

②刘媛 . 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机制的比较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1-22 .

③张炜 .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j]. 金融论坛,2012,(7).

④叶建勋 .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内涵[j]. 浙江金融,2012,(7).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叶建勋.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内涵[j].浙江金融,2012,(7).

[3]刘媛.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机制的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金融学常用的概念篇2

关键词:物流金融融通仓仓单市场物流银行物流保险

中国与世界各国的资本和物资交流日益频繁,这促使我国物流产业和金融产业迅猛发展。在网络和通信技术广泛应用的条件下,物流和金融之间强大的吸引力已经产生学科交融的奇葩,它给物资流通带来的巨大影响被敏锐的学者准确地捕捉到,进而从理论的高度构建出一个崭新的平台—物流金融。

物流金融理论研究的发展历程

国内物流金融的理论研究最初是沿着物资银行、仓单质押和保兑仓的业务总结开始的。早在1987年3月,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的陈淮就提出了关于构建物资银行的设想。90年代初期也有学者发表文章,探讨物资银行的运作。但是,那时的“物资银行”还带着非常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主要是探讨通过物资银行来完成物资品种的调剂和串换。由于物流的概念没有被充分发现和认识,所以当时的物资银行的概念与现在的概念存在较大差异。

1998年4月,时任陕西秦岭曾氏有限金属公司总经理的任文超探讨了利用“物资银行”解决企业的三角债问题,是这一概念的一个突破。随着物流学的不断发展,物资银行的概念也逐渐发展成熟。2003年9月,西安交大管理学院的学者于洋、冯耕中,2004年任文超以及2005年华中科技大学的王治等,都对物资银行的含义重新进行了研究,得出了比较规范的概念。仓单质押业务的理论总结始于1997年6月,当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张平祥、韩旭杰对粮棉油货款的仓单质押业务展开了研究,但是并没有将物流的概念结合进来。

此后,随着物流学的兴起,相应的研究开始增多。2001年,烟台大学的房绍坤;2002年,学者孙宁;2003年,东南大学的郑金波;2004年,学者邵辉等对此都进行了研究。该业务与物流业发生紧密联系只是近几年的事。对于保兑仓业务的研究则是基于仓单质押业务而衍生出来的。

物流金融领域的一项标志性成果是“融通仓”的研究。2002年2月,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罗齐和朱道立等人提出“融通仓”的概念和运作模式,迄今仍有系列成果推出。2004年5月,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邹小、唐元琦首次提出“物流金融”的概念,定义了它的内涵和外延,“物流金融”被正式确立为一个新的研究平台。至此,物流金融的研究对象、研究方向基本确立,并且与实践相结合归纳出了一系列的运作模式。在学科概念的发展过程中,也有学者做出探索。2005年3月,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的陈祥锋、朱道立提出了与物流金融相类似的“金融物流”的概念。但因其相对于“物流金融”在表达上不够准确,续用者不多。物流金融领域的另一项标志性成果是“物流银行”业务的出现与普及。2004年,广东发展银行在“民营100”的金融平台基础上及时推出了“物流银行”业务,期望有效解决企业的融资与发展难题。从2004年底至今物流银行业务迅速在各行业中得到应用,如中储与华夏银行的合作,福建中海物流公司、泉州正大集团与中信银行的合作等等。物流银行业务是以产品畅销、价格波动幅度小、处于正常贸易流转状态且符合质押品要求的抵押或质押为授信条件,运用实力较强的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将银行资金流与企业的物流有机结合,向客户提供集融资、结算等多项银行业务于一体的银行综合服务业务。可以看出“物流银行”是“物资银行”业务的升华,具有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远程化和广泛性的特点。物流金融近期的研究热点主要集中在基于网络技术的物流金融产品设计和风险管理等领域。

物流金融的相关概念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的邹小芃、唐元琦首次定义了“物流金融”的概念。他们认为物流金融就是面向物流业的运营,通过开发、提供和应用各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有效地组织和调剂物流领域中资金和信用的运动,达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有机统一。这些资金和信用的运动包括发生在物流过程中的各种贷款、投资、信托、租赁、抵押、贴现、保险、结算、有价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收购兼并与资产重组、咨询、担保以及金融机构所办理的各类涉及物流业的中间业务等。物流金融是为物流产业提供资金融通、结算、保险等服务的金融业务,它伴随着物流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物流和金融的紧密融合能有力支持社会商品的流通,提高全社会的福利。该定义指出了物流金融所研究的领域和基本的研究方向,它还强调金融创新思维和金融工程技术的运用。

“融通仓”作为物流金融领域的重要概念最早是由复旦大学的罗齐和朱道立在2002年提出。朱道立等人系统地介绍了融通仓理论。他们认为,因为融通仓所涉及的对象数量众多,要想把这些分散的个体有机地连接起来,实现资金、信息和物流的结合,除了借助先进的信息通讯系统和交通技术之外,还要用系统的思想和方法设计出切实可行的模式和结构,包括基于动产管理的融通仓运作模式、基于资金管理的融通仓运作模式、基于风险管理的融通仓运作模式等三种。他们设想的融资结构有纵向结构、横向结构、星状结构和网状结构四种。这些结构的设想主要是来自对不同环境与规模类型的企业给出的因对象而异的分析。基本思路是以“仓”为突破口,运用各种各样的信息传递程序,实现对仓中动态的物资的计价,使它们可以与资本实现转化。资本、物流、仓储是企业运作过程中流动资产的三个代表性的形态,它们覆盖了企业日常运作的全部流程。朱道立等人的理论研究强调物流对金融的融资功能的辅助,注重基于银行服务的讨论,给出了第三方物流企业扩大服务范围,开发新的高利润服务项目的思路。其中虽然涉及了物流金融的结算职能,但没有把它作为重要的内容加以讨论。

物流金融理论在实践中另一个重要的应用是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物流银行打破了固定资产抵押贷款的传统思维,创新地运用动产质押解决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广发银行在国内物流银行业务的开拓上走出了第一步。广发行对生产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品牌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经销给予支持,改变了以往单个经销商达不到银行授信条件而无法获得银行支持的局面,同时银行通过全国范围内的经销商和生产商内部的调剂,分散了风险。“物流银行”与前面的“融通仓”在寻求对流通中的资产进行评估的思路上保持了一致,区别是它更多地站在银行努力寻求在扩大贷款的同时控制风险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尊龙凯时最新地址的解决方案。物流金融理论的研究发展

在“物流金融”概念问世之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涉足这个领域,他们的研究丰富了物流金融学的内容。刘高勇(2004)从网络技术的角度讨论了企业物流与资金流的融合。他论证了网络环境下企业物流与资金流融合的可能,其中信息充当物流和金融整合的媒介,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产生重要的影响。陈祥锋、朱道立(2005)提出了面向供应链的金融物流的概念,尝试从物流金融提供者的角度转换到物流金融的客户角度来开展分析。徐莉、罗茜、熊侃霞(2005)介绍了物流银行业务的特点与作用,指出开展物流银行业务面临的风险,并就风险防范和利益分配等问题提出设想。王颖琦(2005)介绍了物流保险在现实的生产过程中的应用,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唐少艺(2005)以ups和和广东发展银行为案例,描述了第三方物流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的物流金融业务,向准备在我国开展物流金融业务的企业提出了针对市场现有状况合理运作的建议。邹小(2005)在《管理塑料价格风险的利器:网上中远期仓单市场》一书中指出,在传统现货批发市场基础上综合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模式而建立的中远期仓单市场,是全新的流通方式,极具创新意义和推广价值,能大幅降低物流成本,有效满足业界规避价格风险和违约风险的需求。该书以浙江塑料城网上交易市场为代表的仓单市场作为研究对象。从阐述仓单交易市场的基本内涵、形成、现状、功能作用和市场运作等角度入手,对网上中远期仓单市场的组织架构、市场管理、交易者、交易行为、交易目的等进行论述,对市场的操作流程和基本制度作了详细的解说,研究了衍生品交易和物流服务如何结合并产生效益和控制风险。唐少麟、乔婷婷(2006)用博弈分析的方法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论证了对中小企业开展物流金融的可行性,指出相应的风险可以通过规范管理制度和采用新的管理工具(主要是管理信息系统)加以有效控制。

现实世界里,“资金”、“原材料”、“库存”这三种资产形态经常相互转换,而转换过程通常很难受到全程不间断地跟踪,特别是“物流”的过程在先进的通讯和信息技术得以广泛应用之前是很难被考察的。因而传统的会计学和金融学在研究企业运作时通常取其“现金”或“库存”的静止状态进行分析,很少涉及动态的转换。“物流金融”的长处就是能解决运动中或处在不稳定状态下的资产利用的问题。它好比社会科学中的“微积分”,使商业领域中的变量可以计量。

通过众多学者的努力,物流金融的理论体系初步建立,明确了融资、结算、风险控制等主要职能,总结出替代采购、信用证担保、仓单质押、买方信贷、授信融资和反向担保等服务模式,在实践中收到成效。ups的综合性物流金融服务、中储股份的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广发银行的“物流银行”、tcl应用融通仓思想开拓手机市场等案例对理论做出很好的印证。

结论

中国的物流金融研究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学术界已经充分论证了开展物流金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确立了开展物流金融的主体,提出了以不同主体为核心开展物流金融业务的多种模式,并且与实践相结合,指导相关行业运作。但是物流金融服务的开展仍然要面临许多问题,比如:如何有效地管理物流金融业务所带来的风险;金融工程技术在物流管理中的应用;物流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信用评估系统建设;账单和支付管理系统的完善以及企业应用物流金融时会计记录怎样才能更加合理;运筹学的理论如何在物流金融的体系中最大限度的发挥功效等。这些细节问题还有待学者们进一步研究解决。

参考文献:

1.陈淮.关于物资银行的设想[j].中国工业经济研究,1987(3)

2.张平祥,韩旭杰.粮棉油贷款仓单质押的意义与建议[j].济南金融,1997(6)

3.任文超.物资银行及其实践[j].科学决策,1998(2)

4.房绍坤.论仓单质押[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4)

5.罗齐,朱道立,陈伯铭.第三方物流服务创新:融通仓及其运作模式初探[j].中国流通经济,2002(2)

6.孙宁.仓单质押贷款的操作要点[j].农村金融研究,2002(3)

7.郑金波.仓单质押的管理[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3(15)

作者简介:

邹小,男,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金融学常用的概念篇3

实际利率法在财务管理中已有广泛应用,只不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准则)第十四条针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了具体解释:实际利率法是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应该说实际利率法概念本身并无很大问题,其主要问题出在其所涉及的摊余成本的概念上。

“摊余成本”一词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首次出现,准则第十三条指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分析该摊余成本之概念,发现它存在以下问题:(1)不是标准概念模式。按标准的概念模式,摊余成本概念应为“摊余成本是……”,所以准则中的概念最多算是一种计算公式的文字表述。(2)表述令人费解、含糊其辞。准则中的概念第二条“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中,“加上或减去”令人费解,让人无所适从,不知何时应加何时应减。“到期日金额”和“累计摊销额”的说法是含糊其辞的,因在不同付息方式下,“到期日金额”和“累计摊销额”的内涵是不同的。(3)强行统一、逻辑混乱。准则中的概念试图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所谓“摊余成本”进行统一,概念中统一用到了“摊余成本”、“偿还”、“本金”等用语,殊不知这完全是不遵循客观规律的强行统一,其结果是导致了逻辑混乱。尽管人们对“成本”一词的解释各异,但基本内涵是一致的:成本是投资(可广义、狭义)的代价或耗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是对立的矛盾双方,一方形成金融资产,另一方就形成了金融负债。金融资产方对其投资可用“成本”概念,金融负债方对收到有投资是不宜用“成本”概念的,可用“本金”。同样,金融负债方归还本金时可用“偿还”字眼,金融资产方则应为“收回”。

另外,比较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两概念,笔者认为摊余成本概念中“初始确认金额”与实际利率概念中的“当前账面价值”其实是一样的,为何要用两个概念也令人费解。

二、实际利率法的应用不是应用,而是在进行数学计算

实际利率法要求在核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在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上合理摊销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溢折价,并使每期的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但由于摊余成本概念的缺陷,使得人们认为实际利率法非常深奥。有关教材、参考书在讲解实际利率法时甚至舍本逐末,忘记了实际利率法只是在核算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或金融负债的利息费用时的一种方法、一个理念,不去阐述如何进行核算,只是进行列表计算摊余成本,变成了纯粹的数学计算。

[例1]甲公司20×1年1月1日,支付价款10000000元(含交易费用)从活跃市场上购入某公司发行的5年期债券,面值12500000元,票面年利率4.72%,按年支付利息,本金到期一次支付。甲公司将购入的债券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首先计算出实际利率i为10%,(实际利率的具体计算过程可以省略)然后是列表确定以摊余成本为主的有关数据,见表1:

通过列表看似简单明了,可以供人们查询使用,其实非常复杂,让人难以理解和掌握,单看此表,初学者根本不明白利息调整为什么是实际利息减去票面利息,更不明白年末摊余成本为什么是年初摊余成本加上利息调整。而折价购入债券时,数据关系又会发生变化。同样,金融负债方的数据关系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初学者基本都是依葫芦画瓢,离开教材或指导书后就无从下笔了。

三、实际利率法的改进

(一)取消摊余成本概念,修订实际利率法概念 仔细分析摊余成本,发现它其实就是账面价值,这个账面价值是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同时摊销溢折价后自然形成的,通过查看总账即可得知,无需引入一个新概念。

在取消摊余成本这一概念的基础上,实际利率法可定义为:实际利率法是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此定义既简单明了,又重点突出,实际利率法的核心就是核算实际的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

(二)深刻理解相关概念内涵,回归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1)理解实际利率法、摊销等概念的内涵及目的。要熟练应用实际利率法,必须深刻理解实际利率法、摊销等概念的内涵及目的。要理解实际利率法,不仅要了解票面利息与实际利息。而且要理解摊销问题。关于摊销主要明白三个问题:摊销什么;为什么要摊销;如何摊销。笔者认为这是理解和应用实际利率法之关键,但没有任何一本指南、教材或参考书谈到这个问题,这也是造成初学者难以真正掌握实际利率法的主要原因。

关于摊销什么:准则要求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公允价值就是双方的买卖价格,这个公允价值与其面值或成本之间上是可能存在差额的,这是因为债券的发行受同期市场利率的影响较大,会产生溢折价。实际利率法下要摊销的对象就是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溢折价。如前例中的摊销对象就是购入债券时的折价额2500000(12500000-10000000)元。

关于为什么要摊销:和所有摊销的目的一样,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溢折价的摊销也是为了体现权责发生制,并使实际利息收入或费用能较均衡地平摊到存续期间,避免会计数据失真。只不过在实际利率法下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溢折价的摊销不是按直线法摊销,也即不是简单地按债券的存续年限进行平均分配。通过逐期摊销,在债券期满时,债券的溢折价要摊销干净,以使债券的账面价值等于票面金额。

关于如何摊销:首先是摊销时的借贷方向问题。因为摊销后的最终结果是要使债券的账面价值等于票面价值,因此,在逐期摊销时,无论是金融资产还是金融负债,也无论是溢价还是折价,进行与初始计量时的借贷方向相反的处理即可。这样不断使账面价值逐渐接近票面价值,最后一期正好回归到票面价值。

然后是摊销金额的确定问题。在后续确定逐期摊销金额时,主要采取倒挤法确定每期摊销额,也即用票面利息(票面金额乘以票面利率)减去实际利息(账面价值乘以票面利率)(溢价情况下)或用实际利息减去票面利息(折价情况下),但在最后一期时要进行尾差调整。

(2)走出纯计算误区,回归账务处理实务。正因为要采取倒挤法也即相减的办法确定每期摊销额,因此许多教材、参考书纷纷重点介绍如何编表,却忽略了账务处理本身,这既使初学者觉得实际利率法难学难用,又对他们产生了误导,以为实际利率法就是编表,或者以为编表是实际利率法的前提,其实不然。理解了实际利率法的真谛并回归会计处理实务时,会发现实际利率法既不难,也不需要编表。

[例2]承例i20×1年1月1日购入债券时,为折价购入,折价额2500000元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总账科目下的“利息调整”明细科目,这个“利息调整”就是摊销对象。账务处理为: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25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500000

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借方余额10000000元,初始待摊销(调整)总额为2500000元。

后续各期计算票面利息、摊销“利息调整”并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时,因“利息调整”初始记录在贷方,后续分期摊销时,则应记录在贷方;同时,计算的票面利息理应计入“应收利息”借方,确认的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贷方。因此,账务处理模型为:借记“应收利息”(票面利息=票面金额×票面利率)、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倒挤,实际利息-票面利息),贷记“投资收益”(实际利息=账面价值×实际利率)。

据此,20×1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12500000×4.72%) 59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000000-590000)

41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00×10%) 1000000

收到票面利息利息时的账务处理(后略):

借:银行存款 590000

贷:应收利息 590000

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借方余额10410000元(10000000 410000)。

20×2年12月31日即第二年末确认实际利息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12500000×4.72%) 59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041000-590000)

451000

贷:投资收益(10410000×10%) 1041000

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借方余额10861000元(10410000 451000)。

20×3年12月31日即第三年末确认实际利息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12500000×4.72%) 59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96100

贷:投资收益(10861000×10%) 1086100

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借方余额11357100元(10861000 496100)。

20×4年12月31日即第四年末确认实际利息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12500000×4.72%) 59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45710

贷:投资收益(11357100×10%) 1135710

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借方余额11902810元(11357100 545710)。

(3)第五年末要进行尾差处理。截止到第四年末,“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借方余额11902810元,比票面金额12500000元还差597190元。从另一个角度看,初始待摊销(调整)总额为2500000元,第1、2、3、4年已摊销(调整)金额合计为1902810元(410000 451000 496100 545710),还余597190元。因此,第五年末的摊销额即利息调整额应为597 190元,而实际利息收入即投资收益应为应收利息加上利息调整额。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12500000×4.72%) 59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97190

贷:投资收益 1187190

从以上的核算过程可以看出,只要真正理解了实际利率法, 需要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或费用时,完全可以利用相关原理、查找账簿中的余额进行简单计算后来进行账务处理,根本无需列表计算。

参考文献:

金融学常用的概念篇4

(互联网金融理论和实践集大成之作)

作者简介

谢平,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湖南分行行长、研究局局长、金融稳定局局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央汇金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常务理事会副主席。邹传伟,北京大学统计学学士、经济学硕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博士,副研究员。先后供职于中央汇金公司、中国投资公司,2013年起同时在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博士后研究。刘海二,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学士,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学博士,现供职于广东金融学院。

内容简介

本书作者在2012年4月7日“金融四十人年会”上首次公开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概念。在短短两年中,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中国金融界和it界最热门的词汇之一,相关创业活动也非常活跃。本书是作者两年来深入研究、思考的结晶,畅想了金融与it结合的未来图景,将理论与实践高度融合,与读者分享了许多深具洞察力的观点。本书力图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理论体系,分析互联网金融目前的六种主要类型——金融互联网化、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探讨大数据在证券投资和保险精算中的应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政策建议。希望本书在互联网金融的研究者、实践者和监管者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目录

第一章导论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概况

本书结构

第二章互联网金融原理

基本框架

支付

信息处理

资源配置

第三章金融互联网化

网络银行和手机银行

网络证券公司

网络保险公司

网络金融交易平台

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第一章导论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概况

本书结构

第二章互联网金融原理

基本框架

支付

信息处理

资源配置

第三章金融互联网化

网络银行和手机银行

网络证券公司

网络保险公司

网络金融交易平台

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

第四章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

基本概念与发展概况

基本原理与账户体系

金融商品属性与货币控制

对微信的分析

对余额宝的分析

第五章互联网货币

互联网货币的概念

互联网货币的经济学

比特币

第六章对大数据的一般性讨论

大数据的概念与主要类型

大数据分析的主要任务

大数据分析与计量经济学的比较

第七章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

基于大数据的征信

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贷款

第八章p2p网络贷款

对lending club的分析

p2p网络贷款的经济学

第九章众筹融资

对kickstarter的分析

众筹融资运作原理与发展概况

众筹融资的经济学

第十章互联网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否需要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机构监管

第十一章互联网交换经济

对共享经济的分析

互联网交换经济的原理

互联网交换经济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

第十二章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大数据在证券投资中的应用

大数据在保险精算中的应用

后记

后记:

金融学常用的概念篇5

触类旁通的效果。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教学设计固然有众多长处,却也不是可以任意应用的,它也有自身的局限性。没有熟悉的教学基础谈不上指导教学的设计,没有长期的教学实践,也谈不上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教学设计”。各学科由于视角和出发点的不同,也将使某些教学设计的理论具有某种学科局限性。因此,应当从整个教学设计的基本理论出发,针对学科特点,探索出适合本学科内应用的有效的教学设计方法。下面从金融类课程的角度阐述如何进行金融类课程教学中设计,实现教与学过程的完美结合。在金融类课程的教学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困扰,如怎样全面阐述一个关键性概念而不失真。因为一个概念就是一个知识点,就能引起一系列围绕其展开的问题研讨。能否全面而又正确无误地导入一个概念是引入下一步分析说明的基础,没有精心的准备和全面的考察而随意引入一个重要的概念很容易使学生产生歧义理解甚至是错误性理解,会使学生产生理解错误,为以后的学习造成干扰甚至混乱。为此,必须重视基础的导入教学。

对于这类基础教学,可以设计如下几个步骤:举出本课程中已学过的相关概念并复习;就导入概念的背景进行描述,使该概念的主要部分自然地产生于学生的思考之中;由不同学生确定概念的含义,指出其中的正确之处,通过对比分析说明不正确之处的原因;引入新概念,对大多数学生忽略的地方重点叙述,强调主要记忆特征;进行适当且严谨的举例,说明其应用范围;将其与其他相近的概念进行比较,说明其特征,为将来的应用作必要的铺垫。

金融类课程既不同于文科课程理论性强而不涉及数量运算,又不同于理工科课程重视推理少于感性分析的特点,在教学中常常是先导入概念再进行特征描述,然后进行多层次分析推理,最后得出结论并与实际相联系,建立理论的实践行为。因此,既不能只重视理论叙述而忽略数量推理,也不能只推崇数量化模型的理解和掌握,而割裂其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及其与实际问题的联系、解决问题时的优点和不足等,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经济问题的产生、发展和解决是有难度的,同时也是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实施的。下面从四个方面来谈实施金融类课程教学设计的基本过程。

教学目标的制定

在授课前,要充分理解授课内容,熟悉并领会教学必须经历的几个阶段。一般来讲,金融类课程是以文字陈述为主的,故而能够正确理解文字的叙述十分重要。但文字不需要全都牢记在胸,必然有一主线或核心在起作用。因此,熟练地挑拣“核心性”或“杠杆性”知识是非常重要的,这也可以叫做“抓大放小”。也许几个关键性问题被一一陈述清楚,整节课的目的就达到了,学生也不会有太大的负担。但如果没有抓住核心内容而就某些“小处”纠缠不清,这样不仅会使知识的理解大打折扣,而且会使学生对整个体系的认识产生动摇,甚至从根本上放弃。因此,必须确定简明易懂的核心目标。一般来讲,目标的确定应与课程的难易有关,课程体系越难以理解,单个目标越应该简明易懂,从而起到抓住核心、提纲挈领、化难为易的作用,倘若学生对纲领性内容理解得非常吃力,那无疑在面对繁杂的内容体系时就会踌躇不前,信心大减,这样无法实现预定的教学目标。

教学任务分析

首先要对学生现有的知识水平有一个充分准确的了解,能够确定学生的接受能力。当然能力要求一定要难度适中。难度太高,容易使学生产生误解和厌倦情绪,从而影响信息的吸收;难度太低,达到目标过于容易也同样让学生缺乏积极参与的动力,从而也失去了教学的意义。要让学生感觉有一定的难度,从而激发他们的兴趣,同时缺乏教师必要的引导和提示无法顺利完成指定任务才是比较合理的。一旦目标确定,教师就要把每次课的基础水平(即学生的现有知识)与终极水平(即要求学生最终达到的知识水平)进行对照,发现其中的渐进式规律,把整个教学过程分为若干个小阶段,确定每一个阶段所要达到的阶段目标,这就是任务分析。它的目的就是如何从现有条件出发,最有效、最充分地达到教学目标,它是实现教学目标的保障。真正把任务细化清楚,每个阶段的任务就一目了然,不再有不确定性。任务分析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是需要注意引入知识的连续性,尽量避免过大跳跃的出现,同时为了保障阶段任务的实现,还要尽可能地减少节外生枝的干扰。

教学方法的选择

一般来说,金融类课程的教学一般是讲授式为主的教学方式。当然,对于一些具体问题,采用何种教学方法并没有绝对的标准。可以说,不同的授课主体可以采用不同的授课方式,都可以取得较好的授课效果。但金融类课程属于社会科学,因此,对于一些问题的理解应更多地鼓励学生参与,这对他们形成正确的、活跃的观点有好处。从事金融类专业课程学习的学生应该形成兼收并蓄、广纳不同观点、思维活跃的学习习惯。对于媒体的使用,笔者认为一般的金融类课程都适合使用多媒体教学,因为多媒体教学直观,信息容量大,适合学科特点。但对于一些计算量较大,图表过于繁杂,联系较紧密的课程,适宜用板书来推理和表达。

开展教学评价

金融学常用的概念篇6

关键词:金融逻辑;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公允价值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13)06-0121-09

一、引言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经过6年合作,在改进各自现有的概念框架(conceptual framework,cf)的基础上,于2010年9月分别以“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8号(statement 0f financial accounting concepts no.8,sfac)”和“2010财务报告概念框架(2010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reporting)”为名其联合项目“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第一阶段的成果——通用财务报告的目标和有用财务信息的质量特征(简称联合概念框架),明确了“决策有用性”是财务报告的唯一目标,用“如实反映”取代“可靠性”作为会计信息的基本质量特征。联合概念框架宣告了主导30余年②的美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终结,一个新的会计时代正在到来,一些习惯了的概念和逻辑将被彻底颠覆。为什么要对运行了30余年的概念框架进行改革?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会计的本源性问题又一次进入我们的视野,尽管这个命题已被无数的中外会计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阐释。但是,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服务于资本市场的会计准则,一定会随着资本市场的变化而变化。无处不在的金融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世界经济也在为之发生改变。本文将从会计的学科定位、经济的增长方式、金融的本质、金融的逻辑来探讨金融与会计的对立和统一,并对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主要变化进行剖析,以期从金融逻辑这个视角来认识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变化的核心——从“历史成本”走向“公允价值”。

二、以目标为导向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及会计的本质

将企业经济业务转化为会计信息,需要遵循会计原则。会计原则依据什么来制定体现了人们对会计本质的认识问题。会计经历了以“假设”为逻辑起点到以“目标”为逻辑起点制定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转变过程。假设是若干理论的原始命题,是进行演绎推理或科学论证的前提条件(裘宗舜,2009)。会计假设是会计针对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而事先设定的前提,也是会计思想形成的基础,用以构建一个完整的会计体系。“会计的整个结构是建立在一系列一般假设的基础上的”。在此假设指导下,以佩顿(paton)和利特尔顿(littleton)为代表的美国会计学家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在他们合著的《公司会计准则导论》中所倡导的历史成本、实现原则、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为美国随后30年的会计发展奠定了一个思维框架。③随着经济的变化和“会计丑闻”的不断发生,1966年aicpa理事会改变初衷,不期望从假设出发去构建指导gaap的理论,而设想从“目标”出发去研究一套会计的概念框架(葛家澍,2011)。

1973年成立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都以目标为出发点,采用“收人费用观”来构建会计的理论体系。fasb用了近5年的时间于1978年11月发表了第一份《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在随后的22年间先后了6辑《财务会计概念公告》;iasc(2001年后改为iasb)也用了近16年的时间于1989年其概念框架。

随着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改组成功,fasb于2002年与iasb展开合作,希望制定一套在美国和全球范围内都适用的高质量的统一会计准则,以满足跨国企业以及在全球范围内的收购兼并活动和金融市场的需要。两个委员会从目标出发,采用“资产负债观”,在改进各自现有概念框架(cf)的基础上,于2008年5月联合了《改进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征求意见稿,并于2010年9月正式定稿为第1章《通用财务报告的目标》和第3章《有用财务信息的质量特征》。由目标和一系列概念组成的概念框架是会计的理论基础,用以指导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使具体准则与概念框架之间、具体准则与具体准则之间形成一个首尾相贯的逻辑体系,使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做到规范和统一。

“联合概念框架”明确提出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决策有用性,采用的是单一目标。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是双重目标(决策有用和受托责任),不管是单一目标还是双重目标,都可以看出会计是为了人们想要达成的会计目标而产生的,是一个人造系统。首先,“会计的目标含有更多的主观成分,是人们或社会期望会计能够完成或者实现的使命。其次,这个系统会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换言之,无论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对财务报告目标如何采用科学的论证与论述,我们都可以预见一个基本观点和趋势:会计应当成为资本市场信息提供的主体”(葛家澍、刘峰,2012)。

当然,要认清会计及会计的本质,还需要从会计的学科定位来寻找答案。学科(discipline)一词来源于拉丁文词根discers,含有“知识的分类”的意思。高等教育一直遵循德国哲学家威廉·狄尔泰对知识的二分法,将所有学科分为人文社会学科和自然学科。社会科学则以理想中的目标作为研究的方向,进而寻找实现或达到目标的路径与方式(相子国,2008)。会计正是这样一门以目标为导向,按其内在逻辑建立起来的一套程序和方法。

三、经济增长方式与金融相关率

投资、出口和消费被誉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1978年以来,最终消费和资本形成总额对我国gdp的平均贡献率分别为57.15%和37.91%,平均每年拉动经济增长5.16和4.13个百分点。无论是长期还是短期模型中,最终消费需求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显著,超过资本形成总额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罗光成、周燕春,2012)。在投资和出口受阻的情况下,“消费将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第一拉动力。2011年我国资本形成总额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为54.2%,比上年下降2.4个百分点,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是-5.8%,比上年下降15个百分点,而最终消费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为51.6%,比上年增长17.4个百分点,消费贡献率比投资贡献率仅低2.6个百分点”。

拉动消费需要居民的购买力,将未来的钱拿到今天来花是信贷金融产生的基础,如果使用得当,将会平衡人一生的收入增长与消费需求的矛盾。美国深谙其道,“一个居民消费占gdp总额70%~2上的国家,无忧无虑地消费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最大动力。最大化利用借贷而更多地消费更是最大的爱国”(李薇等,2009)。于是各种房屋信贷、汽车信贷、教育信贷、信用卡信贷等金融产品应有尽有。美国信用产品总价值从1952年的4524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51.79万亿美元,是2007年gdp的3.75倍(汪建熙、王鲁兵,2009)。

人类的消费欲望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不断的消费升级和个性化需求需要不断的技术创新。创新意味着打破常规,勇于冒险,创新也可能意味着巨额资金毫无结果的投入。资金作为企业创新能力形成的重要要素,不同来源的资金会受到不同的约束。资金主要来自储户存款的传统商业银行出于对风险的控制和资金的安全,难以满足这部分在银行看来风险极高的资金需求。

一种代表股权文化的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 invement,简称vc)和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简称pe),愿意为那些即便只有一个好点子的项目或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在vc、pe出现较早的美国已成功孵化和培育了像谷歌(google)、雅虎(yahoo)、脸谱(facebook)等世界级公司。风险投资在科技领先的以色列也得到了蓬勃的发展,2008年以色列的人均风险资本投资是美国的2.5倍,欧洲国家的30余倍,中国的80倍,印度的50倍(丹·塞诺、索尔·辛格,2010)。

另一方面,持续的创新动力需要一个制度安排,需要一个能对创新及创新企业进行定价的证券市场,将创新性企业未来的收入贴现到今天,使其有足够的财富吸引力让更多的人和企业进行创业和创新。一个国家拥有的创新型(科技型)上市公司数量越多,说明这个国家的创新能力越强,经济发展水平也越高。上市公司及所代表的财富背后是流动的金融资本和技术创新。

此外,全球范围内的股权投资也非常活跃,企业通过收购和兼并活动可以绕过一些壁垒,快速进入需要进入的行业和市场。图1是近五年来全球收购兼并交易额。

图1显示全球收购兼并金额在2007年达到最高值4.64万亿美元以后,2008-2011年也分别达到3.26、2.28、2.70和2.78万亿美元。

以“金融创新”为由,证券化在20世纪80年代大行其道,扩展到了像信用卡应收款和车贷这样的其他资产类型。到2006年末,住宅和商业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的总余额已经从2002年的4.2万亿美元上升到了6.6万亿美元。银行的借款规模也超越了以前任何时候,单是三方回购市场在巅峰时期就达到了近2.75万亿美元规模(亨利·保尔森,2010)。

还有更多的衍生金融产品在场外进行交易。“2011年,场外交易的总额为648万亿美元,仅略小于危机爆发前673万亿美元的峰值。这仍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克里斯蒂娜·拉加德,2012)。

显然,金融对经济的渗透和影响日益加深,金融相关率也越来越高。金融相关率是美国经济学家雷蒙德·戈德史密斯(raymond w。goldsmith)提出的,用于分析金融结构、衡量金融深化程度的一个指标。可以用某一国某一日全部金融资产价值与该国经济活动总量的比值来计算。金融资产分广义金融资产和狭义金融资产,根据不同金融资产计算出的金融相关率是不同的。本文中的金融相关率=狭义金融资产/gdp,图2是中国和美国1996-2009年的金融相关率(狭义)。

图2表明不论是金融高度发达的美国,还是处于发展中的中国,金融相关率(狭义)都数倍于两国的gdp,美国要高于中国,但中国在2007年也超过了3倍。

金融对经济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虚拟经济的支持,金融在高效配置社会资金方面的优势无可替代。

传统金融产品、(货币基金、信贷、股票、债券)对实体经济起作用,并与物质生产领域紧密相连。如果没有金融借贷资本的流动,实体经济就会紧缩和崩溃。但衍生金融产品的过度交易在放大了整个社会财富总量的同时,也逐渐积累了巨大的风险,这次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证券市场迫切需要一个能够随时揭示金融工具价值和风险的会计系统。

四、金融的逻辑与会计的对立和统一

金融的本质实质上是一种交换,通过合约来实现不同时间和空间的交换。“到今天,按照我的定义,金融的核心是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所有涉及价值或者收入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之间进行配置的交易都是金融交易。效用决定价值,而不是劳动决定价值,这对于理解金融的逻辑极为重要”(陈志武,2009)。在一定程度上,金融的效用可通过不同时间和空间的交换为客户带来资金的多少或对未来收益的预期来衡量。

这里的金融是一个综合金融的概念,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除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他们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从事存贷款业务、同业资金拆借、货币汇兑、票据结算、证券交易、共同基金等并承担社会信用责任和金融风险。这些业务与实物交易相隔离,金融资金运动的方式是一种纯资金的流转,从货币—信用(存款单、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票据)一货币相互转换的循环运动(魏红钨,2009)。

“多年以来,银行、投资银行、储蓄机构和保险公司等诸多种类的活跃于市场中的金融企业开始彼此渗透,涉足对方的领域。它们设计和出售的产品变得无以复加的复杂,而且大型金融机构之间也形成了盘根错节的联系,被复杂的信用安排紧紧地绑在了一起”(亨利·保尔森,2010)。大型投资银行正在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他们带来的结构性产品,如担保债务凭证(cdo)、信用违约互换(cds)等金融衍生品将风险分散到了世界各地。“到2008年早期,次贷损失估计已经达到了2500亿美元”(亨利·保尔森,2010)。

此外,大量实体经济也参与金融资产的交易,对金融资产“如实”计量也变得越来越重要。计量问题受到关注的一个外部因素是公司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的增加,传统财务报告模式不能充分反映这类资产的风险属性,因此公允价值会计和概率性披露(probabilistic disclosure)被重新评价。

对信贷风险、衍生品交易等的管理和监督需要一个“如实反映”其价值变动的计量方法。美国前财政部长亨利·保尔森在华盛顿召开的2008年七国集团部长级会议上曾表示,他是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坚定拥护者,他认为:“公允价值会计要求资产和负债以它们当前市场价格为准记录在资产负债表上,而不是沿用历史价值。同时他还认为欧洲银行发现问题的速度慢于美国的银行,部分是因为它们之间在会计准则上的差异。”

传统财务会计采用历史成本计价,只对已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记录和报告,对一项资产的计价是根据获得这项资产的成本,这与面向未来的金融是不一致的。按金融的逻辑,一项资产的价值主要在于通过其交换能够给你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多少,而不关注你以前投入的是多少。“在华尔街,任何一笔交易,任何一个项目,它的价值永远不是你花了多少钱,投入了多少成本,而是它未来的现金流”(李薇等,2009)。

此外,金融是宏观的,会计是微观的,似乎找不到交集的地方。但会计为证券市场提供的财务信息,证券市场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作出反应。ball和brown(1968)对美国资本市场上会计盈余和市场表现作了实证研究,他们发现每股收益的符号与股票非正常报酬率之间有显著的相关性(周丽聪、青爽,2012)。该反应会直接对会计的原则、内容产生影响,从而促进财务会计的变革。

按历史成本(主要按投入多少)来计量的会计即面向过去的会计与面向未来的金融是对立的,但随着公允价值的运用,一个按实时价值和对未来现金流进行估计的会计将与金融的逻辑得到统一。

经济与会计准则本身就是一个相互影响的过程,一个更相关和适合的会计准则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市场运行过程中与之出现的各种摩擦反过来又促使准则的反思和完善。为了防止在危机中出现“救火式”的准则,需要构建一个严密的会计概念框架并作为准则制定的理论基础,使具体的准则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代鹏、范晓曦,2010)。联合概念框架所作的努力正是这一需求使然。

五、联合概念框架的主要变革

联合概念框架相对于fasb和iasb各自原有的概念框架,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单一目标”取代“双重目标”

iasb原有的财务报告目标是双重目标,是“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的融合。联合概念框架采纳了fasb的单一目标,明确“决策有用观”是财务报告的唯一目标。因为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是复杂多样的,如公司管理层主要考虑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是否完成了公司的经营目标,在做控制决策时会更加关注公司业绩和委托方的评价;投资者更关注投资的安全性、风险溢价水平和投资回报等信息,因此,在做投资决策时对未来现金流的关注可能要多于其他信息。财务会计是一个信息源,不同的信息会作出不同的决策,财务信息不可能同时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不同需要(john chris-tensen,2010)。单一目标相对于双重或多重目标而言,目标更明确,提供的信息也将更有针对性,能产生信息聚合效应,以满足特定信息使用者的特定信息需求,也更易于搭建一个首尾相贯的逻辑体系。因此,联合概念框架将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界定为现在的或潜在的投资者、贷款人和其他债权人。这样界定的目的可以更好地契合财务报告的“决策有用观”,使财务报告的目标与使用者的需求联系更加紧密。

(二)“如实反映”取代“可靠性”

相比较而言,已发生交易的信息才是可靠的、客观的;未发生交易的信息是不确定的,不可靠的。

“可靠性”需要判断,带有主观色彩。联合概念框架以“如实反映”取代“可靠性”,主要是顺应了金融市场瞬息万变的特点,原原本本反映企业现时的资产、负债价值,而不必强调交易是否已经发生,只要信息是完整的、中立的、无重要差错即可。当然如实的“实”应该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即“实际”和“真实”,只有“真实”的“实际”才称得上“如实反映”。“如实反映”取代“可靠性”的目的是为公允价值的运用寻找合理的解释,或者说是为公允价值的运用扫除一切观念上的障碍,为监管当局提供实时的信息进行风险甄别;方便使用者可靠地预测一个主体未来现金净流人的金额、时间安排和不确定性,以及该主体产生未来现金净流入的能力,更好地达到决策有用的目标(葛家澍、陈朝琳,2011)。

(三)以“资产负债观”取代“收入费用观”

“资产负债观”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确认收益的方法,注重交易和事项对资产负债的最终影响,通过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计量收益,包括已实现收益和未实现收益(如持有资产价格的变化)。将“资产负债观”作为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概念基础,也是顺应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其针对会计准则改革的报告中呼吁,fasb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应以资产负债观全面取代收入费用观,指出资产负债观为经济实质提供了最有力的概念描述,是准则制定过程中最合适的基础(sec,2003)。不久,fasb在对sec的答复中,明确表示在其准则制定项目上坚持资产负债观(盖地、杨华,2008)。

“收入费用观”是历史成本计价模式下确认收益的方法,强调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只包括已实现收益。收入是一个虚构的概念,不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存在,完全是为了配合会计的复式记账和平衡要求而设计的,与之相匹配的费用也是人为的结果。在这种方法下,企业利润似乎就是一个纯粹的数字游戏。所有的收入都是从资产这个大缸中舀出来,舀多舀少全凭管理层对会计方法的选择。如对存货计价方法是采用“先进先出”还是“后进先出”、折旧是采用“直线法”还是“加速折旧法”等等,所以该方法受到很多诟病也是隋理之中。

“资产负债观”强调资产计价先予损益计价,当资产价值增加的时候尽管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标准,但是必须确认损益,即主张根据交易的实质采用全面收益的观点计量损益。而面向过去的历史成本原则对于非交易因素导致的资产增值无能为力,因此在计量属性上必然是允许公允价值属性的采用。而“收入费用观”秉承历史成本原则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计量损益(谢志华、曾心,2008)。

从表面上看“资产负债观”与“收入费用观”是两种不同的确认收益的方法,但其实质是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制定的概念基础,采用“资产负债观”是为“公允价值”的全面引进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以“估计、判断和模型”取代“确切的描绘”

联合概念框架明确指出:在很大程度上,财务报告是以估计、判断和模型,而不是按确切的描绘为基础。毫无疑问,该解释是对“如实反映”和按公允价值进行评估的第三类资产(指不存在足够流通性的公开市场中,无直接或者间接观察到报价的资产)的最好诠释,主要是为解决像《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及大量无公开交易市场的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问题。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组合)的初始账面金额,应该减去未来信用损失后的预期现金流量的现值为基础进行确认。信用损失和衍生金融工具需要根据复杂的信用损失模型和定价模型进行测算,如果模型所需要的参数及假设不能从市场得到,需要公司“合理的主观判断”,以及企业在计量时可获取的最佳信息(李薇等,2009)。

此外,联合概念框架取消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更加倚重法律形式,为后续会计准则的出台如“来自顾客合同的收入”等奠定基础。

可见,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变革始终围绕一个中心——“公允价值”,包括“决策有用”的目标、“如实反映”的质量特征等都是为了一个能及时、充分揭示金融工具风险的公允价值的顺利运用而建立的概念基础。

六、结论及建议

联合概念框架的,进一步印证了会计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会计的主观性和反应性的特点,必然促使会计要服务于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30多年前制定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是基于当时的已有实务和价值判断。在消费需求带动的技术创新经济增长方式下,金融在个人消费领域、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尤其是对技术创新的支持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本身也加快了创新的步伐,各种金融工具又将大型金融机构联系在一起,实体经济也广泛参与各种基础金融产品和衍生金融产品的交易,金融资产总量急剧增长。

在金融相关率数倍于gdp的今天,无论是出于监管机构对风险管控的压力还是投资者的决策需要,财务会计做出历史性的变革是势在必然,建立在“资产负债观”基础上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必然会采用能够揭示更多风险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公允价值英文为fair value,意指会计计量必须反映交易和事项内含的公平、允当的价格,并且同时兼具可靠、相关的信息质量特征”(项文彪,2006)。“公允价值能够真实反映资产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或企业在清偿债务时需要转移的价值,财务会计中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标志着会计从‘成本计量’走向‘价值计量’”(张春华,2009)。

虽然两大准则机构制定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是基于发达经济体的经济现实,但是对于广大的新兴经济体国家而言,只要经济在发展,金融就会发挥高效配置社会资金的作用,金融资产的占比就会不断增加。对于经济已高速发展了近30年的中国,各种金融体系已基本建成,实体经济对金融的需求也愈加迫切。公允价值的运用经过“提倡一回避一再提倡”的曲折过程(项文彪,2006)将更加成熟。但是,公允价值毕竟不是真实的价值,只能近似反映真实的价值,这就需要较高的专业判断能力。

金融学常用的概念篇7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 投资者 消费者

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催生了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形成和发展,并日益引起学界和法律界的广泛理解和认同。金融消费者为了满足个人的金融消费需求,开始介入金融市场购买金融产品,并广泛地接受金融服务者所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同时,作为现代金融法制化发展日益关注的核心,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也逐步进入到各国金融立法、司法、监管部门的视野。

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的界定

(一)美国

1999年,美国以放松金融管制为目的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消费者定义是:“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人”,且增加了大量有关隐私权保护、atm服务收费、社区金融服务等金融消费者保护条款。同时,该法对另一概念“金融机构客户”则界定为“与银行有不断业务关系的消费者”。美国2000年《消费者财务隐私保密最终规则》则进一步规定受保护主体有一般的消费者和客户两类。其中,消费者是指从银行已经获得或正在申请获得金融商品或服务的家庭消费者个人(包括个人的合法代表);客户则是指已经与银行有实际业务关系的消费者。从立法本意来看,美国法律基于隐私权保护的角度考虑,将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关系状态作为依据,对消费者和客户区别对待。同时,美国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虽然没有将投资者纳入金融消费者的范围,但是,可以将个人投资行为的目的解释为为了个人、家庭或者家务的目的。不过,美国的立法没有将法人排除在金融消费者之外。

次贷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2010年7月22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通过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简称《美国金融改革法案》)中明确将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金融消费者被界定为“消费用于个人、家庭、家用为目的的任何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或代表该自然人的经纪人、受托人或人”。

(二)英国

英国2001年12月开始实施了《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其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贸易、商业、职业目的之外接受金融服务的任何自然人”,且界定金融消费者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消费者要对他的需求负责”,且在确定对消费者应提供的保护程度时,区分了不同类型的消费者,即:专业消费者和非专业消费者(例如,普通民众),并特别规定了非专业消费者所需要的保护程度(低于专业消费者)。

(三)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在金融制度方面,深受英国的影响。2002年3月,澳大利亚颁布了《金融服务改革法令》,该法令以消费者作为指导原则对澳大利亚的金融制度做出了重大改革,建立健全了以加强消费者保障、促进市场健全性为核心的监管架构。

2008年7月,澳大利亚将原有的银行和金融服务督察机构(bfso)、金融行业申诉服务机构(fics)、保险督察服务机构(ios)合并为一个独立的争议解决服务机构:金融督察服务机构(fos)。但与英国不同,澳大利亚的fos并没有强制性管辖,只是自愿性管辖,即:只有金融机构选择加入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批准的“外部争议解决计划”,才能成为fos的成员,金融消费者与该金融机构的争议才提交fos处理。其中,第一,对于消费者和银行间的争议,fos受理消费者的情况包括:争议由持有参与“外部争议解决计划”的银行和其附属机构的金融服务产生、消费者是一个个人或小企业或争议金额不超过28万澳元;第二,对于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争议,fos受理的情况包括:持有参与“外部争议解决计划”的保险公司的保单的金融消费者、持有参与“外部争议解决计划”的保险公司的保单的受益人、特定的小企业、特定的乘客等;第三,对于消费者与信托基金的争议,fos受理的情况包括:争议由参与“外部争议解决计划”的信托公司和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金融服务产生、消费者是一个个人或小企业、损失不超过28万澳元等。可见,澳大利亚虽然没有对金融消费者给予统一、明确界定,但将其范围限定在“个人或小企业”。

(四)日本

日本对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有明确的法律定义。2001年4月实施《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该法第1条明确规定:“本法对金融商品销售业者等在销售金融商品时对顾客应说明的事项,以及金融商品销售业者等对顾客未说明有关事项而使该顾客出现损害时金融商品销售业者等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为确保金融商品销售业者等所实施的涉及金融商品销售等的劝诱的适当性的措施予以规定,以保护顾客利益,维护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为目的”。同时,该法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信息处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即在金融商品交易时,相对于金融机构的专业知识,一般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基本上属于信息弱势一方当事人”。可见,该法将消费者的保护延伸至投资者,且突破了自然人的资格限制,将保护主体扩展至法人。此外,日本立法还对“金融商品”进行了明确界定,将“证券”扩展为“金融商品”,体现了金融统和立法的理念。

(五)韩国

韩国《证券市场和金融投资服务法》根据风险承受能力的差异和投资总资产规模将金融投资领域的投资者划分为非专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大公司、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凡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包括交易经验和资产规模的,也可以成为专业投资者;非专业投资者指其他个人和不属于专业投资者的公司。该法同时规定对于非专业投资者应给予和专业投资者不同的保护。

(六)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作为普通法系地区之一的中国香港目前并没有指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综合法典,而是按消费者需求保护的不同范围分别制定单行规范性文件,如《消费品安全条例》、《商品售卖条例》、《服务提供(隐含条款)条例》、《不合情理条约条例》、《不安全产品的民事法律责任条例》等,且这些单行规范性文件主要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般原则,遇到特殊的消费者权益争议案件,则可通过司法判例来予以解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中国香港并不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明确规定消费者的权力,而是通过消费者委员会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来公布消费者的权力。在这一前提下,中国香港并没有统一且明确的金融消费者概念,也是将其分散在各行业内进行界定。如,《银行业条例》明确提出其目标是“提供措施以保障存款人”。

(七)新加坡

新加坡未对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进行统一、明确界定,仅将其作为各行业的“消费者”或“客户”对待。2009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颁布的《公平交易指引》,明确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金融产品涉及选择、营销推广、咨询顾问、尊龙凯时最新的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等方面对消费者负有公平对待的职责。

我国法律的界定

从法律文本上看,金融消费者并不是我国的法律概念。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以消费者为保护对象的专门立法,但并没有对消费者做出明确定义,该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回避了消费者是否包含社会组织、法人团体等组织在内的问题。

由于长期的金融立法分业规定,我国传统金融法上通常不采用“消费者”的概念,而是用“客户”、“存款人”、“投资人”、“股东”、“持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者”等概念,将消费限定在生活消费之内,并且将投资者与消费者明显区分。随着消费者概念外延的不断扩大,以及人们需求的不断多样化,传统消费者概念的局限性也不断的暴露,其操作性也越来越受到挑战。

2006年12月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但未对其进行明确的概念界定。该指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金融创新是商业银行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有效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该指引还在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客户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则。2009年9月23日,为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领域消费者保护和教育事业,中国银监会召开了金融领域“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启动会,旨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采取行动,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开展消费者教育,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和谐健康发展。

但是,现阶段我国各金融领域的部门法仍未提出“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仅仅是将其作为在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领域购买相关商品、接受相关服务的自然人;同时,我国包括监管机构在内的实务部门针对金融消费者问题的态度仍不明确,对哪些行为属于金融消费行为也没有一致的意见。央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虽均在强调“注重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但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仍属空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途径也主要是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各部门法分别调整规定。

结论

从各国对金融消费者的立法和实践中可以看出,金融消费者所具有的一般特征主要体现在:一是金融消费者是为非行业或职业目的而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二是金融消费者的消费交易行为大多发生在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经营者的经营过程中。同时,“金融消费者”在我国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定义在理论和实务中仍存在诸多争议,内涵和外延也并不明确,但其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金融消费者的主体是否仅限于自然人?二是购买投资性金融产品的消费者是否可以称为“金融消费者”。针对这两个关键问题,笔者认为,首先,金融消费者仍属于消费者范畴,应具备消费者的“主体是自然人”这一基本特征;其次,“投资者”通常是指具有一定资金来源,从事投资活动,对投资收益享有所有权并承担投资风险的社会成员,包括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我们在把到银行存款,或者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个人描述成消费者可能没什么困难,但是当我们将投资者也视为消费者时往往面临障碍(何颖,2008)”,且由于投资者本身由于有诸如《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从近期来看,应主要以非投资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为主。故,金融消费者应被定义为“购买或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以非投资为目的,当前或曾经享受过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此外,从长远来看,金融消费者不应仅包括当前正接受金融服务、购买金融产品的个人消费主体,也应包括潜在的交易主体和与金融机构曾有过业务关系的个人消费主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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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孔令学.论公私权视角下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与限制-从《反洗钱法》颁行说起.济南金融,2007(4)

4.李金泽.银行业消费者保护法律与自律机制的国际经验与启示.环球金融,2004(10)

5.刘晓星,杨悦.全球化条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现代管理科学,2008(6)

6.王振栋.论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识别标准.上海金融,2011(6)

金融学常用的概念篇8

以有效市场假说(efficientmarkethypothesis,emh)和理性预期(rationalexpectationhypothesis,reh))为特征的主流金融理论在金融领域中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但大量的实证研究和观察结果表明,人们并不总是以理性态度做出决策,在现实中存在诸多的认知偏差,这些偏差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到人们的金融投资行为,进而影响到资产定价,主流金融学有着无法克服的缺陷。richardh.thaler(1999)具体指出了在以下五个方面标准金融模型与实际不符:关于交易量的预测;关于波动性的预测;关于股票红利无关性;关于股票投资溢价;关于有效市场上证券价格的不可预测性。

1997至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和最近一系列金融事件如美国股市在2000年的大起大落、长期资本基金(ltcm)的破产保护、老虎基金的倒闭等,也更加深了人们对市场有效性及投资理性的怀疑。在学术研究和金融实务中,正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人的行为、心理感受等主观因素在金融投资决策中起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正是对主流金融理论的质疑,促使了金融研究范式的转换,极大地促进了新的理论和方法的产生和发展。近二十年来,金融学研究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这些特点和趋势可以概括为:从原来线性的、完全理性的观点到非线性、有限理性的转变;从市场宏观层面的研究到微观结构的研究;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实验金融学的产生和发展。

一、从完全理性到有限理性——行为金融学

在传统的经济、金融学研究中,现实的人被简化为一个简单的理性人,即假定人们能掌握处理所有有用信息,总是能最大化其预期效用,显然这种假定是不现实的。这种以完全理性假定构筑的学说是无法通过经验科学方法来检验与研究人的内在本性的,也无法观察现实人的经济行为。

对完全理性的质疑,促使人们尝试用心理学方法来研究经济、金融问题,并试图以此来修正和检验经济、金融学的基本假设,于是便应运诞生了一门新学科——行为金融学。目前,对“行为金融学”一词还没有正式规范的定义,它主要从实证的角度研究人们如何理解和利用信息,并做出正式的投资决策,以及在此过程中,人的行为认知偏差对决策的影响。田宏伟(2001)认为构成行为金融学定义的内容有三个方面:行为金融学把经典的经济学和金融学理论与心理学和决策科学综合在了一起;行为金融学力图解释是什么造成了股票/证券价格的异常现象,这种异常已被众多的研究证明是广泛存在的;行为金融学是一门研究投资者是如何产生系统的认知偏差或称为有限理性(不完全理性)的科学。

事实上,正是因为投资者会产生系统的认知偏差或不完全理性,才导致证券价格出现各种异常。至于到底有哪些价格异常现象,它们又是由什么样的不完全理造成的,如何确定价格异常出现的市场条件,正是行为金融学的研究内容所在。从总体上看,现有行为金融学的研究是在两个方向上展开的:一是对主流金融理论缺陷的实证分析,研究在金融市场上发现的人们的诸多行为认知偏差;二是试图从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认知心理学的角度来认识金融市场上的异常现象。

噪声交易理论

fischerblack(1986)首次提出关于噪声交易的概念,他的论文是噪声交易理论以及行为金融学研究的奠基性文章,是许多随后研究的出发点。black指出,噪声的概念与信息的概念相对应,一直存在于金融市场中,而股价则综合反映了噪声与信息的影响。股票投资者也被分为噪声交易者和信息交易者。噪声交易理论近年来取得了很大进展,已成为行为金融学的重要工具。

j.bradforddelong,andreishleifer,lawrenceh.summersandrobertj.waldmann(1990)研究了金融市场上的噪声交易者风险,得到的结论是噪声交易者通过承担更多的由他们自己创造的风险(噪声交易者风险),可以比厌恶风险的理性套利者获得更高的回报。

lawrenceh.summers(1986)的研究也认为,股票的市场价格会对非理性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更敏感,因为当理性投资者接受市场价格是其基本价值的体现,并且不以自己对价值的判断作为交易的依据时,非理性投资者则相反,他们按自己对价值的(错误)判断作为交易的依据,这时市场价格就会对非理性投资者更敏感。

期望理论

在行为金融学模型中,由卡尼曼(danielkahneman)和已故的特韦尔斯基(amostver-sky)提出并发展起来的期望理论无疑是影响最为深远的一个(danielkahneman,andamostversky(1979,1992)),它向传统的预期效用理论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danielkahneman因此获得了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不可否认,预期效用理论至今仍是现代经济理论的重要支柱之一,它给出了不确定性条件下的理的简单精确描述。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实际情况下人的行为并不总是理性的,这使得效用理论在应用中会产生矛盾现象,最著名的当属阿莱悖论。kahneman—tversky的期望理论的提出,改进了预期效用理论的不足。在期望理论中,投资者的效用(价值)不再是财富的函数,而是获利与损失的函数;投资者也不再总是风险厌恶者。图1.1、图1.2分别是预期效用理论与期望理论的效用/价值函数。

可以看出,与标准效用函数相比,期望理论的效用函数呈“s”型——在获利区间凹,在损失区间凸,这与对人们风险偏好的实际观察结果是一致的(即损失厌恶)。

通过引入价值函数、概率评价函数、参考点等概念,期望理论更好地描述了人们在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决策行为。许多异常现象可以用期望理论来做出合理的解释,如阿莱悖论、证券溢价之谜、期权微笑现象等。

过分自信理论

人们往往过于相信自己的判断能力,高估自己成功的机会,我们把这种心理现象称为过度自信。过度自信解释了许多股价异常现象,如过度反应与反应不足。

w.m.debondt,richardh.thaler(1986)的文章“股票市场过分反应了吗?”是实证检验美国股票市场是否存在过度反应的奠基性作品。他们的答案是肯定的,并指出过度反应与反应不足的原因都在于投资者的过分自信。

terranceodean(1998)对过分自信理论进行了详细综述和研究,并建立了过分自信的行为金融模型。由于过分自信,投资者有时会高估某些信息,有时又会低估,过分自信对金融市场的具体影响要看哪些市场参与者会过分自信以及信息是如何传播的。

首先,两个前提假设是:过分自信意味着交易者认为后验信息更准确(比实际上的准确性更高);交易者认为自己的私有信息比别人的私有信息更加可靠。

通过分别假定一般交易者、内幕信息交易者和厌恶风险的做市商存在过分自信,terranceodean分析了金融市场存在信息成本时的过分自信效应。在各种情形下,过分自信都会增大成交量和市场深度,同时降低投资者的预期效应。但是,对价格波动性和价格内在性质(以价格与基本价值差额的方差来衡量)的影响则依赖于过分自信的主体是谁。一般交易者和内幕信息交易者过分自信会增加波动性,做市商过分自信会减少波动性。

主观概率理论

主观概率指的是人们对某一特定命题正确性的相信程度。主观性体现在它是基于个人的知识和信念做出的评价。主观概率研究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决策过程的关键环节。

传统概率论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bayesian决策准则所关注的都是事件发生的频率,其前提是事件能够反复发生。而对于一次性事件的概率估计,它们是不适用的。现实中人们又确实经常需要对不同的命题做出自己的评估。研究表明,人们在做出这类评估时,由于受到自身条件和知识能力的限制,无法得到最优结果,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满意解,这使得人们可以凭直觉和个人经验解决复杂问题。这种实际决策过程的本质特点,促使科学家从行为认知的角度来研究决策过程,amostversky和danielkahneman是其中的佼佼者。他们试图用启发式方法来代替bayesian分析。这一领域的研究被称为主观概率研究,期望理论其实是主观概率理论中的一种。

二、从线性到非线性——非线性科学的应用

在人类的认识上,首先是用相对简单的线性关系(线性模型)来刻画线性问题的定量关系,对于那些非线性因素不能忽略的情况,则往往采取线性近似或线性迭代的方法来处理,这样处理有时也能得到较好的结果,但这种情况一般只出现在比较“简单的”非线性问题中,或者只是研究系统的一些“常规”行为特征。随着人们对社会、自然认识的不断深化,人们越来越不敢“小看”非线性问题了。首先,就其本质而言,自然界是非线性的。其次,许多问题中的强非线性作用与长时间尺度的系统行为都不能用线性方法(包括线性近似)来刻画。第三,即使是一些表面看上去很简单的系统,也可能表现出令人惊异的复杂性(如确定性的随机性),于是,人们愈来愈重视对广泛存在于社会和自然中的非线性现象的研究,并由此而诞生了非线性科学。

最早将非线性科学用于经济学研究的是美国经济学家斯徒泽(stuzer),他于1980年发表的论文“一个宏观模型中的混沌动力学系统和分岔理论”,将李—约克(li—york)定理和分岔技术应用于哈维尔默(havelmo)增长模型,找到了该模型出现混沌的条件。之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运用非线性科学的方法来研究经济和金融系统。

分形学的创始人,著名的数学家benoitb.mandelbrot(1997)将其研究成果应用到金融市场价格变动的研究中,价格的变动可以用分形几何中的研究成果推导的模型加以解释。分形(多分形)的目的并不是要确切地预测未来,但是它们的确能对市场风险作出更切合实际的描述。分形是一种几何形状,其特点是可以分为若干部分,而每一部分都是最初那个整体在较小尺度上的翻版。在金融学中,这一概念并不是无根据的抽象,而是对一种简单明了的市场常识从理论的高度上重新进行表述。

埃德加e彼得斯(peters.e.e,1996)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表明证券市场确实存在分形、混沌特征。认为证券价格并不是随机游动的,而是受到某种确定性趋势的作用,并具有对初始波动的高度敏感性,换言之,股价运动具有混沌性质。据此,彼得斯(1994)提出了分形市场假说,认为:(1)市场是由很多具有不同投资预期的投资者组成的;(2)与每一个投资预期相联系的信息集是不同的。只要市场维持这种分形结构,并且没有特征时间标度,市场就会保持稳定。当市场的投资预期变得一致时,市场就会变得不稳定,因为每个人都基于同样的信息集进行交易(peters,1994)。

近年来,非线性动力学在证券市场研究领域的应用主要集中在两个方向上,一个是证券市场是否存在混沌、分形等非线性特征的检验以及检验方法的研究,在证券市场应用混沌分形理论的前提是数据是否具有混沌性质,这就需要进行有关的统计检验。对股指数据是否具有混沌分形特征的统计检验也是当前股票市场非线性研究的热点。这些检验包括:长记忆与r/s分析、bds检验、lyapunov指数检验等。

另一个方向便是建立非线性动力学模型来描述股价的动态行为,探寻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行为的形成机理。最近几年,不少学者进行了大量研究,如arthur、holland、lebaron、palmer和taler(1997),brock(1993,1997),brockandhommes(1997,1998),brockandlebaron(1996),chiarella(1992),chiarellaandhe(2000),gaunersdorfer(2001),gaunersdorferandhommes(2000),lux(1995),taiseikaizoji(2000)等等。这些模型都是基于异质投资者上的,即投资者是有限理性的,他们之间是有差别的,而非传统的金融研究将投资者简化为典型的理性人。

brock和hommes(1997,1998)(简称bh)提出了一个信念自适应系统(adaptivebeliefsystem简称abs)的理论框架,其基本思想是:市场上的投资者是千差万别(投资者的异质性),其对未来的信念也是各不相同(信念的异质性),为适应环境,投资者的信念是变化的。人们通过不断的学习,选择业绩好的预测规则(信念),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复杂的环境,这样就导致了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比例的变化,进而影响着资产价格的变动,而价格的变化反过来影响投资者对预测规则的选择,形成了二者相互作用的进化系统。abs模型给出了一个易于处理的理论框架,而且理性预期均衡作为一个特例包含在该系统中。在abs中有两个重要的噪声源,即模型近似的误差和经济基本面内在的不确定性。abs能产生一些重要的实证研究和观察到的市场特征现象,如收益的不可预测性、厚尾、投机泡沫和波动集群性等。brock、hommes和gaunersdorfer在接下来的研究中对最初提出的模型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和扩展,brock、hommes和wagener(2001)又提出了largetypelimit(ltl)的概念来描述有多种类型投资者的适应性进化系统的平均行为。chiarellaandhe(1999,2000)也对abs系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展。

lux(1995)模型企图刻画市场上投资者的“从众”行为或相互模仿的传染现象,描述了对基本面不完全知情的投资者的预期的形成。这些预期主要依赖于其他投资的预期和行为,模型刻画了投机者之间的相互模仿传染(递)的过程。模型通过投资者的态度(即买入和卖出)的变化来描述市场供需状况,而供需状况进而影响价格的变化,投资者买和卖两种态度的转变的概率引入了协同学的方法。lux模型较好地刻画了市场中的从众行为,能很好地解释股市泡沫的形成、破灭(过度波动)和均值回复。kaizoii(1998)模型与lux模型相似,区别在于后者为微分方程,而前者为差分方程。taiseikaizoji(2000)又引入了统计物理学中平均场理论来研究股市泡沫和暴跌。

t.vaga(1991,1999)提出的协同市场假定认为,市场价格的概率分布是基于以下两类因素在时间上的变化:基本的或经济的环境;市场中存在的情形偏倚量或“集体思维”的水平。随着两个因素组合的变化,市场状态也变化,可以达到四个不同的相:随机游动、过渡市场、混沌市场、协同市场。这样就把市场价格的随机变动与可能的混沌性质统一到一个框架下。换言之,把有效市场理论与分形市场理论统一为一体。这种理论虽然还缺乏实证检验,但对市场价格变化具有很好的描述能力。

三、从宏观到微观——市场微观结构理论

市场微观结构理论研究的是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信息传导、价格形成机制,它对于全面深入了解证券市场交易过程,制定正确的投资决策及有效监管市场有着重要意义。由于微观结构理论主要研究股票市场的价量关系及相互作用机制,它可以被用来建立技术分析的理论基础,为股票价格预测服务。ananthmadhavan(2000)把市场微观结构理论研究内容归纳为四个方面:(1)价格形成,包括价格吸收信息的动态过程;(2)市场结构与设计,包括价格形成与交易规则之间的关系;(3)市场透明度,市场参与者观察交易过程信息的能力;(4)其他金融领域应用,包括资产定价、国际金融、公司财务。

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与以前的金融理论相比,有两个特点:一是以前的金融理论注重的是宏观分析和总量的分析,而市场微观结构理论注重微观分析和变量分析;二是以前的金融理论多用演绎法,而市场微观结构理论则主要运用计量经济模型来进行实证分析,同时也注意运用演绎推理方法和行为分析方法。这两个特点实际上是反映了当代金融理论非常注重对“人”这一金融和经济活动中的主体的研究,这是当代金融理论也是经济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中关于存货模型的分析、价格行为的分析等,都着重突出了对人的理和非理的发生及其原因的分析,从而使得对市场上的价格变动的分析更加深入。

四、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实验金融学

随着计算机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对金融市场的定量仿真与实验成为了可能,于是一门新的分支学科——实验金融学便产生了。

santafeinstitute(spl)研究人员authur,w.b.,j.h.holland,b.lebaron,r.g.palmer,p.j.taylor使用基于agent的计算机模型来研究资本市场,建立人造股票市场asm(artificialstockmarket),本质上开了实验金融学的先河。他们从1990年开始到1997年论文“assetpricingunderendogenousexpectationsinanartificialstockmarket”的发表标志着金融学中又一分支——基于agent的计算实验金融学的诞生。

实验金融学是指应用计算机技术来模拟实际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等,在既定的市场结构下,通过研究市场微观层次agent(投资者)的行为来揭示市场宏观特性形成原因的一门金融学分支。

金融学常用的概念篇9

目前在我国财务学的融资决策研究中,既使用资本成本概念,又使用资金成本概念。这两个概念的同时存在令人莫衷一是,造成了我国财务理论研究的混乱,并在资本市场的实践中引发了不良影响。本文将分析它们的根本区别并探讨两者混淆所带来的危害,希望能够引起理论界的关注。

一、我国财务理论中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的混淆

关于资本成本,目前最权威的定义是《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给出的:“资本成本是商业资产的投资者要求获得的预期收益率。以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公司的经理把资本成本作为评价投资项目的贴现率或最低回报率(《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第一卷第470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7月)”。可见,按照现代公司财务理论的解释,资本成本既是投资者所要求的回报率即预期收益率,同时又是有条件约束的资金使用者的融资成本。

而资金成本,属于我国财务理论研究有的范畴。“所谓资金成本,是指资金使用者为筹措和占用资金而支付的各种筹资费和各种形式的占用费等,是将盈利和资金的一部分支付给资金所有者的报酬,体现着资金使用者和所有者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刘恩禄、汤谷良:《高级财务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43页)”。从资金成本的这一定义看,是单纯从资金使用者角度考虑融资成本。

两者的计算方法也完全不同:以普通股为例,资本成本的计算通常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折现现金流量模型以及债券收益加风险报酬法;而在我国财务学界,资金成本=每年的用资费用/(筹资数额-筹资费用)(汤谷良、王化成:《企业财务管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195页)。从上述我国资金成本的定义出发,还有一种经常被引用、直接以定义计算普通股资金成本的方法,即把股票投资股利(率)和股权融资交易费用(率)简单相加的结果作为普通股资金成本。

二、从定价理论看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的根本区别

从定义上看,资本成本与资金成本都是企业发行融资工具的代价,也即决定企业融资决策的价格指标。这一共同点启发我们应该到定价理论中去探讨它们的根本区别。

(一)从是否应考虑风险因素看

在金融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定价理论一直作为贯彻其中的轴心,推动着整个金融理论的发展。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定价理论的轨迹正是沿着商品价格-资金价格(利率)-货币资产价格-资本资产价格这样的路线向前发展。与普通商品相比,金融资产最大的特点是收益具有不确定性,而且资本资产的风险性远远大于货币资产。因此对金融资产定价时,其风险就成为人们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其中,货币资产由于期限很短,可以忽略其风险,直接以筹集费和占用费来定价。但资本资产的定价就必须考虑其风险的大小。西方公司企业在融资决策中就主要使用风险定价的资本成本概念。相反地,我国理论界过去一直都忽视资本定价中的风险因素,在我国理论界缺乏风险意识的背景下,企业融资时侧重使用建立在筹集费和占用费基础上的资金成本概念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二)从是否体现出完善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看

委托理论认为,在公司企业中,公司管理者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公司管理者需要的是他们个人收益的最大化,而这种个人收益最大化却可能与股东利益最大化发展冲突。因此,必须设计相应的公司治理机制以保护股东的利益。

在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下,投资者就能够保护自己的投资利益,对公司管理者形成硬约束。一旦公司大肆进行股权融资,而其实际支付的资金成本(筹集费与占用费)达不到具有同等经营风险公司的资本成本时,就会出现原股东回报率下降的情况,后者就可以利用公司治理中的约束机制制约管理者的行为:或者“用手投票”,在股东大会上否决该再融资提案或撤换管理层,或者“用脚投票”,撤资转向其他的投资项目造成该公司的股票市值下跌,从而使公司容易遭到敌意收购,以此形成投资者对公司管理者的硬约束。这就要求公司管理者在制定融资决策时必须支付一个最低的风险报酬率。这时股权资金成本将被迫等于股权资本成本。在这种情况下,资本成本与资金成本就会趋于一致。

但是,如果缺乏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投资者就无法约束公司管理者的融资决策。在这种软约束机制下,公司股权融资的实际资金成本(筹集费与占用费)就会小于其股权资本成本(投资者要求获得的必要收益率),甚至可以为零,从而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利益。这时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就会成为完全脱节的两个概念。

鉴于我国公司治理机制还很不健全的现实,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资本成本的理念体现了现代企业制度中保护投资者的公司治理机制,而资金成本则体现了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的特征。

三、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在我国混淆的原因及其危害

(一)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混淆的原因

1.我国设立资本市场时只注重资本市场架构的建设而忽视了相应财务理念的引入。

我们出于为国企解困的目的引进了资本市场架构和投资学体系,但却忽视了与之配套的现代财务管理思想,包括资本成本理念的更新。我国资本市场的迅速建立,实现了低端信用的债权融资制度向高端信用的股权融资制度的迅速切换。然而,正是这种忽视市场内在发展逻辑的强制性制度变迁造成了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的并存与混淆。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初期的指导思想存在一定失误。

资本成本是现代公司制的产物,因此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必须考虑资本/投资者的必要报酬。

1992年以前,我国国有企业实行的都是资金平衡表体系,没有资本、净资产等概念。1992—1995年间,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国有企业普遍展开了按照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计价的清产核资工作。在此基础上,国有企业开始实行资产负债表体系,也就有了第一笔净资产。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第一笔净资产即资本是1992年以后才问世的。我国财务界接触资本概念才不过10余年的历史,对于代表资本所有者必要报酬的资本成本就更加陌生了。由于改革的初期主要是考虑向企业下放经营权,因此存在削弱股东权利和作用的倾向。因此,在这一历史局限性下,代表投资者必要报酬的资本成本迟迟不能正位,资金成本和资本成本的混淆自然就在所难免了。

(二)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的混淆所产生的危害

在现代财务理论中,资本成本是公司融资决策与投资决策的交汇和依据所在。而资金成本只能反映企业单方面的融资成本。在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混淆的情况下,如果将资金成本用于企业投融资决策,就会带来严重失误。

1.如果企业在融资决策时使用资金成本,就会出现股权资金成本远远小于债权资金成本的现象。

据《2003年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在深沪股市2002年分配方案中实施现金分红的668家公司中,现金股利支付率在25%以下的公司有120家,其中每股现金分红低于0.05元的上市公司就达184家之多。这样,以该年证券市场平均市盈率40倍来计算,流通股投资者的平均回报率只有0.95%,还不到同期国债利率水平的一半。即使加上股权融资交易费用,流通股的股权资金成本也奇低,远远小于债权资金成本。许多学者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袁国良、郑江淮、胡志乾:《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偏好和融资能力的实证研究》,《管理世界》1999年第3期)(仇彦英:《企业过度偏好股票融资有副作用》,《上海证券报》2001年5月29日)(黄少安、张岗:《中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分析》,《经济研究》2001年第11期)。

2.由于企业融资的资金成本远远小于资本成本,如果将资金成本混同于资本成本,在实践中就有可能误作投资项目决策中的折现率,从而高估项目的净现值,导致投资过度和资本浪费的后果。我国2003年和2004年上半年的投资过热现象不能不说与资本成本意识淡漠有密切关系。

3.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的混淆还给我国资本市场建设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例如,本来同一家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与非流通股都具有相同的经营风险等级,因而都应该具有相同的资本成本。但按资金成本计算,则溢价的流通股资金成本就远远小于非流通股的资金成本,。用被大大低估的流通股资金成本作为股票定价的折现率,就会高估股票的理论价格,使国有股减持在定价方面迟迟不能取得进展。

再如,由于资金成本并不考虑投资人的回报,国有股股东就缺乏对公司管理者的约束动力。在资本成本缺位的背景下,由于国有股的产权代表是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的国有持股公司,其具体人在法律上并不拥有剩余索取权,因此他们虽然有权力选择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但不必为资本收益承担任何后果。这也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难以完善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与国际接轨,摒弃资金成本概念是我国财务理论界的紧迫任务

资本成本体现的是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对资本风险报酬的尊重。而资金成本是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的财务概念,在其诞生及之后的一个时期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资本市场的出现是一个划时代的里程碑,从此企业的价值就不再与历史成本有关,而是取决于未来现金流的折现。这时,与风险程度相匹配的资本成本就应该取代资金成本成为投融资理论中的核心概念。面对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昆淆带来的危害,财务理论界也应该尽早摒弃资金成本概念,全面接受资本成本理念。

[参考文献]

1.汪平,《财务理论》,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第1版。

金融学常用的概念篇10

一、金融犯罪概念

金融犯罪的概念是金融犯罪理论中所要研究的首要问题。

“名者,实之宾也”。[2]这句话是说概念是对客观实际的反映。但是,由于研究方法和研究的内容等多方面原因,导致我们经常将概念和语义混淆。[3]这种混淆的结果是将区分该对象和另一些对象的特征作为是该对象和其他对象特征,即将特殊特征误认为是本质特征。这种误解同样存在于我国刑法学界对金融犯罪概念的界定中。

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的一切严重危害金融秩序,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4]金融活动指金融主体在金融市场中一切与金融有关的活动,调整金融活动的法律法规包括金融法、民事法律法规和经济法律法规和行政法律法规等。[5]按照这种定义,金融犯罪具体包括经济犯罪(包括狭义的金融犯罪)、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罪等。以设立金融机构过程中涉及的犯罪为例来分析之。众所周知,设立金融机构必须经有关金融主管机构的批准和符合公司法的规定。首先,按法出资和募集资本;其次,按照有关金融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具备设立该金融机构所要求的注册资本;再次,必须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批准文件和领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最后,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在此过程中,行为人可能触犯的犯罪有: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行贿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等等。这种大而化之(或称之为广义)的金融犯罪概念基本上将整个刑法基本上变成了金融刑法,其研究意义令人质疑。究其原因是这种定义没有把握金融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即金融活动不是金融犯罪的本质特征,而只是其特殊特征,它仅具有将金融犯罪与某些犯罪(如自然犯)区分开来的功能,但不能将金融犯罪与其他所有的犯罪相区别。

可见,把握金融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界定金融犯罪概念的关键。而金融犯罪的本质特征的界定离不开对金融[6]和金融法[7]理论的研究。

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是以银行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金融作为一个经济范畴,其内容包括金融关系、金融活动、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等要素;其核心是金融关系。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统称为金融法。金融关系是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过程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具体包括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两大类:

第一类是金融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组织和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和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监督管理关系。具体包括:对金融业务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非法从事金融活动进行查处而产生的金融处罚关系。

第二类是金融业务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活动而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

1.因间接融资业务的开展而发生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存贷款主体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如存款关系、贷款关系等;

2.因直接融资业务的开展而发生在证券、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投资、融资主体之间的发行、交易关系,如证券发行买卖关系、承销关系,证券交易买卖关系、行纪关系、证券发行服务与交易服务关系等。

金融关系内容广泛而复杂,决定了金融法的内容也十分庞大。一般而言,金融法律法规的内容可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货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金银管理法、存款与贷款管理法、同业融资法、金融担保法、票据法、支付结算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金融信托法、融资租赁法、期货期权管理法、外汇管理法等。我国金融法具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和《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这也说明我们研究金融犯罪不能仅以刑法典和单行刑法的规定为研究内容,而应当将金融法的规定纳入研究视野。

调整金融关系是金融法区别其他法律本质属性。金融法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就是指违反上述金融法的规定,破坏金融关系,危害金融秩序的行为。金融犯罪行为是金融违法行为的极端表现形式。那么,违反上述金融法律法规,破坏由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行为属于狭义的金融犯罪概念的本质属性。在理解了金融犯罪的本质属性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按照逻辑定义的方法[8]对金融犯罪进行定义。据此,我们认为,金融犯罪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在金融活动中严重破坏金融关系,使金融秩序受到严重损害,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9]

二 、金融附属刑法立法模式

金融犯罪的法律渊源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三种形式。金融犯罪的内容与金融犯罪的立法模式有密切的关系。“研究刑事立法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如何使罪刑关系这一内容更恰当地包容在由一定的立法方式所创制的刑法规范之中。”[10]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金融刑事立法,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主要在金融法律中附随规定金融犯罪,而且,在金融法律中都明确规定金融犯罪的罪状和确定的法定刑,因而其金融法律中的刑事法律条款是完整的刑事法律条款。在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英、美两国,由于没有统一的刑法典,金融领域的犯罪与刑事责任都规定于金融法律中。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都有统一的刑法典,但除少数金融犯罪如货币犯罪规定于刑法典和单行刑法外,其余的都规定于金融法律中。[11]

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犯罪立法模式与上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刑法典中的金融犯罪的内容很少,大部分金融犯罪直接规定在金融法律法规中。台湾刑法典(2003年6月25日修订)分则第12、13章分别规定了伪造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第32章规定了欺诈背信重利罪。[12]其他的金融犯罪除规定在单行刑法《妨害国币惩治条例》(1935年7月15日颁布,1973年9月4日修订)中外,大多规定在金融法中。下面以台湾的期货交易法为例,详细说明之。[13]台湾《期货交易法》第112条规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一)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期货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业务者。

(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期货结算机构者。

(三)违反第56条第1项(非期货商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经营期货交易业务。-笔者注,以下条文括号中皆为笔者注)之规定者。

(四)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杠杆交易商者。

(五)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期货信托事业、期货经理事业、期货顾问事业或其它期货服务事业者。

(六)期货信托事业违反第84条第1项(期货信托事业于募集期货信托基金,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为之。)规定募集期货信托基金者。

(七)违反第106条(对于期货交易,不得意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而为下列行为之一: 1.自行或与他人共谋,连续提高、维持或压低期货或其相关现货交易价格者。2.自行或与他人共谋,提高、维持或降低期货部位或其相关现货之供需者。3.自行或与他人共谋,传述或散布不实之信息者。4.直接或间接影响期货或其相关现货交易价格之操纵行为者。)、第107条(下列各款之人,直接或间接获悉足以重大影响期货交易价格之消息时,于该消息未公开前,不得自行或使他人从事与该消息有关之期货或其相关现货交易行为。但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消息已公开者,不在此限:1.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业或期货业同业公会或其它相关机构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受雇人或受任人。2.主管机关或其它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公职人员、受雇人或受任人。3.前二款受任人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受雇人。4.从前三款所列之人获悉消息之人。前项规定于董事、监察人之代表人准用之。)或第108条第1项(从事期货交易,不得有对作、虚伪、诈欺、隐匿或其它足生期货交易人或第三人误信之行为。)之规定者。”该条文所规定的犯罪包括擅自经营期货业务罪,非法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内幕交易罪和对作罪,并规定了相关的法定刑。这种附属刑法被称为独立型附属刑法。

我国规定金融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三个组成部分。金融犯罪的立法模式以法典型立法模式为主,即金融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典中,这与世界大多数国家关于金融犯罪的立法模式不同。刑法典是我国刑法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我国金融刑事立法的主要法律渊源。吸取了近二十年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又借鉴了国外金融犯罪的立法经验,我国立法者在刑法典中对金融犯罪系统地作了专门规定。尽管我国刑法典中有关金融犯罪的规定还不完善,但可以说我国刑法典是规定金融犯罪最完备、系统的刑法典。我国1997年刑法典在分则第3章规定了金融犯罪。随后,刑法修正案相应的对刑法的有关金融犯罪部门做了因应时代变化的修正。我国规定金融犯罪的另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是单行刑法,即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制定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我国在规定金融附属刑法时,采用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照应性规定方式。即在刑法典和单行刑法对某种犯罪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了表明对某种行为在刑法上的否定评价而在金融法律中再一次做出的照应性、重申性的规定。如我国刑法典第181条第1款已经对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作了规定,而《证券法》第188条又再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原则性规定方式。即在非刑事法律中只原则性规定对某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刑法典或单刑法中部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该法第47条、第48条分别规定了非法贷款罪;非法提供担保罪;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罪;强迫贷款罪;强迫担保罪等,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的决定》和新刑法典中都没有将上述行为规定为犯罪。

可见,我国附属刑法在规定金融犯罪时,其立法模式与外国不同,它没有规定法定刑,这种立法方式称为依附型立法。换言之,由于我国金融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主要规定在刑法典和单行刑法中,附属金融刑法采用的是依附型的立法模式,不能独立适用。这就要求附属刑法必须与刑法典、单行刑法协调一致,才能形成一个既适用、又完整协调的金融刑法体系。

依附型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没有设置法定刑,其适用只能依据刑法典和单行刑法的规定,即必须把附属刑法与相应的刑法典和单行刑法的规定结合起来才能适用。对附属刑法所确定的犯罪,如果附属刑法没有指明应当依据的刑法条文,按罪刑法定原则,就没有法定刑可适用,该附属刑法也就无法适用。因为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犯罪行为既有明确的罪状,又有处罚有确定的法定刑,二者缺一不可。因此,按罪刑法定原则,附属刑法没有明确(包括直接或间接明确)的法定刑,就无法适用。附属刑法规定为犯罪的,刑法典和单行刑法却没有为此设置罪状和法定刑,没有规定为犯罪。如我国金融附属刑法大多数属于原则性规范,在非刑事法律中只原则性规定对某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刑法典或单行刑法中却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使附属刑法的罪刑规范成为虚置的、不能适用的具文。

因此,我们认为,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方式应当采纳独立型附属刑法模式。

首先,附属刑法中的罪刑规范比刑法典中规定的行政犯的罪刑规范的指引、教育 和威慑功能强。“将经济犯罪行为规定于刑法典之中,使经济刑法具有刑法之外形,自然较易产生一般预防作用而且具有吓阻经济犯罪之功能,惟将经济刑法规定于刑法以外之其他法规中,就刑事立法政策与社会心理学的观点而言,具有不可避免的缺失:一方面是因为立法体制上,此种法律是以规定民商或行政事项或其他法律关系为主体,而只于违反限制或禁止之规定时,始附带科以刑罚。另一方面则因此种规定虽具有刑法的实质,但不具有刑法的形式。在此情形下易于隐蔽刑罚的威慑性,而且,其立法意旨及刑罚构成要件以及对于经济犯罪行为的‘社会非价判断’,每易为社会大众与刑事司法人员忽视。因此,将经济刑法规定于刑法以外法规的立法方式,在一般预防效果上,似有较低犯罪吓阻功能。为除此弊,一方面或将不法内涵较高,犯罪形态已较稳固而非属于限时法之经济刑法条款增订为刑法之新罪名,或自刑法以外法规移置规定于刑法之中,……”[14]林山田先生的这段话被多次引用来说明法典化规范比非法典化规范的指引、教育和威慑功能强。作为自然犯的罪刑规范设置在刑法典中其容易被社会公众所认知,故其指引功能、教育功能、威慑功能强,这是众所周知的。但是,刑法典中的行政犯的罪刑规范和附属刑法中的相应的罪刑规范的指引功能、教育功能和威慑功能的功效却正好相反。因为从事金融工作的人员必需熟知或者首先接触的是其所在部门的法律法规,故在其熟知的部门法中直接规定罪刑规范的,显然有利于刑法规范的指引功能、教育功能和威慑功能的实现;相反,将金融犯罪的罪刑规范规定在刑法典中,其被金融从业人员所感知的、所接受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其次,附属刑法中直接规定罪刑规范有利于维护刑法典的威严和稳定性。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原理,立法者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将所有的罪刑规范都一次性地规定在刑法典中。而刑法典的威严是与其稳定性相关联的。亚里士多德指出,“轻易的改变法律,另制新法的作风,实为一种削弱法律根本性质的方法”,“就一般而言,轻易改变法律的习惯乃是一种罪恶,所以,如果改革的益处不大时,无论是法律适用者或者是统治者,我们还是以忍受这些缺点为妙”。[15]可见作为规定一般性原则的刑法典是不能轻易修改的。但是,社会的变化和时代的发展又要求刑法必须与时俱进。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立法者尽量保持对刑法典不做大的变动,而在相应的附属刑法中规定罪刑规范。例如,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很窄,仅包括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后来《刑法修正案(三)》修正时补充了恐怖活动犯罪,但仍有学者认为应该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继续扩大为包括拐卖妇女、儿童罪;贪污贿赂犯罪;组织犯罪等非法获利犯罪。可是短期内再修改修正案中的刑法规范是不明智的。但是2003年3月1日实施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其规定已经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扩大为所有的产生违法所得和收益的犯罪。可惜的是,现在仍然无法执行其规定。

再次,允许附属刑法规范罪刑规范不会破坏法制的统一。金融刑法的刑法典立法模式满足了我国刑法学者和社会公众对一统的刑法典的追求和对国家因统一完备的刑法典而希望达到法制统一的幻觉。法制的统一的前提不是或不完全是指有一个统一、完备的刑法典,这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环节;其前提应是指有一个统一的、完备的刑法体系,包括刑法典对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指导和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对刑法典的补充。可能有学者会对在附属刑法中规定具体罪刑规范的立法权限问题有疑问。这个疑问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允许金融法中规定罪刑规范是否刑事立法权旁落?另一方面,是否会影响刑法立法内容的科学性?其实,在刑法典中的空白罪状也源自金融法的具体的规定,故在金融法中规定罪刑规范,不存在立法权旁落的问题。至于影响立法内容的科学性的问题的担心,也是不必要的。详言之,刑法学者担心金融法律法规的立法者是否会将本应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或将不应该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竟规定为犯罪?换言之,金融立法者是否了解某种破坏金融关系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个担心不攻自破。西谚曰:良马捕鼠,不如跛猫。现代社会发展迅猛,知识大爆炸,各种专业领域都依赖于其专业人才。普通的刑法专家是无法系统掌握金融知识的。某种行为对金融关系的破坏程度,金融法律法规的立法者应当有比刑法专家更大的发言权。

复次,有学者担心在附属刑法中设置法定刑,会破坏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学者们可能会担心,刑法典中没有规定的罪名和法定刑,却要按照金融法(附属刑法)来处罚,是否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这一问题的关键在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法怎么理解?这里的法是仅指刑法典还是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我国的刑法渊源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是刑法学界的基本共识。所以,在附属刑法中规定罪刑规范在我们看来不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最后,如果采取以刑法典为主以附属刑法补充的金融刑法立法模式,则要求刑法典中的金融刑法立法技术高超,能够超越具体的、琐碎的罪名和罪状,而采用简洁、概括的罪名和空白罪状。这几乎意味着要求将刑法典中的金融犯罪的条文全部废弃再重新立法,其工程是十分浩大的,也是极大浪费刑法立法资源的。我们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比较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利用我国加入wto全面清理和wto规则相冲突的法规之际,适当的在新的金融法规中增添必要的金融犯罪的罪刑规范(包括设置新的罪状以及法定刑)。[16]也许有学者会担心,当刑法典和新的附属刑法中的规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不好掌握。我们认为,这也不是问题。附属刑法相对与刑法典是特别刑法,而且规定新的罪刑规范的附属刑法相对于刑法典来说是新法,当然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刑法典中的有关罪刑规范被新的附属刑法中的罪刑规范自然更替。

三、金融犯罪分类

金融犯罪的立法模式要求金融犯罪的分类方法必须与之相协调。

刑法典金融犯罪立法模式采用罪状与法定刑一一对应方法规定金融犯罪,故要求刑法立法者用简洁、洗练的语言明确规定金融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立法者不可能也不应当将金融犯罪做非常具体的规定,而必须将相关的或者能够抽象规定的犯罪行为凝聚在同一罪刑规范中。试以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例说明之。立法者在刑法典第177、178条中不厌其烦地规定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实,票据(包括本票、汇票和支票)、股票、债券(包括国家有价证券)和衍生金融工具[17]等,立法者没有必要将伪造、变造上述金融工具的行为分别规定,完全可以将刑法典第177、178条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行为类型化伪造、变造金融工具、金融票证罪:“有下列伪造、变造金融工具、金融票证行为的,处……(一)伪造、变造金融票据、股票、证券等金融工具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信用卡等其他金融票证的。”因为作为金融的要素包括金融主体(包括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关系,而金融主体(包括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进行的金融活动都可以通过金融关系来体现,所以能够将破坏金融关系的犯罪明确地、简洁地规定在刑法典中方法就是按照金融犯罪破坏的金融关系来规定其罪状和法定刑。以破坏金融关系对金融犯罪进行分类,其分类结果可以满足刑法典立法模式的要求。因为,按照金融关系的分类,刑法典中的金融犯罪罪名高度概括,罪状为空白罪状,以便参见附属刑法规定的叙明罪状;适合以刑法典为主、以附属刑法为补充的立法模式。

与依附型附属刑法立法模式要求在刑法 典中抽象地、概括规定金融犯罪相反,独立型附属刑法模式则适合于对金融犯罪详细规定的分类方法。[18]独立型金融刑法是在不同的金融法中分别具体规定不同的金融领域中存在的金融犯罪的。所以,必须按照金融犯罪所触犯具体的金融法律关系为分类标准。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为例说明之。《商业银行法》第79条规定擅自设立商业银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险法》第142条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法》第178条和第179条分别规定了擅自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罪和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罪;《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65条第2款规定了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罪;《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22条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犯罪行为做了笼统的规定。按照对金融犯罪所触犯的具体法律分类适合于独立型附属刑法立法模式,因为立法者可以按照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各种金融法来排列金融犯罪。

与刑法典立法模式相适应,可以根据对金融关系的划分,将金融犯罪分为违反金融业务的犯罪和违反金融监管的犯罪。

1.违反金融业务的犯罪又可以进一步分为非法开展金融业务罪和违法开展金融业务罪。

(1)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罪。包括伪造、变造货币(包括电子货币即信用卡,下同)罪;运输、贩卖、使用、持有伪币罪[19];伪造、变造金融工具、金融凭证罪;利用虚假金融工具、金融凭证欺诈罪;骗取信用证罪;非法使用金融工具、金融凭证罪;非法融资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2)违法开展金融业务的犯罪;擅自动用金融资金罪;违规融资罪;内幕交易罪;虚假陈述罪;背信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2.违反金融监管的犯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2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拒绝、妨害金融监管罪;骗购外汇罪;逃汇罪;洗钱罪。

上述分类的优点是对违反各种金融法律法规的金融犯罪的罪名简洁明了;罪状具有高度的概括性,适应了社会和时代的变化,能够保持刑法典长时间的稳定和严肃性。缺点是不参考具体的金融法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按照独立型附属刑法立法模式的要求,可以通过对金融法律法规的类别划分,将金融犯罪分为:

1.违反银行法[21]的犯罪:伪造、变造货币罪;使用、持有伪币罪;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罪;违规贷款罪;非法贷款罪;强迫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强迫出具金融票证罪;贷款诈骗罪;背信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洗钱罪。

2.违反票据法的犯罪: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利用虚假金融票据欺诈罪;非法使用金融票据罪;背信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3.违反保险法的犯罪:保险诈骗罪;拒绝、妨害金融监管罪;背信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4.违反证券法的犯罪:擅自发行证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虚假陈述罪(信息披露制度);编造并传播证券虚假信息罪;背信罪;操纵证券价格罪;场外交易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5.违反期货法的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虚假陈述罪(信息披露制度);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背信罪;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私下对冲罪[22]、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6.违反信托法的犯罪:背信罪;挪用资金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7.违反租赁融资法的犯罪:背信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8.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犯罪:逃汇罪;骗购外汇罪;非法使用外汇罪;违反外债管理罪。

这种分类的好处是对各种类型的金融犯罪能够按照所触犯的金融法律法规排列,一目了然,并且对具体的金融犯罪的罪状能够有详细的描述;缺点是各种金融犯罪中的交叉部分在各个金融法律法规中重复规定,有琐屑、罗嗦之嫌。

上述两种分类方法各有利弊,缺点和优点互为因果,无法调和。不同的分类方法适合于不同的立法模式,取舍的关键是我们选择何种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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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学者提出对金融犯罪概念的界定应当遵循法定性(此处的法专指刑法典和单行刑法,由于附属刑法的附属性地位,不能脱离刑法典而单独适用,故不包含在内——引者注)的要求。参见胡启忠着:《金融犯罪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第13页。同样是该学者揭示了我国刑法学界对金融犯罪概念的“三阶段发展史”(参见胡启忠:“金融犯罪概念定义辩论”,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第20卷第1期,第173-175页。),这足以说明“立法者改变一个字,就会使学者们整本整本的书作废”。笔者无意于贬损学者们对刑法立法进行注释的方法以及所付出的努力。只是想强调刑法理论研究和刑法立法实践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毕竟,脱离金融学、金融法学的金融刑法理论研究也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 《庄子·逍遥游》。

[3] 苏联学者高尔斯基对此有详细的论述:“某一类的对象的概念反映这些对象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的全部总和以及科学在其一定的发展阶段上认识的这些特征的一切复杂的联系和关系。至于……词的意义并不包括一般的和本质的特征的全部总和,不包括这些特征的一切复杂的联系和相互关系,而只包括一般的特殊特征,……”参见高名凯着:《语言论》,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12-213页。

[4] 关于学界对金融犯罪的界定及其纷争,请参见王凤垒主编:《中国金融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 第17-18页;胡启忠着:《金融犯罪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第26页;王学成:“论金融犯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载《广东商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第62-63页。

[5] 调整金融关系和金融活动的法律法规都包括刑法,但是,刑法是作为第二层次的法律,即保障法出现的,故本文没有在正文中提及。

[6]广义的金融指资金的流通,包括与货币的流通有关的一切活动,即将供给者的资金调剂给资金的需求者的活动。金融学和金融法学均在狭义上使用金融的概念。本文采用狭义的金融概念。

[7] 金融法的概念和金融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认识,即使在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请参见陈静茹主编:《中国金融法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英美法系很少有金融法的整体的概念,通常是指单行法律法规,如证券法、银行法等。大陆法系由于存在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理论,导致金融法的地位扑朔迷离。参见徐新林主编:《金融法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22页注①。

[8] 给概念下定义的通常方法是“属加种差法”,用公式表示为“被定义概念 联结词 种差 邻近的属”。

[9] 有学者认为金融犯罪,就是违反金融法律制度,严重破坏金融秩序或者金融关系,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王凤垒主编:《中国金融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 第19页。查:秩序,指次序,有条理不混乱。关系,人与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新华字典》(修订版),商务印书 馆1989年第2版,第1153页,第314页。我们认为,严重破坏金融关系和危害金融秩序是因果关系,即因为某行为破坏了金融关系,才使金融秩序遭受损害;金融关系和金融秩序之间不是选择关系。

[10]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22页。

[11] 具体资料请参见胡启忠着:《金融犯罪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第439-4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