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道保护条例十篇-尊龙凯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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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道保护条例

城镇燃气管道保护条例篇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对城镇燃气明确定义为: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通过定义也明确了城镇燃气的应用范围。2006年,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引进佛山市,经过多年的发展,佛山市已经在全市范围内普及使用天然气。除了居民生活和商业外,各类陶瓷、五金压延等工业用户也逐步使用天然气。为了使更多用户使用天然气,佛山市的燃气管网建设也快速发展,各个区的管网建设敷设面广,居民和商业地块基本实现燃气配套,工业园区的燃气配套也逐步进行。由于燃气的应用面广,因此,燃气设计涉及的规范很多,要求的安全性也很高。作为审核人员,就应该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方针、政策,具有较全面的相应专业技术知识,保证设计质量,也能够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程、标准,解决技术问题。

2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的审核

通过对城镇燃气市政管道和工业企业生产用气的设计审核来进一步了解审核的重点,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2.1城镇燃气市政管道的设计审核

城镇燃气市政管道的特点是一般敷设于城镇地下,由于城镇人口与建、构筑物稠密,地下各种管线与设施较多,管线间应保证必要的安全间距。对于每一个工程首先是要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来审核,规范第6.3.3条里面规定了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应根据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来选定净距的要求。对于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要求的也要做好保护措施,譬如燃气管与其他管线水平净距不满足要求,可以采取加套管或者砌砖墙等方式保护,若是与其他管线的垂直净距不足时,也可以采取加套管来做保护。第6.3.4条规定了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到管顶)。若覆土不够,可以采取管道两侧砌砖墙,上面做混凝土盖板的保护措施。若保护措施都无法实施时,就要指导设计考虑改管线走向,譬如绕龙门等。这些措施都应该要在图纸上标注清楚。以上净距和覆土的规定都不适于聚乙烯燃气管道,聚乙烯燃气管道应按《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执行。但采取的保护措施是一样的。有时候受环境限制必须采用定向钻方式施工时,审核的重点就是定向钻方案的可行性。由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里面关于定向钻的条例不多,所以,审核的依据就是《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其中采用弹性敷设时,穿越管段曲率半径不宜小于1500倍管道外径,且不应小于1200倍管道外径,而入土角宜为8°~18°,出土角宜为4°~12°。这就要求定向钻方案必须有剖面图,通过对剖面图的计算分析才能确定该方案是否可行。举例:图1为原来设计的燃气管线(图中粗线)直埋敷设于人行道下,中间经过一处桥涵,桥涵处原设计是燃气管道挂桥涵边架空过去,但由于规划管线众多,燃气管道无法在满足净距要求下挂桥涵架空,设计人员一时无法确定路由。为了能满足规范要求,又能确保工程能够顺利完成,就必须要改变原来设计的方式,将直埋改成定向钻,由于原来设计的位置桥边有220kv电塔,所以,如果要满足与桥的间距要求的话就必须要在电塔下穿越而过,这是违反规范的,但又不能从电塔外侧穿越,因为已经超越道路范围,以后必定引起纠纷。这里就要采用绕大龙门的方式解决,从原来定位的路的南侧走管改成先做一条过路的燃气管,然后从路的北侧采用定向钻的方式穿越桥涵,再从北侧做过路管接驳原来南侧管线,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大龙门,见图2。定向钻的剖面图也应该附在图纸上,并审核该方案是否符合《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的要求,见图3。若管材选用聚乙烯管,就要参考《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来审核设计,其中pe80sdr17.6的聚乙烯管道供天然气时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为0.3mpa,如果城镇管网设计压力超过0.3mpa时,就不能选用此种材质的聚乙烯管道。聚乙烯管道的拖拉长度不宜超过300m。这些都是设计人员容易忽视的。若管材选用钢管,就要考虑钢管的腐蚀控制,可以参考《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

2.2工业企业生产用气的设计审核

佛山市存在很多陶瓷企业,为了减少污染,近年来,佛山市政府推行环保政策,提倡用天然气代替重油,所以,佛山市工业用天然气管道和设备快速发展。工业企业用气的特点是工艺流程种类众多,环境条件苛刻,状态变化最为复杂。天然气用工业管道的设计审核除了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外,还可以参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和《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举例:某厂锅炉用天然气,原设计方案是将调压计量柜安装在锅炉房的外墙,由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只是罗列了调压柜距离一般建筑外墙、城镇道路、铁路的净距要求,而且当建筑物的某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燃气进口压力级别为中压a或中压b的调压柜一侧或两侧(非平行),可贴靠上述外墙设置,因此,设计人员认为此方案符合规范。这就忽略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防火距离要求,该规范明确了可燃气体装置距离丙类仓库的最小净距要求是9m。所以,该设计方案必须要做修改才能满足规范要求。原设计方案和修改后设计方案见图4。《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不适用于城镇公用管道,但适用于公称压力小于或等于42mpa的工业金属管道的设计。因此,工业企业的金属管道布置就需按照该规范执行。譬如上面所举的例子,若埋地管是金属管道而且平行于建筑物敷设时,参考的规范除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里面规定的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还有《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规定的室外地下管道与铁路、道路及建筑物间的距离。当两者都涉及的话,应该执行要求更严的规范。对于车间室外架空管,《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有明确规定:次高压b、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的外墙敷设。《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规定了b类流体的管道不应在高温管道两侧相邻布置,也不应布置在高温管道上方有热影响的位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规定了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应布置在一侧,且平行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500mm。交叉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250mm。这些都是设计人员容易忽视的地方,审核的时候就要注意相关规范的条款,要求设计图纸要标示清楚。

3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城镇燃气管道保护条例篇2

关键词:城镇燃气;燃气法规;技术规范

中图分类号:tu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0-0163-02

1 城镇燃气发展历史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建设也上升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人们对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也越来越高,作为城市公共设施重要组成部分的城镇燃气也备受关注,其前期规划设计、中期工程建设和后期的运营维护都甚为重要。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城镇燃气设备、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诸多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这些规范及标准贯穿于整个燃气事业的发展历程。

我国燃气事业经历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清洁能源天然气这三个阶段。1949~1980年前后,全国建成了一批以利用焦炉气和化肥厂释放气为主的城市燃气利用工程;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在南方沿海等经济发达且能源缺乏的地区,开始大规模利用液化石油气;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以陕气进京为代表的天然气供应标志着城市燃气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西气东输一线工程的竣工投产、川气东送、西气东输二线工程的开工建设更是将之推向高潮,我国的城镇燃气跨入了高速发展阶段。

2 目前天然气发展实况

目前,全国各大区域、各大城市掀起了发展管道天然气的热潮,燃气管道理所当然的出现了狂飙势发展的势头,管道建设速度之快也超乎常规。随着一批场站和大量长输管道的建设和投产,工程建设质量和后期运营安全也逐步被人们所关注,燃气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日益显得重要,因而,城镇燃气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燃气工程建设的不断加深和运营的不断铺开,相关城镇燃气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在实际中也得以广泛应用,部分技术条款的局限性也逐步显现出来,因此,近期不仅许多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频繁修改,大量新的标准规范也陆续出台,有力的支持和规范了前线工程建设和后期的安全运营。

众所周知,广东既是经济发展的前沿地带,也是能源的缺乏省份,而且是耗能大省,解决广东的能源紧张的局面迫在眉睫,因而,广东的lng利用项目便应运而生。广东lng项目于1999年12月获国家批准立项,2003年12月28日正式开工建设。随着广东lng项目一期工程投产,从澳大利亚海底采出的lng,灌入lng运输船,送抵深圳秤头角接收站,进行装卸、储存、气化。气化后的天然气通过385公里输气干线管网(一期),送至深圳、东莞、广州、佛山、香港五座城市和惠州、前湾、珠江、美视、东部五座电厂。液化天然气输送到各城市门户站后,经城市管网送达千家万户。根据用户用气计划安排,广东lng试点项目将分为两期建设。已经建成投产的一期工程眼前接收能力为370万吨/年;二期规模初定为660万吨/年,将增加中山、江门、珠海、惠州等城市用气。

3 燃气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中的执行

图1

2006年5月25日远渡重洋运抵深圳大鹏接收站码头的澳大利亚lng,已于6月中下旬输送给前湾、惠州、美视等几个电厂。这几大电厂对发电燃机进行调试后,立即利用lng发电。如今,深圳、东莞、广州、佛山、香港等城市居民和工商业也已全面使用一期澳大利亚进口天然气。

如此大规模的燃气利用项目,从立项到规划设计,从工程建设到安全运营,都存在相当大的技术难度和风险,仅其供气压力就已远超出技术规范所规定的上限和国际水平。我国一般供气压力不超过4.0mpa,但广东lng利用项目中的城际干管供气压力却已达9.0mpa,这个惊人的数字后面无疑更急切需要一项规范操作行为的条例,由此,燃气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便应运而生。

表1

名称 压力(mpa)

高压燃气管道 a 2.5

b 1.6

次高压燃气管道 a 0.8

b 0.4

中压燃气管道 a 0.2

b 0.01≤p≤0.8

低压燃气管道 0.01

根据《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的规定,广东的lng项目设施选址选线时,都遵循节约用地、有效使用土地和空间的原则,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和周边环境等条件确定。大型燃气设施诸如城市门站、接收站一般都设置在城镇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如果在实施的过程中,相关燃气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该项目非但不能如期投产,还把相关资源消耗殆尽,最糟糕的是破坏了环境。

作为一名燃气企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进一步规范我们的工作。尤其是城市燃气工作者,面临的实际情况相当复杂,执行燃气法规和技术规范是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当实际情况未满足要求,须严格履行审批或评审程序,这也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方法,坚决不违反强制性条款的要求。一般来说,规范用语都很明确,如: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必须――严禁;严格、正常情况下应这样做:应――不得,不应;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应首先这样做:可,宜――不可,不宜;必须按照其他标准、规范执行:应按……执行,应符合……规定;非必须按照其他标准、规范执行:可参照……执行。所谓的强制性条款,就是规范中“必须――严禁”的这类条款,这类条款一般都是关乎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规定。

城市燃气工作中应该严谨和保守。从场站的选址到设施、设备的放置,从管线的走向到管道运行的压力,都要经过详细的研究和认真讨论。“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压力级制和总体布置应根据城镇地理环境、燃气供应来源和供气压力、用户需求和用户分布、原有燃气设施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在实施之前必须做详细的专项规划并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其规划必须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的要求。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遵循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其实,安全是最基本和摆在首位的事项。目前,我国较为完善的法律性规定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是由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三部联合颁发,里面规定: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否则会面临相关部委的调查和处分。在《规定》中,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它把安全放在了相当的高度,第一次规定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要求严格执行。也第一次规定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把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纳入法规中来,也把它们的工作介入燃气事业之中。

4 结语

总的来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行业也有行业的标准,无论是从事哪一行都要遵守本行业的规定。就我们燃气行业来说,目前,我国城镇燃气工程技术标准已的有16项,产品标准的有54项。正在制订和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城镇燃气规划规范》、《燃气冷热机组工程技术规程》、《城镇燃气管道修复工程技术规程》、《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5项标准。正在制订和修订的产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要有《家用燃气用具的通用试验方法》、《醚基民用燃料灶具》、《城镇燃气和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服务技术规范》、《燃气用紧急切断阀技术要求》、《ic卡家用膜式燃气表》、《家用燃气用快速接头》、《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及传感器》等27项。结合自己的实际执行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甚至可以在服从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切合自己实际的企业标准或厂标,这对自己的管理、对自己企业的发展都是一种推动和极大的帮助。

参考文献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城镇燃气管道保护条例篇3

关键词:天然气,居民用气,设计方案,防盗措施

中图分类号:te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国家对清洁能源的重视度的不断提高,天然气利用率在我国逐年不断提高,以安徽省蚌埠市为例,自2003年西气东输分支管线达到后,居民天然气用户以每年超过7000户的规模不断递增,至2010年底已有超过10万户居民使用上了优质清洁的管道天然气。随着天然气用户的不断增加,天然气管网已逐渐的敷设至各个居民小区,但因为采取的都是一些传统的户外热浸镀锌钢管架空覆设,居民户内挂表方式,随着而来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尤以防盗问题最为突出。因天然气管道造成的被盗问题的投诉逐年增多,本文就以上问题,就天然气管道设计以及室内挂表以及室外集中挂表方式进行了比较,以及对管道防盗方式提出了一些见解。

1、天然气管道立管方式

1.1 室外(内)立管,室内分户挂ic卡式智能燃气表

此种方式目前比较普遍采用。室内立管,分户挂ic卡式智能燃气表的方式(见图1)主要应用在新建房地产用户中。新建房地产用户相对集中,均可在交房前批量挂表,因燃气表全部覆设在用户厨房内部,不存在室外作业,施工起来十分便捷。且可以批量安装,有效提高施工进度。

室外立管,分户挂ic卡智能燃气表的方式(见图2)主要应用在已建成的老户小区中。这些用户因已建成,居民用户已入住,厨房内部结构已成型,如果采取户内立管方式,需对厨房进行较大规模的破坏,成本很大,且用户较难接受。采用室外立管较好的规避了此风险。

但户外立管需进行高空作业,施工难度较户内立管大。但因在室外采用热浸镀锌焊接钢管架空,且与墙体之间有一定的间距,给小偷有可乘之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以上两种方式均采用ic卡智能燃气表,有效的减轻了燃气公司每月抄表收费的负担,避免的资金风险。

1.2 室外立管,室外集中挂表方式

此种方式目前在蚌埠未普遍采用,但在河南、安徽马鞍山等地采用较普遍。此种方式因将燃气在户外集中挂设,用户户内仅需留出接用气设备阀门即可,减少了在厨房内挂表所占的空间,且不用考虑用户进行装修时因对燃气相关规范的不了解造成的用气设备等与燃气管道、燃气表之间的安全问题,为燃气管道安全运营提供了便利条件。但此种方式因每一个单元的楼上楼下的住户的燃气表都集中在一起摆放,需要在一层室外墙上有较大的挂表箱的空间,且无法使用ic卡智能燃气表,只能使用普通的皮膜表,需配备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抄表以及收费作业,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因居民用户为先用气后付款方式,存在一定的资金风险。

目前此种方式管材选用有两种,方案一:采用铝塑复合管,当铝塑复合管用于户外及紫外线辐射的条件下时加套管(pvc)进行保护(见图3),管道与其他管线的安全间距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的相关规定。管道的试验与验收参照《室内燃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08中的相关内容;方案二:采用镀锌钢管(见图4)。此两种方式各有利弊。

方案一与现行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相关条文有冲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第十章中规定:

第10.2.3条:室内燃气管道宜选用钢管,也可选用铜管、不锈钢管、铝塑复合管和连接用软管。

第10.2.7条:铝塑复合管安装时必须对铝塑复合管材进行防机械损伤、防紫外线(uv)伤害及防热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2)工作压力应小于10kpa;3)在户内的计量装置(燃气表)后安装。

由以上可以看出铝塑复合管用做室外立管是否可行暂无很明确的规定,因此此种方案不推荐使用。

方案二为户外挂表,一般将燃气表挂在一楼住户厨房外窗台下方的表箱内,一户一表。表后利用镀锌钢管连接至用户家中。但是施工完毕后表箱需占用较大的场地,另沿建筑物外墙需要安装较多的镀锌管道,不利用防盗处理。但从燃气运营以及用户安全用气方面考虑,有了极大的改观。

以上两种方式均采用普通燃气表。燃气公司需配备专门的抄表收费人员,用户是“先消费,后买单”,燃气公司存在一定的资金风险。

2、天然气管道的防盗措施

针对燃气管道室外管道(含水平加空管、立管)为小偷带来的便利,存在的安全风险,因此在进行室外燃气管道设计施工时,应注意可采取一下措施:

① 室外立管在设计选位应尽量选择远离阳台和窗户的外墙位置,最小间距应不少于一米;

② 施工时立管贴近墙面敷设,减少着力点,使用抱卡或短径管卡,固定,让窃贼攀爬不方便;

③ 立管上安装隔断、防盗刺等措施,以杜绝攀爬燃气管道。在工程完工后,对于户外架空、可根据实际情况或用户需求采用缠绕铁蒺藜丝、立管安装环形刺等方式。

④ 在立管上安装防护铁皮和涂抹黄油的方式实施防盗措施。

参考文献

城镇燃气管道保护条例篇4

[关键词] 燃气设计 施工技术

中图分类号: tu9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高层建筑的燃气工程是一项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在进行燃气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非常多,而且很多关键技术和关键的设计方法都需要反复的推敲,每一个细小的施工技术细节都必须高度重视,这样才能保证高层建筑中的燃气工程能够顺利完成。

一 管线布局及要求

1、管道设计与布局首先要符合城镇总体规划要求,高压管道与建筑间距有强制性要求,对管道沿线周边地块开发建设的限制性会增强,致使土地产出率会大大降低,不利于城镇土地的集约化使用。

1.1燃气管道规划的编制往往滞后于城镇总体规划,若仅从保证管道工程安全性和经济性角度出发进行设计,会对城乡规划实施造成干扰,甚至严重影响城镇的用地布局及经济发展。

1.2高压管道应避开城镇中心区,尤其不要穿过城镇建设密集、开发已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以及城镇重点发展地区,以免造成这部分区域城镇建设无法按规划实施,例如:管线不宜穿过总体规划定位为高尚居住区的区域或选择在有人流较集中的大型服务设施周边等;另外,应尽量减少穿过城镇的高压管线长度。

1.3要合理安排高压管道的地下空间位置,从保护管道、方便管道施工及维修等方面考虑,满足必要的净距要求。与地下市政管线并行敷设段需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且设计中要为预见到的其它管线系统做合理的预留和衔接,有利于减少将来其它管线施工时对燃气管道的影响。由于外加电流阴极保护对邻近的金属管道干扰大,为避免对其它管线的干扰,缩小保护间距,城镇中高压管道宜采用牺牲阳极和阴极保护防腐法。

2、勘察现场

近年来较为先进的做法是利用航拍正射影像图进行管道设计,沿管线走向航拍的正射影像图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准确性,但由于平面成像的局限性,在航拍时大片植被覆盖区域、已完成设计的待建工程、地下管线及构筑物等无法显示在影像图上,因此,要进行必要的实际踏勘及调研工作,在全面了解实际情况后设计的方案,不但可以减少施工建设中大量的工程设计变更,同时也可为控制投资和工程顺利投产创造良好的条件,是系统运行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性的重要保证。

二、燃气管道工程在实际施工中的安全与管理

城市燃气管道的建设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作。燃气管道的设计与施工是造福千家万户的事业,在有可能的条件下,应使设计更合理、周到,尽量使各家各户都满意。

1、在施工过程中首先要把安全意识放在首位,针对我国各地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加强各级管理部门、生产部门、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杜绝施工中各种违章作业.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顺利进展。

2、燃气设计质量的优劣,确切地说是一个目标范围的界定,这是动态管理。它打破了过去静止的简单化的“结果质量管理”淘汰制。从而避免浪费时间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燃气设计运行过程要自始至终,由部分到整体、由管理点到强化点,由方案到施工图,这些工作都要进行细化和筛选。它是积极主动、极具挑战性的动态管理。设计精品是在设计运行过程中优化取舍,完善完美。因此,提高燃气设计质量的管理是十分值得重视的。

三、 合理设计燃气管道输配方案

1、合理设计燃气管道输配方案是天然气利用项目工程设计的核心。燃气工程的设计主要是从年用气量、调峰储气方式、工艺流程与输配压力级制、管道走向等方面进行设计,确保方案的可行性。

1.1首先对用气参数进行测算, 在进行用气量的计算时,还应根据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气候、生活习惯、经济发展水平开对用气参数进行测算展广泛的用气资料的调查,对城市今后用气的发展趋势作详细地分析,以确定基础数据的准确。

1.2 输配系统的合理性, 在燃气设计工作中,对输配压力级制、工艺管线系统、管道走向布置要做到设计合理、技术先进,避免因考虑不周、频繁改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3随着材料制作工艺的不断完善、新材料的不断推出,如何采用更加质优价廉的工程材料,是保证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钢管的选用目前大致分为四种:螺旋焊缝钢管、直缝钢管、无缝钢管和镀锌钢管。螺旋焊缝钢管主要用于长输管线、站区管线等处,直缝钢管主要用于市区中、低压管线,无缝钢管用于调压箱进、出口处,镀锌钢管则主要用于小口径低压管线。钢管的壁厚也均是沿用的过去常用厚度,如d377×7、d273×7、d57×3.5等。随着相关标准、规范的不断变化,钢管制作技术的日渐提高, 应对不同使用条件下采用不同类型钢管使其满足要求。

1.4相关设施的配备,包括调压器、过滤器、流量计和阀门等。民用户附属相对比较简单,一般包括调压箱、皮膜表和球阀等。民用调压箱出口压力均设定在2600pa。为了确保在满足用户正常用气基础上,使调压箱出口压力达到最低,要根据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调压箱出口压力及庭院管线压力损失,如多层住宅室内管线压力损失较小,可以相对提高庭院管线压力损失;而高层住宅室内管线压力损失较大,则可降低庭院管线压力损失;对于平房或中、低层用户,则可以降低调压箱出口压力等。我国幅员辽阔,且地域差异性也较大,在进行燃气管材的选择时,一定要充分的考虑各种外在因素,比如气候变化、地质情况对燃气管道的限制等,燃气管道要根据输气压力来分级,是因为燃气管道的气密性与其他管道相比,有特别严格的要求,漏气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中毒或其他事故。燃气管道中的压力越高,管道接头脱开或管道本身出现裂缝的可能性和危险性也越大。当管道内燃气的压力不同时,对管道材质、安装质量、检验标准和运行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同时由于燃气的可压缩性,使其输送的压力和输送的能力成正比的关系。因此,在选择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压力级制时要考虑气源情况、城市规模、近远期规划、原有的燃气供应设施、对不同类型用户的供气方针、气化率及不同类型的用户对燃气压力的要求、用气的工业企业的数量和特点、储气设备的类型、城市的地理条件及障碍物情况、城市地下管线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现状和改建、扩建规划等因素。对这些因素要进行综合考虑,提出数个方案作技术、经济比较,选用经济合理的最佳方案。我们应加强对各种新兴管材的适用性进行科学分析,以便我们合理、有效地规避不利因素,以便保证所选管材的安全性、耐用性和便于安装与维修。

四、美观的设计与安装

燃气引入管的安装一定要视情况而定,必须回避有易燃、易爆品的仓库、配电室、烟道、进风道、地下室、浴室、卧室、存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房间。应当在厨房或走廊等一类便于维修的非居住房间,进行燃气引入设施的安置。同时还要用套管保护好燃气引入管的穿越面,在总管上设置阀门、清扫口,以便对燃气引入管进行维护,重点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避免管道的附加压力过大,过大的附加压力,会造成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压力波动突然增大,超出燃具稳定工作范围,对用户燃具正常燃烧产生了较大影响,同时影响了供气安全性。

美观的设计是为了满足人们审美的需要,并且避免业主们私自对燃气管道进行改造,进而埋下安全隐患,首先要在保证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结合住宅内上下水管、暖气管和燃气管的整体布局,设计人员应最大程度的满足用户的美观需求,全面住宅内上下水管和燃气管的整体布局,但同时要避免出现不安全因素。

结语:合理完美的设计,运用现代化的高科技,是系统运行可靠性、安全性的重要保证。更需要权威专家以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不断的研讨,勇于创新,突破原始的某些规定,使建筑燃气工程技术设计步入世界新台阶。

参考文献

[1]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j].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城镇燃气管道保护条例篇5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权属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其中一类。对于萧山地区,我们结合城镇燃气行业自身的特点,就城镇燃气行业实施特许经营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研与探讨。

一、萧山燃气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区域性天然气管道、储气站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将逐步完善,天然气利用将覆盖到更多的地区。萧山区城镇燃气已经成为城镇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 特别是2008年萧山区开通管输天然气,标志着萧山区管输天然气时代的到来。

1、城市化水平提升,要求大力发展城镇燃气

目前,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表示,“十二五”期间,为促进天然气消费增长,我国将在继续推进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同时,加速天然气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国内天然气管网覆盖率,部分尚未开通管道的城市将有望在“十二五”期间用上清洁、环保的天然气。杭州市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北部,是长江三角第二大经济城市,因此正面临巨大的历史发展机遇。萧山是杭州的南大门,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城镇基础设施需求量很大,特别是城镇燃气基础设施的建设会有一个更大的发展空间。

2、萧山将成为管输天然气枢纽地区

萧山区2008年开通的管输天然气,为国家西气东输一期及东海天然气工程分支。川气东送工程作为连接西部、中部和东部的能源桥梁和纽带,是继西气东输之后的又一条天然气长输管道,实现了供给与需求的衔接,可以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效益。继西气东输、川气东送之后,我国又一大能源大动脉―西气东输二线工程目前在新疆、甘肃、宁夏和陕西等地同时开工建设,而西气东输二期经过萧山的是从南昌到上海的支线。川气东送工程及西气东输二期在杭州地区只经过萧山,以上4条部级天然气管线在萧山交汇,萧山将成为管输天然气枢纽地区。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是发展城镇燃气的必由之路

在现代化建设中,我国把生态环境建设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城镇建设的重要内容。城镇生态环境建设涉及方方面面。其中,大气环境就与城镇能源结构相关,城镇燃气属于清洁能源,对于改善城镇大气环境有着积极的意义。但目前我国城镇能源中煤炭仍然占60%的比重,城镇燃气的普及率不高。因此,进一步提高城镇燃气普及率是“十二五”期间乃至今后更长时间内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这也为城镇燃气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机遇。

城镇燃气建设,尤其是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的一个特点是投资规模比较大。我国城镇燃气行业面对城镇燃气大发展,存在两大难题,一是建设资金缺口比较大。据测算,如果按照传统办法筹集资金,即政府财政投入、城镇维护费只能解决总投资的20%左右,其余80%的投资必须依靠社会资金和银行贷款来解决。一是行业改革相对滞后,划域而治的管理体系还没有完全打破。国有燃气企业缺乏活力,目前状况不适应城镇大发展的需求。要解决这两个难题必须实行市场化改革。建设城镇燃气设施并向社会提供燃气产品服务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政府出资建设才是唯一的出路,也应该运用市场机制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其办法就是运用特许经营的方式公开向社会招标,择优选择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经营的主体。政府即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允许企业通过政府核定的价格收取经营所得,以获得回报。这样项目建设所需资金,项目建设者与经营完全由企业负责,政府按照协议进行监管。

因此可以说,特许经营的方式是这种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的方式,既发挥了企业追求利益的积极性,又解决了政府管理机制改革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是发展我国城镇燃气的必由之路。

三、实施特许经营必须开拓创新,深化城镇燃气行业的改革

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是指政府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的制度。市政公用特许经营制度在欧洲国家以及香港、澳门地区,已是政府调控市政公用事业的一项非常成熟的制度。

我国城镇燃气行业在前些年发展很快,为改善城镇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发展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在改革中,城镇燃气行业已基本上形成了政企分开的局面,涌现了一批公司化经营和市场化运作水平较高的企业。但总体上说,由于我们很多城镇燃气起步时,沿用了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传统方法,各自成立各自的公司,一个城市一个公司划地而治,建设由政府投资,干部由政府任命,亏损由政府承担,致使这些企业缺乏市场竞争的压力。在城镇天然气大发展中,这些企业中少有企业能真正有能力,去开拓市场,扩大自己的经营领域。前面已经介绍过,国家已经明确了两项重大政策。一是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镇燃气建设;二是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城镇燃气经营。也就是说政府已全面开放城镇燃气市场,在相同的市场准入条件下,将通过要适应过去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城镇燃气经营和建设单位。

四、特许经营中需要探讨的几个问题

1、政府与燃气企业的关系问题

政府是授权方,企业是被授权方,两者之间要通过签定特许经营协议,建立一种持久的尊龙凯时最新的合作伙伴关系。所签定的协议条文则成为双方履行协议的行为准则,而这种协议的条文要比一般的工程合同的供货契约复杂的多。因为企业不能指望协议一声效,就能盈得丰厚的利润,政府要为企业最终实现合同期的投资回报,提供协议中承诺的条件。企业必须按照协议保证正常、不间断运转,同时还要适应用户需求变化,提供优质服务。承担相应的财务方面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2、价格问题

政府对公用事业项目在实行特许经营期间的价格监管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但这个事情又是十分复杂的。因为需要价格机制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需要价格机制来反映市场的变化,维护企业的利益,还需要价格机制在贯彻节能减排、技术进步、科学管理等政府目标上发挥作用,以实现政府的工作目标。基本的原则是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体现企业经营利益,符合政府政策导向,价格制定和调整的原则和程序在《价格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近几年国家对供水收费、污水处理收费、垃圾收费、燃气收费、供暖收费等进一步制定了相关的价格政策,有力地促进了相关行业的深化改革,推动了公用事业相关行业的发展。

3、特许经营期限问题

城镇燃气管道保护条例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尊龙凯时最新的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尊龙凯时最新的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11月27日《经济日报》)

城镇燃气管道保护条例篇7

为深入实施碧水蓝天行动计划,切实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十一届全运会和二十二届省运会创造清洁优美的生态环境,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度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140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以二氧化硫、粉尘、烟尘、扬尘和机动车排气、淘汰落后产能、取缔土小企业为重点,开展大气污染深度治理,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把环境保护作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命门”,将深度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作为我区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集中整治二氧化硫、粉尘、烟尘、扬尘和机动车排气污染,尽早达到省、市控制目标要求,为建设经济文化强区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原则。一是坚持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对辖区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总负责,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应的职责实施监管和治理。二是坚持“谁污染,谁治理”。三是坚持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三)总体目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环境保护标准以及市政府制定的建陶、石灰和碳酸钙、化工、钢铁、焦化、露天矿山开采、城市扬尘等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和《*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要求进行治理,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实现自动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通过治理,使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等影响我区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浓度明显下降,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今年下半年起,全区环境空气质量良好率达到70%以上;辖区内群众对环境空气质量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二、治理范围及时限

(一)治理范围。对全区范围内的所有燃煤电厂、集中供热锅炉及建陶、碳酸钙、钢铁、焦化、氧化铝、旋窑水泥、砖瓦、耐火材料等生产企业实施二氧化硫、烟尘、粉尘、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对所有化工企业实施化工异味综合治理;对道路、建筑工地、矿山、石料开采破碎点、铁路货场、物流运输企业、粉性物料储运场地、混凝土搅拌站等实施粉尘、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对城乡结合部等易产生扬尘的场所实施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对落后产能企业实施淘汰,对“土小企业”实施关停取缔。

(二)治理时限。今年7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全区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工作任务,8月份对治理情况组织验收。区政府将组成专门督导组,集中开展三次专项督导行动:

1、3月份,集中对物流园区、料场、堆场、矿山开采和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情况进行督导;

2、4月份,集中对钢铁、焦化、旋窑水泥和建陶等企业粉尘烟尘治理及化工异味治理情况进行督导;

3、6月份,集中对电厂、锅炉除尘脱硫治理和取缔土小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督导。

三、工作重点

(一)二氧化硫治理

1、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

今年3月底前,*华龙制药自备电厂1台锅炉炉后烟气脱硫设施建成投运;6月底前,*双凤热电有限公司4台锅炉、*金洋热力有限公司1台锅炉建成投运炉后烟气脱硫设施;山东大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上大关小。采取炉内自动添加石灰石固硫的燃煤电厂,如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6月底前必须建成投运炉后烟气脱硫设施。

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管,电厂脱硫、除尘设施停运的,燃煤发电机组必须同时停运,炉后烟气脱硫还不达标的,炉内石灰石固硫和炉后烟气脱硫设施必须同时运行,确保已建成脱硫设施的电厂稳定达标排放。区环保分局要对电厂锅炉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装置严格监管,确保数据及时、准确上传。要落实每日调度制度,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按规定实施顶格处罚。

2、供热锅炉二氧化硫治理

切实做好集中供热锅炉烟气污染治理。大力发展集中供热。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一律采取集中供暖,现有10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供热锅炉要,沿街房、商业房等都要采取集中供暖或采取清洁能源供热,严禁私自采用燃煤取暖;集中供热管网不能覆盖的新建小区或规划新建小区,不得新上燃煤锅炉,一律使用清洁能源供热。建设、规划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力争今年城区集中供热率达到100%。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建成区内所有直接燃煤茶水炉,饭店、馒头房、早餐工程、早夜市的直接燃煤饮食炉灶,所有洗浴中心的供热锅炉,5月底前要完成燃煤置换工程,改用清洁能源。各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局要在充分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抓好组织实施。5月底前,全区集中供热锅炉完成二氧化硫治理任务,并且完成烟气在线监测装置的安装及人工监测平台建设工作。

3、钢铁、焦化、建陶等燃煤企业的二氧化硫治理

今年4月底前,全区建陶企业按照*市建陶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要求,完成煤气站脱硫或窑尾脱硫工程建设;钢铁、焦化、化工企业要按照*市钢铁、焦化、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要求,完成二氧化硫治理任务;完成煤矸石砖厂的烟尘、二氧化硫治理工作。

各燃煤企业在脱硫设施未建成投运之前,要采取必要的控煤措施,购买使用的燃煤含硫率要小于1.2%,否则必须添加固硫剂或用低硫煤进行配煤,确保达标排放。环保部门负责定期对燃煤电厂、供热锅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进行人工比对监测,并负责对煤炭经销和用煤单位煤质的监督抽查,每月对重点燃煤企业用煤含硫率进行测定,对使用高硫煤造成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顶格处罚。

(二)粉尘、烟尘污染治理

1、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今年4月底前,全区符合产业结构要求的水泥(包括粉磨站)企业全面完成辅料棚盖、原料入库封闭存放工作,严禁粉状原、辅材料露天堆放和晾晒,各排尘点全部安装高效除尘设施;不符合产业结构要求的水泥(包括粉磨站)企业按期实施淘汰;全区范围内的钢铁、焦化企业要按照*市钢铁、焦化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要求,完成各工段、场所的防尘工程建设;所有耐火材料、陶瓷企业完成清洁燃烧技术改造,关停取缔无治理价值的直接燃煤炉窑;5月底前,全区所有燃煤电厂锅炉完成静电除尘加大布袋除尘改造,烟尘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建陶、碳酸钙行业严格按照《*市建陶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和《*市石灰、轻质碳酸钙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的交接、维护、评价管理机制,各乡镇(街道)要指定专人负责督导检查辖区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焚烧作物秸秆及其他废弃物污染治理

区农业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和工作措施,巩固秸秆禁烧工作成果,继续加强夏、秋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从今年起,扩大禁烧范围,将树木枝叶、枯草、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纳入禁烧范围,城区内的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治理,城区外的由区秸秆禁烧办公室负责治理。同时,区城管执法局要切实抓好建成区内废品回收及经营点的集中治理。

3、城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城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加大城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查处力度,集中整治餐饮服务业和路边烧烤油烟污染。

(三)扬尘污染治理

1、道路、运输扬尘污染治理

(1)国道、省道扬尘治理。*公路分局要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负责对国道、省道进行维护保养,破损路面及时修复,组织专人加大对漏撒运输车辆的查处力度。要做好国道、省道的保洁工作,机扫率、洒水(冲洗)率要力争达到100%。

(2)城区及乡村道路扬尘治理。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制定管辖道路扬尘治理方案。在城区周边主要路口建设24小时执勤的运输车辆漏撒固定检查站点,重点加强对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篷盖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所有散装物料运输必须采取箱式封闭运输或全篷盖至车厢上沿下方30厘米,严格执行公安部门城区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行驶时间的管理规定,严禁未采取封闭方式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工业固体废弃物等的运输车辆进入城区内行驶,公安、交通、城管执法部门要联合对无证、无篷盖易漏撒物料污染道路的运输车辆实施依法处理。城区所有主干道路机扫率、洒水(冲洗)率要力争达到100%。杜绝因道路保洁质量不高或道路保洁方式不当而造成扬尘污染。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做好辖区内所有道路两侧的经营场所、营业网点前的地面硬化、绿化工作,并负责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环境整治及周边地区的绿化工作。村、居连接主干道的土路路面硬化工作由各乡镇、街道、村居负责。

2、施工扬尘污染治理

全区各类工地必须严格按照《*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控制扬尘污染。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防治实施方案,并进行排污申报。所有施工场地周围必须设置稳固整齐的围挡,工地建筑结构施工架外侧必须设置能够有效抑尘的防尘网或防尘布;建筑施工场地出口必须设置车辆清洗平台,严禁运输物料的车辆带泥土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须进行硬化处理,并做到每天定时清扫及洒水降尘;施工期间,存放粉性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废弃物的物料堆放场地须设置挡风墙或进行篷盖;施工渣土须集中袋装运至地面,不得高空抛撒;风力四级以上不得从事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广场、道路等市政工程施工要实行封闭式作业,弃土、废料、渣土必须及时清运并洒水冲刷现场,未能及时清运的,必须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扬尘的监管。

3、各类堆场以及矿山开采、物流企业扬尘污染治理

(1)粉性物料货场、堆场污染治理。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各类货场、堆场的扬尘污染治理。4月底前,全区货场、堆场要完成场地及运输道路的硬化工作,所有存放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等散状物料的货场、堆场,在储存、堆放等过程中必须采取围挡、遮盖或全封闭以及洒水降尘等措施;物料装卸过程中必须采取封闭作业,并采取喷淋等防尘措施。5月底前,大型物料堆场要设置抑尘网、自动喷淋抑尘装置和车辆轮胎清洗及现场洒水设施,做到运输通道清洁、车辆通行不起尘。3月底前,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取缔分散的无证煤炭经营业户及煤炭经销场点(含型煤加工企业)。

(2)矿山开采加工及矿物运输的扬尘粉尘污染治理。按照《*市露天矿山开采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要求,4月底前,全区所有矿山企业、采矿区石子生产企业必须采取作业现场局部封闭、安装布袋除尘等措施;矿山开采运输途经道路必须硬化,并采取湿法保洁定期冲洗措施。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和取缔。*国土资源分局要加大监管力度,严禁在城区周边及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开采矿山。

(3)物流运输企业扬尘污染治理。4月底前,全区所有物流园区、经营场所完成场地道路硬化、进出车辆轮胎冲洗装置建设工作,对不能按时完成治理或无能力治理的物流企业,依法实施关停。

(四)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1、加快机动车排气检测线的建设。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7月1日前,建成一处经省环保局验收后委托检测的检测站,重点对城区冒黑烟等可疑超标机动车辆进行检查,控制高排放车辆进入城区。

2、加快全区天然气加气站点建设。区发改、经贸、建设、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区天然气加气站点的规划建设工作。区交通局负责全区出租车、公交车的双燃料改造,年底前完成城区内的公交车辆和客运出租车辆双燃料改造的比例分别达到70%和90%。区工商局负责全区加油站油品质量的监管及按规定添加燃油清净剂的检查工作。

3、加强机动车排气监管机构建设。以环保检测委托管理为基础,明确机动车排气监管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机动车排气抽检工作,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在全运会期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共同做好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区政府成立深度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分局。领导小组设督导考核工作组,由区考核办、区政府督查室牵头,区监察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参加。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也要成立领导机构,抓好集中治理工作。

(二)明确责任,细化方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负全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工作,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好有关工作任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奖惩,全面摸清各类污染点源,按照治理目标层层制定工作方案,报区环保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作为考核检查的依据。

(三)源头控制,科学监管

1、继续大力关停淘汰落后产能。区经贸局负责按照节能减排、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继续实施关停淘汰钢铁、立窑水泥、焦化、建陶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产能,特别是影响监测点位数据的部分水泥立窑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

2、实施环保数字化工程。全区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实现自动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今年5月底前,全区建陶和碳酸钙企业完成粉尘排放在线监测仪的安装。年底前,全区重点污染企业全部实行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企业烟尘和主要粉尘排放点实现视频监控,在双杨、罗村设立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要通过在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在重点乡镇和重点区域安装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并利用原有的在线监测系统,建立全区数字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监控系统。

城镇燃气管道保护条例篇8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督管理能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发现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障必要的环境保护投入,采用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防止、减少生产经营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工作、生活等活动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推进环境保护教育,将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接受并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大气的行为和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的举报。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八条 本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实施步骤。

第九条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应当采用烟气超低排放等技术;现有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应当限期实行超低排放改造。电力调度单位应当优先安排使用清洁能源的发电机组和超低排放燃煤发电机组发电上网。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锅炉,加快改造燃煤锅炉和燃煤工业窑炉,推广使用清洁燃料。

第十一条 鼓励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等实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应当逐步扩大。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城市建成区可以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第十三条 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行业中的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城市规划区禁止新建烧制建筑用砖厂;已经建成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关停,并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制定化工、印染、包装印刷、涂装等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行业特点,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操作规程,指导排污单位组织实施。

鼓励生产、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

第十五条 在化工、印染、包装印刷、涂装、家具制造等行业逐步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和产品的使用。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应当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鼓励发展低排量、新能源汽车。确需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和公共交通线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方便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的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省有关标准的机动车船用燃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机动车船用燃料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九条 在用机动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设备更新、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经采取相应措施后,仍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运营。

禁止机动船舶使用渣油、重油。

禁止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

第二十条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岸基供电设施建设纳入清洁能源利用发展规划;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推进岸基供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推进船舶油气动力系统和使用岸电系统的改造。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节能环保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保证油烟达标排放。鼓励大型餐饮服务企业和食堂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

已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居民家庭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鼓励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减少油烟排放。

新建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应当配合建设专用烟道。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扬尘污染防治:

(一)市政道路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绿化、透水铺装或者覆盖;

(二)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对裸露地面采取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措施进行覆盖,不能开工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透水铺装;

(三)其他裸露地面由土地使用权人、管理单位进行绿化、透水铺装或者覆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矿石开采和加工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

矿山开采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废石、废渣、泥土等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围挡、设置防风抑尘网、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措施;施工便道应当进行硬化并做到无明显积尘。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停止开采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和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恢复植被,并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整治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综合利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监管机制,利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督抽测。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条件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作出规定。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本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实施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在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重污染企业以及新增产能项目。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提前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

第二十八条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条件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在特护期内,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油机动车行驶;

(三)责令停止露天烧烤、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四)责令高排放大气污染物工业企业停产、限产;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者修改城市规划时,应当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空间布局,规划城市风道,扩大绿地、水面、湿地面积。

第三十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分阶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明确相应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分解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分解落实。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年度总量控制计划,控制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 对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可以邀请媒体以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要求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被约谈地区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约谈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目录和淘汰期限,编制本省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目录和淘汰期限,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的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环境信用管理、排污许可管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设区的市、自治州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每月公布其上一个月的空气质量和排名情况。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省主要媒体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二)未依法作出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

(三)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四)未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或者公布虚假大气环境信息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船舶使用渣油、重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镇燃气管道保护条例篇9

一、整治目标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提高广大民众安全用气意识和安全用气防范能力,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确保燃气安全隐患得以根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内容

(一)强化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强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车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对燃气罐区、调压站、加气站、储气站、输配管网等要害部位进行重点监护。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和人为破坏。消除燃气储存、输送、充装、经营、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和安全隐患。对超期服役的钢瓶予以废弃,防止事故发生。

(二)全面排查燃气安全隐患。组织人员对城区地下管网、居民的入户管及居民室内、学校、幼儿园、浴池、旅店等人员聚集场所和老、旧、散小区等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排查,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重大隐患要立即上报,制定整改方案,派专人负责监督整改。结合城区总体规划,加快旧管网改造步伐,完成区内5公里超期运行铁管网,防止发生重大恶性燃气事故。

(三)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燃气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立燃气安全警示标志和各种保护装置。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须到燃气企业会签,在燃气企业的监护下施工,杜绝野蛮施工。结合“全区奋战150天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组织相关部门对非法占压燃气管线及设施设备的建筑物、构筑物集中开展拆违行动。对破坏和私搭、乱接、乱改燃气设施等行为,由区燃气管理办公室报请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严厉处罚。

(四)逐步规范燃气器具销售行为。加大区内燃气器具销售市场的经营管理,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和相关设备设施,严厉打击非法上门推销燃气器具的小商小贩。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11年3月25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一)宣传排查阶段(2011年3月25日至2011年4月10日)有组织有步骤集中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包保责任制,签订包保责任书,燃气企业包保社区,社区包保楼院。

(二)整改治理阶段(2011年4月1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集中实施管网改造和置换,依法拆除占压燃气管线的违章建筑。

四、职责任务

(一)区天然气总公司。一要加强安全检查工作力度,利用高精尖检测设备和必要专业设备,对全区各类燃气设施和燃气生产经营各个环节进行系统的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燃气管网、调压站要实行24小时巡视、巡检,对所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发生。二要加大燃气管网改造力度,全面掌握全区燃气管网情况,区天然气总公司要与规划部门做好衔接,按照规划要求抓紧改造5公里铁管燃气管网。三要进一步完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时刻做好应急准备,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有计划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从行业管理角度全面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企业供气、生产用气等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燃气源头安全稳定。

(三)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市容环卫局、区公安分局、区房产中心:要结合“全区奋战150天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开展联合执法,对占压燃气管网的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依法进行拆除。对在整治活动中阻挠抢修、室内安检、维修整改、拆除违章建筑的企业和个人。公安部门要积极介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厉打击野蛮施工、擅自破坏拆除燃气管线、设备设施等违法行为,指导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种管线施工审批会签制度;在燃气管线周边施工的,要提前向区天然气总公司提出申请,区天然气总公司依法监护。

(五)区工商分局:对全区燃气器具销售市场进行一次彻底整治,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燃气器具经营行为,有效防止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六)区公安消防大队:一旦发生燃气事故,能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使事故及时得到有效控制,使损失降到最低。

(七)区监察局:要对整治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等失职行为,严厉追究各单位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人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八)区广播电影电视中心:加大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力度,通过设置专栏等形式,全方位宣传《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切实增强市民安全防范意识,普及安全用气常识。同时,对于在用气安全方面出现的反面典型予以曝光。

(九)各乡镇(街道)、村:各社区、村组要充分发挥作用,配合区天然气总公司开展好辖区内企业、居民燃气的安全排查,乡镇(街道)要建立领导包企业、社区包楼院、村组包农户的层层包保制度,确保不漏一户。发现安全隐患的用户要配合区天然气总公司积极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威胁到公共安全的行为要立即采取停气等有效措施,果断处理,确保不留隐患。

五、整治要求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天然气总公司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区燃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全权负责专项整治活动,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整体安排部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管理等工作。

(二)多措并举,强化监管。建立政府监管、部门联动、企业自查的管理模式。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规范燃气生产、经营、服务等各类行为,燃气企业应24小时对燃气设施进行监控、巡视,制订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社区配合区天然气总公司开展好辖区内企业、居民燃气设施安全排查。建立信息报告奖励制度,对及时发现并报告管网重大漏气隐患的个人给予奖励。燃气抢修电话:。

城镇燃气管道保护条例篇10

关键词:城镇消防;现代化;安全

中图分类号:[f299.22]文献标识码:a

一、完善城镇消防布局

城镇消防安全布局是指符合城市公共消防安全需要的城市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消防隔离与避难疏散场地及通道、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等的布局和消防保障措施。城镇规划建成区内应合理控制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总量、密度及分布状况,相对集中地设置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装卸、供应场所和设施,合理组织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线路,从总体上减少城市的火灾风险和其它安全隐患。

比如以某城镇为例,该城镇内设有中石油油库储罐区,毗邻能源公司油库储罐区,两个油库均储存大量汽油、柴油,总储量约4万吨,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当时位于该城镇东北边缘,如今该油库距旁边新建的高层建筑只有几百米。对于此类历史遗留的己不符合现在消防布局的单位,应控制其发展,逐步拆迁改造;对于新建的规模较大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应设置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且确保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的地区,并不得设置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城市水系的上游或其它危及城市公共安全的地区。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装卸、供应场所和设施的布局,应与相邻的各类用地、设施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其它场所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二、加强消防队站建设

消防站是指存放消防车辆和其它消防装备、器材的场所,训练和生活的场所,是保护城市消防安全的公共消防设施。目前我国很多城镇,特别是中小城镇,消防站的数量非常少,远达不到5分钟出警的要求。

城镇消防站的建设选址应满足:①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主、次干道的临街地段;②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或人员集散地不宜小于50m;③辖区内有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部位一般不应小于200m。④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三、完善消防通信

城镇消防通信系统应包括消防调度系统、有线通信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图象传输系统、计算机辅助决策信息管理系统。目前我国城镇消防可以做到的是2条报警专线同时接警,但还不能达到 119、110、120“三台合一”的条件。消防通信系统的建设,应能满足供水、供电、供气、110、122、120、运输、气象、环保、地震、核电等单位之间各设不少于2对专线,以便发生火灾和其它灾情时,统一调度、救援、疏散。对于有条件的,可以架设类似交通监控的火警监控系统、高空隙望系统,并与道路交通图像监控、城市通信等系统联网,实现资源共享,预警和实时监控火灾状况。

四、完善消防供水

城镇消防供水设施包括城市给水系统中的水厂、给水管网、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鹤)、消防水池,特定区域的消防独立供水设施,自然水体的消防取水点等。城市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城市人口规模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的乘积确定。当市政给水管网系统为分片(分区)独立的给水管网系统且未联网时,城市消防用水量应分片(分区)进行核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应符合附表1的规定。

城市消防供水系统管网应布置成环状,若确有困难设置成枝状管网和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城市消防水池:①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鹤的城市区域;②无消防车道的城市区域;③消防供水不足的城市区域或建筑群(包括大面积棚户区或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

总之,我国城镇消防发展要以大城市为依托,未必建立精良全面的消防队伍,根据城镇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消防队站,满足日常灭火救援需要。同时,与大城市之间建立高效的通讯联系和应急处置机制,在发生重特大火灾等事故时请求大城市的各种战斗编队进行增援。在乡、村建立1台消防车的微型消防队站,处理简易火灾,形成一种上下级地域之间的纵向联系。

参考文献: